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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利率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1―0026―03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规模快速增长
据测算,2004年呼伦贝尔市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9亿元左右,比2003年增加9亿元,增幅为90%,占全市贷款余额的11.02%。同时,民间融资的单笔交易金额也由几百元、几千元跃至几万元、几十万元。
(二)民间融资遍布城乡
呼伦贝尔市辖内各旗市民间融资规模不一,已经覆盖了大多数的乡镇、苏木,尤以扎兰屯市、阿荣旗、鄂伦春旗大杨树镇、新巴尔虎左旗岛公社等农牧区最为活跃。据测算,旗市及以下农牧区民间融资规模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量的73%,城市民间融资规模占27%。
(三)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
2004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及银行信贷政策变化影响,呼伦贝尔市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了农业、交通、煤炭和电力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建设,其他贷款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众多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出资金,为了生存与发展只有转向民间融资。据调查,2004年企业民间融资约占全市民间融资总量的58%,比2003年上升18个百分点,而农牧民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在民间融资占比却由2003年的60%下降到2004年的42%。
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集资,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52%,主要表现形式为股东集资、职工集资和社会集资。例如,阿荣旗一家油脂加工企业为解决周转资金困难采取了向股东和职工集资方式筹集资金88万元,占其负债总额的10.15%。第二类是向企业、个人借入,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42%。向企业、个人借入主要表现为:一种是为企业资金不足,从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个人调剂、拆借一部分资金以应急;另一种是相互欠款,因久久不决而转化为融资行为,债权方要求债务方支付欠款利息。
(四)融资用途生产化
目前融资资金的用途由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急需转向生产、经营、投资为主,主要用于解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业户等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据测算,生产性融资已占民间融资总额的80%以上,而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已经很少。
(五)民间融资以短期融资为主
据调查,1年期内的短期融资占比59%。而现实情况是,多数交易并不完全依照约定严格执行,借贷双方对融资期限通常以协商为主,借款方延长借款期限或提前偿还本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融资利率呈上升趋势
呼伦贝尔市民间融资利率主要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为参照,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状况和借款期限长短以及与贷款人关系亲近程度而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互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这类借款主要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多为临时性、小额度、救急型融资,此类融资约占民间融资的20%,融资金额一般较小,利率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不收利息。二是高利贷。这是民间融资的基本形式,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需要,此类融资约占民间融资的60%,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一般在18%左右,最高可达60%。三是中小企业以集资等形式的民间融资。这些企业信用较高,多为向内部职工或关系人融资,年利率一般在10%左右,与同档次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相当或略低,这类融资约占民间融资的20%。另外,受人民银行两次放宽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以及调高基准利率影响,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有走高趋势,但升幅不大。
(七)融资手续日趋完善
过去多数民间融资仅凭口头承诺、或经中间人、或纸条借据即可成交,如今民间融资不仅需要正式签约立据,将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融资还要以草原使用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做抵押。
二、民间融资形成原因
(一)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功能弱化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近年来,受经营战略、信贷政策改变等诸多因素影响,呼伦贝尔市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功能逐步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大规模辙并县及县以下机构。自2002年以来,仅农业银行一家就从县域地区撤并机构26个,占其机构总数的21%。二是信贷管理体制趋严。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推荐权和调查权,然而一旦出现风险时,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减弱了基层行信贷发放的积极性。三是资金外流。截止2005年5月末,呼伦贝尔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贷比仅为52.18%,存贷增量比为3.67%,存差108亿元。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相对单一的情况下,为厂获利,各国有商业银行又将吸纳的资金以资金上存、系统内上存等方式大量流本市。另外,农村信用社受资金短缺的影响,目前仍以解决农牧民的小额资金需求为主,难以满足因地方经济发展而衍生的农牧业产业化生产、中小企业经营等资金需求。因此,巨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市场。
(二)民间闲置资金增多,投资渠道少,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2004年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4.5%、59.6%,使得居民和农牧民手中闲置资金越来越多。而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加之开征20%利息所得税,又使得居民储蓄存款意愿下降,渴望把闲置的资金转向获利更高的投资项目。由于受国债、股票、基金等投资条件所限,部分居民便将获利较快且较丰厚、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的民间融资作为投资首选,这就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
(三)民间融资所具有的手续简便、快捷、效率高的先天优势是民间融资形成的重要条件
民间融资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对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以及借款人的道德品行十分了解。因此,只要借款方提出要求,贷款方同意后,一般只需一、两天,甚至当时就可以办妥所有手续,取得资金。而在金融机构办理一笔贷款,从提出贷款申请到考察、上报、批复,少则一、两周,多则几个月,同时还需要借款方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抵押、评估、登记等手续。民间融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效率高,符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牧户的用款特点。相比之下,民间融资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对融资双方都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民间融资对农村牧区经济金融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1.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融资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贷款方在本村、本乡范围内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未来发展前景和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较短的时间内选择一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缓解了中小企业、农牧民融资难的矛盾。在无法取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或所需资金不能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些有发展潜力和较好市场预期的中小企业,纷纷通过民间融资方式获取资金。据调查,呼伦贝尔市一家商品批发企业,其创业初期投入资金不到2万元,由于没有可供抵押的资产,也找不到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其经营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民间融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资产已发展到885万元。同时,民间融资对满足农牧民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2005年呼伦贝尔市春耕资金需求达16.8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解决4.8亿元,农民自筹资金为8.7亿元,资金缺口为3.3亿元,缺口资金大部分是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解决的。
