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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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1

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信贷资源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信贷资金是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我国银行信贷配给现象普遍存在,信贷资金大部分流向了国有企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本文利用边际资本产出率ICOR以及投资与产出的计量经济模型回归拟合,对1999-2009年我国企业的投资效率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投资效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过度投资的行为。针对此问题,文章分析国有企业过度投资以及银行信贷配给的原因,并提出改进信贷资源配置的对策。

关键词:投资效率 信贷资源配置 ICOR

我国信贷资源配置的现状

(一)国有企业投资现状

近十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始终高于65%,伴随如此高的资产负债率的是低资本利用效益。我国银行有80%的信贷资金投向了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往往借新贷还旧贷,长期高负债加剧了其过度投资的倾向。国有企业贷款资金过多地用于扩大投资规模以期增加利润,这种过度扩张带来的却是贷款的持续增加以及负债风险的加大。一旦投资失败,这种高负债、过度投资带来的高风险就会爆发,形成不良贷款,最终通过资产剥离转嫁给国家。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我国工业产值的60%、利税的40%、出口的60%、就业机会的75%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另外,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的企业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而银行信贷资源大部分流向了国有企业,真正配置给中小企业的还不到五分之一。2008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4%,同期全国贷款增长率为14.9%,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63%的小企业存在融资需求,其中50%采用民间借贷, 15%通过银行,6%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7%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另有22%的小企业未发生过借贷行为。

(三)银行信贷现状

1999年我国成立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价值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1.39万亿元不良贷款。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01年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5.37%;2003年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8%。2008年3季度末,不良贷款率降至6.01%。其不良贷款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与国际银行1%以下的不良贷款率仍有较大差距。这说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有限的信贷资源没有配置给投资效率高的企业,大量信贷资源流向了投资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

实证分析

近十年来,我国的投资年均增长率为22.5%,2009年高达30%;投资占GDP的比重平均为45.98%,2009年甚至达到65.96% ,如表1所示。如果这种趋势长期保持下去,必定会造成产能过剩、资源大量浪费,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如此巨大的投资规模下,投资是否有效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本文引入了投资效率这一指标来衡量。

(一)度量投资效率的指标ICOR

1.通过测算边际资本产出率(ICOR)来衡量投资效率。边际资本产出率(ICOR)是反映投资效率的经济指标,用以衡量一个经济体单位产出增长所需的投资量。一般而言,一个经济体的ICOR越高,其投资效率和生产效率越低。边际资本产出率是资本存量的变动与产出的增量的比率。

边际资本产出率(ICOR)=资本存量增加值(dK)/生产总值增加量(dY)

资本存量的变动等于投资流量,产出的增量可以用GDP的增长来表示,即边际资本产出率是年度投资量与当年生产总值增加额的比率。

边际资本产出率(ICOR)=当年投资量(I)/生产总值增加量(dGDP)

2000-2009年我国的边际资本产出率ICOR的变动趋势如图1所示。

2.考察国有企业的边际资本产出率ICOR。当年投资量I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gint)来计算,生产总值增加量(gpro)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总值占全国GDP的百分比乘以全国GDP来计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边际资本产出率为:GICOR=gint/Δgpro。由表2计算得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边际资本产出率GICOR的变动趋势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2001年国有企业的ICOR比较异常,这是因为2000-2002年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阶段,大量国有企业改革为股份制企业,在计算国有企业生产总值时由于企业数锐减,国有企业的生产总值较去年变化不大。许多国有企业在改制后改革创新管理,企业效益增加,相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就较低。

从图1的国有企业ICOR和全国经济ICOR的对比可以看出,就全国而言,2000-2007年的投资效率较为稳定,而从2007年往后,投资效率明显恶化。就国有企业而言,2003年之前的投资效率很差,在经过国企改制改革后,投资效率明显改善,而2007年后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效率明显恶化。总体来看,国有企业ICOR始终高于全国水平,可见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是比较低的。

(二)回归方程拟合法度量

还可以用资本增量对产出的回归拟合系数作为衡量指标,即用投资对GDP进行回归拟合,这是许多文献研究投资效率时所采用的方法。如果回归拟合系数越大,即回归方程拟合的越好,投资效率越高;反之则说明投资效率越低。

1.根据表1中的数据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GDP进行回归拟合。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GDP的趋势图,发现其变化具有时间趋势,故对GDP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取自然对数以消除长期趋势。取样本区间1999-2009年,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自然对数为lninvent,GDP的自然对数为lngdp,设定理论模型:

lngdp=a+b*lninvent (1)

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该模型,结果为:

lngdp=4.52+0.67*lninvent

t: (26.14) (43.51)

R-squared=0.995,拟合优度为99.5268%,可以看出模型拟合的很好。方程中系数的P值为0,小于显著水平0.05,可见系数显著。T检验通过,系数显著。Prob(F-statistic)为0,小于显著水平0.05,F检验通过,方程显著。模型拟合图如图2所示,可见方程拟合较好。由回归方程可得,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1%,GDP增长0.67%。

