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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保险业;风险防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看到保险业广阔发展前景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即保险业竞争实力与日益开放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保险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与其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保险业监管水平和法制环境与我国金融风险管控要求不相适应,全面提升保险业风险管控能力是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保险业应在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提升对加强风险管控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坚持一手抓业务发展不动摇,一手抓风险防范不放松,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统筹协调和相互促进。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查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保监会近年来一直将“防风险”作为行业发展的主基调和重点工作来抓,出台了一系列防控风险的政策、制度,推动了全行业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全面开展了行业风险排查工作,这都凸显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风险防范是公司稳定经营的基础
长期稳健经营是保险行业的生命源泉,要保证长期稳健经营首先必须重视防范化解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风险,风险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极大的增加了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难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发生在未来,未来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我们无法完全控制和预测;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是连续的,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风险责任损失的偿付能力。在宏观经济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更需要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尤其是自身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保险经营无处不在和无时不有遭遇着风险。风险不加防范,风险损失不施以控制,会危及到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公司经营的稳定与否。
第二,风险防范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提
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出现一些风险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险业发展得很不够,不仅整体实力比较弱,而且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发展,通过促进保险业全面发展,夯实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必须加强统筹谋划,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做好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有系统和整体的观点,通过加快发展提高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整体实力,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体制机制,通过加强改善监管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有力保障,把解决问题的内因和外因结合起来,把事前预防和事后化解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保险业在开拓新业务领域的同时,必然会不断面临新的风险。既不能忽视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头脑发热,一哄而上,也不能在新的风险面前裹足不前、无所作为,要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方面要在发展中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为增强全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预防各种新的风险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
第三,风险防范是市场激烈竞争的迫切要求
风险防控水平本质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对公司业务发展和基础管理的根本检验和反映。风险防控能力的优劣将成为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公司竞争能力的根本因素。如果风险防控工作得不到加强,基础建设薄弱的现象不能得到根本性扭转,将有可能影响公司市场主导地位,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的伟大事业必将严重受阻。
第四,风险防范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吴定富主席指出,十六大以来,保监会提出了改革、发展、监管三管齐下的风险防范化解整体思路。把改革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总之, 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其手段主要是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主要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以内,保证企业的盈利和持续经营,其手段主要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自留或市场化手段来分散和转移风险。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既要发挥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保险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将防范行业风险和防范企业风险有效统一起来。
二、真正落实保险业风险防范的措施
风险管控是保险行业根骨不变的真理,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执行力、实现高效管理、真正从管理上出效益。在管理上控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发展。理论经验只有要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谈得上加强企业执行力;紧抓执行力,就是对制度措施的不折不扣的贯彻。更是对公司风险管控严谨精细的体现。
一要紧抓队伍建设。保险从业人员包括监管干部、公司管理人员和广大一线的展业人员,肩负着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责任。要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机构引领发展的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保险高管人员审慎经营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要加强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险业风险防范提供强有力的专业和技术支持;要加强保险营销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改善保险行业形象。
二要强化制度执行。运营方面要牢固树立“制度第一”的理念,一丝不苟、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制度,切实发挥制度内在的激励约束作用,将制度执行转变为全员的自觉行动,实现由“人治”向“制治”的转变。公司应继续加强风险绩效考核,统一考核标准,确保各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三要加强基层建设。基层是公司业务发展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公司管理最薄弱的环节。我们要下决心逐步解决基层发展基础薄弱的问题,加大资源、费用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全面推进基层网点的标准化建设,研究探索寿险、财险、养老险基层网点的共建共用,提升品牌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巩固先发优势。同时要着力加强基层的基础管理,夯实业务发展的管理基础。
四要完善指标考评。科学的考核评价是衡量各岗位规范操作、履行职责的标尺。运营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既要设立考核指标,也要设立评价指标,既要侧重结果管理,也要注重过程管理,并逐步引入数据评估,实现考核评价的量化、细化、硬化和阶段化。特别是柜面服务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指标,更是要尽快实行量化考核,促进运营基本职能的履行。
