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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现状范文1
【关键词】和谐社会;卫生;监督;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共识。在物质文明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追求长寿和健康,已经成为大家心中一个美好的愿望,同样,人们的身体健康和长寿,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本论文重点研究和谐社会卫生监督现状额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1.社会各个行业的卫生现状
1.1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的卫生情况
目前,在我国很多公共场所,都装有全封闭的中央空调,来帮助改善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条件公共场所的温度,让人们更舒适,例如在大型酒店、饭店,购物广场,影院以及医院、省市及各个高校的图书馆以及很多企业内部等等,这些公共区域通常都会装有全封闭的集中式空调。但是在这些空间内,人口流量大,人们自身会排除很多有害气体和污染物,加上装饰材料排除的有毒气体,如果这些不能够良好的被排除的话,那么人们的生活环境中的空气质量是十分堪忧的。中央空调不仅不会促进空气质量的提升,甚至由于长期的运行以及不正确的清理,成为室内空气的重要污染来源。据相关的数据统计,现代不能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空调清理高达90%。我国的很多省市如杭州、绍兴、大连山东、湖北等很多省都多他们的空调做了调查,很大一部分都达不到卫生标准。
1.2医疗废物卫生处理情况
医疗废弃物,是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医疗保健等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直接或者间接的感染性能够危害别人的身体健康,又被称为医疗垃圾。医疗垃圾含有大量的病菌微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并且还含有一些微生物繁殖所需要的营养成分和水分,因此有很强的传染性,一旦处理不当,将会对土地、水以及空气产生重大污染,对人体产生重要的伤害。医疗垃圾懈怠有数量巨大、传染性极强、种类繁多的细菌病毒,这些病毒具有潜伏传染、交叉传染以及空间传染等多种特征,危害性巨大。从上述两方面简单的分析来看,健全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环境,以行政手段来促进环境管理政策的实施和落实,对于中央空调的空气污染现象以及医疗废弃物的污染现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和谐社会卫生监督对策分析
2.1中央空调污染监督对策
2.1.1技术监督对策
对于公共场所的中央空调卫生监督,首先可以从技术上入手。相关的研究发现:以静电吸附方式为主要净化手段的电子空气净化机的除尘机理比传统的空调纤维过滤器有巨大的优势。电子空气净化机的阻力较纤维过滤器低很多,在经济性上有很大的优势,净化效率也能达到民用空调的要求,能够替代传统的袋式过滤器。因此,国家可以从中央空调生产商的技术监督下手,要求中央空调生产企业采用电子空气净化机的先进技术,对生产空调的企业提供一个严格的技术标准,鼓励他们积极采用新的技术,并逐步淘汰不合理的落后技术,同时国家还应该积极鼓励企业的科技研发,争取从技术上改进中央空调对公共场所空气的污染。
2.1.2管理监督对策
针对公共场所的空气污染,国家可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例如在日常的卫生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业的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并定期督促中央空调的负责企业对加热器、表冷器以及空气处理机组等等部位进行彻底的清晰,并且每年对净化器、过滤器及过滤网等每年进行更换。还要定期对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清洁意识,重视到中央空调卫生对顾客的重要性,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重要性。加强对中央空调的监督管理,是每一个中央空调发挥应有的空气调节作用,保障人们的健康。对于中央空调使用的单位,还需要定期自然通风,以确保中央空调的合理使用。杜绝中央空调成为公共场所的空气污染源头,为人们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生活、娱乐环境。
2.2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监督对策
2.2.1技术监督对策
目前,焚烧医疗废弃物是处理医疗垃圾的主要方法和有效手段,因为医疗垃圾很多都是纸制品、塑料制品等,具有很强的可燃性。但是这种处理医疗垃圾的方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法。相反,对医疗垃圾的回收利用则显得有着更深远的战略意义。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国家可以从技术上展开进度。例如在储存和收集医疗垃圾的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法规可以规定相关医疗结构在医疗垃圾处理的时候,就应该采取分装处理,并且要封闭存放。分类收集医疗垃圾,用盒子储存医疗利器,如针头,其他注射器及尖锐物质,避免垃圾后期处理散落甚至伤人。合理的处置医疗废弃物是十分有效的技术方法和保证。但是目前根据我国的科研力量,在医疗废弃物的可持续运用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研发新的医疗垃圾处理技术和相关设备,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
2.2.2管理监督对策
对于医疗垃圾的处理,国家采用正确的管理对策也十分重要。例如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法规建设、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医疗废弃物的源头控制、坚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卫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公众防卫和环保意识。实践证明,加强对医疗垃圾的源头管理,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中,应该注重从技术监督和管理监督两个方面展开。
3.结语
卫生的监督对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重视环境卫生的监督治理,来降低能源消耗、保障群众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卫生环境的监督和治理,技术治理很关键,同时也要重视管理的力度和全面性,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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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又称医疗垃圾,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分类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医疗废物不但含有大量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而且本身还极易腐败变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腐蚀性,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可以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甚至可以导致人群的传染病流行和爆发。因此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无论是从保护环境还是从疾病预防控制的角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市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我市医疗废物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件》的规定,市、区、乡、镇各医院建立垃圾焚烧炉,对产生的医疗垃圾及时进行焚烧;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其自身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进行就地消毒和毁型,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跟生活垃圾一起深埋。
3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我市由于经济不发达,在医疗废物的处理上投入不足,只能采取消毒、焚烧等一些简单方法,有一些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和不及时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一些药品的玻璃容器使用后无法自行销毁,又没有哪个部门可以提供方法,通常都只能深埋。
