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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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

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文1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价值评估; 公信力

一、引言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文2

关键词:私募股权;财务风险;内容;管控;措施;研究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四)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全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在不同的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手段是不一样的。在风险防控的前期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认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了解相关的经济法律和优惠政策,对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进行调研,设定不同的指标对投资环境进行等级评估,以便为企业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提供标准。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营运阶段,企业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建立市场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发展动向,对风险实行静态和动态的联合管理,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企业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强者。企业要可以运用合同和保险等方式对风险进行管控,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一起分享财务信息,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要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创新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方式。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以上报管理层审核,也可以将风险外部化,实现风险转移。同时,企业要完善内控机制,做好内控工作,财务内控机制直接影响到企业风险系数的大小,内控工作质量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降低,因此企业要重视内控工作的作用,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怡靓.民营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效应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1).

[2]东明、陈浪南:私募股权基金的分阶段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经纬,2009(3).

[3]汪波,马海静,李小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

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文3

截至2014年4月30日,A股沪深两市2511家上市公司陆续公布了2013年年度报告。天威保定(600550)巨亏58.17亿元成为A股“亏损王”。主要是计提各项减值及预计负债518223.84万元所致。其中。全年计提坏账准备9.51亿元、存货跌价准备3.41亿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94亿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0.36亿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0.51亿元,以及其他准备12.19亿元。2009年,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谋求复苏和繁荣。美国、德国、日本、韩国都相继出台大规模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我国也将新能源产业列为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由此催生了大规模的新能源产业投资。但2012年欧盟对我国太阳能提出反倾销调查成为国内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拐点,随着国际市场的饱和,国内新能源行业普遍面临着产能过剩带来的业绩下降和资金紧张。如2013年太阳能巨头无锡尚德在美国纳斯达克的被迫退市,2014年国内A股风电巨头华税(600155)不仅被ST,且因公司存在其他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因此,鉴于继2012年亏损后2013年的亏损定局,天威保变(600550)自2013年10月起便谋划着如何从新能源领域出逃,将旗下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100%股权,与大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六家输变电公司股权,即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66%股权、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100%股权、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100%股权、保定多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49%股权、保定惠斯普高压电气有限公司39%的股权、三菱电机天威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进行了资产置换。并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这五家子公司2013年分别亏损2.18、1.14、4.74、12.48和11.68亿元。与此同时,收购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持有的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此外,2014年1月,鉴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前十月亏损高达6.15亿元,天威保定将持有的7%的股权出售给了控股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经过这一系列股权置换和收购,2014年一季度ST天威就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2.31亿元。其中,投资收益贡献了2.83亿元。尤其是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达1.99亿元。从理论上说,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权置换,一方面剥离了不良资产。另一方面也延入了优质的盈利资产,从而能够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质量。资源配置结构的变化确实能带来企业集团盈利能力的增强,表现为合并利润表上盈利水平改善。但是,根据新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节合并利润表第三和第四款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消、而互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抵消。因此,ST天威这近二亿元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该是整个集团因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而确认的投资收益。

众所周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就将被暂停上市,如果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公司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因此,扭亏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因此,在现行准则下,ST类上市公司,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其资产、债务重组行为、关联方交易与扭亏或“摘星脱帽”等因素之间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财务会计理论经常关注的是企业和准则的博弈:违法企业如何行开展盈余管理,其能力边界何在?企业采取什么措施才可以做到盈余管理?而准则又如何一方面保证合法企业有法可依,通过财务报告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又制约无良企业的盈余管理自由与能力?以此为分析框架,防范和化解的盈余管理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以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企业有盈余管理冲动,社会乃其行为边界,因此必须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包括工商、公安、税务部门对各类经营、财经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第二,在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统领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企业经营事实和管理要求乃其行为边界,毕竟会计本身是对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管理需要在事后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是基础性要求。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行为可以影响企业,但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要求事实上反过来也制约着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行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证监会和财政部才做出关联方交易单独披露明细的要求;第三,就财务人员会计处理实践和规范账务处理的会计准则关系而言,财务人员是实际行动者,准则就是其行动的边界。准则对于各项业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而财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运用又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抓住这三大纲领,强化和健全规范企业会计账务处理行为相关的制度设计应为题中之义,且属事关大局的举足轻重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