3.对推进利率市场化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民间融资利率因地而异、因人而异,随行就市。利率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能够反映资金的机会成本和稀缺程度。而民间融资利率的特点恰恰体现了利率这一本质特征。其特点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利率水平较低,欠发达地区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用于生产经管的利率水平较低,用于生活消费的利率水平较高;信用度较高的借款方利率水平较低,信用度较低的借款方利率水平较高;融资期限短的利率水平较高,融资期限长的利率水平较低。可以看出,民间融资利率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资金的成本和稀缺程度,能起到目前金融机构利率调节无法达到的效果。这对于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二)不利影响
1.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民间融资交易方式相对简单,融资行为法律约束力差,容易发生借贷风险,突出表现为:一是民间融资一般不需要抵押、保证,仅仅依靠借款人自身的信用。据调查,信用借款占民间融资的90%。但个人信用只是一个软约束指标,当借款方预计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便会产生。二是民间融资利率过高,超出了企业个人承受能力。据调查,民间融资最高利率已达到60%。过高的利率加重了借款方负担,容易导致借款方逆向选择,产生风险。
2.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缺乏国家宏观产业指导和严格的金融监管,如果无约束地扩张和盲目抬高利率,极易演变为乱集资,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利率较高,在金融机构也有贷款的民间融资贷款户,当其有收入来源首先用于归还民间融资,而对金融机构贷款则采取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致使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增加,资金沉淀,经营困难。
3.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融资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容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影响其对宏观及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同时,由于民间融资投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趋利性,其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一定相符,致使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实。
四、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正确引导、堵疏结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一是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融资要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质的民间融资,应承认其在经济体系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尽快研究出台《民间融资法》,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可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和指导,减少因法律盲区而引发的融资纠纷。
(二)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一是正确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多方筹措资金,增加有效投入,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资金基础。二是进一步转变观念,处理好支持重点项目与兼顾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发展、服务“三农”的关系,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能增加就业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三是加快金融创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深化融资体制改革,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一是结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组建一批适合农村牧区生产特点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同时改变现有金融机构服务网点收缩现状,逐步向基层乡镇、村屯延伸,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和广大农牧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二是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置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规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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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利率范文3
关 键 词: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内生金融;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5-0032-03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利率政策的影响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融资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制定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发展背景下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对症下药,趋利避害,纳入监管范畴实行规范管理,发挥其对经济生活的支持及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是当前形势下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
在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以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存在。其中以民间借贷为主,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只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发生。从民间借贷的主体看,一是企业间借贷,这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单笔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率相对较低等特点;二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最常见的是企业内部集资,这是民间借贷的变相形式,同时,小型民营企业为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较多;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最典型的形式,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偏远地区普遍存在。从借贷方式看,一是口头协议的信用借贷,主要存在于亲戚朋友关系中;二是出具借据的信用借贷,主要在同村、熟人之间或在他人中介下进行;三是需要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担保借贷,主要存在于借贷额度较大,财产多且有一定知名度的群体间,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目前这种借贷形式还不多见。从借贷用途看,一是城乡居民从事正常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借贷;二是居民婚丧嫁娶、购建房屋或是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的借贷;三是居民筹措子女上学、外出务工等费用的借贷;四是从事季节性商品收购贩运的借贷;五是小商品经营者的借贷,他们是资金的长期需求者和供给者。
(二)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由于原先承担欠发达地区农村资金融资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机构相继撤并,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民间融资交易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利率在各地略有不同,但总体上看,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水平,一般在20%左右。由于民间融资的不规范,不同的借贷方式、期限、用途、对象,其利率高低也不同,具体表现为:信用借贷无利率或利率较低,抵押担保借贷利率较高;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居民个人消费性借贷无利率或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高,投机性经营借贷则利率更高。
