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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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1

当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宣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开始。他说,逻辑不重要,重要的是经验。但这只是在讲实用主义引入法学研究的时代,只是在强调在普通法语境下,能够具体判案是经验在起作用,而不是逻辑。是为了对比和突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法律里面的逻辑。然而,法律总是生长在不同的国家,其所受到的本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就凸显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仅仅是在中国,乃至全球,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判案中起作用的那一部分,而更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总是思考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司法制度,如何用中国特色的法律去在更大范围内赢取普世价值的胜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笔者不禁回忆盛唐文明在亚洲乃至世界的辉煌历史。那个时期的法律为什么会具有那么强烈的可传播性?作为极具民族特色的盛唐文化的可以称霸一方呢?曾有学者分析到,一个国家一种法律的影响力之所以巨大,主要是因为国力,它之所以能够推广出了自身的诸多优点之外,还因为他背后的强势文化与国力。文化,它既是国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与法律相融,就如萨维尼强调,法律应该是一个民族文化积淀和民族传统习惯的反映,不应该把它完全法典化,或者从某一个地方抄一个法律条款过来。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法律是开放的,跟当地的历史传统、人文气质、地理环境都有关系,法律的生命力,正是来自于这些东西。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能在本土上良好的适用,在本土外,广泛地推广①。

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不断变化发展的历程中,沉淀和积累极其丰富,我们应当采取客观区分的态度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本文将简单叙述下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简要分析一下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种专制的政治文化巩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而君主自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基本不受制约可以伸向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因而司法权并不独立。除却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这个行政者,地方的法机构也附属于行政机构,独立审判并不存在,司法必须顺从皇命。这种情况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即是贤明的君主的皇命恰好符合某些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那也只是偶然,真正的法治并未实现。而一旦出现暴君,司法制度就更是名存实亡了。

同时,宗法等级政治文化巩固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宗法等级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巩固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封建特权制度。在立法上,立法机关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除了听命于皇权之外,它本身的构成也大部分都来源于贵族阶级。这样的立法排斥以人为本而突显等级制度,不具有独立和公平。从奴隶社会的同罪异罚到封建社会的八议制度以及按照贵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规定了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法定特权,各种特权制度都以法定形式被保护。

三、中国传统经济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经济文化铭刻着农耕文明的印记,有着十分显著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因此,这种自然经济会影响司法制度在程序设计和内容上更符合自然经济的特殊需求。

这简要举例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古代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 , 从中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要求②。如夏朝会处罚违反规定立法耕种者,西周时有误农时罪等。二是秋冬行刑制度,这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突出体现。三是务限法,这是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规定上的集中体现。按照宋朝务限法的规定,每年农闲之际,州县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诉讼,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农业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礼仪文化是以伦理内容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伦理与法律长期杂糅并未明确区分,都具有维持社会阶级稳定的作用,但因儒家思想统治地位,法律是屈居伦理之下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制度伦理化。

以唐朝为例,在此时期礼刑结合的治国方法更加完善,按当时律法规定,凡尊长亲属殴打伤害直系卑幼亲属可以做出较轻的判决,而卑幼亲属殴打直系尊亲属却一律归于十恶的不孝罪,做出严厉的判决。这是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思想的产物,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必然依靠伦理来解释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然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表现在法律伦理化对于人性的碾压,除却应由的尊老爱幼的基本道德精神,在宋朝兴起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严重地侵夺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寡妇改嫁不仅失去道德支持更无合法依据。

五、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今司法制度

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仍有启示。

鉴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我们更应当在权力集中的同时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脱离行政附属属性的真实独立。同时,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在当今社会下却有了新的命题,那就是在司法便民的原则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才能便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身上。

中国传统的价值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为具有现实意义,在以和合思维为例,如在司法理念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刑罚中的观念和执两用中的方法,力求使审判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 使判决不轻不重、不枉不纵,达到中这一刑罚最合适的度,以期获得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2

