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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经营原则范文1
关键词: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16日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以陕西省为例,2014年省内24家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达到1,600,037.96万元,同比增长率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费收入而评价公司,应该用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判断公司经营水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非财务指标较少。有些财产保险公司仍然对非财务指标不重视,认为只需财务指标就可以得出经营绩效,这一理解是片面的。经营绩效是一个公司的整体能力体现。它既需要财务方面的能力体现,也需要非财务方面的反映。非财务方面可以用非财务指标说明。非财务指标包含很多方面,本文关注的是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能力的指标。产品开发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和推手,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命运。同时,人才也是公司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的中坚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储备方面的指标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市场能力是经营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说明着公司目前的实力和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市场能力包含有市场开拓与市场保持及产品线长度等方面能力,它们应得到关注。
(二)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急切地想扩大市场规模,赢得更多保费,使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有的保险公司将财务资源与保费规模相挂钩,导致小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费用资源,不断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而忽视业务质量,致使赔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渐减少。如果长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费节节攀升,但忽略了赔付成本,实则是处于下降的。所以,应该重视反映业务质量的指标。
(三)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用高。纵观这些费用,有的费用是用在了业务发展上,例如日常展业费等。而有的费用却和业务的开展不相关,例如大量的激励费、耗材费等。这些费用没有直接用到创造价值的业务上,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升做贡献,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期的发展。控制费用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都急需解决的事,因此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应受到重视。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设计原则
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既是标杆,也是目标。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指标较多。所以这些指标必须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营绩效的评价。主要包含以下五项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应该保证指标的选取过程是具有科学性的,是符合经营绩效相关理论的。首先,要大量阅读文献。需参考相关文献,以文献为基础;其次,要结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体系中所选取的指标,必须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经营绩效,又符合科学性原则,而不能与经营绩效脱离了关系。
(二)关键性原则。关键性原则要求选取的指标应该是评价体系中的关键性指标。即最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有很多,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个指标都选取,只能选择最能够代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必须要在工作量和选取的指标具有代表性、客观性方面仔细权衡,使得选取的指标既能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顾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原则。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评价经营绩效时,都只注重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其他方面的情况。这样经营绩效评价就不客观。所以,需要增加非财务指标来反映经营绩效。非财务指标评价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体现的是公司的储备力量及长期能力,所以也应在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四)层次性原则。一个完整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含有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平行的,它们归属于不同的层次。同时,它们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也有差异。所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权重分配,确定好权重后,可以先进行每一层次的评价,然后做出总评价。这样,结合各个方面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使得评价的经营绩效更贴近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真实。
(五)可操作性原则。设计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可能会有较多指标。这些指标有的可以通过计算来衡量,有的指标则不能进行衡量和相互比较。所以,应该选择有准确数据来源、可以通过计算进行评价、并且评价结果能够分析比较的指标。同时应使得各指标的计分方法和度量标准保持一致,可以进行对比,增加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评价体系的构建最后要求用体系评价出结果,并且可以对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标才可能被纳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中。
三、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标准
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选取指标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指标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依然是经营绩效评价的重点,应继续加强财务方面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已非常成熟。本文选取了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四个财务方面的指标评价,力求通过以上四方面财务评价,更客观地反映出财险公司的财务能力。
(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在对财险公司进行财务评价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其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财务指标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长期能力以及潜在能力。它是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本文构建的非财务指标评价主要是两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人才在公司间的竞争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断前进的重要推动力量。市场方面指标评价可说明财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和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在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时,不能只关注现阶段的指标评价,也应重视公司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评价。经营绩效评价反映的应是公司综合能力。所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既可以体现出财险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来发展能力。这样,经营绩效的评价结果才会是更加真实、客观、全面的。
(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可操作性。一般而言,财务指标评价都是可量化的,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可以进行比较的。但是,有的非财务指标则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可能准确性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对比。所以,应选择具有可靠数据来源、能通过计算得到量化的结果、结果可比较的指标。
四、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通过同时增加保费收入和控制赔付的风险来获得利润。另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目前存在非财务指标较少、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等问题。同时,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项设计原则和三项构建标准。
本文在阅读并参考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现状、设计原则、构建标准的分析,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共有三级指标。首先,一级指标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其次,有九个二级指标: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市场保持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产保险种类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个可以量化、比较、分析的三级指标。具体指标的选取如表1所示。(表1)
五、结语
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引导公司改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水平。为了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应加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运用。并且公司内外部信息相关者都需要参考经营绩效评价结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设计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项原则、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三项标准,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克服了以往较少关注非财务评价指标的缺陷,增加了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等非财务指标的评价。这样,使得评价体系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段铷,晋颖.基于平衡计分卡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8.9.
