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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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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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 控制

1、前言

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保险公司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与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有着莫大的关联。在当今社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严格控制,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是当前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真正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使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用良好的行业形象和信誉给客户以安全感,让他们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进而有效地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发展。

2、什么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通过利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衡量、识别,从而使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最大程度地降低,最终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衡量以及风险的分析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三个方面内容,要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最关键的是做好风险的识别。准确地对保险公司当中的受损标的、风险源、危害及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公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进行有效的分析处理,避免对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首先,对受损标的的识别有助于保险公司迅速判断受损标的内容是人力资本还是金融资产,进而能够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其次,从对风险源的识别,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分析出当前面临的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组成的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风险,也就是人们常听到的非保险风险。

再次,准确识别保险公司运营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能够让保险公司对其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等行为中存在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进而使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得到有效地管理与控制。

最后是对危险因素的识别,即对保险公司经营环节中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使保险公司对有可能导致承保风险、定价风险以及理赔风险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承保、定价和理赔风险。

3、当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主要指的是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大类别,这两者的业务范围并不相同。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下面就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类别进行现状的分析。

3.1、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3.1.1、公司业务员缺乏风险意识

当前我国的许多财产保险公司过于注重公司规模的发展,而不注重对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且在对公司业务员的管理上不够严格,只注重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使得业务员在工作过程中片面追求业绩以提高薪酬,严重缺乏风险管理与控制意识,导致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风险。此外,当前社会道德风险问题突出,表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对象在投保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等情况,甚至是编造保险事故企图讹骗钱财,保险公司员工和管理者如果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就会助长这种行为的滋生。

3.1.2、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

财产保险公司核保核赔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其在承保理赔中面临严重风险。许多财产保险公司没有严格依照《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核保核赔,使得擅自承保定损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盲目签单承保以及违法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等行为盛行,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发展秩序[1]。

3.1.3、资产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机构不规范导致资产结构不合理,从表面上看,这些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量在高速增长,但是其中大量资产属于泡沫资产,使得他们在发展中面临严重的资产结构风险。

3.2、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3.2.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导致当前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加上当前人寿保险公司中存在的违规资金运用现象的滋生,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问题日益严重[2]。

3.2.2、核保人员素质不高

核保人员素质偏低会影响人寿保险公司的核保队伍建设,进而会导致许多人寿保险公司存在业务核保问题和承保风险问题的突出,这就严重阻碍了人寿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3.2.3、恶性剥削现象严重

恶性剥削现象的严重存在会使人寿保险公司在优胜劣汰的行业生存发展规则中被淘汰。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厘订费率,简化费率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费率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3、存在利差损风险

长期存在利差损风险是当前我国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会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归结于经营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导致在短时间内人寿保险公司无法避免盲目追求公司业务规模等问题的存在。

4、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的主要措施

4.1、将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引进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中

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引入风险管理软件,如:Value at Risk,简称VaR,是一种风险价值模型,也称风险价值法,常常运用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中。将VaR风险模型有效进入到保险公司凤霞管理与控制工作中,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对个别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

保险公司有效利用VaR风险模型进行风险控制,可以让保险公司的客户能够明确他们在进行的金融交易面临着多大的风险,还可以为所有保险公司客户设置VaR限额,防止出现过度的投机行为[3]。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严格执行VaR管理,就可以有效避免部分金融交易的重大亏损。

4.2、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要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积极培养员工风险管理意识,经常召开风险管理会议,使资产风险管理落实到每一天的工作当中。同时,保险公司还要建立宏观和微观的风险管理模式,形成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4.3、将责任细化到保险公司员工个人,完善核保承保制度

保险公司必须要在业务拓展同时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包括内部员工管理和内部风险管理等,坚持规模与效益并重,加强对员工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将责任细化,使每位员工在权责督促下更好的展开工作。提高员工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明确员工职权范围,完善核保承保制度,使员工的工作有据可循,避免盲目签单承保、擅自承保定损理赔等现象的滋生。

4.4、加强费率管理工作

强化费率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避免定价风险,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的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公司的费率管理办法要根据不同险种的风险程度、经营期限、业务规模以及技术要求分别制定实施报备费率、审批费率、标准费率和自由费率,并在费率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行稽查制度,加大保险公司费率监管力度,这样能够有效避免费率管理高度统一造成的恶性剥削现象[4]。

4.5、加强员工培训和人才的引进工作

人才是一个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内部人才的培养,培养出一批懂得如何管理和控制风险、懂得经营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让这些人才进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做得更加出色。除了对内部员工能力的培养,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做好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工作,使保险公司整体员工素质得到提高,从而有效促进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

5、总结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利益团体对保险公司风险认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人们对于风险在保险公司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重大影响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如何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在发展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保险公司当前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只有更好地实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使保险公司能够在最低成本下实现其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哲宇.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J].商场现代化,2012,15(19):133-134.