五要加大管理力度。首先要排查违规业务,消除风险隐患。各级公司进行自查自纠,摸清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风险隐患。二要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发案机率。一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落实好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进一步加强单证和印章管理,严格权限和密码管理,全面落实“零现金”管理。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对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优化,增强制度的有效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比如上收保单借款审批权限,要求保单借款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办理等,杜绝保单借款业务中的违规风险。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风险防范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提高技术防范手段,降低人为的操作风险,使违规行为在技术上变得难以实现或不能够实现。
六要坚持合规经营。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本在人,关键在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负责、对客户和员工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始终守住防范风险这条底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成为依法合规经营的表率。要通过教育、宣导,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和营销员,切实强化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筑牢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防线,自觉维护保险业的品牌形象
保险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加重视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不断提高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公司一方面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性,增强洞察力,提早筑牢抵御外部风险的“防火墙”;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高度关注关键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各种经营风险,促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卿前海.中国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3).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保险相关的会计法规日趋规范,然而现实中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不尽如人意。2008年7月15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透露: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共有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与年初相比增加了2家,其中有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比率在10%以上。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分析。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涵及重要性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涵
消费者花钱买各种人身和财产保险,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灾人祸或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经济保障。一般情况下,买了保险后,短则几小时几个月,长则几十年之后才可能找保险公司理赔。此时,保险公司能不能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因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从狭义来看,由于保险责任风险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即保险的负债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补偿能力,它反映的是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一种关系。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保险是信用的象征,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经济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意义十分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
由于保险经营对象是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就负有赔偿或给付义务。而决定保险公司生存与否的重要条件就是偿付能力,一旦资不抵债就面临破产。因此,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2.偿付能力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保证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偿付能力的大小与广大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被保险人群体风险发生时能获得保险合同承诺的经济赔付,从而实现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与稳定,提高社会效益。
3.偿付能力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司在发展或扩张的过程中,会经常地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举债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只有保持一个良好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才能解决持续发展中所需要的资金。
4.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所以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问题,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因此保障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二、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一)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2亿元人民币的资本,主要作为保险公司开业初期的经费来源,用于营业的扩展和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它也是预防失去偿付能力的最后一道关卡,以备准备金提存不足、发生资产无法清偿负债时的急需。
(二)各项准备金与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在收取大量保费后,并不可以全部用于投资,为了将来能履行补偿或给付责任,必须将保险费的大部分按照精算要求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障基金。如果准备金提取不足,就会影响偿付能力。因此,保险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提足各项准备金,保险监管部门也应严格进行检查,以防提存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
(三)投资收益与资金运用状况
除了各项准备金和保障基金外,保险公司在运营中还有大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将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存银行,也可以在股市、债市等货币或资本市场上投资,其收益可以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公积金增多,实际资本就多,偿付能力就会增强。但必须稳健地实现其保值和增值,才能长期而有效地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方法
(一)短期偿付能力分析
