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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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范文2

第二条在*市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是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必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合同和开发项目手册;(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交缴开发项目价款凭证;(五)开发项目情况简介和总平面图;(六)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和有关证明文件;(七)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该申请企业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项目开工手续。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实行一项一证制度,必须发到项目。未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转让和借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依法转让开发项目,应当与受让人持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变更手续。

第十条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出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并标明其编号。开发项目建筑工程公示牌、规划公示牌应注明《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内容、规格、式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开发经营或转让开发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经营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形势,同时也伴随着房价的迅速攀升,买房越来越成为很多普通百姓心中永远的痛。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的背后,还潜藏着诸多隐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是普通百姓却越来越有买不起房的压力。房价的问题影响着民生和民意,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房地产调控的诸多举措,这些举措涉及房地产相关的各个方面,土地审批、贷款审批、房价及其它各个环节,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考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样的形式下,运营难度增加,因为相应的企业运营成本会增加,同时在国家限购等调控政策下,其销售也会受到影响。从微观环境来看,房地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崛起,也给现在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份额带来和诸多的问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练好内功,在成本控制方面加大力度。积极进行探索、创新,用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化的效益,该目标应当贯穿房地产管理的诸多环节,包括开发环节、建设环节、营销环节等。

房地产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保证项目开发取得圆满成功。如今在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竞争越来越激烈,资源性短缺也越来越严重,土地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环境有越来越严峻地考验。要提升利润空间,要么提高销售价格,要么降低项目成本,但在目前的宏观与微观环境下,价格的提升空间已经很有限,只有从成本方面下功夫。其次,可以提升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全过程成本控制,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全过程内发生的各种支出。而且,按照全过程成本最小化的原则,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实现更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以便从整体上降低房地企业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从而提升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三,可以更加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开发过程的成本控制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着良好地促进作用,在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因为在开发过程中注重成本控制,要通过合理地规划以及先进的环保技术做支撑,比如节能、节地、防污染和节水的设施以及技术,在建材方面使用无污染的建筑材料,对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都可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革新成本,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总而言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进行成本控制,不仅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提高竞争力,而且利于企业实现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践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有待完善,具体包括:一、前期项目投资阶段,对新上项目的考察不足,导致投资失误。这些年来投资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不乏在偏远地区的高档的社区无人问津,还有一些大户型的让工薪阶层望而却步,出现了大量的空置房,造成了大量的资金的套牢。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存在着施工阶段成本控制严密,可是经常忽视对于招标环节的成本控制和合同管理环节的成本控制。邀请招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一种招标方式,它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其招标周期相对时间比较短,效率相对较高。但是这种招标方式也有不足之处:首先可能是排除了一些其它的潜在的投标方,无形中减少了选择的范围;因为熟识程度高,所以可能会出现围标或者串标的可能,招标与投票方可能在私下里达成一致,相互勾结。房地产开发有着自身的特点,变数比较多,受外界因素影响比较多,随时可能出现变故。而实际上许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没有就此签订制度的标准的合同,并且合同中规范的内容并不全面和准确,有着较大的争议空间,容易给后期留下隐患。

房地产开发商对设计环节不重视,在设计环节,图纸的质量不高,而且设计费较低,设计周期短,变更较频繁,这些都使得工程难度较大。不成熟、不科学的设计导致后期返工现象严重,会出现后期的相关设施无法配套,种种矛盾出现,影响进程,同时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成本。

针对以上问题在设计阶段和招抽标阶段要加强成本控制。设计阶段是成本控制是较为关键的阶段,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达75%以上。为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成本控制人员应与建筑师、设计师进行密切配合,强化设计方案。成本控制人员应对设计方案的结构体系及基础造型进行详细的成本分析,向建筑师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使方案不断优化。工程成本控制人员应与设计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可靠的工程基础资料,依据开发经验和投资估算的要求,有效地确定设计限额,应确定每平方米钢筋含量及混凝土指标,合理确定施工图预算指标及设计变更费用限额指标等。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的洽商确定是工程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这个阶段的工作质量将直接影响项目运作期间的成本管理和结算工作的好坏。因此,造价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成本控制目标,使工程合同符合项目的要求。(作者单位: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卞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D].东南大学,2010(5):16-17

[2]韩志勇.颐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D].中国海洋大学,2011(7):6-10

房地产开发经营范文4

(石家庄市城市水系管理处,河北 石家庄 050031)

