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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1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单一性弊端/多层次体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一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二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
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三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2
医疗保障权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因此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平等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权相比传统意义上的医疗保障权还是具有比较大的区别,后者只是明确在居民生病时已所能及的提供相应的治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以供其脱离疾病。而前者的内涵则更加宽广,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剖析。从宏观角度看医疗保障权是指为居民的生命与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且政府为了让这种保证能够顺利进行,会通过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最终目标是保证居民享有卫生保障。从微观上讲,医疗保障权主要指个人有权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有权得到医疗部门的检查、诊断、治疗等卫生服务。《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产生并发展壮大的群体,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与城镇居民一样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据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而他们面对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带来的各方面社会风险时,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满足农民工的而需要,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险对于缓解农民工的社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民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于是大部分农民开始抛弃家里的土地,进城务工。但是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在农村时的土地作保障,生活中会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医疗事故风险。政府虽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在实际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对于其系统的保障是严重缺失的。通过调查发现,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工生病以后,高达59.3%的人看不起病,农民因此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有30%―40%得了绝症的农民因无钱医治而死在家中。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他们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就业所在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却仅为人均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
根据公平的原则,每个公民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从基本政策和制度上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而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但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和各地的医疗水平及政策都有很大差异,所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的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农民工被赋予了极其崇高而神圣的政治地位,社会应对各阶层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农民工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范享有利医疗保障的权利,并且依据农民工对社会的奉献,也具备享有这种权利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享有的医疗保障权是十分有限的。
二、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农民工受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于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业经济的长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成本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原因,农业经济规模化又存在困难,因此很多农民都选择了进城务工。但是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二元户籍制度使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获得城市户口的身份,是阻止农民市民化的主要制度障碍。这种限制带来的后果是农民工是居住在城市里的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他们并不能享受国家为城市成功提高的医疗保障体系,如果农民工生病他们绝大部分的费用来源是自己的收入以及家人朋友的支持,就算可以从政府得到一点补偿,那也只是从民政部分得到的微薄之力。
(二)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医疗保障意识不强
农民工的从小是在家庭的庇护下成长,他们的生活依靠的血缘文化,一家有事,八方来朝。因此农民进城务工后,依然保持着这种落后的理念,即使有人建议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他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拒绝。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农民工的收入一部分用来生活,一部分要养活孩子,还需要支付房租,基本上很少有钱可以用来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而目前我国的医院格局还是一个垄断的态势,没有市场化的医疗价格必定会给农民带来很大的负担,部分农民工采取的措施就有病硬抗,带病工作一方面工作效率降低,另外一面极有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更多的问题。这种恶性循环会使农民的工资水平得不到提升,看病难问题一直存在。
(三)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内在缺陷
由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部分城市的医疗保险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卫生资源在覆盖的区域内分配并不是公平的,城市内的医疗补贴大部分给予了相对富有的市民,而不是急需医疗补贴的农民,这就是分配中的马太效应。其结果就会导致原本是用来熨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补贴手段,却变成了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祸首。这种内在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使得作为农民工的作为平等主体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各地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各地的收入水平、财政支出为基础进行设计,在缴费水平、支付水平上有很大的差距,这使得农民工流动时并不能很到的受到医疗保障。
(四)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缺乏法律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关乎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都存在选择性的对农民缺位,农民工的主人公地位并没有得到体现。《失业保险条理》是1999年颁布的,其主体主要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民合同工并不享受此种待遇,若工作满1年,也只能得到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微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另一方面,我国对于规定农民福利的实体法也是缺位的,大部分立法关注的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对于农民福利的体现只能是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宣言性的规定,只是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指导实际操作。
三、构建多层次结合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制度相关建议
面对上述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的缓解上述情况,并且这也是我国建立小康社会必须迈出的一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关键在于明确健康保障中不同层次的服务保障的物品属性,进而确定该层次医疗保障中的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农民工医疗体系创造条件。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目前农村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制度障碍,也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改革我国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如何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问题,让人口完全自由地流动,允许公民依法自由选择和变更居住地。与此同时,还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只依据职业来确认身份,这种确认只具有统计意义。应该统一的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划分“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因此,从长远来看,取消现行的二元户籍制是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举措。
(二)促进医疗保险管理的一体化和网络化
