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1
新时期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严格遵循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了解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推动乡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粮食生产直补、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业税减免等。对于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产业,例如畜牧养殖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也出台了政策扶持;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均提供了贷款优惠;对一些农业领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例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给予了财政拨款。上述政策方针的实施,有效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年底,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已经上升至60万个,相较于2015年增长了两倍多。同时,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龙头企业也迅速崛起。在我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公布的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共有1095家企业达到监测标准[1]。龙头企业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实现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带动了更多农民脱贫致富。由此可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产业“一家独大”的格局,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
2.1土地流转问题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土地、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更合理。土地流转是整合土地资源的主要途径,但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农户虽然对自己名下的土地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在具体行使时仍会受到基层行政部门的干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混乱,引发土地纠纷问题。同时土地分配方法缺乏创新,仍停留在以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单一分配方式,期间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使得土地产权关系较为混乱,阻碍了土地顺利流转[2]。其次,在土地具体流转过程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合同约束,没有在公证程序见证下进行流转,为后续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再次,土地流转机构没有很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只局限于简单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没有做好土地流转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无法有效地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了不利影响。
2.2人才匮乏,配套产业发展滞后
首先,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同时农村在户籍、土地、社保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难以留住人才。其次,农业科技、农业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发展缓慢,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需运用多种农业科技,但是一些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由于自身因素或其他因素影响,尚未意识到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同时农业科技推广效果差强人意,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支持。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刻的认知,推广部门对农业保险的参保资质、保险范围等缺乏有效宣传,再加上我国农业保险险种单一,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2.3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迫切需要金融业的支持。然而当下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民获取农业金融贷款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依赖于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由于在农业生产经营时,通常需要面对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投资收益回报时间较长。金融机构在借贷时会存在诸多顾虑,导致农业金融借贷限制条件较多,多是小额贷款且期限短,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当前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尚未彻底厘清,在实际进行金融借贷时,无法将土地作为贷款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很难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发展速度。当前农村金融产品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农业金融借贷需求。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
3.1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
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能够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更好的发展。首先,落实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经营权、承包权,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整合。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结合土地流转实际,简化流转程序,搭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增强土地流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土地流转时,签订规范、合法的合同,明确合同内容权责,避免后续引起不必要的土地纠纷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创新土地流转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化平台,从而为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土地资源和整合流转服务。再次,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流转,禁止基层政府机构干预,更好地保护农民自由流转权利。与此同时,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化指导,降低后续出现土地纠纷问题的概率。
3.2加强人才培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产业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面对人才缺乏的困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户籍、土地和社保等体制性壁垒,鼓励高素质人才向农村流动,完善福利措施,从而更好地引入人才、留住人才。在此基础上,还应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并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投身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事业中,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人才。其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应从产业发展、自然生态改善、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将农村建设成生态宜居的家园,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打破人们对农村固有的落后、破败的印象。再次,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应从相关配套产业入手,推动农业科技、涉农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将目光放长远,通过引入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引入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有效激发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的积极性。最后,对于农业金融产业,同样需要加大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应立足于基层农村,做好涉农保险的宣传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同涉农保险。政府部门应通过加大涉农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农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参保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
