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1

一、工作目的

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管理;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流程

区卫生局采购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配送合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本院和村卫生室用药情况,按照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选定基本药物的药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向配送企业发出采购单配送企业对采购单响应(包括及时回复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信息进行处理)配送企业将采购药品配送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入库或退货。

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需达到下列规范性要求:

1.药品的规格、计量和数量:交付药品的规格必须与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相一致;计量、数量单位应该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

2.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与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3.有效期:除非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4.专利权: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中标品种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

5.包装:除非医疗机构对包装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6.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每个批号的药品应提供一份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特殊要求;

7.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是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

(二)交货时间、数量、运费的承担:

1.配货时间:每次供货配送的时间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时间为准;

2.交货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和网上订单数量为准;

3.交货时间:急救药品在接到医疗机构订单后4小时送达,一般品种在24小时内送达,部分缺货品种在一周内送达;

4.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承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将药品送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仓库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与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配送员或托运人共同按照乙方的《销售清单》(随货同行联)进行验收入库,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收货)人员须配合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人员在商品销售回执(签收)单或托运单上签字以确认货物全部签收。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场验收,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当场签字确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在收到医疗机构书面或网上通知24小时内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到现场确认,超出上述时间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确认的将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数量为准。

5.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采购人收货签字日期为准。

(三)伴随服务: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的产品及时更换;

4.对储藏有特殊需求的,要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检验。

1.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2.如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配送企业。如果配送企业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配送企业承担。检验在配送企业交货的最终目的地的法定机构进行;

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使用。

(五)转让和分包: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六)及时响应采购中心的网上订单。

(七)配送过程中提供真实证明。

四、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履行采购合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无违约行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合同。

(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相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期内的实际需要量)的采购。如在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三)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实际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60天内,需付清配送企业全部货款。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结算到期货款。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当月应结算的全部药品款项。

(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任何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费用、破损、短少及质量原因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并确认,未经其书面认可,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擅自扣除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任何款项。

(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八)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九)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时编制合理采购计划,每次采购计划量原则为本单位(包括社区服务站)一月用量,尽量减少增补计划,采购计划中药品必须是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于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报区卫生局采购中心。

(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进行标外采购(采购非目录药品)、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十一)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督平台》规定价格采购及销售(零差率销售)。

五、违约责任

(一)误期赔偿:如果配送企业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合同项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医疗机构有权终止合同。

(二)配送企业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中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使用,如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并造成损失,配送企业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但由此引起医疗纠纷的损失也应赔偿。

(五)如配送企业未能履行《配送企业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责成其改正,违约超过3次以上时区卫生局采购中心有权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

(六)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配送企业有权要求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七)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履行《医疗机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的条款,配送企业有权向区卫生局采购中心要求责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改正,甚至终止合同。

六、不可抗力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

(二)配送企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三)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四)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配送企业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另行要求外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七、结算方式

(一)结算条件:配送企业向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付款要求时,要提交已交易药品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付款方式: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予以结算(支票不得开具延期支票或空头支票)。货款划入配送企业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结算流程: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根据上月配送企业配送药物金额做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院长修改还款计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核签字报区卫生局规财科局规财科转款至配送企业的银行账号

八、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全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做好日常事务性、技术性、辅工作。

2.签订采购合同。区卫生局采购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合同》。

3.组织审核把关。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并定期向市卫生局上报本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情况。

4.做好监督检查。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本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监督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督导。对药品采购供应的品种价格、药品质量、药物合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区卫生局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3

(一)政府采购主体、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事业单位是水利政府采购的主体,由于行业特点,水利政府采购多以分散采购为主。2006年水利部53,04亿元的政府采购总金额中,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金额分别为258万元和53.02亿元。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19亿元、2,050万元、51.65亿元,分别占采购总额的2.2%、0.4%和97.4%。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投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水利部严格规范采购程序,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时,主要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即直接与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商联系采购。服务类项目主要实行定点采购,此外工程的采购也坚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2006年水利部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金额为50.10亿元,占全部采购金额的94.45%。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85亿元、0.48亿元、0.45亿元、0.16亿元,分别占政府采购总额的3.49%、0.9%、0.86%和0.3%,公开招标方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采购范围及构成。根据水利部的统计资料,政府采购范围也逐年扩大。按照财政部要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同时,水利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水利部的政府采购以工程特别是水利、防洪工程采购为主。2006年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类规模为5.3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0%,比上年增长44%。工程类采购规模为45.4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5.7%,比上年增长75%。服务类采购规模为2.24亿元,占采购规模的4.3%,比上年增长166%。货物类采购规模列前三位的是其他货物(主要是工程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等)和一般设备。其采购金额分别为2.8亿元、1.37亿元、0.58亿元。这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额占到货物类采购的89%。工程类采购规模前三位是防洪工程、建筑物和电力工程,采购金额分别为44.44亿元、0.47亿元和0.16亿元,这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额达到了工程类采购的99.1%。服务类采购规模前三位是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其他服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采购金额分别为17.67亿元、2.38亿元和0.86亿元,这三类项目采购总额占服务类采购的93.22%。