[2]崔娜.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J].财经界(学术版),2011,4(08):90-91.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3

[摘要]入世后的我国保险业将迅速与国际市场接轨、融合,而目前困难重重、营销机制残缺不全的财险业将面临严峻考验。要巩固市场、摆脱困境、启动消费、寻求发展,就必须对财险市场营销机制进行完善和创新。创新的重点是财险营销观念、营销策划、市场定位、管理体制、销售系统、产品研发机制、培训与服务机制等。

一、创新财险市场营销机制的紧迫性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日渐成熟,经营主体迅速增加,市场竞争也日益加剧。特别是实行分业经营后,寿险业率先引进了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与营销机制,使其业务经营日新月异,并很快成为保险业的主体。与此同时,财险业则抱残守缺,仍沿用传统的经营方式,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业务徘徊不前,经营陷入困境,行业地位下降。为了摆脱困境,寻找新的发展出路,一些有远见的财险公司也开始着手探索财险营销方式。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目前国内财险公司运作的营销机制很不完善。可以说仍停留在初级的、以“生产”和“产品”为中心的营销阶段,只重视保险产品的推销、促销、销售渠道及相关策略的运用,尚未真正建立起“立足顾客需求,实现各方共赢”的符合现代市场营销原理的财险市场营销机制。这种狭隘而残缺落后的营销机制,不仅妨碍了市场的拓展和财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公司竞争力与自身效益的提高,因而亟待创新和完善。

其次,根据我国入世前的承诺,国内保险市场不仅要加快对内开放,尽快消除垄断,而且将从今年起逐步对外开放直到3、5年之后完全开放。针对这一紧迫形势,若不尽快更新观念,创新市场营销机制,迅速与国际营销机制接轨,那么,我们在同机制完善、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国外同行竞争中,必无招架之势及还手之力,只能坐等市场和人才不断流失。因此,要巩固市场,占胜竞争对手,就必须尽快行动起来,向国外同行及寿险同行学习,不断完善和创新财险市场营销机制。

再次,启动财险市场需求,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也需要创新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日益成熟和社会消费水平的普遍提高,顾客对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通过创新财险营销机制,才可能以顾客作为经营核心,真正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并通过市场调查、细分等,开发出顾客需要的保险优质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求,同时也促进财险业的更快发展。

二、现行财险市场营销机制的缺陷

现代保险市场营销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充分满足顾客现实与潜在的经济保障等需求,实现自身经营及社会目标,而依法组织进行和市场有关的一系列经营销售活动过程。具体包括营销的理念与体制、营销活动的策划与管理,营销战略及策略的制订与实施,团队建设与管理,市场调研预测与供求关系分析、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及开发、保险产品的研制开发与推广、产品销售实务与促销策略、人员的培训与激励等内容。我国现行财险市场营销是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六方面:

1认识片面,营销观念落后。在各财险公司,营销观念还普遍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产品观念”或“销售观念”阶段,一味强调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顾客及社会的利益。有的认为营销就是把保险公司的险种想法卖给顾客;有的认为营销就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再经过短训后推销针对个人的分散性业务,发挥拾遗补缺作用;有的认为财险业务只宜于直销,而不应上营销;有的认为财险营销时机尚不成熟,应谨慎发展或等上级公司有了政策和办法后再说。总之,关于财险营销的认识可谓五花八门,众说纷纭;对财险营销的态度则既有大胆实践的,也有谨慎观望的,当然也有反对的。可以说,上述认识都有失偏颇,财险营销观念亟待改变。

2调研预测薄弱,市场定位残缺。市场调研和预测是现代营销的基础,市场定位则是营销的关键。但由于受错误观念及粗放经营方式的影响,各财险公司尤其是基层公司均不重视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特别是分业经营以来,不仅未增加相关人力及资金,而且大多撤并了调研机构,减少了调研人员,使该项工作近乎停顿。受此影响,相应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研发等便无法开展,市场定位也无从谈起。目前,财险市场上的各家公司几乎未对公司自身及保险产品进行定位,没有明显的经营特色,而是相互模仿,盲目竞争。

3销售渠道单一,市场拓展乏力。国内财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习惯于依靠公司外勤直接展业,并辅之以兼业等简单的销售方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这种方式在业务恢复前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及顾客需求的多样化,则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也不利于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及保险商品的销售。

4保险产品单调老化,保险促销系统性差。多年来,顾客和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忽视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目前市场上的财险产品不仅数量少,而且各公司的产品相互“克隆”、功能雷同。各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仍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从顾客的多样化需求来看,仍显得单调老化、层次少、创新不足。就保险促销系统来看,各公司大多采用保险广告、公共关系及销售推广等零星的、不连贯的促销方式,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促销网络。

5培训与管理滞后,从业者素质较差。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与规范,各公司往往各自为政,随意试办财险营销。加之受专业人才及经验短缺的影响,基层公司普遍缺少组训讲师及营销主管,进而导致营销培训不足,营销管理滞后,从业人员素质较差的不良循环,制约了财险营销的发展。有的从业人员甚至用欺瞒顾客、贬损其它公司、回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顾客投保,这不仅违背了保险职业道德规范,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以至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6营销大环境欠佳,服务机制尚不完善。就营销大环境而言,一是国家的相关政策不够宽松,约束较多,限制了财险营销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如分业经营的限制,经营地域的限制,中介机构较少,对营销员身份定位不明、税负重、手续费标准偏低等等。这些都影响了保险公司及人的营销积极性。二是各保险总、分公司对财险营销的看法不一,扶持力度不够,缺少相应的制度、办法和措施,也影响了基层公司投身财险营销的积极性。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及行业组织的扶持服务力度不够。