关键词:无讼思想法治建设儒家思想

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概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文化,在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各种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仅直接促使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还固定了民众的法律意识,继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我国的诉讼观念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国传统社会以礼立国,以礼施政、以礼立法,根本上决定了传统诉讼观念的归属。而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更是诠释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无讼。至此,“无讼”几乎成了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传统诉讼观念中除了“无讼”思想,还演化出了“息讼”“、厌讼”、“耻讼”等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最理想的状态,是统治者所倡导的诉讼意识。在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下,统治者压制诉讼以达到社会繁荣稳定的景象,并通过宣扬儒家伦理法律观:“礼”“义”“仁”思想、重德耻法等,让民众逐步形成一种“耻讼”意识,即打官司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无论是“厌讼”、“息诉”、还是“耻讼”,都是民众所追求的“无讼”,构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其实质是追求纠纷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使矛盾、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诉讼观念制约了权利意识的伸张,束缚着法律意识的发展,进而影响法治建设。

(二)无讼思想的内涵

“无讼”,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出现冲突和纠纷不是通过诉至官府,寻求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解决,而是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退让而解决;二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们无争无讼,使得任何纷争都能得到及时化解,甚至没有形成诉讼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无讼”思想注重和睦,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无讼”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即只有达到无争无讼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为贵”、“以人为本”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儒家特有和谐观、息讼止争和追求无讼的主张对传统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都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生活,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内部矛盾,由家族内部人员调解。如果有人一发生纠纷就诉至官府,不但影响彼此的关系,而且劳民伤财,有时甚至会反目成仇。这样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无讼思想在当代延续的必然性

(一)人情规范在社会中仍起着重要影响

先生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礼俗社会”、“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指导社会依靠人情来规范。“德”、“礼”、“义”仍是社会的主导思想、备受推崇。人们靠着德与礼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以此评价别人的行为。法律虽然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但人们还是希望通过道德来教化、规制他人的行为。虽然道德与法律一起发挥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的作用,但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较之法律调整的范围仍是很宽泛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仍是以人情为纽带、道德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排挤

法律作为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与其他控制手段一起发挥着协调社会的功能。众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时也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排挤。政策对法律的调控空间排挤最大。从本质上讲,法律、习惯都属于制度的范围,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不同的习惯,都可以使人们对于自己的交往与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运用较少,加之人口众多法律知识传播较慢,基本常识比较缺乏,都使得传统习惯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并且习惯更具有灵活性,在国家强制力介入伤害交易双方信赖基础时习惯就成了首要选择,其作用范围更大。这种更为温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对于日后的交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少。所以说,习惯对法律调整空间的排挤为“无讼”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诉讼的高成本的影响

一旦诉讼即要面对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诉讼从心理层面到经济层面都是一种巨大的消耗。人们害怕付出高成本却没有收获,或者换来低回报而不愿诉讼,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着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手续,必要的诉讼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质、工作效率不高,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决,判决的执行也是经常要面对的问题。诉讼中经济的支出也在所难免,比如请律师提供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等。当事人还要面对社会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认为有失“体面”、伤害了信赖关系等都使得无讼成为首选。

三、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无讼”的前提是不争,它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这种和谐的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无讼”。所以,“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应。古代“无讼”社会“礼法互补”、“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给我们现代社会最大的启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举,综合运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舆论引导等各种方法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无讼”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规范,为以德治国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无讼思想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古代“无讼”思想下的调解手段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合理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保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促进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二)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1“.无讼”法律文化妨碍人人平等法制观念的认同。

如上所述“,无讼”思想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级森严,高低贵贱有着严格的差别。“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这一点在今天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尤为显著,市场交换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权力至上”等腐朽观念严重损害执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济,纠纷得不到解决,以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法治社会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无讼”思想尊崇“道德至上”。

“权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当”的意味。权利一语,“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传统思想中是没有“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国家一个大家庭,个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个人对国家都有着责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应该遵守“礼”的原则。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与他人的利益冲突面前,是懂得礼让和妥协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私有财产,而是抑制、消灭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争。争财成讼历来为官府和舆论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但凡是诉讼都是不可取的。“无讼”就是从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视人的权利诉求,并用严酷的刑罚加以威慑,这是导致民众忽视权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古代“很少甚至没有发展出民法保护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众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