(三)政府采购规模及节约资金情况,从2002年开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五年的运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在水利行业有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政府采购节约了财政资金。2003年水利部实际政府采购支出23.4亿元,节约资金近2.26亿元。2004年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7.74亿元,比2003年增长4.34亿元,增长率为18.55%。2005年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0.49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74亿元,增长率为9.87%,节约资金0.81亿元。近三年平均资金节约率为2.58%;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2004~2006年水利部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111.2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5%。其中,2004年全年采购规模达到27.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62%,2005年全年采购规模达到30.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91%,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最快,与2005年同期相比增幅达到73%,增加了22.55亿元。2006年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采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有4个:淮河水利委员会(23.83亿元)、黄河水利委员会(10.22亿元)、松辽水利委员会(11.11亿元)、小浪底建设管理局(5.42亿元);采购规模在1亿元和5,000万元之间的单位有2个:海河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水利政府采购发展情况

从2002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以来,经过五年的运行,政府采购改革在水利行业基本达到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目标。水利部的政府采购工作非常规范、到位,其发展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采购组织机构逐步健全。自2000年以来,水利部就明确财务经济司负责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同时内设临时机构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2003年11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2004年3月,水利部正式成立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明确了预算执行中心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其主要职责是受水利部委托,主要承担水利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预算执行中心的成立,为做好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2004年财政部颁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后,水利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水利部政府采购的总体原则,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及统计信息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06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管理内容、程序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行为。

(三)抓好重点环节关口管理。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水利部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把好目录关;二是把好预算关;三是把好计划关;四是把好实施关;五是把好监督关。通过重点对以上关口的管理,将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纳入依法采购的轨道,促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加强。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功能得以发挥。水利部党组把政府采购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水利部构建惩防体系实施意贝》中,把政府采购作为从制度和监督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职能司局和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水利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近期水利部门还出台了《水利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

三、完善水利部门政府采购的设想

提高政府采购的运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随之成为了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在此方面,水利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

项具体措施:

(一)开发建设了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是在现有的水利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上开发建设的,目的是为给水利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更为便利、迅捷、丰富、互动的工作和多功能互联网平台,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信息手段促管理,以管理促监督。该系统融合了水利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实施管理、报送审批管理、报表管理等多个环节,将成为水利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业务传送、工作交流、服务合作的一个窗口,对水利预算执行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开展了电子竞价工作。信息化采购是今后政府采购的方向和重要手段。2006年水利部和直属单位通过电子竞价方式开展了对计算机、复印机、电脑、投影仪、摄像机、扫描仪、录音笔、服务器等项目的采购。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感觉到,与传统的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相比,电子竞价能够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效果:由于利用网络作为信息的平台,因此省去了接受投标、评标的场租、人工费用和材料等相关费用。同时,电子竟价的方式还有效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和效益。从采购效率看,由于电子竞价不需要如公开招标等方式一样,经历较长时间的公告期,因此可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的效果。

(三)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政府采购只有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还远没有达到国务院的目录规定要求的范围。因此,2007年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把政府采购项目做深做细,加大政府采购制度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的实施力度,使所有的项目都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力争直属单位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40亿元。

(四)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2007年水利部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防汛物资政府采购办法》、《水利直属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的水利部的实施细则,抓好配套制度体系建设,保障直属单位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五)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和采购中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的发挥。2007年初,水利部以水规计[2007]10号印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金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水利项目在勘察设计中,应当考虑节能要求,采用节能技术,执行节能标准,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二是要求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法定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审查机关,作为项目审查立项的必要依据之一。三是要求审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保证水利项目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审查机关对节能分析方面必须同时审查,未包括节能分析方面的不得安排审查。四是规定了对参与项目编制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的监督,这些制度规定对于引导直属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和采购中的行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继续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水利部要在研究水利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工作协调运行机制。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直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的采购程序完成政府采购的各项活动。

(七)全面推行部门集中采购。2006年颁布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应该抓好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4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5

一、规范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和专家资格,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建立了___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定了《___市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在___电视台、___日报征集公告6次,评聘专家62人,全部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颁发了聘书,二年一聘,在___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布,敬请社会监督,现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严格实行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制度。

二、规范了政府采购运行程序和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定了《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___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结算通知单》、《___市直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___市直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从采购预算、采购立项、采购审批、采购变更、采购资金结算、采购工作人员纪律约束等,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规定,健全了手续,严密了程序,规范了运作。

三、规范了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进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了《20__年___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朝政办发[20__]44号),明确了采购类别、品种、标准,规定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形式,规范了公开招标方式数额标准。制定了《___市直公用取暧煤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___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从采购范围、采购程序、招标形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扩大了采购范围,加强了政府采购管理。

四、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分析,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奠定基础。实施了___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季度小结、半年分析、全年总分析制度,并分别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市纪委、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打下了基础。这项工作在全省也是先创。

