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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宫角妊娠;B超;宫腔镜
1 临床资料患者28岁,末次月经2008年5月16日。2008年6月26日因同房后出现下腹痛伴有少量阴道出血1小时来我院就诊。患者既往无此病史,无其他手术史。超声检查发现宫内有孕囊16mm×13mm×10mm,其他未见异常。急查血常规WBC 6.0×109/l,RBC 4.2×1012/l,HB 11.5g/l,血型 A型,出凝血时间及血小板计数均位于正常范围内,初步诊断:孕40天,第一胎,先兆流产。因患者要求终止妊娠,给予人流术。术中发现宫腔深9cm,刮出物有典型绒毛,送病理证实为绒毛。术后子宫收缩好,给予妇月康胶囊 2粒,一日三次,口服,替硝唑1.0 口服,一日一次,首次加倍。阴道少量出血3天后停止。
2结果术后一个月患者月经没有按时复潮,来我院复查。超声检查提示宫角部混合性或高回声肿块。遂后对患者进行宫腔镜检查协助诊断,5%葡萄糖液膨宫,膨宫压力100mmHg,可见双侧宫角及输卵管开口不对称,患侧宫角明显提高,变深变大,内有大量妊娠组织物,组织块粗糙,呈半透明白色[1],通过一5mm×3mm的腔隙与宫腔相连。鉴于组织物陈旧,粘连致密,不能当时手术治疗,取活检,已待再次手术,术后组织病理检查见绒毛。再次手术前用乙烯雌酚2mg,肌肉注射,2次/日及米索前列醇片400µg塞肛,2次/日,共3天,已备血及做好腹腔镜手术的准备。采用静脉麻醉,4%甘露醇膨宫,膨宫压力110mmHg,B超监护宫腔镜介导下反复负压吸宫,经B超检查提示宫腔内无妊娠残留物[2],,手术历时60分钟,出血量90ml,术后无腹痛、发热等,住院5天,最终诊断为宫内及宫角同时妊娠,痊愈出院。
3讨论宫角妊娠是一种罕见的特殊部位的“宫内妊娠”,早期诊断比较困难,其结构多为流产、孕中期子宫破裂或产后胎盘滞留大出血,严重威胁妇女的健康和生命,临床应予高度重视。宫角妊娠是指孕卵附着在输卵管口近宫腔侧或在输卵管间质部,但在宫腔侧发育而不在间质部[3]。简称宫角妊娠以示于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相区别。临床表现为停经、下腹痛、阴道流血和子宫不对称增大,甚至子宫破裂内出血。但因为本病诊断主要是依据临床表现及手术所见,而临床上有部分病人完全流产后阴道流血停止,子宫角部积血被吸收而自愈,也有小部分病人妊娠至足月而无症状[4,5]。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开展也可能使部分子宫角部妊娠终止而未被发现。故实际发病率可能会远高于既往临床统计数据。本例患者宫内宫角同时妊娠非常罕见,发生率未见相关资料报道。追问病史排除了患者口服促排卵药物,充分说明该患者在这次妊娠过程中,有过2次排卵,而且两次排卵都在子宫内受精,但受精时间不同,使得两个孕卵在一个已经进入宫内之后,另外一个孕卵还在输卵管内游走,最后着床于宫角,这一罕见病例的发生,鉴于该患者宫角畸形。出院后1月复查,B超下子宫形态正常,宫腔镜下可见患侧宫角高于对侧宫角,宫角一端开口于输卵管间质部,另一端以细小腔隙与宫腔相连,故形成了罕见的宫内宫角同时妊娠,造成了初次行人流术时无法探及患者宫角进行吸宫而出现漏吸,导致月经不能按时复潮。
宫角妊娠在自然状态下,常于妊娠3个月左右发生流产或破裂,一旦破裂,出血凶险,短时间内可导致休克甚至死亡。因此,宫角妊娠的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尤为重要。Jansen等提出的诊断标准为:①腹痛伴有子宫不对称性增大,继以流产或破裂;②直视下发现子宫角一侧扩大,伴有圆韧带外侧移位;③胎盘滞留在子宫角部。符合上述一项者可考虑为宫角妊娠。但②、③项均需术后确定,如何在术前、特别是破裂前确诊非常重要。对于本例患者及时采用宫腔镜诊治宫角妊娠,取得了很满意的效果。随着现代诊断与治疗措施的不断改进,对于宫角妊娠在宫腔镜直视下行吸宫术有助于正确处理宫角妊娠,临床上有推广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陈坤赞,郭淑贞.二维和彩色多普勒超声对宫角妊娠的诊断[J].临床超声医学杂志,2002,4(6):341-342.
[2] 郭建新,李力,胡珊.宫腔镜于B型超声介导下负压吸宫处理宫角妊娠[J].中华医学杂志,2005,85(18):1283-1284.
