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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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范文1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5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3-0137-03

1 概述

公路工程是我国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国交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进行公路建设过程中,公路工程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公路工程除了要做好投标工作,对投标的合同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做到这些工作,公路工程才能在更好的轨迹上高效益运行。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

2.1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重要的评标方法之一,主要是指对投标人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详细的评审,严格遵守招标规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评标价进行打分评价,之后将打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合理的排列,并将排名前三的人推荐作为此标的中标候选人。

2.2 最低评标价法

这种方式一般而言,是遵循从高到低的顺序对评标价等于或者是高于工程成本价格的投标文件,遵守相关规范进行初步的审核,之后进行严格的评审,最后将评标价最低的3名投标人作为中标的候选人。

2.3 综合评估法

这种方式一般而言,是通过初步的评审和十分严格规范的审核后,对投标人所拥有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工程业绩、业界信誉等多个方面做出分析评审,并进行综合评价,并且进行评分,最后按从高到低的进行排序,并将前三名的候选人作为中标的候选人。

3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3.1.2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方与中标方违背原来的合同。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使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

意义。

3.1.3 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在招投标双方未了达成双方的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地干扰了整个公路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同时,还存在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运作机制有待完善、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等问题。

3.1.4 串标。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公路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3.1.5 公路招投标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够健全。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虽然国家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公路工程的招投标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很多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公路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3.2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在进行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招投标的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要严格杜绝招投标过程中转手倒包,以挂靠承包等恶劣的现象,要遵守各种法律规范,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促进整个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同时,要不断地完善议标规范,严厉打击假招标的现象,最后,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的监督。

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将会继续得到发展和规范,将会陆续地出台针对交易中心管理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运行规则,以便对承包方、发包方、中介方和管理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交易中心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将会进一步的提高,处理各类信息数据的时候广泛地应用计算机,实现微机管理工程报建、招标信息、投标企业档案、场内办理手续等方面;交易中心的功能和管理将日趋完善,使交易中心逐步成为交易中心、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

书面合同上面,体现了招投标的结果,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相连。在管理合同的方面,规范甲乙双方合同的签订行为和增强索赔意识需要做大量工作,并且这个工作做得越充分,合同的规范意识越能够体现;针对合同范本方面,我国有确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合同范文本,而且合同示范文本将是今后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此外,应用计算机建立投标报价系统是投标企业应该实现的必要内容,这样的话,才能够快速实现、报价准确,以适应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国际当中,不可缺少的是招标机构,在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建设市场在健康地发展,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招标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大力发展,这样的话,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速度就推动了,使得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化。

规范和完善市场建设规则,市场规则一般是由有关机构制定的或者沿袭下来的,一般由法律、法规和制度组成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这些准则分别是想要进入市场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应采取清出制度,对不再具备条件或出借证书、采取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及时清出,资格和资质管理的准则也应逐步完善;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交易必须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公正、公平的

准则。

4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管理

4.1 建立健全的流程管理体系

要严格遵守合同管理规范,明确好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将目标任务和各种工程措施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个管理流程和管理环节都能够在相关的制度和范围之内运行,同时,要不断地将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落实到实处,最后,在对合同进行管理过程中,要对各个环节和流程都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实施专人监管、综合评价,切实保障签约合同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以及标准化管理。

4.2 建立健全合同文本的管理机制

合同条款不合理,导致合同文本风险。可以通过采取严格执行评审制度来防范合同文本风险。需要严格按照我国所指定的具有规范化意义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同时,要不断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的合同标准规范的文本体系,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地和国际接轨,对国内外合同文本的管理和发展趋势动态做出密切的关注和借鉴,从而为促进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不断地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完善合同文本相关体系,从而使得合同各项流程都能够和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行相结合,促使合同管理的作用能够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挥。