3.3落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多元金融主体建设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通常需要进行金融借贷。为有效解决当下农村土地贷款抵押面对的种种问题,除了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还应明确土地抵押担保方式,确保通过确权后的土地能够获得相应的贷款,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更好的发展。其次,进一步推动农业金融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一些其他资本类的金融机构,不断丰富农业金融贷款方式,解决新型农业主体贷款难的问题。再次,在金融业进入农村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加大把控力度,规范市场准入机制,以免对农村整体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最后,立足于农村金融产品,做好产品创新工作。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金融借贷需求,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使得农业金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助力。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通过采用补贴、税费减免、政府担保等方式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金融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2
关键词: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2222
常德市鼎城区位于湖南省北部,其中农业人口62.9万人、农户17.37万户;有耕地面积771.7km2,是国家的商品粮基地县和产粮大县(区)。近年来,鼎城区立足城郊农业发展战略,围绕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其中以种粮为主的家庭农场发展较快,作用较大,但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1 鼎城区种粮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5号)文件精神,鼎城区从2014年起开始申报和扶持种粮家庭农场,现已连续实施了3a。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农业部门认定获省百千万工程财政补助的种粮家庭农场共266家,其中2014年80家,2015年105家、2016年81家,3a共申报补贴面积2007km2,其中2014年580km2、2015年800km2、2016年627km2,共发放补贴资金3931421元。
2 发展家庭农场的作用和意x
2.1 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标准化生产
家庭农场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找到了破解“谁来务农”的难题。家庭农场的种植面积都在6.67~13.3hm2,以种植双季稻为主,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生产。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主普遍重视质量安全,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了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
2.2 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益
由于家庭农场种植面积大,粮食生产多应用于大型农机具,整体机械化程度较高,粮食单产水平也比普通农户要高,再加上规模经营机械化统一作业及节本技术的应用和成本控制,家庭农场主双季种稻纯收入要比一般农户高150~200元/667m2。
2.3 有利于提高种粮积极性
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有种粮积极性。一般农户由于田地较少,实行的是粗放式经营,能得多少是多少,他们主要靠做零工来增加家庭收入。而家庭农场更多的出于增加收益,实现规模经营,注重降低成本和提高单产,注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加产出。在资金投入方面,拥有的农业机械多于普通农户,也更注重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
3 种粮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较难
农民惜租,土地流出户少,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土地集中连片难,流转土地农田基础条件较差;流转价格上涨快,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农民经营的成本压力较大。
3.2 融资较难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投资较大、见效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目前缺乏物权属性,农机机械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授信担保困难,银行能够提供的贷款有限,所以仅靠金融机构放贷有困难。
3.3 部分家庭农场主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偏大、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偏低。全区266个家庭农场主中,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仅11人,20世纪60、70年代出生的有225人,20世纪50年代及以前出生的有30人,年龄最大的有70岁;初中及以下学历的 169人,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85人,其中农业专业毕业的仅仅12人。
4 发展种粮家庭农场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因势利导加快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的总体思路,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健全区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4.2 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
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贷款给予担保或贴息补助;支持家庭农场申报农业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家庭农场注册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认证,促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田灌溉、机耕道路等基础建设,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
4.3 实行支农项目倾斜
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规模;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
4.4 加强考核和管理
建立对家庭农场的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的过程管理,实现对不合格家庭农场的及时识别并退出政策扶持的机制。
参考文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3
>> 衢州市衢江区茶树良种化现状及成效 衢州市衢江区茶产业发展对策研究 宁国市生态及循环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建德市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衢州市衢江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白山市生态科技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衢州市衢江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建议 衢州市生态农业与生态旅游协同发展模式分析 山区生态高效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衢州市衢江区中心公园规划设计 衢州市柯城区柑桔园地土壤现状及改良措施 贺州市八步区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现状与对策 衢州市区公有营业房公开拍租现状及对策 衢州市城区内涝成因及对策分析 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浅析柳州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现状及趋势 兴宁市生态林业发展现状及可持续发展对策 云和县高效生态特色精品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衢州市衢江区2011―2014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4]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推行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EB/OL].(2015-4-29)[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04/t20150429_526930.htm.
[5]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5-4-29)[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04/t20150429_526931.htm.
[6]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5-10-08)[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10/t20151008_558 796.htm.
[7]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5-10-08)[2015-11-26].http:///qzfzcbmzsjg/qjqqfb/zcwj/xzgfxwj/201510/t20151008_558 797.htm.
[8] 张棋,郑水明,叶学珠,等.浙江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实践模式和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8):4900-4904.
