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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的意义范文1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 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 10%—30%左右。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 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 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10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起诉。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 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 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 (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1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5 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40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2001年该医院才赔了4.8万元,这就产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10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妇产科医生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年的赔偿额平均为349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营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准。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的认真与,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轻易提起诉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哪一个医生还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医学何以得到进步?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当前国内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牵扯大量精力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家院长头疼不已,不仅严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的安定团结。加之新闻媒体的大肆渲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也将医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保险公司可以和医院组成一个事故鉴定小组,一旦发生矛盾,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时参与其中,从第三方的立场做好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帮助找到一个既让保户(医院)满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尽量避免诉诸法律,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对于任何一方都会造成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医疗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医疗设备;设备管理;重要性
医院的诊疗活动与设备管理越来越密切,医疗设备己经成为现代医学诊疗的重要手段。医疗设备的管理在医院管理中占的比重越来越重,医院诊疗活动的开展变得越来越依赖医疗设备。设备管理从狭义上讲,指医疗设备的论证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的流程管理。其目的就是为医院的诊疗或教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技术装备。医院可通过控制设备的选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完善规章制度和培训等来提高设备运营的整体效益,有效、高效的设备管理能帮助医院实现良性发展且意义重大。
一、现代化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作用
医疗设备在开展医院医疗诊断方面、教学科研方面必须的物资基础和先决条件,现代医院的治疗水平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医疗设备的发展,甚至于对医疗诊断治愈水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现代医院的医疗服务将临床诊断与医疗设备仅仅联系在一起,相关数据显示其相关联系度高达55%以上。高质量的医疗设备要依赖于高水平的医疗设备管理,而高质量的医疗设备及其科技进步的程度对于提到诊断的准确率至关重要,也对患者治愈率提供了保障。技术水平先进和设备管理良好的医疗设备也是增强医疗综合竞争力,让病人进医院为消除病患痛苦而来满意离开医院能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了许多高精尖的医疗设备仪器,借助于这些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仪器对病人的诊断数据就会更直接和准确,而诊断结论也更为可靠和科学全面。有了先进的医疗技术还需借助先进的医疗设备的辅助,因为,这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了药物的靶向性。另外,专门的医疗设备还可以帮助病人恢复健康,提高患者综合体能,特别是对于患者身体机能恢复是药物无法取代的一种治疗手段。因此,对于当前的某种疾病治疗而言,医疗设备的使用价值高和地位的重要性在医学临床上处处得到体现。
二、现代化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重要意义
医疗设备是用于诊断和救治病人的特殊专用设备。因此,对医疗设备管理的探讨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1.影响现代医院设备管理的因素
(1)设备验收与资料管理是影响因素。设备从签订合同至到货的时期内,医院基本脱离了中间的管理。通常到货时,验收工作由设备科管理人员进行,设备使用部门基本不参与。由于没有严格的验收流程约束,加上技术人员缺乏专业培训,验收设备时看重外表,忽视设备功能、设计中可能有的缺陷,所以直到设备投入使用,潜在的问题才会被发现。医院漠视专业技术培训和学习,验收时,设备随机所带资料被直接归档后,便不再过多研究,技术人员思想懈怠,通常无法及时主动的跟进设备信息的更新,有时甚至会忽视其中是否技术资料短缺以至影响后期的维修。
(2)设备维修管理的影响因素。技术人员仍然习惯于设备只有坏了才修的观念,注重检修,轻视日常维护。设备随机性突发故障对医院的临床治疗产生较大影响,这和医院最初采购设备时所具有的期望值落差较大。医院对重要设备主要采取计划检修,以定周期检修为主,容易造成设备的过度维修,经常拆装设备加大了工作量也磨损了零部件,对设备的可靠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在日常维护中就可花较小成本完成的维修最后发展成较大的故障,这是医院维修费用高的重要原因。
(3)设备运行保养的影响因素。首先,医院设备管理欠缺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化管理。设备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协调并不到位,科室特别是设备使用部门衔接不流畅,很多时候凭借先前的经验处理设备的问题,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流程来约束现场管理,同时也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