4.3 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

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并改进信用评价机制,要不断更新合同当事人的各种相关数据,掌握合同当事人的最新动态,并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的财务状况,信用形象等各个方面做出科学化合理的评审分析,如此,可以更好地确保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同时,在进行公正客观评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地划分出等级,并组合系统的商业信誉档案,从而有助于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4.4 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可以大力推进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比如可以借用互联网或者是局域内部网络,实现各个单位的互联或者互通,当局域内部数据实现更新时候,能够更好地掌握好整个合同管理的流程,同时,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以前出现的各种弊端和问题,比如合同管理人员执行能力低下,或者是管理人员的人为干预比较严重,因而,可以更好地促进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科学化和严谨化。

4.5 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

应当建立并且改进、完善专业人员选拔任用机制,选拔专业优秀的人员对工程合同进行规范的管理,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管理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人的主导作用,从而促进整个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要不断建立健全人才培训体系,适时举办各种培训,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展开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促使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切实保障人才供应,保障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

5 结语

总之,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地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地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地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

开展。

参考文献

[1] 蒋丽.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山西公路,2007,(33).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范文2

关键词:招投标 管理体系 必要性 建议

Abstrac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system w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highway engineering bidding for the necessity of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highway engineering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 bidding management system necessity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模式自建国以来,经过几次变革,特别是20 世纪80 年代至今,公路建设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可以归纳为国家(政策性)投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国外资金(BOT 方式)和有价证券等。公路工程建设模式也更加多样化,如推行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及监理制,在施工企业中选择最优者来承包建设等,在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减少公路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规范业主行为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寻求一种能够解决当前我国招投标管理中问题的新型管理模式,以切实保障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1 招投标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1.1资格评审

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投标单位要想获得招标单位的投标资格,须通过招标单位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评审细则对任何一个投标单位都是非常重要的,评审细则是保密的。但由于评审细则泄露事件屡屡发上,因此,对于未获取信息的投标单位来显失公平,导致直接影响最终招标结果。

1.2 招投标过程控制

1)行政等手段干预过多。公路工程大都是国家建设、投资项目,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因此,政府作为资产管理者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但现实中,直接或过多干预招投标活动,会破坏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投机等腐败现象发生。

2)评标方法存在局限性。公路建设工程的评委中,存在评标委员专业结构不合理,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暗箱操作,主观性打压投标单位现象普遍存在。

1.3 法制不健全

1)招标主体定义存在问题。在我国,从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出发,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控股企业作为招标主体,这种区分方式为一些回避招标的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2)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条例。例如《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几年了,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却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惩处条例不够明确或未落实,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弹性空间,也不利于实施。

2对公路工程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国家颁发了《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尽管这样,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至今为止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主要表现在:

1)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2)有些地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存在着四无(无规划、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现象,使工程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

3)行业垄断、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影响公开招标工作的开展,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

4)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5)承包人行为不规范。现阶段的工程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近年来,我国对公路建设投资以较大比例增长,然而,施工企业的数量却以更大速度增加,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存在过度竞争的现象,加上市场充斥着许多资质等级名不副实的承包人,迫使很多承包人功夫下在标外上,投标前挖关系、走后门、围标等现象存在,在投标过程中为争得委托合同而“互相残杀”,低价抢标,高标准承诺,低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下降,达不到委托合同约定的标准,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失。

3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招投标的广泛性、重要性和优越性正日益显现出来,建设市场也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标活动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中介组织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因此,对我国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市场规则。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1)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2)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平等竞争的实现,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制定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通过不断的实施将更加具体和细化。(3)市场交易规则:①交易必须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②交易必须公平;③交易必须公正。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有形招投标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3)招标机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则应制定专业齐全、管理统一的评委专家名册,同时应充分发挥评委专家名册的作用,改变目前专家评委只进行评标的现状,充分利用这一有效资源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

4)大力推行和支持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根据国际工程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将得到大力发展,特别是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在我国工程管理领域中的广泛运用,它将是充分保障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同时必将推动我国的招投标体制逐步走向成熟。

4结语

公路建设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先进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推行这一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可产生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董涛,浅谈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J],市政技术,2010年S1期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范文3

