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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1
关键词 水资源;水资源资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社会水循环;二元水循环
中图分类号 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1-008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1.012
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自然资源具有资产化管理的基础。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是将自然资源按照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是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系统最活跃,影响最广泛的自然资源之一。水资源同时是特殊的自然资源,既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又是生命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必不可少的基石。然而,我国发生严重水危机,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这种水危机表面上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其根源是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丹尼尔・科尔认为所有适用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1]。就水的财产权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全民)所有的制度。
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为实施所有权,然而国务院难以行使所有权,在水资源管理中,将此权利赋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可以看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人(人)进行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相当于将各省份和各流域的水资源所有权委托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委员会。依次逐级委托,形成多级机制。这种国家(全民)所有权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广为体现。一是公共资源管理人的激励问题。各级水资源管理者并不是受利润机制驱使其像管理私有资产一样有效管理。即使各管理者做出不恰当的管理决策,其个人并不会受到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将会外部化。二是管理者的短视行为。地方水资源管理者向地方行政首长负责,水资源管理者可能实施比私人所有者更为短视的措施,损害其管理的水资源与水环境。这种情况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锦标赛”的晋升模式下更为显著。
对此,部分学者提出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方式应对上述不足[2-4],以期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管理。然而,由于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资产的私有产权导向与国家所有水资源产权的矛盾;二是资产的经济属性与水资源多重属性(功能)不匹配的问题。此外,由于水资源资产的界定不清楚,大多学者将水资源资产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对立面提出,意欲将所有的水资源都资产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势必危害生态安全,造成水危机。
我国实施了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结合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就水资源权属而言,我国实行的是混合财产权制度,即国家具有水资源所有权,使用者依法获得水资源使用行政许可之后,并且缴纳一定的水资源费用之后行使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并且,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利用区域(流域)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资源的使用量,利用定额管理控制每个企业的行政许可取水量。同时我国还规定,节约的水资源量可以用于水权交易。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使得我国水资源具有资产化管理的雏形,但是就如自由市场保护主义所言,“该制度是政府创造、监督并限制市场(主要是水资产市场)交易的制度”。在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中,无不体现了“政府创造、监督并限制市场交易”这句自由市场保护主义的担忧[1]。
王喜峰:基于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框架构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 第1期对于以上不足,本文提出若干问题并给予解答,一是水资源资产是什么?二是水资源资产实现路径是什么?三是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四是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是什么?五是具体的水资源资产措施是什么?
1 二元水循环理论及其与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耦合1.1 二元水循环理论
二元水循环理论是水资源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在我国广为应用并指导解决实际问题[5]。该理论认为自人类社会开始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一的自然水循环结构变为“自然-社会”二元的水循环结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6]。
对于自然水循环,其驱动力是太阳辐射和地球引力,其完整的路径为“降水-产流-蒸发-排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逐渐成为驱动水循环的另一大因素,有学者将这种驱动社会水循环的因素合称为“社会势”[7]。社会水循环的源动力是用水需求,只有用水需求才能构成循环路径。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利用设施从自然水体或者直接从雨水进行取水活动,将这部分水资源供给实际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实际的用水部门,在生产生活等实际活动中,水资源以成为产品一部分等方式被实际消耗,其他水资源则由入渗和排放回归到自然水体中。在配给机制上,由于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的驱动,水通量从社会势高的地方向低的地方移动,社会势包括政治势、经济势、政策势等。
现有的基于水资源的调控管理措施也将目光投向了基于社会水循环通量的调控管理,例如基于ET的调控措施等[8]。社会水循环调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用水安全、合理分配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等,同时也保证环境用水与经济社会用水的平衡、排污量的平衡以及经济社会取水量和水资源可供给量的平衡。社会水循环的调控环节包括,取水调控、用水调控、排水调控。以上调控环节是基于社会水循环循环路径,且分别对应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即取水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入河排污红线。
1.2 水资源资产定义
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指将水资源按照资产进行管理,就资产定义来说,管理者对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能够带来收益的水资源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管理。资产是指能给企业目前和未来的经营带来利益,企业(个人)有权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9]。虽然不同的领域对资产的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其具有共同的特征即:①预期带来经济利益;②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③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④能够用货币计量[9]。