2.根据表2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生产总值进行回归拟合。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生产总值的趋势图,发现其变化具有时间趋势,故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取自然对数以消除长期趋势。取样本区间1999-2009年,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自然对数为lngint,生产总值的自然对数为lnggpro,设定理论模型:

lnggpro=c+d*lngint (2)

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该模型,结果为:

lnggpro=3.54+0.73*lngint

t: (7.19) (15.09)

R-squared=0.962,拟合优度为96.1976%,可以看出模型拟合度不是很高。方程中系数的P值小于显著水平0.05,可见系数显著。T检验通过,系数显著。Prob(F-statistic)为0,小于显著水平0.05,F检验通过,方程显著。模型拟合图如图3所示,对比图2可见方程(2)拟合度比方程(1)差。

由于模型拟合度不是很高,DW=1.03,模型存在一阶自相关。 由于相邻残差之间出现正自相关,对残差滞后一项消除一阶自相关,结果为:

lnggpro=418.83+0.03*lngint+ar(1)=0.999

从DW值可知,模型已消除自相关。

3.对比分析。方程(1)的R-squared值明显大于方程(2),因此方程(1)拟合的系数大于方程(2),可见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较低。全国GDP增长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散点图如图4所示。从图4可知,剔除最后一个异常点,两者之间具有较高的拟合优度。国有企业的生产总值增长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散点图如图5所示。从图5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拟合优度较低。这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较低。

综合上述计量检验分析可以看出,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偏低。

原因分析

(一)国有企业过度投资原因分析

1.委托机制导致过度投资。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经理对待项目风险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可能与股东不同。Murphy(1985)认为经理存在使企业发展超出理想规模的内在激励(帝国建造倾向),通过不断投资新项目,拥有更多可控资源。经理的这种帝国建造倾向容易导致其进行过度投资,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获得额外收益。陈少晖(2010)认为经理在职消费往往与公司规模呈正相关关系,因此经理有扩大投资规模的动机,投资到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未必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项目。另外,经理的过度自信也会导致其高估投资项目收益、低估投资风险。

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全国人民,实际却是股东缺位、控股权虚置。国有企业的所有决策都由经理完成,并不像普通股份制公司经理那样会受到董事会制约。国有企业经理通常没有公司股份或占较少股份,对企业利润的享用不会超过其任期。因此,国有企业经理往往热衷于扩大企业投资规模以获得规模私利,进行过度投资,导致投资低效。

2.政府干预导致过度投资。许多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人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进行分税制改革和行政权力的区域划分以后,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的干预能力得到提高。国有企业的过度投资,为政府稳定就业、增加税收、提高GDP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地方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往往会为了其公共目标,要求地方企业加大投资,以提高地方就业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政府政绩。张洪辉、王宗军(2010)的研究表明,政府干预程度与企业过度投资水平正相关。因此,政府政绩观导向也是导致国有企业过度投资的原因之一。

(二)银行信贷资源配给原因分析

1.预算软约束使得银行更乐意贷款给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概念最早是由Kornai(1991)提出,它用来描述存在政府干预时,由于企业经营者存在政府救援的理性预期,企业的资金运用超过了它当期收益范围的现象。盛名泉和李昊(2010)认为对于未完工且无效率的投资项目,政府或贷款者有动机追加投资,因为追加投资的边际收益可能大于项目废弃产生的成本。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预算软约束现象,常常采用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的办法来获得更多贷款以支持更多的投资。

政府对国有企业有许多优惠政策,如资源垄断独占、税收减免等。国有企业若面临投资失败,政府反而会想办法帮助其获得新贷款以期止损。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其在生产能力和交换价格上有一定的控制力,银行往往看中其垄断地位,而忽视了贷款风险。这种预算软约束刺激了国有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

2.信息成本和信用评级制度。贷前调查、审批、贷后监控通常是银行进行信贷活动获取相关信息的手段。获取信息必定要付出直接或间接的费用,信息获取不可能无穷尽地进行。与中小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信息成本较低,信息较为完善。因此,商业银行会认为国有企业的风险较低,从而为国有企业提供较多的贷款资金。

20世纪末,我国银行开始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企业的风险评定来确定允许审批通过的贷款额度。这种分类制度较粗糙,也没有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在这种制度下,企业进行扩张性投资往往被认为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企业经理也会通过追加投资来扩大投资规模,以期被认为具有更多的投资机会以及较小的投资风险,从而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资金。这使得过度投资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贷款资金,信贷资源过多的流向了过度投资的国有企业。

对策和建议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担保能力差等原因,很难从银行申请得到能满足其发展的信贷资金。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上浮20%左右,如果银行能够做好中小企业信贷,那么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难题,银行也能获得更多利润。其对策主要有:

信息共享。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严重,银行获取其信息的成本较高且不全面,以致于不能做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可以通过银行间信息共享,以减少平均信息成本。另外还可以通过各地各行业中小企业协会来获取所需信息。

联合担保。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差,信贷风险较高,因此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各地各行业中小企业协会担保、上下游企业相互担保或担保机构担保的手段来提高信用。

制度创新。为中小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客户评价标准和准入范围,简化信贷流程,度身订做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的信贷品种,制定专门信贷考核办法及责任制度等。

