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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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

(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修正概算;

(二)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三)标底价格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内及办理了《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审批表》手续的区外施工企业,均可按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基本内容为:

(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名称、范围、报价总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及开竣工日期;

(二)各项费用计算说明;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及机具配备;

(五)投标企业全称及法人代表签章,然后密封发出。

第十八条  投标书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附加说明,原标书中相应部分应以投标有效期间内最后的函件的报价或说明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按招标要求投标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合同条款、承包范围等,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投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众启封宣读各投标书。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三)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

(五)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并与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标底编审单位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明确的评定条件,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投标企业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要本着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完成并确定中标单位,大、中型项目一般应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条  民用工程的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3%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

投标报价都超出浮动上下限时,如属于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以拒绝所有的投标,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评标结果后,填写《招标工程中标审批表》,按分级管理范围报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即可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

(一)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为700元至1000元;

(二)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500元至700元;

(三)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决标后在半个月以内应按分级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

(一)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及万分之二交纳;

(二)中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及万分之三交纳;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六及万分之四交纳。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责任方应付中标价格2%的损失赔偿费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工期应以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中标单位提前竣工奖。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算起,中标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应按合同中提前竣工奖数额交纳赔偿费。若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将提前竣工奖如数付给中标单位。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私自或越级承发包工程的;

(二)不执行本办法,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

(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

(四)泄漏标底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发包单位有违反上条第(一)、(二)、(三)项的,可根据情节情况,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时,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及拨付或借贷工程款;受处罚两次以上者加重处罚。

罚款由招投标办公室出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当地财政。

违反第(四)、(五)项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  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开标会

    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销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管理体系;工作环节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1

前言

招投标制度是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投标工作是整个项目运行的前期,它对整个项目的建设与实施有着关键性的引导作用。招投标工作不仅关系到施工界面的划分,还关系着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合同款项的事前沟通约定,最为重要的是它能直接决定能否选定一个合格且中意的施工单位。而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选择是项目各环节能否正常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目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一)招投标制度的萌芽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管理办法的起步比较晚,主要形成于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也是在这一时期内逐渐成型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从这时逐步建立起来的。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规定中首先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度,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等。即日起,全国各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采取并实施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并且将这些条例逐渐的调整为适应地方的、有地方特色的试行办法。当时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是以议标为主的,这样的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违背了招投标制度的宗旨,这样一来,工程交易活动就比较分散,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竞争机制就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所以,招投标管理办法还是需要不断的调整并进一步完善。

(二)招投标制度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为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全国各地普遍的加强了对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工作,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由原来的议标逐渐的转变为邀请招标为主,这个阶段是我国招投标管理的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我国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取得长足的发展创造了可能。

(三)招投标制度的成熟

作为一种发包承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标制度已经在国内国际的各建设项目中广泛实施。目前它已发展为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仅能为业主选择合适的供货商与承包人,还能够自觉的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招投标制度还具有“公平、公正、公开”和“充分竞争”的特征。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的管理已经成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自1995年起,全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得到快速的发展,它把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的形成了以招投标为主,各部门相互协作的一条龙建筑市场管理新模式,为招投标工作开辟了新的发展道路。

二、当前我国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陪标现象

现今的管理体制正在逐步的从“计划”为中心向“项目”为中心转变,但由于这一转变过程还在进行,并没有完全完成,就出现了一些部门滥用权力的现象。一些部门将建设工程内定给特定的单位,只是拿其他单位作陪衬走过场,形成了程序上的腐败;还有一些部门在投标人中间串通价位,是投标人相互约定报价,获取高额的利润。

(二)承包单位转标问题

前一段时间,我们对“豆腐渣工程”甚为熟悉,总有媒体报道称某某豆腐渣工程事故发生,所谓的豆腐渣工程存在的根源便是“转包”现象。有的企业在中标后直接转手给其他单位,赚取中间费用,从而使得施工单位的经费减少,工程建设资金不足又要获取利益变为豆腐渣工程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监察力度不大