保险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分析也称流动性分析,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所具有的能随时适应理赔要求的变现能力,即保险公司资产近期产生现金的能力或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说,期限在1年或1年之内的称为短期,有时也将企业一个正常经营周期之内算作短期。对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言,缺乏流动性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具体分析保险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时,可以采用以下指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于反映企业短期偿付能力,比值越高,资产流动性越强。不同的行业,其比值的要求也不同,对于保险业而言,由于存活较少,其数值维持在1~1.2较为合理。该比值一般不得低于1,一旦低于1,说明保险公司的资产市值不足以偿还其债务,需要介入资金用于偿债。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也称酸性试验比率,是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的短期清算能力。作为流动比率的辅助指标,它可以更可靠地评价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和随时赔付能力。
3.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比率只把现金及其后备来源(即可随时转换为现金的有价证券)与流动负债对比,能够彻底克服流动资产的长期化和不良化所带来的高估公司偿付能力问题,因而可以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即时偿付能力。
(二)长期偿付能力分析
一方面,长期偿付能力分析与短期偿付能力分析有很大差异。短期偿付能力分析考虑的时间段非常短,可以相对合理精确地进行现金流量预测;而长期现金流量偿付能力预测值缺少可靠性,更多地运用概括性的计量手段而不是精确的计量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人寿保险、长期健康险等寿险业务,具有保险期限长期性特点,绝大部分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成本发生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对于寿险业务来说,关心远期偿付能力尤为重要。
总体上说,影响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资本结构和获利能力。资本结构是企业的融资渠道,即资产、所有者权益及负债各组合因素间的比例关系。通过资本结构分析可以衡量保险公司对长期资金提供者的保障程度,向长期债权人和股东提供其投资安全程度的信息。获利能力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长期偿付能力,因为现金流量的变动最终是取决于企业所能获得的收入和必须付出的成本的数额以及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盈利是支付长期负债所需资金的最可靠、最理想的来源。具体可以用以下指标对长期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指标用来反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关系,说明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保险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保险业属于高负债经营行业,资产负债率要明显高于一般制造业。一般来说,财产险公司指标值应小于85%;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要高于财险公司,但一般也应小于90%。如果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大于100%,表明保险公司资不抵债,视为达到破产的警戒线。
2.负债经营率
负债经营率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也称产权比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与投资者或股东提供的资本的对应关系,用以衡量保险公司的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对于保险业这种高负债经营机构,该指标一般都大于1。负债经营率和资产负债率具有共同的经济意义,两个指标相互补充。
3.固定资本比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净资产的比率,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重,旨在控制保险公司实物资本比例。固定资产具有周转速度慢、变现能力差、风险大等特点。如果固定资产比重过高,将影响资本的流动性。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该比率最高不得超过50%,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四、偿付能力不足原因分析及措施
(一)原因分析
吴定富针对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分析道:“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因此,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偿付能力不足主要取决于保险投资的成功与否和业务经营方针及交易成本高低。为了较好地维持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尤其是新进入保险业的中小公司,不能因为急于保费上规模、扩大市场份额等而粗放式发展,而应该稳定持续地发展。
(二)措施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并针对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例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指导接管。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5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决定其能否稳健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对风险管理的探讨都集中在几个典型的风险问题上,如利差损风险、资金运用风险等,尽管这方面的研究很多,但一个保险公司究竟面临哪些风险以及怎样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似乎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而且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十分复杂和多变,当风险已经暴露出来再寻求解决的办法,毕竟不如防患于未然,这正是风险管理最本质的思想。此外,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由于它所面临的风险并不都是纯粹风险,也就是说,风险并不一定意味着可能的损失,超前的风险意识和目标统一的风险管理可能会变损失为巨大的利润。而要想做到这些,首先需要对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寻求系统性的措施。
一、保险公司整合风险管理的内涵
企业的整合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国际风险管理领域最前沿的思想之一,指的是从整个组织所有的业务范围出发,积极、超前和系统地理解、管理及交流风险,从整个组织的目标出发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它首先需要将组织在所有层面上的风险评估出来,然后集合所有这些层面上的结果以优化风险管理措施,并确定这些措施的优先次序。保险公司风险的以下特点不容忽视,由此也可以看出整合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风险是一个层级的概念
保险公司每天都处于各种各样的风险之中,不同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性质,对公司的影响也不同。这些影响中,既有不利的影响,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只有将这些风险梳理至相应的层面,才有助于更清晰地从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的角度把握风险。
(二)风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
这些剥离至每一层的风险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可能会相互影响。保险公司很多损失的产生都不是由于一个因素引起的。例如,利率降低导致保险公司销售的高利率保单未来偿付超过保费收入,并加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而最终的利差损除利率本身的变化外,还可能与公司的决策机制、精算以及市场反应能力有密切关系。因此,如果仅就一个因素而论风险,不能从一个综合、全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我们就无法正确认识风险的全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按照风险影响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环境的风险
一般环境的风险指除了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外,也影响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战争、以及其他政治动荡而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主要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与损益。例如,“9.11”,事件后,美国一些民众可能会减少或暂停长期性理财活动,使一些长期产品需求量下降,而战争险的需求量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绩效也将由于变现压力增大及资本市场低迷而受影响。
