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劳动课程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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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课程标准

教育部劳动课程标准范文1

关键词:学校体育;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2-0052-05

Review of the 60-year reform of the 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in

basic education in China

LI Zhong-tang1,YAN Zhi-li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Mudanjiang Normal Uinversity,Mudanjiang 157012,China;

2.School of Sport & Health,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s reviewed the course of the 60-year reform of the 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in basic education in China, specified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made in such aspects as curriculum conception, curriculum content, teaching method and curriculum evaluat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eaching ideology into “people orientated, health first”, and the increased emphasis on the “view of 3D health”, and pointed out that in the new reform of the 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in basic education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objectives being generalized and equilibrated, unspecific principles for the setup and develop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cont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ing the status of traditional acceptance type teaching methods having been weakened. The authors proposed to further unify thoughts, to earnestly interpret new 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standard, to speed up the connection of college teacher cultivation to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ing in elementary and middle schools, and to carry out necessary revision and supplementation o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standard.

Key words: scholastic physical education;basic education;physical education curriculum reform;China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其中就把体育列为五大基本任务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基础教育体育课程的重视。建国60年我国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大体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即“”前17年、“”10年与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

在1949~1966年基础教育中,体育课程主要经历了3次大的改革。第一次以1950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体育课程暂行标准(草案)为标志;第二次以1956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为标志;第三次以1961年教育部重新制定的十年制中小学体育教材为标志。3次改革主要针对建国初期国情提出的,当时学校体育的根本目的是“锻炼身体建设祖国,锻炼身体保卫祖国,为将来参加建设社会主义和保卫祖国做好准备”。在课程培养目标中注重劳体结合和运动兴趣培养,并大力宣扬爱国主义思想。从草案、大纲到教材,可以看出这一阶段我国逐步认识到学校体育在基础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把中小学体育作为教育全面发展的一部分。此阶段的教学大纲及教材借鉴了前苏联教育经验,强调体育教材的全面性和实用性,构建了以劳卫制为中心,以田径、体操、球类等项目为主干的综合教材体系,内容较多,约束力过大,而且缺乏灵活性。

1966~1976年是阶段。“”10年中的基础教育陷入停滞,对教育的性质和形势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认为教育已经被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所统治,要对教育进行彻底的革命。期间,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全被打乱,体育教育处于名存实亡状态,这一阶段以“军训”代替了体育,以“劳动课”代替了体育课,体育课程发展受到了重创。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基础教育在党的正确方针指引下,基本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体育课程与教学在此阶段经历了5次改革。第1次体育课程改革以1978年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为标志,此次大纲的制定仍然延续了前苏联体育教育模式,教材方面提出了改变过去运动项目的分类方法,把田径改为跑、跳、投,体操改为单杠、双杠、技巧、跳跃,但内容没有实质变化。教学目的从德、智、体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把思想品德、掌握三基技术与全面锻炼身体作为体育教学的基本任务。第2次以1987年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六年制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为标志,此次改革针对当时提出的“三个面向”的教育思想,从创新、学生个性和兴趣习惯等方面进行培养,并首次提出了终身体育的理念。第3次以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中体育教学大纲》初审稿;1990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1992年颁布的《小学、初中体育教学大纲》试用稿为标志,这一阶段改革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对学校体育教学、课外体育训练、比赛和课外体育活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在大纲中增加了卫生、保健的内容,扩大了体育教材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目标体系。第4次以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和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体育(1-6年级)、体育与健康(7-12年级)课程标准(实验稿)》为标志,此次改革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培养目标强调学生应具有健康体魄和身心保健能力,培养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掌握科学锻炼方法,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文明健康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受益的基本理念[1]。第5次以200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验)》为标志,此阶段体育课程改革借鉴了国外体育课程改革的成功经验,吸收了先进的教育理念,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对体育课程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体育课程改革取得的成就

我国基础教育体育课程和教学与时俱进,通过改革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1教学理念的创新

