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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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

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范文1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文化大革命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

目前, 法学界对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主要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应纳入刑事处罚。由上述观点可知,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消除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在法律构架上与《刑法》、 《行政法》是协调互补,并列存在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应纳入行政处罚系统里,还是应归刑罚处罚体系,而是应按行政处分、司法处分、刑罚处分三级层次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应属司法处分,如果要让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有一个合理的存在空间,势必要适当调整《刑法》、 《行政法》等法律法规。 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另可被判刑一年有期徒刑,也不愿判三年劳教” ④的情况。 那么我们应如何调整我国的法律制度呢?我们仍应以宪法为根本,以被处分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分为:1.行政拘留(行政处分), 最高不超过15天。2.文明矫治处罚 (司法处分),封闭执行期限大于15天,低于2年(含2年)(据全国劳教场所统计劳教收容执行的实际平均期限为13个月)。3.判刑处罚(刑事处分),执行徒刑期限仍以1年为底线的。相应地取消或修改《刑法》中的管制(上限为2年,下限仅3个月)、拘役(上限6个月,下限仅1个月)和部分低于2年的有期徒刑。 为了防止多次重复犯罪的发生应对多次违法人员进行罪错累加处罚。

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范文2

一工厂主管安全职责

1对工厂的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并直接管理工厂的安全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5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发生;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质检部安全职责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3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工厂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3负责厂内消防、有毒物品、爆炸物品、灼伤、触电等的急救措施,及时准确的进行抢救、报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六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3在生产中发现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做出详细记录报告分送厂安全部门;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对新员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3对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八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九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果断正确处理事故,并及时性如实汇报,保护好现场;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范文3

一、总体思路为了更好地解决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我省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将以就业训练为基础,以促进市场就业为导向,以开发岗位为依托,以促进就业为。目的,通过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前训练,实现就业训练与见习的有机结合,达到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目的。

二、实施对象各类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毕业生。

三、实施步骤

l、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以已开展就业训练的院校为基础,在搞好《劳动法规常识》、《就业指导》、《职业道德》等就业教育课程的基础上,有组织地吸纳应届毕业生或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2、依托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处),对参加就业前训练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建档造册,将毕业生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纳入“大学生见习计划”的资源库;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可凭《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过原毕业院校或直接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3、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的应往届毕业生须填写《就业意向书》,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了解毕业生的求职愿望与需求,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提供依据。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毕业生填写的《就业意向书》,与相关用人单位联系,提供见习岗位。

5、根据其意向书的要求,有组织地安排他们到合适的用人单位进行见习,见习期3—6个月。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费用300—500元/月。

7、学生见习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转入正规就业。对见习结束但未被正,式录用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已享受免费培训的不再享受该政策),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工作。

四、实施目标2004年—2008年五年间全省计划组织20万名应往届毕业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成功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是搞好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有益尝试和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下大力抓实抓好。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成立“大学生见习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该计划的具体实施。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责成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务必使该计划落到实处。

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范文4

(湖北  武汉  王培荫)

主题词:收容  收容教育  违法  废除

随着2003年8月1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该办法中所确定的收容遣送制度也随之取消。大学生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一时间,民怨鼎沸,使早已臭名昭著的收容遣送制度终于成了过街老鼠。而在打鼠的过程中,媒体的介入,三位法学博士和五名法学专家的上书,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称“(收容遣送)引起了司法制度的混乱,不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扩大了打击面,加深了社会矛盾,已成为法治建设的桎梏,应予以取消。”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第一条却是这样规定的:“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从该条文,我们只能看出该办法的制定时的目的是多么善良和冠冕堂皇!完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社会的弱势群体,是为秩序和安定团结嘛。又怎么会法治建设的桎梏,应予取消呢?至少表面上良好的立法目的,却导致在执行的实践中南辕北辙呢?这是应该引起人们深思的!无论如何,这个办法总算是被明智的领导层废止了,亡羊补牢,虽然有些晚,生命的代价过于大。

与此类似,且与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更违法和更不人道的,并长期为学者和有良知的司法、执法人员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却没有被宣布废止,迄今还在实际中运用得不亦乐乎。尽管如此,反对的声音微弱却一直不曾停止。

而另一种制度------收容教育,反对的人却极少,甚至很多人都闻所未闻,连专家学者可能都未曾听说过。

何谓收容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办法,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