关键词 公路工程 招标 投标 问题

在经多年的变革,公路工程建设模式在建成以来,对于公路建设在投资的渠道方面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也有更加多样灵活化的模式。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体制以及在监理工作方面已经逐步的推开,因此,公路工程已经全面的走向了市场。并且在一些相关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对于建设二级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要以招标投标的形式与监理的制度,这其中主要的意义就体现在通过工程招投标的体制引入到市场竞争当中,可以防止垄断市场的行为,从而减少公路建设的干预性,规范行业行为。

一、对于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过程当中,主要会存在控制不严的现象,这就需要在运作机制上还需要更加进而完善。主要问题体现在在一些建设企业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律与合同方面的人才, 一旦涉及到在施工招投标机制管理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问题中,就会突显出不熟悉业务的现象。然而在制定评标的过程当中对于细节的考虑也不够全面,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相对比较粗略,依据工程量的清单与实际是存在出入的,从而导致了不确定的标底现象。其次,由于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也会经常出现泄露标底的情况,没有完善的评标办法,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加强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

(二)对于一些监管部门利用监管的权利对工程项目的投标加以控制,影响正常招标制度工作的发挥运行。甚至对部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活动进行深入的参与,从而失去了真正监督的公平原则,严重影响了监管监督的平衡有效性。因为存在职能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对于存在多头或者是重复监管的问题。有些行政监管部门只重视事前的审查,却不注重事后的监督工作。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处理不及时,在接到招投标投诉以后,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的形象原因,也就不会再追究其责任。

(三)对于一些招标企业以避免招标为主要目的,会通过以下方式不走正规投标形式。(1)用违法的手段把本应该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分段实施或者是化整为零的方式,以可以不采用法定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规模,而直接承包给内定的企业。或是把主体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把其他的工程项目承包给已选定的企业。(2)从中把规划加以变更,在公路工程项目中会把某项工程的设计缩小至到改动在招标的规范标准以下,从而可以避免在招标以后再进行变更规划而追加规模。(3)对于在邀请招标时,在以各种关系手段把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篡改为邀请招标的形式,甚至改为议标的形式,就是为了可以减少竞争, 以达到使内定的目的。(4)还存在一方面的问题就是拖延时间,把本来应充足的时间招标项目拖为应急的工程,这样在获得同意后可随意的承包给关系单位。因此,不管是通过哪种方法,都带有明显的规避招标的目的,实现交易的结果。

(四)对于部分地方还没有具备可以投标的资格,从而也就导致了存在虚报资质等级的企业中标。对于这种高资质的投标,而低资质的进场行为,或者是无资质的项目施工,所做的违反基建秩序的问题仍有一部分存在,这也是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最大的漏洞,同时也影响到了工程的质量。然而,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部分建设企业为了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还存在操纵招标的结果等问题。再者,由于部分招投标的形式必须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建设企业或者是主管部门会受到利益的驱动从而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回避招标活动或者是操纵招标的结果。另外,由于在施工企业中因自身的需要并且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就会特意的压低标价,以无利和微利甚至是无利的方法,这也是导致缺乏对投标书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对于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必须要经过主管建设部门的审批并且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资格证书。对于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对此施工企业的预审资格可以委托于政府的招投标管理进行。这样是可以以免遗落优秀的施工企业失去资格。同时,作为建设单位必须要选择那些具有安全资质并且信誉良好、素质较高的施工企业。

(二)全面提高招投标的公开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为主要管理的方向。健立健全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编写合同时,要详细全面,对于技术内容的规范性必须要认真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完善投标、评标和定标的全过程,必须要制定缜密的细则规划,从而真正建立高效、权威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平台。

(三)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增强领导的管理制度,针对各个部门需要完善的监管程序,加强执法配合、执法协作。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善有形市场。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要加强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违规成本操作是关键问题,这就需要健立健全的招投标惩处激励制度。对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与投标活动需要进行记录,把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予公示。并且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违法成本,需要采取以限制参与招投标与降低资质等措施,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

结论:

