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概念界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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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概念界定

劳动教育概念界定范文1

关键词:精英教育;竞技体育;关系;诠释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3)01―0031―04

尽管目前学界对精英教育的定义与发展趋势莫衷一是,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至始至终都是教育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人类漫长的教育发展史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就是一部精英教育史。怎样培育精英?这是个问题;竞技体育发展到今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异化现象频出,究竟未来的路在何方?这也是个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并非是没有交集的平行线,原因在于可以通过竞技体育来培养精英,同时,竞技体育也可以在此过程中寻回失落已久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文章试图通过追溯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二者之间关系的历史变迁从而厘清这一关系的发展历程,通过议古论今实现研究的旨意。

1 概念界定

1.1精英教育

“精英”是“精英教育”的核心词,因此要对“精英教育”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精英”的涵义。“精英”最初主要指一个特定的、在政治或经济上有某些特权的阶层,而这个阶层通常是世袭的,多由其成员的出身所决定。当“精英”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一个专门的概念之后,不同的具体学科、不同的理论对其的定义也略有偏差,但却不乏共识,即“精英意味着特定社会单位中的最高层次部分,而不论这种社会单位是一个阶级还是整个社会,也不论是按人们所选择的什么样的标准所排列的,精英是由经过了某种挑选程序的少数优秀者组成。”由此看来,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精英”的含义:一方面“精英”指的是那些在社会中拥有特权的人,在有些社会形态中,人们通常会选择这些有特权的人去领导和管理其他阶层。另一方面,“精英”也包含了托马斯・杰斐逊所指的“天才贵族”(aris-tocracy of talent),即他们天生极具才华,无论出生于何种社会背景中,他们都拥有一种在其所从事的职业中脱颖而出的个性品质和领导他人的能力。对应“精英”的理解,“精英教育”也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对精英开展的教育和用来培养精英的教育。文章所指的精英教育指的就是后者。

1.2竞技体育的功能

目前,学界对竞技体育功能的界定庞杂,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研究角度对竞技体育的内涵取舍也不尽相同。文章主要侧重的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即通过身体竞赛的形式或手段,提高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个体的社会化进程,加强个体的竞争、进取、协同观念及效率意识和法律精神的培养。需要特别提出文章强调的是竞技体育而非普通的学校体育,是因为二者在教学实践中所达到的目的不同,尽管学校体育也有教育功能,竞技体育也有健身功能,但是学校体育把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而竞技体育则是通过激烈的身体对抗把促进学生在某些精神方面的发展作为主要目的。

2 竞技体育与精英教育关系的历史考察

2.1非形式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直接同一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与之相生相伴的教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阶级出现以前,教育和人类的社会生产活动是混合在一起的,没有从中分离出来。“生活没有高度发展的文化形式的复杂性,构成个体教育目标的那种一般的生活概念中的要素在性质上是简单的,在数量上是很少的。用来帮助或强制个体服从普遍要求的复杂手段,绝大部分是无意识地对个体施加影响的,而这些普遍要求是个体为了能同他周围的人共处所必须履行的条件。间接地用作生活指导基础的大量知识或学习科目尚未组织起来。”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类自我意识还处于混沌状态,主客体尚未完全分化。人类的生存能力低弱,生命随时都可能受到外界威胁,因此,“教育”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传授与生存密切相关的技能、习俗等等。当时阶级还没有出现,所以也没有后来到阶级社会才出现的精英教育。竞技体育也没出现,但是它的本源“游戏”已经出现了。所以,“在原始社会,一个人是通过与别人共同生活的过程来教育自己的,而不是‘被人所教育的’,家庭生活或氏族生活、劳动或游戏、仪式或庆典等都是‘每天遇到的学习机会’。”每个氏族的成员,只要参加游戏就是在接受教育,教育即生活,生活也是教育。但是在当时生产力极不发达的条件下,成年人没有太多的时间与儿童进行游戏,所以儿童在很小的时候就要照顾自己,由于这时的儿童还没有真正的目的,未能完全掌握模仿成人活动的技术,也不具备当时的成人已达到的成熟的觉悟程度,并主动承担成人的任务,因而“儿童早期参加劳动只能是一种类似游戏的行为。在这里游戏和劳动是不可分的……”。可见,融于生活的、非形式化的教育总是同游戏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状况在我国现存的还处于原始社会的少数民族中的教育中仍可得到验证。

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在此基础上私有制度产生,人类也就从原始社会步入了阶级社会,形式化的教育应运而生。教育从此独立于生活和游戏,这种“分化意味着活动的专门化、经验的积累和才智的发展,对于当时社会发展而言,是利大于弊的”。正是由于教育从生活和游戏中分化出来,才使得各自都有了发展的机会和动力。