四、中国传统文化的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重视道德教化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适当引导。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剧上升,传统文化中道德体系千疮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设急需解决这种现象。但现代司法体制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记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无讼”思想由传统文化演变而来,强调人对其自身的约束,“克己复礼”。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倡“无讼”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谐理念,才能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摩擦,尽早实现法制化。

(二)借鉴以调解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无讼”思想重视多渠道、多元地纠纷解决办法,把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恢复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即反映了古人对和谐的追求,又有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作业。所以调解制度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借鉴价值。第一,调解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简单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设固然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但法律并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国历史悠久,传统习俗较多,法律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办法,调解就是最为简单方便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三,中国是“熟人社会”,有时无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处理纠纷。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们必须关注周围环境对自己的影响和评价,对簿公堂往往影响人际往来,并且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阶段,很多经济交易纠纷尚不适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第四,虽然中国经济正高速发展,国民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民众对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维护正当权益。借鉴“无讼”文化解决纠纷,应当加强民间调解,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和为贵”等观念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和谐,和谐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三个方面。事实上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精神是一致的“,无讼”思想传播了这种精神。在法治建设中对“无讼”思想进行客观分析是大有帮助的。法律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以暴治暴的诉讼方式不能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而和平解决纠纷才可以融洽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以传统“无讼”思想的精华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调处纠纷,以缓和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这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结语

无讼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继承。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规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设下,传统的无讼观念是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的。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继承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创新思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梁志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高道蕴,高鸿君,贺卫方.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孙利.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及其现时代价值[M].南京师范大学.2006.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3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科学技术;天人合一;整体性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60-02

依据的观点,生产力“包括科学的力量,又包括生产年过程中社会力量的结合,最后还包括从直接劳动转移到机器及死的生产力上的技巧”,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与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文化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辩证统一的。科学技术决定社会经济基础,进而决定上层建筑的文化的发展。相反,文化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文化通过影响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对科学技术的巨大推动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如今全球化影响下的科学技术与民族文化软实力日益彰显其重要性,也突出了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华民族中逐步形成起来的具有稳定的特征形态的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情操、生活方式、礼仪制度、风俗习惯、、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层面的丰富内容”[1]11。数千年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一直伴随和维系着中华民族的发展,不断通过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及时吸收来自各方各家的时代精神要义,长期领先于世界。

中华民族传统的社会生产经济形态是以农耕经济为基础的,农业为中华民族提供了基本的衣食之源,创造了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最基础最深厚的经济基础便是农业。与此同时,周边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相冲突与融合。“中国传统文化有各种表现形态,居中心地位的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以儒家伦理中心主义为出发点的信念。”[2]337这样,造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不重视研究自然科学知识而注重人伦关系、道德原则,但是从另一个侧面,中国传统文化把自然界作为一个客观认识对象,同具有人伦情感的整体进行体验,从而“一天人”、“合知行”、“同真善”。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天人合一”与“以人为本”,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思想源远流长,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体现。由于在新石器时代人们比较自由并没有屈从于独立王权,这是“天人合一”包含着“人对自然规律的能动的适应、遵循,也意味着人对主宰、命定的被动的顺从与崇拜”[1]71。在封建时代“天人合一”思想得到了以儒学文化为主流的时代的成熟发展。汉代时儒家讲的“天人合一”建立在人的外在行动自由的宇宙模式中,这里的“天”即“理”,是精神、心性,这种“天人合一”是现实的行动世界。东汉王朝的经典《白虎通》中便反映了这种思想:“天子至尊”,精神与天地相通”,与董仲舒所说的:“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而魏晋人追求的“天人合一”是一种心灵的世界,是对整个世界做出的心灵上的情感肯定,是一种主观意识的反映,将伦理作为本体,与宇宙自然相和而合一。“天人合一”的观点虽说是一种人与宇宙的关系,但中心却是“人”是把人放在宇宙的中心,考虑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庸》中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3]70圣人不只是符合“天道”之求,更应力行实现“天道”,应“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体现宇宙大化的流行,体现人在宇宙生活不是消极而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目的,便是实现理想的“大同世界”,为实现这一理想,人们便要求自己,并从中得到做人的乐趣。而“天地造化之功”中体现的便是实现理想应有的创造力,表现为人的精神境界。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整体相关”观念,整体思想由来甚远,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尤其在《易经》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全书的编排上,整体的观察世界为后世留下了深刻影响。另外,在八卦中,分别代表天、地、雷、风、水、火、山、泽的八种自然事物。《易经》从整体中把它们列为宇宙的组成部分。“乾为天、坤为地、震为雷、巽为风、坎为水、离为火、艮为山、兑为泽”[1]93作者从所闻所见所感出发整体上进行思辨感知,形成了一种观察与思考问题的重要方法。