总之,对于针对公路工程项目在其管理方式中必须要积极地进行改革,作为整顿和规范公路市场体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作为提高投资收益与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要全面的杜绝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断发生的新问题。健立健全并且要充分的落实在招、投标问题中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全面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执法强度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改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完善对于招标人的管理制度。所以,只有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提高招、投标的管理方式,增强监督管理、增强廉政建设的制度,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态度加以规范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韩世生.浅谈公路工程招标中的一些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0(16)

[2]徐国良.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纵横.2010(16)

[3]姜景利.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J].民营科技.2009(11)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范文4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 招投标 造价管理

一、什么是工程造价管理

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我国的公路建设,在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我国公路工程管理体制的新路子,推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路建设部门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在施工企业中选择最优者来承包建设,在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和工期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获得了最好的经济效益,这也是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逐步转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轨道,按商品经济法则进行,造价管理工作在施工招投标中的具体应用。

1.准确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工程项目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是工程招投标中的重要环节,在确定承包商的过程中发挥着“商务标准”的作用,准确、合理的标底是业主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满意的承包商、中标人,获取合理利润的基础。工程标底要保证质量,把工程标底控制在合理造价的下限。应反复审查造价水平的合理性,是否在投资控制的范围内。通过标底的编制可以促使招标单位事先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调查和预测,做到对价格和有关费用心中有数。在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建设中,编制标底的工作往往都以概预算为基础,对报价进行预算控制,最后同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通过合同价对工程费用进行预先控制。标底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果按规定程序和方法编制的标底超过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应进行复核和分析,对其中不合理部分应剔除或调整。编制标底要请有实际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先弄清楚设计意图分析工程细目;然后,之前视察,调查当地材料单价和市场价,按照有关规定,准确编制标底,并确定有效标范围,以控制工程造价。

2.编制标书

标书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的基础。该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对工程招标乃至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投标的承包商,编标工作往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踏勘、市场调查、标价计算和研究对策。标书的编制应该成立专门的编标小组,在统一计划安排和协调下,由施工组织计划、工程预算、设备配备和材料物资等部门分别进行工作,且各人员应分工明确。编标时应一丝不苟,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尤其应注意工程量的计算,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应准确,以确保工程报价的准确性。对于有些图纸不全的,需凭经验估算的,应征询有丰富现场施工经验的人员,实事求是,不准高估冒估;也不许低于成本价。同时应准确、合理应用报价依据和定额,编标程序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改动。然后由具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较高者和领导直接参与决策,使编标和决策较好地联系起来,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全面掌握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量支付等有关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到经济标编制合理准确、不重不漏。

三、中标后合同条款的签定应严谨、细致、工期合理

1.合同条款严谨、全面

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应明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条款中语言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另外,要对合同全部内容仔细阅读和审查,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谨性和周密性,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重视承包方有关义务的条款和支付、质量、工期、变更索赔等条款,尽量减少甲乙双方责任不清日后扯皮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造价上升。宝硕集团化工分公司聚合 301工程就是前车之鉴,此工程由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当时为了降低造价,要求施工单位按四类工程报价,而工程概况和实际该工程为二类工程,由于没有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到竣工结算时,发生扯皮想现象,最后不得不折中解决,使工程造价上升了 5.25%,这是不应有的损失,教训很深刻。

2.工期合理

施工工期变化时,会引起工程劳动量(人工与机械)的变化。市场中的物价是波动的,材料价格会随工期的长短而不同。因此,同一工程项目,工期不同,工程成本就不同。因此,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能最大限度地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使施工单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要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全面管理,必须开展对其造价、工期、质量三个要素的集成管理,这三者任 何一个变动都会影响整个工程费用的变动。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让工期尽可能短,造价尽可能低,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通过确定最佳工期,达到最低的控制工程造价,才是我们要找的理想状态。缩短建设工期能养活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安装工程在内在建项目的自然磨损和无形磨损,能养活建设期内的贷款利息支出和价格上涨支出,能减少建设成本中相对固定成本的支出,因而有利建设工程造价的降低。因此,我们应该在尊重科学、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前提下,求得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的优化组合。所以,只有把工程造价管理与缩短建设工期紧密结合,才可能达到提高投资效果的根本目的。