4.借贷期限短。“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左右,2年以上者不多见,大多能在借贷到期后还本付息。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5.季节性强。民间融资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相连,冬春两季尤其是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都要收回贷款,借贷者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对全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安排,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时期。
6.风险意识增强,交易程序日趋规范。过去借贷行为多数仅凭口头承诺、中间人介绍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而现在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铺面等实物做抵押。
7.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掌握。民间融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的成因分析
1.经济持续增长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宏观经济环境。以青海省为例,从2001-2005年,青海省GDP年均增长12.14%,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9.04%,经济发展处于上升阶段,企业生产经营不断扩张,社会资金需求旺盛。特别是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6月末,青海省共有小企业7420户,占全省总企业数的96.92%,小企业从业人员31.58万人,占全省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的71.76%。其中在银行有贷款的小企业3252户,占全省小企业总数的43.83%,小企业贷款总额91.38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3.27%。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这就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市场。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不足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是信贷管理体制过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权和申报权,而且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削弱了基层行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二是信贷程序繁琐。如有的商业银行规定企业信贷投放要经过信用评级、综合授信、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等环节,信贷准入条件十分严格。三是银行创新和服务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贷款发放中利率缺乏弹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信贷产品较为单一等。同时,借款者尤其是新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自身发育不良,抵押物少、财务透明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信用观念淡薄等,与信贷准入条件不尽相符。部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之所以选择民间融资,主要是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办理的手续太多,且费用过高。这些因素使得正规金融不得不向民间融资让出部分融资市场。
3.便捷高效的运作是民间融资产生的重要条件。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以其方便、灵活的优势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
4.社会信用体系的缺陷是促成民间融资的重要因素。目前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信用现状是市场信用观念淡薄,失信行为较多,失信惩罚机制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存在征信中介机构不发达,市场化运作难,征信信息分散的缺陷,直接导致了银行惜贷、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而民间融资是区域性小范围内的借贷体系,借贷双方彼此了解,避免了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三、对民间融资的评价及启示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在提供民间所需资金的同时,相应地分担了银行的一部分信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风险。由于民营企业资金少,规模小,有效担保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即使银行贷款也很难把握风险,民间融资既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2.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农村牧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民营小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快,季节性强,资金运用灵活,这些特点是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相反,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自主灵活,融资条件符合双方利益,备受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青睐,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
3.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市场,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存款和盈利都受到一定影响,给金融部门拓展业务带来一定压力,促使其加快业务创新和改革。
4.缓解了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资金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民间融资及时便捷,民营企业得以长足发展,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逐渐增强。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民间融资在促进经济发展、缓解民间资金供求紧张状况的同时,又给金融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1.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民间融资虽然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但完全是自发的,缺乏监督,随意性强,融资双方只注重个人利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民间融资过度发展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2.不利于加强金融监管,对稳健运行的金融秩序带来一定影响。民间融资的发展诱发了集资放贷的隐患,影响稳健的金融秩序,同时,许多民间融资资金仍通过金融机构运作,致使储蓄现金大起大落,影响银行资金的稳定性。
3.民间融资将增加地区性金融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企业,开办时多数在银行有少量贷款,而在经营过程中因自有资金少,负债高,失去了在银行贷款的条件,转向民间融资,在资金偿还时,优先偿还利率高的民间融资资金,加重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4.加重了借债人负担,不利于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健康发展。民间融资虽然一时解决了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受其高息负债所带来的影响,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成本,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5.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融资大多仍以信用融资为主,处于无序的经营状态,客观上存在风险,一旦出现丧失偿还能力等情况,势必产生法律纠纷,乃至影响社会安定。
6.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民间融资活跃,交易量大,收益隐蔽,不受任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偷漏税现象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民间融资对欠发达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1.面对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银行要适时调整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有效融资力度,充分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