现有的水资源资产管理研究大多将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对立,认为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纠正”,在隐性中认为所有的水资源都应该按照资产进行管理。水的功能有:健康功能、生物栖息地功能、溶解质和悬移质的载体、生产功能。在人类使用水资源之前,单一的自然水循环机制主要强调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功能,随着社会水循环的形成,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功能越来越重要,社会水循环通量能够产生大量收益,这部分水资源在定义上符合水资产的范畴,应该按照资产进行管理。就功能而言,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只是水资源功能的一部分,将承担其他功能的水资源按照资产进行管理,一是产权的主体缺失,难以有效运行;二是经济驱动对水资源的无尽消费,势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灾难。
除了水资源功能的差异之外,水资源的物品属性差异也导致不能将所有的水资源作为水资源资产进行管理。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高低,可将水资源分为私人物品、公共池塘物品、俱乐部物品、公共物品(见表1)。作为公共物品的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私人物品的水资源是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水资源的公共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用于生产生活的水资源可以作为资产进行管理[10]。
可以看出水资源的资产的概念小于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资产相对于水资源来说,是能够具体体现水资源经济功能的那部分水资源,并且能够被主体拥有、控制、交换。可以水资源资产是进入生产生活的那部分水资源,这与二元水循环理论中的社会水循环通量是重合的,应用“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理论对水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是可行的。
1.3 社会水循环理论耦合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路径
由于水资源资产与社会水循环通量是重合的,社会水循环理论乃至二元水循环理论对于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在水资源资产化管理中主要存在水资源资产内涵不明晰、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善、资产用途管制不到位以及资产产权体制缺失等突出问题。根据社会水循环理论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社会水循环理论耦合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路径。
第一,社会水循环通量的有效界定水资源资产化管理内涵和范围。社会水循环表现形式为水资源在经济社会系统中循环,直接以水资源资产的形式创造经济社会价值,具有非常强烈的经济属性。水资源资产的范畴与社会水循环的通量的范畴重合,利用社会水循环理论对其通量进行界定可以有效界定水资源资产的内涵和范围,避免水资源资产范围过大造成水资源资产化管理与传统水资源管理的“换汤不换药”。
第二,针对社会水循环的循环途径的监管有效完善水资源资产的监管体系。现有的社会水循环循环途径为“取水-给水处理-配水-一次利用-重复利用-污水处理-再生回用-排水”。虽然环节较多,但是其基本循环过程还是“取水-用水-排水”三个环节,针对这三个环节的有效监管,显然要比现有的对流域区域控制断面的监管更加有效果,也更加有针对性。在美国资源能源和环境的政策中,也多是针对微观企业的环境因素通量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管。这样做一是节约国家过多的监管投入,可以将投入以立法的形式附属在设备中;二是对监管更有针对性,特别是在水资源资产的监管体系建设中。
第三,社会水循环的相对闭合性有效解决用途管制制度与水的流动性的矛盾的问题。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开发中的重要内容,将国土空间分为生产、生活、生态等用途,并且对国土空间的用途进行管制。水资源资产也具有与国土用途管制相似的合理性,但是自然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循环性,一个地区的生态用水可能流动到下一个地区作为生产用水。社会水循环具有相对闭合的特征,进入社会系统的水资源要发挥作用完成后返回到的自然系统中。而用途管制中的生产、生活用水就是社会水循环通量的范畴,对水资源资产的严格管理就是保护用于生态的水资源。用途管制也是水资源资产具有稀缺性的基础。
第四,社会水循环通量有效解决水资源资产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水资源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在对水资源产权进行设定时存在的问题是意图设计制度对绝大部分的水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如上述水资源功能较多,真正作用于经济社会的是社会水循环部分,将该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等界定清楚即可对水资源资产进行市场化操作。其他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并且有权利在特殊时期进行配置,如极度干旱和突发污染事件时的水救济等。对社会水循环通量部分的水资源的产权界定就是对水资源资产的产权界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市场配置水资源资产的决定性作用的制度问题,又有效保护用于生态的水资源。
2 基于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管理框架的构建2.1 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水资源资产为进入到社会水循环的水资源,因此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即为对社会水循环通量部分管理。其管理根据资产的性质可以分为水资源资产的界定管理、交换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等,对应于社会水循环的各个环节。
水资源资产管理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有一定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水资源管理的不足。一是弥补了传统水资源管理处理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相容上的不足;二是弥补了取水许可与交易用水兼容上的不足;三是弥补微观水资源配置与水事管制不协调上的不足;四是弥补了私有资本进入公共工程上的不足。可以看出,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发挥市场配置经济社会用水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所在,是弥补水资源管理行政特色过重的所在。
2.2 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分层
根据上述分析,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部分,是对进入社会水循环部分的水资源按照资产的性质进行管理。由于水资源资产可以由市场决定配置,这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的行政配置有一定的矛盾。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分层管理来有效界定水资源管理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现有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宏观、中观的水资源管理,市场在水资源资产的微观管理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宏观层面来说,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是水资源所有权利的根源,在这个层面对中观层面的水资源进行配置和管理。在宏观层面即可以界定出各中观层面的水资源资产的范围、产权界定、监管制度和用途管制等。除了水资源资产的宏观制度设计之外,国家不参与水资源资产的微观运作。国家的权是按照国家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确定各地区的分水(可取水)情况,即宏观的水资源配置。国家的责保证国家战略需要、保障区域的生活用水安全、保障区域环境生态用水安全。国家的利是通过统筹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得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