四、结论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搞好工程造价的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核算,发挥投资预算的效果,对于加强招标项目的管理有所促进。施工企业进行造价管理的目标就是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合理确定造价和有利控制造价,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经营效果。为了完成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任务,首先就要从招投标开始,扎扎实实地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陈斌.浅谈如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国西部科,2009,(31).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定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定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范文6

关键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资管理;固定资产

1引言

自从2004年《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实施以来,我国铁路网发展迅速,铁路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增加,由2004年的不到600亿元增加至2015年的8238亿元,“十二五”期间我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58万亿元,铁路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招标阶段作为铁路工程建设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控制铁路建设投资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投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普遍采用的施工总价承包模式,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铁路建设项目在招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于铁路建设相关法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投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承包范围确定、划分工作界面、甲供料清单、暂估价以及Ⅱ类变更设计和风险包干费的限额确定等。但由于招标阶段时间较短、工作深度不够等原因,导致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工作不可避免的存在问题。

2.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者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实施阶段变更设计等估价的基础。一经中标签订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普遍存在着项目清单不完整、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都会增加后续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也会造成投标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采取不平衡报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基本上是由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分标段编制,在确定各标段预算基础上进而确定最高招标控制价。而目前咨询单位基本没有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加之发包人不进行详细审核,导致在工程实施阶段就不能准确确定施工图数量,也不能对变更设计进行准确的估价,有的甚至引起双方合同纠纷。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清单子目没有按《指南》规定的深度划分,譬如隧道工程子目划分等;二是没有按《指南》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清单数量,譬如钻孔桩桩长和挖孔桩圬工数量等;三是没有按《指南》规定的工作内容计算数量并设置清单子目,譬如将挡墙反滤层的数量纳入地基处理、路基附属圬工的基坑挖填数量纳入附属土石方等。

2.2承包范围确定

承包范围是招标文件中极其重要的条款,一定要在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等文件中明确清晰界定,而不是结合工程量清单的备注和分标段的单项预算去推定,这样就会造成实施阶段调整合同没有依据和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往往存在承包范围确定不合理、不准确等问题。例如,某建设项目的岩溶处理在报价说明中是作为暂估价报价,而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则将桥梁岩溶处理纳入施工图量差,路基和隧道岩溶处理却放入《指南》的其他费用项下,这样在执行中就会存在重大分歧。还如某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承包范围计列了临时用地数量,但没有准确界定上述临时用地的范围等。

2.3甲供料清单编制

甲供料清单中的单价是料源地或某交货地点的价格,而从料源地或交货地点到工地的装卸运输保管费用等一般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甲供料的运杂费起讫点为料源地或交货地点至工地,这部分运杂费不包含在甲供材料费以内,计入综合单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在甲供料清单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运费的界面划分不准确,实际甲供料招标时基本要求将物资设备送到沿线各工点,这样与招标预算中的工地运杂费重复计列;二是税费分劈不准确,主要是甲供料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时将甲供料税费从合同扣除,而甲供料未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时又未扣相应的税费,这样就造成招标预算错误或实施阶段调差时计算错误。

2.4工作界面划分

合理的工作界面划分有利于工程的进展、合理分担风险和减少废弃工程,甚至减少合同纠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基本按站前(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及站场等)、站后(站房、四电等)分阶段开展设计工作,这给工作界面划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譬如铁路沿线四电牵引变电所、AT所等工程的征地拆迁、土石方工程、防护等因设计滞后原因,在站前施工时难以一并办理征地拆迁工作,导致很多协调问题以及施工难题。再如属于站后工程的站房平面布置和标高在站前招标时未确定,导致站场土石方、地道等变化后从而引起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工作界面划分不合理导致合同纠纷、工程进展拖延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如下:一是将道砟划分给铺架单位承包,不仅工作界面移交时会导致各种矛盾,还会因路基质量问题引起的道砟数量节超产生分歧和纠纷;二是将无砟轨道的精调工作划分给铺轨单位承包,则无砟轨道施工质量则会直接影响精调工作量和调整件更换数量等;三是将轨枕预制由轨枕厂承担,而运输由土建施工单位承担,则运输损耗问题将产生分歧和纠纷。