其次,部分重要设备超负荷运转时有发生,缺少全员参与、监督的意识。医院部分重要设备存在超负荷运转现象,例如某医院供氧室现有制氧设备因设备已使用5年多,效率降低,单位时间的制氧量在逐渐下降,而临床需求日益增加,已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且经常出现故障,表面上看是设备的供需矛盾,实质上是注重事后检修、漠视。
(4)缺乏配套及时的培训机制。近几年来,医院所购的医疗装备种类明显趋向多元化,所蕴含的专业技术水准也越来越高。很多高精尖的维修技术被牢牢控制在设备供应商的手中,而本院的技术团队却因缺少先进的技术培训而变的力量薄弱,这就造成对设备供应商的技术依赖,一旦有了问题,就只能依靠外在的维修力量,不仅维修成本高昂,还容易造成停机时间过长耽误临床诊疗的事故发生,影响医院的声誉和经济效益。
(5)现代医院设备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由于许多医院设备管理一直处于手工处理阶段,未进行医院设备的信息化管理。设备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是纸质进行手工处理,医院原有大部分设备管理业务流程没有在计算机上进行体现,部分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设备没有做到动态监测与防控,设备的维修维护没有实现预防性、预测性的管理信息,防患于未然,当前业务流程是发现问题再进行处理与解决。设备台账没有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纸质的台账信息不利于对医院庞大的设备的管理与监测。不能够很清晰明了的体现医院全院设备台账信息的精准化。
2.现代医院设备管理的内容及其任务
(1)主要内容。医疗设备管理的内容包括了从设备采购到设备报废的全过程,被称为全寿命周期管理。全寿命管理也分为两种运行状态,物质运动状态,即为技术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能够保质保量的为病患者服务。价值运行状态,即为经济管理,管理的目的是合理运用医院的资源,尽最大的努力为临床医学一线服务。因此设备管理应该是两种运动状态的结合,两者密不可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2)主要任务。医疗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应该首先满足医疗诊治的需要,在设备的采购申请、厂家选定、型号审定要本着经济、适用、先进的原则进行采购医疗设备,其为医院医疗诊断提供符合医院实际需要、性能精度适当以及能够解决病患者的病痛需要。医院的设备管理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种岗位责任制,强化设备的完好率管理,采取日常检修与定点检修相结合、使用者与维修者相结合等方法,保障设备运行状况始终保持最佳状态和高效率。应充分提升国家投资的作用,对于国外引进设备做好“消化、吸收、完善”工作,为减少临床治疗的误诊率提供保证。
三、完善现代化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路径
1.制定采购的论证制度与流程
首先,医疗设备的购置,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使用科室组织人员进行效益分析、技术分析,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申请表》,交医院设备科审核。内容包括购置理由、设备基本配置、选型论证、所需使用人员、效益分析、房屋及安装条件、安全问题等。设备使用的部门在申请购买时,不能把装备的技术要求或配置描述过高,但也不能把技术要求或配置描述的过低,这也可能造成所购设备无法满足实际的临床应用需求。
其次,设备科进行基础调研,收集相关信息,报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每年度组织召开一次论证评价会议,对设备购置申请进行研究论证,并将初步论证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医疗设备方可列入采购计划。设备采购论证过程中,装备的技术条款必须由设备科和所需科室临床医学专家充分沟通,把握尺度,而不能由有需求要求的科室或设备科室单独决定。
最后,设备科应协助使用科室了解设备的市场情况等,并制作医疗设备参数对比表,报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采购,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组织院内招标,10万元以上的报卫生局招标。
2.设备维修流程优化
设备部门的维修组负责调配全院维修队伍。日常工作范围由制度明确规定。负责设备技术验收和保修期内的维修记录,保修期结束前的设备运行总结和维修记录,记录重要零配件的来源和使用。维修人员对分管的设备,尽可能采取下修方式。出现复杂故障或者相关配件缺乏时,维修人员应通知设备使用部门采取应急方案。
维修人员应把无法解决的问题、返修率较高的设备和报废设备及时上报。维修人员应和使用人员保持畅通的交流,全面了解设备运行状况。维修人员与厂家技术人员保持沟通,及时反馈和学习常见和特殊故障的处理方法。若厂家分管设备的技术人员有变动,维修人员应及时更改备案并联系,保证设备零配件的供应。维修借阅的技术档案应及时归还,不随设备档案存放的设备技术资料由维修人员管理。
制定严格的设备检修工作流程,能保证维修工作顺利实施,使之处于严格的管理中。设备检修流程中要做好备件的登记,若被忽视,会导致备件数量统计失误,备品或太多或闲置,严重影响检修。备件的详细记录为预防性检修提供了准确数据。设备检修工作流程。
3.加强自主保养的质量控制
点检能够发现设备的异常状态,能够训练职工检查异常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让职工更加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设备更换配件后的校准工作要严格按技术和步骤进行,不可随意更改或减少,避免给以后的工作埋下隐患。
设备科技术负责人针对不同设备,制定相应的保养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调整保养的周期;设备部门的技术人员要定期举行技术研讨会,分析工作中的漏洞并及时弥补,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大型设备巡视,与使用部门沟通;技术人员下修和保养后,要详细记录维修的过程和结论;设备科负责人要对维修记录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对己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被修复或者没有使用价值的、主要部件陈旧,性能落后,达不到必须精度,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没有使用价值的、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继续使用可能引起危险又不能修复改装、极浪费能源造成公害的、因为事故或者灾害受到严重损坏但修理费过高,没有修复价值的、不符合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4.强化设备检修人员培训
大型设备采购专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其它中小型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参与制定全年的培训;大型设备投入使用前,安排技术人员参与供货厂家提供的培训。培训的考核要跟进,考核记录必须存入档案以供回查;特殊的医疗仪器操作要求具有一定的资历并持有相关培训证明;技术人员定期培训的内容要全面,必须包括设备的运行操作总结;设备的更新改进;设备软件的升级换代。据各设备使用状况确定参加人员并在结束后跟进考核;对日常常见性故障、突发性故障和较严重的故障,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查找起因,无法确定时会同其他技术人员论证并进行专项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技术。
5.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系统的建设
医院医疗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化医院管理运营的必要技术支持和基础设施,实现医院医疗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更现代的化、科学的化、规范的化、标准的化的方法来加强医院的设备管理,提高医院设备管理水平,降低医院设备管理成本,提高医院医疗设备的利用效率,降低医院整体运营成本。