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在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均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企业间对其所拥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交易,尤其是非货币易情况下,其账务处理的主要依据就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准则规定。缜密考察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设计,与时俱进,在查漏补缺基础上,加强准则体系的严谨性和统一性,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相关准则规定

改革开放三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长与成熟,资本经营理念已慢慢取代资产经营观念,而资产重组正是企业资本经营的核心内容,是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随着资产重组事件的大量涌现,企业并购,尤其是控股合并已成为企业集团对既有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和整合,从而调整资源配置结构的重要方式。为规范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早在1998年就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6年新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将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由于企业并购根据财务管理双方交易原则,一项交易的实现必须有两家企业就同一交易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交割。因此,同一交易标的,买方的获取意味着卖方的放弃。就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现行会计准则对其置出与取得分别做了规定。

首先,就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取而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日常核算方法,编制合并报表时的方法调整,以及处置和信息披露做了明确规定。至于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第十一条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第十二条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企业间的控股合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也同时对企业间通过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两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而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就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方会计处理而言,两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其次,就长期股权投资的置出而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七条在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基础上规定: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时,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七条亦明确,当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若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亦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记入投资损益。

二、对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反思

从理论上说,资产置换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当母公司以其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进行置换时,虽然对母公司而言,某一子公司,即使100%控股,也属于集团无数控股或非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之万分之一,对于被置换的该子公司而言,则毫无疑问是企业整体资产的置换,毕竟子公司股东,甚至实际控制人虽易主,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完整性及其总体架构则未变。在当前国内、乃至全球,上至国民经济整体,下至个体企业产业结构轰轰烈烈开展转型升级大潮中,母公司间对子公司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形式愈益普遍。反思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现行准则对于企业间相互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置换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规定尚付厥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还存在若干悬而未决的疑问。

第一个问题:企业间相互以长期股权投资置换时,对于置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具体到底应遵循哪一条准则。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合并准则关注合并方(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入账规范,以及同一控制下初始合并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处理,以及非同一控制下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的/负债差额的公允价值及其账面价值差额处理;非货币资产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重视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及抵债出账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强调的则是单个企业对相关业务,包括取得、持有和处置的账务处理。因此,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置换实践中,对置出和置入部分实际上进行了准则的选择性使用。即一方面置出长期股权投资依非货币资产准则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另一方面置入长期股权投资则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区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而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这也是ST威保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对象为控股大股东,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时,依然不惜重金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对置换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毕竟对于换出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现行非货币资产准则明确计入当期投资损益,而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与此同时,鉴于ST威保在与其控股大股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置换时,对于置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采用了非货币资产准则。客观地说,非货币资产准则对于企业集团间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也进行了一定的防范性规定,即要求采用该准则的前提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具有商业性质。因此,商业性质界定成为能否运用该准则规定的关键性充分必要条件。

但是,现行准则所规定的商业性质判断依据却过于笼统,即所谓换入和换出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及其现值显著不同,且两者差额对企业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尽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虽然可以根据一定的折现率进行贴现比较,未来现金流量的存在及其判断纯依主观测定,且极易受企业内外部经营条件变化的影响,数字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对该标准判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该准则难免被滥用之虞。

第二个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溢价资本化?费用化?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会计账上的实收资本数额与其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时约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包括其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资的,双方协议约定的价值中,也只有按投资者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才作为实收资本。至于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单独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做专项核算,包括股价发行溢价。更有甚者,虽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以付出资产、承担债务支付合并对价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公允价值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然而,当合并企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权益性证券面值计入“实收资本”,而其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则计入“资本公积”。换言之,现行准则下的权益溢价,绝对地被要求做资本化处理了。

与此同时,除存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且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其溢价仍然体现在营业利润中外,企业以非存货的其他资产,尤其是长期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是折抵债务时,这些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现行准则均将其直接作为资产处置损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言之,现行准则下的资产溢价无可置疑地被规定做费用化处理了。

众所周知,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右侧的债务和权益代表企业的资金来源,而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左侧的各项资产则代表企业的资金运用,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润的资源。因而,这一方面说明资资本(权益)是运用资产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资产是企业家开展生产经营,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工具。正是条件与工具的本质区别,带来了其溢价处理的歧途。也正因如此,由于举债经营的意义纯粹在于通过债务利息的财务杠杆作用放大资产运用效益,从而最终助力提高资本保值增值效率。债务重组收益的费用化/资本化在经历了反复再三后,新准则也从这个意义上,明确了债务重组收益的费用化处理规范。若此理成立,长期股权投资溢价是做资本化/费用化处理就取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要素性质判断。由此,也引出了一个更为本质的疑问。即:

第三个问题:长期股权投资到底是资产?还是权益?