[9] 席建峰,高飞,房苏清,等.我国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2012(9):47-4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4
关键词 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对策;宁夏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1-0137-01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进入新世纪后发展较快,特别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极大促进了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利益联接机制上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
1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宁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有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据调查,全区共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8 019家,从业人数9.65万人,经营林地12.25万hm2,年经营收入79.3亿元。
1.1 林业专业大户初具规模
据统计,宁夏现有林业专业大户6 343户,从业人数19 523人,主要经营类型有林果业、花卉苗木、设施果树、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销售以及防沙治沙等。受技术、资金、土地等因素制约,专业大户主要集中在林果业和林下经济等产业,经营品种较为单一,主要有枸杞、苹果、红枣、葡萄、林下生态鸡、林下药材、各类花卉苗木等。通过几年的发展,宁夏林业专业大户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共经营林地4.39万hm2,其中以租赁、转包、转让等形式流转林地4 666.67 hm2。投入资金和经营收益稳步提升,投入资金约8.2亿元,2014年现产值9.2亿元,利润达2.4亿元。
1.2 家庭林场雏形显现
围绕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这一主线,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向家庭林场升级转型,使家庭林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促进了“小农林业”向现代“林场林业”的转变,家庭林场发展已崭露头角,成为林业集约经营的新兴力量,目前,经过林业部门认定的有281家,家庭林场经营林地面积达到2 600hm2,年经营收入1.1亿元。按照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的思路,选择了经营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33家家庭林场命名为自治区示范性家庭林场,带动了全区家庭林场快速健康发展。
1.3 林业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
把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实现形式来抓,按照“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自主创办”的工作思路,以“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为目标,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户、农村经济能人、农技推广机构积极创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全区共创建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1 268家,其中联合社3家,有6.06万农户加入合作社,经营林地面积3.69万 hm2,合作社出资总额达9.1亿元,年经营收入15亿元。已覆盖枸杞、葡萄、红枣、苹果、中药材、苗木花卉、林下经济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机作业、农林产品物流等农村服务领域。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推动林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林业结构调整,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提高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拓宽林产品销售渠道和增强林产品价格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宁夏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经营组织。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选择有特色、有潜力、有活力的合作社作为典型示范样板,培育了惠农区杞红枸杞专业合作社、中宁县森达苗木专业合作社等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40家,西吉县心雨林下产业专业合作社、青铜峡市华标设施园艺果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24家,彭阳县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首批林业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县,全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示范社创建体系基本形成。
1.4 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在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稳定林产品价格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宁夏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前,认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62家,从业人数11 803人,经营土地面积3.91万hm2,年经营收入60.8亿元,主要集中在林果业、花卉苗木以及林产品加工销售3个类型。
1.5 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自治区支持各类林业专业组织、农民经纪人、涉林企业参与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大力推进林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林产品流通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积极延伸农村经营网点的龙头企业、流通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积极支持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挥专
业优势,延伸经营产业链,为林业经营者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耕作、林产品运输、冷藏保鲜等全要素、全过程、全产业链的林业生产。目前,全区有各类林业协会65家,其中三防协会3家,林业专业协会62家,会员3 850人。
2 存在的问题
2.1 指导和服务意识有待增强
政府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扶持、服务的主体地位不明晰,各部门指导服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2.2 扶持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宁夏是欠发达地区,省级财政资金十分有限,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的总量不足,扶持面不宽,扶持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数量占合作社总数的比重低。
2.3 内部管理有待规范
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普通成员参与度低,民主管理意识差,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合作社章程制度不完善,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没有体现出其管理水平和产业发展特点,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盈余分配还不够理想,合作社c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松散,主要是按股份比例分配盈余,导致农民成员不能有效获得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利润,分配制度不够规范。
2.4 林业经营贷款难
贷款期限偏短,期限一般为1~3年,而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也不超过3年,这与林业项目建设长周期相差太远。可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权范围小,仅限于商品林,而宁夏绝大部分集体林地为生态公益林,无法抵押贷款,能抵押的林权十分有限。同时,还有一部分种植在耕地上的商品林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缺乏有效的权属凭证不能实现抵押贷款。
3 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3.1 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各级财政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财政性投入形成资产民用、民管、民受益的管理运行机制。采取林地流转财政奖补措施,引导农民依法流转林地,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1]。
3.2 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探索推广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收储或林业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证、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质押贷款模式,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探索建立林权流转证制度,并且赋予流转证基于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享受财政补助等事项的权益证明功能。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2-3]。
3.3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集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加快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3.4 强化利益联结机制
推行“企业+基地+农户”新型经营模式,支持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林权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农户在分享生产受益同时,更多分享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增值效益[4]。
4 参考文献
[1] 才琪,张大红,赵荣,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探究[J].林业经济,2016(2):78-82.