优化现有的设备管理系统,结合医院医疗器械实际业务管理,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优化,设备管理综合管理分析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数据库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实现基于C/S结构的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系统,充分体现用户需求、对医院医疗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界面友好,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能够满足要求,在现代医院医疗设备管理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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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临床大型医疗设备;效益分析;意义;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在医院,医疗设备是非常关键的资源,也是现实医院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益情况和医院的发展息息相关。特别是对于临床大型设备而言,进行效益分析工作,有助于提升医院医疗设备的运行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因此,本文的研究对医院来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医院临床大型医疗设备效益分析工作的意义
(一)为医疗设备使用和配置提供经济参考指标。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和使用的水平关系到医疗设备的使用质量和效益水平。从经济的层面去考虑,配置何种类型的设备、何种层次的设备、何种数量的设备、何时购买保修最经济、何种程度下进行老化设备的更换最为合适等等,都和设备的效益紧密联系。医疗设备效益分析工作得出的结果和结论可以为上述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另外,医疗设备效益分析的结果也可以医疗设备使用的收费标准提供科学的依据。既不会让过低的收费存在而影响医院的总体运营绩效,也不会因为收费过高而加大患者的经济负担。这就为医院有效践行其社会职能,满足自身发展提供科学的支撑。
(二)为医院工作提供管理和决策服务。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自身经管工作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医院算清自己的经济账显得越来越紧迫。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是通过其使用成本和使用收入来表现出来的。设备的收入和支出在医院总体收入和投资中占据非常大的比例,医疗设备的效益也是决定医院管理和盈利的重要因素。进行医疗设备效益的分析工作,可以利用得出的结论和数据为医院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支撑。
(三)提升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益,降低成本。进行医疗设备效益分析工作,有助于快速、科学的把握某些或者某个医疗设备的运行效益情况,发现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效益分析工作结果的反馈,医院可以对设备的维护、使用管理、收费标准的确定乃至于今后医疗设备的采购进行科学的管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益,降低运营成本。
二、医院临床大型医疗设备效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设备采购缺乏可行性论证。对于医院,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属于长期投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耗费金额大,设备的变现能力较差。所以,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要建立在财务人员多次经济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下进行。假如没有经过准确的测算便进行盲目的投资,势必会给医院带来较大的成本浪费。进行上述这种经济可行性论证工作,是使用财务分析的原理对医疗设备采购的效益、必要性和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其目的在于用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收益。一旦缺乏可行性论证工作,很容易导致采购设备使用率较低甚至出现闲置不用的情况。当前,不少医院在设备购进前缺乏科学的论证和分析工作,没有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便进行采购,给医院的经营带来较大的压力。
(二)缺乏对医疗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信息系统。在信息时代,信息系统的应用优化了医院各个方面的工作流程,在医疗设备效益分析上,信息系统是医疗设备基础数据采集的前提。但是在当前,医疗设备效益分析的实际操作较为复杂,缺乏相关软件和系统的支持。信息系统只能够提供检查收入和人次的简易数据,无法提供反映医疗设备效益的全面数据。特别是当存在相同功能的设备时,系统仅仅提供总的数据,缺乏对单一设备效益数据情况的反映。这些极大的影响了医疗设备效益分析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基础数据工作不充分。进行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牵涉到医院的会计部门、采购部门、设备使用科室和总务部门等等。医疗设备的原始档案是进行效益分析工作的关键资料,往往因为工作人员缺乏重视,而导致原始资料不完善,无法为财务人员进行分析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同时,在财务人员处理和分析设备数据的时候,很容易发现各个部门报送上来的数据存在失真的情况,这是因为很多数据都是后期修改的,无法反映设备的客观情况。
三、医院临床大型医疗设备效益分析工作的改进策略
(一)设备采购前强化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应当成为医院采购设备前的必备工作。设备的采购要纳入医院的预算管理工作中来,申请设备采购的科室应当在每年度医院预算的时候进行采购计划的申请和上报。在申请前,相关科室要加强前期的调查和取证,比如要考虑到该设备的收入情况,要耗费的人力成本、配套设施费用、维修保养费用、水电费等等。财务部门要对科室上报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核实,并从财务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可行性论证。财务人员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论证,比如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析等等。
(二)健全信息系统的建设。人工分析和统计的方式早已无法适应医院设备管理的需要,所以信息系统的建设刻不容缓。当前医院应当把现有的HIS、PACS和LIS系统进行必要的链接和整合。实现对材料消耗、单个检查耗时、开关机时间和收入等数据进行快速的查询。
(三)实现设备资源共享。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并不需要很多大型医疗设备,但是医院为了自身的发展和竞争地位不得不采购较多的大型医疗设备。基于此,卫生部门要发挥其统筹管理的作用,在各个医疗机构间实现同一个医疗设备的资源共享方案,将既有的设备利用起来。最大限度的提升设备的使用率。
医院进行大型设备效益的分析工作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并且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和提高的工作。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契机,加强对设备效益的分析工作,最大限度的提升医院的运营水平。
参考文献:
[1]许敏光,闫伟,夏鹏,蒋勇.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成本核算及其效益分析[J].医疗卫生装备,2013,12(7):122-123.