收容教育与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并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区别。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其对象是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的犯罪行为,不够或者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采取限制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高最重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1)对象较为复杂,即包括了《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9条和10条限定的对象,又包括了《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1条的对象“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呢?曾经有过争论,《行政处罚法》中采取回避的态度。国务院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明确解释为行政处罚。至于收容教育,其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卖淫嫖娼人员,至于参与卖淫活动的引诱、强迫、容留、介绍、组织卖淫的人员是否归属其中,此办法未明确列入,也未见明确的解释。此前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倒有,如《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中列入了其他类型的与卖淫嫖娼相关联的人员。对于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笔者却认为应该认定为行政处罚。其主要的理由。第一,与劳动教养比较,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指出,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而收容教育的方针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对收容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两者的目的和途径以及对被教育对象的实际效果而言,没有什么差别。我国长期以来,将劳改人员和劳教人员并列,对两者而言,无论是同一种的“监狱”式的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在观念上和实际上,少有差别。收容教育与劳教又基本是一个模式。如果劳动教养被明确为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也可以划入行政处罚的行列。即使,当初制定该办法时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当时的行政法理论上还未将其准确定性罢了。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具备临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直接的目的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限制的后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二、实行收容教育的所谓法律依据

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1号公布)的第4条1款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于1994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30条1款明确规定的是“严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显然在立法主体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同一惩治对象-----卖淫嫖娼人员,所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因此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基本法理,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惩治,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处理的方式只能是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罚款等其中之一种或一种与罚款并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方式并不包括收容教育,而不论收容教育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可以得出收容教育已经被依法废止的结论。如果有人一定要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不是还白纸黑字地写着“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吗?不错,形式上是存在,但是从实际来看,法律效力已经丧失,从实质上讲,该具体规定已经作了修正。最方便的一个例证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30条2款中不是仍然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这个以强奸罪论处,就没有法律效力。我想今天的司法机关不会对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被告人,以强奸罪论处吧。原因显而易见,新《刑法》已经对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犯罪行为,不是规定为强奸罪而是嫖宿幼女罪。

虽然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我们权且承认其为行政强制措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及相关的文字规定和执法的现实都显示:既为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卖淫嫖娼人员的人身自由,确实无庸质疑。那么,依照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5项明确指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该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可见,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同样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国务院的授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应该自《立法法》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也即,该授权依法无效,国务院无权制定有关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的行政法规。如果已经制定的,则因为与上位法抵触而失效。

三、违反我国的〈〈宪法〉〉和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

我国<<宪法>>第5条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并且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监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因此,如果被收容教育的人员被剥夺自由或被监禁,应该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否则,不仅是违反了上述国际公约,也违反了国内最高法----<<宪法>>这个其他国内法的母法和法源。

后记:我本来不想写刑法之外的东西,每个人有自己的专业槽,不好意思在别的槽边偷食或鹊巢鸠占。好在仅仅写的法律方面的,多少懂一点皮毛,没有写电子、经济或医学我一窍不通的东西。本文的写作缘于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花甲男子,因为一纸收容教育决定,就关进去了。当时就开始思考,思考在写本文后并未停止。

连可以算作慈善行为的收容遣送都在实际执行中,完全变了样,何况本身就是出于惩治目的的收容教育呢?广东曾经在孙志刚案件之后,又暴露了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把戒毒的女性出卖给“鸡头”而强制她们卖淫的丑闻。劳教所、戒毒所、收容遣送所都有过丑闻,这些还只是冰山一角。目前还没有看到收容教育所的丑闻,但是,全国183个收容所,每年约四万个被收容人员(2),没有暴露不等于没有。在曾经为高雅、脱俗的“象牙塔”丑闻尚且层出不穷、习以为常的情况下,如果说决定采取和执行收容教育这些权力没有被滥用,如果说收容教育中真的没有丑闻和罪恶,那是奇闻!何况中国人有“万恶淫为首”的思想传统。对待卖淫嫖娼的人员,怎么可能手软,怎么可能人道!更别说堂而皇之地依照“规定”可以收取被收容教育人员和其家属的钱,名义上有伙食费、治疗费、水电费等。一旦决定了收容教育,被收容教育人员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哪敢不低头?

