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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预算体制的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经历了建设性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个发展阶段。2007年9月8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拉开了我国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帷幕。由于其在我国刚刚起步,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分析与研究,这使较早在地方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的上海、深圳、武汉、北京、广州五个城市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尤其可贵。
一、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的实践现状
继2007年《试行意见》后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8年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复式预算制度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登上历史舞台,它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于2009年10月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与市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颁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资〔2011〕166号),这两个政策性文件的颁布构建了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框架,确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运行程序的组织体系、编制体系、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
1.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体系
(1)《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和预算编制以及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2)预算单位为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其他预算单位(预算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管理,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
(3)预算监督单位为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本单位国资预算的执行和管理。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依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分级编制、保值增值原则进行编制。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两部分,采取不同的编制主体和编制程序。
收入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及企业集团公司根据本年度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以及本企业经营成果,借鉴以往年度收益上缴情况,进行预测并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采取分级编制,由企业集团公司根据财政局制定的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企业集团审核,企业集团根据企业报送的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预算单位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草案的合理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核后对各项目的重要性排序,统筹安排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体系
国资预算编制完成后,预算执行机构即按照制定的计划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具体包括收益征收主体对出资企业的收益收缴、根据支出计划对国有企业进行资本投入,对国有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激励、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核与评价。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独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20%收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缴,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外部监督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及市审计局共同负责,在内部由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的运行程序是指预算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预算监督等方面,其各方面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系统。正是因为体系中的各部分间存在紧密相连的关系,某一部分设置的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还会导致其他部分运行的不当,从而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效运行。如从预算组织方面看,预算组织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的基础,预算组织包括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组织和预算监督组织,因此预算组织的主体确立和职责分配的妥当与否直接影响整个预算的运行系统、关系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能发挥其微观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宏观层面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所以从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效率的角度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是重要的也是可行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组织在运行程序中的职能如财政局与国资委的职责分配问题,预算编制中的收益收缴比例确立等问题是影响预算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二、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的缺陷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是我国较早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的地方之一,从2009年至今,经过3年的探索已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北京模式”,但是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在组织结构、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以及预算监管方面需对其进一步完善。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体系中的国资委的职能与地位认识不足
北京市财政局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与编制主体,在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国资委作为预算的出资人在经营预算中处于次要地位,也没有收益收取的权利,违反了“出资人收益权”职能,这将降低国资委在预算工作中的积极性。
2.以财政局作为单一预算编制单位存在的缺陷
国务院颁布《试行意见》后,各省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主要为各地财政部门与国资委,北京市国资预算的编制主体为市财政局,深圳、武汉等地由国资委负责编制预算。由财政局编制预算出现的问题是:
(1)政企不分。政府与企业具有不同的性质与职能,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存在差别,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治理国家,保证国家经济与社会安全,企业则是经济组织,其运行遵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了政企分开以减少政府对企业过多干预,增强企业自主性,保证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北京市由财政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疑违背了这一原则,阻碍国有资本经营的有效运行。