3.2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单位暂存垃圾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天。但个体诊所和社区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小,因此在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现超期暂存的现象。
4整治对策及建议
医疗垃圾现状范文3
关键词:废物焚烧;二噁英类;排放源
中图分类号:X701 文献标识码:A
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C中将废物焚烧炉列为“具有相对较高的形成和向环境中排放这些无意形成和排放的化学品的潜在性”的各排放源之首[1]。一般认为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二噁英类在各国排放总量中占较大比重,但不同国家的数据资料表现出相当大的离散性[2][3]。例如,美国国家环保局1994年完成的评估报告显示,全美产生的二噁英类来自垃圾焚烧厂的约占3.5%,而日本199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垃圾焚烧厂二噁英类排放占全国总排放量的80%以上。我国垃圾焚烧技术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八五”期间被列为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1 我国废物焚烧行业现状
根据我们对2001年国内部分垃圾焚烧设施的调查结果推算,我国垃圾焚烧源排放的二噁英类总量远低于美国、日本同类源的排放量。但是,随着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生活垃圾热值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已经或准备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内垃圾焚烧处理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数座年处理量超过30万t的大型垃圾焚烧处理厂相继建成,另有不少大中城市也在规划或正在建设大型垃圾焚烧设施。另外,随着国家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规划的实施,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厂也将迅速增加。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废物焚烧行业排放源具有炉型多、发展快、地域分布不平衡等特殊性,应作为典型行业重点调查。
2 调查方法
通过广泛收集有关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调查、部门和行业咨询等各种方式,调查和掌握我国现有废物焚烧设施的资料,如炉型、焚烧物特性、处理量、焚烧温度、尾气净化设备等。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选择典型焚烧设施进行实际测试,获得二噁英类排放特征,计算其排放因子,并进一步估算排放量。通过类比分析,确定我国废物焚烧源的二噁英类来源清单。
中国的废物及其处理技术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生活垃圾具有低热值、水分高的特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管理和二次污染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必须通过实际测试,系统研究二噁英类排放规律,修正UNEP排放因子。而由于二噁英类副产品排放源监测难度较大,受项目时间上的限制,对所有焚烧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是不现实的,宜结合典型案例研究,初步确定典型焚烧污染源的排放因子。
典型焚烧污染源的选择应考虑因素为焚烧炉型号、焚烧工艺、废物特性、自动控制系统、尾气净化系统。
3 废物焚烧二噁英类排放源现状调查
废物焚烧是世界通用的处理废物的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可燃性废物,焚烧是当今最有效、最卫生并且可行的处理方法。2001年接受调查的全国300多个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约为18万t/d,约占全国1.2亿t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的55%。2004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1.5亿t,约有4%的垃圾得到焚烧处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生活垃圾热值的提高,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正陆续在我国一些城市开展。
3.1 城市垃圾焚烧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体上来看城市垃圾的处理水平目前还是很低的。据统计,2003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4857亿t,2004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超过1.5亿t。到2005年中期已经建设并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有50多座,年处理能力约为700万t。
3.2 危险废物的焚烧
危险废物是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或有害影响的废物。因此,危险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事故和非法倾倒导致环境破坏以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例经常发生。即使在可控条件下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它仍然对环境和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如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危险废物产生的渗滤液污染等,这些污染可能直接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可能引起疾病的流行和遗传疾病的蔓延。在我国,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际上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根据调查估算,我国危险废物年焚烧能力为12万t。
3.3 医疗废物的焚烧
医疗废物指医疗活动产生的废物,包括所有医生、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的在医院内的活动所产生的废物,如传染性物质、分泌物、血液、药物以及或用在患者或动物身上的医疗用具。2002年我国产生医疗垃圾约65万t,平均日产量1780t,初步调查显示我国的医疗垃圾基本上采用类焚烧处理的方法。根据22座医疗废物焚烧炉调查资料显示,处理能力为1~45t/d。
4 讨论
研究发现,废物焚烧设施的二噁英类排放浓度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复杂的因素,与监测时的设备性能、工艺状况、焚烧对象、运行状态、燃烧稳定性、尾气处理等环节都有很大关系。同一型号的焚烧炉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监测的数据结果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有的相差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即使是同一台焚烧炉,其烟气处理方式变化也会引起二噁英类排放水平的较大起伏。
从国外垃圾焚烧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来看,垃圾焚烧厂的二噁英排放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二噁英类的生成机理上来看,在燃烧过程中的少量生成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二噁英类的排放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国外二噁英类排放标准日益严格,也反映了可以通过完善法规标准和加大监管监督把二噁英类污染降低到较低的水平。不过,目前国内对焚烧炉二噁英类排放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误区,盲目追求设备的二噁英“达标”或者“合格”。焚烧炉排放二噁英的监测应该是日常运行过程中的不定期监控指标,而不能够作为“出厂标准”,测定一次就万事大吉。监管部门也应该认识到,二噁英排放只是众多污染控制指标中的一项,不应过于强调二噁英指标的重要性,而忽略其他指标。
参考文献
[1] 杜兵,田洪海,刘爱民,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二噁英类排放特征及周边土壤污染调查 [J]. 环境化学,2010,29(1):1-5.
[2] 李媛媛,卢立栋,刘瑞,等.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33(11):26-31.
医疗垃圾现状范文4
关键词:宁波奉化;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2
所谓医疗废物是指在护理、检验、诊断、治疗过程中,或者是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医源性废弃物,主要可以分为一次性注射器等塑料和橡胶用品、一次性口罩等纸用品、废弃的病理标本等病理组织、棉签绷带等纤维类、过期废药品、液体瓶等玻璃金属类、放射性废弃物、水处理污泥等一共有八类。医院在每天的各项医疗活动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但是我国医院对医疗废物的处理还存在很多问题,这是当前医院的发展必须要重视的问题,现就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一、医疗废物处置不当的危害