从中观层面来说,以宏观层面的配置方案和制度设计为基础,对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管理。中观层面的水资源管理既包括水资源行政管理,也包括水资源资产管理。这一层面的水资源资产管理主要是地方政府间的水权转换、水生态补偿等,其主体是地方政府。交换的驱动因素不一定只是经济社会因素,也包括行政意志主导的水生态救助等。地方水行政部分主要是对区域的水生态进行有效保护,以及对区域的微观涉水活动进行初始赋权。地方的取水方式、量、质、域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流域、上级行政的要求进行,其主要依据是区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即当地水资源量扣除生态环境用水量,以及相关总体和行业规划等。
从微观层面来说,市场是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决定性因素。在宏观和中观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上,各具有水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的所有者按照既定的制度和规范进行市场化运作,水资源资产在市场机制的决定下进入到效率较高的行业,体现不同区域的水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为“以水定产、以水定量”提供制度基础。
2.3 根据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的权属分解
考虑到水资源的特殊性,私有化难以推行。在公共产权的基础上,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在取水环节要引入“私有产权”或者类似“私有产权”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现代的产权制度将产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在取水环节,可以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这里主要是取水权)按照一定的原则归相关利益主体所有。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权利主要集中在没有进入社会水循环时的自然水资源,即取水环节之前的所有水资源。一旦经地方政府的许可进入社会水循环领域,微观主体即拥有类似私有产权的权利,即拥有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利。
对于取用的水,生产的前过程对应的是用水,生产的中过程对应的是耗水,生产的后过程是排水。对应到产权的属性用水过程对应的是水的使用权,耗水对应的是水的收益权,排水过程对应的水的处置权。耗水过程即是通过用水,将水资源与其他资源结合形成产品(服务),耗去的这部分水资源真正形成了收益,体现了水资源的收益权。这部分权利归权益主体所有。耗水量是行业真正使用的水资源,是区域水资源的绝对减量(虽然部分水资源的耗去没有直接形成收益),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形成了减量,在绝对量上具有了外部性。因此对耗水量的计量非常有意义,国家可以据此来制定水资源宏观配置政策和水资源资产产权政策。耗水过程体现了收益权,这部分权益不能用于直接交换。在用途管制和监管时,可以据此进行。
对于排水过程,体现着用水户的处置权。这部分过程要深入体现国家用途管制和监管的权利。对于完全脱离生产过程的废水(脱离一次生产线,进而还可以被其他生产线使用的废水不属于完全脱离生产过程),国家或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水进行严格用途管制和监管。对于农业而言,排水过程一般是回归自然循环过程,例如回归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但是这部分水一般含有面源污染物质,国家要进行监管。对于工业而言,一部分废水经过处理再回归水体。这部分水对于自然水循环非常重要,不需要行业间将这部分进行经营。用途管制和监管体制要对这部分水资源资产重点处理。也就是说,完全脱离生产环节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强制企业行业对这部分水资源资产进行优良化处理,不能私自经营。
2.4 根据二元水循环理论的行业水资源资产管理设计
从社会水循环示意图来看(见图1),社会水循环主要存在“供水、用水、排水”3个环节。其中供水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对象主要是农业、工业、生活、生态四个部门。社会水循环与自然水循环密切相关,从图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从自然水体中取水(地表、地下),经过自来水厂制水(或者自取水单元制水),向用水单元输水完成供水环节;用水单元配水、直接(间接)用水、或者在用水单元内循环用水,完成用水环节;用水单元排放废水,污水处理厂(或自取水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向自然界排放完成排水环节;此外一部分用水单元收集废水、处理形成再生水,并循环利用,形成回用环节。
(1)农业用水。农业部门的用水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来自于农村田间农田水利设施的地表水资源;二是经机井等灌溉措施抽自地下的水资源;三是由大中型取水设施从大中型水体(地表和地下)抽取的水资源经农田水利水系送往各个用户。对于第一种而言,这部分多为雨水的直接(间接)利用范畴,可以作为自然水循环一部分,因此这 部分水资源的资产产权可以直接归为直接利益者。例如,在不影响水循环的基础上,在土地上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随着土地承包权归土地承包者,集体所有的水塘等的水体,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其具体使用方式由集体用水组织决定。对于第二种而言,由于地下水的特性,需对该部分取水以进行许可的形式进行管制,其取水方式和取水量由取水权严格界定(地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按照水资源情况设定取用地下水定额,允许利益者之间使用权交易)。对于第三种,国家设定初始水权,允许利益者内部之间使用权交易,或者与其他行业用水户进行使用权交易。
(2)工业用水。工业用水一般来自三种方式。一是来自城市建设部门的供水(自来水);二是来自自建的取用地表水设施的供水;三是来自自建的取用地下水设施的供水。这些取水具有取水许可证,并且取水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决定。对于第一种方式,各行业企业按照所用水量与行业水价进行缴费。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进行严格用途管制。对于第二种方式,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行业定额进行取水,对于行业企业扩建可以向农业部门购买地表水取水权,区域内行业总取水要求不能高于交易前的取水量。对于第三种方式,工业行业可以购买农业的地下水取水权,要求与第二种方式一样。
在用途管制方面,工业要划分特殊工业和一般工业。特殊工业包括电力行业(主要是火核电行业)、钢铁、化工、饮料等行业,这些行业用水量较大,万元增加值用水量较一般工业行业较大,对于这些行业,可以考虑鼓励取水权向经营权的转换,即在通过技术更新减少耗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将取水权转向用水效率较高的行业。
(3)生活用水。生活用水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来自城市建设部门的集中供水;二是来自分散供水。对于第一种而言,可以将取水后的水资源的经营权下放到城市建设部门的供水机构,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引入私有机构加入,吸纳社会资本。对于第二种而言,其方式也有不同,可以分为家庭用的自采用水和(农村)集体自采用水,对于后者要按照用水合作组织的方式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于前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向后者转移。这部分用水是我国水法规定保证级别较高的用水,对该部分用水要进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4)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一部分是不允许开采的水资源,这部分没有进入社会水循环部分,其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家保护。另外一部分为城市建设等部门使用的再生水,用于河道等生态用水,这部分一旦进入自然水体,其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被国家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城建部门使用再生水喷洒市内植被等所用的水,一般作为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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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mework of Water Resource Capitalization Management Based on