(2)财政局对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获取不足。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其对企业经济组织并没有详细的了解,则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预算编制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上级预算单位,对企业的内部经营与管理以及对外投资状况、盈余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则更加了解、更有资格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编制,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单位的确定至关重要。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体系中的预算范围和收益收缴问题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范围。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狭义的国有资本概念即经营性国有资本为依据,将预算的范围确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这不仅降低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资产发挥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也直接减少了预算的收入,限制预算支出从而不能保证预算项目实施的有的放矢。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比例。预算的收益收缴比例采取20%的“一刀切”制度没有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性,对于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两者之间在获取利润上有巨大差异,若采取同样的比例则欠缺合理性,同时对于竞争性行业内的盈利不同的企业采取同样的比例收取收益也是不妥当的,如对于在行业内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对其收取较多的收益可能会使其拥有的剩余现金流量不能满足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甚至可能影响该企业的正常运转。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的主体缺乏和职责不明确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外部监督没有将市人大纳入外部监督系统,在内部监督方面只规定预算单位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而没有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与管理部门的权利,这将降低国资预算的运行效率妨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标的实现。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市审计局三家单位组成,但并没有明确各单位的监督内容,使得对预算的监控不足,可能导致预算执行偏离计划,无法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目标。
5.缺乏对政府预算内容的正确认识,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保预算,不利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首先,资本性支出。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其次,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最后,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只是一个模糊概念,并没有明确支出的方向。
从此可以看出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脱钩,这妨碍了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应该认识到国家预算的三大组成部分(公共预算、国资预算、社保预算)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各自体系内发挥保障国家稳定运行与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调剂也是必要的,比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用于公共预算资金的调剂。预算的实质是分配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公共预算的一个基础且重要的职能是进行资源配置,保证国家经济走稳定、持续可发展道路,当公共预算出现缺口时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进行调剂,实现国资预算与公共预算和社保预算的有效衔接,以促进国家安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是必要且有效的。
三、深化运行程序研究,完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级次、层次、运行程序等基本要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级次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实行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分各级政府的层级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层次是指与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监督相适应的层次划分;我国目前国有资本经营实行“两级三层”的预算体系,即中央和地方国资委两级,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三个层次,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是指国资委以契约方式授予其权利对国有资本进行管理的单位,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是地方级次的预算。运行程序是指“两级三层”预算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等方面,“两级三层”的预算体制在实践中彰显了其合理性,而运行程序中各部分是否合理影响了各级、层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过程,因此运行程序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模式的运行程序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监督仍存在以上种种缺陷,对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中的各部分进行分析,以提高预算的实践效果,着手完善“北京模式”并结合“沪深模式”与“穗武模式”,重点在于关注运行程序各部分的合理性,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效率,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体系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即各主体在预算编制、执行、评价与监管过程中的享有权利与承担的责任,表现为财政部门、国资委、审计局和企业集团公司在预算过程中的职权关系。预算组织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运行的起点、贯穿于整个预算过程,其设立的合理性关系到预算的全过程,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为避免“北京模式”的政企不分,增强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国资委由于其与企业集团公司联系较紧密、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发展需要的信息很充足,在预算项目的制定上能给出必要的意见,因此应提高国资委在预算中的主体地位,协调财政局与国资委关系,使两部门在预算中积极履行各自职能,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实施。
参考“沪深模式”可将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国资委和其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编制主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的激励与评价机制以促进企业积极发展,完善对预算执行的内部与外部监督保证实践与预算目标紧密相连。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体系
在确立了各参与主体的职权,了解国有企业经济布局、落实出资企业项目计划后就需要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编制工作完成才有预算执行以及相应的监管体系,预算编制规定了国资收入的下拨项目和资金数量的同时也对国资经营成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预测,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预算编制的好坏预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展的优劣、取得的业绩高低、对国有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决定预算编制成功与否则取决于参与编制的主体选择以及主体的工作效率。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单位的选择。对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分析中已从政企关系和财政部门掌握信息程度角度对财政部门履行预算编制职责的适当性进行了描述,表明单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编制是不恰当的,预算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预算执行以至影响国有资本经营系统的运行,更为可取的方法是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共同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项目支出计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审核,财政部统筹平衡并审核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这种方法下预算编制的最初草案由国资委确定将更加切合企业发展方向,最后由财政部审核则综合考虑了拟定项目的各方面影响、提高了国有企业自身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拟合程度,将更加有利于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原则是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前提,原则制定的优劣严重影响着预算编制的经济后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来源于国资收益的收缴,因此存在确定国资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数量关系问题,考虑到预算的可操作性,国资预算的编制应以量入为出、不列赤字和收支平衡为基本原则。根据国资预算的级次和层次进行分级编制以及实现国资预算基本目标而遵循的保值增值原则。