医疗废物是极其危险的废物,如若处理不当,它可能会导致疾病传播,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可能污染环境,是一种影响范围广、危害较大的特殊废弃物。自从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在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不少没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玩具制造企业将医疗垃圾回收成二料,并溶解填充成玩具事件后,医疗废物安全处理问题更是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不仅是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负责任,更是我国环境无害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危害性
医疗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废物,它的具体危害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物理危害:物理危害主要是指来自尖锐的医疗器械,例如注射器、碎玻璃试管、一次性手术刀等。物理危害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本身造成的危害,而是指这些医疗器材对人体造成损伤,入侵了人体的保护屏障后,使各类病菌进入人体造成的伤害。
2.化学危害:化学危害主要包括反应性、可燃性、腐蚀性和毒性。
3.生物感染性伤害:医疗废物的微生物危害主要来自于被病毒污染的物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传染源的培养基和传染病人的医疗废弃物。
(二)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影响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会被风扬失或者被雨淋失,进而造成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的污染及对人体的危害。
1.对土壤环境的危害:医疗废物的填埋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率减少,据估计,固体医疗废物没堆积1万吨约占地666平方米,而且医疗废物携带的大量有毒物质在土壤中到处流放,严重污染土壤环境。
2.对水资源的危害:医疗废物可以随着自然界的各种活动进入水体,可以直接导致水质恶化。尤其是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直接饮用地下水,这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带有传染性病菌的医疗废物,一旦污染水资源,将会引起传染性疾病的迅速蔓延。
3.对大气的危害:医疗废物的露天堆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作用下,某些成分发生分解,会释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在风的吹动下,将迅速扩散,影响范围极广。
4.对人体的危害:医疗废物含有很多种有害物质,一些锐利的医疗器械更是可能通过损伤人体引起感染。例如1989年在日本就发生过患者被使用过的针头刺伤而感染乙型肝炎的事故。有人提出,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品已成了艾滋病传播的第四条途径。所有医疗废物的接触者都是高危人群,常年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
二、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笔者对宁波奉化市莼湖镇卫生院、江口街道卫生院、溪口医院、葛岙卫生院这4所乡镇医院进行了关于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贮存、转运等方面的问卷调查,其中着重调查了莼湖镇卫生院和葛岙卫生院,从笔者所获得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在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它们没有监控部门进行具体的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也就是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在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中,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机制还未得到健全和完善,医疗废物的产生机构、处置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彼此之间的责任不是特别清晰,所有这些就导致了没有可以统一的监督机构对这些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更是难以做到有效监督[1]。
(二)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对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相关的医疗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很多相关的管理内容虽然存在,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管理标准,很多都存在着不足和漏洞。在我国,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也出台了几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都用来规范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被各个地方的医院执行,况且,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医疗废物的产生、运输、存储、处理等各个环节虽进行了规定,但是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缺乏实施的细则。这就让各个地方医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使得各个地方医疗废物处理的规范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造成了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2]。
(三)缺乏对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的知识培训
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虽然对医护人员进行了一定的关于医疗废物处理知识的培训,但是,培训的内容并不具体也不专业,有的培训甚至只是走走过场,医护人员对于医疗废物处理的实际操作经验少之又少,这就不利于医疗废物处理的正常进展。而对于保洁人员,更是缺少专业培训,即使有涉及,也单纯的停留在关注安全卫生方面。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知识培训的缺乏,非常不利于医疗废物的处理。
三、解决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的废物处理立法既属于环境立法的范畴,又涉及到了产业立法领域,所以,必须通过建立健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进行合理的处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医疗垃圾的管理体制和技术标准进行明确,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使医疗废物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3]。
(二)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督机制
宁波奉化市的基层医院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机制,这就要建立规范的医疗废物监督制度,对医疗废物处理、贮藏、运输、处理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医院内部,进行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一旦发现的行为,要及时、严格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正确的处理医疗废物并没有很好地认知,或许是只有一些关于如何保证安全卫生方面的知识。所以,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理培训的开展是必要的[4]。
(四)落实医疗废物处理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宁波奉化市基层医院虽然有处理突发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但是并没有真正落实好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方案,只有在平时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紧急应对,最大程度的减少医疗废物带来的危害,避免可能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们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威胁,防止事态的严重化。