Dualistic Naturesocial Water Cycle Theory
WANG Xifeng1,2
(1.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chool of Environment, Beijing 100872, China;
2.Institute of Quantitative & Technical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2
一、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已普遍存在
近几年,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具体表现在:(1)农村集体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兴办乡镇企业;(2)乡镇企业间的兼并、合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革而发生使用权人变化;(3)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4)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现行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有较多限制,行政干预也多,但一味的禁止和限制而忽视客观存在的实际要求,不但难收实效,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条件下,正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途径已迫在眉睫,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创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内容的行使上有明显的不完全性。如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光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法律明令禁止。在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上,《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如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造成实际操作性差。在收益权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如房地产开发,使得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这部分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难以壮大。此外,由于国家征地的强制性,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如何处分自己土地时缺乏地位。
高新区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其外环生态圈以北区域处于城郊,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区位优势,是高新区乡镇企业主要分布区域,也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产生流转的主要区域。分析高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产权关系不明晰,使用权“流转”难以规范。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不明晰,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力主体行使上较模糊;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分属不同的主体,即农民集体组织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建或与本村集体组织联合修建。这就造成在产权关系上由多个法人实体共有,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或因企业倒闭破产,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合理规范流转的重要原因。第二、管理不到位,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即高新区是在老区基础建设新区,所以对原有乡镇企业用地难以从源头上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新增的乡镇企业用地虽然明确规定到规划的乡镇企业工业园中发展,但由于种种利益关系难以完全做到,致使违法占地行为履禁不止。第三、闲置土地处置难。乡镇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停产倒闭后,因债权债务关系使本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收回出租的土地,或收回后又难以及时出租等,造成建设用地闲置,存量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第四、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制约。随着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致使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被拆迁的乡镇企业难以新“占地”进行发展,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总量的减少。由于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政府征地资金的限制,对农民的就业安置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补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经济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使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在收益分配上,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村务难以真正公开,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制度缺陷侵占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上述现象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
1、在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宜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力上的内容和赋予更完善权力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些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方面进行创新。
2、科学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的组织结构和明晰具体的产权形态、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这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产业化”政策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合理流转的前提。
3、对农村集体土地推行“资产化、产业化”制度,实行“公司化、企业化”管理模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对集体土地实行资产化、企业化,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有利于缓解因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使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有保障。从而,从根本上给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相对稳定的出路。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3