2.要增强银行竞争力,加大金融业务创新和方式创新的力度。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已对银行融资的主导地位发起了有力挑战。银行业机构要通过创新金融业务和方式,增强竞争能力,迎接民间融资带来的挑战。
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当前要通过市场化利率改革,逐步形成利率市场化内生机制、定价机制、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利率管理与操作办法,充分挖掘社会闲置资金,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金融对策及建议
1.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彻底改变其地下活动特征。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文件,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按规定到管理机关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二是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信贷市场的监督,对部分高利贷行为应坚决打击和取缔,对民间融资的正规合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引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民间融资的正规化运作。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信贷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改善服务水平,通过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在投资、理财、结算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尽量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要按“六项机制”要求,做到手续简化,及时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3.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应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向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宣传、解释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协助借贷双方签定合同。尽可能协助贷出方对借入方资金使用合理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贷出方反馈,以防范借贷风险,按借款者实际付息的一定比例收取中间费用,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社会资金投资渠道,又使民间融资从地下操作转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4.通过试行利率市场化解决民间融资问题。这是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方,通过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利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回流,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加农民融资机会,活跃农村经济。通过灵活的利率政策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规模效益,壮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实力,最终达到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孝武.论我国民间金融的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
[2]马家骅,谢瑞巧.台湾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演变[J].财贸经济,2003,(3).
[3]钱小安.金融民营化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J].金融研究,2003,(2).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4
关键词:民间融资;资金供求;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6-0086-03
民间融资是一种基于民间信用关系的资金供求往来。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融资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当前,在我国经济多元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县域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需求矛盾、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县域民间融资的特点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当前县域民间融资呈现出以下特点:
1.规模不断扩大,借贷主体多元化。近几年来,县域民间融资发展迅速,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借贷资金的用途由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急需转向投资办厂和经商,借贷金额由单笔百元升至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以上。借贷的主体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而且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不够,因而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
2.额度和期限在不同融资主体中存在明显差异。单个农户借款的额度较小,一年在1000一5000元之间;个体工商户借款的额度较大,一年在3-20万元之间;企业集资额度一年在10-480万元之间。[1]融资期限不同,农户借款是临时性的,主要用于婚丧嫁娶、修房盖屋等,期限一般在3-6个月;个体工商户借款季节性较强,期限一般在6-9个月;企业集资期限不固定,一般在一年以上。
3.融资利率水平较高。大部分民间融资利率总体水平高于银行、信用社同档次贷款利率。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有时高达35%,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农户融资在亲戚朋友之间,一般没有利息,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在年息10%-20%之间,中小企业融资利率在10%-15%之间。[2]民间融资利率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受季节性变化影响,一年中春季和冬季利率高、夏秋两季利率低;二是大额民间融资利率低,小额民间融资利率高;三是农村欠发达地区利率高,城镇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利率低。
4.融资程序日趋规范。过去民间融资一般仅凭口头承诺或纸条借据即可。现在不仅需要正式签约立据,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金额大的还需用房屋等作抵押。一些地区还产生了民间借贷经纪人,他们为借贷双方沟通信息、评估项目、代办手续、收取押金、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
5.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一是工薪阶层闲置现金,这部分供求关系形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亲朋好友相借形成,另一方面是由于近年利率持续走低,资金拥有者想寻求更高的收益。二是企业老板,这部分融资主要是供给贫困者,多数是用于生活。三是农民闲置现金,主要是亲朋之间相互借贷。四是富裕程度较高者,以盈利为目的发放贷款,通常利率较高。
6.资金的坏账率较低。民间融资的纠纷较为少见,借款人的信誉显得较高,流动比较顺畅,欠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主要原因是由于资金紧张,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以免以后断了唯一的融资渠道。
二、我国县域民间融资活跃的原因分析
1.县域资金供求失衡。以中小企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是目前县域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增加,县域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然而,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信贷投入减少。特别是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信贷结构调整步伐逐渐加快,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逐步弱化,这些都使得县域资金供求失衡,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2.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符合县域经济需求。一是手续简单、方便快捷,抵押担保要求低。民间融资只要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一定的契约,履行简单的手续,甚至是口头协议就可成交,融资方式方便、灵活、快捷、使急需资金的融资单位宁可负担高利率,也选择民间融资。二是方式多样化,可满足贷款担保需求。民间借贷除现金外,还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三是期限灵活。在中小民营企业发达的县域,银行贷款多以短期为主。而民间借贷期许多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成为中长期资金供给的有效补充。民间融资的这些特点刚好满足了以县域经济“急、少、快”的资金需求特点。