(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分级收缴比例。已预先试点的各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取不同的收益收缴比例,较高达到30%,较低只有5%,这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有高低、各行业的盈利能力有差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应区分各地、各行业制定不同的收缴比例,层次可区分为5%、10%、15%,财政部2010年12月30日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比例按企业类型分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差别比例收取收益将更加切合企业的经营实际,调动企业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完成以后,根据设定的目标、遵照编制的内容进行预算执行体系成为保证预算实施的关键,预算执行体系不仅包括完成预算编制的硬性任务如在预算范围内按规定收取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下拨,而且包括对企业预算执行的激励、报告与评价的软系统,比较而言后者执行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弹性,因为这取决于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后充当企业经营者的职业经理人的业绩,因此对企业经营负责人设定一定责任目标是非常有必要的,设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如净利润指标、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是一种有效的考核与激励方法。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范围仅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从广义国有资本角度应将金融类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预算范围,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来源。收益收缴比例采取20%的“一刀切”制度,忽视了处于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同,在该方面其他试点地方则采取不同政策:安徽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分为资源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收缴,资源性行业的收缴比例为10%,竞争性行业的收缴比例为5%,深圳、武汉市的收缴比例高达30%,因此鉴于各地实践经验,应区分各盈利行业的收益收缴比例,以避免“一刀切”产生的企业上缴利润意识不强、隐瞒利润以求少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问题的出现。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过程应配有一定的监控体制以约束其实践按照预算的线路进行,避免预算一套、实践一套以及预算资金挪用等不良手段发生,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试行意见》只规定财政部门为预算的主管部门,对预算监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是为了完成预先设定的目标而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的控制,因此可从企业活动的外部和内部进行监督,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组成。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由财政局、预算单位及审计局组成,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负责对预算企业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审计局负责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部监督。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强调了外部监督单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而对内部监督执行主体及职责却未明确。内部监督直接关系到预算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依照预算执行,最终影响预算目标的实现,因此需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部监督地位。内部监督由企业内部相应管理部门负责如企业内部审计、工业企业的质量控制部门等,内部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具体可明细到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项目实施的质量与效率监督、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等。
5.正确认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试行意见》中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界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涵理解为国有资本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服务于国有资本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象为国有资本,因此国有资本的定义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涵界定。国有资本定义区分广义国有资本和狭义国有资本,广义国有资本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源中以自然形式存在的土地、矿产等;狭义国有资本仅指企业国有资产。
《试行意见》中规定预算的收入来源仅包括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可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针对的是狭义国有资本,从长远来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应从“狭义”向“广义”拓展,届时预算对象改变进而预算组织;预算科目增加进而影响预算编制;预算组织体系和编制体系变化就要求预算执行和监督适应其变化,因而整个预算体系将发生改变,因此法律、法规环境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在各影响因素变化下缓慢地调整,不断实现其自身的进步与完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程序部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决定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结果能否完成预期目标,因此在“两级三层”预算体制下,运行程序中的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监督各要素的合理性关系到预算的运行效果,影响整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北京模式”提供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程序的宝贵经验,同时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也在不断提升以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达到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调整、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07年9月8日.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2月1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2
现在,资源类央企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为15%,一般竞争类央企的上缴比例为10%,军工科研类央企的上缴比例为5%,烟草类央企为20%。这四类央企上缴红利的调整比例不会“一刀切”的都是5个百分点,资源类、垄断类和烟草类的央企调整得会相对多一些。
在今年国家审计署的第1号公告中,审计署直言不讳地指出,“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现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仍偏低”等涉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若干问题。
财政部日前的数据亦佐证了审计署的观点: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875.07亿元;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823亿元,比前年执行数增加65.64亿元;而2011年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14943.9亿元,实现净利润11115亿元。简单测算,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央企利润上缴比例不足10%。
2007年之前,央企只纳税,利润不用上缴;从2007年开始,央企才告别不缴红利的历史。按照2007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红利的央企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收取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规定暂不上缴。
不过,一些业界人士对此颇有微词,他们认为,国企红利征收依然存在范围小、力度小的问题。国资专家安林就持有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对于一些资源性、垄断性的公司,应该大幅度提高收取比例,20%太低了。
“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上缴红利,其利润就会有被企业内部集团占有的危险,这也不符合国家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安林称。
而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的观点则更为“激进”:一般央企的收取比例应该达到50%才行,像中国烟草总公司这类公司,甚至应该达到100%,否则国家办国有企业有何意义?