摘 要:房地产企业不仅具有投入资金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同时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正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与企业独有的特性,以及其面临着的巨大风险,所以其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现金预算和损益预算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算的两个部分。文章就主要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采取预算工作展开分析。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财务预算;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69-02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靳兴德(1967-),男,汉族,河北石家庄市人,本科,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方向。

引言

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预算管理的核心部分。企业的预算是一个综合性的财务计划,包括了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则是在经营预算和资本预算的基础上作出的现金流量安排,以及一定时期内的损益表和一定时期末资产负债表的预计。

一、财务预算管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的根本目的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提高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打破传统职能管理的界限,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视为一个整体。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子目标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投资者的战略决策与经营者的管理行为相一致。而这种管理格局无疑需要房地产企业具备一条主线,从而将房地产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与其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贯穿起来,进而提高整个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效率与经济效益。财务预算管理是在科学经营预测与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房地产企业初期所制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的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分配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与规划,从而实现房地产企业对财务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的目标。通过预算管理,可以合理配置房地产企业内部的资源,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需求,进而长期在市场上获得最大收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内容

资金预算和损益预算是房地产企业财务预算的两大部分。损益预算能够体现未来一定期间内,企业预计的生产经营成果和分配情况。而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现金收支情况的,则是资金预算。

1、损益预算

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费用预算、税费预算等是损益预算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通行办法中规定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要符合如下条件:取得竣工备案表,并且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签定,销售收入已确定;商品房的相关成本得到科学合理的计量;客户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后,办妥相关商品房移交手续。营销部、工程部、成本管理部等各部门共同合作,为财务部门提供信息支持,才能高效完成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而税费预算包含范围较广,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都跟项目管理和收入成本预算有直接关系。

2、资金预算

通过财务预算,强化资金集中管理,合理规划与控制企业的现金流量,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预算是由现金流入预算和现金流出预算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现金流入包括银行贷款、销售回款等。销售政策、市场环境的约束是制约销售回款的重要因素。而工程进度和银行信贷政策是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出的重要因素。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编制财务预算工作的认识不够全面

财务预算的主要作用有两方面,一是企业未来一定预算期内可以预计的财务状况,二是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不能认为财务预算只是财务部门的一个部门的任务,这些应该是由财务部门牵头,由多个部门合作完成。比如在取得土地前,营销部就应开始预计销售价格,通过产品市场定位和利润预测,来确定最终的拿地价格,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所有相关成本,可以通过取得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相关税金等方面进行归集,并在项目设计、营销策划、财务预算、工程管理、成本控制等多个环节中进行反映,在这些环节中需要公司多部门进行配合,才能完成一项较完整的财务预算。

2、财务预算准确率相对较低、成本项目分解不够科学,执行力不够

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预算制定和执行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制定财务预算时缺少客观性,没有认真分析企业明年的计划和财务状况,使财务预算在编制目标分解与实际的经营情况相脱离,导致二者存在重大的偏差,忽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相关工程管理,成本控制和营销策划等重要工作流程,这样做出来的预算在执行时与实际的情况偏差较大;二是因为各个业务部门的预算执行力不够。

3、项目开发预算、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财务预算,三者直接缺乏联系

不确定因素较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大特点,其中开发周期长就是其中之一。在此条件下,编制财务预算显得尤为重要。做好财务预算编制任务在能够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经营状况的同时,也能够综合反映项目开况。当前,套用传统的预算方式仍然是许多房地产企业的做法。其通常采用单独预算的方式来完成年度经营计划指导下编制开发项目的年度预算。这样,就无法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开发期这一不确定因素,并且也存在与企业战略目标联系不够紧密的问题出现。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预算管理的有效应用途径

1、编制恰当的项目预算

由于企业不恰当的项目预算,会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等情况。企业应当在实施项目前,进行资料的收集,并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考虑项目的整体情况,制定出恰当的项目预算,让各部门进行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充分发挥整体大于部分的作用,让项目的收益最大化。

2、加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合理的估计现金预算和损益预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算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包括综合地价、项目研发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前期手续费等,通过收入成本的预算将现金预算分期进行规划,同时做好筹资准备。为此,针对该情况,各个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财务编制预算,成为必然要求。根据各部门性质,具体分工如下:

2.1营销部门负责资金预算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包括销售费用预算、销售回款预算。而涉及编制地价支出和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则由前期开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则需要编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支出预算和税费支出预算。最后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编制培训费和人工成本预算等。

