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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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1

关键词:物资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文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35-02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仅靠产品的使用价值已远远不够,还必须靠文化的亲和力来提升产品的价值,要将企业文化寓于产品的原料、设计、生产、包装、经营等环节中,把高知识含量的产品与知识化物流方式结合起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物资管理部门作为物资采购、仓储、供应的服务管理部门,服务文化占据明显而特殊的地位,服务已不只是产品的附加值,而是企业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一门特殊文化;是企业规模化、专业化、个性化和经营思想的集中体现。本文就如何建设企业物管中心的服务文化,结合物管中心的自身特点作几点粗略的探讨。

物资部门是各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作为成本控制的关键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已成为企业内新管理的重要内容。正确分析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抓住影响采购成本的重要过程,实施监控,是实现降低采购成本的关键。规范采购管理,利用批量优势,降低采购价格,实现“降价节支”;优化采购方案全面分析采购成本、加强供应管理、控制供应成本,实现“降费节支”,是为企业降低成本减轻经营压力的重要服务内容。要想最大降低采购成本就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实行归口管理是物资采购的基本原则。物资采购只有归口物资部门,才能为实现集中批量采购打下基础。反之,不实行归口管理,造成多头采购,必然形成管理混乱、成本失控的局面。

2.科学的采购分工是实现批量采购、降低成本的基础。企业消耗的物资品种繁多,消耗量差别很大,如何根据消耗物资的数量规模和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科学划分采购管理分工,非常必要,通过采购分工严格制定采购程序,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既保证了工程和生产的需要,又为集中批量采购创造了条件。

3.集中批量采购是实现降价节支的前提。集中批量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降低采购价格的前提。物资部门对施工生产起着基础保障作用。这个作用是通过控制大宗、主要物资的采购供应来实现的。要实现控制,首先就要集中采购,只有集中才可能形成批量,才可能在市场采购中处于十分有利的位置,才可能争取到生产厂商优先优惠的服务。此外,集中批量采购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具备分散采购无法比拟的优势。实行集中批量采购,企业内部与流通环节接触的人少,便于管理。同时大批量采购主要与规模相当、信誉可靠的企业往来,经济关系以合同加以约束,而非个人行为。批量大,生产企业便于合理安排生产,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为需方提供更优惠的价格,供需双方均受益。反之,对供需双方都是一种损失。所以实行归口管理,集中批量采购是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所在,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降低采购成本的前提。

4.加强料源渠道管理是确保供应、降低价格的重要手段。买方市场为物资采购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为企业降低采购成本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何净化渠道,规范市场行为,从多渠道中选出主渠道,形成以主渠道为主,多渠道为辅的采购方式,尤为重要。评价进料渠道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质量合格、费用最低,费用相同、质量选优”的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确定长期的采购供应渠道,建立名册,并对渠道实行动态分析管理,定期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另外,还要继续开辟更优的料源渠道,以形成渠道间的竞争扭转,为保证物资供应和降低采购成本创造条件。

5.合理制定采购方案,是降低进料成本的有效措施。物资采购是企业与市场联系的纽带,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是降低采购成本的有效措施。对需采购的物资,采购人员要依据企业审定的渠道,根据到站情况、运输方式,逐一测算采购总成本(单价及运杂费等),以到达使用地的“到货价”作为比价依据,用采购成本比较法进行核算,据以确定最佳方案。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2

关键词:新形势;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新形势下物资计划的有效编制与管理对于电力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在物资计划的编制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工作内容有着清晰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的进行促进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的编制与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1 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

在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的物资计划编制工作相比以往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编制依据、注意事项等方面。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进行了分析。

1.1 基本原则

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在进行企业物资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注重基本原则的有效遵循,即在物资计划编制中合理服从电力企业运营方针,并服从电力企业整体安排,同时注重提升物资计划编制实效性。除此之外,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应当注重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例如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过程中,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深入电力生产现场和当地市场去考察当地的实际用电量和市场容量,并进行相关资料的直接收集,从而促进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更为精确。

1.2 编制依据

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以电力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与运营情况为依据编制出合理的电力企业物资计划,从而更好地提升电力企业生产水平的持续提高。

1.3 注意事项

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注重根据电力企业生产任务调整或其他变更进行物资计划编制的有效修正。在这一过程中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向上级及时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应的追加、削减计划并在后期及时做出相应的补充计划,从而促进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编制的一致性与流畅性。