由于我国的招标业务起步较晚,招标市场的发展不完善,而且配套的机制也并不完整,致使一些机构在工作中无法自律,进入误区,再加上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检查力度不足,便使得招投标管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四)招投标的办法不太科学

目前,我国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缺乏专业人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科学的评标办法,只是一些招标单位单纯的考虑经济利益,看中报价较低的投标单位,而且整个的评标办法是重定性、轻定量,专家的评标水平与职业素养均有待提高。

三、主要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

不论是政府还是各个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都要遵循公正、公开、全透明的遵旨,将整个招标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一来,既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又可以提高招投标管理的效率。我国在这方面应当向国外学习,严格的控制管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各方的行为

对于政府的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行为主体,国家要严格的控制这些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将这些行为主体的腐败萌芽遏制在摇篮里。

(三)提高招投标环节的法治化程度

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与国外相比还是差了一大截,发达国家是通过立法来调节和稳定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我们也应当结合着自身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立法,使得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活动等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

(四)转变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招投标体制的宏观调控,做到大框稳,小框精。政府要积极承担其所承担的市场监管、行业监督等经济职能。

四、结语

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较为成熟的条件下的一种交易方式,我们要用科学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管理,以确保建设工程投资、质量、工期三大目标的实现,使得我国的招标管理办法更为完善。

参考文献:

[1]杜艳平.现行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06).

[2]陈振强.浅谈我国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控制措施[J].四川建材,2007(06).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5

全州共有20个国省干线项目1192.8公里公路进行了招投标,总投资为69.4亿元;共有1399条县乡村公路11094.1公里和桥梁88座3058延米进行了招投标,总投资为57.37456亿元。

二、招标组织形式

我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形式进行。

10月以前全州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招标都是按各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均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部分投资在200万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进行。

10月以后,我州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县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自行招标由招标人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指定媒介(省建设网)和州政府网站招标公告。招标人自愿,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制按《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发改政策〔〕666号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号)严格执行。

评标委员会按《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办发13号)的规定成立。

招标人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省发改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三、业主参与情况

全州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业主均全程参与监督,未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州、县招投标监督单位参与专家抽取和评标监督。

四、评标报告

在项目评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废标条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全部进行废除。在我州全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在招标时产生的废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投标人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投标人数,即投标人数不够三家;二是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所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文件均进行了备案。

五、招投标投诉情况

在出现招投标投诉后,由招投标监督部门调查后进行回复,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无包庇情况出现。

六、招标时限的执行情况

招标时限严格执行《招标法》及相关规定。

七、项目执行情况

在工程项目的执行工程中,没有出现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现象;在试验检测上严格以实验检测数据控制工程质量,没有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格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在我州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中,中标单位能落实质量、进度保障体系和制度,具有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能力。大部分中标单位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只有小部分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稍弱,这些单位的机械、设备能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落实,主要是人员不能满足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中标单位与项目业主的配合较为融洽,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按合同约定进行解决,未出现过对项目业主投诉等情况。

在后期的运营中,能切实落实质量缺陷责任,很少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

八、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工作建议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

Abstract: The pile position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structure of underground parts, belongs to the concealed work, has a direct influence the use of pile foundation quality is good or not for the upper part of the body structure. Bearing pile and pile is widely used in all kinds of foundation pit excavation, strengthen the pile found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ce is attached to the technical personnel of the. Ensure that the pile found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should strengthen its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take control measures to correct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ile, the successful construction of the main project tasks.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pile foundation can meet the engineering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is very important.