事实上,关于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讨论,近几年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改革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是牵扯到太多的利益分配。
在一些人士看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需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综合考虑,现阶段不宜过高。国资委人士称,既要考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也要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处理好企业自身经营积累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需要的关系,避免计划经济时期“寅吃卯粮”“杀鸡取卵”等问题的再次出现。
此外,在央企“红利”的征缴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一位国资专家认为,扩大央企红利的来源,突破目前以净利润为主的单一结构,将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真正纳入其中。又比如在国有股权已经多元化的情况下,研究产权关系复杂的企业如何征缴的问题等都需要研究。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3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公共预算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当前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系列探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涵义及与公共预算的关系
(一)涵义
严格来讲,我们当前要建立的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非国有资产预算,因为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不同,国有资本也可称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特指处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主要特征是具有盈利性而不是公益性,而国有资产则泛指国家所有的资产。目前,我国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管理的主要是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管理,土地与其他资源性国有资产归各主管部门管理,因此作为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出资人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工作的结合点,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的基本手段,当前需要的是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分离,而非将全部国有资产预算和公共预算分离。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反映政府出资人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预算,即是对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经营性国有资本收支活动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的工具,反映国有资本所有者与国有资本经营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和再投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就是要通过计划,反映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活动,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与国有企业的根本性重组,确保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并服务于政府的社会和经济管理的总体目标。
(二)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系
一般来说,政府公共预算的编制和实施体现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分配主体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分配的手段主要是凭借政治权力经由非市场的渠道进行分配,分配的形式主要是税收,并安排各项具有公共需要性质的支出,其中包括经费性和公共投资性支出,其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税费收入的范围内,保持收支平衡。公共预算从性质上看是供给型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体现政府的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其分配主体是作为资本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它以国有资本的宏观经营并取得宏观经济效益为分配目的,以资本所有权为分配依据,并以竞争性市场为其活动范围,其收支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形成的,因而国有资本预算是经营型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目的在于划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的不同属性和不同要求,实现政府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把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征收的税收收入和作为资产所有者获得的资本经营收益,分别纳入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以期体现既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又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效率改革的目标。
因此,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预算体系,既各自独立又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从联系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税收缴纳以及财政补贴和转移性收支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的绩效必然影响公共预算收支,但国有资本金的性质决定了其追求经济效益、保值增值的特征,由此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须根据财务运行的规律,按照宏观财务预算的要求反映国有资本的经营过程及结果。
二、我国现阶段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客观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没有单独编列预算和进行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一起,混收、混用、混管,这种作法无法体现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两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如何尽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单独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有计划进行,已成当务之急。因此,我国现阶段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现实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职能范围发生了较大的转换,国有企业日益成为独立参与市场活动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从而相应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这种变化决定了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双重关系:一方面,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对政府公共财政的贡献应同其他非国有企业一样,主要通过照章纳税来体现;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对投资者或产权人的贡献,应通过向出资人上缴投资收益来实现。由此决定了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是双重的。而政府预算作为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保障国家发挥其职能的工具,自然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而进行相应的改进,使政府以不同身份行使的职能反映为预算上不同性质的收支,就是要分别建立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负责对企业实行有效的产权制约、引导和监控,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基于此,通过单独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集中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特别是国有资本收益与再投资活动,有助于在预算制度方面,将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力与作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相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换与政企分开。
(二)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
党和国家提出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支持发展混合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制度创新等重大举措,已使我国国有经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机制正在形成。国有资产正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同时增强财政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的投入,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支配地位,促进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设立,有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资本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充分流动与优化组合,最大限度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发挥国有资本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此外,通过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有助于对财政投资按其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克服过去在建设性预算条件下,由于公益性投资与经营性投资不分而导致的财政对基础性设施投入不足问题,促进国有资产运营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4
然而该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的有关回答让记者更加茫然:2011年,该市财政刚刚宣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式建立。
而该市作为一个以国有资本开辟资源而起的绝对资源型城市,其历史已有几十年。
那么,这些年过去了,这些在当地驻足已久的国有资本的经营收入―这也是占当地财政收入绝对比例的来源―都去了哪里?如何分配?建立了几个月之后,事情是否就像他们当初设定的那样发展?作为国有资本真正“大股东”的财政,又何时才能得到这些在名下的产业真正的红利?