变化运动的规律性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黄帝内经》中清晰描述了人体全身结构和经络的运行情况,“从饮食、起居、劳逸、寒温、七情、四时气候、昼夜明晦、日月星辰、地理环境、水土风雨等各个方面,确立了疾病的诊治方法,并详细地谈论了病因、病机、精气、藏象及全身经络的运行情况”[4]1。反映了我国古代哲学与医学的结合,是古代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一部深奥的精辟反映。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黄帝内经》中揭示了“宇宙及天体运行规律与人类社会活动及生理活动规律的密切关系”,这不仅适用于今天,值得今天中外人士探索学习,而且已经被称为“人类的一门新兴的现代科学”。事实上,我国古代认为气分阴阳,以及所说的“道”,也揭示了自然界变化发展的规律。直到汉代的王充,唐刘禹锡,乃至北宋张载,明清的王夫之等众多唯物主义哲学家都主张这种学说,可以说,中国古代人文、农学、医学、物理学、化学等,都建立在这种朴素辩证法、运动变化规律的指导下。用整体的统一的运动变化规律看待自然,把自然看成是不断变化发展按照规律运行的统一整体。

近代西方科学作为后发之势领先世界,但西方传统文化造成的人与自然的对立,心性与知性的背离,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融入西方文化,解决西方难题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下人性道德背离以及科技发展中需要追随的文化精神。“天人合一”、“天人关系”正是从唯物唯心方面强调了人与自然协调统一的重要性。从先秦的“性天同德”到宋明的“性天一理”,充分显示古代思想家对人与自然主客体之间,以及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之间辩证的思考,促使人类道德不断追求自我完善,现代科技使工业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的物化现象日益严重。“‘个人’、‘阶级’、‘家庭’曾经是指还没与已确立的生活条件一体化的那些领域和力量――紧张和矛盾的领域。随着工业社会日益发展的一体化,这些范畴正在丧失它们的批判性含义,而趋于变成描述性、欺骗性或操作性的术语”[5]5。马尔库塞所说的“单向度的人”已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成员避免不了的选择。“在相对的需要、欲求和愿望不再由统治和匮乏中的既得利益者来组织(这种组织使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破坏性斗争形式永恒化)的条件下,‘生存的和平化’意味着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斗争的发展”[5]15不仅是个人、社会,“从思想领域看,实证主义、分析哲学的流行也标志着单向度思考方式、单向哲学的胜利”[5]206。在马尔库塞看来,由于人们批判的、否定的、超越性和创造性内心向度的丧失,要从单向度的整体跳出解放出来是十分黯淡的前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学逐步走向整体化和复杂化。如李约瑟分析“机械论产生于西方人所特有的几何形抽象思维,而整体性则根源于中国人所特有的代数性抽象思维”,“中国的伟大贡献或许可以通过恢复基于一切人类经验形式的人道主义社会准则,而从这种死亡的躯体之上解救我们”。

科学史家李约瑟在他的《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说“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与此相应,在希腊人和印度人发展机械原子论的时候,中国人则发展了有机宇宙的哲学[2]338。也许中国“天人合一”的整体性思维契合了当代科技发展的大趋势,传统文化中的辩证思维,用整体的联系的眼光看宇宙、看世界万物,避免和弥补了现代科学技术一些形而上学的不足。一种先进的文化观念,必将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使现代科学技术获得长足发展。