2.2根据房地产企业产品核算周期长,收入确认制约因素多,成本项目具有特定性的特点,应从取得土地前开始,就请营销策划部进行初步的预估地价、净利等指标,再通过项目部、设计部、营销策划部和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一起对开发前期、中期、后期的收入成本分期进行预算,最终完成整个项目的损益预算。

3、加大分析、考核财务预算的力度

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而开展实行,是预算管理的本质要求。想要强化企业的管理,就必须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落实经营策略。为此提高预算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实现企业的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是完善企业预算管理体系的有效方法。企业各部门在工作中,尤其是在房地产建设和销售的工作中,必须切实落实好预算工作,按照预算范围开展经济活动。采用“以月保季,以季保年”为原则。把企业的方法策略运用到执行的过程中,保证预算政策的严格执行,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施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最终形成全方位控制、全员参与的预算管理体系。

4、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执行和监督

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执行和监督。在项目事前通过财务管理对各项工作进行控制,制定发展目标;在项目事中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始终保持所支出的资产都在预算的控制范围之内,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项目事后,对该项目做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价,吸取好的方面,分析错误的地方,找出原因,以防在下一次的项目中再度出现。

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决策正确与否离不开好的财务预算。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体系,以控制现金流为主,加强财务预算的执行与考核,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财务预算目标顺利实现。因此,只有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财务预算,做好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实现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余文斌.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改革[J].城市开发,2013(25):162-163.

[2] 常书娟.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预算管理[J].财税科技,2012(18):212-213.

房地产开发经营范文5

相对于传统会计和审计而言,房地产开发经营财务档案管理系统是全新的企业财务档案管理手段,给企业带来了新的财务档案管理模式。房地产开发经营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核算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两个方面。

在企业应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之后,核算工作将完全由电脑代替,对比以前手工记账时期,会计人员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将会有了很大的改变。以往会计人员的财务核算工作全部由手工完成,应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后,会计人员日常的工作变成只是正确输入基础业务数据。财务工作岗位将根据企业所采用的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功能模块进行设置,并重新制定财务岗位内部牵制制度。再者,许多以前由会计人员完成的制证任务可以由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中的账务模块自动从其他模块取得数据完成。系统有了这些数据之后,就可以根据预先已经定义好的程序进行数据的处理,形成财务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所需要的账簿和报表,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报告等。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账务处理流程基本上沿用了手工时期的一套操作方法,如先实行初始化,然后再登记凭证,审核并记账汇总,这一些工作都结束之后,便可以查询科目汇总表、日记账、明细账以及总账和各种报表等。对简单的企业管理架构而言,操作流程在系统应用前后基本相似,但在操作形式和方法上却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2 房地产开发经营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1 系统初始化设置工作

手工会计下的初始化工作包括建立会计科目、开设总账、登录余额等;而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的初始化设置工作则较为复杂,且带有一定的难度,其内容主要有财务系统的安装、账套的设置、网络用户的权限设置、操作员及权限的设置、软件运行环境的设置、科目级别与编码长度的设置、会计科目及其代码的建立、最终明细科目初始余额的输入、凭证类型设置、自动转账分录定义、会计报表名称、格式及数据来源公式的定义等。另外,针对集团企业而言,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的初始化设置工作将还包括对集团企业有的管理项目、管理对象等进行定义,这一部分工作根据不同的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有许不同。

2.2 账务处理程序

财务档案管理系统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方式和管理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形式,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有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日记账核算形式等,对业务数据采用了分散收集、分散处理、重复登记的操作方法,通过多人员、多环节进行内部牵制和相互核对,目的是为了简化会计核算的手续,以减少舞弊和差错。而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中,一般要根据财务档案管理系统数据在硬件系统中存在的文件内容形式来确定,常用的是日记账文件核算形式和凭证文件核算形式。在一个计算机会计系统中,通常只采用其中一种核算形式,对数据进行集中收集、?y一处理、数据共享的操作方法。

2.3 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设置

实行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后会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组织控制。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中划分不同的职能部门;(2)授权控制。规定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有关人员业务处理的权限;(3)职责分工控制。规定同一人不能处理“职责不相容”的业务;(4)业务处理标准化控制。规定有关业务处理标准化规程及制度;(5)软件的安全保密控制。规定软件维护、保管、使用的规程及制度;(6)数据文件的安全保密控制。规定数据维护、保管、使用的规程及制度;(7)运行控制。应用控制,包括输入、处理和输出控制三个方面;(8)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信息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管理制度。在应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对后,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置相应也需要做些调整。实行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后,