首先,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股份,本身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对于持有股份的投资方而言,是企业运用股东和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的对外股权投资,因而在股权持有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一项资产。另一方面,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则是企业吸收的来自于所有者的权益资金及其增值,作为净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右下方,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与此同时,同样是对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区别于企业持有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尤其是普通股票的根本区别在于:权益工具只是证明企业拥有某个企业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是一种体现合约权利的所有权凭证,事实上属于虚拟资产。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则是企业持有的,能够直接或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和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换言之,该项投资是作为投资公司运用被投资公司等资产、负债的必备条件的权益。正因如此,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本着重于形式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代表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和合营、联营企业权益的长期股投资既在母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在非流动资产中列示,在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第十五条第一款率先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消,同时抵消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因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投资方按持股比例所实际控制的资产、负债及其差额―权益。

其次,从现行企业对单个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来看,由于其基本的评估程序为:首先,单项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总资产评估价值;其次,单项负债评估单项负债评估价值加总总负债评估价值;再次,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总资产评估值-总负债评估值。最后,按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众所周知,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仅说明了资产负债表三大要素总额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更直接指明了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余额的权益性质。因此,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不应被母公司单个报表上的资产性质迷惑,而是根据其在企业合并报表上的权益性质明确其权益实质。若如此,其溢价的资本化/费用化问题亦迎刃而解了。

最后,与基于会计分期假设的法人损益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基础不同,投资者,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其投资损益却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基础确认的。即只有投资者实际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无论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时,才算是真正实现了投资收益。由于与投资相关的系统和非系统性风险错综复杂,投资能否盈利?若盈利,又有几何?投资结果不确定性相当大。这种不确定性,既体现为投资的空间分布,这项投资盈利,而那项却亏损了;更表现在时间性流动上,某项投资过去盈利,现在却亏损,未来更是不可知。因此,对于企业集团投资损益的确认,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第二节合并利润表除要求母子公司、子子公司间相互投资确认的投资损益与其相对应的费用或权益抵消后,应当将所有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对集团外的各项投资盈亏相抵后的余额才能确认为企业集团的投资收益。对于个别企业对其对外投资损益的确认,2006新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的一个显著差异就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根据成本法,投资单位只能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换言之,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本单位投资后产生的净利润,虽然从理论上说属于企业所有者享有权益增值,被投资企业盈利再巨,若企业不分红,对投资者而言仍然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镜花水月。投资者的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事实上受制于剩余的控制权。这也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不分红、少分红备受诟病的原因所在。

更通俗来说,以股民在资本市场的股票投资而言,大盘即使如06、07年般股指从九百多点蹿至六千多点,投资市值高度膨胀,投资者若未果断套现离场,仍然难逃08年崩盘深套灾难。因此,只要投资资金不离场,不撤出投资实践而只是变换投资对象的话,投资者尚不能对投资结果下判断。依此类推,企业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只代表投资对象的变更,是对原投资的中止,而非投资实践的终止。在这个意义上说,长期股权投资在转换中的溢价必须资本化。而在投资期间累计的资本化的投资溢价只在企业真正终止投资,投资本金及其累积溢价离开对外投资场域时,才能真正确认并计量投资损益。

三、结论和建议

本文通过对ST威保2014年一季度业绩迅速变脸原因的深刻分析,发现其除了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输送外,现行准则对长期股权置换规定的多头碎片化规制亦难辞其咎。毕竟政出多门,难免为规则执行者容留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的结果只能带来对相关业务的选择性处理。因此,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要素分类基础上,完善并统一长期股权投资轩换业务账务处理规则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方案有二:

方案一: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把原第三章后续计量第十六条处置拿出来,并专设处置一章。在处置章中,再细分两节,一节为中止,专论长期股权投资置换时置出方的账务处理规则,并明确转换损益的资本化。另一节为终止,分条说明以长期股权投资置换非货币、非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资产时的损益处理,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第X条;以长期股权投资抵偿债务时的损益处理,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X条。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的损益,沿用现行第十六条规定,即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2.修改原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三条及其细目,将其直接简化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毕竟该准则亦同时对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作出了账务处理规范说明。