医疗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医院管理;移动医疗;意义;作用
随着现代社会移动信息技术及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很多现代化技术方法开始不断出现,并且在各个领域内均表现出明显优势,移动医疗就是比较重要的一种。在当前医院管理工作中,通过对移动移动科学合理应用,可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及质量,使医院管理能够得到更加理想的效果。作为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并且掌握移动医疗的意义及作用,从而保证能够对其进行更好应用,使其作用更好发挥。
一、移动医疗概述
1.移动医疗分类
所谓移动医疗,其所指的就是在对无线传输技术及移动通信技术进行合理应用的基础上,从而更好提供医疗服务及医疗信息,属于现代化的一种医疗服务及医疗管理模式,在当前医院管理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对于移动医疗应用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其中一种为以医疗机构作为对象进行应用,其主要就是在对移动医疗技术应用的基础上,使医院服务及医院管理能够得以改进,从而使医院管理水平及医院服务水平能够得以提升,促进医院进一步发展;另外一种为以大众为对象进行应用,这一点所指的主要就是通过对医疗技术进行科学合理应用,将各种医疗健康服务提供给公众,比如个人保健、慢病管理以及家庭诊疗等相关内容,从而使医疗服务质量及水平能够得以有效提升,使医疗健康服务得以更好发展。
2.移动医疗主要构成内容
(1)可将整个医院覆盖的无线网络。就目前无线传输技术实际应用而言,WiFi网络属于其基础,而新型WiFi网络的带宽能够达到千兆水平,可达到有线以太网速度,并且WiFi比较容易覆盖,具有较好稳定性,在医院信息系统中比较适用。另外,在移动医疗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可依据实际需求构建REID及ZigBee等其它无线网络,而WiFi网络建设费用由WiFi性能决定,在当前移动移动医疗应用不断深入应用的基础上,将会有越来越多信息系统选择无线技术及移动技术,而设备选型也可适当超前。(2)移动医疗相关软件。就当前医院发展实际情况而言,其所应用无线移动医疗信息系统类型也在不断增多,主要包括无线医生工作站、移动护理系统、无线物资追溯管理系统以及无线输液管理系统等内容,在这种形势下可使医院医疗服务的改进,并且可使精细化管理得以更好实现,可使医院更好发展提供良好技术支持。(3)移动医疗操作平台。移动医疗操作平台所指的也就是移动终端,其类型及品种均比较多,其中电脑推车主要在医师查房、床边处理及床边视频会诊等相关方面进行应用,而平板电脑主要在医师查房及医患沟通中进行应用,个人掌上电脑主要在移动护理系统中进行应用。在对移动终端类型进行选择方面,需要对运行软件要求及医务人员体验进行考虑,并且应当对其使用环境等因素进行考虑。
二、在医院管理中移动医疗应用的作用及意义
1.移动医疗的应用可使医院诊疗质量得以提升
在医院管理工作中,通过对移动医疗进行较好应用,可使医院诊疗信息化管理得以较好实现,并且能够使信息化管理在患者诊疗整个过程及整个区域得以覆盖,在此基础上也就能够使以往由医护工作站至病床之间的信息盲区得以消除。通过对移动医疗的应用实现整个诊疗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可使医院诊疗质量得以有效提升,也就能够使医院管理得以更好改善。比如,用药嘱咐管理过程中,可有医生工作站开出医嘱,然后经由护士转抄及用药审核,之后到达药房中,药房摆药且生成条码,在此基础上护士只需在病床边对患者腕带条码及药品条码进行扫描,系统便能够自动查对医嘱,在确定正确无误之后执行,在医嘱执行之后由专业人员点评医嘱处方,并且向医师返回结果,从而保证对药品医嘱执行能够实现闭环质量管理。另外,在检验标本闭环时间管理方面,在利用无线网络系统的基础上,可对标本各种应用操作相关时间点进行实施记录,从而使标本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得到较好保证。
2.移动医疗应用能够使医疗服务改善
在当前医院发展及医院管理工作中,通过对无线网络进行利用,可将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提供给患者。移动医疗能够将网上医疗服务提供给患者,可使医院内医疗服务进一步扩展到医院之外,比如能够实现预约挂号,查询并打印检查检验结果,支付医疗费用以及医疗咨询等相关内容,患者在运用智能手机、微信、移动终端APP以及网页与短信等方式便能够对这些服务进行体验。同时,在患者出院之后还能继续对其进行观察及治疗,比如慢性病患者及围产期孕妇等,可配备便携式无线医疗设备,而测试所得到数据能够利用移动网络向医院发送,医生也就能够对患者继续进行进一步跟踪及指导。
3.移动医疗应用可使工作效率得以提升
在当前医疗工作过程中,通过对移动医疗进行合理应用,可使医疗工作效率得以有效提升。在实际医院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各种移动化智能终端设备进行利用,可使医务人员及管理工作人员随时随地能够对诊疗事务进行处理,并且能够实现随时办公。对于早期医院信息化操作而言,通常都将医务人员局限于特定区域,在看完患者之后,医生需要回到医生办进行病程书写记录及传达医嘱,而护士在对患者进行安置之后,也需要回到护士站进行护理记录书写及将患者体温脉搏等数据录入。而在应用移动医疗的基础上可使医生及护士突破以往局域局限,可使工作效率得以有效提升。另外,移动办公系统能够使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及管理工作人员实现移动诊疗及移动办公,即便以医院外医生也能够对患者情况较好了解,而管理人员能够对医院内能够对医院内医疗状况及运行状况随时进行查阅,从而可使诊疗状况及工作状况得以明显改善,使医院管理效率及工作效率得以明显提升。
三、结束语
在当前医院发展及运行过程中,为能够使医院管理取得更加理想的效果,应当对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合理运用,而移动医疗就是当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在当前医院管理工作过程中,通过对移动医疗进行合理应用,可使医院诊疗水平得以提升,使医疗服务质量得以改善,使医院各个方面工作效率得以提升,从而使保证医院得以更好发展,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加强注意。
参考文献
[1]李愈.医院医疗服务中移动医疗服务的应用探讨[J/OL].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12(25):167+180.
[2]张攀.医院信息化建设中的移动医疗应用和实践探讨[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03):22-24.
医疗的意义范文5
医疗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师)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纠纷的实质就是患者要求医方对造成其损失的医疗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中,一方面由于在社会地位、实力、以及医疗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造就了患者的弱势地位,再加上几乎每一医疗纠纷背后都有患者权益受损的事实,法律与司法应该向患者应予适当倾斜;而另一方面,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就风险极大、又极其复杂专业,再加上医疗条件的限制,这就注定了医方对一些造成患者权益损害的医疗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豁免(或减轻)。如何分清、理顺(即判定)医方对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判定问题,将是正确处理医患纠纷、平衡二者利益的关键所在。本文试图通过对医疗纠纷中医方承担民事责任时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的讨论,来澄清、理顺医疗民事责任的判定这一关键问题。