要切实的保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利,则必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这种医疗保障体系必须以农民工本身的现实需求情况与条件为基础,以多层次、多类型为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接轨。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1)首先在地、市一级建立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并与医疗机构、公安户籍、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2)逐步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保险基金省际转移管理办法,保证农民工保险基金能够随之进行转移和对接。(3)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分类管理信用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管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所在务工城镇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对于短期务工没有固定和稳定工作单位暂时不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应逐步建立与其身份证相一致的医疗保障个人账户,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以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最终达到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工作性质的统一缴费、统一待遇的医疗保险系统。
(三)完善慈善事业制度
社会的分配机制有三重:一是市场机制的首次分配,企业通过经营获得收入;二是政府通过税收机制实施第二次分配;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第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业。其中,慈善医疗救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救助方式。慈善医疗救助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患病或遭遇意外伤害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实施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种制度,是政府主导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目前,我国的希望工程实际上发挥了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从中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转移,起到了济贫济弱、缓解矛盾的作用。我国的慈善医疗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可以联合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凑集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大病统筹。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慈善氛围,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具有公信力和运作能力慈善医疗救助。并且给予慈善医疗救助机构或组织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慈善法规;据悉,对第三次分配进行规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细化分类标准,提高设立“门槛”,规范组织结构,这将大大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四)发挥医疗保险的公共性和自我管理性
我国的医疗保险更多的体现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共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目前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情况下,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可以组织医院、医务工作者直接进入农民工密集区域,免费为农民工义诊,发放药品,传授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工伤自救和互救的有关技巧。强化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维权素质,才能根本上维护医疗保障权利。
(五)法律层面明确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农民工的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的权利并没有在法律体系中具体明确,在上述各项措施和政策都得到实行后,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相关的权利。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和人们的行为,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效果,地方政府就不会怠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福利。当农民工的合法的医疗保障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农民工可以团结起来聘请相关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3
[论文摘要]农民工是当代中国正在崛起的一个庞大的新型阶层,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一道医疗保障“安全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2亿至1.4亿,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0%。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因此,透析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城镇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在试行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但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1.农民工很少参加城市所提供医疗保障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往往忽略了农民工群体具有极强流动性这个特征,把农民工当成可长期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来对待,因而显得很不合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上海的参保率极低,即使他最早推出外来劳力综合保险,目前参保的只占外来劳力总数的五分之一,参保率极低。截至2003年11月底,江苏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估计为80万,占总数的15%;到2003年9月底,深圳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80.36万人,参保率为28%;成都市2004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率为34%。因此,总体来看,该项政策不能算是成功的。
2.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村所提供的合作医疗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建国初期为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已不复存在,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兴未艾。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约覆盖10691.09万农业人口。在新型合作医疗的国家级试点地区湖北公安、省级试点地区山东泰安,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的办法都明确表示,受益对象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外出打工农民。而且两地的试行办法均规定,农民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要做到一家一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要“户不漏人”。然而,两地同时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几乎所有的农户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之初,都没将家中在外打工的成员姓名写入“合作医疗证”。也就是说,出外打工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
尽管我国目前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试行条例。但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影响建国后,我国以户籍为标准,在全国分别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是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城市实行的是国家——单位负责制。由于国家在城乡医疗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加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之间、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二元割裂的状态。因此,尽管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并没有真正改变农民工因传统体制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问题。
2.医疗环境问题严重我国的三医问题极为严重。所谓“三医”问题是指医疗(卫生)问题、医药问题和医疗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又可进一步分为医疗卫生体制、医疗费用、医院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其一,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其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其三,医院收费高,服务和管理水平不尽人意;其四,药品价格“虚高”久攻不下;其五,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此可见,“三医”问题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自然会产生直接影响。
3.医疗保险制度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12月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城镇内部不同群体占有的卫生资源是不一样的。大量的医疗补贴给了少数富人而不是城市中的贫民。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资源分配极不合理。这就使得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失去了作为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的作用,甚至还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言,当然无法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障权益。
4.农民工医疗保障观念相对滞后在我国,医疗保障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以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在以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保障体制下成长,有的对城市没有归属感,不信任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有的由于少数官员经常挪用医疗保障费用,对政府倡导的政策冷漠视之;有的因流动性强,在异地生病得不到及时的回报,不愿参加医疗保障。因此,农民工并没有在心目中及时确立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体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与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其主要途径如下:
1.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如果将农民工进一步细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第二层次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第三层次是农闲时在城镇打工,农忙时又回到农村务农的农民工。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应建立内容完整而层次不同的医疗保障。第一层次的农民工在身份上已较接近城镇居民,应将他们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第三层次的农民工,重心仍在农村,其医疗保障的内容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一致;而第二层次的农民工,他们的情况与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农民工不同,所以他们的医疗保障既不能套用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不能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一整套介于两者之间的、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之,面对农民工的不同层次,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2.扩大基金来源渠道,设立个人账户并保值增值资金是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医疗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但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基金来源要想全靠政府财政支出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农民工自己筹建以个人资金为主、国家财政为辅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平等性、统一性的原则,针对城市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实行社会保障统筹账户的全国统筹,以利于社会保障关系的全国性转接。为增加资金可考虑:一是个人缴纳;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三是发行福利彩票;四是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等。此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可以去购买政府债券、公司股票、投资农业或存入银行等,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3.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宏观上归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农民工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经不是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办法和措施所能解决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要着眼于医疗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并针对目前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水平低等特点,制定规范、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责任,惩治那些消极对待或逃避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的雇主,强制用人单位和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作业,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4
【关键词】城镇弱势群体 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 社会救助
城镇弱势群体是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是指凭借自己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生活,需要国家和社会扶助、支持的社会困难群体。目前,我国城镇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打零工维持生计的人、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这些人群数量较大、收入不高、生活困难,他们的医疗保障现况令人担忧,业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近2000万城镇人口没有脱贫,再加上进城的农民工,全国有上亿城镇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很低,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医疗保障制度。
城镇弱势群体的界定
本文所述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生活在城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生活处于相对贫困状态、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以及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群,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困难企业、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中的困难人群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城郊失地农民、职工家属和进城务工农民等。
弱势群体是相对的,因此,在对城镇弱势群体进行界定时,不能仅依据某一方面的属性或特征来界定,需要从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经济待遇、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已获得医疗保障等方面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界定城镇弱势群体时,重点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看是否参保或享受医保待遇,将没有参保或未享受医保待遇的人群视为弱势群体;第二看身体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如果患者身体状况较差且患病或伤残后因支付医疗费用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群视为弱势群体;第三看生活状况,如果需要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捐助和救济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群视为弱势人群。只有对弱势群体进行科学界定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城镇弱势群体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主要集中表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从理论上看,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障可以从社会医疗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多个渠道获得,但由于这一制度“既先天不足、又后天失调”的原因,导致大多弱势群体没有参与或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而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贫困群体中,有近70%的人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因此,由于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较窄,从而导致绝大多数弱势群体难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获得其他医疗保障的途径非常有限。虽然我国社会福利和救济制度实施已久,但是社会福利津贴数量很少,对大多数弱势群体而言,这只能是“杯水车薪”,加之社会救济和救助主要是解决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生活问题,很难解决他们的就医、缴纳医保费等问题。因此,一旦弱势群体生病就医,就只能用低保金和救济金来支付,这样就会使弱势群体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另外,目前的救助形式虽多种多样,救助金额也在不断上升,但各种救助计划缺乏规范性的政府干预和主导,没有建立有效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加之社会和民间救济的不稳定性,容易出现救济金额少、次数有限等问题,从而导致救助效率难以达到最大化。
商业保险可望而不可及。商业保险原则上可抵御任何风险,但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很难支付得起与自身风险相关的保险费。据相关调查,贫困人群参加各类商业保险的比例很低,不到5%,其中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仅仅占0.5%。同时,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多属附加类险种,主要是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补贴保险等,而普通百姓(包括弱势群体)最为关注的日常门诊的医疗保险则很少涉及,因此,弱势群体很难拥有商业医疗保险。
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明显不足。我国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贫困家庭所占比例较大的国家来说,这不仅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使国家有限的财政支援的救助能力有限。同时,社会救助主要是解决弱势群体的温饱,对弱势群体的看病就医的作用微乎其微,救济的金额和次数也十分有限。
构建城镇弱势群体医疗保障机制的措施
应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和完善,曾被忽略和遗忘的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因为它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同时又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因此,政府各部门需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把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纳入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中去,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确保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的有效实施。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5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医疗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对政府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据历年来中国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率为17%,90年代后为24%,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则分别为14%和21%,卫生总费用的年平均增长率明显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过重,实际上已经难以维持,大批干部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在中国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但事实证明,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1998年卫生部进行“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又陷于停顿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阶段。