2.2形式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逐步分化

在原始社会,教育与游戏和生活都是相互融合的,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同一的。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开始出现,社会中有一部分人从生产劳动中独立出来,专门从事知识的生产和传递,自此,为教育的独立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于是,出现了教师,产生了教育实体和由两者组成的形式化的教育。“这一分化也同时促进了人类主体地位的提升和主体意识的觉醒”。但是,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人类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才成就了教育的每一个前进的脚步。在形式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融合和分化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2.2.1古希腊传统影响下的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融合与逐步分化古希腊的历史和文明因其复杂的结构而让人眼花缭乱,因此,要详细考证“竞技体育”和“精英教育”在这段时期的各自发展历程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可以从古希腊的文学巨作《荷马史诗》中寻找到相关的线索。在这部伟大的史诗中,盲人荷马塑造了大批英雄人物,“他们可谓是古希腊完人教育理念的最初起源与标准样板”,“永远争取第一,争取超过别人”的著名理想,也成为了西方竞技体育观的核心。古希腊的最初时期是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结合的最紧密的时期,这除了要得益于古希腊提倡的“完人理想”外,还得益于当时竞技体育的两大特性:一是非功利性,二是非职业化。只是古希腊竞技体育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更多是贵族精英内部用来自娱自乐的,只有很少的平民阶层的参与,这个时候,竞技体育可以认为精英教育是为了所谓的完人教育而准备的。可以说,“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繁荣和昌盛是离不开希腊人对完人体育理想的无限追求的。”但也同样也是因为“完人教育”的理想,导致了古希腊竞技体育的衰落。

2.2.2罗马时代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进一步分化到了罗马时代,重视政治生活成为精英教育最显著的特征,反映在教育上就是以培养能说善变的演说家或政论家为目标。这种演说家或政论家“不是通过私人的辩论,而是通过自己在观众生活中的经历和成就,证实自己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政治家,正因如此,对他们来说,“教育既是眼睛的事,又是耳朵的事。通过对长者的观察,年轻人学会了他们不久要做的事情,而且知道轮到他们教育后代时,他们该做些什么?”但是这种教育仍然是上层社会或有闲的统治阶级的专利,劳动阶级仍然因为社会与经济的原因与此类教育无缘。这种教育的目的就是对儿童天性的训练和强化,因而,通过言语的教育被过分的强调和肯定,“身体运动”反倒受到忽视,或可有可无。游乐和体操也只是学习生活之余的一种补充,仅仅是一种娱乐或消遣而已。当儿童到了十一、二岁的时候就会进入文法学校学习,直到十六岁,就开始在教师的指导下练习演讲术,类似于竞技运动的活动在教育中所占的比例和出现的频率则越来越少,古希腊思想中有关精英教育和身体运动的关系的理念在罗马时期丧失了,二者进一步走向分化。

2.2.3基督教伦理引导下的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对立公元5―6世纪的西方,基督教刚刚兴起,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为低下,教育被统治阶级垄断,普通劳动者对于生活技能的获取和掌握仍然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因此不必要、也不可能、也没有机会接受到真正的教育。传教士和贵族作为这一时期主要的知识接受者、创造者和传播者活跃在教育的舞台上。教会“以一种精神价值作为它的主”。早期的基督教徒轻视人体,他们把拥有健美体形的运动员看作是异教徒,并认为古希腊通过竞技运动来祭奠神灵,这样的身体崇拜是太过看重世俗的东西,而忽视了精神世界的熏陶。这时,古希腊的“身体运动”的整个价值遭到否定和抛弃,人的最基本的权力和地位也被剥夺。身体活动被活生生地从教育中剥离,甚至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2.3制度化阶段:精英教育与竞技体育的片面结合

2.3.1制度化教育萌芽时期,身体运动回归受教育者的自然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由此形成,与此同时,“文艺复兴运动的蓬勃发展,更是打破了长期以来占据了人们头脑的封建思想禁锢”,“人”朦朦胧胧地开始显身,“教育”与“身体运动”再次出现联系。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身和心是统一的,智力和体力同等重要,体力的增强不仅可以服务于智力,也可以促进心理品格的发展。他的这种自然教育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裴斯泰洛奇强调把体育看作是教育的要素、人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体育的任务就是要把所有潜藏在人身上的天赋和生理上的力量,全面发展出来,并主张体育要和劳动教育紧密结合。德国的古兹姆兹(GutsMuths)、杨(Jahn)和施皮斯(A.Spiess)是自然主义体育流派的三位代表人物,被人们称为“体育之父”。尽管他们的自然体育思想异彩纷呈,但就本质而言都是强调按照人体的自然规律来铸造人体。著名奥地利体育课程改革的奠基人高尔霍夫尔(Karl Gaulhofer)更是把这一理论吸收和深化,从生物学的价值和受教育者运动兴趣来设计体育课程。另外,查尔斯・H・迈克罗伊也从生物学的角度认为应该以受教育者的身体特点为中心,用体育作用于身体,使身体发挥有效的生物促进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学者们的观点存在着相同点,那就是,身体活动要与教育结合起来促进人的全面的、和谐的发展。

2.3.2制度化教育形成时期,身体运动走向受教育者的“科学生活”现象学派创始人、德国哲学家胡塞尔(E.Edmund Husserl)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现代人的整个世界观逐渐被实证科学所支配,并在实证科学所造成的“繁荣”中不断迷失,以至于类似于人生意义、生命价值之类的重要问题被忽视,取而代之的是事实的科学造成了只见事实的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涉及人在人和非人的周围世界的相处中能否自由地自我决定的问题,涉及到人能否自由地在他的众多可能性中理性地塑造自己和他的周围世界的问题。以上种种皆说明了在西方近代社会实证科学对受教育者现实生活的遮蔽。