二、判定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畴
民事责任,其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某种制裁。[1] 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责任又可以区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形式,但无论哪种具体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因民事权利受到损害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因医疗行为而引起的医疗损害,是指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等损害。[2] 我国目前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医方因医疗事故向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的医疗纠纷也绝大多数是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然而,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豁免呢?这个问题,理论界与实践中都有着针锋相对的观点,这也给审判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以为,医疗关系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民事医疗服务关系,当然应受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调整。如果说医方只对医疗事故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话,按照民事权利、义务惟有与民事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能受法律保护的原理,就使得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许多民事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将剥夺患者很大一部分本应享有的民事权利,患者将处于不公正的地位。更何况,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因医方的医疗行为给患者合法权益带来了较大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既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属于医疗意外。这些损害,至少包括:
(1)医疗违约损害:医患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民事授权委托关系(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医疗活动过程就是一个履行医疗合同的过程。医疗违约行为是指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其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医疗合同义务。违约行为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一切给患者带来损失的医疗行为(医疗事件除外)都可以看成是医疗违约行为,只是在很多情况下发生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竟合(如医疗事故),而目前国内外学者较普遍地认为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更有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3] 患者在医疗侵权行为与医疗违约行为发生竟合时多选择侵权之诉来实现权利救济。医疗活动中也很多医疗违约行为,并不直接产生侵权的后果,但却给患者带来了损失。最典型的就是医方违反了告知义务或诚信义务而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欺诈性医疗行为,如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医疗条件或医务人员达不到其许诺的标准等。
(2)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损害:这里主要是指因医疗差错带来的侵权损害,按照医学理论上的解释,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但又没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4]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害后果上的差别,医疗事故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而医疗差错则没有。但是,没有造成患者人身上的损害,并不等于没有造成患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医疗差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有:延误患者的诊疗期限,给患者带了身体上的痛苦,或者额外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等。
无论是非医疗事故的其他侵权行为还是医疗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患者带来较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5] 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排除医方对非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民事损害的赔偿责任,无疑是剥夺了患者的一些正当合法权益,给患者利益带来损害!并且,对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豁免,还可能会助长医疗行业医疗责任心的匮乏,影响整个医疗行业以及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同时,我们从另一个法律角度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限制赔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实际损失原则相抵触,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它不属于《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其不能与《民法通则》相抵触。因而,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医方应该对其医疗活动中的医疗侵权行为、医疗违约行为给患者带来的损害(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补偿)责任,而不应将医方因医疗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的范畴!