Key words: pile found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升温使得人民对于物质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加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公路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在建设过程中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既定准则,适应市场经济给工程建设所带来的变化。近些年来,招投标办法的具体实施为我国在工程建设中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带来了新鲜的气息,但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的实施却相对于施工阶段起步要晚得多,加强这一阶段的招投标实施相当重要。

政府采购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勘察设计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吸引众多的勘察设计单位投标,为一切有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招标人也可以从众多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挑选一个比较理想的机构为其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

1、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召开后,党和全国人民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含勘察设计在内的工程咨询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投资建设领域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工程咨询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关系到科学发展观在投资领域的贯彻落实,对于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上我国实施起来的招投标程序也需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需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的类型有明确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符合公路建设项目下列条件之一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但要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在加入WTO后,我国的公路交通行业必须遵守国际的通行标准,实行全面的、实质性的开放政策。勘察设计咨询业除了要符合一般服务型行业的共性承诺外,还有着自己特有的一些规定与要求,比如:自2001年12月起,中国境内允许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与国有企业或私有企业成立合资、合作企业,逐步放开外商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的建筑师、工程师和企业都必须在本国的相关行业进行过合法有效的注册。鉴于此,我国的公路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这一阶段招投标程序、方式和效果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国公路勘察设计行业尽快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提升我国这一行业的从业水平和竞争力。国内公路勘察设计单位也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国际招投标中,熟悉行业规则,这样才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有规可循,造就一批人才,才能有效地提升同外国企业竞争中的自身实力。

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证和提升勘察设计的质量,有利于保证和缩短工期,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和投标的相关条件,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这样明确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的科学的程序,使得工程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避免了诸如“三边”工程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投标过程中的市场竞争力,保障了勘察设计的质量。

同时,投标企业之间的竞争,为了获得最后的工程合同,必然会提升自己的工艺水平,谨慎选择设计方案,不仅要考虑设计的美观、技术的可行,还要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以往由于竞争机制的不健全而导致的缺乏创新,套用过去与之相似的设计方案。当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应熟悉招标人的招标程序,对招标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项目的背景、招标人情况、资金来源、外部环境等条件等。这对于编制好投标文件,提高中标率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对中标后的勘察设计质量也是有所保证。

工程设计是整个建设项目中的调节技术与经济的关键,对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设项目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相关信息显示,工程设计是对项目投资干预最大的阶段。在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中,初步设计阶段所占的比重能达到75%-95%,技术设计阶段次之为35%-75%,而设计费却才占整个工程造价的1%左右,从中可见勘察设计的重要性。

2.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2.1科学化、合理化的评标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具有以下的特征:①勘察设计相关的工程咨询服务具有智力服务的特点;②勘察设计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勘测者不可能像施工那样做出精确地估价,它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工作;③勘察设计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比较繁琐,如需现场踏勘、收集地形图、地质图、水文资料等,周期较长而且需要垫付的资金较大;④有的勘察设计需要特定的知识产权来支持,这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基于以上特点,勘察设计招投标不能像施工招投标那样,定标往往以投标报价作为主要标准,而是不宜以服务费用的报价高低作为主要评价因素。因此勘察设计项目使用的评标方法一般应为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报价、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工程勘察设计评审打分因素一般包括:

(1)投标报价;

(2)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4)投标人的信誉;

(5)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6)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7)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8)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9)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10)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2.2 评价标准应细化、量化,并合理确定分值

如何最终确定最优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于整个项目来说是尤为关键的一步,因为标准的制定将最终确定是什么样的单位获选,对以后资金、工期和质量的有效控制相当关键。对于评价标准要尽量做到细化、量化,并对每一个细化的条件或标准给予恰当的分值分配,这有利于最后结果的比较,从中选取最优的设计单位。细化量化的主要标准有:组成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一步划分为从业人员的职称、工作能力,工艺技术、设备管理以及日后问题的解决能力等。

2.3 将评选过程制度化、透明化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由有关部门的专家名册或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为了确保在评标过程中无暗箱操作、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要加强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对于标书的编制和标底一定要实行保密措施,严防外泄;对于评标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随机性原则,评标过程严格服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对于投标企业,严防地域歧视、部门歧视,做到对待任何投标企业都一视同仁,评选过程客观公正;对于任何违反相关标准的招投标企业,都必须处以严格的处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结束语

公路工程勘察建设阶段招投标的实施是与国际工程建设行业接轨的关键一步,不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而且更加有利于中国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实力的提升,开阔企业的视野,增加企业的发展机会。因此,无论是招标企业还是投标企业都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去,在与国际同类企业的竞争中发展自己,使得这一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交通部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