总的来说,在这个时期,人们未能自觉地、深入地认识和探讨竞技体育在精英教育中的多维价值。

2.3.3制度化教育完善时期,精英教育与竞技运动全面结合的努力

制度化教育的完善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系统的封闭和统一,而这种已经封闭的学校体系就会存在着选择和竞争的倾向性(当然这种倾向能否实现还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有关,诸如就业形势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等),对于倾向于培养精英的学校更是如此。

在“美国的进步教育之父”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的巨大影响下,著名的体育家托马斯・D・伍德(Thomas D Wood)开始以新思想来审视体育,并发起了“新体育”运动。

但是,“新体育”运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进步教育运动达到了,与之相对应的出现了极端的行为和做法,最终导致了美国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严重下降;威廉姆斯取缔体操的思想也直接导致了学生们的体质下降。德国著名诗人海涅说过,“我播种的是龙种,而收获的是跳蚤”,形象地描绘了当思想在传播过程中,预期结果和实际所产生的结果大相径庭的状况,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于美国新体育运动的兴与衰。

劳动教育概念界定范文2

在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一直困绕着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确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了解学校在学生伤害责任事故中权利与义务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若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就应遵循行政法规处理,按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国家赔偿请求;若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事故双方应按违约或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在程序上依民事诉讼法进行。故准确界定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法律的制定、司法判决的统一、明确学校对伤害后果承担何种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等有着重要意义。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把这种关系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关系,即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如果学校因为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得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法》第29条第3项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也对学校的管理、保护职责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可见,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产生无需学校与家长之间存在身份关系,也无需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进行约定。学校不得推卸责任。但对于成年学生来说,因其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他们的管理、保护义务较未成年学生要轻。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第一,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监护职责是一种源自身份权的职责,是亲权的延伸补充。第二,在履行义务的时间、空间上,学校只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监护人应随时随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时间上不能中断。第三,义务不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而监护职责却涉及被监护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以及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等。第四,归责原则不同。学校因过错导致学生受伤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监护责任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发生,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

(一)教育职责教育义务是学校对学生应尽的最主要的义务,也是学校存在的价值所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立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核心位置。受教育权是每个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学校有义务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要求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等。

(二)管理职责学校的管理分为学籍管理和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的报到、注册、招生、录取、升降级、转学、休学、退学、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等;日常教学管理是指教学期间学校为了维持教学秩序而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行为管理,如早操、早自习、学校评优活动、日常纪律管理、纪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及奖励。对学生进行管理是学校的权利也是学校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义务。学校的管理带有浓厚的命令服从色彩,如何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法学界关心的问题。学校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但就其内部管理行为而言,却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值得深入研究。

(三)保护职责“如果将视野扩展,我们其实可以将学校与学生看成是一种教育产品提供方与享有者的关系,学生进校是来享受学校的教育服务的。而作为教育服务者,学校当然要保证服务接受方———学生在接受服务时的身心财产安全。”无论是未成年学生还是成年学生,学校均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仅是程度上不同而已。学校的保护职责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校舍、设施;学校有照顾学生身体的义务;学校有义务将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重要信息通知家长的义务。

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属社会行政法律关系

法学界大多数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属教育管理关系,却很少有人对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作更进一步探讨。教育管理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抑或其他?“因为任何社会组织要实现其本身的职能都有其法律规定的管理职权。不但国家机关有,而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这种管理权。”正如法律规定的企业享有经营自一样,法律规定的管理权并不一定就是公法权利。“由于社会组织的性质不同,其管理的性质也就不同,由此产生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和社会团体管理。以管理来给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定性,不可能揭示两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所以,中国目前大多数学者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教育、管理权利角度来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寻找其他途径,必须从学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入手来进行论证。笔者认为,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社会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属于社会行政主体。社会行政是工业化社会以后,公共权力由政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权力回归社会的必然结果。社会行政主体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法从事某种特定公共事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行政主体是与国家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共行政主体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政府性或称民间性。社会行政主体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它往往以社团组织、自治组织、事业单位等形式出现。第二,非营利性。社会行政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第三,公共性。社会行政主体的职能活动范围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关,有普遍的社会公众参与性。第四,公益性。#p#分页标题#e#

这是指社会行政主体的成立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第五,自治性。社会行政主体应有独立的决策与执行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其成立的公益性、经营的非营利性和管理的自治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实质上处于社会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民间性的特点要求“公务法人”应将私立学校包括在内。中国有学者借鉴德国“公营造物”和法国的“公立公益机构”概念创立了“公务法人”这一新的称谓,实际上就是社会行政主体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但德法两国的“公营造物”和“公立公益机构”仅包括公立学校,私立学校被排除在外。而社会行政主体民间性的特点决定了私人机构也能构成社会行政主体的一部分。所以,公立还是私立,不应是判断学校成为社会行政主体的衡量标准。