三、判定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时的要求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复杂、专业以及风险大等特点,医疗行为针对的对象又是人的身体这一复杂客体,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都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后果。这就使得如何判定医疗责任(即医方对那些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医疗责任的大小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为了讨论的需要,我们不妨将医疗责任予以分类,予以分别讨论。
(1)医疗违约责任:按照通说,医疗合同属于委任契约或者准委任契约的性质,委托人委托医疗机构或开业医师实施疾病治疗工作。[6] 在医疗合同项下,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以及医学的局限性,一般不将医疗效果作为医疗合同履行的标的,[7] 而是将医方尽量为患者的疾病进行治疗为目的,这就要求必须设定医疗行为准则,使其成为当事人医疗机构、开业医师在医疗合同项下的义务。因而医疗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予以确定,当然还包括医疗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合理合同条款。在医方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医疗义务而造成了患者权益的损害,而又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时,根据公平和民事损害弥补原则,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患者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的权利。我们不妨借鉴英美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善良注意义务”标准,这种“善良注意义务”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以善良保管人或者善良受托人的要求来为了患者利益进行医疗行为。“善良注意义务”既是一个主观标准,又是一个客观标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尽职是一方面,同时它应该达到一定的医疗条件(医疗从业资格、医疗技术人员、医疗设备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等要求)。[8]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授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来医治自己的疾病,因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且还要为了患者利益,依据对患者病情的判断,以“最佳医疗方式”对患者尽心医疗(当然在涉及到患者选择权时由患者作出的选择除外)。在确定医疗违约责任时,应该考虑到如下因素:(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不仅是指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背了其应当负担的“善意注意义务”或没有采用“最佳医疗方式”,还包括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义务;(二)违约行为造成了患者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失。确定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参考《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确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
(2)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而给患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按其产生的结果不同,一般可以区分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以及医疗事件。医疗事件是因医疗过程中的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医方一般对医疗事件予以免责。因此,一般认为,医疗侵权行为就是指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涉及到专业性、复杂性极强的医疗鉴定、医疗行为认定等众多技术性难题,为公正解决医疗纠纷,这就确实还需要有一些专门认定医疗责任的规则。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识分歧,而分歧的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上。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过错的标准是看否具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判断医疗责任承担的大小的标准是“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9] 然而,医疗行为是具有高风险性与极度专业复杂性的,由于医疗机构有等级之别,医务人员有级别与专、普、中、西之分,这就注定了各个医疗机构无论是在医疗设备还是在医疗技术水平上,都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在传统医学理论上,将医疗事故区分为责任性医疗事故与技术性医疗事故。责任性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而引起的医疗事故,要求医疗机构对此中医疗事故按统一的标准承担医疗责任,还可以说的过去。但就医疗技术性事故而言,由于其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包括医疗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如果以上文提到的统一判断标准来确定医方对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大小,未免有些强人所难,还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公正的后果。比如说普通乡村医院的医疗水平与一个标准甲等医院的肯定有巨大差别,如果一个患者到一个乡村医院去就诊,乡村医院的医务人员按照现有的医疗条件或者是其有限的医疗水平来予以治疗,出现了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了医疗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讲究过错的话,医疗机构当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就患者来说,由于其选择的就是这样的较低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其本身就有某种程度的过错,如果将出现医疗事故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未免有失公允。当然,笔者并不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开脱,只是认为在确定医疗事故及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时候,为了公平,还应当适当考虑到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条件及其医疗水平。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现实中很难要求每一个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这些医疗条件限制问题在农村及边远地区表现得尤其突出。这个时候就需要以其现有医疗条件下来考虑“善良注意义务”的问题了。如果某个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确实在其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及其医疗水平下,对患者尽到了其作为一个委托人的“善良注意义务”,即使是造成了医疗事故,可以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上,予以适当的豁免或者减少。因此,笔者认为在判断医疗事故与确定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大小的时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该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其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医疗注意义务。