目前,苏北的城镇已经吸纳了很大一部分基层乡镇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能力进入县城生活的致富农民,对于经济后发达地区收入一般的农民来说,能迁入镇驻地生产生活是比较现实的城镇化;而目前经济后发达地区的一般建制镇,虽然具有与农村联系的距离优势,但镇域面积小,镇区人口少,二三产业规模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低,发展潜力不大。应进一步调整一般建制镇布局,培育一批建成区人口10万人以上的中心镇,这将是一条加快推进城镇化较为现实的途径选择。因此,我们要着力优化中心镇空间布局。一是形成以中心镇为“节点”的城镇化、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每个县(市)选择2~4个经济社会条件具有明显优势的一般建制镇规划建设中心镇。二是突破行政区划界限,以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紧密度、集聚辐射能力强度、产业群体覆盖半径等为依据,调整建制镇行政区划,形成合理的中心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三是认真修编中心镇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条件的中心镇要做好城市设计。四是坚持分类指导,针对城郊结合型、专业市场型、开发新区型、古镇保护型等不同类型的建制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中心镇。
我们应通过优化中心镇空间规划布局,采取“非均衡化”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产业、居住、人口“三集中”,深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中心镇建设投入机制等措施加快推进城镇化。
一是集合政策优势支持中心镇建设。赋予中心镇更多的优惠政策,县(市)用地指标要向中心镇倾斜,省市县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发展项目要向中心镇适当集中。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赋予中心镇更大的自,允许中心镇在上级政府统一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自主设置机构、选聘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左右看齐。
二是积极引导产业、居住、人口“三集中”。加快推进产业向中心镇集中。鼓励农村工业向园区集聚,对进入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加快推进居住向中心镇集中。鼓励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中的资产所有权置换成商品房、城镇社会保障和合作社股权,带房、带保、带股进入城镇。加快推进人口向中心镇集中。降低中心镇户籍准入门槛,凡在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域农民和外来人员,均可申请落户。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4
他们生活在农村,几乎家家有私家车;他们称自己的家乡为“村子”,却从来不羡慕“城里人”的生活;他们虽是农村户口,却有和城里人一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他们是苏州农民。在他们的家乡,城市和农村的界限已经模糊。
2013年3月19日,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就是资源优化整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缩小城乡差异的过程。城乡一体化带来的成效体现在方方面面。”
48%的农户迁入集中居住点
以往提及苏州,人们先想到的往往是“人间天堂”、“鱼米之乡”;如今说到苏州,让很多人赞叹的是这座城市的现代化,以及城市和农村在那里的完美结合。
2008年9月,江苏省委、省政府批准苏州成为全省唯一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试点区;当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将苏州列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联系点,同时,苏州还和重庆、成都、嘉兴一起被国家发改委列为中澳管理项目试点城市。
巨大的政策空间孵化出了新的苏州。如今,苏州已经成为江苏甚至全国城乡一体化的标杆。有人说,苏州是离城乡一体化最近的城市。
目前,苏州城乡规划分隔的局面已被打破,城镇空间规划不断优化,工业、农业、居住、生态、水系等重大专项规划逐步实现了城乡对接,形成了一个中心城市、4个副中心城市、若干个中心镇的城镇发展格局。
更令人兴奋的是,除了规划一体化之外,城乡产业一体化布局也已基本形成。蒋宏坤告诉记者,目前苏州积极推进“三个集中”,即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目前全市90%的农村工业企业已经进入工业园,88%的承包耕地实现规模经营,48%的农户迁入了集中居住点。
此外,苏州基础设施也基本实现了城乡联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就业社保体系也实现了城乡并轨。
蒋宏坤举例说,就基础设施城乡联通这一方面,全市行政村班车通达率达99%,城乡公交一体化覆盖率90%以上,90%的规划保留村庄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村村实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城乡居民收入比保持2:1以内
领先全国
蒋宏坤谦虚地表示:“经验谈不上。”他告诉记者,城乡一体化取得的成绩,全是苏州市推进改革所产生的“红利”,这些改革包括户籍制度、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业支持保护制度5个方面的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破解城乡二元体制难题、打开城乡一体化大门的“钥匙”,也是苏州推进改革的首要工作。
早在2005年,苏州市就实施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籍管理制度,此后,苏州又出台政策,鼓励引导农民以集体资产所有权等权益和资产换股、换保、换房。目前,苏州累计136万农民通过这种“三置换”的形式,实现了居住地转移和身份转变。
苏州也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上进行了大胆创新。
蒋宏坤告诉记者,苏州市积极探索、完善了集体建设留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等政策措施;加大了农民住宅和宅基地置换城镇商品房的力度,盘活了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全面建成了镇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如何让农民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中,通过股份合作获得持续性收益,一直以来是苏州市城乡一体化探索的重点。
近年来,苏州市推进了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大力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等“三大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不仅成为农民财产投资性收入增加的重要途径,也形成了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大大促进了农民变市民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步伐。
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苏州市制定和出台了配套政策意见。要求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同时加快推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轨,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同一平台、同一标准。
此外,苏州市在江苏省率先对粮食规模经营户实施收购价外补贴,率先探索了基本农田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目前,苏州基本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保险体系,累计投保农户408.8万户次,承保风险132.9亿元。
蒋宏坤告诉记者,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实践,苏州城乡居民收入比始终保持在2∶1以内,这一水平全国领先。
先城镇化,再城乡一体化
经过多年实践,苏州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但是,苏州市并不满足于现状。
蒋宏坤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苏州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比如,依附在户籍上的权益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存在‘逆城市化’的矛盾。”“未来,苏州要在改革攻坚中破解深层次矛盾,必须围绕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土地节约集约、户籍和社会管理、资源环保等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同时,蒋宏坤也认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以城镇化为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苏州提出的“三个集中”,其本质就是解决城镇化问题。