哲学家怀特海曾说“在创造的过程中,蕴含了两类终极存在,即这些永恒的形式具有双重性的存在:一个在潜能的欲望,一个在现实的事实中,而且现实的事实也具有双重的存在方式,一种是存在于现在中的过去,一种是存在于现在中的当下性。现在的当下含了指向尚未实现的未来的欲望。思想者如何对待这四种经验方式,决定了哲学的面貌及思想对生活实践的影响。”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自然观的存在方式是对“一种潜在的欲望”的限制,重视“存在于现在中的过去”,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对“尚未实现的未来的欲望”采取长远的观点。西方文化传统则不同,对“潜能的欲望”采取放任自由发展的态度,更多的考虑“存在于现在的当下性”,忽视“对未实现的未来的欲望”。

马克思说过“火药、指南针、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杠杆。”[6]47反过来,精神的文化对科技发展的前导不容小觑。在今天世界众多著名科学家也重新回过头来,对中国传统科学思想的宝贵价值重新肯定,中国传统文化成果在一些学科已初见成果,必然在21世纪推动科学发展,从而实现东方文化理念的价值转移,使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借鉴作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田广林.中国传统文化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3]邵士梅.大学・中庸[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

[4]呈茹芝,邵士梅,蒋筱波.白话黄帝内经[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4

关键词 法治文化 兴起 困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3.070

1 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

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生产力的变革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的变革往往是从生产力开始的,继而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并最终导致上层建筑的革新。而近代中国却是在封建自然经济尚未完全解体,横向宗法关系尚未完全失去经济根基的前提下,通过外力的野蛮逼迫,首先从上层建筑领域开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上层建筑的变革先于经济因素,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文化比作为根本性的封建自然经济变革得更早更激烈,这是近代中国法治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独特现象。

中国传统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农业制度的保守和稳定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与占人口极少数的统治阶级之间被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并由此建立起独特的封建宗法关系。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关系和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上的官僚政治之间的结合,必然带来中国社会对“大一统”的期盼,于是儒学定于一尊历史地形成了,以此为特征,维系中国社会的横向宗法关系与纵向官僚政治及其两者的交织点儒学一尊构成了强大的“大一统”根基,并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到了19世纪后半期,传统中国经济开始发生局部的缓慢的变化,“已经达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术(机械的和组织的)进行发展的极限;而且到1911年时,很少新技术(‘先进的’、‘现代的’)被引进和采用,也没有从内部产生。”①经济上的停滞不前导致社会结构中各大利益集团乃至普通民众的处境每况愈下,使得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传统封建宗法关系和官僚政治趋于崩溃,并使得维持“大一统”格局的儒学一尊的绝对权威受到极大挑战。遗憾的是,这些变化并未促成经济制度的成功变革,恰恰相反,旧制度的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比经济因素垮得更早,被抛弃得更早,中国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梁漱溟先生指出“所谓中国封建解体,是由文化和政治开端者。”②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先于封建自然经济的崩溃,甚至可以说,近代中国文化革命先行于生产关系变革,这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动之一,也是经典理论中所未曾研究的课题。它有力地说明了我们进行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研究为何要从传统文化研究开始,也雄辩地解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对法治文化兴起的影响为何如此之大。如果说之前的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逐渐扩张并占据主导地位的竞技场的话,那么之后的中国是一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复杂交织的新竞技场,对西方侵略性帝国主义的反抗导致中国社会要求从异族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呼声越来越高,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挑战的应对不是采取克服外在障碍的形式,而是以不断内省的形式展现出来,于是此时的西方文化非但不能征服中国传统文化,反而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交战中不自觉地陷入了“信仰危机”,中国传统文化则在外来文化冲击和本土民族精神的冲突中陷入了断裂之境。