建国60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健康的理解逐步提高,在体育课程改革进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课程改革理念由“学科中心论”向素质教育理念方向转化[2]。由“教学以书本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思想,转变为“以学生素质教育为主、以学生身心协调发展为主、健康第一”的教学思想,教育的价值取向直接指向了学生。传统的“增强体质”的单一已不再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宜,拓展体育的功能是体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也是人们在新时期提高生存质量的需要[3]。建国初期体育教学纲要体现了“增强体质与劳卫”思想、1985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素质教育”思想、1987年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中提出的“全面锻炼身体,发展学生个性及培养锻炼兴趣和习惯的终身体育”思想、1996年在中学体育教学大纲中提出的“促进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思想、2001年提出的“健康第一、激发学生运动兴趣、重视学生主体地位和关注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的4个体育教学理念,到2003年体育与课程标准中提出了“体育新课程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运动技能、运动参与和社会适应5个方面培养”的新理念。

从课程目标的不断修订可以看出,体育课程标准更加重视通过课程的学习,不仅要在体能、体育与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方面有所收益,还要使其形成坚持体育锻炼的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且有积极的进取和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强调如何实现培养人的目标。新的体育教学理念更加强调“三维健康观”,即不仅要提高学生身体素质,还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重视学生身体练习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以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更加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既强调个性的发展、超越自我又关注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

1.2课程内容的改进

8次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使体育课程内容设置趋于合理,符合时代要求。体育课程改革改变了建国初期片面重视知识技能传授,片面强调知识技能系统性与课程学科结构的“学科中心论”,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不仅重视目标模式,更是在实施素质教育的初级阶段就重视过程模式,把二者结合起来,强调课程内容要面向学生、面向生活、面向未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三维体育观”的提出,学生心理发展开始受到关注,一方面通过体育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体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另一方面在课程内容的组织上,重视选项与配项的合理搭配,注重课程内容的自主选择性,提高选修教学内容的教学时数,要精选适合学生发展需要、具有合理结构和符合时代要求的课程内容,目前实施的课程标准选修内容比重明显增加,如小学1~2年级增至总学时数的30%,3~6年级增至总学时数的40%,初中增至总学时数的50%,高中增至总学时数的60%[4]。

新课程标准中体育课教学内容更加丰富,改变了过去把体育课变成“达标课”、“素质训练课”的做法。在新课程目标的统领下,着眼于“对生活有用”和“对终身发展有用”的知识和技能,加强教学内容、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与社会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兴趣,增加健身性和趣味性强的运动项目,如球类、健美操、武术、舞蹈等。通过多样性、趣味性和开放性的教学内容,满足学生对体育的多种需求,促使其锻炼习惯的养成和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

1.3教师的培养与教法的改善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教学专业划分过细,学科设置单一,加之教育思想上普遍存在着“重科技、轻人文”、“重专业、轻培养”的倾向,使我国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深受技术主义的影响,知识面狭窄,人文素质差[5]。通过多次的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体育教师转变了教育观念,克服技术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不利影响,由原来单一技术型向多元知识型转化。很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在人才培养规格方面,更加重视语言表达能力,人文、科学文化素养以及注重按照中小学生的身心成长规律有效地组织教育教学的能力,建立了“通识教育+体育+教师技能”的新人才培养模式[6],将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实习、社会实践及创新能力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培养一支优秀的知识型体育师资队伍。

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在教学方法上打破了传统单一的教师传授和示范的教学方式,采用开放性教学模式,教学中提倡自主、探究与合作的学习方法,使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在探究学习中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在合作学习中提高合作交流的能力[7]。同时也要重视学生体育与健康知识掌握、技能和方法的运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创新意识与学习能力。随着时展和科技进步,教学器材不断更新,教师可以根据器材特点选择多样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1.4课程评价体系的完善