3.在原第四条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中或加上第六目,专论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中置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方法。若无他出,应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确定。

方案二: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在原第四条商业性质界定条件中加入第三目,即非关联交易。明确关联交易不符合商业性质判断要求。

2.原第五条所谓关注关联方交易下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换不具有商业性质,既未明确态度,更容忍了非商业性质的鱼目混珠。因此,若在第四条中对关联方交易商业性质的绝对否定,此条应删除。

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文4

关键词:企业价值;并购;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前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给企业并购带来了新的机会,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并购。并购作为一种企业产权转让或交易行为,研究并购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揭示并购中影响企业价值的经济数量关系,对于改善企业重组效率,提高企业并购的成功率,促进我国企业成功地进行战略性改组无疑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比较

(一)企业价值内涵。目前,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对企业价值的认识存在着多种企业价值的观点。一种认为从会计核算角度看,企业价值是建造企业的全部费用的货币化表现,其大小是由建造企业的全部支出构成的。第二种认为从市场交换角度看,企业价值是由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决定的,企业价值是企业在未来各个时期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第三种认为企业价值是由企业未来获利能力决定的。

(二)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企业并购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事业,一项企业并购活动不仅要考虑操作上的可行性,更要注重经济上的合理性。企业价值评估既具有科学性,同时又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影响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因素主要有:对资产收益的预期、对经营环境变化的判断、对机会成本的估计、并购双方在市场和并购中所处的地位和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

(三)目标企业基本状况分析。目标企业基本状况分析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基本状况分析可以运用战略管理的分析方法。本文重点分析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状况、目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目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以及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等方面。

(四)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一种企业价值评估法将评估法分为三类:折现现金流量法、考虑企业未来获利机会的期权定价法和基于市场的比较估价法。

1.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是比较经典的企业估价法,此法的关键在于对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Rappaprot建立的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模型如下:

自由现金流量=上年销售额×(1+年销售增长率)×销售利润率×(1-所得税率)-(本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销售额每增加1元所需追加的固定资本投资额+销售额每增加1元所需追加的营运资本投资额)

本文主要以Rappaprot对自由现金流量的定义为基础来讨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又称为Rappaprot模型,

折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2-1)

应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企业的价值,主要受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企业未来每年自由现金净流量;(2)折现率即资本成本。

(1)分析表估价法。分析表估价法的总体思路是:首先详细分析企业5—10年的财务历史数据、所处行业的经济前景及未来的竞争地位;然后预测企业未来企业的发展趋势和现金流量状况;最后采用折现法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

(2)公式估价法(Weston模型)。公式法其核心思想是折现现金流量法。公式法需要根据目标企业息税前利润(EBIT)或净经营利润(NOI)的变化情况,选用适当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目标企业估价值。常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列各式中:公式2-2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息税前利润或净经营利润在未来持续不变的情况;公式2-3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息税前利润或净经营利润在未来按固定的增长率持续增长的情况;公式2-4在目标公司的息税前利润或净经营利润在高速增长若干年后,不再继续增长的情况下使用,公式2-5在目标公司息税前利润或净经营利润高速增长若干年后,再按较低的增长率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使用。

(3)调整现值法(APV)

调整现值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变形,是将融资的效果考虑到投资决策中的估价方法,一个公司的杠杆资产的现金流量折现值可表示为:

杠杆资产的现金流量折现值=无杠杆资产的现金流量折现值+未来利息对税金节约额的折现值。

2.期权定价法。期权定价可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进行估价,Black-Scholes看涨期权或买权的公式为:

Black-Scholes看跌期权或卖权(Put Option)的公式为:

其中

S通常可由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本文采用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现价。X的确定因期权的不同而不同,期权执行价或者说实物期权的投资额可以由企业股权投资额的账面价值确定

3.比较估价法。比较估价法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价值评估法,主要模型有:可比公司法、可比交易法和市盈率法。可比交易法,计算过程与可比公司法相似,只是市场价值不是购并宣布前目标企业的普通股的市价,而是资本市场最近的市场交易价格。市盈率法,又称康贝尔-席勒模型。市盈率法有一定的可靠性且简单易懂,其着眼于未来收益,应用较为简便。