2 法治文化与孔教之间的博弈

在人类文化包含的政治、经济、道德、科学、艺术、宗教、文学这七大要素中,“中国文化之最弱点,则在宗教与科学。”③在他看来,中国文化是以道德精神为最高领导的一种文化,中国虽有宗教,但宗教地位受道德精神支配,“人文本位”的中国文化强调的是“内倾”,而“自然本位”的西方文化,强调的是“外倾”。当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本位在近代中国的土壤上相遇,而且占优势地位的西方文化是以侵略者的姿态来到中国,那么占弱势的中国传统文化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其焦点在于孔教问题。无论是中国“以孔子伦理为准则而无宗教”,还是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之观点,看似相反,其实恰好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民族通过几千年的传承,逐渐形成了以孔教为主导的社会政治和道德伦理体系,中国人并非不接受宗教,而是其不得与整个孔教相违逆。但是,以来的种种失利使得人们对孔教产生了怀疑,尤其是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使得中国部分知识分子的注意力从国外转向国内,认为孔教把人们束缚在“伸着脖子看革命被杀却麻木不仁”的愚昧状态,导致国民性质与行为的堕落,压制了民族生机和创造力,此乃“亡国灭种之病根”,于是一时间“打倒孔家店”成为时代的口号。中国传统文化就此在孔教这个环节被生生地撕裂了,随之撕裂的是人们对封建宗法关系所维系的群体生活习惯和心理认同,这样的社会若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寻找一种新的维系社会行为活动的准则,加上西方民主与科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文化恰如其分地弥补了这个缺陷,法治文化就是在这种博弈中渐渐兴起。

如果说,孔教长期以来占据的绝对统治地位扼杀了法治之民主自由思想的话,那么统治阶级乃至整个民族文化对科学的漠不关心,更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断裂。虽然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引以为豪的四大发明,但是具有强烈致用性特征的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却成为道德伦理和权势的附属物。当西方大批科学家不惜为科学献身时,中国的科技界却处在“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状态。于是,极为保守的清朝也许更加难以摆脱科学上的消极无为状态,因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异族,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的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然而,事与愿违,甲午一战中北洋水师的全军覆没打破了的惨淡经营,给中华民族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文化上以沉痛的打击,传统文化在最薄弱的环节上被打开了关口,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既能拯救中国而又同时能保持中国方式,并有传统根基的法治。

3 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

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互冲突的断裂中开始的,从到,启蒙思想家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断裂之殇,继而批判孔教,但他们并没有因为批判孔教而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时代之社会,确足为其社会之中枢,确足为其时代之圣哲,其说亦确足以代表其社会其时代之道德。”他清醒地认识到,孔教并不等同于国学,“非孔学之小,实国学范围之大也”。之所以批判孔教,是为了反对封建传统思想对人们的思想禁锢,动摇孔教独尊的绝对权威地位,进而指明孔教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根本上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号召人们敢于冲破封建思想的牢笼,以求得“真实合理的信仰”。这就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时代意义和新的社会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一种文化由表层断裂走向内在革新,那么这种文化就是一种成长中的文化。只要这种成长在继续,那么外部因素提出的挑战将会越来越微弱,而内在因素提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也就是说,文化自觉性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自然,这种文化的生命力将越来越旺盛。

当然,文化本身并不是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一个关系的网络,是两种或更多的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文化是不同社会相互交流的纽带和产物,人们通过它来相互作用,正是许多个人而不是各个社会“创造”着文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法治文化发展步伐就很好地演绎了这一特点。在思想交流上,逐渐引进西方学术观点,尤其是哲学、法学、自然科学等一些列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在法律制度上,先后引进了国际法、议院制度,并参照西方法律修改清朝法制。可见,近代中国不仅将治理之术的法治当作一种技术,而且当作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进而作为救亡图存的良策。这种对法治的理解与先秦法家提出的把法治作为强国之本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罢了。