我国的信贷资源更多地流向了过度投资的国有企业,助长了其过度投资行为,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国家作为出资人应当行使股东的基本权利,强化对留存利益重新配置的监督,从而抑制其过度投资行为。而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不能一味地给予特殊待遇,要审核具体资金运作情况、申请贷款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以投资效率为审批标准来发放贷款。可以通过改革信贷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将发放贷款的质量与其收入、奖金分配挂钩,同时对审查人员按照业务能力和经验资历实行资质分级,并在给予不同的投票表决系数,以突出资深信贷员在信贷决策中的作用。

银行要根据企业的投资效率来进行信贷资源的配置,这样既可以使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得到充足的资金来进行项目投资,又可以使信贷资源配置的质量提高,提高银行的效益。将信贷资源更多地配置给投资效率高的企业,提高我国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使有限的信贷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Murphy K.J.Corporate Performance and Managerial Remuneration:An Empirical Analysi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1985,7(1)

2.陈少晖.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国外运行模式与中国的制度重构[J].财贸研究,2010,21(3)

3.张洪辉,王宗军.政府干预、政府目标与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J].南开管理评论,2010,13(3)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2

一、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现状分析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着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增速,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比重一直很高,2000年为50.1%,超过半数;2001~-2004年分别是47.3%、43.4%、39%和35.5%。在2005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8774亿元,其中,城镇投资7509647,元,仅在城镇投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就达40047亿元,占全部城镇投资的53.3%,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5.1%。2006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109998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为45212亿元,占41.1%(见表1)。所以,由数据可知,国有企业仍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主体,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决定着我国企业投资效率的方向和趋势。

(二)国有企业投资效率分析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为了面对国内需求不足而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得到回升。但是,不断提高的企业投资率却伴随着较低的投资效率,这给我国经济长期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如图1所示。自1996年以来,我国实际增量资本产出比一直保持在4.5―5.0的高位上,这意味着增加4.5至5.0元的资本才能增加1元的GDP产出,说明伴随着中国企业投资率的不断上升,企业的投资效率却在降低,即我国目前的高投资率是以牺牲资本利用的效率为代价,过高的投资率导致了大量的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在我国企业的非效率投资行为中,国有企业的非效率投资行为尤为严重。30%的国有企业却占有几乎70%的国家信贷,投资效率低下,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从1983年到2003年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223464亿元,但至2002年底,国有工业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却只有35741.27亿元,这说明国有企业投资而不形成资产,投资而不产生效益。2002年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是2.7%,整个社会的资产利润率是3.5%,而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是5.31%。即国有工业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仅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左右,比整个社会低0.8个百分点。不仅如此,由于很多国企的利润来源都是垄断行业和垄断领域,因而,如果没有垄断,国企的投资效率还会进一步降低。

二、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内源融资软约束及理财目标错位导致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变异 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目标遵从于企业的理财目标。但是,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往往并不是以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为准绳。相反,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长达十几年的利润不分红政策,导致了国有企业拥有大规模的留存收益,这些留存收盎受到严格的审核监督,因而从内源融资能力上使企业投资具有非市场化动机,产生了背离理性预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投资目标的多元化。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中,缺乏正确统一的理财目标作指导,导致投资目标多元化,再加上投资预算的软约束,最终导致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发生扭曲,造成国有企业在配置和使用稀缺投资资源上的低效率。二是在规模上求大。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宏伟的经济发展计划,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才能得以实现,于是大规模的醇存收益便成为国有企业进行非效率投资行为的资金保障。三是在结构上求全。长期的“条块”分割所形成的“万事不求人”和“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导致“大而全、小而全”的建设投资格局。四是在效果上急功近利。快速发展的愿望往往使国有企业将能在短期见效的当前热销产品的生产作为投资对象,不合理的重复投资建设由此层出不穷。

(二)现有股权结构下的“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企业严重的过度投资行为倾向 在我国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股东、内部管理层冲突中,由于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的客观存在,形成了国有企业投融资效率低下的现状。由于国有企业对资本成本的片面理解,只重视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甚至银行借款形成的债务资本成本,而忽视国有企业留存收益等权益的资本成本,从而形成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过度投资的偏好,资本使用效率低。而且国有产权的直接代表人是国资局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他们拥有控制权却缺乏剩余索取权,缺乏监督经理人的动机。我国的经理人市场也不完善,针对企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有企业不存在一个完善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即使国有企业绩效较差,也没有被恶意收购的威胁存在,这些都使得内部经理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具有较大的权力,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并导致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中普遍存在基于内部管理层利益的过度投资行为倾向。

(三)债务融资对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失去相机治理作用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中,由于国有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同源性,导致负债失去了对国有企业的相机治理作用。在我国,国有企业债务按照融资的渠道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借贷和公司债券两大类。由于我国债券的发行受到企业债券计划管理体制的约束,债券市场发展较慢,使得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比较单一,即我国国有企业的负债主要来自银行借款。而我国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又主要来自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存在着产权结构的同构性,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是政府的下属部门,国有产权表面上是具体的,但任何一位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的资本代表者都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因此,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债务人,经理和股东并不为国有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而国有银行也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国有银行给企业贷款往往是由政府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实际上是政府对企业的股权,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债务失去了对国有企业