在传统的课程评价体系中,学生往往被排斥在评价主体之外,在评价方法上注重定量轻视定性过程;在评价维度上偏重知识、技能而轻视情意要素;在评价功能上偏重甄别和选拔而轻视学习者的可持续发展[8]。通过多年的课程评价改革实践,已经打破了传统体育课程评价观念。2003年教育部颁布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提倡对学生进行发展性评价,“把学生的体能、知识与技能、学习态度、情意表现与合作精神纳入学习成绩评定范围”,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心理和行为。

目前执行的新课程标准评价是根据多元评价理论制定的,改变了把测验和考核作为体育课成绩评定的主要依据,注重评价的诊断和反馈作用的同时强调评价的导向、激励和发展功能。在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指导下,建立了由学生学习评价、教师教学评价和课程建设评价共同构成的评价体系,使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功能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在评价指标上,从学生的体能、技能、学习态度和行为、情感和意志、合作与交往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多元化的评价,将评价延伸到课堂之外。在评价方法上,在重视结果评价的同时,更注重过程评价,强调学生自身发展和进步的幅度,在充分考虑到学生个体差异的基础上,使每个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看到自己的进步,并从中体验到乐趣。在评价功能上,把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终身体育锻炼意识、交往合作意识作为重点,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和互评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2基础教育体育新课程改革存在的不足

2.1体育课程目标出现泛化的倾向

新课程标准建立了体育与健康的目标体系,即课程目标、学习领域目标和学习水平目标。在课程总目标中,学生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习,要在5个方面得到发展:1)增强体质,掌握和应用基本的体育与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2)培养运动的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3)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表现为人际交往的能力与合作精神;4)提高对个人健康和群体健康的责任感,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5)发扬体育精神,形成积极进取、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9]。课程目标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变是历史的进步,但在多元课程目标设置中要主次分明,强化体育核心目标,明确指出各个目标之间的关系。核心目标不但体现了课程的性质与课程的核心价值,而且它的实现过程直接影响着其它非核心目标的实现,在诸多目标中应处于主导地位。审视体育课程的基本性质与核心价值,发现技能学习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对完整教育功能的承载性,并非是为了掌握技能本身,而是通过技能学习,实现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等,因此体育课程的核心目标应该是“通过运动技能的学习增进学生健康”。体育课程非核心目标的实现依附于核心目标,体育实践课程要以运动技能传授为主,有效达成体育课程的多元目标,即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的整体健康目标。

2.2课程内容的设置、开发原则与要求不够明确

课程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教学内容的改革。从我国的体育课程改革看,国家提出的体育课程目标中没有实质课程内容,新课标中也没有明确国家课程内容是什么?而只是提出了“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由于缺乏国家规定的体育课程内容,造成当前教材杂乱,教学内容随意,教学质量下滑的现象[10]。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教材的选择、内容的开发原则和要求作出明确的界定。由于新课标淡化了课程内容,过于强调学生兴趣,没有规定教材,也没有对教学内容的设置、开发原则明确要求,从而使在一线教师教学实施过程中产生困惑,造成体育教师不知道“教什么”,甚至把兴趣看成是选择教学内容的唯一标准。体育学科与其它一般学科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身体的活动性,运动技能教学是重要的学习目标和内容[11]。因此,课程内容设置、开发应突出学科性质,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并以运动技能和健身方法为依托,实现其它教学目标,从而为课后的学习锻炼乃至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身、心的全面健康发展。

2.3传统教学方式与新教学法关系阐释不明确

课程改革是一个渐进的、继承和革新并存的过程,不是彼此取代、彻底前人建立的东西,而应该在总结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吸纳新鲜要素,在不断地尝试与探索中前进,从而使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结构更完备、功能更多样、方法更丰富[12]。体育最基本的教学方法是传授式,是经过实践证明符合学科特点的教学形式。因此,依然要重视传授式教学方法,在教学中采用新教学法时,要注意和传统教学法的比例安排,还要控制使用频率。要明确传统教学方式与新教学方式之间的主次关系,只有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的主导性才能保证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3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方案的优化措施