从保险服务机制方面来看,也有待深化和完善。长期以来,各财险公司普遍忽视保险服务,大多把精力放在产品销售和保险理赔上,日常性的各种服务未受重视,服务机构及相关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近年来不少公司推行“三个中心”建设,配备了一些专业设备和人员,开通了24小时服务热线,开发了一些延伸服务项目,受到了社会好评。但总的来说,我们的服务机制、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及品质等,仍同国外同行及社会要求相差较大。尤其是“顾客满意”的服务观念尚未深入员工之心,未能贯穿于保险服务活动的全过程,亟待予以落实。

三、创新财险市场营销机制的设想

1观念创新,建立科学的财险营销机制。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精髓是:以顾客为中心,为其提供满意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并在自觉维护顾客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巩固与发展客户群,进而实现自身的良性循环和持续稳健的发展。建立财险市场营销机制,其主要内容是:通过科学的调研、预测及市场供求分析,细分和挑选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目标市场,制定可行的发展战略、策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研制开发顾客满意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通畅的销售渠道及精干高效的销售团队,灵活运用激励手段及促销策略等,以创新的思维、周到的服务,实现顾客、社会及公司的共赢。

2科学策划,准确定位。财险市场营销是一个事关公司未来发展、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事先的科学策划至关重要,可收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因此,各保险总、分公司皆应广招策划精英,组建企业的“智囊策划团”,专司市场宏观调研及预测,制定公司的营销战略、体制及策略,实施公司的市场定位,创建企业品牌,策划其它重要营销活动,并进行财险营销的宏观调控与推广,确保各项战略目标的如期实现。准确的定位是保险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也是顾客需求与公司资源能力的充分交融及相互满足,有利于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在市场竞争中的现实地位,准确选择定位策略。(1)市场主导者的定位策略。凡入市早、规模大、产品及服务数量多、质量优的保险公司多为市场主导者。其定位策略是:积极防御、巩固既有市场,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努力提高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2)市场挑战者的定位策略。市场挑战者多为与主导者实力不太悬殊,且处于迅速上升期的公司。其定位策略是:努力完善自己,积极寻找市场主导者的不足和缺陷,并通过低廉的成本,差异化的产品、科学的策划及优质的服务手段,争夺市场,发展壮大自己,尽早成为新的市场主导者。(3)市场追随者的定位策略。保险市场上的中小公司多为市场追随者,其定位方针是:仿效或迅速借鉴先进公司的畅销产品、服务或成功经验,尽快改进完善、转化为自己的竞争力,再采用灵活侧击战术抢占市场,实现盈利与发展。(4)市场补缺者的定位策略。对市场上竞争力较弱的中小公司,可避开强手,寻找空缺市场,开发专门的产品和服务去占领它,从而确保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3创新营销管理体制,适应入世需要。财险营销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特别是在入世后外资公司大举进军的今天,必须尽快改革现行不规范的营销管理体制,积极引进并推出适合国情、司情的营销管理体制,实现与国际接轨。其一,应建立科学的“系统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营销组织机构,专门负责营销建设与管理。在充分运用好各种营销资源的前提下,做好内设机构的整体协调及功能定位,在组织体系上逐步形成“大营销”格局。其二,同步改革现行的人事、用工及分配制度,形成“全员营销,人人参与”的氛围。其三,应建立健全与此配套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公司能稳步发展,综合效益不断提高。针对新的营销组织机构、人事用工、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制定更严密的营销管理办法及各个业务环节、财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营销制度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4整合销售渠道,创新分销体系。销售渠道是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营销组合的重要因素,事关市场营销的成败。因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形势下,亟待全面整合仅靠员工直销及机构兼业为主的财险销售方式,及时创新营销网络。网络创新的依据是市场需求、产品特点及自身的资源状况;创新的方式是完善直销及机构,增加营业网点,利用电子传媒销售,利用保险及经纪公司销售,发展个人人销售以及银行、邮政等网络销售;创新的目标是构建系统全面、多层次、方便快捷的销售系统;创新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方便顾客消费,节约他们的时间、精力和体力耗费,实现顾客满意的营销宗旨。

5创新产品研发机制,尽快建立保险超市。保险产品的研制和储备是营销战略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也是营销组合的基础。创新产品研发机制,尽快建立保险超市,既可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拓展市场,推动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各保险总、分公司不仅要建立保险产品研发机构,还应建立产品的动态研发机制。既要做到“研究—储备—改造—开发—试验—推广”的动态良性循环,也要建立“研究一批,储备一批,开发一批、推广一批”的产品创新机制,为保险超市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产品。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省政府闽政(1988)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区)属的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内联”企业的我市全民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都要实行社会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第六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

第八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

第九条  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  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项目:

1.退休费;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费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比较短的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十五条  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待业后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已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事临时工,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市、县社保公司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下拨”的办法。

第十八条  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全市滚存结余(不含周转金)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退休养老保险金若不足以保障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的,由市财政拨补。需要调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同安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人员编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改组、出租、兼并、联营、破产、拍卖等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均由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划转新的管理单位,并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划转手续。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相互转换的,市劳动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产,原职工的保险关系不变,即仍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可比照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业和经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 巨灾准备金 财政制度 研究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5 文献标识码:A

距离2005年在上海、浙江、吉林等地相继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到现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在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8年左右的探索阶段。与当初的设想相比,我国政策性农险在经历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出台、费率调整、经营规范、风险管控经验积累和不断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费率厘定的合理性、两核的双背离性、风险分散方式的单一性等等,特别地,在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随着政策性农险业务范围和数量的不断扩张,而逐渐显示出其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隐患。