2.政策风险。是指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变革、政府法规、价格控制等可能由于未能顾及保险业的行业利益或与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一定差距而带来的风险。它将影响保险行业的竞争程度、成本结构以及资金运用绩效。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在特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下进行,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必须注意研究国家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经营策略和方针,合理规避政策风险。
3.宏观经济风险。来源于通货膨胀、利率、汇率、房地产景气等。它将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其中,利率风险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影响尤其突出。所谓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由于保险产品的费率厘订是建立在预定利率的基础上,利率的变化势必直接影响到公司盈利和偿付能力。近年来我国连续8次降息是导致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利率下降同时还迫使寿险产品价格上升,影响行业整体市场扩张速度;而当市场利率走高时,一般消费者可能减少对于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这也将对保险公司的销售产生影响。除了利率风险外,汇率风险也将逐渐突出。汇率风险主要指汇率变动的可能性及公司对汇率变动的承受能力。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业务必然增加,相应地各种外汇的使用频率和额度也将增加,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外汇管制、各种套期保值工具和市场的不完善等,必然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汇率风险。一般来说,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用多种外币搭配组成货币储备。对制定有国际化发展战略的中国保险公司而言,将来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4.社会风险。是指社会观点变动、社会不安定、示威及罢工等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它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保险市场的需求量。
5.自然风险。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公司损失的不确定性。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保险给付将影响保险公司收益,另一方面由于灾害的发生将激发个人与企业对于应用保险来转移各种风险的意识,因此也可能会影响保障型产品的需求量。
(二)行业环境的风险
行业环境的风险指保险行业所特有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来源于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如客户偏好改变、各年龄段人口的比例、产品生命周期、替代产品、产品多样性等。它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产品类型、保险公司培训课程的设计及营销方式等。例如,高龄化社会对于年金保险及长期医疗类保险的需求日增。又如,一般消费者的理财需求趋于整合时,保险业务人员就必须补充其他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培训课程的设计及营销方式等也须有相应的配合。
目前,个人理财是我国中、低消费阶层的一个极大需求领域,曾有调查指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由专家为自己度身定做理财方案”感兴趣。个人理财一般分为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两种。生活理财是指设计如何把自己的未来妥善安排,即使到年老体弱时也能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投资理财则是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组合以取得最好的回报。保险在这两个方面都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保险公司还无法全面地进行代客理财,但全面的个人理财知识却是当前保险营销极好的一个切入点。
2.竞争风险。来源于现有竞争者竞争、新加入者、策略联盟、异业竞争、营销手段,如银行保险与电子商务等。它将影响保险公司的新业务来源、业务成本、业务稳定程序。竞争风险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之一,除了外资保险公司即将进入带来的压力以外,现有竞争者之间由于抢占市场的急迫性,也隐含了极大的风险,突出表现在:(1)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协议承保等方式争夺市场;(2)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在业务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并通过这种力量争夺市场。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无限制地承揽风险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
3.财务风险。主要指资金运用限制等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理论上的最佳投资组合。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承保利润往往很低,甚至为负,投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占很大比重,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非常重要。我国2000年的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73.9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约占总资产的70%,导致保险公司受银行存款利率影响非常明显。因此,管理机构也正在积极研究放松资金运用限制。
4.法律风险与监管风险。是指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
(三)企业环境的风险
1.营销风险。来源于与营销人员有关的素质和人员流动等问题、营销成本、营销方式方法与市场的配合度、电子商务及银行保险。它将影响个别保险公司的新业务来源、业务成本、业务稳定程度及业务成长等。营销风险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表现极为尖锐,寿险公司招聘的个人人来自不同行业,只经过短期培训,大多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在展业过程中又比较急功近利,不可避免地对保险公司的形象与信誉造成一定的损毁,而通过营销员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的形象却正是其能否在开放后仍然拥有一定市场的关键。
2.研发风险。来源于新产品开发、精算假设的合理性与敏感性等。它将影响到新业务推展、业务成本、效益及资金成本等。例如,若寿险公司新产品的精算假设过于乐观,则虽有利于新业务推展,但却可能提高资金成本,导致投资部门资金运用压力增加,也会增加利差损的发生的可能性。
3.资金运用风险。是指资产配置与资产负债组成等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会影响到公司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与变异程度、利率风险的程度、财务健全性等。例如,寿险公司如果将较高比例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短期项目,则与其负债的长期性就可能不相符,将使每年的损益变动程度加大。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资金运用渠道比较单一,所以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一直较为表浅,集中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利用有效的量化指标对资金运用风险进行评估;二是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结构和期限不相协调,没有很好地实行“投资免疫策略”来规避风险。
4.决策风险。决策的形成方式与逻辑、组织结果与决策的配合度、组织文化、核心竞争力的选择与培养等都是决策风险的风险因素。决策风险将影响组织目标达成的可能性与程度。
5.行为风险。是指公司除最高决策者之外的其它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人员道德与风纪、流失给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损失。行为风险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专业判断能力不足,甚至违法,这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形象。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整合风险管理对策
在全面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相对重要程度之后,整合风险管理的对策可分为财务型对策和控制型对策两种类型。
(一)财务型风险管理对策