1)学术界统一体育教育思想。

目前,新体育课程标准正面临新一轮的修订,但许多观点还在争论,这不利于课程改革的实践。在新课标实施过程中,一线的体育教师和基层的教研员往往是以专家、学者的理论来指导和进行教学设计。专家、学者思想不统一,教师和教研员就会感觉困惑而无法教学。学术界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通过争论、探讨应尽快形成统一的教育思想,才能对具体实践操作起到有益的指导作用。

2)对新课标进行修订。

新课标已经实施近10年了,对于前一阶段课程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理论困惑和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专家及时准确地加以修正和补充,尽快编印与实施配套的教材,力争使新课程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完善。

3)引起领导重视,强化教师培训。

新课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2个方面。一方面是实施学校对体育课程改革不重视,应加强中小学领导对体育课改的重视,出台有力的监督措施。另一方面是一线教师对课标内容理解不透彻,应组织专家、学者通过定点和定期培训,提高教师对新课标的认识,真正将课改落到实处。

4)高校师资培养与中小学教学需求接轨。

目前培养师资的高校教学内容设置、教学方法等往往与中小学衔接不够紧密,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适应较慢,往往经过再培训才能上岗。因此,高校应在教学内容上把新课程标准的学习和实践真正落紧密地联系起来,注重抓实习、实践环节,使学生毕业后能快速进入工作状态,担当起体育课程改革的重任。

回顾我国基础教育60年的历程,体育课程改革抓住了基础教育整体改革进程的历史机遇,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创新,把改革的理念和目标付诸于实践,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经验,构建了体育课程与教学论体系和学科体系。8次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提出的体育教育教学理念,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这种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对体育课程改革实施中的一线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角色定位转换上。课程改革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不断深化,才能不断探索出符合我国实际、符合体育教学规律,有利于促进中小学学生健康发展的体育与健康课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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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课程标准范文2

为推进我国高中地理素质教育的改革,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依据社会需求、学科特点和学生的认知规律,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学习需要出发,从未来合格公民的素养出发,从地理教育需要出发,提出了新的高中课程基本理念。新的课程理念对高中地理课外活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培养现代公民必备的地理素养”要求高中重视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地理技能素养。“重视对地理问题的探究”强调学生“学”的作用,要求在课外活动中“开展地理观测、地理考察、地理实验、地理调查和地理专题研究等实践活动”。“强调信息技术在地理学习中的应用”,要求高中教学利用计算机技术及网络辅助地理教学,通过收集地理文字与视频等资源来满足学生学习的需要,以开阔学生视野,提高教学质量。总之,高中新课程改革要求高中不仅要重视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而且还要提高活动开展的水平,以辅助地理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综合地理素养的人才。

“中学地理课外教学活动是地理学科的重要教学形式,是地理课堂教学的必然延伸和必要补充,对完成中学地理教学任务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中,高中地理课外活动对提高高中地理教育质量具有巨大促进作用。”虽然新课标要求开展地理课外活动,但很多学校的现状还是和从前差不多,没有根本性地转变。本文以黄石地区为例,选取3所有代表性的高中,其中黄石市内2所,阳新县1所,根据三所高中的学生人数比例发放问卷,主要针对高中地理课外活动开展的基本现状进行调查,样本总数为480个。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80份,回收464份,回收率为96.7%;有效问卷450份,问卷有效率为97.0%。通过整理与分析回收的问卷,得出了黄石地区高中地理课外活动开展的基本现状,为进一步促进地理课外活动在黄石地区的有效开展和提高地理教学水平提供参考数据。

一、黄石地区高中地理课外活动开展的现状

1.普通高中极少开展地理课外活动教学。在高中地理新课改的影响下,高中地理教师的教学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注意发挥学生主动“学”的作用;但是,各高中的地理教师整体上还是仅采用课堂教学,而很少在班级里开展过相关的地理课外活动,学生仍是每天待在教室里学习理论知识,很难掌握到必备的地理技能。在一项关于“该校是否开展过地理课外活动教学”的问卷调查中,6.7%的高中生回答“不知道”; 75.3%的高中生回答“没有; 17.6%的高中生回答“开展过”; 0.4%的高中生回答“定期开展”(图1)。