本文从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以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的多方利益为原则,结合我国现阶段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可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指出了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现有准备金制度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准备金计提的规范不够完整。除了在2008年财政部金融司下发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2009 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下文中简称)以及2011年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下文中简称)中,涉及了关于巨灾风险准备金计提释放和财务处理的大致操作规范,并未对其他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做出特别规定,这对于风险规模和特征都较为特殊的农业保险来说,又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这些仅有的政策当中,对巨灾准备金计提释放的具体操作方式规范的亦不够清晰,且与财政部会计司下发的新会计准则中不允许计提未发生巨灾准备金的要求有所不符。

另外,对于巨灾准备的报表列示处理也未给出明确规定。其实在2009年的《通知》和2011年的《规则》中,已经通过解释其预期负债的本质和偿付能力资本(权益)的形式,对其会计报表处理做出暗示,但终究并为给出实务操作中的具体规则,导致各公司根据不同的理解进行了几年各异的列示方式:如,安信农业由于具有跨年农险业务,便将其列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他各涉农公司,基本会单独开设权益类账户“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中阳光农业又分别开设了“大灾风险准备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两个权益类账户。

其次,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应该从哪个层面进行提取和释放,也未给出明确规定。当一家涉农财产险公司在多个不同地区开展种植险业务,试图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同时,由于不同地区“丰歉”状况往往不相关,当各个业务地区的巨灾准备金在总公司层面汇总,而又在某个地区业务恶化时得以释放,就此便引发了地方财政的变相转移支付问题。而就考核业务质量以及利润指标来说,在业务涉及地区层面提取和释放才比较合理(如安华农业),这样也避免了转移支付,但也失去了使风险在空间上分散的机会。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公司财务管理之间的矛盾没能在某种制度中得以制衡。

再次,从政策性农险的“准共同用品”特性和政府主导经营的角度考虑,政府和公司职能定位在相关规范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而得以体现的途径,便是通过规范巨灾准备金的计提规则与具体指标,使得政府达到控制农险公司对财政支持利用的目的—而现有规定中并没有给出这样一套统一严格的标准。2009年的《通知》仅给出了“不超过补贴种植业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和“以丰补歉”这两个大的指导性原则,而农险所涉及的各方,均在关注各自的利益—投资人希望通过操纵准备金控制利润规模以防止过高农险利润率,导致向国家相关部门发出需要降低费率的信号;地方政府则希望控制利润以减少地方财政流入公司可分配利润;而公司管理层则更希望尽量提高利润率,因而导致了公司背离现有规范本身引导财政支出专款专用的初衷,使得在实务中无法达到配合政府优化社会福利、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持财政稳定的合作共赢之目的。

(二)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结果。

不完整的准备金制度容易导致各公司无章可循地散乱操作,从总体上看,巨灾准备金的提取规则时常变动,可能会直接导致准备金不足,由于公司对政府最后的灾害救济具有依赖性,间接使得公司不具备谨慎提取准备金的动机,在调整提取规则时容易根据自身愿景进行操作,从而引发道德风险,久而久之也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造成市场的整体混乱和风险管控的恶化;另外,由于计提方法不当,容易导致重复提取和释放操作——这些都会反过来影响政府预算的稳健性——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政府的过渡财政支出也会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创新与发展。

如果将上节提到的隐患一一细化来看,也会进一步导致诸多问题。首先,对于未到期准备金提取规范的缺位,当承保不存在跨年问题的农险业务时,即便每月末的未到期不会对年末利润产生影响,但当公司按照通常财产险的提取方法,采用直线法评估未到期准备金,考虑到农业灾害“头轻脚重”的特点,便会导致前几个月已赚的高估、赔付率的低估和IBNR的高估(赔付率法评估下),反之后几个月已赚的低估、赔付率的高估和IBNR的低估,从而影响精算评估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公司进行业务考核和相关决策的制定;同时,对于准备金投资方式决策的影响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情况时还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

对于承保险种涉及跨年情况的公司,在年末提取未到期准备金时,会由于采用直线法而造成准备金不足,进一步影响前后两年的年末利润确认,同样会对赔付率、IBNR等精算评估量的评估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若通过考察会计年度口径的综合赔付率和利润率,作为判断“丰歉”的标准,则会受到:(1)前后年度农险保费规模波动的影响(会计年口径赔付率为前后保单年口径赔付率的保费加权平均值);(2)年末未到期准备金评估方法(风险分布)的影响。容易造成利润标准的误评估以及巨灾准备的误提,轻者在前后两年进行重复提取和释放的无谓操作,重者由于误判误提导致巨灾准备不足,甚至更多财政补贴的低效投入。