四、结束语
医院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当然,医疗废物之中会存在大量有害的化学物质,甚至是对人体有严重损伤的放射性物质,这些都可能引起影响范围广、危害较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是至关重要的。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改正在往常医疗废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使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理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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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现状范文5
关键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法律依据;现状;原因;建议
什么叫过期药品?所有药品都标注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过期药品。随着人们健康观念地不断更新,自我诊疗逐渐被接受,家庭小药箱已然成为家庭必备物品,日常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大,常见如消炎镇痛、清热解毒、皮肤外伤、感冒药以及一些慢性病用药等,储备量的增加不可避免的导致家庭过期药品的出现,如何处置家庭过期药品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以下从政策法律、现状及形成原因、餐厨垃圾处理借鉴经验、处理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处置家庭过期药品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我国对过期药品处置的法律依据
(1)过期药品处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只明确规定了经营、使用过期药品的企业与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却没有明确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的行为规范,也没有赋予任何监管部门及企业回收或处置家庭过期药品的法律责任。
(2)过期药品处置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一般认为过期药品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该按照危险废物来处理。查询结果显示,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联合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HW03“废药物、药品”项目虽然包括了过期药品,但也明确了是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过期报废药品,并未包括家庭与个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了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二款规定废药品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家庭过期药品是可以按照普通生活垃圾处理,只有在大量分类集聚后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二、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的现状
(1)国外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情况。从目前的资料看来,国外的关注点普遍在家庭废弃药品,而不是仅关注于过期药品,家庭废弃药品包括了过期药品和不过期但废弃不用的药品。美国关注于家庭废弃处方药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一是着眼于部分药物的成瘾性。联邦缉毒局(DEA)将每年的4月30日定为“处方药品回收日”,民众可将过期药品送往全美各地5200个回收点,回收点设在指定的警察局。二是着眼于部分药物黑市交易。为了避免没使用完的药品被人拿去黑市转卖,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建议,部分废弃药品可以冲入水池或者厕所并列出了建议药品名单,其他大部分的药品如果要丢弃,也可以与咖啡渣、猫沙等废弃物混在一起,放进密封容器封紧后丢进生活垃圾。韩国关注于家庭废弃药物处理更多着眼于环境保护。2010年7月,韩国环境部和保健福祉部联合出台一项药品回收制度,以完善韩国家庭废弃药品回收体系,避免环境问题发生。
(2)我国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情况。约从2002年开始,全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大体上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药品生产企业公益性回收自己生产的过期药品(流通或使用中过期)。二是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公益性回收家庭过期药品,并赠送换购券,因此兼有促销的成分。三是政府部门推出的公益活动,以宣传药品安全为核心。杭州市属于较早开始此项活动的城市之一,以当时的杭州市药品监督志愿者服务队为主体首先推出了“清理家庭小药箱”主题活动,协助居民清理家庭药箱中的过期药品,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当年底就在华东大药房、海王星辰、武林药店、天天好等较大规模零售企业的8家门店设立了“清理家庭药箱服务点”。此后,该项目成为志愿者服务的固定项目之一,回收家庭过期药品更是从中独立出来,成为最受老百姓欢迎的服务项目。2005年,西湖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出了小绿化小盆栽置换家庭过期药品活动,得到群众热烈响应。2006年,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区县市局青年志愿者联合开展了“过期药品回收箱进社区”活动,全市共放置回收箱300个。
生产企业回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药集团白云山制药。2014年3月,该企业对外了《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其中八成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很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家庭过期药。该企业自2005年开始,将回收家庭过期药品作为一项公益活动坚持开展了10年,覆盖全国185个城市,耗资3000多万元。但是,收集后的过期药品处理也存在空白地带。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不愿意处理过期药品;一般按照正规医疗废弃物或者危险物处理,需要按照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费用,1立方米约需要300元。后期如果自行焚烧,填埋等还是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应该说,涉药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了多样化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但总体上评价还是局部的、间断的,并未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分析原因看来,目前这种回收机制主要还是建立在一种公益性活动的基础上,缺少政策、法律的定位,不属于药品监管的范畴,无法纳入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当然也就谈不上资金、人员等物质方面的保障。
三、家庭过期药品产生的原因
(1)医疗机构开具大处方。医疗机构追求经济效益驱使大处方的出现,处方量远远超出了病人对药品的需求量,用不完的剩余药品留在家中,最终成为过期药品。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公立医院实施零利率后,大处方现象将逐步得到遏制。
(2)患者用药不遵守医嘱。许多药品都有疗程要求,比如说抗生素,一旦使用就必须遵守其周期性要求,而许多患者缺少用药知识,自我感觉差不多了就停止用药,导致药品剩余成为储备药品,长期放置后成为过期药品。同时,不遵医嘱用药导致了细菌耐药性增加,降低了药品的有效性。
(3)销售市场药品大包装。药品的最小包装过大,拆零销售利润薄、难保存、风险大,有关管理规定又烦琐不堪,导致销售者倾向于整盒、整瓶出售,不愿拆零,造成患者购买多余的药品,增加了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生产企业更换包装规格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批周期长、手续多,导致生产者不愿根据市场需要增加包装规格。
(4)医保资金管理有漏洞。部分人员在医保政策上享有优惠,可以不受限制的多配药,配高价药。药品是用来治病的,对健康人来说并无用处,药品储存过久而过期,甚至有些人把医保配来的药品二次销售,赚取利润。