非效率投资行为的相机治理作用。

三、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治理建议

(一)完善国有企业分红制度建设,有效制约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倾向国有企业分红制度的设计要以国有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以国有股权要求报酬率为依据,结合国有企业的投资机会,按照“剩余利润分红原则”和“自由现金流理论”来确定国有企业的分红比率,并确保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决策符合经济布局调整的思路和方向。遵循剩余利润分红原则,企业在任何一年的股利支付均可通过使用剩余模型来计算。剩余利润分红模型的利润分红计算公式如下:利润分红=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一新投资所需的股权资本融资=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一目标股权资本比率×目标总资本预算。这样,国有企业利润分红的金额决定于企业投资机会与企业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情况。投资机会越多,满足投资需求后用以支付利润分红的可供分配利润额越少;反之,投资机会越少,满足投资需求后用以支付利润分红的可供分配利润额就越多。对于依据“剩余利润分红原则”制定的国有企业分红制度,由于企业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依据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的可供分配利润与企业的现金流量可能会出现时间上的不同步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可以设置已分配现金红利的借贷机制,即国有企业按照剩余模型计算的利润分红金额全额支付给股东。但在支付过程中,可以允许国有企业向股东进行负债融资,来解决企业的资金暂时短缺问题,同时支付利息。这样有利于国有企业正确对待利润分红以及负债融资的资本成本,有助于治理国有企业过度投资的非效率行为。

(二)优化股权结构,实现国有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治理首先,对国有企业目前的“一股独大”问题,国有企业可以适当地减少国有普通股的比重,代之以优先股。由部分优先股取代国有普通股,降低国有股的表决权比重,同时引入其他法人股或者机构投资者,形成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其次,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基础上,可以逐步通过用国有法人股替代国家股的方式优化控股股权类型。由于优先股是以放弃表决权,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为前提来换取利润分配和公司破产时剩余资产的优先索取权;因此,国有普通股适量地向国有优先股转化,既可以固定地获取收益,保障国有企业的收益总量,也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不必要的干预。有利于国有企业提高决策和经营效率。在国有股中,国有法人股明显具有比国家股更好的治理效率,但不改变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控股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安排上,可以逐步采用国有法人股替代国家股的控股股权类型,更多采用国有法人股控股的形式来实现国有股的控股地位。这样,既保证了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同时又通过国有法人股控股形式加强了公司治理效率,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3

【关键词】财务管理;国有企业;对策分析

一、引言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各类侧重于国有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也在不断被提出。而作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是一项内容复杂、涉及领域众多的工作,从不同角度考虑,其所包含的内容和涉及的领域又各不相同,这也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难点之一。

首先,从国有企业财务关系处理的角度上来看,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处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财务关系、与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与债务人或各个单位及其员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其次,从我国企业现行的管理制度上来看,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组要包括收购和剥离两项基本内容。收购就是通过合资、兼并或重组等方式开展的财务管理工作。而剥离则是在企业分立、售卖或破产的过程中进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最后,从我国企业组织的财务活动来看,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方式来进行财务管理的。对于国企的筹资活动来说,务必要选择良好的筹资渠道,建立合适的筹资结构与规模,选择正确的筹资方式;而在投资活动中,要充分的考虑到企业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风险与收益,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式与组合方法,尽可能的使企业的投资活动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回报。

三、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有限

从我国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国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员工通常都来自于会计部门,许多财务管理工作都是由会计部门直接负责。然而,由于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管理工作在本质方面是不同的,因此,由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工作人员来进行财务管理,必须会因缺乏相关知识,而在日常的工作中产生矛盾。许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专业水平所限,无法从事难度较大的财务管理工作,久而久之便会失去工作的激情,逐渐的丧失了工作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养成了“一切按照领导指挥做,从不去管对与错”的恶习,弱化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虽然我国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高素质人才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意义,但是,对企业在岗人员的在培训工作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许多财务管理人员由于身兼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审核工作两项重任,大多数的时间与精力都用于日常的工作之中,很少有机会去通过培训与学习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水平。

2.缺少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有企业在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在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监控不严的情况,虽然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及风险防治预案。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所谓的企业财务监督制度成为了一项形同虚设的制度,缺乏实际意义。

其次,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失真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财务管理人员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大幅度增长,而对财务数据进行虚报或谎报,采取违法的手段来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留下了安全隐患。

最后,国有企业由于涉及内容广泛、众多,内部关系也是极其复杂,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来说,其薪资薪酬不仅是其辛苦工作的回报,也是一项荣誉与象征。因此,国有企业的相关领导应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相关的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标准,以免导致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不积极等问题的发生。

3.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上来看,国有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

首先,由于国有企业在管理财务信息和使用财务信息方面不及时,增加了企业的决策风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盲目性,对市场的实际情况缺乏有效的调查与研究。由于国有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很少会建立完善的资金决策体制,在面临重大投资的时候,缺乏成熟有效的资金管理体制,经常会发生财务管理制度与资金运行方向出现脱节的情况,使得国有企业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增加。