3.县域投资渠道狭窄。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特别是靠发展特色产业富裕起来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在生产经营淡季,流动资金大量闲置。同时,由于县级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乡镇缺少证券投资,加之存款利率较低,物价指数较高,储蓄存款收益下降,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这部分富裕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
三、我国县域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能够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是普遍现象,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都是如此,而这种情况又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缓解,因此民间融资为一些求贷不能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了燃眉之急。这些经济主体既可通过民间融资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通过民间融资补充追加资本。发展民间融资,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了民间投资,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
2.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民间融资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综合和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因此,在正规金融发挥作用缺位的前提下,民间融资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3.能够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我国的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有绝对地位,这是我国金融结构性偏差的一个主要表现。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使一些原本需要通过银行信贷来解决的资金需求得以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来筹措,这在客观上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分散了银行的资产经营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同时也改善了社会融资结构,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和经济安全。
四、我国县域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1.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的民间融资只是打了借条甚至口头约定,即便打了借条,对借款的利率等要件规定也不尽详细甚至没有规定,发生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融资人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个别企业集资式的民间融资潜在风险较大,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容易引发集资纠纷。
2.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参与民间融资的资金只考虑盈利性,不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往往集中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的行业,造成重复建设。另外,资金需求旺盛、信贷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产业,如果大量民间资金投放到这些项目上,无疑会抵消宏观调控的阶段性成果,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
3.缺乏监测及有效约束,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缺乏专业指导和严格的金融监管,如果任其无约束地扩张和盲目抬高利率,易演变为乱集资和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融资规模的扩张、融资链条的形成、融资龙头的出现,造成融资企业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加剧了融资风险隐患,滋生金融腐败。目前已经有个别民间借贷经纪人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有了较为固定的交易场所、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有可能逐渐演化成为非法的地下钱庄。
4.高利率高风险。民间借贷虽能解决临时困难,但因其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农民负担愈发沉重,负面影响更大。
5.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不像储蓄存款利息税那样由金融机构直接扣除,而是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这样就造成了利息税的漏缴,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
五、规范我国县域民间融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1.整合县域金融资源,缓解县域资金供求矛盾。一是鼓励部分邮政储蓄资金有偿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二是调整人民银行资金运作政策,适度增加对农信社再贷款额度,适当调整资金使用周期;三是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形成农村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四是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分散农村信贷风险。
2.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税收征收、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3.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动向的监测和调研。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给银行业、企业和民众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对于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利用民间借贷帮助和支持“黄、赌、毒”等破坏经济建设、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4.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许多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真实,导致融资困难,应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息真实等措施,提升信用度,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对其贷款要简化手续,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5.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一是建立多类型的信用中介管理公司,如信用中介公司、贷款担保公司等,不仅为金融机构,也为其它部门提供征信、法律咨询和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的正规化运作。二是打破单一的融资方式,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债权转化股权、应收账款买断等多种形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三是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鼓励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多层次的融资机构,引导中小企业正规、合法地进行融资。[3]四是建立行业投资信息、区域投资信息制度,为融资双方牵线搭桥,鼓励民间信息服务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减少民间融资的分散性和盲目性。
6.逐步开放民营金融市场。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处于经营成本和效益优化考虑纷纷退出农村市场之际,考虑让机制灵活、经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以“民营银行”等身份进入市场应该是一种长远取向。在制定好游戏规则、提升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辅之以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同时完善相关金融法制建设,建立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开放民营金融市场将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I] 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5
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
Abstract:The paper finds that private financial interest rates characteristics vary depending on organizational form,regional,lending object and application. But it is always higher than the formal financial interest rat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same period.