(5)非理性消费和习惯性储备。一些促销活动会引起某些居民的非理性消费,或者闻风大量购买板蓝根颗粒等事件,多买药品用于储备,而实际上药品使用的专业性、特殊性导致这些储备药品可能长期不需要使用,最终变成过期药品,造成个人金钱和社会资源的双重浪费。
四、可借鉴的餐厨垃圾处理经验
由于“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是从2005年开展的,积累了很多经验、出台了规范、标准,部分省市还予以规章立法,将为过期药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经验和借鉴。以上海市为例,首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相关文件及管理措施,制订了《上海市餐厨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编制了《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手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手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宣传手册》。完善了各级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网络,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置系统建设,实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由住建部于2012年12月24日,2013-05-01实施。
五、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的建议
(1)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法律和社会定位。首先应明确牵头或者负责家庭过期药品的主体机构,从目前行政部门的职责上来说,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置的重点是如何无害化处理,减少潜在的环境和社会危害性,所以市容环卫部门应是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置的主体,“共同参与、承担义务、规范处理、资源利用”的想法,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借鉴餐厨垃圾处理的经验,应尽快完善处理办法,行业标准、规范等,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属于废物处理范畴,要求居民必须将家庭过期药品破坏包装后单独放置,并做好标识,以此抑制和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
(2)规范处方,提高药学人员对临床的参与度。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生合理用药的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避免大处方的出现。现阶段,一些小规模的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等没有药学人员,只有医生和护士。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医学和药学是作为两个专业设置的,医生无论是在高等教育学习阶段还是继续教育阶段,更注重于对医学的学习,而忽视了药学的内容,对药代、药剂、药理、毒理、生化等药物学了解有限,不利于处方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应在医疗机构的开办条件中增加关于药学人员配置及基本条件的强制性要求(如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就要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2015年底配备执业药师),应在所有的医疗机构设立临床药学岗位,负责审核处方、监控用药,指导临床。同时,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无故用药,也不无故停药。
(3)加强医保资金的管理,对节约医保资金者给予鼓励。医保管理部门应对所有参保人群进行评价,对同一年龄段同一类病种的人群进行用药评估,至少应该包括用药品种、用药数量、用药时间、用药机构、治疗结果等方面,从而评价医保资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有效性,重点分析平行病例使用医保资金的差异性来源,为确认单病种合理治疗资金的区间范围提供数字依据,既有利于患者治疗,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医保资金的作用,对浪费医保资金者从严予以打击,对节约医保资金者也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减少主动性过多配药行为,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
(4)建立新型药品包装管理制度,鼓励开发新型药品包装材料,鼓励医院和药店折零销售。现行管理制度中,药品包装量是说明书规定内容的一部分,任何更改药品说明书的行为都必须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核定,周期长,手续复杂,成本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哪怕是知道市场需要更大的包装量(如降压药使用者提出增大包装量,由7片/盒增加至30片/盒,由周剂量包装增加至月剂量包装,减少包装材料浪费)或者更小包装量(如便于终端根据患者情况拆零销售)也没有动力去改变,建议是否将其他项目均无变化,仅改变包装量的变化改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制。我国药品包装材料行业相对来说本就比较落后,国家应出台政策鼓励新型包装材料的开发和使用,包括方便使用的小包装或者分包装设计,简化注册手续,提高注册效率,对已经用于药品包装的材料,仅更改物理形状设计者的实行备案制。简化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拆零药品的管理要求,鼓励拆零销售。
(5)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合理消费药品,对公益性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者给予政策性鼓励。建立公众沟通机制,减少居民对药品的盲目消费,营造全社会节约用药的氛围。提高执业药师的公众认知度,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在消费药品时主动寻求执业药师的指导,从而引导消费行为,避免重复购药和超使用量购药,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和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理念没有公众的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说有必要建立长效的公众沟通机制,尤其是政府部门要有整体性规划,综合利用公共关系和广告等多种传播媒介,增进公众对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以及产生后相应处理措施的理解和接受度。对于积极主动地开展公益性过期药品回收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如在税收优惠、诚信档案、审批加快、程序减免等方面特殊对待,从而鼓励更多地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推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逐渐完善并长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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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现状范文6
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使得人们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医疗垃圾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号危险废物”,其对环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因此,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处理法律制度。而我国对医疗垃圾的研究及系统管理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医疗垃圾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的医疗垃圾管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管理执法不严、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我国对医疗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投入也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国医疗垃圾科学、无害化处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对医疗垃圾的界定
(一)医疗垃圾的定义及特点