2 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

在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工作相比以往有了更大的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成本的有效降低和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等方面。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进行了分析。

2.1 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成本的有效降低

成本的有效降低是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从电力企业生产、供应链上看电力企业通过物资计划管理的有效进行有效改善了企业上、下游之间的供应链关系,并促进电力企业整个运营过程中相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整合与优化,从而能够为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更多的优势。除此之外,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成本的有效降低还体现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变得更为有效了,这具体表现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具有更强的战略性和整体性。另外,随着现今电力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单独的物资计划管理很难满足电力企业的竞争需要与发展需求。因此在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注重与制造业、生产业、服务业、零售业等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加强联系,从而为能够更好地对整个电力企业的生产、供应链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同时更好地达到企业物资管理成本降低的目的。与此同时,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的追求的目标应当与电力企业整体发展目标相一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要求电力企业的物资计划管理应当具备适应性、多极化、协作性等特性。例如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物资计划管理的有效进行可以促进生产物资的有效采购、运输和储存同时减少相应的整体费用的,从而使电力的企业整体效益得到了有效提升。

2.2 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

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是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的重要目标。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信息化主要体现在模块化管理的有效应用上。这一管理方式的有效应用可以合理提升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系统的工作效率与应急能力。除此之外,随着新形势下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信息沟通的手段与相应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因此对于电力企业生产而言,物资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可以有效促进远程控制手段的合理应用,并能在此基础上做到合理减少物资计划管理的相应成本,同时对解决地域管理问题也有着重要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建设和技术手段手段建设,其中物资计划管理基本理论的建设能够提升电力企业的基础运营水平,而物资计划管理的技术手段建设能够促进电力企业在充分了解主要生产物资行情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货源和价格信息库,从而对电力企业生产所需物资的采购进行更加动态的管理。另外,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可以促进电力企业更加及时地整理供应方厂商的业绩和商业信誉,从而更好地选择物资提供方,并尽可能地选择质优价廉的供货对象。另外,电力企业物资技术管理信息化的提升还能促进企业物资采购策略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明确性。例如电力企业在物资购买过程中可以通过物资计划管理的有效进行,从而根据市场变化在保证物料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物资价格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并对能够所采购的物资进行积极主动的管理。最后,电力企业物资计划管理的信息化能够促进用料单位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并能促使各用料单位的发料情况可以建立单独的数据库,从而为日后电力企业的物资消耗分析和电力企业成本分析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和依据。

3 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持续提升和电力企业整体实力的不断进步,在电力企业中物资计划编制与管理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在物资计划的编制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对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编制依据和注意事项有着清晰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促进我国新形势下电力企业整体水平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申广林.加强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策略分析[J].现代企业文化.2011,12(29):52-54.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3

1.科学编制物资计划

为了更好的进行物资管理的控制和审计,其重点就在于科学编制物资计划,同时物资计划也是企业进行物资采购和物资供应的基础。因此石化企业必须要以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未来趋势为核心,编制出科学合理的物资计划,保证计划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掌握物资采购管理的情况

石化企业同其它企业相比,物资采购的特点在于次数多、资金巨大,所以必须要掌握物资采购管理的情况,保证审计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采购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下面几项内容:企业的物资采购是否是在部门批准之后进行的,审批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采购程序是否完整、招标采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掌握物资使用管理的情况

物资的使用管理包括两大部分,分别为物资的配送和消耗,掌握这两点能够极大的防止物资出现浪费的问题,同时也能避免物资长时间积压等问题。因此石油企业要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合理的配送方式,科学有效的管理物资的配送和使用。除了上面三点需要注意的问题之外,重点内容还包括物资储备管理的状况以及废旧物资的处理状况等。

二、提高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及审计有效性的对策

1.优化物资管理制度

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是保障物资有效性的基础,所以必须要重视起来。在管理制度中要包含两项主要内容,分别为工作责任制的明确以及新旧更替机制。所谓工作责任制的明确,也就是对各项物资交易的单据、物资记录等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产生的问题进行责任的明确,同时要对责任进行追究;所谓新旧更替机制,主要是由于物资的更新较快,采购次数比较多,所以要制定相关的新旧更替机制,对物质的处理上做到有账可查,防止帐外物资的问题出现。