3 应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对企业管理工作的影响

3.1 对企业预算管理的影响

全面预算是企业加强集权管理,实现企业对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开展集团化管理行之有效的突破口。通过应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对企业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加速了对企业的预算编制、执行监控、分析考核等管理环节中大量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保证了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改变了以前预算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鸡肋”局面。

3.2 对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

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对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了有效的集成控制,使物流的每一个活动都能及时地反映为资金的变化。财务和资金成为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杠杆。与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系统预算机制相配合,财务系统可以有效地监督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在超限额花费时给予报警。对企业资金管理实现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3.3 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影响

在企业未应用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之前,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的审计仅仅涉及到相关的会计资料,而没有对信息系统的审计。企业一旦实施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档案管理,审计人员就需要对其所应用的信息系统进行评估和审计。这是由信息系统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信息系统的高度自动化运行,会因程序设计、人为修改等问题而导致其输出的结果与实际所应输出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别。通过进行信息系统审计,对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财务档案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房地产开发经营范文6

关键词: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008-0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完工产品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以赚取租赁收入为目的的行为应视为将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出租的建筑物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31号)中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经营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售价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84号)中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认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80号)中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者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相关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存在以下几点差异:(1)转换当日的初始确认上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转作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满足销售实现的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而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2)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出租期间价值损耗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根据其真实性原则对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予确认,允许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转作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其期末价值为公允价值。而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计税基础应为取得时历史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后的金额,所以该项资产在持有期间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着差异。由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置时最终得到扣除,只是税法允许扣除的时间早于会计准则允许扣除的时间,所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而此时的暂时性差异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办公楼租与B公司,租赁期为2年,当年5月31日办公楼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并开始起租。由于该办公楼处于商业街繁华地段,所在城区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A公司能够从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及其他相关信息,所以A公司决定利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出租的办公楼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该办公楼造价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 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2007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7 800万元。2009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A公司收回该办公楼,并于2009年6月10日以8200万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款已收讫银行。出售过程中按售价的5%缴纳营业税。2007―200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均为5 000万元,并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7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率改为25%(折旧按直线法,不考虑残值)。

A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1. 2007年5月31日,A公司开发完成办公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 200

贷:已开发产品 6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200

2. 2007年12月31日,A公司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8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

3.2007年度终了,计算A公司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1)税法规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销售收入7 200万元,销售成本6 000万元,实现销售利润1 200万元(在不考虑营业税等的情况下),则计税基础为7 200万元。而会计准则规定在转换日将公允价值高出造价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待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 200万元,应调增。(2)税法规定允许计提折旧210万元,而会计准则不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应调减。(3)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当调减。(4)A公司办公楼的账面价值8 000万元,计税基础6 990万元,因为二者之间的差额1 010万元会增加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210-800+1 200=5 190(万元),2007年度应交纳所得税=5 190×33%=1 712.7(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010×25%=2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965.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712.7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2.5

4.2008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5. 2008年度终了,计算A公司的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1)税法允许计提折旧360万元,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应调减。(2)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当调增。(3)A公司办公楼的账面价值7 800万元,计税基础6 630万元,二者之间的差额1 17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170×25%=292.5(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252.5万元,因此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0万元。(4)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360+200=4 840(万元),2008年度应交纳所得税=4 840×25%=1 2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250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210

6. 2009年6月10日,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将该栋办公楼以8 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按售价的5%交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8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 2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7 8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 2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1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10

7. 2009年度终了,计算A公司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1)税法允许计提的折旧150万元,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应当调减。

(2)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确认处置收益=8 200-7 800

-600+600+1 200-410=1 190(万元),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8 200-(7 200-210-360-150)-410=1 310(万元),会计比税收少计处置收益120万元,应当调增。

(3)因为办公楼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二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随着办公楼销售的实现而消失,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292.5万元应全额转销。

(4)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150+120=4 970(万元),2009年应交纳所得税=4 970×25%=1 24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9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242.5

从上例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均为5 000万元,累计数为15 0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2007年度190万元、2008年度-160万元、2009年度-30万元,累计调整数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2007年度5 190万元、2008年度4 840万元、2009年度4 970万元,累计数为15 0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产品用于经营租赁期间,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法不同,导致会计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新企业会计准则(三)[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7,(5):41-42.

[2]刘刚,董立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J].经济研究导刊,2008,(5):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