医疗垃圾亦称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卫生保健废物是指卫生保健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废物及各个分散点(如家庭卫生保健所)产生的废物,并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一般性废物和危险性废物,而危险性废物又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组织、体液)、锋利物、药物性废物等[1]。美国环保局采用医疗废物的称谓,将其定义为在诊断治疗病人和动物及相关研究、生物实验及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废物[2]。在日本则采用感染性废物的称谓,其在法律上是指医院、诊所、动物医院、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包括血液、手术后废弃的病理废物、残留血液的锐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用培养物、器具、残留血液的手套等[3]。我国采用了医疗废物的称谓,在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将医疗废物定义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俗称“医疗垃圾”。它主要包括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与一般的生活垃圾相比,医疗垃圾的环境污染风险更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还会形成危险的疾病传播源。医疗垃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度传染性。医疗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若稍有不慎,这些医疗垃圾就会成为传染病传播、流传的重要源头。二是生物毒性。医疗垃圾含有多种病原菌和各种有机、无机化学成分,这些都可能通过人体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伤口、黏膜、体液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三是多样性。医疗垃圾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各分类中又包含多种小的类别,体系纷繁复杂。四是二次污染性。由于技术、资金限制,在医疗垃圾的处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一部分细菌残留而产生新的危害性物质,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而且用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消毒物质清理不干净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加强医疗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驱动。例如:由于我国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医疗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这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从事医疗垃圾的非法买卖活动,更有一些黑心商贩将经过简单消毒或者未经消毒的医疗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场,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规范医疗垃圾的处理中,既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来预防其对环境造成污染,这是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医疗垃圾量逐年增多,2010年我国产生的医疗垃圾已达100万吨以上,如不加强管理,任其流散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卫生防疫的角度,加强对医疗垃圾的科学管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设了大量的医疗垃圾处置设施。但在实际中,医疗垃圾管理现状堪忧,医疗垃圾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报道和投诉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医疗垃圾非法买卖在有些城市甚至成为公开的商业活动[4]。由此可见,我国在医疗垃圾的管理、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环保意识的增强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医疗垃圾全过程管理处置的要求,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对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过程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宽泛,缺乏实施的细则。《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笼统,对不同性质的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模糊。例如:国内因胎盘、死胎是否为医疗垃圾而引起的纠纷已见诸报道[5];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产生的污水目前没有列入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中;现行有效的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中尚无疾控、检验等相应机构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或排放标准[6]。此外,对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登记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的执法力度。医疗垃圾的登记制度应当包括对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垃圾的登记以及处置产业资质的申报登记。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各省、市也对登记制度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但还未对这些登记形成有效的监督,存在不少漏登、错登的现象。例如:很多个体诊所未申报登记医疗垃圾处理,而将产生的医疗垃圾私自处理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一些不具有医疗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逃避申报登记。对于这些违反登记制度的行为,法律并未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些不法行为。此外,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上,缺乏对医疗垃圾处理程序的相应技术规范,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者的任职要求没有明确的限制、对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医疗垃圾法律体系中亟待完善的问题。
(二)医疗垃圾的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
1.医疗垃圾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划分不合理医疗垃圾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经济和技术等多种因素,涉及的权、责、利的行政部门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4、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垃圾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见,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着执法交叉冲突的现象,这是一般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政出多门,使得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更趋复杂、效率更加低下。2.医疗机构管理者消极行使管理职权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大部分中小医院和乡镇医院、个体诊所以及乡村卫生所的医疗垃圾处理问题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只重视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理。医疗机构的领导往往由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成本太高,而政府又无相应的贴补政策,导致其对医疗垃圾的管理抱有消极的态度,使医疗垃圾管理处置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外,各类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医疗垃圾分类混乱,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常常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有的医疗机构把医疗垃圾承包给缺乏处置能力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处置,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者消极地行使其管理权。