2.科学管理企业库存

当石化企业的仓库中存有大量物资使,一方面提高了管理所需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还会影响企业的流动资金,另外还容易出现物资的浪费和流失现象。所以石化企业必须要坚持“零库存”的基本原则,科学的管理企业所需的各类材料和设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物资采购,不断优化企业的物资管理,控制好企业的管理成本。

3.重视物资管理的后续审计

在石化企业的物资管理工作中,内部控制的最终目标并不是单纯的进行审计,其核心意义在于把审计的结果真正落实到物资管理的工作中,这才是对物资管理进行内部控制的价值所在。只有把物资管理审计的结果以及得出的建议妥善的体现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才能把审计工作的意义充分的发挥出来,把审计工作的开展作为推动企业进步的动力。所以在审计工作完成之后,必须要落实内部控制和审计的成果,对于内部控制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及时进行完善和整改,同时还要监督整改的落实状况,总之,物资管理的后续审计问题是一项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

4.内部控制和审计的分析和总结

一个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同自我的分析、总结和评价有着不可分割的重要关系,所以为了保障物资管理内部控制与审计的质量与效果,分析和总结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首先,企业要经常性的对物资管理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与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分析物资记录、查看内部控制资料等,以此加深对物资管理状况的理解,为下一个环节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结合上面获取的物资控制资料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归纳出企业在物资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和问题,这样做对企业在物资管理工作的开展上有着很大的推动性作用,能够使物资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三、总结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4

关键词: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原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1】。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2】。本文为此具体探讨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原则与措施。

1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原则

1.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作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地披露与政府采购行为有重大关系的相关信息,即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3】。在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过程中,充分落实公开原则,是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保证廉洁采购的前提。

1.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应当是大致对等的。公平原则既适用于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适用于采购方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坚持了公平原则,才能调动采购方特别是供应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最大作用【4】。

1.3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采购方及其人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若干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若干当事人而言,应当站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一碗水端平,才能使供应商自由、平等地进入充满商机的政府采购市场;才能使采购者在众多充满竞争力的投标者中挑选最佳的合同当事人【5】。

1.4 效益原则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时要充分体现效益原则,确保政府采购过程自身的微观效益与政府采购效果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和纳税人的资金,用好纳税人的钱,减轻纳税人负担,增进纳税人福利,让纳税人和消费者享受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2 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措施

2.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2002年我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我国目前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还面临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修改原有与《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尽快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三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基本法,以适应新的情况;四是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宣传,严格执行,完善质疑和投诉制度。为此我们认为, 现行政府采购法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基础上诞生的,这种发展观在处理公共问题和政府作用问题上,更倾向于引用市场的办法。而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政府的职能有了转变,政府要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因此建议,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高《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其次,应选择适当的时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再次,要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6】。

要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进口审核及有关采购政策执行结果的公开化;加快研究建立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防范和制止阻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

2.2 明确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比如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委托项目。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减少不同方向、不同条块的多头采购。将国际招标采购及重大工程的招标等统一归属到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组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同时优化内部岗位设置,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规程、人员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量化管理,明确时间要求,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2.3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因此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细化采购项目,建立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要从预算科目设计、部门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时间及部门预算的批复等方面,反映政府采购需求,使预算单位编全编实预算。切实规范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追加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对确需追加预算的,采用追加预算听政会的形式,确保“阳光操作”。(2)采购单位应增强预算意识,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超标准采购。摸清家底,建立完善的物品动态信息库,避免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浪费行为。

2.4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取信于商家和签约人,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宣传教育的力度,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渠道,使采购信息在更广阔范围内传播,尽量保证供应商获得的信息能够对等;三是明确规定对商家的评估办法,让各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竞争地位,使之能做到合理报价,而不是恶意竞争。四是建立商家的诚信评价机制,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五是在进行采购时候,实行“三分离”制度(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执行、项目验收三个重点环节实行责权分离)。

总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成熟。

参考文献:

[1] 徐深义.财政部门如何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J].政府采购指导,2009,(12):58-60.

[2] 房子健,吴学飞.论中国入世后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改革[J].商场现代化,2008,5:364-365.

[3] 郭旭红.WTO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05,5:172-174.

[4] 李亚平,陈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国外经验及国内问题分析[J].经济论坛,2008,12:102-103.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