[2] 王世霞,张微,周梅,等.甘肃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基于SWOT分析法[J].中国林业经济,2016(3):11-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5
关键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经营主体
基金项目:2016年度宿迁市社科研究课题:“宿迁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宿迁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
收录日期:2017年1月26日
一、宿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状
(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宿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呈现出数量增长快、经营方式活、辐射效应高的特点。2015年全市新增种养大户1,891个,累计达9,810个;新增家庭农场1,228家,累计达5,270家,总量居江苏省首位;2016年上半年,全市新增种养大户504个,累计达10,314个;新增家庭农场达574家,累计达5,844家,继续保持江苏省首位。同时,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按照“产业集聚、农场集群、服务集中、发展集约”的基本思路,积极推行家庭农场集群发展模式,探索发展“一社一群一中心”创新模式。
(二)各类经营主体的生产水平逐步提高。2016年宿迁市列入名录的合作社达到1,155个,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率达64%,比2015年提高18%。市级以上“五好”示范社累计达到410家,其中国家级16家、省级60家、市级334家。作为农产品加工销售载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加工销售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16年1月份,宿迁市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20家,其中国家级4家、省级44家、市级220家、县级352家,年销售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占48%。
(三)主导产业竞争优势不断凸显。渔业经济总量逐年递增,全市淡水水产养殖面积103万亩,水产品年总产量27.2万吨。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2016年全市存栏奶牛4.17万头,出栏生猪560万头、出栏肉鸡2亿羽、出栏肉牛13.5万头、出栏肉羊182万只。果蔬生产能力不断提升,2016年全市蔬菜瓜果种植面积210.5万亩,年产量545.4万吨,其中蔬菜复种面积171.9万亩,产量465.6万吨,西甜瓜种植面积22.5万亩,产量62.7万吨,果树种植面积16.1万亩,产量17.1万吨。2016年全市新增鲜切花、彩色观赏苗木、盆栽植物等特色花木种植面积1.3万亩,花木种植总面积达53万亩,居江苏省首位。近年来,宿迁市全面落实粮补政策,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增效创建”活动,加速粮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粮食实现生产“十三连丰”。
(四)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三次产业逐渐融合发展。近年来,宿迁市围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布局,积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重点提升粮食、果蔬和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集中力量培育和引进了一批行业领军龙头企业,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全国2/3以上的“国字号”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宿迁市,蒙牛集团、广东温氏、汇源果汁、江苏雨润、中粮集团、娃哈哈集团等一大批知名企业相继建成投产。设计了一批特色鲜明的休闲观光农业创业产品,培育了一批休闲观光农业集聚村,创建了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县、示范点和星级企业。全市累计培育休闲农业经营主体319个,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企业3个,建成省级最具魅力休闲乡村6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1个,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3个,培育省级农业观光旅游线路5条。
(五)农业发展模式从资源依赖向科技支撑转变。宿迁市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加大入园主体招引力度,优化现代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展质态不断提升。本着规模化、标准化、高端化、精品化原则,加强加工、包装、储运、冷链物流、质检等配套制度和设施建设,推进农超对接、产销直挂、电子商务等模式创新,提高了产加销一体化水平,强化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秉持增产增效并重,生产生态协调原则,加大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集成技术攻关力度,开展了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四新”示范,农业园区科技竞争力不断提升。全市累计建成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8个,累计建成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面积达34.3万亩,招引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等各类入园主体1,311个,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达85.4%。各省级园区良种覆盖率达100%,设施农业比重达80%以上,农业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智能化监测水平达60%以上。
产研结合的农业科技协调创新机制得以构建,与省内外农业院校的合作交流不断加强,产出了一批符合市情需求的农业科技成果。市、县、乡农技部门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三级互动的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得以试点建设。探索构建了线上展示与线下示范相结合的远程农技推广新模式,农业科技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得以实现。技术推广中间环节得以缩短,农技推广服务效能得以全面提升。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多功能乡镇农技中心得以创建,初步形成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服务的局面。全市年推广农业“三新”(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成果40项,培育科技示范户1万簦建成“五有”兽医站80家,“五有”乡镇农技中心实现了全覆盖,并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1个,建成农业物联网示范点47个。
(六)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农村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常态化”、“标准化”、“品牌化”的要求,宿迁市大力实施了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农(渔)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形成了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重点强化了家庭农(渔)场主、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专业大户的培训力度,形成了现代农业建设的有生力量。合理引导愿意投身农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创办人、工商资本注资人接受培训,形成了现代农业建设的社会力量。以“三种力量”的培育为目标,“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分类培训模式得以形成,并不断提升完善,顺应了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历史潮流。积极开展了农业职业经理人、“电商农业”创办人等高层次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建立了农业领军人物后备人才库。巩固提升了江苏农民培训学院、县(区)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主阵地作用。同时,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职业农民培训课堂和创业实训基地。目前,全市建成农业生产实训基地42个,组建了5个专业讲师团,吸纳专家教授、农技人员和种养能人200多人。2016年培育职业农民2.73万人,其中包含了农村电商经营者2,018人、农业职业经理人1,015人。