对于报表列示问题,若一律计入未到期负债,则巨灾准备便会在来年随未到期准备一起转回并确认为已赚保费,这样一来就失去了巨灾准备的本来作用——“以丰补歉”,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另外,对于同性质业务,在不同公司计入报表的不同账户下,也会对监管和审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释放和提取层面的设定,由于涉及的各业务地区地方财政也对保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贴(除中央财政补贴以外),在注入和调用总公司层面巨灾准备金时,各“地方”财政部门不希望当地的财政支出在同一公司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变相的转移支付,但农险风险又需要在地域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散——在不明确的规范下,按总公司层面提取巨灾准备的公司,会出现在对分公司分摊准备金时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容易促使各地区业务线滋生对总公司准备金的依赖,以及消极提取巨灾准备的道德风险;而按分公司层面提取的公司,又面临农业灾害在某一特定地区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空间分散而高度聚集爆发的风险。总之,这个权衡利弊的工作由于没有明确在现行规定中,而在各个公司实务操作中便会造成各种失衡的结果。

对于提取比例与具体规则方面不明确的问题,首先会导致各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风险特点和管理层愿景,对巨灾准备金计提进行了不同的“灵活处理”,如安华农业,将“丰歉”的分水岭定义在综合赔付率60%-65%,并在调整后以70%的综合赔付率为阈值,控制提取与释放的范围——这也隐含了管理层对农险业务大致预留了15%-20%的利润率水平——当然,各公司都有自行设定利润水平的动机,从而将这一规范漏洞带来的隐患暴露无遗—其他几家主要经营农险的公司,如安信农业,经过计算其2010年、2011年度的巨灾准备提取比例仅为10%和1%左右;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则实行大灾准备金制度,每个保单年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大灾准备金,当综合赔付率超过120%时,超过部分动用大灾准备金来弥补。

二、探索条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完善的道路

(一)关于未到期准备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探讨。

1、政府、公司与监管三者的职能定位问题。

政府在对待“准公共用品”时的强大筹资能力和强制力手段,可以通过税收、宏观调控的方式,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初始资金积累、有效需求刺激、再保险与资本补偿等主要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也决定了政府在整个农险体系中,至少在目前来看,无可替代的主导位置,其资源的主要提供者角色也使其理应成为利益的分配和控制方。

政府与经营政策性农险的直保公司的定位关系,可以体现在农险运作模式当中。当前我国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试验模式,可以归纳为五种: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大农险”经营模式,以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安徽国元模式为代表;二是相互保险模式,以黑龙江阳光保险模式为代表:三是政精推动的商业保险公司共保体经营模式,主要以浙江省为代表;四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模式,主要以北京为代表;五是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超赔共保经营模式,主要以江苏淮安、苏州为代表。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两年发展很快,但在已经建立相关保险制度的地区仍然缺乏长效机制,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保障机制,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然是一个未知数,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项目还没有确定。

但从本质上看,以上各种模式又都存在一些共同特征:政府与直保公司存在一定主导推动和经营的关系,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资金会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无论以保费补贴或者税费减免等形式,而在遇到超过偿付能力范围以外的赔付情况时,也要依赖政府充当最后再保人和贷款人的角色。

另一方面,从国外经验上看,政府通常会设立专门机构或承担无限风险责任,以体现在农业等巨灾保险中的发起人,和为了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而提供和运作准公共用品的主导者作用,例如,国外许多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都会通过设立财政支持的非盈利官方机构,运作巨灾保险,并提供最后的再保险与财政救助,如新西兰的地震巨灾保险(国家地震委员会)、日本的地震巨灾保险(国家地震再保险公司)、美国的洪水巨灾保险(全国洪水保障计划机构)、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在这些巨灾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通常只是以被授权经营的方式加入到承保理赔过程中,充当机构的角色。而上至业务范围、费率厘定、保险条款,下至税费补贴、两核规范、基金运作、风险管控以及再保机制确立,均由非盈利机构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进行,甚至对投保人的需求刺激、风险意识宣传等工作,也由这类中央机构直接主导,而在这一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则更注重做好人的运营维护工作,代收保费、理赔。

政府与公司的博弈中,监管方(保监会、财政部)则以中间协调者的身份出现。如何让公司能得到合理利润(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刺激的同时,又不损害政府财政支出有效合理用于及时控制巨灾损失的目的如果用这种定位;是否应该顺理成章的将政府放在农业巨灾的“最后贷款人”和“最后再保人”的角色定位上,也成为了监管和规则的制定者应该明确的问题。

对于政府的职能可以阐释为,一方面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刺激有效农业保险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税费补贴优惠政策,以及再保险补贴政策,刺激有效农业保险供给;那么一切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将不再是看起来的样子,巨灾准备的计提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也就成了政府作为委托人对于经营农险业务的公司进行利润刺激和约束的有效手段。

巨灾准备金到底应该记为负债还是权益?在讨论和明确了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后,这个问题就很容易理解了。在形式上,其属于权益类资本,列示于权益类账户是合理的,且不属于未来可预见的现金流出;在实质上,其又属于或有负债,应当从当期保费中提取出来成为本年利润的减项,且由于没有被计为当期收益,应当在计提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准备金用于抵御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巨灾赔付,这同时也是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防范和降低巨灾损失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反映了其负债本质,也给免除所得税政策提供了合理依据,而这种“负债实质”和“权益形式”相背离的模式,也正体现了政府作为农险引导者,通过这种税收补贴方式对直保公司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激励。

同时,政府对于其他保险税费的优惠,则可以认为是财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的“专款专用”—政府用税收补贴农险保费,这笔款项的主要用途就是抵御农业灾害损失,则对农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能支出(税费)进行减免也是无可厚非的。