Key Words:private financial,interest rate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30-04
一、引言
虽然民间金融的利率被许多学者、政府官员认为是高利率,但民间金融高发率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民间金融被认为是高利贷,受到管制甚至取缔,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却保持着市场的高发态势,这就成为一个市场配置之谜――因为按照市场的力量,高利率是不可能伴随着高发率的。许多学者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这个市场配置之秘的原因在于,民间金融利率运行具有其独特性特征。民间金融的利率特性可以有很多种分类方式①,它的特性,反映出我们当前的利率政策和生产力的水平及变化情况。经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催生新的民间金融形态,它们在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浪潮中也如雨后春笋一样迅速遍布全国各地。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其利率水平表现各异;同时,各地的生产力水平差异导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其利率因此又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而不同的借贷对象由于借款用途的不同,民间金融市场利率也有所差异;第四个特征是相对于官方的正规利率,民间金融利率水平表现较高。以下的介绍,主要就是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利率所具有的特性。
二、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利率差异性大
民间金融的历史久远,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经历时代变迁之后,现代民间金融又有新的不同表现形式,每一种民间金融形态的利率水平又各不相同。有些民间金融发展到高级阶段“民营金融”,利率基本是随着国家基准贷款利率而变化,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如表1所示,如果把各种民间金融借贷利率分成零利率、中等利率和高利率三种情况,则一般的友情借贷基本是无利率的;而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农村基金合作会、互助会、农村互助基金储金会的借贷利率主要是以中等利率水平存在;典当业是典型的高利率代表,其它形式的民间金融也偶有发生高利率的事件,但不是主流。现在一般的友情借贷正逐步地在向带有一定利息的借贷方向演变。如果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的话,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贷人实力、信誉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据央行抽样调查,山西省朔州市的乡村互助式民间融资只有18%需支付利息,福建省利率水平多在10%―12%,而浙江省内亲友间的互利率则基本上与银行借贷利率接近。
三、不同地域民间金融利率具有差异性
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一般随区域经济的发达程度呈梯度变化,在经济地理分布上来看,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相对较低,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利率水平相对偏高。从经济学供需理论的角度分析,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的供给相对丰裕;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存量则相对贫瘠,由于供需不平衡,导致各地利率迥异。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如表2所列的各地的利率水平情况虽然不是同一调查单位或个人在同一时间的调查结果,但也能合理地说明各地民间金融利率水平随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且高低各不相同的特性。根据国家经济地理的区域划分,东、中、西部的经济发达情况是呈梯度性递减的。理论上来说,东、中、西部金融存量的丰裕程度和供给量也成梯度递减,事实也确实如此。温州地处东部省份,属于长三角地区,相对全国其他地区来说经济水平较发达,其利率水平相对较低,而在相对欠发达的少数民族住居的湖北恩施地区最高,其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几乎是温州的3倍。而温州的调查时间是2003年,湖北恩施的调查时间是2005年,因此即使时间拉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利率水平还是高于经济发达地区。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也进一步表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东部地区。该报告显示,2007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均虽然都有所上升,但地区差异明显,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高,且提高较快。如湖南省四季度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5.27%,较年初提高5.84个百分点;新疆下半年企业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7.43%,较上半年提高11.3个百分点。即使在同一个省份,民间金融利率水平也会因地区经济发展的层次不同而有差异,如从2004年浙江省不同地区民间利率水平来看,发达地区利率相对低一些,欠发达地区则相对高一些,湖州总体利率水平在10‰―17‰之间,衡州在10‰―20‰之间,宁海在10‰―12‰之间。
以上这些地区民间金融利率的差异性不仅伴随着经济地理区位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抑制”比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更为严重,它不仅存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正规金融部门,还存在于民间金融部门,在两个市场形成“双重抑制”,进一步造成金融资源的极度短缺,从供需方面又造成民间金融利率提升的结果。因此,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是导致民间金融利率水平远近高低各不同的原因之一。
四、民间金融借贷对象由于用途不同产生的利率差异性