由于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区别主要在于医疗后果的不同上,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医疗差错及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时,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大小的判断标准、认定方法以及各种适用程序。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由于医疗差错没有引起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而患者可能要对医疗差错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如果医疗差错并没有引起严重后果,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及时纠正,排除了医疗过错,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谈到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个问题:目前有一些医疗常规被实践证明在某些情况下有一定的错误性,假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知道这种常规上的错误性很可能给患者带来损害,医疗机构仍然按照这种“常规”来实施医疗行为而不采取补救措施,医疗机构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说使用某种药物,国家标准是不需要做皮试,但事实证明这种药物可能会使患者药物过敏,因而西南地区制定的此药物使用程序中要求医方在使用该药物时给患者做皮试,某西南地区的医院亦要求医疗人员在使用给药物的时候做皮试。该医院的医疗人员在使用该药物时未给患者做相应的皮试,结果导致了患者因药物过敏而死亡。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医方给患者进行医疗服务,就像前文提到的一样,要尽“善良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要对患者的权益做最大化的考虑。因而,尽管该药物在国家标准中未要求医方在使用时对患者做皮试,但该药物已被实践证明需要做皮试,并且该医院及其管理部门也都要求做皮试,医务人员应该为了患者的根本利益着想,尽善良的注意义务,还是需要给患者做皮试。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当依据诚信为准则,以医方尽“善良注意义务”为标准来确定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定标准
告知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医疗行为和其它医疗事项向患者所负的如实告知义务。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患者所享有的医疗知情权与医疗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以平等的地位有偿的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以患者的身体为医疗对象,这就使得患者的人身权利或其他经济利益很可能在医疗活动中遭受损害,尤其是人身权利,一旦损害,就可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赋予患者必要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医疗活动中保护患者权益的必要条件,从医方角度来看,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就是恰当的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比如说,美国法院认为医生对于病人有某种信义与忠诚的义务;英国法院虽不认为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是忠诚关系,但医生仍然对病人负有通知的一般义务,否则承担过错责任。[10]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其有知悉自己病情、治疗措置、医疗风险医疗结果、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费用及其他与其有厉害关系的医疗信息的权利。[11] 随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在立法上确定了医方的医疗告知义务与患者的医疗知情权,但遗憾的是并没有确定告知的具体内容与知情权确定范围,也没有关于医疗同意权的规定,更没有关于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告知义务而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时应负民事责任的规定。而现实中医患纠纷大量涉及到的争议焦点就是患者的医疗知情权与医方的医疗告知义务相冲突问题,事实上医方大量利用法律对医疗告知义务规定的缺陷来损害患者权益。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确实需要医务人员根据对患者病情的判断,依据自己的技能、经验以及医疗条件,来作出具体的医疗行为。如果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将医
疗行为全部告诉患者,则可能使得医疗行为效率极其低下,也可能会产生因患者对医疗行为知悉的不足而带来的错误干扰等情况。因而,要求医疗机构将全部医疗行为(及时)告诉患者,是显得极其不现实的,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需要医生对患者的病情独立作出相适当的医疗行为。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患者对医疗行为要求(或应当享有知情权),而另一方面医方又不可能让患者对医疗行为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则是确定医方违反告知义务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的关键。
笔者认为,医患关系这一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中,核心内容是患者授权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以患者的身体为对象,针对患者的病情予以医疗,因而医方应该以一个善良受托人身份,在医疗过程中尽到“善良的注意义务”,即一方面要尽力为患者的病情予以医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避免患者利益的不当受损(包括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受损)。这样,医方告知义务的标准就应该是从应尽“善良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的角度来予以确定。我们不妨将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一般的告知义务”。
可以不予告知的医疗行为,可以理解为对于那些涉及到告知患者可能会损害医方正当权益、或者是可能会损害患者的正当权益的医疗信息。前者如医疗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医疗行为所涉及到的医方的商业秘密等,后者如某些情况下,医方为了患者能更好的医治患者的疾病,而对患者病情予以隐瞒(但这时候应及时告知患者的近亲属或家属)。
有些医疗信息因为涉及到患者的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准确的告知,则可能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利益或损害患者的利益的后果,这就是医方应必须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1)医疗前医疗信息的告知:既然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有偿的医疗委托服务关系,患者授权医方以其身体为对象对其进行诊治,因而让患者了解医方的具体情况则是这种委托关系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患者充分的了解了医方,其才可能建立起对医方的信任,委托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来进行治疗。因此,医方必须将其医疗等级、医疗条件、医务人员的构成及其级别以及其他一些会影响患者选择医方的具体信息予以披露。