五、规范了政府采购信息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对“中国-___”政府采购网页进行了重新设计,设为“政策法规、采购信息、采购公告、专家管理、工作动态”五个页栏,对政府采购能够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现在___政府采购网信息内容较多,效果较好,点击率较高。

六、规范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采购方式情况、采购程序情况、采购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手段,维护采购人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___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流程工作制度》、《___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九个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完善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水平奠定了一定基础。

七、规范了政府采购维权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投诉办理工作。对政府采购的投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办理和答复档案,规范管理。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的违纪处理工作,做到依法理财,依法办事。20__年依法对三个投诉案件进行了处理,程序规范,有法可依,切实规范了采购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了工程类项目实施监管,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加强对公共工程的管理,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编制预算、投资审核、规范信息渠道、采购合同备案、项目变更、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等环节加强监管,完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加强对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开标和评标过程监督,规范当事人的各种行为。加强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全年共对15项工程类项目进行了投资审核,审减额220万元。

九、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使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检查办法和规定,同市纪委、审计局开展了贯彻政府采购法情况检查;同市财政监督局对市本级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分为自查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通过监督检查,极大地促进了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法律自觉意识,也为进一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打下了基础。

十、规范了公务用车改革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根据全国全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情况,对我市原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进行了重新调整,制定了具体改革和管理办法,突出了加强管理,注重了效益的原则,为全面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奠定了基础。20__年11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___市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办法》,以此标志着我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开始。同时加强了公务用车的审批管理。全年共审批公务用车74辆,比上年减少30辆,没有超标准审批一台车辆。

总结20__年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政府采购执行环节按照法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政府采购规模与财政实际支出额反差较大,有些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还没有纳入;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还需要进步提高;四是政府采购对县(市)区工作指导还有差距,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和深度还需要加强;五是政府采购培训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采购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仍需要提高。

20__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是:

一、健全和规范机制。一

是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分离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和操作工作,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开。二是界定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采购机构的职能,明确职责。

二、建立和完善制度。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采购环节、执行环节、监督管理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二是全面清理各项不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分类并汇编,对能够实施的在___政府采购网和___财政网上公布。三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内部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扩大和拓宽规模。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限额,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二是将工程类项目纳入采购范围。三是20__年全市采购规模力争达到2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县(市)区1亿元。四是对能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政府举债等一些资金全部纳入。

四、管理和规范行为。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制度为鉴、依法监管。制定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二是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公开业务、阳光操作。半年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检查,全年进行考核。三是规范采购人履行程序、依法实施。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力度,确保依法采购。四是规范机构公平竞争、履行承诺。对机构资质进行重新认证。五是规范评审专家勤勉敬业、客观公正。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资质考核,同时加强对专家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六是制定规范办法,对政府采购能够信息公开的全部公开,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强化监督和管理。一是强化与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定下发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二是强化对采购项目组织阶段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情况监督管理。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重点对业务能力、执法意识情况考核。四是强化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对采购集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实施。五是强化对机构的监管。重点对资质情况进行考核认证。六是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建设,通过建立网络平台,使采购人、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采购结算机构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提高,公开公正。

六是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经验和办法。二是加大政府采购调研力度,在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公务用车改革方面进行调研,形成报告。三是加大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在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执行分析、交流总结经验、考察调研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使县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升档次和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

__年总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要求,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目标的实现。着重做好“扩规模、健机制、抓规范”;完善采购规则,体现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形成约束机制,防御和抵制腐败;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科学制定评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改进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汇编政府采购指南,制定20__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规范管理和提高采购效率为目的,拟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督促采购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严格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台帐;理顺财政内部政府采购审核拨付程序;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标现场监督制度;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建设,建立采购人行为准则体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

要把扩大规模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与厅财政监督局加强配合和联系,继续开展对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督促市州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力度,努力做到应采尽采。__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力争在20__年64亿元的基础上增长22%,达到78亿元。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摸索、探讨出工程政府采购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省本级集中采购的优势,把扩大规模的重点放在汽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工程政府采购等方面。

四、努力建成“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运行机制。

继续推动全省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进程,做到管理与操作职能定位明确,形成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市州一级__年全部实现管采分离,同时尽快推动县一级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正确认识各自位置,财政部门要监督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二者要加强团结意识,在职责清晰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

五、着力营造“三公”环境,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同时,联合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不同角度发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功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机构的监督和考核,使采购行为更加规范高效。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夯实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省一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尽快充实专家库资源,借鉴外省经验,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二是加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力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__年将继续组织对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采购机构、采购人、评标专家进行培训。三是加强调研工作。不断探索政府采购的新领域,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努力抓好市、县一级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适时发现一些市、县的成功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指导市、州、县政府采购工 作进一步规范。四是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及时的宣传报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使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建立政府采购简报制度,积极向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提供客观公正的政府采购报道。五是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发和利用政府采购网站,努力将其建设成为集宣传、管理及电子政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平台。

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 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

4、 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 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市场不利。

6、 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 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出版社1999年版。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