其次,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社会进入了信息互联网时代,信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成为了时代的主题。由于信息互联网技术融入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时间较短,对于互联网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以及处理措施,导致企业的财务信息与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最后,国有企业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多数都是由会计工作人员兼职或其他专业人员转职而形成的,真正研修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并不多,这种情况在我国中、小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更为严重。由于中、小国有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较大,所以说,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都不具备风险管理意识,很难适应新时代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

1.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及综合素质,始终是企业财务工作未来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因此,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要从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入手,为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建立牢固的根基。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对问题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

其次,要适当的减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其拥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积极的开展业务交流学习会,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快的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其可以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要强化对在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高素质企业财务管理队伍的建设,尽可能的将在岗的财务管理人员从非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转变成为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最后,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启,务必要建立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因此,在加强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2.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改革

时代在不断的变化,我国市场经济的形势与实际情况也在逐渐的发生变化,国有企业的传统财务管理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形势的发展。因此,我国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改革是国有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有企业不断走向成功的重要策略手段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将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管理工作分开,使二者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呈现出相互依存却又互相独立的关系,国有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将财、会管理工作相分离,使二者在实际的工作的过程中既能够相互帮助又能够互相制约,使国有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凝聚力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其次,在提升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的方面,切忌急于求成,要针对工作人员所处的岗位以及岗位职责,制定其培训学习的内容,在确保在岗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的前提下,拓展专业技能知识的培养范围,使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整体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最后,国有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因此,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会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专业性与真实性极大特点,有效的提高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与工作效率。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与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时期,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及安全隐患。国企经营管理的水平,是我国社会发展总体实力的体现,因此在国企未来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务必要加强国企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以及普法教育,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召开财务管理会议进行纠正,实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创新与改革。

参考文献:

[1] 陈卫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及其完善对策探索[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07).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4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监管

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政策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表明中国在加入WTO后正在加速将自己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之中。

外资并购中国的国有企业,对外商来说是找到了理想的投资场所,使其资本有了用武之地;对中国而言,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国有企业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实现自身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新生事物,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法律和制度尚显欠缺,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问题,资产评估是决定转让价格的基本依据,因此,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的维护,和民族经济的发展。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监管立法的滞后,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资产评估不实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症结在于:国有企业产权混乱,并购中产权主体缺位或错位。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是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决定让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所有者处分权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者、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都无权决定国有企业的并购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企业经营者、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被并购企业的代表,与并购方外国投资者进行谈判。在“一对一”的谈判中,外国投资者往往压低出价,而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由于引资心切,极易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此外,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常常忽略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事实上的低估和流失。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通知》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了切实的举措。《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但这一《通知》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对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国有企业整体向外商转让,也应制定类似的明确规定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程序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股票市场购买国有控股公司的部分股票,达到对国有公司的控制;二是通过谈判购买国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前者为“股权参与”或“资本参与”,后者为纯正的企业收购。对于前者主要应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加以规范,虽然外国投资者收购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例尚未发生,但今后必然出现。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没有对外资收购国有股作出专门规定,在并购过程中,如何维护国有股的利益,如何避免外资的“敌意收购”等问题,都有待于在法定程序设计中加以考虑。

目前发生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事件都是通过谈判的“纯正收购”,依据的主要法规是《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在确定被并购企业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出售的是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重点在于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能否向外资出售,以及出售的方式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并购方的选择上,外资与内资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没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确定并购方。其次,凡是向外商转让国有企业产权,都要由产权出让方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但目前审批权限、审批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向失控的现象。再次,在办理产权转让清算手续过程中,对于外资的支付期限,是否允许分期支付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在并购实践中,外资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必然使企业资本不实,影响国家利益,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

(三)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国际投资协定一般规定必须公平合理地对待,禁止实行差别对待。在具体运用中,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二是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使其享有“超国民待遇”。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也为了行政首长的“政绩”,纷纷出台各类优惠措施,实行“特殊政策”。这种对内对外待遇不平等现象,使得在对目标国有企业的并购中,内资与外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同等条件下内资企业难以并购目标国有企业。同时,我国对国际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很少加以限制,难以避免外国投机资本专门利用我国的“超国民待遇”和各地的“特殊政策”在并购国有企业时,损害我国利益。由此看来,在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继续让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既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悖于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所以应重新制定一些政策。《通知》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给外商后,外商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当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对外资无条件地、绝对地适用国民待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时,必须考虑本国关键经济部门的保护和发展问题,确定限制和禁止外资投入的行业和部门,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待遇。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同时废止了199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新《目录》将外商投资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禁止类产业外资不能并购国有企业是毫无疑问的。对限制类产业,《目录》规定了允许外商投资的形式以及外商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避免了在此之前由于对限制类产业是否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股份和外商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同,形成对外国投资者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四)行业与地区垄断问题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民族经济仍是脆弱的,我们必须在保护和扶持民族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生产技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应当是渐进式的,必须防止行业或地区性垄断。我国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外资给国有企业注入技术和资金,并利用各自的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直接目的是盈利,通过并购,消除国内市场的竞争对手,以取得市场上的优势乃至支配地位,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的形成。由于立法的滞后,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被外商轻易并购控股,甚至出现了全行业、全地区的国有企业被外商并购控股的情况。例如,泉州市41家国有企业被外商成片收购;大连市二轻部分企业被外商成行业收购等。[1]外商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无不具有垄断市场的动机。外资的垄断获取了大量超额垄断利润,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对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妨碍了公平竞争,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值得欣慰的是,《通知》中已有关于防范垄断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该《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避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混乱现象,引导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朝着更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稳步推进。