(2)涉及到患者同意权时的告知:患者享有的医疗同意权,又称医疗选择权,其前提是医方对涉及到的医疗信息准确、恰当的告知患者。就像前文提到的一样,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大多数情况下医方对医疗行为的选择,并不需要患者来进行干涉,或者称同意,因为医疗关系中患者本身就是授权医方对自己的病情予以恰当的医治。但是,医方在尽力对患者病情予以医治的时候,应当为患者利益尽到“善良注意”的义务,这就使得医方并不能对一些可能对患者带来较大损害或者是带来较大额外风险的医疗行为,独立作出医疗决定,其需要患者的同意。然而,如果对患者的同意权控制不好,医方也很可能滥用患者的同意权,来规避自己本应承担的医疗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患者的医疗同意权,只是指:“手术病人、接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病人在知悉自己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医疗风险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方法、医疗方案的权利”,[12] 这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得出来的观点。[13] 笔者认为患者的医疗同意权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这几种情况,患者是有偿接受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这就需要考虑患者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假如某种医疗花费很大话,患者根据本身的经济情况以及其他考虑,可能会拒绝这种花费巨大的医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医方就需要征得患者的同意了。同时,对定义中“特殊治疗方法”,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一下。特殊医疗方法,是相对于普通、一般医疗方法而言的医疗方法,其在某种程度上一般都有比较好的疗效,但也存在更大的医疗风险性或者要支出比普通医疗方法要多的医疗费用。特殊医疗方法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如使用特别药物、采用特别医疗手段或者医疗器械、以及特定情况下采用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物或医疗手段等。由于使用特殊医疗方法会给患者带来较大的医疗风险或者需要支出较多的医疗费用,而患者授权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起疾病进行治疗,在患者未明确告知时,一般是要求医方依照普通的医疗进行医治,因此,医方在采用特殊医疗方法时需要征得患者同意。这就要求医方恰当的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医方在决定采用特殊医疗方法的时候,必须就采用特殊医疗方法的原因、好处以及缺点等事实如实恰当的告诉患者,让患者在明白厉害关系后再作出决定。
(3)医疗过程中其他必须告知的医疗信息:医疗活动中还有其他一些信息,符合必要告知条件,如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进展、治疗结果、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医方的告知义务,除了必须的告知义务,就是一般的告知义务。这些一般的告知义务,是因患者的知情权而产生,也就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对于这些信息,并不会因为没有及时、准确的告知而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后果,因而,医方可以不主动告知,只是在患者需要告知或要求告知的时候而予以告知。比如说医务人员一般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治疗原则所进行的治疗活动等。
之所以要将医方的告知义务予以区分,根本目的还是要确定医方违反告知义务时所要承担的医疗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医方违反必须告知的义务,如果给患者确实带来了损失,患者有权向医方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至于以什么形式追究医方的民事责任,因为医方违反的是医疗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如果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患者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追究形式;如果只有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追究医方的民事责任。同时,在追究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同时,还要考虑到上文在谈医疗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所提到的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如公平问题、医疗机构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免除(减轻)责任的问题等因素。但如果是医方为了不当之利而故意不履行其应负的告知义务,实行诈欺性医疗,可以不要求必须造成损失,直接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来追究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医方违反了一般性医疗告知义务,因为其一般不会给患者带来民事权益的实质损失,可以豁免其承担民事责任,而采用其他诸如行政的手段来予以解决。
医疗的意义范文6
这种病简单的说就是由于打呼噜严重,鼾声响亮且时而间断,睡觉时可能会引起呼吸暂停,容易引起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中风等,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夜间猝死。
陈先生面临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住院开刀治疗,一是佩戴呼吸机在家中完成治疗。陈先生选择了后者。
在某著名三甲医院呼吸科主任肖毅看来,后者的确是目前有效的一种疗法。通过呼吸机在家进行治疗,能大大减低这种病带来的各种风险,而且也能节省患者的时间和成本。
陈先生搬回了飞利浦伟康的呼吸机。呼吸机的设计很人性化,他戴上后不觉得有不适感,而且作用十分明显,早上起来都感到睡眠质量很高。
陈先生的案例正好代表了目前整个医疗领域的一个新趋势—往家庭医疗方向发展。一些疾病尤其是慢性病,不可能都让医生随时在床边完成护理,这时候家庭初级医疗保健就成了关键。
实际上,家庭医疗的兴起,带来的重大意义还不止于此。在目前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资源不均衡和紧张的情况下,家庭医疗保健和社区医疗的推广,一方面可以解决患者就医难题,另一方面还可以缓解大医院的压力,让医疗资源投入到更加急需的地方。
“在欧美市场,家庭医疗的理念已经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在中国,虽然国情不一样,但家庭医疗的发展和整个医改一定是交织在一起。推动家庭医疗的发展,能对医改有非常大的正向作用。而且能让最需要的人,即患者得到很多的利处。当然,最终也会使整个市场发生深刻的变化。”一位长期从事医疗方面投资的资深人士说。
解决之道
在中国医疗健康领域,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是人口老龄化,一是慢性病快速增长。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都积极应对。大力发展家庭医疗和保健系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原因不言自明。通过观念的改变,把家庭健康和家庭医疗变成常态,这样能良好的预防老龄化和慢性病带来的各种问题;而且通过有效的治疗和护理手段,让疾病在第一时间就能在家中得到治疗,节省了时间和成本,缓解医疗系统的资源压力。
不妨想象一下家庭医疗带来的便利和好处。传统的医疗模式是,病人与医院是直线联系。但往往因为医疗资源紧张,病人会在医院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看病难”不可避免。
而通过家庭医疗,当病人出现紧急的情况时,能事先在家中做一些初级护理和治疗,节省了门诊、场地、医师、交通等各项费用,减轻患者痛苦。如果需要送往医院,也能让就诊更为顺畅,大大节省时间。而相应地,医院也能把医疗资源投入到更加急切需要的地方去。
创新与挑战
医疗开始向家庭化发展,意味着一场医疗行业的流程再造,各个环节的新目标都是更加效率,更加人性化。
首先是技术的创新,要做到的就是医疗器械的更加人文化和智能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苏颖看来,这体现在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收集病人数据,并进行自动诊断,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飞利浦伟康呼吸机就是这样的创新。通过完善的产品线和服务,飞利浦提供了睡眠监测中心一体化解决方案。从睡眠诊断到睡眠治疗,再到家用呼吸治疗。飞利浦不光提供了仪器器械产品,还有针对患者的教育视频、疾病知识手册、教育类的App。而在人文关怀方面,又有人性化的造访系统、体验中心科学造访流程和OSA俱乐部。这一切都是为了给患者带来一个全新的关怀系统。“我们不仅是专注创新,提品、方案,我们更会倾听顾客的声音,然后去满足他们的需求。”飞利浦医疗大中华区家庭医疗业务高级总监陈小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