总而言之,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险业务过程中主要充当了“政府农业基金托管+承保理赔运营保障”的角色,可以认为在这一过程中接受的保费补贴和税费优惠都是作为委托人角色的政府所付出的必要成本,而作为人的商业保险公司实际获得的主要激励还是最终的承保利润—即可以作为巨灾准备计提和释放的指标变量。

2、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所发挥的职能作用。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农险保险的准备金制度已不单单是一个公司简单的财务问题或者偿付能力问题,它关系到政府、公司、农民保户三方的利益风险共享和社会福利优化问题。准备金提取是否合理,如何判断怎样才算是合理,首先要从其在调节三方关系、保证利益共享和优化中所承担的职能作用角度出发分析。

从政府角度考虑,希望前一年末的财政支出(保费)剩余(-未到期-未决-费用)尽量小,即尽量将剩余保费提取为巨灾准备,以达到将保险公司作为“巨灾基金管理人+农险承保理赔机构”角色之目的;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人,也以赚取经营管理手续费(约占保费比例5%-10%)和承保利润,为其经营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指标。

另外,从公司角度考虑,尤其是股东投资人角度,希望前一年末保费剩余尽量大,即尽量少提取巨灾准备或者未到期准备金,以增加年末可分配利润——但无形中将政府巨灾基金利润化,同时削弱了农险财政补贴的防灾作用。

“以丰补歉”是对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最为直观的阐释,但这在政策性农险中就显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如果承接以上分析,直保公司以机构身份自居,将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在扣除了理赔和应得的手续费(综合费用)之后,理应全部留存为巨灾准备以达到政府转移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之目的,这同时也是国内不少经营政策性农险公司的现有做法。与此同时,财政部又出台了相关提取规定,设置了25%的提取比例上限,当然这一规定也不无道理;但怎样才能更加明确和具体化“丰歉”这一标准,怎样的提取和释放规则才能既保证财政支出的合理高效利用,又同时兼顾对农险机构的适当激励和约束,以达到鼓励商业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刺激有效投保需求,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并且保证运营核赔的较高质量——这一切需要考虑进来的因素,就更好地体现了准备金制度在权衡之中的重要性,也具体的阐释了准备金制度的确立原则和其所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相关政策完善以及其他改进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政策性农险的准备金制度还没有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别区分开来对待,亟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针对农业风险“头轻脚重”的特点,应该根据统计数据合理给出一定精算分析和风险分布,即便只是简单的离散分布方式,这样做对于直保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以及对今后的精算评估工作将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对于涉及跨年业务的险种,应及时调整对于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对于南北方地区种植业周期特点的差异,考察未到期提取方法的影响:对于非跨年业务 只能列入单独权益科目,但在核算利润时视为支出类项目,对赔付率的核算无影响;对于跨年业务,无论是出于农险业务“头轻脚重”、“厚尾”等特点,还是出于政府财政专款专用的目的,从商业公司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角度出发,新业务保费在首年末不确认为收入这一点都是无可厚非的。

国元公司在计提未到期和未决后,全额计提为巨灾准备;缺点是未到期提取方法直接影响巨灾准备金提取和释放额度,若提取方法不当容易造成前后年度无谓的提取和释放操作,即使提取方法得当,若根据保单年口径计算赔付率和利润率,提前确认巨灾准备会影响保单年度已赚从而影响这一计算的结果,不利于判断“丰歉”从而合理进行巨灾准备的提取和释放。安信公司在巨灾准备计入未到期年末一并提取;缺点是新业务保费收入在首年末就确认了一部分为利润,对巨灾准备的计提标准判断造成影响,同时由于对未到期提取方法的可操纵性较强,对于政府对政策性农险保险公司利润的控制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另外,日本政府设计的地震巨灾保险与农业保险在巨灾准备金方面有相通的地方:该险种不考虑赢利,公司以业务方式经营巨灾保险,且对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全部提存。这样一来,新业务在首年将不确认任何利润,而一律在保单年末一切赔付费用支出发生后再进行利润的确认,并通过提取和释放巨灾准备的形式加以控制利润规模,以达到激励约束人并最大化政府财政支出使用效率、专款专用的“一箭双雕”之目的。

建议可以综合以上经验,在规定中将年末全部剩余保费以未到期形式进行确认,并参考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做法,将保单年末提取巨灾准备金的标准设为一个利润率指标值,这一指标的计算应当以保单年为统一口径,通过计算保单年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得出;这样做可以更合理的考察每个保单年度新承保的业务的赔付和经营情况, 而且巨灾准备本身就应当基于同一保单年保单的赔付情况之上进行提取或释放,即所要考察的“丰歉”情况就是根据某一保单年保单的赔付率“好坏”而定的;同时,在税前扣除,会影响利润,提取标准便会受到各个公司目标的影响—应将控制利润(激励)的主动权从人手里夺回到委托人手中,以提取巨灾准备金为手段,以利润为指标,激励并约束人经营行为。

对于巨灾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具体规则的规范方面:这一具体提取比例,是否应该按不同地区分别划定;对于提取规则,是否应该按照一个预订利润率或者综合成本率而浮动设定,而非如现行规则般进行固定设定,这些都需要体现在具体规范当中。

同时需要注意,量化利润率指标时,要考察公司商业再保、政府再保后的实际赔付率水平(如赔付率扣除赔付率超赔比例后),在制定相关巨灾准备提取政策时,因地制宜,在考虑各地方政府实际财政补贴再保险政策和各公司商业再保险具体计划后,再按照5%的利润率水平控制准备金提取量。

