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的优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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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的优点

分业经营的优点范文1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

一、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1929年西方经济大萧条之前,混业经营是西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崩盘,导致了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这个事件使人们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金融混乱和股市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1933年银行法》,严格划分金融业各部门的业务界限,成为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继出现,分业经营机制阻碍了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业服务效率。进而西方金融业经营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从1949年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金融体系一直被银行业所主导。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开创,也得益于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008年,我国开始推进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至此,中国金融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涵义比较

(一)分业经营的涵义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1.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

2.分业经营的缺点

(1)业务之间彼此隔离的运行系统导致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

(2)具有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的银行业与具有广泛业务的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被分离,使得优势难以互补。

(3)难以与业务齐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涵义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此种模式下,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1.混业经营的优点

(1)有效的促进了不同金融行业间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

(2)由于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交叉,有效的将风险均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

(3)混业经营的实行,可以使中国银行发展为全能的大型银行,增强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国内也可以促进各大银行的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用。

2.混业经营的缺点

(1)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相互交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道德风险增加,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2)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结合发展会使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这样降低了福利,可能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业监管体系是“纵向”关系。以我国为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分别针对证券、银行、保险设立的,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也只是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仍旧无权过问其他的机构。

而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业监管体系表现出来的是“横向”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并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交叉的综合性监管,这样便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的弊端,顺应了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由于服务项目单一,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其专业领域内的效率水平与服务水平,降低各类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竞争,从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分业经营的缺陷逐渐暴露并且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混业经营所具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及时,资金流动性高,规模效率高等众多优点逐渐突出出来。这些都是分业经营所不具备的。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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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现状;因素;对策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处理上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或混业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难分伯仲。二者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风险安全、效率等方面,下面我们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分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个人及法人的存款,而且多是短期存款。资金的安全性是存款人以及银行的首要要求,一个银行的信誉性主要在于可以保持资金的流动。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毫无顾忌的从事证券等高利润业务,无疑会带来巨大的风险。银行会为追求高额利润,将大量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这会使得一些急需贷款的产业得不到贷款,对存款人的存款也产生巨大的威胁。分业经营则可以克服危险性,很好的保护储户的利益,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2.分业经营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分业经营则可以打断证券危机和银行危机的链条,防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

3.分业经营可以更好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竞争力。这体现在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可以促使两个行业提高效率,混业经营则会导致一些综合性的大银行对金融业进行各方面的垄断,从而对市场进行垄断,不利于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银行的风险性在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在于它所参与的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从某种程度上恰恰可以降低银行的总风险,促使银行业的多元化经营,拓展银行的收益渠道。

2.混业经营是分业竞争的必然结果。随着金融工具的发展及金融业的创新,一些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循环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最终一些妨碍市场的制度会被市场所抛弃。同时,垄断在经济上是有其合理性的,是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

3.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规模经济。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人为割裂资金的营运模式,是社会总资本的浪费。混业经营使并购后的金融业发挥技术优势,拓展了规模边界,形成规模经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有限资源可以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因此比分业经营更为便利和有效率。

4.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面对一个窗口可以获得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等内容的一连串的服务。同时,这有利于金融机构掌握全面的客户信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贷款和投资成功的可能性。【1】

二、我国金融业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着我国的金融模式选择也应向混业经营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金融的跨国经营已经成为明显的趋势,其极大的强化了金融业之间全方位的竞争,迫使金融企业追求其服务范围的拓宽。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也已成定局。其次,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随着近几年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综合、大型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出现;同时,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极大的改变了传统概念中的资金融通成本、收益对比的状况。第三,我国基本已具备实施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一家股份制银行和111贾城市商业银行构成的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的运作系统,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说明我国的金融业已步入法制化轨道,金融业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

三、对策和选择

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以及制约因素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应注重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混业经营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控制其风险性。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立法质量差,立法体系及内容不完善的情况。同时,要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性地位。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调整监管的目标,我国目前是采用行政手段去抑制金融风险,随着混业经营的确立,应该转变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来化解金融风险。其次,必须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监管资源的充足性,建立起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三)关于金融模式的选择

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两大流派。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这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美国的金融业也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兼备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其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

参考文献:

[1]宣文俊.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J].法学,2005,(1).