[2]王影,梁棋.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的分析[J].商业时代,2006.15.
保险的经营原则范文2
一、强制保险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
我国现行立法尤为强调强制保险立法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设计上使得保险公司居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极为不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强制承保制度,保险公司在对风险的选择权、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难度。在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强制保险的出现率和赔付率都比较高,保险公司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强制保险,很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保障范围过宽,冲击了保险公司的发展。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来看,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强制保险以提供基本保障为原则;商业保险则提供补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险由保险公司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我国立法规定,强制保险既保人身伤亡也保财产损失,保障范围十分宽泛。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宽,保险公司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是强制保险制度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无法解决经营亏损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外国现行强制保险制度没有提供亏损弥补机制。保险公司对强制的费率并无定价权,这样,即使是实行分账经营、单独核算,保险公司也可能面临亏损。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种经营亏损的弥补方式,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难以弥补,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第二,缺乏灵活的风险分散制度。我国在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的过程中,尚缺乏此类配套措施,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将经营风险予以分散或者转移。
保险的经营原则范文3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个完全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国以来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我国保险业是在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中恢复和发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在上海设立,揭开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设立了54个营业机构。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采用国际保险监管做法,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只侧重于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国际通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经营地监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侧重点不同的监管。对外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与外资公司母国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保险的经营原则范文4
【关键词】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内涵;功能;探析
中国保监会提出“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十二个字是保险业通过长期实践及理性思考所形成的关于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学信仰等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全面浓缩多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经验教训,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前瞻性、规范性,是中国保险业全面转型发展和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对科学推动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和思想文化价值。
一、“守信用”是保险业经营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保险业的这个特质决定了保险业首先必须比其他行业更强调、更刚性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由于过去某些行业主体或从业人员在经营中违背了诚信原则,致使整个保险业陷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加强诚信建设、重拾职业道德是当前保险业提升地位、改变形象的首要任务。
“守信用”作为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被列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之首,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至关重要。《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也作了法律的界定和要求,除“总则”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体现在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担风险”是保险业的本质属性
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无风险则无保险。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以“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
“风险保障”是保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立业之本,也是保险业能够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消费者购买保险,从根本上说,也是需要购买保险公司专业可靠的保险保障和服务。以车险为例,车主真正关心的是如果车辆出险,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到现场的查勘救助,以及后续的理赔服务是否高效便捷。因此,保险业只有找准在社会金融服务体系中的这一准确定位,才能真正回归保险本源,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根本规律,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强行业发展活动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三、“重服务”是实现保险价值的根本途径
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应当围绕如何提升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来展开,这是保险业和企业发展的根本路径和共同目标。保险公司应当破除以前的战略目标先于价值理念的思想误区,用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中的“重服务”要求来指引战略目标的制定以及实践。也就是说,保险业或企业的愿景目标,必须集中体现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中“重服务”这个基本因素,这个愿景目标应当是一个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承诺。以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引导战略目标,以正确的战略目标引领行业企业发展,确保企业发展路径正确、目标科学,是当前保险业和各保险主体转变经营思路的当务之急。以前那种没有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指导和规范而制定的目标战略,往往急功近利,只关注发展或效益指标,一味地向客户索取,而忽视了服务水平的提升,最终导致客户和社会普遍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重塑行业形象,只能从重视并做好服务开始。
四、“合规范”是保险业竞争的法规底线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竞争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其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市场竞争的正当与不正当两种竞争形式,是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角度来划分的,这就是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中“合规范”的概念。
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险市场开放,保险市场上的主体急剧增多。为迅速抢占市场份额,保险公司以价格战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行为愈演愈烈,部分保险公司只顾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采取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的“跑马圈地”式的发展模式,经营管理粗放,管理基础薄弱,盈利水平低下,导致保险公司没有更多的资源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和保险保障能力,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保险公司自身也积累的大量风险隐患,长期价格战致使全行业面临亏损,致使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减弱,保险功能弱化,行业形象和地位降低。长此以往,保险业的生存发展都将受到严峻挑战,历史的教训惨痛而深刻。