蒋宏坤解释说:“城乡一体化,‘化’就是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必须在工业化、城镇化达到一定水平后才能实现,否则就难以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实力。日本、韩国也是在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将80%左右的农民转移到城镇后,才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苏州也不例外。”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5
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首要问题和中心任务 ,成为农业、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和向城区转移,促进了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现代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成为农村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是当前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沂南县县委、县政府把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采取了多种措施,广辟农民增收渠道,取得了新的成效,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
1 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
1.1 基地品牌建设全市领先。按照“建基地、创品牌、树特色、壮规模”的工作思路,着力抓好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走出一条“规模化、品牌化、市场营销化”发展之路,促进了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2015年全县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面积50万亩、现代农业园区9万亩、“三品一标”认证产品248个、一村一品示范村镇6个,为建设品牌农业强县夯实基础。2011年至2014年,连续4年在全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现场观摩会议中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实现“四连冠”。2015年,马泉有机大樱桃标准化生产基地取得全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现场观摩单项评比第一名的好成绩。
1.2 休闲农业成为新亮点。积极推行“农业园区景区化、农业设施生态化、生产过程体验化、农民从业导游化、耕读休闲大众化”五化标准,突出文化、生态、观光、科教、载体等功能开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15年全县拥有休闲采摘观光基地园区60处,国家4A级景区3处、3A级景区3处,获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国家级1个、省级1个、市级15个,示范乡镇国家级3个,年接待游客160万人次,实现总收入8.8亿元,休闲农业成为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新亮点。
2 深入推进农村改革
2.1 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2012年5月以来,按照“试点出经验、扩面分步走、成果求转化”的思路,在全面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同步开展了农村产权交易和抵押融资“两项配套改革”。目前,我县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农村产权交易和抵押融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确权颁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巩固了土地承包关系,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释放农村发展活力。
二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为健全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强化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产权要素有序流动和抵押变现,让农村产权活起来。建成县乡两级综合交易中心17个,完成产权交易开展以权抵押融资工作,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发展。开展流转登记服务,为加快推进农村资源资产化、农村资产资本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效推动了土地向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为扩大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三是加快产权融资平台建设。在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努力破解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瓶颈,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产权抵押融资体系,探索建立以权抵押融资和信用机制并行操作模。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抵押贷款工作流程,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机制,极大地拓宽了农民发家致富的融资渠道。
四是积极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承包地,让承包地经营权真正活起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模经营。产权的有效流动,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农村生产力得到进一步释放,沉睡多年的“死资源”变成“活资产”。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增收、品牌增值和经营收入,新型经营主体真正实现了经营者、村集体、群众三方共赢,农民的土地真正实现了“一地生四金”的经济效益: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租金,通过到新型经营主体单位务工可以获得薪金,入股合作社可以获得股金,新型经营主体产业联动农民可以获得现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得到协同发挥,实现了现代农业的良性可持续循环发展。
3 大力落实农村惠农政策
3.1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工作。近年来,先后修订下发了《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量化考核办法》,实行了“一票否决”制,与各乡镇、县直涉农负担部门签订了《减负目标责任书》,农民负担得到了有效遏制,积极引导村组严格按程序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农村资源资产化范文6
关键词: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基本控制制度;制度创新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政府在治理污染、环境保护方面己经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国环境状况继续恶化的趋势却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扭转。因此,探寻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恶化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应的环境改进策略,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与内在要求。
1制度约束是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根源