[3] 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336.
离任审计报告范文2
一是把握大局,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年初,首先深入研究总理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省审计会议精神,把分析金融危机影响下经济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与榆林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关注体制机制制度问题,关注政策执行、民生利益以及改革稳定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确定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其次,市县审计机关共同讨论审计任务,在对市级被审计对象单位个数、资金总量、分布结构等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中长期任务确定审计重点。第三,以政府名义及时召开全市审计工作会议,明确审计工作方向,结合政府工作中心及要求安排部署全年审计工作任务。第四,整合审计资源,统筹安排审计项目,改进审计组织方式,市、县要求全部实行经费自理,城内全部实行报送审计,以求审计效率提高。
二是分解细化审计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审计项目计划,推行“一个项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一个科室具体负责、一套审计实施方案管理、一套人员负责办理”的工作机制,具体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同步明确完成审计任务的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审计项目,统筹协调,共同实施。配合工作实施进行动态控制、项目督查和效能通报。同时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工作指导,认真贯彻县级领导联系县区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是整合审计资源,发挥整体效力。优化审计资源,统筹审计力量,在全局甚至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人力资源集中完成特定任务。合理利用聘用专家,帮助解决相关技术难题。以此解决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
四是严格执法,确保审计质量。严格执行审计法,并将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全面实施,认真贯彻《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实行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做到程序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到位。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增强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加大审计决定的落实与整改力度,保证审计质量得到全面控制和审计成果有效利用。
五是实行督查督办制度,确保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全年审计工作任务,成立了督查小组,实施“定期检查、部分抽查、效能督查”三措并用督查办法,跟项目、跟进度,对照每项工作的具体完成时限、目标要求逐一核查,有力推动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六是全面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严格按照市审计局制定的《科室任务考核办法》、《公务员量化考核办法》、《县区工作考核办法》进行全面考核,年终进行局内奖罚兑现,促进各项任务的按时高效完成。
离任审计报告范文3
为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应该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资金运行量剧增,经济风险也日益增大,特别是高校后勤社会化,使高校国有资产向国有企业化转型。高校干部涉及经济和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变得非常必要。经济往来给高校管理者明确了经济责任,因而对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类型。
笔者现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对谁进行审计,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每个与经济有关系的干部离任都要进行审计。“离任”就一般情况来讲,有三种类型:一是准备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担任领导职务;二是自然年龄到期;三是要调离现任的工作岗位。三类审计不论属哪一类,都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现任位置离任;二是有经济责任。有一定的责任,就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有经济权力就有经济责任。对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来讲,不论那些业务,他们都有最后决策权,因此是审计对象之一;对每个部门行政副职来讲,都有权力,但不一定都有经济决策权,只有有经济决策权的副职,才可能有经济责任,才属审计对象之一;对一些经济部门,如财务、产业、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负责人,都有经济责任,都是审计对象之一。概括起来讲,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有经济决策权的行政副职、平常业务以经济往来为主的部门行政领导。
二、高校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对内部审计而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的前半部分、审计终结阶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较大的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根据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为先报主管领导,再交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按这样的程序执行,可能有利于单位行政领导,但给审计带来了较大风险。至于审计过程,特别是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现代审计,不可能把每个事项都准确审计到。审计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说明被审计部门就不存在一点问题。被审计部门也应该逐步认识到,审计报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只是审计组对所能审计范围内的结果性报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被审计部门存在的有些问题在本次审计中没有被发现,也可能在审计“初稿”中提出的问题因被审计者提供的资料不全,经征求意见后,确认为合理的,可不在报告中反映。对前一种结果,被审计者不能因此对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横加指责。对后一种结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就给审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可能给单位行政领导带来法律责任。审计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风险是不可能避免,但为了减少风险,内部审计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按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的要求,先征求
被审计部门意见,再提交给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
三、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范围
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需要审计意见和建议,这是实际审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同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离任审计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只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客观、公正的审查,出具结果性审计报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要求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部门行政领导的评价,不是审计部门的职权范围,审计部门也不好作出评价性结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不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即使要评价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业绩,也应当采用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与其在任期间经济目标相比、与同行业公认的原则相比。通过相比较,评价其在任期间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目标完成程度、在同行业所处位置,最终达到审计报告能给委托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提供聘用被审计者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依据性报告。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来讲,遇到的实际问题还可能很多,单位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内部审计要摆好自己的位置,减少审计风险,树立审计独立监督、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是困扰审计人员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人员难以操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
(一)上级审计机关应加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便于审计人员实际操作,以利提高审计质量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掌握好以下七个原则
离任审计报告范文4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将条例草案函送给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中旬,财经委组织调研组,分赴杭州、嘉兴、台州、丽水等地,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委还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交换了看法。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7目,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燃气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生产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西气东输工程实施以来,我省城市更进入了大规模利用天然气的时期,全省燃气事业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燃气普及率达97.99%,其中11个设区城市燃气普及率达98.47%,位居全国第三。