卖淫嫖娼,是有很老的历史了,回顾其源头,也许并不是今天人们想的那么邪恶和堕落------在西方,神妓,是一种为神而作出身体奉献的女人。性成为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义务,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今天,怎样动用公权?全国各地,遍布有卖淫嫌疑的场所,我们今天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合法地予以规制,应该好好的考虑了,是疏还是堵?是先关窗户再整理房间内被风吹乱的纸张还是不关窗户就这么将吹乱了的纸张顾此失彼,手忙脚乱的整理下去?爱滋病的阴影愈来愈近,怎么在两害相权中取其轻?我们曾幻想在现阶段创建一个没有剥削的制度,结果呢?但是引进了外资,放松了对内部民营资本的管制,虽然有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可是,经济发展了。我们的思路应该开阔些。那么多的收容教育所,劳而无功,吃力不讨好.

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范文5

一年来,我科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把握工作要点,开展了劳教管理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面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1、强化“三个作用”,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领导的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干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建立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为基本目标,把立足点放在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上,切实提高广大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平,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如山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

2、建章立制,用制度管理干警队伍。制订了__*等规章制度,加强了对干警规范化管理和直接管理的力度。同时在干警中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教育,通过抓教育、抓防范、抓查处,构筑思想防线。

3、继续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所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坚持所长办公会,抓好层级控制,增强机关工作的条理性、协调性、规范性,提高综合服务保障水平。对劳教人员的收容、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执法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完善了一系列执法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坚决杜绝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强化安全首位意识,确保场所安全稳定。

1、牢固树立“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是劳教机关工作永恒主题”的思想观念,在巩固现有安全稳定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全工作的可靠程度,以实现零指标为动力,再创“四无”所。

2、继续抓好各科队“一把手”责任制,突出第一责任人的作用性。认真落实大包干、大排查制度,以责任区划为要求,抓好落实。加强对所情和劳教人员思想动态的研究和掌握,发挥、利用好劳教信息员的作用,开好动态分析会,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警性

3、开展“清找超期外医、久假不归劳教人员”专项活动,把在外的劳教人员及时收回所内管理。并根据省劳教局的安排,开展了“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活动,制定了实施方案,抽调专人负责解教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切实做到人员底数清、资料齐。

4、成立场所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场所护卫组织建设和安全大排查工作,认真落实所领导带班督察制度,各大中队实行双人双班,加强对场所周边环境的巡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消除场所安全隐患,确保了“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党的十七大”等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的场所稳定。

三、强化教育改造功能,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1、抓好“三课”教育和出入所教育,在入所教育上,强化从源头抓起,建立新入所人员“底数”情况、认罪认错等方面教育档案,为今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提供依据;在出所教育上,进一步拓宽教育内容,提高回归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包括心理适应能力、就业谋生能力等),巩固改造成果。

2、认真落实好劳教人员思想动态分析会制度,准确掌握所情,认真细致地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及时了解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教育、防范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案。对重点难危人员建立“难为人员教育转化档案”,针对各自不同的特点,采取一对一的包夹监控和帮教措施,促使其转化。

3、继续深化劳教办特色工作,健全、完善三种管理模式配套制度,坚持以半开放式管理为主,继续在劳教人员中广泛深入的推行《劳教人员三种管理模式实施细则》、《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细则》,以此加强对劳教人员的科学化、人性化管理。

4、塑造人文教育环境,大力开展所区文化辅助教育和社会帮教。结合各种节日纪念活动、专题座谈会、法制宣传报告等形式,深化教育效果;利用图书室、广播室、黑板报、场所小报等开展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劳教人员开展篮球、拔河、猜谜、歌咏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有力调动了劳教人员的参与热情和改造积极性,营造了安定祥和的所区文化。

四、继续抓好生活

卫生达标工作。

1、对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劳教人员按标准吃足、吃熟、吃得卫生。在劳教人员生活经费严重不足和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在节日期间对劳教人员的生活进行补贴。继续抓好小卖部的管理,在保障价格公平,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严把进货质量关、价格关、审查关。

2、认真抓好生活卫生达标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水平。坚持在场所开展以环境卫生、内务管理、个人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检查评比,加强对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3、制定了__等一系列生活卫生、防疫方面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安全管理;在所内广泛开展防病治病宣传教育,加强对性病、结核病、艾滋病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监控、治疗。

五、深化劳教经济改革,加快劳教生产发展。

1、改革现有的生产管理模式,引入竟争激励机制,调动、激活劳教人员的积极性,搞活劳教生产。积极鼓励生产一线的学员对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操作流程等进行改革创新。并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革新生产技术的学员给予奖励。