(三)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都是有偿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但是法律却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导致各地医疗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是按照实际床位数或实际占用的床位数收取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广州、西安等医院,大约按每床1.7~2.5元收取[7]。有的医院则按产生的医疗垃圾的重量来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购1kg的垃圾应向处理中心缴纳3元的处理费用[8]。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难度,不合理的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重了医院的负担,若盲目地将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也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效益刺激机制
医疗垃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废物,它的收集、运输、处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一揽子工程,从投资到建设、运营以及监管都由政府承担,这样的处理模式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在医疗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各地医疗垃圾处理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中小城市的医疗机构虽然建立了医疗垃圾的焚烧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设备大多简单、粗陋,很难达到《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一些地方医疗机构甚至并未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资金投入较少也使得我国在医疗垃圾处置的科研力量培养和技术成果研究等方面相对落后,严重滞后于人们对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以调动全社会投资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其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并为医疗企业提供哪些优惠条件等成为有效处理医疗垃圾问题的关键。现阶段,各地医疗垃圾收费标准不统一,使得一些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有的难以继续经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也未对这些处置产业有相应的扶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一次性医疗器具二次利用过程中的高额利润使得许多处置产业不惜铤而走险。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就难有健康的市场环境。
(五)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医疗垃圾处理的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医疗垃圾的产生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处置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清晰,导致监督管理机构缺少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有效监督措施。此外,设施建设完工试运行管理程序以及相应监测的可靠性、验收程序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医疗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还缺乏足够的依据,缺乏完整的执法监督体系,缺乏持续的、全面的、严格的、规程性的监督管理手段,难以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9]。一旦监督机制出现漏洞,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体系就会相继出现问题,致使医疗垃圾不能得到科学无害的处理,反而流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为不法商家回收利用,成为传播病毒和细菌的重要污染源。同时,我国大部分公众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医疗垃圾的管理缺乏群众参与和主动监督。虽然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但是根据某地的调查资料显示,公众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认知、了解程度为:4%完全了解、30%基本了解、39%了解一点、27%完全不了解[10]。因此,公众遇到某些医院不合理处理医疗垃圾的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采取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态度,在接触有医疗垃圾的环境时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防护,致使自身健康或日常生活环境受到医疗垃圾污染。
三、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医疗垃圾立法既属于环境立法范畴,也涉及产业立法领域,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医疗垃圾的合理、科学化管理及其处置产业的发展。医疗垃圾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等都应当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之明确化,完善医疗垃圾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医疗垃圾处理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国在1972年通过了第一版《废弃物法》,提出了建设无害化的处理设施,随后在1986年通过了第四版《废弃物法》,首次提出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在1994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提出要遵循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实在不能利用的,则要采用环境无害化的方法处置[11]。此外,还应当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如医疗垃圾的分类应当更加明确、具体,将医疗废水、死胎、胎盘等纳入医疗垃圾范畴中,明确规定可回收利用的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制订详细的《医疗垃圾处置标准》及实施细则,保证医疗垃圾的科学化、无害化处理;制订《医疗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将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其中,对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和程序、医疗垃圾处理者的资质认证都应有详细的规定。2.明确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仅涉及行政部门,还涉及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一些个体商户等。任何一个机构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有关医疗垃圾的法律法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医疗机构违规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放纵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一些个体商贩违法倒卖一次性医疗器具的,应根据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危害的后果等,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违法主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可见我国环境法中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过程。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既有事前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有事后的惩罚和补救作用,可避免由医疗垃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事故或灾害。