对于偏政府主导、直保公司自主经营的模式(如“大农险”模式、共同体模式、相互保险模式等),可以设定一个适合的“丰歉”范围(如赔付率水平在60%-80%之间,以超过80%为歉年,以不足60%为丰年,以提取调整后的赔付率水平在70%,即利润率控制在20%左右为标准),达到平衡各年财务稳定性并适当给予公司利润刺激之目的。

对于偏政府主导、直保公司受托的模式,具体政策可以为以下形式:默认综合费用水平均值为10%,剩余则作为利润分配(相当于,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充当人角色,并以赚取经营管理手续费为其中一个主要激励),不足则补齐;财政补贴80%,农户自理20%;赔付率水平按照“丰、歉”水平分为:

“丰年”:原则上,利润指标以20%为上限(20%自留保费为农户投入,80%由政府财政投入,不应确认为公司利润)即45%以下水平时,一律确认20%利润,提取比例由25%升至70%;45%-60%为一个过渡层,为激励公司改善业务质量,积极经营运作,将25%设为提取上限,超过部分一律确认为利润,即利润指标由20%下滑至5%;

“过渡层”:60%-85%为一个过渡层,利润指标为5% 但提取比例由25%下滑至0% 认为公司经营有方,不进行利润负激励,而减少提取比例;

“歉年”:85%-90%为一个过渡层,利润指标由5%下滑至0%,认为公司农险业务进入赔付率预警范围,给予一定利润负激励;超过90%的赔付率时,在扣除商业和政府再保险免赔额度后,释放一部分巨灾准备,将调整后赔付水平((实际赔付-再保险免赔-巨灾准备金释放)/自留保费收入)恢复至90%,即将利润指标控制在0%水平,以达到“以丰补歉”之目的。若巨灾准备不足,则或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府贷款、财政补贴)补充,或由公司的自留盈余补足(后者则有违公司“人”的角色定位,有自负盈亏的嫌疑)。

总而言之,合理的考虑直保公司的利益共享,并通过政策有效约束其希望通过准备金提取操纵利润的动机,才是目前看来最有效的制度趋势。

在明确规定巨灾准备金提取层面时,需要兼顾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与由此带来的不合理性转移支付。统一的进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级管理核算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建立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除了能够依托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发面,进行制度协定、费率核算、业务规划,同时在农业保险风险管控方面,进行巨灾保障基金管理、政府进行农业巨灾再保险供给、政府补偿性贷款申请、各经营政策性农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入和管理,并给予其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之外,还可以充分高效利用中央财政支出,将各涉农保险公司的部分巨灾准备金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统一进行管理、保值增值和进行全国范围的调配,以避免地方财政由于跨地区业务而造成变相转移支付的情况,同时达到尽量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化之目的;同时,对于不同地区业务,可以将地方财政补贴和农户保费收入部分,按分公司或地区分别进行准备金提取和释放操作,以做到避免转移支付,达到因地制宜之目的。

最后,对于准备金的投资方式问题,笔者建议考虑为巨灾准备金设立单独投资账户 做好资产负债管理,以激励公司管理层合理提取未到期以改善投资状况;日本地震巨灾保险的做法是: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灾民提供赔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政府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

可以再相关政策中规定单独设立提取账户,不得充入其他责任准备金账户,并对该账户投资方式加以控制,以达到提高流动性和更好进行赔付之目的;同时,对不同准备金账户投资方式分别加以控制和监管,也反过来激励了公司对准备金提取的方法和总量进行更合理的安排,以达到优化资本结构和投资收益之目的。

三、结论及展望

我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风险大国,作为风险分散机制中重要的一环,政策性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缺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务规范问题,其背后的隐患可能会触及政府、公司和监管三方的博弈,以及整个农业社会的福利优化问题,甚至波及一国政府财政支出的稳健性。

在本文的讨论当中仍然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如考察利润指标时,默认的5%是否可以认为是个足够“合理”的权衡标准?如何衡量这个“合理”性?后线费用10%的假设又是否合理?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果能够进一步研究政府与承保公司的委托关系,并从激励机制角度和优化社会总福利层面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经营运转和利益分配问题,本文会是一个不错的抛砖引玉的出发点。

另外,对于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问题,能否借鉴“江苏模式”,将准备金制度设计,从单一时间维度分散(即通过统计多年平均赔付水平制定费率,用强大的资本金作后盾保证财务在长期一段时间内的总体持平),扩展到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上进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补贴形成的农险巨灾准备,针对公司农险业务涉及某地区受灾后的释放,应尽量避免公司在该地区业务留存的准备金不足、而在其他地区准备金还未释放的情况;尽可能调动全公司的资源,可以以贷款的模式先避免某地区业务恶化,又不至于导致各地方财政支出的不公平转移。

进一步讲,二维的风险分散方法还有很多,比如利用不同险种的出险在时间上的分散性,可以考虑承保不同季节和生长周期的农作物(如,跨区域共保体、跨省份互相再保),以对冲风险,或者说将公司总体风险的波动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类似这样的可以实现农业承保风险有效控制的方式还有很多,这些都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精算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德宝.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2011.

[2]中国保监会:全国农业保险工作会议资料,2012.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开信息披露:http://.