并非社会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可归入行政行为。因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依组织方式来判断的,国家主体所作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非国家组织所为行为即为私法行为。这不符合社会实践,既无法解释“委托行政”“授权行政”等现象,也无法解释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以外的行为的性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概念仍就功能而来取舍,凡是所有国家行为中,含有行政性质者,皆谓之行政行为。”换言之,即使是政府组织所为行为,若不具有公共权力性也属于私法行为;非政府组织行为若具有公共权力性质,则应纳入公法范畴。这是社会行政的法理基础,也是衡量其行为公法性的标准。

劳动教育概念界定范文3

关键词:基础护理学;项目教学法;信息传播模型;实践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人们对于健康的需求水平逐渐提高。护理专业人才,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与技能基础,还应该具备较高的人文沟通与综合处理问题的职业能力。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护理专业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我院一直积极探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努力践行护理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法日前也已经在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中进行了试点与推进。我们在《基础护理学》项目教学法的改革与应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进行如下的思考与探讨。

1基于信息传播模型的项目教学法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有效尝试

1.1传统课堂的信息传播内涵

信息传播模型认为,信息的传播有四个要素:信源、信息、通道、接收者。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学习的过程可以概括为“知识传递”、“知识内化”两个过程[1]。传统的课堂教学过程:信源(课程知识点)经过教师的加工理解,进行信息编码,经过通道(学生的听、看等途径),进行二次的编码综合,还原为学习到的信息成果。通过信息传播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传统课堂的两大弊端:一是信息传播过程中,教师的信息理解偏差、学生的堂上关注度及纪律等要素,都能成为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干扰信息。根据香农的信息传播模型[2],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受到噪音信号的干扰,影响信息传播的效果。二是,传统课堂的传播方式为“教师学生”单向传播,限制了学生的主观创造性。

1.2基于信息传播模型的项目教学法,能有效的翻转课堂

项目教学法是以“项目为驱动、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一种教学方法,萌芽于欧洲的劳动教育思想,最早的雏形是18世纪欧洲的工读教育和19世纪美国的合作教育,经过发展到20世纪中后期逐渐趋于完善,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思潮。2001年,“项目教学法”被引入我国[3],主要是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教学。它改变了传统的“教师为主导”的讲授式,将教学内容进行整合设计,转化为“项目”。从信息传播视角,项目教学法优势在于:一是降低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错误信号(噪音)干扰。改变传统的堂上“知识传递”、堂外“知识内化”的过程。课前“知识传递”、课上“知识内化”。学习的第一步是先主动获取信息,信源又是规范的视频与直接资源,可以避免教师编码偏差及堂上纪律等要素造成的师生噪音干扰,提高了知识传递的质量。二是,将信息的传播拓展为双向循环过程,突出了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堂上讨论体验式的“知识内化”,也更有利于相互的启发与知识吸收。可以说,根据信息传播模型原理,利用项目教学法,能有效的实施翻转课堂,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与信息(知识)传播的有效性,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值得尝试的一种途径。

2项目教学法应用于《基础护理学》的设想与实践

2.1《基础护理学》的课程地位与性质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一门必修课,属于职业能力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护理实践技能。它承接着医学基础课程与护理专业课程,开设于护理专业第二学期,是临床各专科护理课程的基础与桥梁。在护理教育课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基础护理学》课程教学涵盖两方面的意义,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护理技能的训练[4],所以从课程性质上来说,我们一般将它界定为理实一体课。

2.2我院《基础护理学》项目化教学组织

本院自去年开始,为满足教师对项目化教学改革的需求,先后派出骨干教师外出系统性学习了项目化教学方法理论,并将专家请进校园,开展全院性项目教学法培训。《基础护理学》作为全院第一批项目化教学改革课程,在去年与今年的上半年,通过教研组老师的讨论与修改,基本完成了项目教学法的项目重组与内容设计,并在对口护理班进行了教学改革实践。2.2.1内容组织重新整合的项目教学法,以阑尾炎、股骨颈骨折、肺心病、糖尿病、宫外孕、贫血、颅脑损伤、小儿腹泻等病例情境将常用护理技能与急救技术进行贯穿。共整合出11个模块(见表1)与子项目若干(见表2)。2.2.2教学形式以项目一子项目3《运送法》为例,教学过程:(1)教师通过超星学习通APP在班级群里推送《运送法》课件与微课视频及任务导学单,让学生观看自学。(2)学生以组为单位参照导学单进行学习与练习体验(理论学习运用学院图书馆与教师网络微课资源;练习以组为单位,运用了本人前期课题建立的开放式实训中心资源)。(3)通过课前的准备,学生基本掌握了《运送法》的操作,课堂上,将运送法分解为三个板块:运送前的与患者沟通交流、运送前的各种准备、运送操作。分别小组情境展示三个板块操作情景剧—小组间讨论与互评—教师指导及结合掌握程度的技能规范。(4)分组规范性体验与技能完善练习。(5)情景剧评比形式,检测技能掌握度。