[2]崔蕾.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法律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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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分业经营的优点范文4

20世纪80年代,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随着新的竞争者崛起,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过去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逐步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旨在推进日本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过渡。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也都在转型之时就实行了混业经营。美国在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前,各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规避金融法律约束,使分业管制在美国就已名存实亡。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完成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向较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转变,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

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动因分析

从金融经营体制设计的角度分析,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利弊,混业经营具有效率优势,而分业经营具有稳定优势。分业还是混业,其核心或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在增进效率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而这又取决于几个重要约束条件的有效性,如产权、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技术所决定的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监管的有效性,信息的有效性等。实践中,重在对现实约束条件进行有效地判断,以此在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微观利益和制度不健全下实行分业经营所带来的体制性金融安全之间权衡取舍。因此,混业经营目前之所以成为一种趋势,绝不是一种偶然或巧合,而是各个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竞争博奕中的动态最优选择。本文拟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对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动因进行分析。

1.内在动力——商业银行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

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下降,迫使其不得不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实行混业经营可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创造利润调节、客户资源共享等优势,有利于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并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从更深层面分析,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业务交叉而创新的中间业务来实现多渠道获利,以此提高金融体系的整合度。同时,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2.竞争环境——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

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追求乘数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全球竞争中,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以德国为代表的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具有向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相对处于有利地位,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则处于劣势,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无形中促使这些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普遍实行混业经营,以谋求金融业的平均利润和规模化经营效应。同时,由于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强,各国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多元化经营、多地区经营来分散各类经营风险,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可见,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也是其风险最小化动机下的理性选择。

3.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

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降低混业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扩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围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须质疑,金融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混业性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使金融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4.市场导向——客户对金融商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金融机构同业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争夺客户,其经营水平的优劣更侧重于体现在服务的便利、高效、准确,如果你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这种金融机构就不具备竞争力。在分业经营条件下,由于难于提供综合化服务,会失去许多客户和资源,形成不公平竞争,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而分业经营社会成本极大。客户对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迫使金融机构改变陈旧的经营模式实行混业经营,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注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充分的数据挖掘、调整和创新服务项目,设计出高附加值、个人特色强的金融产品,通过对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并与客户建立互信互惠的关系中获得长期利益,以此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5.制度保证——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加强

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水平的提高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宏观环境。主要体现为:一是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二是金融监管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强调金融法规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并重;四是金融监管由外部管制转向更加重视内部控制;五是借助信用评级加强监管以强化市场约束。此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得从金融体系内部产生金融危机的概率减少时,混业经营体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不难推测,当金融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制度的变革时,金融业的竞争将转化为制度的竞争,制度竞争将导致各国经济制度向最佳制度模式的收敛,从而导致制度的一体化。因此,制度的竞争无形中促使一国金融业由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变。

三、我国金融业应对混业经营趋势的路径选择

与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相比较,中国金融体制变迁的轨迹明显游离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潮流之外。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发生了两次经济过热现象,当时金融业极不规范,违规经营严重,金融秩序混乱,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投机,造成银行的信贷资金大量地流向房地产业和股票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考虑,国家明确实行分业经营,有效地制止了当时的乱拆借、乱集资、乱竞争等扰乱金融市场的现象。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起了很大作用。

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尽管带来一些副作用,但这在经济和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却是一种现实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实行金融混业经营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二是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在缺乏有效的内控和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混业经营不仅不会分散风险,还可能催生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国目前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局面是与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等方面均处于较低层次的现状相吻合的,它更多注重的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和风险的可控性。

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照协议将在5年后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届时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与众多WTO成员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不可避免,从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来看,分业经营制度至多是一种过渡性体制。尽管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使混业业务渗透和资金渗透更有规则、更有界限、更加透明。如何使中国金融业稳步实现从分业制向混业制的过渡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激进地强求在体制上立即转变是不现实的,对于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国而言,选择“分步渐进”的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

第一步,维持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近两年,我国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在资金和业务上已开始相互渗透,保险基金被允许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市,而银行方面也积极推出如“银证转账”、“银证通”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以及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股票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浅层次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与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会产生大的冲突。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放松金融管制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有利于提供多样性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通常也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本国金融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针对当前银、证、保相互渗透的现状,客观上也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并加强对混业经营的重视和研究,尽快制定规范性的文件,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步,适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迂回进行混业经营。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兼备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协同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事实上,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的做法,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这种由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多个子公司来实现对多种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在实践中成为一种规避分业管制的变通办法,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阶段的一个现实选择。

第四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和步伐,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混业经营制度是我国金融业整体素质提高和监管能力增强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我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提高金融业务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为了与世界金融发展形势相适应,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的界限最终会被打破,整个金融结构会重新组合,新的跨行业的股份制金融机构会日益增加。当务之急需加大金融改革成效,积极探索如何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合规的资金通道;如何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共同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和实施联合监管;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监管能力;如何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等一系列举措。随着我国金融转向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的建立和逐步优化,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将会是水到渠成。

总之,面临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浪潮的冲击,中国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体制变革是必然的。但受中国目前金融基础环境薄弱的现状的制约,金融实现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时间快慢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融发展与安全的协调问题,中国应该渐进地逐步推进金融经营体制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分业经营的优点范文5