2.活动开展的水平不高。目前,一些高中虽开展开展过地理课外活动,但活动类型较少,而且活动缺乏组织性,地理目的性不强。此外,所开展的一些地理课外活动大多只是以娱乐性为主,外出开展活动也只是以学生个人观察为主,并无教师参与,且学生也没作相关的记录。总之,地理课外活动开展的水平不高,效果不佳,学生很难通过活动学到一定的地理技能(表1)。

表1 高中开展过的地理课外活动类型及目的或内容

3.高中学校之间的差异较大。不同的高中学校之间地理课外活动开展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问卷调查显示:在经济条件较好的高中,30.0%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学校开展过地理课外活动;经济条件一般的高中,15.3%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学校开展过地理课外活动;经济条件较差的高中,5.8%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学校开展过地理课外活动(图2)。

图1 黄石高中地理课外活动开展的整体情况

图2 三个高中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现状原因分析和讨论

1.应试教育导致地理课外活动开展不受重视。在应试教育指导下,考试结果,尤其是高考成为了评价在校学生的唯一方式。学生考试考得好就说明学生学得好、素质高的理念使得学校追求的是分数,而不是学生的文化素质;追求的是学生的理论知识,而不是学生地理综合素养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成了考试的机器,教师注重的是如何教学生考到高分,学生平时学习也是以考得高分为最终目的。

这也导致学校不愿“浪费时间”去开展课外实践活动,甚至有些学校限制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图3);学生也是“舍不得浪费时间”去参加课外活动教学,一心想待在教室学习理论知识,最终导致学生只会考试,而实践动手能力很差。

在高考指挥棒的长期影响下,地理课程在整个高中课程体系中都处于副科地位,这使得地理课程的学时十分少,为了考试,几乎没有安排开展地理课外活动;在课时极少且要应付考试的情况下,学校的各班级根本无法顾及学生地理技能的培养,因而难以提高其综合地理素养。

高中所安排的课程主要是考试(高考)要考的课程,虽然课程表安排有美术、体育、劳动课等实践性课程,但是通常那只是形式化的课程。然而,美术、体育、劳动等课程对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那些实践性课程影响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进行相关实践性课程教学有利于学生增加对实践活动教学作用的认识,从而激发学生参与到地理课外活动教学中。

2.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现代教育理念的地理师资匮乏。地理教师是否认识到地理课外活动教学的重要性,是否在地理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开展地理课外活动教学,又是否有组织开展地理课外活动的能力及能否在实践中有能力教导学生进行地理技能操作都直接影响一个班级能否有效开展地理课外活动;地理教师是否认识到地理技能的掌握是地理学习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地理课外活动在一个学校能否有效开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期间有一段时间高中地理属于非高考科目,在高中很不受重视,有些中学甚至不开设地理课程,导致大批地理专业教师转教别的学科甚至改行,而大部分大学地理教师专业也大量减少招生计划甚至停招,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高中地理教师出现断层现象。直到90年代末期,地理才又重新成为高考科目,一方面,为了应付高考很多不具备过硬专业知识的教师被充实到地理教师队伍中,另一方面,保留下来的部分教师也因长期无心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知识更新不够,尤其缺乏现代教育理念导致如今中学地理教师师资参差不齐,很多学校仍然长期外聘教师上课。

3.学生缺乏参加地理课外活动的兴趣。高中生是否对地理学习感兴趣,是否对地理课外活动的重要性有所了解,是否希望班级开展地理课外活动及性格问题都影响他们参加地理课外活动教学的兴趣。在本研究中,20%的高中生对地理学习不感兴趣,11%的高中生对地理学习根本毫无感觉,49.0%的高中生对地理课外活动几乎没有任何概念,更谈不上知道开展地理课外活动教学对地理课程学习的重要作用,这一现状将会对一个班级开展地理课外活动的效果产生深刻影响(图4)。