(五)关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必然影响国有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实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不良债务,国有企业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最大债务人,其经营状况不佳,甚至造成商业银行的大量坏账、呆账,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势必会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运作。企业相互间欠债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现行法定程序的设计中缺乏债权人保护程序,没有规定债权人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能否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提出异议,应如何确保债权人的利益。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所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首先偿还银行债务,然后再安置职工。这一规定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同时,先偿还银行债务,后安置职工的做法与现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相矛盾的,所以这一规定并不科学公正,有待修改。

二、国外对国际并购的法律管制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国际并购,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并购行为,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制定有一系列管制并购的法律法规,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从控制企业的股权购买入手,以期限制国际并购行为不至于达到妨害本国利益的程度。

(一)发达国家的管制措施

发达国家对包括并购在内的外国投资基本采取鼓励促进政策,对公司并购制定有专门法律。各国对外国并购者的管制方法各不相同,总的说来,美国比较宽松,西欧国家较为严格。

美国主要由《反托拉斯法》和《证券法》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规范。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由司法部执行的,司法部每隔若干年颁布一次并购准则,用来衡量什么样的并购行为可以被批准。[2]迄今为止,美国已颁布了1968年、1982年、1984年三个执行准则,司法部还引用一些指数作为判断的依据。美国管制企业并购法规的侧重点是防止垄断,保护自由竞争,对国内外并购者一视同仁,没有针对外国并购者制定更为严格的法令。

英国规定外国收购人若想取得英国占有重要经济地位的制造业的控制权,必须遵守1975年的《工业法》。该法对外国投资者提出了苛刻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外国并购在谈判领域里的限制。1973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不仅适用于国内并购,而且也适用于跨国并购。它规定成立专门的垄断委员会,调查并购事件,其出发点是保护竞争,并力求考虑公众的利益。

为防止某些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落入外国人手中,有些国家在法定程序设计中对外国并购者加以限制。加拿大规定外国并购者必须遵守外国投资审查法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投资无价值”的裁定;如果违背必须通知外资审查委员会的义务,将受到1万美元以上的罚金或判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澳大利亚也规定,外国投资者欲并购澳大利亚公司,其并购计划需要经过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管制措施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不久,政府存在过多的干预,尚未形成比较开放的法律体系,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法律限制颇多。例如,菲律宾规定,外国人通常只能购买一家公司40%以下的股份,而且必须是特殊股票;若购买40%以上的股份,外国投资者必须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此外,外国人购买的股票一律要在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备案。马来西亚规定,境外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高于30%,也不能认购新上市证券。

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外国投资者是鼓励的。香港由于执行开放经济的政策,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本地企业并无严格的法令限制。我国台湾只是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市证券标购办法》中规定外国人申请以标购方法收购本地区上市公司证券的,应经过专案核准程序。[3]

需要指出的是,东南亚国家在经历金融危机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接受国际援助的同时,也被迫放宽了对外国资本持有本国企业股份比例的限制。东南亚各国在近期都出现了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甚至并购商业银行的热潮,由于其立法相对“滞后”,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做法。

(三)各国国际并购管制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由于国有经济在许多国家并不占主导地位,上述各国管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外资并购本国国有企业的,但其中诸多做法对建立我国的跨国并购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

第一,各国收购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本国利益和反对垄断。各国都要求并购必须考虑有关公众利益因素,考虑能否维护并促进行业内部和外部有效的竞争,能否维持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适时制定和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对国有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跨国并购当地企业也应提供法律依据。此外,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法》,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特别是新兴产业部门,以及能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出现垄断,妨碍正当竞争,恶化行业内其他内资企业生存环境现象的发生。应明确规定反垄断的机构、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衡量并购能否被批准的标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外资并购控股,凡属某一行业市场占有份额较高的骨干国有企业应限制外商并购。

第二,各国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是与其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总的说来,发达国家对外国并购者限制较少,在许多领域对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给予外国并购者“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对外国并购者限制较多,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本国资本市场的发育,限制措施和领域呈减少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应通过法律赋予外资国民待遇,既要避免歧视外资,也要逐步减少“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措施。对于各地自行出台的“特殊政策”,与公平合理原则相悖的,应予以取缔,在并购中应对外资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让其公平竞争。在这些领域,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真正让外资享有最惠国待遇。与此同时,我们应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和统一限制、禁止外商并购控股的行业或企业范围。立法对限制、禁止的领域,限制的措施,允许外商持股的最高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使外国投资者之间能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三,各国管制跨国并购的法律,都注重保护本国公司股东权益。在证券法中为收购上市公司设计一套保护股东权益,避免证券市场不正常或大幅波动的程序。例如,美国《证券法》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15%的股份,其目的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这种意图必须公布。其他国家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应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份管制措施,设立专案核准程序。