而这个偏远而闻名于世的小城,仅仅是一个缩影罢了。
无米之炊
在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的强烈要求下,记者隐去了被采访者的名字。
“从大义和工作职责的角度来说,这些话我应该说。”跨越几乎大半个中国版图的电话那头,这位坚决不肯表露身份的工作人员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个无米之炊,无驾之车,无本之木。”
这些话似乎过于敏感了。但作为一个于公为民理财,于私正气凛然的财政人来说,我想听听他的解释。
“为什么说是无米之炊?你可以清楚的看到,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我们有了第一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说少得可怜。而接下来的情况也并未好转。”他表示,根据2011年12月份企业财务快报,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企业2011年实现利润总额14943.9亿元,增长了11.3%。2011年央企上缴的红利757亿元,相对于央企的利润总和,比例不足10%。
准确的说,是5.0656%。
“咱们先不说对的上或者对不上账的问题。757亿,是一个什么概念?2011年中央财政综合扶贫投入2200多亿,三分之一左右。而国家在央企投入上动辄几千亿,这点红利,如果要是作为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会是肯定要拍桌子了。”他说,在这个层次上,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在还是“无米之炊”,一点都不夸张。
“少,而且敷衍。”这是他对于央企国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甚至是对财政部门的看法。
“而这些问题的来源,很大程度上来自财政部门的无力。”
无驾之车
向东几千公里。山东省青岛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审查批准了《关于青岛市201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值得一提的是,青岛首次单独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纳入政府预算,一同获得审查批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入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含用于国有企业的资本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国资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等。
虽然总共5亿多的收入对于青岛财政来说并不是什么惊人的大数目,几年来,青岛国企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持续大幅增长。从2008年的0.92亿元,到2009年的1.57亿元、2010年的2.35亿元,再到2011年的5.55亿。从2010年起,青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已经从企业税后净利润的5%上调至10%。
然而我们要知道,在世界范围内,国有资本的处理权一般全权属于国家。我们明显“少收了三五斗”。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多年,依然如此“不给力”的原因可能在于其收缴体系的不完整。“财政出资,但财政和国企说话的时候依然不硬气。”也正是因此,青岛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有心无力。”
那么财政究竟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能用到多大的力量?青岛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谨慎的表示:“在这种国企领导普遍‘有帽子’的情况下,财政能做到的事情非常有限。”他表示,一些国企的领导“帽子甚至比财政局长都高,他们报账,报多少是多少,我们怎么管?怎么监督?没办法。”
这似乎已经不仅仅是地方财政的悲哀。
无本之木
尽管走在了全省前列,但青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仍存在收支科目不够具体、预算支出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等问题。
一位青岛市人大代表建议,青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有两大方面需要改善:一是,收支科目还比较笼统,不够细化;二是,在支出上,尽管规定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但在目前,青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仍然是“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的布局调整、科技创新以及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而国有资产具有全民所有属性,在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支出上,应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让百姓从中受益。
那么我们想问,这是为什么?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燕表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地方财政“胆小”所致,实际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单列状态是它的一大弊病。而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也表示,地方财政在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同时,也要把注意力放在支出方式的改进上。单列于计划盘子之外的支出方法,或者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社保支出和民生支出的“补丁”,都会使国资预算资金变成“无本之木”。或者如青岛财政一样返流回企业,或者无计划开销。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5
关键词:广西;非税收入;现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065-05
引言
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通用的非税收入概念是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明确指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在中国财政史上不是一个新事物,但是确实是一个新的概念,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一直使用的是“预算外收入”的概念和管理体系。一直到2004年才启用“非税收入”逐步取代“预算外收入”这个概念。具体来看,按照财政部2007年预算收支分类改革的内容,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八类。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明确的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有必要从微观层面更近距离对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规模及结构进一步加以把握,深入分析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增长速度及其结构,有利于更好地把握非税收入目前的发展现状,找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所面临的问题,为寻找改革创新的路径提供更加坚实的决策依据。本文以广西2004―2012年的数据为样本,样本数据来自《广西统计年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与自治区本级各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年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另外,还有2012年各地市对地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年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对非税收入规模、增长速度及结构做更深入全面的剖析。
一、广西非税收入的规模分析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由于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规,加大了征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广西非税收入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全口径下非税收入绝对规模及相对规模分析
21世纪以来,广西非税收入迅速增长,规模逐渐扩大,已成为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除税收以外的重要收入来源,并且占各种收入的比重也是居高不下。
从绝对规模上看,广西自治区在按照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号)中明确的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全口径计算的非税收入规模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由2004年的240.17亿元扩大到2012年的1 047.61亿万元,增长了4.4倍。
从相对规模上看,非税收入占全区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尤其是2007―2009年这下降速度较快,这主要是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然而,2010年又有所上升,并且除了2009年低于30%之外,其他年份都高于30%,也即是占到财政总收入的1/3,可见,非税收入在广西财政总收入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占广西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总体呈现比较平稳的趋势,都在百分之五六十,也即是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已经成为超过税收收入的一种重要来源,而且一直居高不下。占广西一般预算收入(2011年之后也即是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总体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但是所占比重非常之高都在将近百分九十以上。占广西GDP的比重总体呈现逐步增长的趋势,从2004年的6.99%增长到2012年的8.04%,所占比重也是非常高。
(二)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绝对规模及相对规模分析