在充分肯定燃气对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迅速,但燃气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也日益凸现,并且越来越对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涉及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规范,确保安全生产与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燃气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已被取消,相应的措施又没有及时制定,对燃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也不多,致使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形势比较严峻。在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抓紧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燃气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对于依法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遵循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法等上位法关于燃气的有关规定,借鉴了外省燃气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吸收了多年来我省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做法经验,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下列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关于燃气工程规划和建设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作了规定。在调研中,各地普遍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鉴于规划与建设对于燃气事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又涉及到多个主管部门,建议将规划和建设单独设立一章,细化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点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增加明确以下内容:1、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中,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2、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3、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4、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将其安全等设施报经有关部门验收。5、对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问题
在调研中,各地反映,目前燃气市场秩序之所以比较混乱,很重要的原因是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送气工等人员的管理不到位。这类人员大多是临时雇用人员,没有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专业培训,业务素质较低,在进行送气、安装等活动中,工作不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有的送气工甚至还非法从事灌装液化气、倒卖液化气瓶等活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款,明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关于燃气压力容器等燃气设施的监管主体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气瓶标准、燃气设施定期检测、燃气充装量及粘贴合格标志等作出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条例草案对违反上述规定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明确执法部门为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液化气钢瓶、燃气设施等开展安全监督。对于燃气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也明确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
四、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问题
条例草案对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应具备的条件、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等作了规定。财经委认为,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考虑到燃气的危险性、对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和燃气经营权资源的有限性,设定该项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省很多城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都未能像条例草案规定的那样,以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这些企业在前期已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生产经营也已步入了正常轨道。有的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经营期限还比较长。对于这类企业,如果也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势必对当前各地的燃气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既维护现有燃气企业合法权益,又促进燃气市场合理有序竞争,建议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对已取得经营权的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所列条件予以审核过渡,符合条件的,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原经营合同(协议)有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条款的,通过协商等方式,在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后,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由此造成其财产损失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依法予以补偿。此外,各地认为,条例草案关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许可问题
瓶装燃气目前仍是我省城乡居民使用燃气的重要方式。从调查中了解到,我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近年来数量增长较快,但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企业违规经营、站点随意设置等现象也比较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对此,各地各部门普遍要求加强监管,确保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又明确保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因此,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对瓶装燃气经营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并明确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具备的条件,是合适的。在调研中,各地各部门还提出,目前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分销点等设立差异较大,而条例草案只对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的条件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建议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及销售点的设立分别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此外,建议增加燃气企业有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六、需要增加与细化的内容
一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建议增加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的有关规定。
二是由于燃气安全涉及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多个方面,而条例草案对这些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规范、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增加对瓶装燃气运输、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设立与管理及宾馆、饭店、食堂等因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燃气瓶组的规定。
四是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条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离任审计报告范文5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各种原因离开现工作岗位之前,就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鉴证和评价。
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节约使用国有资金,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干部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的规定,增加了事业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对事业单位形成有力的监督力量,对于干部管理和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三、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本文分析的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分析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问题。
1.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内审人员缺乏专业素质
由于领导重视不足等原因,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一般内设于财务部门或者纪检部门,将内部审计限制在了一定范围内,多数时候账务处理与内部审计相重合,形成了 “形式主义内审”。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大多为财务基础工作方面的人员,对单位管理、投资和外部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不足,不利于对内部机构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审计和评价。
2.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造成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现象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平衡是致使部分单位没有自己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章程、工作规范指南的重要原因。很多时候审计人员只是依靠自身工作经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遵照执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章程及工作规范等,使得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
3.未有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人员运用一些审计方法控制审计质量是审计部门自身的一种自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强化审计质量。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控制也是审计的重点。通过对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审计环节的质量控制,可以确保预期的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实现,保障审计效果。目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还未全面开展质量控制制度,使得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
4.先离任后审计问题比较普遍
“先离后审”是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特殊现象,这一现象不仅违背国家“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也使得内部审计的结果利用不充分,其缺陷一是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功能,同时也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使得被审计责任人责任心降低,增加工作中出现非善意行为的可能性。