二、宿迁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宿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其他正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地区可以引以为鉴。
(一)对小规模农业的优点认识不到位,普通农户直接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门槛过高。虽然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小农经营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但小农经营亦有它的优点,比如经营灵活、不计劳动报酬、监督成本低等,这些都是规模农业所无法比拟的。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践中,地方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小规模农业的优点,把规模化经营当作其制定政策的导向,其中最具影响力和最具指导意义的是地方政府为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而制定的各类奖补政策、措施和办法。这些政策对普通农户而言并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最终直接受益的往往是专业大户或外来工商资本,普通农户难以分享各项政策的好处。
(二)农产品基地建设和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基地建设是确保整个农业产业链条良性运作的关键。目前,宿迁市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瓶颈之一是基地建设问题,而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基地的数量,而是已建成的基地不能顺利运转,进而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地方政府通常会招引大量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中小工商资本参与基地建设,待工商资本在完成基地建设、并经项目部门验收拿到补贴后,地方政府没有对基地的运作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
(三)以大户和资本为代表的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亟待加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同阶层对利益的诉求有很大差别,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在农村具体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往往导致“好事难办”现象发生。加之农民一直以弱势群体的面貌呈现在各类媒体、研究及政策制定中,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一味地强调农民的弱势而无视当前的农村阶层分化,忽视对以专业大户和工商资本为代表的规模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四)三产化农业发展滞后,不能满足城市中产阶层对农业多功能性需求。面对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也空前高涨,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较高的当属城市的中产阶层。由于宿迁市的休闲农业、体验农业、文化农业、养生农业、景观农业等三产化农业发展相对滞后,能够为这一人群提供相应消费机会的空间和场所非常有限,因此远不能满足其对农业多功能性的需求。
(五)土地流转后农村留守人员的生存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与土地流转同等重要的工作是如何安置好已流转了土地的农民,这在推行土地大规模流转的欠发达地区更是头等重要的工作。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对来说,对资本的需求高于对劳动的需求,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导致大量留守人员无法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无法获得力所能及的工作机会,农村的贫富差距拉大,部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三、宿w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发展小规模农业的现实意义,创新体制机制,调整奖补政策,降低普通农户直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门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机制,将具有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求的农户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合作组织在统一经营层面上的组织、协调等职能;调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农业生产主体对劳动力需求的不同,以及农户自身资本实力现状,确定奖补的规模要求。
(二)遵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内在逻辑,完善农产品基地建设的发展机制。在基地建设方面,改进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能够全程监控基地的运作;将更多的精力从推进生产转向为生产提供综合配套服务,以及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建设上来;鼓励本地城市居民组建消费性质的社团组织,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在地化。
(三)切实做好规模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以大户和工商资本为代表的投资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弥补了普通农户资本不足的困境。因此,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要敢于依法依规对故意阻碍和干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无理、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工作不力、的行政人员、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以切实保障专业大户和工商资本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打造三产化农业,助推农村经济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求大力促进三产化农业发展。三产化农业的发展不但能够满足当前城市中产阶层对农业多功能性的需求,而且能够产生更大的收益,更好地助农增收。当前,农业的传统功能不断强化、新的功能日益彰显,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挖掘农业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功能,努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要深度挖掘和利用乡村资源禀赋,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引导和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推动农业、林业与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力求做出亮点、做出特色、做出影响。
(五)深化对土地多功能性的认识,多渠道提升土地流转后农村留守人员的生活质量。在推行集中居住政策的地方,统筹规划,给每户预留出适量的土地供老年人耕种;鼓励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老人、妇女等留守人员的精神生活;加大“三来一加”项目的引进力度,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用工数量,为农村留守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结语
农业发展过程中很多问题的产生源自供给侧而非需求侧,供给侧改革要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更为根本的是要实现生产方式的调整与提升。农业供给侧改革表面上是要改变农产品的供给品种、品质和数量,实际上是要改变和提升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与之相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决定了农产品供给的品种、品质和数量。应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在农业生产者内部延伸产业链,将农业生产收益完全内化,从而形成多样化的收入渠道,为发展高质高效农业提供资金保障。因此,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探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的切入口。
主要参考文献:
[1]江维国.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4.