(二)加强对医疗垃圾的规范化行政管理
1.对医疗垃圾的管理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医疗垃圾处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减量化、集中处理化和无害化的效果,许多国家的医疗垃圾处理已经达到这个标准,他们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并且开发了相应的处置装置和技术。欧共体在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上设立了特别委员会,提出了欧共体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定,如:确定医疗垃圾包括切除的人体脏器、血液、体液、排泄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床位在100个以上的医院设立专职的管理人员;将医疗垃圾分类为安全的和危险的两类,危险医疗垃圾要完全消毒焚烧,并对焚烧炉的构造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以及有关的技术等程序都制订了详细的规章制度[12]。我国更应该在医疗垃圾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始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医疗垃圾管理模式,逐步改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落后的局面,形成国家立法指导、专业公司社会化服务、行政部门监管的医疗垃圾管理新模式[13]。同时,还要加强技术研发,引进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做到无害化处理,并集中处理,节约资源,有计划地建立相应的规模化的处理中心。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监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医疗垃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相关行政部门除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可由卫生防疫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垃圾产生的管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由环保行政机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定期抽查、检查等。同时,各级部门间的行政关系也要明确。市、县级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工作,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之间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就可以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3.完善医疗垃圾处理的登记制度和收费制度针对医疗垃圾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管理部门应当制订详细的登记规则,相关的行政机构应严格把好登记关,由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医疗垃圾产生者的登记工作,包括私人诊所、乡村医院等,由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处置企业的申报登记工作,而医疗垃圾的暂时贮存则由医院的专门部门做好每天的登记工作。还要不定期地抽查登记记录,有错登、漏登现象的要及时更正和补充。医疗垃圾的收费应当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可采取按床位计费为主、按重量计费为辅的方式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用。按照医院的规模、级别确定交费方式,如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等产生医疗垃圾量多的就采取按床位收费,一些个体小诊所、精神病院等无床位或者产生医疗垃圾少的就按重量收费。具体的收费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大型医院为逃脱高额的处置费用而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时,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收取医疗垃圾处置费用,并将大部分费用交给处置单位,其中一部分费用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医疗垃圾的工作,例如用于购买装医疗垃圾的特殊垃圾袋、桶,建设符合标准的暂时贮存点,对负责收集、贮存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等。这样既能保证处置产业的运行成本,又能减轻医院的经济负担。4.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资金投入,支持医疗垃圾处理技术改革医疗垃圾的处置设施、技术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处置单位应当加大投资以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且利用行政手段保证资金的顺利到位。医疗垃圾的处置涉及的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相关行政部门,还关系到我们生存环境的质量和广大群众的健康。因此,医疗垃圾的处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争取一些国际合作的机会,引进国外的先进处理技术,并采取一些奖励性措施,鼓励关于医疗垃圾的科研项目,鼓励开发、使用新技术,从而减少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也可以实现一些可回收医疗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经济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的处理模式基本是政府监管、医疗垃圾处置企业负责运输和集中处置,这种模式也是最为可行的。但是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具有投资大、回报小、风险高、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倘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运行机制,投资者便会缺乏热情,处置单位则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而不愿意改进技术,使得医疗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置。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是推进医疗垃圾可持续管理的必要支撑手段。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工程建设、设施运营环境等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商业化协作、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一系列政策,鼓励投资者对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投资,并且将回收利用权交给处置产业,增加企业的利润回收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小企业对技术投入的压力。具体的经济运行模式如下可知,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处置产业,处置产业严格做好分类,将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予以回收利用,由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成为其利润的一部分;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就直接处理掉。医疗机构所缴纳的医疗垃圾处理费,则由行政部门(环卫部门)收取,收取后将大部分费用划拨给处置产业,剩余部分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工作。同时,政府制订相关的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政策,提高处置产业的投资热情,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监督。这样的运行机制,既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处置产业工作者的负担,减少了医疗垃圾的流失,并保证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得以正常运转,同时又可获得可观的利润,政府也能在此过程中充分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