第四,各国均重视在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规定了相关程序,例如,资产清算,债权人有权对并购提出异议以及对债权人异议的处理等。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欺诈性并购,为各国法律所禁止。我国立法应规定,在并购中,应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公告,对于有异议的债权人,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对于严重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果并购方不愿采取承担债务方式并购的,应由法院主持破产清算,用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并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

「参考文献

[1]朱怀念,王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000,(4):116。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5

2011年6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近年来我国央企境外资产监管工作的又一大进步。新颁布的两个管理办法和以往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组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对央企境外投资风险控制以及境外资产监管形成了有力的约束。从央企境外资产监管存在的问题出发,我们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已经搭建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下,境外投资过程中的多种风险都可以置于监管部门的控制之下。但仅有法规层面的约束是不够的,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中央企业境外资产受损的风险,还须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海外投资和境外资产监管的机制上多下工夫。

央企境外投资风险的成因

在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中,央企占据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占到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流量的80%以上。因此,央企境外资产监管问题是中国海外投资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从央企海外投资出现风险的情况来看,造成央企境外投资风险的原因非常复杂,涉及以下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投资对象国潜在风险大。近几年发生风险的地方,如尼日利亚、利比亚等,都是投资环境较差、投资风险较高的地区,中国在这些地区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除了亚洲地区之外,中国大量的对外投资都流向了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这些地区普遍存在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腐败滋生等问题,加大了央企对外投资的风险。导致中国对外投资独特去向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由全球投资的梯度性决定的。中国是新兴市场国家,以中国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水平,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更容易获得市场认可。而在欧美等发达市场,由于竞争水平较高、市场也较为饱和,中国企业难以获得一席之地。二是由中国的外交关系决定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和非洲、拉丁美洲国家外交关系更为紧密,中国在这些地区的驻外机构在和当地政府沟通、提供辅助等方面也更为有力。三是由我国的投资产业结构决定的。中国对外投资(尤其是央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获得能源、资源为目的的,由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主流能源产地、资源产地的控制,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只能在边缘地带寻找切入点。

其次,投资主体缺乏国际经验。在上世纪60年代末,中国就有对外投资,但中国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是近十几年才开始的事情,央企开始大规模对外投资,则是2003年以后的事情。所以,央企总体上仍然是非常缺乏国际经验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对国际资产定价的能力。这一点在中铝入股力拓、中石化收购Addax等交易中都可以看出来,央企的对外并购,往往发生在被并购资产的历史性高价上。二是对国际社会缺乏深入了解,体现在对投资对象国的法律制度、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这导致央企在投资或事后经营过程中,沿用国内的管理办法,造成与当地社区的冲突,给对外投资以及后续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三是缺乏跨文化的管理人才。中国企业国际化才刚刚起步,国内普遍缺乏可以进行跨文化管理的人才,而国际人才又存在语言、报酬等多个方面的障碍。四是缺乏融入当地社区的意愿和能力。在许多国家,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外,媒体、社区、民众都是构成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这一点和中国国内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许多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都会通过参与媒体、提供公益事业等形式参与当地社区,而我国央企对这些活动不够重视,甚至造成企业与当地社区格格不入。

再者,央企经营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央企今天的经营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后形成的,在央企改革过程中,从经营活动市场化、创造竞争环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人事任免(这里主要指管理层)的市场化上则进展较缓慢。当前的人事任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总经理并不是由市场决定,还存在政企互通的情况,而且非常普遍。这样就不能保证是最具市场经营能力的人来经营央企,也不能保证央企管理层是以企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目前中央企业的规模,要管理好实非易事,这种情况下,更需要通过市场甄选来找到最有市场经营能力的人才。二是总经理任期对长期投资行为形成了较大的束缚。中央企业由于经营领域的原因,多数对外投资都属于长期投资,长期投资要想在三年内见效是很难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么企业不愿意进行对外投资,要么选择容易见效的项目进行投资,会表现出急功近利的心态。

最后,投资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较多。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客观原因,在主观上,中央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因素,这也是导致中央企业境外资产高风险的原因:一是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缺乏科学性。在投资前,对于投资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少有深入的分析;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对环境规制、工会等方面的法律)缺乏了解;在项目投资后,缺乏对项目的长期规划。这些都是目前中央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使得中央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付出了巨额的“学费”。而在全球投资与并购业务中,这些都是非常基本和关键的环节,是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途径。二是海外腐败问题。由于之前缺乏对境外资产监管的相应办法,使得央企境外投资行为几乎不受任何约束,一些央企的驻外机构成为了“驻外接待站”。三是央企对外投资时多抱急功近利的心态。对于短期能见效、规模大的并购项目非常有兴趣,但这类投资往往政治和经济风险都比较大。而对于长期见效的绿地投资(不管是独资还是合资)则兴趣不大,而事实上,由于风险小、容易获得当地政府支持等原因,绿地投资恰恰是央企对外投资的最佳方式。