3项目教学法引入《基础护理学》课程中的有效性

3.1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项目教学法的开展,以学生为主导,以项目任务为载体,学生分组课前根据任务自学准备,课上结合项目情境进行角色模拟等展示,然后学生讨论,教师在整个过程中起着指导的作用。这种先自学后授课[5]的教学形式,以学生先行体验为主,学生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源的构建者,有利于学生学习自主性的提高。

3.2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项目教学法以“学习-实践-创新”为主线[6],坚持实践能力为本位,以职业性情境为载体,让学生在做中学、在体验中探究、在探究中创新,自我分析与解决任务学习中碰到的问题,自我的思考结合教师的指导,摒除了堂上关注度、纪律等要素的噪音干扰,比单纯性教师讲授更有效。

3.3丰富了课堂形式、活跃了课堂氛围

将授课内容整合到职业情境中,通过学生自学,在课堂上展示学习的效果并讨论,这过程中用到的诸如情境模拟表演、小组式讨论等方法,改变了传统职业教育课堂氛围差、教学效果不佳的现状。“学、找、演、看、想、听、议、做”的过程中,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人,提高了课堂的有效性与互动性。

3.4强化了职业实践

有别于传统课堂的“老师讲授-操作演示-学生模拟练习”形式,项目化教学法以“会做”、“解决问题”为最终落脚点与评价标准,符合《基础护理学》课程性质要求,强化了动手能力,提高了职业实践教学效果。

3.5有利于教学相长

在课堂讨论与教师指导过程中,学生结合自己的体验提出的问题与视角,并不是每位老师都可以预期的。作为项目化教学的指导老师,必须不断的丰富自己专业与相关知识,提高课堂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对教师的自我发展,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4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4.1问题

在《基础护理学》项目化教学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项目化教学,将理论知识整合融入到项目的设计中,以学生“做中学”为主旨,特别适合《基础护理学》中单一实操项目。可是,用几个项目贯穿整个《基础护理学》所有的理论知识点,很难做到,势必影响诸如危重病人的病情观察、生命体征等理论知识的系统性。(2)结合职业教育学生的学情,《基础护理学》应用项目化教学,需要学生课前准备的知识与技能要求较高,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自学能力及团队协作等综合能力,才能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我们在教学改革中发现,有部分学生自学能力欠佳,学习较为吃力。(3)一个项目的课堂组织与完成,需要同学课前的大量自学与准备,也需要课堂上的因势利导及课后的指导延伸。这对教师的能力要求也很高。(4)由于护理技能操作与工学实践有一定的区别,护理服务的对象是人而非机械,这就要求《基础护理学》的学习,学生不但生会做,而且要做规范,还需要做的让患者满意。这里面涉及到复杂的人文护理与评判性思维的方法。有些项目,传统的两学时无法完成,要保障项目教学法的实效而非走过场,还需要学时的调整。

4.2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在项目化教学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有很多争议:有些老师是唯项目教学论,认为项目化教学是改变目前职业教育瓶颈问题的万能良药;有些老师与同学则是反对项目化教学,认为这种教学不利于医学教学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其实,项目化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方法与理念,它为我们职业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作为一线教师,首先要善于接受新的方法,把它与自己的教学经验与体会很好的磨合、与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的整合,做到真正的“以教促改”。(2)注重团队的协作项目化教学改革,需要老师以团队的力量对课程进行整体的设计;在教学过程中,要老师与同学的集体智慧去不断完善。(3)整体设计做到一门课程的项目化教学改革,需要从课程自身、课程与专业其他课程衔接等角度整体设计,比如改变传统的授课组织形式、课时分配及授课时间等等。(4)素养提升项目化教学改革,对学生与教师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人文素养都是一个挑战。学生需要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与方法;教师需要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提升自己专业素养,更好的指导项目的开展。(5),灵活运用项目化教学改革,并不是对其他教学方法的否定,我们在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的优势,展开任务教学。比如,有些理论知识,我们可以结合讲授与PBL,来保证理论的系统性;有些操作,堂上情景表演可能观看效果不强,甚至由于同学操作的不规范性,可能会起到误导作用,那我们就可以结合目前的在线教学APP及同学都有的移动手机,将同学自己的操作转为视频,利用多媒体形式堂上展示,保障了操作的可视性与讨论规范的及效性。

5总结

劳动教育概念界定范文4

关键词:三次过滤法则;导游讲解方法;灵活性;导游词创作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177-03

一、“三次过滤法则”的提出

导游讲解是导游人员以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璀璨壮丽的自然美景为题材,以兴趣爱好不同、审美情趣各异的游客为对象,对自己掌握的各类知识进行整理、加工和提炼,用简要明快的语言进行的一种意境的再创造。这是到目前为止对导游讲解概念界定得最为清晰和准确的了。本文认同,导游讲解是一种再创造过程,所以必需对导游讲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探究一番。所谓导游讲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帮助导游人员在实践中解决“讲什么”和“怎样讲”的一些基本原则。

导游界的前辈们经过长期的实践,从导游讲解的旅游观赏对象、游客和情景三个方面,总结出了反映导游讲解基本规律的三项原则:真实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然而,灵活性原则是最高要求,是最高准则。而且后者均是以前者为基础的。