[2]徐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培育研究――基于湖北省的调查[J].学术论坛,2014.1.
[3]宿迁市农经扶贫系统五新调研成果汇编.201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6
关键词: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5-0008-02
宣城市是安徽东南门户,和江苏、浙江接壤,地处苏浙皖3省交汇区域,辖7县(市、区),96个乡镇办事处,818个村(社区),17 716个村民小组,总地域面积为
12 340km2,耕地面积为19.90万hm2。截至2016年底,全市总人口为279.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5.5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84.12%,农户数为69.17万户。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意义逐渐显露出来。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会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问题摆在重要的位置来强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在于利用好农民专业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多方位、多渠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特e是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种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不断发展壮大,逐惭成为一支引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力军,农民合作社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管理农村社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2]。农民合作社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速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各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另外,近年来宣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把大力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主要途径,大力支持宣城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合作社总数达3 085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5个,省级示范社35个,市级示范社229个。2016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比2015年增加359个,同比增长13.17%,合作社成员总数23.6万个,平均每个合作社有62个成员,农民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42.58万户。由表1可知,宣城市农民合作社从2010年到2016年,全市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2016年末农民合作社比2010年增加2 137个,全市合作社总量是2010年的3.25倍。入社农户数达到19.1万户,比2015年增加2.6万户,占全市总农户数的27.6%,带动非成员农户数42.58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61.6%。
1.2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从事行业情况 宣城市是一个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的综合性农业大市,从表2中可以看出,2016年末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为3 085个,其中从事种植业1 27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41.43%;林I449 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4.55%;畜牧业542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7.57%;渔业305个,占合作社总数的9.89%;服务业292个,占合作社总数的9.47%;其他21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06%。2016年农民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额为68.5亿元,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为48.29亿元。
2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总体规模偏小,制约着合作社作用的发挥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农民合作社发展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作为一个农业大市,宣城市合作社的数量还不够多,规模还不够大,覆盖面还不够广,参与农户比例不够高,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到目前为止,全市还没有一家产值过亿、带动农户上千户的农民合作社,在全省知名的品牌也屈指可数。规模偏小使得农民合作社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时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作社在规模联合等方面的作用,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社长久发展的主要问题。
2.2 农民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 农民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主要在运行、制度、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这是当前全市各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合作社没有完整财务帐目,未建帐或未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帐,未建立成员帐户或不完全,合作社、公司、村集体和相关组织产权不清,合作社内部成员盈余分配机制不完善,没有严格按照章程实施返利。
2.3 农民合作社的民主机制不健全 目前,宣城市农民合作社整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组织比较松散,机构不健全。在产权结构上,资本集中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隐患。合作社中人数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成员的出资,却占据很小的比例,农户不出资就可以加入合作社,这种低门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户参加合作社,但结果是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经营根本不关心、缺乏参与民主管理的动力,普通成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对农民合作社的民主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2.4 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 由于农民合作社参与者大多数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当,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大部分合作社依据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发展经营,由于自身认知的局限,对如何将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对合作社和产品的定位模糊不清,对创优创牌方面的意识相当缺乏,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3 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缺乏资金是多数农民合作社所面临的问题,合作社资金缺乏是限制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地政府与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农民合作社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等,地方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工作,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为农民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项目,重点组织示范社申报。加强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3.2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合作社发展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使农民合作社运行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农民合作社良好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骨干社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各级示范社作为扶持的重点,助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3]。
3.3 加强农民合作社品牌建设 从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充分挖掘地方特色农产品,加上有效的营销方法,积极打造地方农产品品牌,可以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农产品的经济价值,提高合作社成员收入,进而促进农民合作社自身的发展[4]。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识,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推广;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相关农产品展销会、知名品牌评选活动及产品会,多渠道对农民合作社品牌进行宣传,为农民合作社宣传品牌和开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5]。
参考文献
[1]杨世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16(11).
[2]武婷,武之新,王继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及持续发展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11(3):58-60.
[3]黎桂先.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J].贵州农业科学,2015,43(1):216-219.
[4]石玉梅,张敏.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32):18562-18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