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总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效应”,市场机制无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所谓“市场失灵”,从而为政府干预即通过制度创设和供给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政府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由负外部效应引起的环境污染、资源耗损等,由政府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加以矫正,以控制经济运行轨迹趋于正常状态,同时也为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因此,要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共生必须具备明晰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的市场交易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国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虚设
我国宪法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经济管理体制中却没有明确指出谁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设置致使所有权的责权利无人监督落实,所有权事实上已被使用权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严重浪费,环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时由于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确,还使环境资源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当各方面利益发生冲突时,所有权往往从属于经济管理和行政职能,产权所有者利益不能实现,难以调动积极性,造成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所以,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1.2环境资源市场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消除环境资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业内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会成本问题。市场机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场完善、产权明晰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为原则。但事实上,我国不仅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而且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许多环境资源(如大气资源)不存在市场,这些资源的价格为零,无偿使用这些资源己成为一种社会习惯。资源无价,使得资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价格信号准确地反映出来,政府难以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助长了资源开发的无责任化倾向,资源日益稀缺也就成为必然结果。其次,有些资源(如水资源)虽然存在市场,但价格偏低,只反映了劳动成本,资源成本在开发总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正常积累被削弱,使资源与开发者利益不是一种相容的关系,从而强化了经济主体的个人利益,助长了短期行为。最后,有些资源(如能源)市场存在垄断。由于规模经济、法律政治因素导致的进入障碍、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资源产业的市场形成垄断,垄断定价不是按边际成本制定价格,因此帕累托最优条件遭到破坏,不可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1.3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环境资源领域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各种经济行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现一些经济主体拥有其他经济主体所不拥有的信息的情况,即信息不对称。这样,在现实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们环保知识的匮乏排放污染物或转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效益方面的考虑封锁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政治、经济影响的考虑采取弱化的态度,导致对环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对污染现象发现的事后性和解决的滞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监控不力
在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业环保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控制污染和筹集环保资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排污收费政策的效应来看,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首先,收费制度不能保证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可靠性。环保收入的主要来源——排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时常发生挤占、挪用、拖欠、积压排污费的现象。其次,由于收费面不全,收费标准偏低,致使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现行政策规定排污费只能用于工业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洁生产和集中控制设施,治标不治本,从而影响排污费资金的投资效果。
(2)缺乏企业环保考核制度。长期以来,GDP是衡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GDP数值越大,综合国力越强,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现为对GDP增长速度的片面追求。但这一原理是建立在环境资源无限的前提条件之下,而未考虑把环境污染带来的负影响作为成本之一计算到GDP中去,这种收入与成本的不对称核算方式必将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现实中,人们逐渐发现生活质量并不是与GDP增长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恶劣环境、生态失衡减少了社会福利。
(3)环境主体在环护方面的有限理性。从本质上看,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无偿使用等传统观念左右,采取各种手段无节制地开发自然,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出现了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又因为环境是公共物品,经济主体只愿享受环保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却不愿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形成了“治理环境污染是政府的行为”的观点和习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内的环境主体不管在决策还是行为方面,都将环境保护排除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长此以往,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不和谐便形成了。所以,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环境问题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省悟和良知。因此,进一步加强环境文化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己成为当务之急。
2制度创新是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共生的必然选择
要真正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就必须以改变现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为切入点。目前,我国各项改革己经进入突破性进展的阶段,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