真实性原则,也称为初次过滤法则。就是导游人员确定哪些信息可讲、哪些信息不可讲的原则,也就是如何去伪存真地选择和加工信息的问题。针对性原则,也称为二次过滤法则,就是在初次加工的基础上,导游人员在可讲的真实信息中,根据游客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作再一次的选择和加工信息工作。灵活性原则,也称为三次过滤法则,就是导游人员认真考虑特定的旅游情景,最终选择讲解的内容,并选择恰当的讲解方法把这些信息讲好。

初次过滤。也就是所谓的真实性,就是指讲解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导游讲解是一种对观赏对象的介绍和解说,通过讲解使游客对具体景物的状态、特征、成因、变革等方面的内容能全面、正确地了解,让游客在了解的基础上,在观赏中达到旅游审美的目的。因此,讲解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例如引用的数据、资料要认真核对,不能道听途说、人云亦云,也不能添枝加叶、东拉西扯,更不能信口开河、杜撰史实。在提示景区、景点、景物的文化内涵时,导游人员还要特别注意尊重社会文化历史的真实性。即使是神话、传说和故事等通常被认为是“虚构”的题材,也是客观现实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反映(常常是变形的反映),它的产生和流传也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一种积淀,导游人员必须尊重社会历史积淀的真实性,有所依据地进行导游讲解,并向游客作适当的交代和说明,避免以讹传讹、误导游客。

二次过滤。也就是所谓的针对性,就是指导游讲解要从游客的实际情况出发,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导游讲解是服务于游客的,游客是接受导游讲解的服务对象,导游讲解应当也必须适应游客。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对不同的游客讲解时,在导游内容的广度、深度及结构上应该有所不同。导游人员要从游客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做到有的放矢,使游客的不同需求都得到合理的满足。通俗地说,导游讲解需要看人说话,努力做到导游人员所讲的正是游客希望知道的、有能力接受的、感兴趣的。

三次过滤。也就是所谓的灵活性,就是导游讲解要根据当时的旅游情景,因人而异,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这里所说的旅游情景,包括旅游活动的特定环境、场景和场合,甚至旅游景物在特定时空条件之下的状态,乃至游客的情绪和心理状态也会因时而变的。从语言传播的角度看,无论是词语还是话语,都是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传播特定的信息,表达特定的感情。情景不同,其意义和感彩就可能发生微妙的变化,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含义。所以,旅游情景也是影响导游讲解效果的重要因素。游客的审美情趣各不相同,不同景点的美学特征千差万别,大自然又千变万化、阴晴不定,旅游活动的气氛和游客的情绪也在不断变化。世界上没有两次完全相同的旅游。无论一名导游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如何丰富,他总根据当时的旅游情景,灵活地选择导游内容。

二、后“三次过滤法则”的讲解方法分组与灵活应用

导游讲解贵在灵活、妙在变化,这就是我们依照“三次过滤法则”对讲解内容进行选择之后,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讲解方法的选择和灵活运用的问题。旅游观赏对象纷繁复杂、导游人员所面对的游客多种多样、进行讲解的场景各不相同。导游的个人所擅长的具体讲解方法也不尽相同,这又决定了各人所运用的讲解方法千变万化。而且,导游讲解本身是一个意境的再创造过程,这就决定了导游所采取的讲解方法也应当是灵活多变的。然而,无论导游方法如何多样,总会有一些反映导游讲解内在规律的东西。

国内外导游界的前辈们从大量的成功案例中,总结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导游讲解方法,一些优秀导游人员还在实践中不断补充、丰富。实践也证明,优秀的导游人员是应该重视后“三次过滤法则”讲解方法的学习的。要善于把握各种讲解方法的内在规律,能够巧妙地选择、加工和传递信息,使导游讲解既适合实际需要,又具有自己的特色,从而产生感人的艺术魅力,使自己成为游客的注意中心,把游客吸引在自己周围,因势利导地对游客施加相应的影响,使客、导之间达到心灵上的默契,让每位游客的需要得到合理的满足,令游客感受到旅游生活轻松愉快。导游界普遍采用的导游讲解方法主要有如下四组共八种常用、基本的导游讲解方法。

1.第一组:分段讲解法与突出重点法。分段讲解法与突出重点法是一组紧密结合的讲解方法,后者以前者为前提。突出重点法是在分段讲解法的基础之上实施的一种讲解方法,这就是它们两者之间的规律性,以往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首先,分段讲解法是指在游览一处规模大的景点时,导游人员根据景点布局,按照游览路线,将景点分为前后衔接的若干部分,分段逐一进行导游讲解的方法。它一般分三个步骤:概括介绍,顺次讲解和整体总结。其次,突出重点法就是在导游讲解时避免面面俱到,而是重点突出某一方面的讲解方法。一处景点,要讲解的内容很多,面面俱到就很难留下深刻的印象。所以,导游人员必须根据不同的时空条件和对象区别对待,有的放矢地做到轻重搭配,突出重点,详略得当,疏密有致。