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的提出,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提供根本的标准遵循,为保险经营提供最终价值依托,必将有利于引导行业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每一个保险主体和从业人员都应当主动践行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将核心价值理念作为指引前进的方向,不断开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保险的经营原则范文5
关键词:保险行业文化;保险企业文化;诚信;践行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业经过30多年突飞猛进的发展,资本实力与市场规模都达到了世界水平。截止2012年保费规模已达1.54万亿,总资产达到7.35万亿,保险机构也已从1978年恢复国内业务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家,发展到现在有保险公司148家、保险中介机构2532家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5家,保险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全行业呈现出业务增长与效益提高、科学发展与风险防范、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行业进步与服务大局、营造环境与夯实基础协调统一的良好局面,在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与中国经济一样为世界所注目。
伴随着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机构数量的大量增加,保险行业也初步形成了行业的文化和价值理念,保险文化从完全垄断时期的单一文化向多元文化发展。在中国保监会的倡导下,行业逐渐形成了“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积极向上、艰苦奋斗,诚信规范、合规经营,和谐发展、合作共赢”的保险行业文化。中国保监会“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构筑诚信为本的行业价值观,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互助文化,倡导“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监管机构引导监督,行业组织协调推动,共同构筑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价值观,因为只有诚信才能体现保险互济互助的本质内涵,体现保险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保险行业文化来源于企业文化,是保险企业文化的集中与概括,一方面行业文化对保险企业的文化产生着重大影响,对企业文化具有规范、制约、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各个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总结、积累的具有不同特色的企业文化反作用于行业文化,丰富和发展行业文化,积极地推进行业文化向更高层迈进。
二、保险企业是保险行业文化的载体
在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中,保险企业文化建设是关键,保险企业应作为保险文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着眼未来,以行业文化的最新诠释及标准重新审视、检讨和改进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保证企业文化建设投入,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高品位的企业文化,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建设的内容。
保险企业文化同时也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的集中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之魂,具有导向、激励和凝聚作用。这些年来,各个保险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并融合其经营理念,建立了各自的企业文化,各个保险企业在价值观上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安身立命和长远发展之基,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都加强“以服务客户为核心”的保险企业品牌建设,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等作为重要的经营理念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因此说,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离开了保险企业的践行,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
三、保险企业文化建设关键在践行
考量企业文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与表述是否一致。要求保险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或文字表述要和深刻的内涵相统一,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不仅容易停留在表层,更容易在半空中你来我往、高谈阔论。企业宣言、高峰论坛等等,无论声势多大,多么吸引眼球,都只是企业文化表层的浮土,保险文化必须言行一致地从实际出发,从管理的客观水平和客观要求出发,反映保险文化发展规律,同时努力付诸于实践,并切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否则企业文化便成了“空中楼阁”和“形似而神不似的幌子”。笔者认为,践行诚信文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践性,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一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从经营管理的细节抓起。从业务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抓起,从业务流程的设计、服务标准的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的下达、业务经营过程的考核、争议的处理等等全面抓起,做到契约诚信、信息不对称时诚信、充分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二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强调执行力、建立执行的机制。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经营效益好时就搞一点所谓的企业文化活动、效益差时少搞甚至不搞,缺乏一种常抓不懈的机制,缺乏一种持久的动力和发展后劲。“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说一套、做一套”。老百姓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高,说到底是这个行业或者说各保险公司在诚信文化建设的落实上差距很大,责任心往往停留在口头上、口号上,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行动上,或者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行动上。三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在经营管理中给予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保险诚信文化是保险企业长治久安之道,是企业高管层的最大责任,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就要充分考虑企业长远的发展,把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让全体员工准确掌握企业文化的内涵,积极践行企业诚信文化,形成全员认同的企业价值观,在业务指标的下达与考核中,不能仅停留在眼前的规模、效益上,而是要充分体现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二)强化失信惩罚机制的原则。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要研究建立由保险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信用评价和标准化体系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评价体系,促进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提高失信成本,严肃惩处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严格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诚信,使失信者无法承受失信的代价。
从保险企业的角度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和“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评级机构等社会资源,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员工无利可图。防范和治理失信,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信用秩序。
保险的经营原则范文6
规模和效益的平衡
在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转型的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来自规模和效益的平衡问题,如何在保持或超过上一年保费增长率的同时,完成既定的利润计划指标,改变目前已经出现的为了维持年度利润水平、推迟或拖延年末已发生保险索赔案件的不正常现象已成了当务之急。
郝演苏认为,随着占据中国保险市场半壁江山的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在海外成功上市,两公司将真正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的转型。两大国有控股公司经营思想的转型将直接带动整个中国保险业盈利水平的提高,促进整个保险市场运行秩序的优化。
保险公司的利润由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构成,由于整个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进入2004年,各公司提升收益的主要手段是保证承保利润,各公司的利润压力必然会转移到承保工作上来,业务结构和业务质量成为各公司盈利战略的重心。
保险公司为了实现经营利润,就必须控制经营风险,限制和淘汰不良标的。由于社会上存在一种对于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认为限制和淘汰不良标的就是违背了保险经营的社会效益原则。实际上,凡是经济效益好的保险产品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就好。那种为了迎合所谓的社会需要,不顾商业经营原则所开发的产品,不仅没有经济效益,相反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倒退,最终将破坏整个社会的效益。
集团化模式初显
2003年,随着三大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集团化改制的完成,中国保险市场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五大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