2.1产权制度创新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改造传统产权制度,进行产权制度的创新。
(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明确产权主体并使其利益得到实现,即保证国家的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要加强环境资源有效性评估,完善环境资源产权的交易转让市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机制。具体来说,包括资源核算制度、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
(2)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强化财产内在约束,按照权利和责任义务对等原则来构造产权主体。企业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只有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和法人实体,企业才可能真正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承担环境损失费用,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最大化目标动力下重视环境问题,把环境损失纳入成本核算,促进技术创新大幅度提高环境资源要素效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
2.2建全市场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为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创造条件。市场通过引进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和健全、高效的价格机制保证了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性,从而有助于环境资源资产化,以及共享资源的产权转化。
(2)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控制环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财政补贴,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价格机制,使环境资源价格反映真实的全部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内化能够有效地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刺激企业改进技术,达标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目前急需对环境资源的自然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提供基础条件,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弥补环境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灵,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应建立起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环境听证会制度并及时向公众提供各种环境信息,让公众在知情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监督企业排污情况,促进企业改革生产工艺,积极防治污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2.4基本制度创新
在继续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当前急需进行以下几方面制度创新:
(1)建立规范、高效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没有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费用,变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制;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同时,各级财政应加强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管理,改变环保收费机构坐收坐支的财政状况,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综合管理,并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环保资金无效使用或挪作他用。与此相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实施情况下,各环境主体应有偿使用或购买环境公共物品或服务设施。
(2)构建完整的环境税制体系,矫正负外部效应。首先,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设计税收制度。其次,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把各类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鉴于土地也是一种资源,应将与土地相关的一些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资源税。再次,运用税收支出,诱导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最后,应将“可持续发展”贯彻于中国21世纪税制改革。其他对资源、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税种,均应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有效保护绿色产业的建立与发展,鼓励企业引进环保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新晨
(3)实施许可证制度,对环境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巨额的收益、财富,因此不管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环境资源均属于资产,均应作为资产来管理。在实行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应对环境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它包括开采或使用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于前者,必须根据环境资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确定其开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额和利用方式,而且从环境资源的经济特性看,这些限额必须是可以转让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于后者,环境监测部门制定排污总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排污许可证侧重于总量控制,美国等国的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了环境的目标管理。同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有效地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有资源资产的权利,有权对环境资源的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以体现资源的价值和实现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效益。
2.5重视环境文化创新
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由人类的思维、决策和行为造成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获得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须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加大舆论宣传,进行环境文化制度的创新。只有全面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把握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才能够客观地评价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并能自觉承担自己对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利于把保护环境由强制行为变为自觉行动,这是环境质量得以长久维持的内在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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