2.第二组:虚实结合法与触景生情法。虚实结合法与触景生情法是一组非常接近却又明显区别的一组讲解方法。首先,虚实结合法是一种将景点相关的典故、故事、传说与景物介绍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导游讲解的方法。这里的“虚”则是指与景观有关的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趣闻逸事等等,“实”是指景观的实体、实物、史实、艺术价值等等。“虚”与“实”的结合,可以使导游讲解情节化、故事化,避免就事论事、枯燥乏味。其次,触景生情法则是一种见物生情、借题发挥的导游讲解方法。导游人员在讲解时,不仅要介绍景物本身,还要有感情投入,并调动游客对景物的情感体验,让游客感到景中有情、情中有景、情景交融,建立导游人员与游客之间双向的感情交流、双向的情感反馈。借题发挥,是指导游人员讲解时不能就事论事地介绍景物,而是要依托游览所及的景物,进行恰当的引申和发挥,使游客产生联想,帮助游客深入领略其中的妙趣。所以,尽管两种方法都包含有“实”与“虚”两个方面,但后者对导游人员的要求更高,触景生情贵在真诚真实才能收到良好的导游效果。

3.第三组:问答法与制造悬念法。从本质上看,制造悬念法就是问答法的一种特例,所以问答法与制造悬念法。问答法是在导游讲解时,导游人员有意识地创设一些情景,向游客提问题或启发他们提出问题,然后再来回答的导游讲解方法。问答法属于双向交流的导游讲解方式,它可以避免单向灌输,让游客更为主动地参与到导游与观赏过程之中,激发游览兴趣,活跃游览气氛,加深游客对所游览景点的印象,使游客获得参与感和自我成就感。问答法主要有三种形式:自问自答法、我问客答法和客问我答法。而制造悬念法是一种在导游讲解中提出些令人感兴趣的问题,但又故意引而不发,激起游客的好奇心理。

4.第四组:类比法与画龙点睛法。画龙点睛法的运用,一般是导游人员运用类比法对旅游景物进行对比之后,或游客已经参观游览了景点的全貌之后,导游人员用凝练的词句所进行的总结。所以,类比法与画龙点睛法也是紧密关联的一组。首先,类比法也叫对比法,就是以熟喻生,达到类比旁通的导游手法。导游人员用游客熟悉的事物与眼前景物比较,定会使游客感到亲切和便于理解,达到事半功倍的导游效果。类比法可适用于各个方面,随时可用,但必须运用得法,方能奏效。其次,画龙点睛法是用凝练的词句概括出所游览景点的独到之处,给游客留下深刻印象的导游讲解手法。导游人员以简练而精辟的词句,点出景物精华之所在,帮助游客进一步领略其奥妙,获得更多更高的精神享受。

导游讲解的方法多种多样,各种方法相互渗透、相互联系,导游人员在博采众家所长的同时,应该结合自己的特点融会贯通、扬长避短、灵活运用,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导游风格。

三、“三次过滤法则”的应用举例

高水准的导游讲解往往与导游词的创作相关,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导游词创作。因为导游词的创作是以“三次过滤法则”为基础的,是各种导游讲解方法综合运用的集中体现。下面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口试)的导游词创作为例,展示几份笔者指导创作的导游词作品,供业界参考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口试考官经验得知,口试时考生讲解景点的时间一般只有3~5分钟左右。所以,对于导游词的提炼水平要求特别高,需要运用“三次过滤法则”筛选讲解内容,然后综合运用各种讲解方法撰写出导游词,于是顺利通过导游资格考试。

1.光孝寺导游词

大家好!我是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我叫?菖?菖?菖,今天我们参观游览的景点是广州光孝寺。

有句民谚说道:“未有羊城,先有光孝”,可见光孝寺的历史十分悠久,而且有不少文化名人和佛教高僧都曾在这里停驻过,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佛教禅宗南派创始人六祖惠能法师。从光孝寺中轴线起由南往北的主要建筑有山门、天王殿、大雄宝殿、瘗发塔。钟、鼓二楼分别建在大雄宝殿之东西两侧,大殿的左后侧为六祖殿。

大雄宝殿正中间供奉着释迦牟尼佛。他结跏趺坐,左手横放在左脚上,右手举起,曲指作环形,正在向众生说法。在释迦牟尼的两边是两尊菩萨,一左一右分别是文殊菩萨和普贤菩萨,这一佛二菩萨三尊圣像合起来便称作“华严三圣”。站立在两旁的是迦叶尊者和阿难尊者。迦叶年长,在左抱拳,阿难年轻,在右合掌。

在释迦牟尼佛身后是观音菩萨,据佛经上讲,观音在听千光王如来说法,就立下誓,要“利益安乐一切众生”,要用净水遍洒世间,祛除一切众生的苦难,她手上所持净瓶,随时用净水帮助向她祈求的众生。