4 结语

魍澄幕的革新刺激着法治文化的兴起,而法治文化的兴起反过来不断地补益和矫正传统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革新与法治文化兴起之间的辩证法。中国的法治文化兴起于19世纪社会变革的时代,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基因与欧风美雨中的进化论相遇在社会动荡的时代,由此唤起了人们对法治文化的感情和注意力,法治文化的兴起加速了原有的世界观和制度化了的价值观的崩溃,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于是产生了变与不变的世纪追问。变,即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参照俄国彼得革新和日本明治维新的做法,引进西方君主立宪制,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富强。只有通过变法,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和,才能确保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才能维护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主导地位。这种思想在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中也得到了体现。变就是一种进化,用西方进化论的方法引进西方法治文化,赋予传统儒教以全新的内涵,传统的儒教又使西方的法治文化取得了中国的形式,由此带来了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根本转变。然而,在这种“变”的大趋势下,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却是一个历经重重磨难,克服种种艰难险阻的过程,它既要脱胎于中国传统文化,又要与孔教划清一定的界限,还要经受得住西方文化诱导,最终冲出重围,走向未来。

注释

①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66.

②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7.

③ 钱穆.文化学大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75.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5

【关键词】法治社会 法律文化 现代化转化 【中图分类号】C91.02 【文献标识码】A

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文化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法律的现代化发展必须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情作为基础,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予以发扬,同时也要对其糟粕进行摒弃,与此同时,积极吸取西方先进的经验,才能构建起符合当前国情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内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多法律内涵。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具有很多不同的声音。从狭义的方面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指的就是传统文化当中和法律有关的内容;从广义方面而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仅局限于和法律相关的内涵,同时也包括了其他的对社会具有影响的因素。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民族性和传承性的特点,其中的内涵不仅包括了丰富多样、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更加包含了在人类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意识以及在历史当中构建起的法律意识等法律因素。总而言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有:第一,伦理中心,家族主义;第二,礼治秩序,差序格局;第三,追求无诉,道德教化;第四,注重权威,个人统治。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转化的过程当中,我们不但要弘扬传统法律文化中积极的那些因素,同时也要重视那些被时代和社会摈弃的理念和价值观。其中,具有传承价值的有:

第一,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从法理角度而言,我国和西方社会的法律都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通过自律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公平和正义,而西方则是通过惩罚的手段维护正义公平。

第二,蕴含人文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性的彰显是多于西方文化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处处体现着人文精神。虽然在传统的社会当中,并未很好地体现出人文精神,但是在我国传统文化当中还是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给这一精神予以保障。这一人文精神体现出了法律文化的客观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要体现人本精神。

第三,礼和法之间的相互渗透、结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礼,我国古代法律的重心就在“礼”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中蕴含的和谐发展的思想,是我国现代化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指导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信息化发展不断进步,我们的传统理念和价值观都发生巨大的变化,改革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民的权利意识随之增强,法治思想在我国社会中扎根,这进一步凸显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约了法律的权威树立。改革开放让我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市场化不断发展,契约精神不断彰显。法律肩负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这就要求法律的绝对权威。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当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虽然这一做法有一定的积极因素,但是法律和道德的融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第二,传统法律阻碍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蕴含了丰厚的“人治”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进程。当前,我国社会不断的发展,我们要转换传统的人治思维,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第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是一种追求无诉讼的价值观。长期以来,我国人民群众已经形成了无诉、厌诉的心理,导致了群众长期忽视自身的权利,自我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矛盾难以有效化解,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化是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化从一定程度上来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就越能够在全球的资源共享和竞争当中占据有利地位。法律文化是文化的具象,反映了我们民族和国家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当中所持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的转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修正的渐进式过程,当这一过程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趋向一致时,此过程就被称作法律文化现代化。

第二,虽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法治社会的视野下,却阻碍了法治国家的建设。积极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要摒弃传统文化当中的消极因素,理性地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实现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是文化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现代化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如果想要推进我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发展,延续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必然要剔除传统法律文化当中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消极因素。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转化的途径

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时间的检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了很多能够适应时代、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这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我们需要大力弘扬。例如加强道德和法律的结合,一方面强调了道德对于社会调节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人性的角度强调了法律的必要性。这既符合中国历史也反映中国国情,有助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但是,传统法律文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具有积极的方面,不可避免的也有一些消极方面,我们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同时也要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合理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当前,全球化不断的发展,文化交流从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的扩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推进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可以、并且应该要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从中汲取精华,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发展。具体来讲,主要包含了学习有关高新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大胆吸收和借鉴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汲取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精华等方面。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是受到了传统社会的洗礼的,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当前,我们要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对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对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有利的部分进行借鉴。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现代化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当中要体现民主法治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的和谐、以积极的态度去看待传统法律文化、注重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法律精神的对接,并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进行转化和创新。