中国民间金融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其借贷对象基本是农户,借贷的用途一般用于农民的日常生活消费,主要的目的是维持生计。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当时的乡镇企业(现在一般称为中小企业)在中国城市近郊和农村地区快速发展,迅速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反过来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双方互动的结果是人民不断富裕,财富逐步积累。这些新的财富需要新的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而中小企业需要新的融资途径。由于国家没有为他们提供这样的市场,于是民间金融不但存在于广大的农村,也在城市里繁荣起来。如今民间金融借贷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组织,不同的借贷对象对资金有不同的用途②。一般企业借贷多用于生产,而农户借贷用于生产和消费的均有。据抽样调查,浙江省宁波地区民间融资约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地区约93.3%,福建省为98.2%,山西省约为65.5%,河南省约为70%③。
民间融资根据交易主体及用途的不同,执行的利率也不大相同。据2006年《中国金融区域发展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监测报告测算,2006年其辖区的民间金融总规模为434.2亿元,其中企业民间借贷225.4亿元,个人民间融资为208.8亿元。而这两类借贷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2.61%、11.20%,为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2倍。张建军、江平(2002)的研究也证明这一事实。如表3所示,农户借款的利率普遍低于企业借款的利率,农户借贷的最高利率为20%,而企业的最高借贷利率达到45%。这主要是上面讲到的借款用途的不同而导致的。企业借款一般用于赢利性活动,可能获得较高利润,但资金使用也有一定的风险,因而要付较高的利率;农户借款一般用于家庭生活和家庭小生产,违约的风险及其它风险也较小,因而所支付利率较低。这二者利率差异性的理论解释,可以从借贷者身份差异的角度进行解释(张德强,2009)。
五、民间金融的高利率特性
如果从会计账薄上显示来看,民间金融与官方的正规金融相比,一个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高利率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基本相同。比如从国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来看,如表4所示,泰国的拉克斯拉差希玛省1984年-1985年民间金融的平均利率是官方正规金融平均利率的7倍左右,印度1951年大约是3倍左右,在1981年是2倍,巴基斯坦的差巴尔地区的大约是7倍左右。从国内来看,温州最具有代表性,如表5所示,民间金融利率在1985年为36%,是正规金融利率的4倍还多,1988年为史上最高值达到45%,是正规金融利率的5倍。近些年来,虽然民间金融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但二者的比值也均接近2倍。
关于民间金融高利率的特征,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视角差异,观点各异。有些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高利贷,事实上仅依据民间金融面临的借贷风险而论,这样定性就是有失偏颇的,并且正规金融利率是否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还有待商榷,把它作为衡量民间金融利率的标尺至少是不准确的,可以借助寻租理论等来揭示这个问题的本质。虽然民间金融表现出高利率性,但这种利率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从即发的现象来看,它并没有随国家对其态度和政策的变化而降低到同正规金融一样的水平。这一特征表明,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其存在的合理性引起广大专家学者们的关注。
虽然,研究人员调查所取得样本的区域范围、样本量及测算方法均有很大的不同,但从以上研究人员所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肯定,民间金融借贷的利率从会计账薄上看是远高于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存在金融压抑⑤和金融约束的条件下,有时甚至被人误解,但它的利率仍然很好地被市场执行,原因就在于它的利率执行机制的特殊性。
注:
①有些学者把民间金融分为白色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白色为合法的金融,后两种为不合法金融。这种划分方式不尽合理,不能清晰体现民间金融的利率特征。为研究便利的需要,本文按借贷主体、借贷用途、分布范围等来划分民间金融的种类。
②据央行2004年对浙江、福建、河北、山西、江西、河南六个省区的民间融资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相关,此种活动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③民间借贷利率让银行“眼热”[N].证券时报, 2007-07-14
④张建军、江平.从民间金融到区域经济:契约机制与融资瓶颈[J].南方经济,2003年第5期。
⑤所谓金融压抑,是指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管制过多、利率限制、信贷配额以及金融资产单调等现象。也就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够、金融商品较少、居民储蓄率高。表现为利率管制、实行选择性的信贷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以及人为高估本国汇率,压低本国币值……等等。
参考文献:
[1]谢平,陆磊.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J].经济研究,2003,(6).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6
一、我国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效应
首先,当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就是民间金融,中小企业等民营经济实体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相对有限,其的发展需要远不能满足。而民间金融的出现却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小企业在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下获得了有效的发展,壮大了非国有经济的队伍。第二,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竞争逐渐加剧,这有效的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民间金融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同正规金融之间渐渐形成了竞争关系,民间金融通过为中小企业这些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已经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这加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危机意识。此时正规金融机构要想保住市场地位,就必须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改革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这样就推动了整体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第三,资源配置在民间金融的作用下得到了优化。