至于有的地方的工会组织和医院以互助共济的形式开展的医疗保险业务,总体保障水平不高,规模也不大,风险分散性较弱。目前此种形式还未得到完全的肯定,有人质疑其增加了企业负担和风险,从而有悖于国家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原则。
显然,仅靠政府的力量不能完全解决全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且其暴露的问题也日益严峻。那么我国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答案就是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让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必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大潮中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扩大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虽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已初见成效,社会上仍将产生大量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而且职工只能享受半费劳保待遇,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而商业医疗保险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能覆盖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的人群。
商业医疗保险分担高额度医疗费用带给人们的风险。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使患者个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医药费用的持续上涨强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而只有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才能减少潜在的风险。
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求。从国家已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文件看,人们就医将受到更多制约,一些比较高级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费用;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这样可以发挥商业医疗保险自愿投保、全面保障的优点,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部分特殊人群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
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有利条件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虽然起步较晚、规模不够、产品还没有丰富起来,但是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累和探索,已经具备了非常有利的发展条件:
国家政策的倾斜。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我国高层领导意识到社会医疗保险还不能满足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需求,已经高度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朱总理在1998年就指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目的就是“力求建立一个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基础,包括医疗福利和医疗救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2002年7月,副总理又对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问题做了两次重要的批示,肯定了商业医疗保险的成绩,鼓励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较快的发展速度。由于医疗保险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各家保险公司采取比较谨慎的发展策略,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办理医疗险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声誉、促进业务发展和积累寿险客户。尽管如此,商业医疗保险仍然取得长足的进步。目前,国内已有12家人寿保险公司开展了各种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全国商业医疗保险费收入从1996年的21亿元增至2002年的122亿元,年平均增幅达52%,其增长幅度远高于同期寿险业务。
一定的人才储备。商业医疗保险要求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保险和医学方面的知识,对医学、风险管理、市场调研、条款设计、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刻的了解。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专业横跨保险、精算、统计、医学、法律等学科。他们与美国、德国的医疗保险专家多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合作,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医疗保险的产品设计、精算、风险控制等关键技术,并且在我国的农村健康保险、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初步的产品开发能力。针对日益高涨的市场需求,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医疗保险开发的精算理论和方法,具备了较强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能力。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经营的产品涉及国际上通行的多数类型和各种保障期限的产品,既有医疗费用型保险,又有定额给付型保险,涉及的保障期限有终身、长期和短期,涉及的人群有婴幼儿、大中小学生、职工、妇女和部分老年人,涉及的保障内容有意外、残疾、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特种疾病和手术、门诊等100多种产品,为保险市场的不断创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比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业已摸索出一套较粗放但又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无论是在定性风险控制方面还是在定量风险控制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定性控制方面,涉及到产品、销售、核保、理赔等环节建立了一套专业的业务流程,经过技术处理规避风险;在定量控制方面,建立了多角度的(即分机构、分险种、分人群等)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控制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已经具备了比较有利的发展条件,有能力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还不成熟,仍然存在着阻碍其发展的多方面的现实困难:
财税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目前,财税问题也是制约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仍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及绝大部分团体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费都是在税后支付,这不利于鼓励团体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也不利于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健康投资。无疑会挫伤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增加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难度。
规范约束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形成的医疗服务主体的垄断格局依然存在,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医疗服务始终处于“卖方市场”,加剧了医疗费用的上涨,促使道德风险滋生。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必须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医院和医生在制定医疗方案的同时考虑到医疗成本的因素。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配套改革与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相辅相成,两者缺一不可。
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险的理念和方法还未深入人心。由于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它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介入增加了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经营医疗保险的公司,医疗保险都是寿险公司在经营,多数寿险公司仍然沿用寿险的管理方法、流程和理念来经营医疗保险,结果往往是导致保费很高、保障很低,但保险公司却亏损。
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资源储备相对不足。医疗保险的经营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对医学、精算、风险管理、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而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者却并未具备这些多方面的知识。同时,保险公司还缺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营销人员,难以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阻碍了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且保险公司的基层缺乏医疗保险专业核保人员,导致在医疗保险逆选择风险高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核保质量,增加了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
经验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体系有待完善。商业医疗保险综合性、技术性很强,它的险种设计和经营需要有周密的市场调研、大量的基础数据分析、严密的精算来支持。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刚起步,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都是以国外的经验数据作为精算的基础,但由于投保人群特征的差异,数据必然有偏差,全盘照搬国外的经验数据,势必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给商业医疗保险的业务发展埋下隐患。
为了使商业医疗保险成功的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针对阻碍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实困难,我们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内部机制的建立