大学生劳动教育措施范文6

【关键词】中职生 劳动耐力素质 桎梏存因 提升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8—0193—01

一 桎梏中职生劳动耐力素质的存因

1.社会历史的原因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及我国《劳动素质计划纲要》的贯彻实施,确实促进了群众活动的开展,家长对学生劳动素质的重视程度,参与劳动素质活动的热情、意识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如偏重娱乐性的劳动素质而忽视基本身体素质的培养。许多家长在子女所从事劳动项目的选择上,对基础性的项目热情很低,有的甚至持反对态度,害怕子女吃苦或出危险,这种想法造成了学生走上社会后心理承受能力偏低。从挫折教育的角度看,对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存在着较大的教育缺陷。这种错误的思想意识大大削弱了学校劳动素质的基础性教学,也阻碍了劳动素质项目的长远、健康的发展和学生终身劳动素质能力的更好培养,同时与学校培养学生劳动素质的根本任务也是背道而驰的。

2.“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影响了学生劳动耐力素质的培养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对迅速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毫无疑问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给这些被称为当代“小皇帝”的孩子们的成长教育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他们多受长辈溺爱、呵护,以致养成自由散漫、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性格,缺少主动亲和、关爱他人的意识,不能吃苦耐劳,缺乏乐于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这自然加大了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的难度,尤其是使当前社会还没有正确认识观的中职教育更是举步维艰,要想将劳动素质教育实施得有声有色则更是难上加难了。

3.中考体育加试项目的设置和调整放松了学生劳动耐力素质的培养

目前,桑植县的教育仍还茧缚在应试观念的尘网之下,多数学校只围绕体育考核项目而上相应的体育教学内容,其中有关耐力的项目多被取消,致使初中生的耐力素质水平整体下降,进而造成升入高中后的学生的耐力素质水平逐年下降。现实生活中,普高、职高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晨会等重大活动,站立晕倒的现象呈逐年上升之势。

4.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局限了学生劳动耐力素质的培养环境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使许多农村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农村学生通过体力劳动来提高耐力素质的自然方式和优势亦已逐步失去。过去农村学校学生耐力素质水平整体优于城市学生的格局已被打破,城乡学生的耐力水平差距已大大缩小,客观上也造成了农村学生耐力素质水平的逐年下降。

二 对劳动耐力素质的再认识

劳动耐力素质是运动的基础,广义上,是人体基本活动能力的保证,是人体这台世界上最精密“机器”运动的一个基础,对人体的正常行为动作起到了一个保障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耐力的认识有所增长,但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对其获取仍局限在被动水平上。纵观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它们都很重视基本劳动耐力素质的训练,都把基本耐力素质的训练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熟练技术工人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

如日本技术工人的素质是世界一流的,无论是在技术还是在劳动强度的承受方面都是最好的,这正是与日本重视发展体力,大力推行劳动素质教育有关。

我国自新课程改革实施以后,更新了教育观念,产生了一些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但任何方法、手段、观念均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未必能达到最佳效果。就学科而言,双主体教学无疑代表了当今教育教学的潮流,但必须要以一些条件作为它的发展基础。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过分强调采用新的方法和手段,强调“快乐”,忽视了当前农村劳动素质工作的开展受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现状,忽视了可操作性,把劳动耐力素质这类最原始的、操作起来方法简单易行、锻炼价值较高的项目给忽略了。

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劳动耐力素质是中职生专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中职生在校期间体能的储备、专业技能的掌握和提高,是学生走上社会后谋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中等职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三 提升措施

第一,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学校劳动素质管理体制。由校长室督导下的教研组长负责,教务处协调,政教处、总务处、团总支及学生会协助。

第二,把劳动素质耐力跑项目作为每学期的硬性必考项目和课外活动的主要项目来组织实施,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素质思想意识,并适度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使学生全方位地接受劳动素质教育。

第三,营造积极的校园劳动素质文化氛围,来推动学校劳动耐力项目的开展,通过多种形式介绍耐力跑知识及耐力跑的运动规律、运动技巧等。

第四,以围绕“学生专业学习服务”的宗旨来开展劳动素质教育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注重课内、课外的有机结合,认真做好班级的普训和学校的集训工作,努力做到以点带面,逐级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