1、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

金融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或金融监管制度结构。金融监管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的金融监管模式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金融监管模式。

2、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

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受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1)按金融监管对象划分

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同监管对象,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某一类别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它类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我国目前就实行典型的机构监管,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其优势在于:第一,它可以根据各个业务监管机构最熟知的经济功能来分配法律权限;第二,以功能为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和盲点,避免监管混乱;第三,功能监管为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从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演变来看,功能监管是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监管模式变化的一个新趋势。

(2)按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划分

根据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是指在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各监管机构在各自的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力、履行监管义务,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统一监管指在一个国家只设立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其它机构没有这个权利和职能。分业监管模式和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是:第一,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而且职责明确,分工细致,有利于达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第二,具有竞争优势。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压力。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第一,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第二,从整体上看,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第三,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有:第一,从规模经济角度来看,统一监管模式既可减少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也可更为集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技术和资源。第二,统一监管机构更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更有效监管被监管者所有的经营业务,更好地察觉其风险所在。第三,统一监管可避免多重机构监管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不一致性、重复监管和多种分歧等问题。第四,统一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固定,可防止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而导致的“监管真空”。统一监管模式的缺点是:缺乏竞争性,易导致。

二、国外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目前,国际上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维持分业监管的国家正在逐渐减少,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正向统一监管组织结构模式过渡。本文选取了德英美三个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就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与调整进行比较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国际比较

(1)德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英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3)美国:混业经营基础上的伞式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主要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由联邦或州的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国外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对我国的启示

过以上对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金融经营模式日益走向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对我国有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具体表现为:

(1)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本国的国情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并没有一种理想的、最优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合于同一时期的所有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所有时期,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受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其它国家的东西。

(2)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其经营模式高度相关

从以上德、英、美三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监管模式的选择要以金融经营模式为基础,监管模式的变迁大多也是基于经营模式的变迁,一般要保持经营和监管的一致性。

(3)以金融立法来确立并巩固新的金融监管模式

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实践表明,新模式每一次之所以能得以成功确立实施,并成为各国效仿的对象,是因为各国都从金融立法上给新模式的确立实施提供保障。

(4)强调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英国由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美国改分业监管模式为伞形监管模式,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非常困难,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也得不到有效的防范,监管效率低。

三、德国模式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鉴于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背景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将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1、全面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相互传递而设立的。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面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主要原因有:

(1)分业经营抑制行业间的竞争分业经营模式

以法律的形式在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划清了业务界限,阻止了资本在金融各行业间的自由流动,使得金融业间的竞争局限于金融各业的子系统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间难以开展业务竞争,竞争范围和程度十分有限,从而降低了金融业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牺牲了金融业和各金融机构的效益与国际竞争力,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2)我国政府在法律政策上对经营管制的不断调整和松动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是在法律与政策的夹缝中开始的,之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与时俱进,为了鼓励金融各业相互渗透,不断推出一些松动原限制性规定的管理规章,为综合经营的迅速发展给予了政策上的明确允许和立法上的肯定。

(3)混业经营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我国金融业已对外全面放开的情况下,我国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外金融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在这种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体系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4)分业经营无法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金融机构同业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争夺客户,其经营水平的优劣也主要体现在服务的便利、准确和高效,如果你不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这种金融机构就不具备竞争力。金融机构若想全面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就必须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新型营销模式,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

(5)电子、通讯和网络科技的发展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机构降低混业经营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与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扩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围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须质疑,金融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分业限制,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奠定基础。

2、我国现行分业监管的弊端

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在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方面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经济改革和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强,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自成系统,仅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在实际监管中不是相互争权就是相互推诿责任,极易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

(2)各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难度大

由于三大监管机构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在行政上均为独立监管的正部级单位,这样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有效的约束把各自的信息向对方披露,信息共享程度低;同时,当发现问题时,确定由谁牵头、谁作最后决定等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3)分业监管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随着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一项跨行业金融产品推出时,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丧失了创新产品的优势。

(4)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

分业经营的优点范文6

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拓宽自身的业务范围,加快向综合经营的转变,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发展投资银行业务

随着资本市场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传统的以大中型客户为贷款导向的信贷盈利模式受到直接冲击,以承分销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和资金投资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还能改善当前商业银行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的单一收入结构,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改变观念,积极拓展资本市场业务,主动出击投行业务。当前可以开拓的业务领域包括:1、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依托银团贷款等结构化项目融资业务,发展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积极介入到政府财务顾问和大型国企财务顾问市场,利用银团贷款与证券承销操作程序的相近特性,积累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的承销经验。2、业务。利用资金汇划和清算系统券商结算是商业银行依托健全网络的优势业务。同时,还可利用机构网络优势开展销售证券、基金和保险产品与服务。3、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历来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表现竞争与合作关系的主要业务领域,商业银行利用掌握着不良资产和优质住房按揭贷款资源的优势。通过不良资产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现处置不良资产、盘活长期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等经营目标,同时积累投行业务经验。4、创业板市场业务。主要是针对具有核心技术优势和较好管理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期进行扶持、包装、推介等一系列融资顾问服务。