图4 高中生学习地理的兴趣程度

4.地理课外活动教学资源缺乏。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的教学资源,很多地理课外活动在校园内就可开展,这主要依靠高中学校自身配备的、可供开展的地理教学活动资源,如重要的地理图片和视频文件、天文观测仪器、小型气象台站、植物园等。从调查结果看,48.5%的高中生认为自己的学校没有开展地理课外活动所需的相关资源和设备。另外,地理课外教学活动还可以利用当地极具特色的山脉、河流、植被、岩石、土壤等自然地理景观,还包括当地拥有的相对系统、完备的可供观测、观摩的系统仪器设备和资源如天文台、动物园、植物园、气象局,等等,而这些离开校园的地理课外活动开展情况更是不容乐观,调查结果显示,本地区高中学生几乎没有开展过离开校园的地理课外活动。

三、对策与建议

中学地理课外教学活动的开展成功与否,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问题,有不可回避的高考制度、不得不面对的应试教育现状,还有教育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均导致高中学校在硬软件方面的参差不齐,只有不断完善和解决上述这些问题,才可能使中学地理课外活动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实施新课程标准,真正朝向素质教育的目标迈进。

1.不断改革和完善高考制度。现行的高考制度给高中课程深深烙上了“主课”和“副课”的印记,即属于高考科目且分值比重大的就是主课,反之就是副课,可以少开或者不开。这种由高考指挥棒无形决定的课程地位导致了现行一系列素质教育和创新课程的开设很难落到实处,因此中学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要想真正有所起色,一定要通过高考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学校、家长和师生的眼中这种“主课”和“副课”的角色定位不断弱化直至消失,真正从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角度出发开展学习,开展课外活动。当然,这种过程是长期的,不是短时间内能实现的。

2.改革和完善现阶段的地理高考命题形式。长期以来,地理高考命题的内容都是理论性的地理知识,很少出现以地理课外活动为前提的探究式地理试题,虽然近些年逐步提倡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应用能力,但仍然不够。在目前这种地理高考题目的影响下,高中地理教学就自然容易忽视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忽视培养学生探究地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在现实教育现状下通过高考命题形式的改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通过在高考命题中体现学生平时参与地理课外活动的能力,即说只有平时参与过各种地理课外活动才能解答出或者说能更好地解答出此类高考试题。

3.与时俱进提高教师素质,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随着技术的变革和知识的更新,现代地理学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更重视学科的交叉,这就要求中学地理教师要与时俱进,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拓宽视野,提高专业素质,把新的知识和理论融入课堂,指导新的课外活动的开展。同时,要在学校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学科教学氛围,通过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和年轻教师的勇于改革和创新意识相互结合,使地理课外活动坚持正常开展并不断创新,真正成为学校不可或缺的教学特色甚至教学活动品牌。通过特色或品牌的辐射效应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带动学生参与地理课外活动,共同推动中学地理课外活动的开展。

4.充分利用与开发地理课外活动教学资源。地理教师应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网络,收集各种地理文字资料和视频资料,并充分运用收集到的资料开展相关的地理课外活动。一方面可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另一方面,放映地理相关的视频可提高地理教学形象性,吸引学生的注意,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

不同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教学水平等存在差异,有的学校拥有较多的地理课外活动教学所需的场所、仪器设备资源,而有些学校则缺乏开展地理课外活动所需的这类资源。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既可减少教育经费的压力,又可以提高地理资源地利用效率。特别是同一个地级市高中教材的使用和课程安排上具有一致性的特点,所以各个学校同一个年级之间的地理教师可以利用区域教研活动和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条件,进行跨校合作交流与科研探讨,制定有效的地理课外活动教学方案,有利于地理课外活动在各学校的有效开展。另外,积极联系校外的有关部门如气象台、天文台、动物园、植物园、展览馆、博物馆等,争取其对地理课外活动的支持,进而提高地理课外活动开展的可行性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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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课程标准范文3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