来到大雄宝殿后面我们看到的是瘗发塔,瘗发塔呈八角形,高7.8米,共7层,每层都有8个小佛像。造型独特,是寺内珍贵的文物之一。当年六祖惠能法师在湖北黄梅东山寺得到禅宗五祖弘忍法师的衣钵真传后,因为遭受妒忌和迫害,逃回岭南。惠能来到光孝寺后,正好光孝寺的主持印宗法师在此讲经。这时清风徐来,吹动了佛幡,下面的僧人就争论起来,有的说是“风动”,有的说是“幡动”。正在争论不休时,惠能站出来说“不是风动,也不是幡动,而是你们自己的心动了”。众僧人大为佩服。最后在印宗法师的一再追问下,惠能终于道出自己的真实身份。于是印宗法师就在菩提树下为惠能落发受戒,尔后建造瘗发塔,将惠能的头发埋在了塔下。后来,六祖惠能法师开创了佛教禅宗南派,光孝寺因此也蜚声海内外。

2.番禺宝墨园导游词

尊敬的各位评委,上午好,我是1号考生,我叫?菖?菖?菖。今天,我将带领大家参观番禺宝墨园。

宝墨园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它始建于清朝末年,当时占地面积仅约为5亩,但已于1957年荒废。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宝墨园,是在1995年重建的,重建后的宝墨园面积达100余亩。它集清官文化、岭南古建筑、岭南园林艺术和珠江三角洲水乡特色等深厚文化内涵于一体的园林艺术公园,是岭南园林的杰出代表。

宝墨园内的主要景观有:宝墨堂、治本堂、紫洞舫、紫带桥、千丈回廊和清明上河图等。

请大家抬头看,宝墨堂的屋脊上这8组精美陶瓷雕塑,就是石湾陶瓷大师凌国礼根据包公掷砚的故事创作的。再看堂前的这两株老榆树,它已经有八十年树龄了,苍劲挺拔,就像两位替包公执法的大将军,捍卫着正义。堂里呢,有一块足以躺人的大端砚,上面雕刻有108只精美的瑞鹤和数不清的松柏,瑞鹤和松柏代表着长寿,因此这个端砚也叫“百寿砚”。堂正中的画像当然就是包公了,大家是不是很疑惑,为什么他的脸不是黑色的啊?其实包公的脸色并不是传说中的黑色,黑脸包公只是艺术形象,代表严肃、正直、铁面无私。

大家看,这里就是紫带桥了。紫带桥横跨清平湖,如长虹卧波,形态优美,为传统的九孔石拱桥,造工精致。桥栏两旁有以《东周列国志》、《隋唐演义》和《三国演义》等历史文化为题材的立体石雕,雕刻工艺精美绝伦,是石刻中的精品。紫带桥前的紫气清晖大牌坊,是为纪念北宋名臣包拯,颂扬清官文化而建的一座丰碑。这座牌坊在建筑风格上,是仿古礼制的五叠四柱、驼峰斗拱式的白麻石建筑。石坊雄伟壮观,在南国园林中绝无仅有。

还有,宝墨园内堪称镇园之宝的大型彩绘浮雕瓷壁画 《清明上河图》,值得大家细细品味。它比原作扩大了100倍,全长62.8米,高7.2米,采用陶瓷雕塑和陶瓷彩绘相结合的手法,由1352块浮雕瓷片拼砌而成。若是大家有兴趣,或者是想看一下书画和文物,就不妨去聚宝阁、宝墨藏珍、龙图馆、赵泰来藏品馆等地方去参观,这些地方珍藏了许多的古今名画、书法、陶瓷、铜器、玉器,而且其中还有不少的艺术精品。

3.莲花山导游词

尊敬的各位评委,早上好!我是1号考生?菖?菖?菖。今天,我给大家讲解的是番禺莲花山的概况。

莲花山风景区位于番禺的东部,珠江口狮子洋畔,占地2.33平方公里。景区内有保存最完好的古采石场遗址,它的历史可追溯到二千二百多年前的西汉时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建于明代万历年间“省会华表”莲花塔,是典型的中国古建筑;还有清康熙年间建造的莲花城,曾经是时期作为抗英的第二道防线,是明、清海禁的遗物。除此外,景区内还有世界上最高的箔金观音铜立像。2002年莲花山被广州市政府授予“莲峰观海”美誉,是新羊城八景之一,国家4A级旅游景区。

沿着蜿蜒小道,进入古采石场,映入眼帘的就是红色砂岩的悬崖、石柱和险峰,属于典型的丹霞地貌。由于这里的石质优、密度高、砂质细,成为先民开采石料的首选之地。在燕子岩景区,向上仰望,只见四面崖壁连环对峙,巨石横空,摇摇欲坠,令人惊心动魄;向下俯瞰,只见山水相衬,花开朵朵,还有燕子在盘旋飞舞,为这幅色彩斑斓的水彩画增加几分动感。因此也深受许多电视导演们取景拍摄的青睐。历代先民的劈山取石,却形成今天国内罕有的“人工无意夺天工”的莲花山石景区。

让我们闭上双眼,用心去聆听不时响起的凿石的叮当声,想象一下昔日先民冒险悬空作业的场景吧。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导游业务[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9:142.

[2] 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广东导游词[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9:47-48.

[3] 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导游业务[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