现行境外资产监管框架的确立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曾经对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等方面有过系统的规定,由于此后国有企业陷入困境以及进行改革,加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机构调整,这些法规已经少有人问津。我国现在的境外资产监管法规,是在2008年前后才开始建立的。2008年之前,国资委就将“三重一大”制度在中央企业试点。到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将这一制度推广到所有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体决策的问题,根据“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境外投资属于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之一。

然后,是国资委2008年颁发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导致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这一办法可以说是确立了境外资产监管的基础,可以说让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做到了“有法可依”。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要“合法合规”,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导致了资产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新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以往的规定进行了汇总,形成统一的法规。二是建立了紧急事件“实时报告”制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应急机制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央企境外资产监管的法规是相对完善、健全的,可以对央企境外投资过程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搭建了一个很好的监管框架,为循序渐进解决央企境外投资风险问题迈出了第一步。

当然,仅仅有目前的法律框架是不够的,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鼓励对外投资,那么现有的法律框架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束缚,不利于央企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观:一是要建立境外资产监管的物质基础,那就是需要有境外机构的单独报表。二是要增加外部参与,如果境外机构单独报表,那么公众参与程度会上升。同时,要建立外部专家参与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体系。三是要进一步改革央企管理层甄选机制。四是要增加国际协调。

加强机制建设才能“治本”

要彻底杜绝或减少央企境外投资风险,必须在机制建设上下工夫:

首先,要建立境内外分表报表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普通企业不同,中央企业具有资产规模大、境外投资活动多的特点,而且又是国有资产。所以,中央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能参照一般的标准,而应该实行更严格的规定。中央企业可以参照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对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进行分别报表。如果缺乏境内外分别报表的制度,一则会导致中央企业监管缺乏物质基础,二则会使中央企业监管缺乏公众参与,事倍功半。

其次,要建立央企管理层的市场化甄选机制。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留下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看,政府部门代表出资方选派董事长,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总经理和相关管理层应当由董事会通过市场化原则选定,而不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任。目前的委任制已经表现出了诸多的弊端,对于中央企业的长期投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制约,也增加了投资过程中的短视现象和急功近利,已经成为了境外投资风险上升的主要原因。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市场化的管理层甄选机制,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形式寻找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才来对中央企业境内外资产进行管理,并为有利于国家产业发展和全球战略布局的长期投资行为创造条件。从目前中央企业的报酬水平来看,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6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并于2007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终止了1994年以来,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向政府上缴税后利润的现状,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详细界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缴措施等实施内容。

一、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必要性

1、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是由国家的双重职能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两种权力,即政权与财产权。这两种权力以及相应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行使,都必然要求通过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从中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作为政府各种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政治权力以税收方式参与分配,而财产所有权则以获取税后利润来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身份及与之相对应的职能适当分离,只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法定所有者这一根本原则不变,国有企业的资产无论是在初建时财政投入的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其产权及其收益都应属于国家。

2、所有制上的理论依据。从所有制层面上讲,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则应为全民带来利益。一个国有企业使用了国有资本,主要是为该企业职工提供了就业、生存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了该部分国有资本带来的好处,因而他的净利润未分配之前,只体现了作为该企业利益的集体性,只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上缴财政之后,纳入公共预算,用于公共服务、提高全民福利时,才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全民性。

3、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现代产权概念更明确的定义是:产权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所做的制度安排。但是,现阶段的情况是,政府或说国资委作为人民的代表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却不能享受收益权,这是极不合理的。而部分企业认为,产权不归自己,没有动力追求利润,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负责,那么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角度来讲都无法解释“产权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作的制度安排”,更无法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于此,无论采用何种剩余收益的索取形式,只要国家是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就必然应当行使对国有资本的收益权,或者说拥有对国有企业的剩余收益的索取权。

4、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是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国有企业尽管是以国家为产权主体的企业,但在市场经济中,它首先应该是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首先必须按市场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进行――先征税,后给所有者分配投资收益;相反,如果国有企业实现利润采取税利合一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或以纳税代替利润上缴,就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特殊的优势地位,各企业就不是站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这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

5、《公司法》要求进行收益上缴。从法律法规角度讲,《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说国资委只是企业众多股东中的一个,按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理由不接受企业的分红。

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额度的确定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

1、收取基数的确定。《收益收取办法》规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除此以外,不另外规定扣减项目。

2、收取比例的确定。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因此,《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

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缴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缴。

三、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利和责任

国有资本收益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得以解决,除了要把握好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准确“定位”外,还应做到出资人权责的及时落实“到位”,只有这样,出资人才能够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获取投资回报。

国有资本相关利益主体就是指在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和运营中具有特殊经济利益目标并在一定条件下一切可能的行为追求其目标的一切个人、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在国有资本管理运营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五类利益主体: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全国人民及其代表;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代表――政府及其官员;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主体――中介经营机构、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国有资本的部分所有者――企业职工。

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及其官员涉及的主要是产权问题,经营者涉及的主要是环境问题。本文认为,理顺产权关系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同时必须注重环境建设,其实质是改善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环境是基础。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税后利润留存企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而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不管从理论层面还是从现实经济情况考量,政府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获取投资收益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真正行使国有资本收益权,这既是市场经济形势发展对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正当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许凤琳,纪东.国有资本收益的归属与收缴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