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当下,多元文化不断融合,作为文化的分支,法律文化也体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要想使我国的法律文化和我国当前国情相符合,仍然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我们要以我国基本国情作为出发点,不断推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性发展,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作者单位:辽宁警察学院)

【注: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项目“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w201432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金梦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期。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范文6

【关键词】 儒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义利观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略儒学的影响力。

儒学传统是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基

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儒学就是我们当前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是影响我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传统。儒学传统不只是博物馆中的陈列品,它始终鲜活地存在于中国人的生活中,根植于中国人的灵魂中,表现于中国人的言行中,影响着民族现实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工作。

从国家层面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儒学传统中的“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治国之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以文化人”、“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和谐理念有相通之处;从社会层面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借鉴了儒学传统中的“天下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文理想,“不偏不倚”、“允执厥中”的处事方式;从个人层面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对传统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敬事而信”、“执事敬”的敬业精神,“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理念的传承和发展。可见,儒学所蕴含的道德伦理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普世性的价值和规范,建构起了个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平衡的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源泉和固有根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儒学传统的超越与创新

从理论来源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时代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因其产生于社会主义时期,它必然以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论述为其文本依据。因其产生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和浸润的中国大地,它必然以儒学为主导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其产生的土壤和根基。中华文化“海纳百川”的包容性特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文化的有益成果。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是以为指导、以民族文化为根基、以西方文化为借鉴构建起来的当代中国的主流文化。”②

从精神实质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对儒学道德观的超越和创新。其“民主”借鉴了西方式民主的理念,超越了儒家统治者“为民做主”的专制涵义,赋予广大人民以当家作主的民利,真正实现了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民享、民有、民治”的民利③。其“平等”、“公正”超越了儒家的绝对平均主义,赋予它们以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涵。其“法治”突破了儒家“为政以德”的人治模式,借鉴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结合起来,实现了法治的硬性约束与道德教化的软性约束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④。

在对儒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现念诠释和阐扬儒家价值观。“仁爱”是儒家最高道德准则。它通过“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达到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仁者爱人”、“与人为善”、“推己及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通过“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价值观,为当今陷于金钱和物质“陷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慰藉,为走出工业文明和技术理性导致的人的“物化”困境提供了方法指导。

“爱国”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历代儒生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追求,形成了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如“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这种传统已经成为激励世代中华儿女前赴后继、努力拼搏的精神支撑。在现代社会,我们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领导与群众、“先忧”与“后乐”的关系,使爱国和爱人民相统一、爱国和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统一,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⑤。

以时代内涵改造和转化儒学传统。“均平”是儒家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向往。从《易传・文言》中的“刚健中正”到《礼记・礼运》中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到董仲舒的“不患贫而患不均”,都体现了人们对“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公平公正理想的追求。然而,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和宗法制之上的公平公正,含有维护君威和封建特权的意蕴。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在坚持正义观的基础上,吸收现代西方平等观和契约法治公正观,克服儒家公平公正观的道德缺陷,用道德约束与法治规范相结合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义利观”是儒家衡量“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儒家“义利观”尽管肯定利,但有重义轻利倾向:当“义”、“利”难以两全时,儒家做出先义后利、舍利取义的选择。儒家的义利观可以避免因物质至上而导致的人的异化,但其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略个体利益、过分强调“义”而忽略“利”的思想已经不符合时展。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倡义利并举的价值观念,要把“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主要任务,既要“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又要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总之,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厚土壤和思想资源。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进行儒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前行的动力。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5页。

② 肖琴:《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再探讨》,《湖湘论坛》,2014年第5期。

③ 张允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文化要素》,《研究》,2015年第6期。

④ 朱贻庭:《论文化创新的‘原源之辨’――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再创造》,《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