2.5暂估价确定和调整

为合理分摊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和有利于工程进展,对于部分在招标期间难以准确确定数量和费用的项目,应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招标范围。目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往往存在暂估价确定与调整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项目将岩溶处理、大段落帷幕注浆、反坡排水等直接按批复概算纳入承包范围,而实施期间如果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则发承包双方同时承担的较大风险。有些项目虽然作为暂估价纳入承包范围,但未明确实施阶段如何调整或调整方式不准确等,这样在实施阶段往往会造成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2.6风险包干费和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设定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到工程自身特点及周边环境的巨大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风险源。目前,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的Ⅱ类变更设计和风险包干费的限额,中国铁路总公司没有做统一规定,而是由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发包人在设置风险包干费时既没有考虑项目的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深度和标段工程类别等风险因素,也没有与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相结合,而是各标段统一制定一个费率。由于实际实施过程中每个项目的变化总是千差万别,采用各标段制定一个统一费率的形式,最终没有起到风险包干费的作用,也没有达到风险包干费设置的目的。同样,对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不认真研究,不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设定额度,导致最终发承包双方的风险不能合理分摊。

3解决招标阶段投资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减少分歧和合同纠纷,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顺利进展。

3.1关于工程量清单和甲供料清单编制

发包人在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分标段预算时,要在委托协议上明确如下具体要求。首先,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指南》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同时明确甲供料清单运费的划分界面和税费的归属;其次,发包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和甲供料清单审核,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审核,确保清单资料准确。

3.2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本着合理分摊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原则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如下项目或者费用的承包范围:取弃土(砟)场和大型场站临时用地和复垦、高等级电力线路、军缆和油气管线迁改、等级道路改移、跨江跨河的水工防护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跨江跨河的航标设施及港航监费用等。

3.3关于工作界面划分

发包人应汲取以往建设项目在工作界面划分时出现问题的教训,并借鉴成功的实施经验,本着有利于工程进展、减少施工干扰、方便管理和杜绝废弃工程以及尽量避免经济纠纷的原则划分工作界面。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项目的工作界面进行划分:电缆沟槽、护轮轨、综合接地、接触网支柱基础、T梁的湿接缝及横向张拉、有砟轨道大机养补砟及精调以及无砟轨道扣件安装和轨道精调等。这些工作内容应本着有利于工程进展的原则,分别划分到相应的站前土建(路基、桥涵、隧道等)和铺架(铺轨、架梁)单位实施。

3.4关于暂估价确定原则

对于设计阶段暂定的或招标期间难以准确确定数量和费用的项目,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合理规避承发包双方可能在实施期间承担过大的风险。建议针对比较常见的岩溶处理、隧道大段落的帷幕注浆和反坡排水等项目,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一是列入承包范围,明确实际发生时数量和费用的确定原则;二是工程量清单提供预估数量,由投标人根据预估数量报价,实施期间按确认的数量结算。

3.5关于限额设定问题

建议发包人在统筹考虑铁路建设工程不同标段之间因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深度和标段工程类别等存在很大差别前提下,结合Ⅱ类变更设计限额的设定,设定不同标段的风险包干费限额,从而避免发承包双方之间以及各承包人之间出现的风险包干费和变更设计限额的极端不平衡、不合理现象。

4结语

铁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招标阶段虽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中一个短暂的阶段,但对合理确定工程合同造价和后续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至关重要。基于铁路建设工程在招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从工程量清单和甲供料清单编制、工程承包范围确定、工作界面划分、暂估价确定原则、风险包干费和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惠勇.铁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措施研究[J].建筑经济,2015(1):62-64.

[2]桑瑶瑶.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思考[J].广东科技,2015(24):10-12.

[3]铁道部.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铁建设〔2007〕108号)[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铁总建设〔2015〕146号)[S].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