4.资产价值估价法。资产价值估价法是以目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价值为基础,在对其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来估算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账面价值,是指会计核算中账面所记载的资产价值。清算价值,是指在公司出现财务危机面临破产风险或者歇业整顿时,把公司中的实物资产逐个分离并单独出售的资产价值。重置成本价值,是指重新购置同种或类似资产所需支付的价值。

(五)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评估之前必须对并购的具体情况加以认真全面地分析,从而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种适用的方法,或把几种方法交叉比较使用,或选择几种方法计算加权结果。

折现现金流量法是经典的价值评估方法,也是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但仍有许多局限性。期权定价法是将实物期权的理念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一种估价方法。比较估价法是基于市场的评估方法,其理论依据是“替代原则”。比较估价法的难点在于是否能找到可比较的企业或可比较的交易,相关的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因为在估价过程中企业内部的财务数据容易被人为操纵。资产价值估价法是基于目标企业现有资产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特别是账面价值调整法和清算价值估价法,以企业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应用简便,有一定客观性,而且便于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

三、企业A并购企业B中企业B的价值评估

(一)并购背景分析。本文拟以本次并购事件为案例,运用前面章节探讨过的分析方法,以多种价值评估方法为工具,对本次并购中的目标公司——企业B进行价值评估研究。企业B是我国首批上市发行A股的企业之一。企业A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其主营业务为北京市的物业发展与投资。

(二)并购动因分析。并购之前,企业B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主要集中在深圳,企业A的房地产市场主要在北京,两个房地产公司分据南北,各有优势。此次并购属于横向并购。企业B选择企业A为其第一大股东,主要是为了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具体原因分析如下:拓展北京乃至全国市场,发挥市场整合协同效应;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发挥财务协同效应;获得土地储备,拓展企业实力,促进资源重新配置;借鉴企业A的资本运作模式,探寻新的核心竞争力。

对于企业A来说,选择企业B作为并购目标企业的主要原因有:选择横向并购,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发挥企业B的品牌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实现管理协同效应;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规模效应;获得企业B的壳资源。

(三)企业B基本状况分析。

1.行业分析。企业B成立早期,经营业务涉及多个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它逐渐定位房地产为主业。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建筑设计服务、建筑施工服务、房地产服务以及市场规划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行业具有以下特点:

(1)属于基础产业,具有先导性和综合性;(2)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政策敏感性强;(3)建设周期长,供给有时滞,风险性高;(4)区域发展不平衡,竞争激烈;(5)集中化程度低,达不到规模经营效益。

2.财务状况分析。(1)股本结构分析:与其他房地产公司股本结构明显不同的一个特点是,企业B的股权比较散,总股本中流通股所占比重过半,分散的股权结构使之较容易成为收购的对象。 (2)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绩效分析:企业B的总资产中流动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这种结构与其他房地产公司基本相似,符合房地产行业的特征,其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3)盈利能力分析:企业B盈利水平一直处于行业中上水平,且盈利状况稳定,作为并购目标企业,企业B可以为主并企业带来稳定收益。

(4)债务偿还能力分析: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整个行业包含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在70%以上,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略低一些,其行业资产负债率也超过了50%。收购企业B不会带来额外的财务负担,还可以扩大融资能力。

(四)企业B价值评估。

为了便于进行评估计算,本文对企业B的价值评估做出以下假设预测:(1) 企业A收购某公司持有的8.11%的企业B股权,是其成为企业B第一大股东的关键举措,本文仅以该次收购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2)未来企业B将继续其以住宅开发为主的房地产专业化经营模式,专注于房地产业的规模发展。

1.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因此,本文首先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对并购目标企业——企业B进行价值评估,具体分析步骤如下:

第一步,房地产业发展趋势预测。第二步,企业B房地产业务的历史及发展趋势分析。第三步,资本成本估算。第四步,价值评估。第五步,敏感性分析。

2.期权定价法。采用期权定价法首先要对企业所包含的期权进行分析。根据企业B以房地产业为主业的发展战略和企业A并购企业B的动因分析,本文认为企业B包含的期权,也就是未来的选择权主要有两个:第一,企业B拥有未来在房地产业扩张的权力,同时并购给企业B新任第一大股东——企业A提供了未来在房地产业扩张的权力。第二,企业B拥有收缩或放弃零售业的选择权。