(二)积极推进产品创新

综合化经营的着力点,就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来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商业银行不仅要在传统银行业务领域如票据业务、消费信贷等方面不断推出新的创新产品,而且要积极探索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非银行金融产品,为综合化经营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跨市场性产品的研发和交叉销售。

(三)提高非利息收入业务的比例

近期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综合经营将面临较大的体制风险。但当前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违反现有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客户的需要,选择重点发展中间业务品种,加强相互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例,推进综合化经营。重点发展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一是由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等所组成的政府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商业银行运用巨额资金的重要渠道;二是商业银行有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网点优势,是品种日益繁多的基金、政府债券、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代销渠道;三是证券市场机构投资数量的增加、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将会使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QFII投资、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金融资产的托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汇率形成机制的改进,防范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用利率、汇率波动进行投资的衍生业务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五是企业资金管理、投融资需求的高涨和购并活动的增加将推动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现金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的发展。

(四)拓展个人银行业务

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个人银行业务是在80年代前后逐步兴起的,短短十几年间,个人银行业务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国际上许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利润已占利润总额的30%~70%,成为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如汇丰控股的个人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和私人银行业务利润贡献占到60%以上。

拓展个人银行业务关键是要求商业银行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客户为出发点,使其渗透到银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起市场观念、客户观念和营销观念,增强“市场和客户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的理念,加强产品创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从而留住客户,扩大优质客户群体。

(五)构建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指企业之间为实现战略目的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战略联盟有合资企业式、功能协议式、股权参与式和宽框架协议等具体形式。通过战略联盟,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得综合经营功能。此外,通过合作,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减低成本和分享客户基础,从而扩大各类金融机构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目前,中国人寿、平安、新华、太平人寿在内的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已和十几家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内外保险、证券公司战略联盟的实质性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模式。

(六)加快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进程

所谓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从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为综合性银行,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

(七)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人才是竞争的关键。国际上实行综合化经营较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拥有一批适应综合化经营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队伍。与之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还存在很大差距。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国内商业银行将因人才不足在综合化经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面临着人才流失的危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尽快着手,按照综合化经营的需要,超前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一方面,选拔一批优秀员工到国外综合型商业银行培训学习,培养一批既精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项金融业务又拥有法律、管理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应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在国际金融人才市场上,引进一些优秀的复合型金融骨干。

(八)建立综合化经营的信息技术平台

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是实施综合化经营的技术保障。目前,商业银行现有的信息系统都是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建立起来的,综合化经营后,原有的业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业务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因此,要实现综合化经营,必须尽快着手更新或升级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建立起多元化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复合型产品创新和销售的信息技术平台以及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这一点对今后实行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更为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模式选择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综合化经营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德国、瑞士、英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该模式下,银行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二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下,由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为了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近年来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通过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探索与实践。从国内实践看,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化经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浅层次的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共同开发综合性产品并销售;二是大型企业集团组建控股公司,集团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而由其控股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多个金融子公司分别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模式;三是合资模式,如建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投资银行--中金公司;四是境外机构并购,如工商银行通过控股工银亚洲(香港),并通过工银亚洲控制太平保险,渗入投行和保险业,开展综合化经营;五是设立专业性公司如基金公司,进入其他金融领域。这些做法对于推动综合化经营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环境,以及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目前较为可取的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子公司事实上仍实施专业化经营,而在集团层面是“全能”的,这既没有打破分业经营的大原则,又可以达到综合化经营的实际效果,较大限度地减少了对我国当前法律环境及监管体制的冲击。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途径问题,可以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多样化的探索。就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也就是说,建立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以商业银行为母体或核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以辅助角色进入金融控股集团。因为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信誉、稳健性、品牌、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都较其他金融企业更为显著。这一点,从国外金融控股集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国外金融集团大都是以银行为核心来组建的,如花旗集团、瑞穗金融集团、瑞士银行集团、汇丰集团、荷兰银行集团、德意志银行集团等国际有影响力的综合性金融集团,都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进行运转的。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多元化经营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基础,而且由于金融业本身的一些特性,比如各种业务、资源之间强烈的相关性,从而使得金融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协同效应,获得比一般企业多元化经营更多的收益。而且金融业自古以来就有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金融控股公司在销售渠道、信息资源共享,分散并降低风险,节约管理成本,更充分地发挥品牌效应,增强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综合产品定价等多个方面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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