2003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广西针对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改革,逐步把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取得了一定成效,所以在全口径分析非税收入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基础,有必要从纳入预算管理(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的角度,进行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分析。
从绝对规模上看,广西自治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规模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由2004年的74.2亿元扩大到2012年的403.52亿万元,增长了5.4倍。一方面反映广西非税收入的规模不断扩大,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广西在加强了非税收入的管理。
二、广西非税收入增长速度分析
自从东盟博览会长期落户南宁,近年来,一方面广西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伴随广西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全区各地加强征管力度,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治性、科学性、合理性,也带来了非税收入的快速增加。当然,非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不排除仍存在着大量不合理收费的因素。
从总体趋势来看,广西区非税收入,不管是全口径下的非税收入还是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自2004年以来,一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总体上远超过同期GDP和税收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尤其是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增长速度更快,这也是广西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必然结果。
从平稳性来看,其增长速度较GDP、税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波动性较大,起伏较为明显,全口径下的非税收入在2011年出现猛增,达到了29.19%,而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在2012年出现猛增,达到了33.21%,将近是同期税收增长速度的2倍,是同期GDP增长速度的3倍多,是同期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2倍。不过,从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来看,除2007年之外,这几个指标基本上是同步增长或同步下降。
三、广西非税收入内部结构分析
(一)分项目构成情况
在中国,非税收入按资金来源划分为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6个项目。近年来,广西区非税收入也是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为主体,其他非税收入为辅助的非税收入结构体系。而由于2007年开始实行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因此,2007年及以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从各类收入的增长情况看,这六类收入总体上都是呈现上涨的趋势,除了2009年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所下降,及2007年其他收入有较大幅度下降之外,其他各类非税收入总体上保持着快速稳定的增长势头,尤其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在近两年获得了大幅度的增长。
从各项目的比重情况来看,起初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罚没收入一直占主体地位,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始终占最大的比重,尤其是2004―2006年期间,比重一直处在80%以上。2006年以后,随着2007年开始实行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因此,2007年及以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所占比重也不断下降,逐渐失去了主体地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近三年来比重有较大的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
(二)分地区构成情况
根据表6可以看出,广西区各地市的非税收入分别占各自财政收入的比重看,各地比重大小不一,可以反映出非税收入在各地市财政收入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中,比重偏大的有柳州市和百色山市,分别有占69.19%和64.24%,比重偏小的有南宁市、河池市
小结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广西非税收入的现状表现出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居高不下;发展速度过快;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有待进一步找出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路径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完善财政分配职能,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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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6
(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国,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也是人民享有权益的公共财富。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二)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但也应该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且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及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有法可依,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三)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要求我国已经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和《物权法》,为公司治理和物权保护提供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保护模式。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是上述两法的拓展和延续,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国有资产的物权保护两个方面,提供了相对特殊的保护措施。所以该法承担着与前述两法有效衔接的责任。《物权法》着眼于物权的一般性,强调对抽象权利主体的一体保护,无法针对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作出量体裁衣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颁布《企业国有资产法》,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特点
(一)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其管理可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资在内的各类企业国资都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又考虑了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使其与现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这样安排出于两点考虑:其一,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不容忽视。其二,目前,金融风险不仅影响虚拟经济还影响实体经济,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而我国的现状是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把游离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外的金融资产纳入本法,为以后出现统一的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留下空间。
(二)清晰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出资人责任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资产管理的“出资人缺位”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所谓的“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在公司治理环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对国资委重新进行了定位,只作为出资人,其监督职能被剥离了。这就打破了以前用部门监管作为主概念的法律关系,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三)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的要求较为苛刻,一旦选任,被选任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宽松,只要求不允许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原则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此外,为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绩效,本法设立了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两项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构建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第五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
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管理层收购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这也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