四、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1.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合理设置审计机构,培训专职审计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理解、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置独立审计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给予审计工作必要的支持。组织培训专职审计人员,并要求参加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精通经济业务、经营管理问题,还必须娴熟掌握和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和手段,独立性强,政治意识强,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健全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规范
事业单位应当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本事业单位的规模、人员、特色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的规范,保证所有内部审计项目都有章可循。建立内审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未能按照审计规范执业的内审人员追究其责任。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审计小组成员特长确定审计岗位和审计人员职责,确保在审计方案上控制审计质量。合理确定审计取证范围、使用规范的审计方法和明确审计取证责任是确保审计证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严格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动态化
科学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内容与审计重点。贯彻“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重点部门和领导干部,结合其任职情况编制滚动审计计划,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离任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 审计的风险与防范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及其表现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所收集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可靠、未能全面了解责任者所在单位的情况而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从而导致对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准确或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引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和其他审计风险一样,处处存在,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常见的风险有以下方面:
(一)审计准备阶段的审计风险
审计准备阶段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前未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而使被审计对象以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为由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1.没有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原则,在责任者调离原单位且到新单位上任以后,审计工作才介入,使审计核实、定性、评价带来困难。
2.忽略审计通知书的时间界限,不是在实施审计前三日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责任者,而是电话口头通知,甚至在进驻审计日才把通知送给被审单位。
3.审前不作调查,对责任者和所在单位(企业)的情况心中无数,编制的审计方案流于形式,抓不住重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
(二)审计实施阶段的审计风险
审计实施阶段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因专业技能、政策水平、综合素质等主观和客观原因的影响,导致审计结果产生偏差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1.取证风险:如果审计人员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完备就不能满足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就会导致审计结果偏离事实,而产生风险。
①获取了与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不相关的审计证据,如工作方法、生活作风等不属于审计范围的证据,并写进审计报告。
②审计工作底稿取证手续不全,如:对有关事项调查当事人的询问记录,没有被调查人的签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盖公章。
③有的审计人员违反作业准则,调查取证时一人单独进行。
2.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由于在实质性检查的现场作业中所造成的的失误使审计结果偏离事实的可能性。
①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没有或不认真检查测试,凭书面和口头汇报去判断。
②在进行审计抽样检查时,选取的样本量不够,使审计结果误差较大,可能会遗漏违纪违法的审计事项。
③对资产核实时,单纯从数量上检查,忽视资产的构成和存货对成本、利润的影响。
(三)出具报告阶段的审计风险
出具报告阶段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把握不全面,对责任者的经济责任评价不准确,未能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给审计主体带来不良影响和某种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
1.把一些未经查证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实和问题写进审计报告。
2.不按审计规范征求被审单位和责任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或口头上征求意见而不要求书面意见。
3.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异议后不去核实也不作解释。
二、防范审计风险的对策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抵御、降低审计风险的根本保证,因此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重要对策就是过硬的审计质量。在审计实践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和降低了审计风险。
(一)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
1.从实际出发,做好审前准备工作
①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接受不同的授权或提请。坚持“先审后离”原则,对一些账不清、悬而未结、交接未办就离任的审计项目要慎之又慎。
②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对审计的难点和风险进行分析和估计,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审计人员进行合理明确的分工。
③在实施审计三日之前向被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通知书》中要求被审计对象在进点审计前提交述职报告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作出承诺。
2.因地制宜,运用听、看、查、比、核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①听:在进点审计时,先召开领导班子、工会和财会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责任人有关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和所在单位有关制度建设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审计过程中,走访有关人员,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情况。
②看:通过审阅管理制度、合同协议,核对账表、账物,看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财产物资管理是否完善,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③查: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查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几有关资料可选用顺查、逆查、详查、抽查方法,发现疑点再深入查明,以核实利润的真实性;分析债权债务的风险性;查证资产的安全性;检查各项收支的合法性。
④比:责任人任期初与任期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考核任期目标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⑤核:坚持复核制度,收集的审计证据和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均经审计组长复核后才交被审单位的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名和盖章,如有异议再进行核实,如有错误和偏差则要重新取证。
3.事实求实,客观公正出具审计报告
①审计组长综合实际情况草拟审计报告,如实反映经营管理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抓住事物的主流,对责任人进行全面、综合的客观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写审计报告时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责权结合,对从任职前、任职中和离任不同时期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对审计中未经查证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实和问题不作评价;三是对查出的问题适当披露,并如实向干部主管部门反映。
②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无特殊情况,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应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4.审计组长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适当修改,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把审计质量关
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我们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注重从学习、培训、管理三方面去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1.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活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2.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一方面抓住各种学习培训的机会,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2周的脱产学习,另一方面在审计过程中边干边学边提高,遇上审计的难点疑点问题集体讨论,分析研究,使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和充实,业务能力在审计实践中不断提高。
3.建立审计项目管理机制,坚持组长负责制,严格执行审计操作规程,对现场作业的每一个审计环节责任到人,实行审计风险责任制。促进审计人员认真对待每个审计项目,把好审计质量关。
几年来,我们先后对150多个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对责任者的业绩予以肯定,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披露,提高了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增强了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了干部廉政建设。实践证明,只有依法审计,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才能提高审计质量,从根本上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朱书依.经济责任审计防范风险对策[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1):28.
[2]谷云波.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及其防范[J].一重技术,2003(3):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