[4]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

保险公司分级管理办法范文6

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各项业务的构成状况,其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收入来源构成结构上。长期以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相应地,利差收入便成了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来源。而以低资本消耗为特征的表外业务,尤其是中间业务收入比重普遍较低。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度,我国1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只有4.76%。

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过渡期的结束,我国政府即将在2006年底,取消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给予外国银行国民待遇,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依单一收入来源而形成的经营风险和影响收入总量的矛盾日益凸显,商业银行加快实施业务结构的战略调整已刻不容缓。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在牢固树立风险资本和风险资本管理观念的基础上,走一条资本节约型的发展新路子,加快业务转型,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的非传统银行业务(重点是中间业务),积极进行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进行改造和创新,实现基本赢利模式从存贷款利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款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二、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改造与创新的必要性

(一)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资本监管约束的需要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2004年3月1日银监会全面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框架,颁布实施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这些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从监管上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的进程: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就是要彻底改变现有的业务结构状况,使商业银行摆脱对贷款收入的严重依赖,最终形成商业银行科学、合理的收入结构。

(二)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是商业银行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随着今年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信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银根收紧,客观上也要商业银行寻找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走集约化经营之路,提高资金流的利用效率,在支持有效供给的同时,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发展非贷款业务来改善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既有长期性的目标,也有阶段性、结构性的目标,商业银行要实现收入结构的多元化,就必须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经营策略,进行不同的收入结构调整和组合,从而实现与国家宏观调控的一致性。

(三)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是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首先,商业银行实行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特别是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可以突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资金来源和信用风险对传统信贷业务的制约,间接地增加资产负债规模却不需要等比例增加资本金和资产投入,经营风险也不会成比例增加。其次,商业银行通过对收入结构进行改造,提高非贷款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可以使商业银行逐步减少对存、贷款业务的依赖,使其利润来源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四)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是商业银行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统一的需要

商业银行通过进行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加快非信贷业务发展,实现银行收入结构改造,能降低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相应地降低了不良资产的比例,从而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刚性和资产业务的柔性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商业银行资产安全性低、流动性差。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发展投资业务、拆借和票据融资业务等变现能力强的非贷款业务,既优化了银行收入结构,又增强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五)业务结构改造和创新是商业银行适应客户金融需求多元化的需要

我国银行业已基本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客户不再单独被动地接受商业银行自己推出的金融服务产品,而是逐步趋于主动地提出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要求。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收入结构多元化的主要推动力。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仅仅局限于原来单一的、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领域中,不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就无法满足客户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上提出的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需要,也就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为了适应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就必须加强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突破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领域,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加大对中间业务、债券投资、拆借和票据融资业务领域的拓展,这样商业银行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自身业务结构的改造和创新。

三、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改造与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实现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

当前,许多商业银行仍把中间业务看成是银行主营业务的辅助和附属业务。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足和国家的宏观调控将进一步加强而控制货币供给的条件下,贷款业务的继续做大不仅会加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还会因为商业银行的这种单一的业务结构模式而严重影响其在未来的竞争力。为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对中间业务进行重新定位,切实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战略;不仅要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吸收存款、稳定客户的一种竞争手段,更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真正确立中间业务作为三大业务支柱之一的战略地位。具体要做到:第一,建立和健全中间业务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对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第二,加快中间业务的产品创新,努力提高中间业务产品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增值性;第三,加大营销力度,完善营销模式。

(二)深化银行改革,健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

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打破现行的业务经营模式,构建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全面推动非贷款业务的加速发展,逐步推进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改造和创新,才能形成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三四三”的业务发展格局和盈利模式。具体要做到:一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大力推进各项内部改革,通过建立规范高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全力打造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二是整合组织机构,再造业务流程。通过对组织机构设置和业务操作流程的重新规划和设计,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加大对非贷款业务在机构、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比重的迅速提高;三是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对各类业务风险的综合控制和管理能力,确保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顺利实现;四是建立和完善业绩评价和考核激励体系,在盈利能力的评价中侧重对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考核,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优化。

(三)拓展客户金融业务,建立完善的客户经理制

这要求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除了向客户营销资产、负债业务以外,还要承担起中间业务营销任务,实现资产、负债、中间业务捆绑式营销,向客户提供一揽子、全方位金融服务,增强客户经理的综合营销能力。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自己在资金、机构、网络、信息、技术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实施一体化营销策略,实行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柜面营销三位一体的营销模式,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现代化、精细化的营销手段,推动各类中间业务联动发展以及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良性互动,实现中间业务综合化经营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中间业务指标纳入其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客户经理营销中间业务产品的积极性。对某些产品独特、发展潜力巨大的中间业务如银行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建立起专门的营销队伍,配备专职的中间业务客户经理,集中力量加快这些业务的发展。

(四)加强客户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建立完善的CRM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客户信息系统建设和分级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科技优势,采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加强对客户信息数据的整理与分析,根据“二八定理”的原则,把客户细分为高端、中端、低端三个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于高端客户,由高级客户经理、专家负责,为其提供量身定做的高质量的资产管理等精品服务;针对中端客户,提供大众化服务,由专家提供各种方案、计划,帮助客户进行理财;对于低端客户,提供便民服务,挖掘科技潜力,尽量利用电子设备、自助设备,为其提供基本的、不占人工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