这种策略是指在不改变保险公司其它经营策略的基础上,运用一些财务型措施降低某些风险的可能损失,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衍生工具合约及保险等。资产负债管理可应用于管理资产报酬率、风险与持有期间的配合等,由于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销售长期性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形成对客户的长期负债,为了使这种负债在债务期满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清偿,并能为保险公司创造利润,这些资金的运用所形成的新的资产组合必须与保险公司负债相匹配,才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增加收益。资产负债管理在国外许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保险公司亟待加强的,目前的主要症结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限制。而在渠道拓宽的过程中,比较稳妥的办法是逐渐拓宽,开始的时候,可以采用每年递增的方式规避风险,并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效果。衍生工具合约中的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可以很好地转移投资类风险,例如与投资组合的价格变动风险有关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价或股指的变动风险等。很多国家都有非常完善的衍生工具市场,有各种套期保值产品可供资金运用部门选择,但目前我国尚无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此这种措施还要等待市场进一步规范与发展。保险则主要是处理一些纯粹风险,例如公司的实体资产与人员所面临的风险。
(二)控制型风险管理对策
与财务型措施相对,控制型措施主要是通过一些经营策略的调整,使得公司内部资源条件与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损失的大小,进一步又可分为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两个方面。
1.事前控制
(1)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选取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偿付能力最有代表性的一些指标,如核保平均费率、综合手续费率、应收保费率、综合赔付率、资金运用收益率、高风险大保额业务再保比率及各项准备金充足率等组成风险管理预警信息系统,在公司各项实时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监控,比照公司最高管理决策层明确规定的风险容忍程度,从不同角度审视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可以按照短期、中期、长期三个层面发现并预警不良征兆,使管理者能及时有效地调整经营策略,防止内部隐患,将风险尽可能化解在萌芽阶段。
(2)进行持续的策略管理可以降低决策风险。即决策的制定要依据公司本身的条件及其经营条件的机会与威胁,明确设定公司未来的调整方向,分析策略实施后的各种可能结果及这些结果发生的前提条件的现实性。
(3)通过风险转移以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例如,在今后法律认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策略及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各险种及整体的自留额,通过再保险降低承保风险。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它机构,如将勘灾定损外包给公估公司,既可转移与这部分业务有关的风险,又可将精力集中于核心业务上。又如,风险转移是寿险公司管理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分红保单可以将利率风险部分转移给保户,而投连产品则可更多地进行风险转移,因此,这些产品的设计与营销是关键问题,应尽量避免出现转移了一种风险,但又带来其它风险的情况。
(4)利用风险分散与多样化降低风险。公司的重要设备和数据应予以备份,以避免因社会风险、自然风险、行为风险而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在美国“9.11”事件中,很多世贸中心中的机构都因计算机及办公室被毁而失去了大量重要数据与商业资料,但也有公司在另外的地方进行了数据的实时备份而免遭损失。保险公司为避免管理人员与技术含量高的人员离职而使业务暂时中断,可采用人员轮换及培养后备人员的方法进行分散。产品的多样化是管理市场风险与竞争风险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品种比较单一,对每个公司来说都不利于市场风险的管理,而各公司产品的雷同则不利于在竞争风险中取胜。由于不同的消费群体有不同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各公司应积极开发新险种以分散由险种单一带来的风险集中,对于原有产品,也还有很大的细分空间。在产品形式上,还可以推广现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揽子”保险计划。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6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
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还有些国家一直通过法律和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保险国际化的发展使全球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本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独立性相对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要受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要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大。
由于一国保险市场同时受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21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1)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2)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3)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险机构的负担和限制;(4)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5)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6)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表现为:
1.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向就是混业经营。在保险方面,这种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公司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互动效应将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
2.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价格(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同时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实现自由竞争和保险产品创新。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在放松保险产品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注重研究网络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加大了对网上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而
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式也日新月异。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全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正在由传统的静态监管向现代的动态监管转变,正在由业务和财务分离监管向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监管的方向转变。
4.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律。基于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依法监管走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目前,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同时也要求为保险监管部门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增强了监管法规的透明度,大幅度地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
三、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第三,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第三,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