建立多层次的经营机构网络体系。为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整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必须建设好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体系及其组织架构。这个架构中包括专业经营主体——全国性专业性医疗保险公司、专业管理主体——寿险公司中成立的专业化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销售主体——销售医疗保险为主的经纪公司或机构以及健康服务主体——承担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网络、费用结算、后期客户健康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性健康管理公司,逐步形成“经营—行销—服务”一体化的专业性组织体系。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行业中各经营单位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高效、便利的内部业务标准、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体系。包括全行业统一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起行业内部信息交流和基础研究体系。鉴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特性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多边性,在险种费率和保障责任上要求较大的灵活性和组合性,在风险控制上要求各类数据的多样性和准确性,因而,长期的基础研究及必要的信息交流和利用,就成为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培养出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化人才队伍,应建立以有关大学、研究机构和各个经营机构为主体,其他专业管理协会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医疗保险的可控性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决策性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它主要涉及业务开展中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根据现行政策,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制定合理发展战略,调动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在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建立起相关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做好业务规划制定、市场调研分析、经营模式选择、产品开发定位、核保和理赔、业务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工作,最终实现既能开拓市场,又能控制经营风险的目标。
外在环境要求和配套政策支持
加强法律和财税政策的支持。在构建新的医疗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应尽快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制定有利于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不同的财税待遇。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商业医疗保险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税政策不仅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供需双方具有双重的调节功能,而且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范文6
关键词:医疗保险;覆盖城乡;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994年“两江”试点开始,伴随着15年经济社会的伟大变革和发展,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全面探索和全面推进后,逐步扩大到农村人口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目前实施的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热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尤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目前经济社会形势下,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现覆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效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在解决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更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可以概括为:个人看不起病、单位掏不起钱、更多农村人口和制度外居民的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过数十年改革与发展,我国首先基本实现了制度功能的重新创建与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逐步构建起一个覆盖更广的、独立于单位之外、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了以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需求保障机制和费用制约分担机制,从而逐步实现保障权益、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二、现状分析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到今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从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政策上基本实现全覆盖,与每位公民休戚相关,其社会关注度前所未有的提高,成为名副其实的热点。分析其现状,三项保险可以概括为:人员分类、政策分立、经办分开。主要有五点不同:
一是主管部门不同。在大多数城市,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口卫生部门管理。
二是资金筹集渠道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筹资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在1200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为220元至5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筹资额,一般为100元。
四是政府补助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不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年/人补助不少于9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年/人补助80元。
五是享受的待遇水平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80%—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65%—7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般为45%—55%。
从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各项政策将职工、居民、农民不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从费用征稽(缴费、补助)到待遇一般享受(门诊、住院)都进行了太过细致的分类,人为地增加了管理难度,加大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由于各地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开发,平台不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不到位,应用也不顺手,大量基础工作仍靠手工操作,易造成人员参保基本信息资料不全,管理漏洞大。社区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既是制度创建的过程,也是创新与探索的过程;既是不断发挥制度作用的过程,也是不断发现问题、揭示矛盾、化解难题的过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更深层次的矛盾、困难及问题也已显现,曝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矛盾和困难。
一是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不到位,基本医疗保险及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经济障碍。
二是管理服务体制不统一,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存在体制障碍。
三是分担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不同需求的保障渠道还没有形成,仍然存在个人负担过重的情况。
四是医疗保险法制建设不健全,强制性参保和规范性监管存在法律障碍,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和推进方式都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发展思路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且人们的观念逐步转变,对政策、制度的敏感会推进矛盾的演变和转化,笔者认为,目前单纯靠工作力度甚至现行政策已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制度性安排、政策性支持和方式性变革,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力度,实现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实现全体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二是政策应实现待遇水平的层次性,根据不同的收入状况设置多种缴费标准的险种,体现制度的层次性和可选择性,各类群体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健康消费需求,选择不同缴费标准的险种,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同时通过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三是政策要实现保障方式的贯通性,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涵盖的不同层次的保障形式之间,通过不同的缴费标准,建立各险种之间的通道,实现体系内各险种的有效衔接,使得公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流动。四是政策要实现管理服务的统一性,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应当采用统一的、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利用社会化的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制度运行和管理服务效率。
(一)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政策:对三项医疗保险制定一个适用于不同人群可自由选择参保、转换统一的政策,从政策上满足所有人群的医保需求。二是统一管理:对现有的医保管理体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三是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政府补助标准和社会各类人员的缴费标准,制定对相应的待遇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不分人员类别实行一个补助标准,简便易行,方便工作;门诊、住院待遇标准与缴费挂钩,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助。
(二)健全三个平台。一是要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管理信息平台;二是要健全社区医保信息应用平台;三是要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信息平台。通过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统一、快速、便捷的业务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