一方面,中小企业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而民间又有一定数量的限制资金,两者的有机结合有效的配置的资金,也同时形成了民间金融。另一方面,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是正规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投向主体,即使这些大中型企业盈利能力不强,正规金融机构也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投放资金。这使得很多具有较高收益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大量民间金融资金,重新配置了资金,促进了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当前在我国苏南地区存在众多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活力,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当地大型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要求,这些小型企业纷纷通过民间金融进行融资,有效地促进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优势
第一,信息方面的优势。当前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之间往往通过紧密的内部关系联系在一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并不存逆向选择要求和正规金融担心发生的道德风险。在各种关系的作用下民间资本长期密切的接触中小企业,能够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信,这使得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和道德风险都大幅降低,并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机构的优势。第二,成本上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具有以下几项成本优势:自身运营成本低:由于民间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较为简单的运行机构,不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办理业务,这就能够比正规金融机构降低很大以部门成本。交易成本优势:运营方式灵活是民间金融的重要特点和优势,简化的手续能够大幅降低业务办理的时间。无需抵押:通常来说提供抵押品是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前提,而在民间金融中由于双方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间建立了信任,就无需提供抵押品,进而节省了提供抵押品的成本。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更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细节进行更改,这使成本有效降低。第三,利率优势。当前国家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都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不可随意变动。在民间融资中,双方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确定合适的利率,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能够尽可能的增加民间融资的贷款总量,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融资需求。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官方利率、收益、风险、供求状况等。
三、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
由于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没有纳入民间金融,法律上没有对其身份进行明确,这对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要实现在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就应当强化见管理力度,通过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效的服务于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服务。要实现对民间金融的科学监管,使其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
1.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政府可将重点建设项目作为引导民间金融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向。为了有效地发挥民间金融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投资的监管方面,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那个加强力度,保证国家意图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民间融资能够依据国家政策发展轨道进行资金投入,还能够提供资金促进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发展。
2.引导民间金融的利率。
控制利率水平是国家实现某种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时货币的供求情况无法从利率的水平上反映出来。而民间的供求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这样民间金融利率就会偏离国家利率。此时我国利率政策就会被民间金融利率削弱,所以政府部门需要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利率,减小两者的差距。这能够将中小企业在民间金融融资的过程中支付的利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为其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发展和培训中小金融机构。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型金融机构进行培育,在监督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将民间资金的流向进行引导,实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能够使得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小型金融机构更加适宜为中小企业融资,其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4.为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设立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