3.比较估价法。比较估价法中最常用的两种估价模型是:可比交易法和可比公司法。这里我们就以可比公司法为例对企业A并购企业B的案例进行分析,假设相似公司应该有相似的市场价格。首先,选取相似公司。企业B主业是房地产业,相似公司须在房地产业内选取;其次,按照相似公司法模型,计算相似参数;最后,以相似比例估算企业B的价值。

4.账面价值调整法。账面价值调整法是一种基于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它以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通过调增或调减一定比例来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

(五)价值评估结果比较和结论。将前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期权定价法评估的价值与企业B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账面价值比较。

企业B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46元/股,比其账面价值(以1999年底为准)3.32元/股高出34.5%,表面看来,企业B是溢价转让股份,较之一些国有股份低于净资产转让,似乎卖了个好价,但事实并非如此。分析表明:

第一,应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价值与股权转让价格接近,略比股权转让价格高2.2%。第二,期权定价法评估的价值明显高于企业B的股权转让价格,应用期权定价法评估的价值比实际中的股权转让价格高55.1%。基于上述分析,企业B未来拥有两项重要的选择权——扩张房地产业的期权和放弃零售业的期权,其公司总价值应包含此两项期权的价值。第三,混合应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期权定价法评估企业价值,比较稳妥。对于拥有多项选择权的非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可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期权定价法的折中方式作为企业定价依据。

四、研究结论

第一,准确界定“企业价值”的内涵是并购中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第二,选择恰当的价值评估方法是并购中提高价值评估可靠性的关键。第三,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政策法规的修订是并购企业价值评估的保障。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文5

[论文摘要]伴随券商直投业务的批准,券商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将发生变化,通过分析券商直投的历史、现状了解该项业务推出后所产生的影响。

随着中信、中金两家公司取得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那么就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这意味着与凯雷投资集团等西方竞争对手采用相同模式的国内投资公司诞生了,从而券商的经营模式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同时对创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国内券商直投的发展历史

从2001年证监会严禁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到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演进。6年前,床头也普遍因为网络股泡沫破裂进入谷底,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走熊,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大都变成了巨额不良资产。6年后,国内券商经过了一场生死轮回,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股市更是一路上冲,股权投资行业也进入新时期。单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中国大陆企业得到PE投资,投资总额达到48.03亿美元,PE推出活动保持活跃,共36笔推出,其中25笔通过上市实现推出。

二、国外券商直投的发展状况

券商直投业务不仅长期以来是国际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利润极为丰厚。统计资料显示,国际券商直投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60%以上,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则超过70%。美国大型私人股权基金的收益能达到40%-50%,而券商直投的回报则动辄几倍甚至数十倍。像高盛投资工商银行、收购西部矿业,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乳业,这些精典案例都为投资方获得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超值回报。

三、国内券商直投的现状及机会

而由于中国以往的证券市场体制结构存在“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问题,券商对市场行情的依赖很严重,即都在“靠天吃饭”,始终走不出“牛市赚钱,熊市赔钱”的宿命。根据数据显示,本土券商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仍是其主要来源。据对26家券商的统计,2007年26家券商64%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券商自营业务占比26.7%,承销业务和委托理财占比不足5%。中小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更是占了主营业务的绝大部分。国内券商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维生,这在收入结构上是明显失衡的。如今券商直投业务的开展,不仅将加快本土投行与国际市场接轨,即“投行+投资”盈利模式转型,从而改变“生存基础单

一、盈利模式单一”、“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而且这一转变将迫使投行加快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从单纯的“为人作嫁”的“一站服务”向“陪上嫁妆”后“扶他上马,送他一程”的“跟随服务”转变,从而无疑将对其运营服务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直投业务不仅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而且十分有利于深层次地挖掘客户价值,进而带动后续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可以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证券公司内部的自营、投资、固定收益、收购兼并、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等业务部门都和直接投资有着相关性等等。券商参与直接投资业务已被广泛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四、推动PE市场竞争

券商股权投资与PE类似,都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因此,券商直投业务启动后,将进一步推动PE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加剧参与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门的竞争。与国际PE和国内创投机构相比,在直接投资业务上,券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投行承销业务而带来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深层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户投资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再融资和并购价值等。其劣势在于拟议的试点方案中,证券公司还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PE的优势在于专业投资经验的丰富积累和人才储备,对于外资PE机构来说,还有雄厚的外来资金的背景优势。PE机构普遍在以往的投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从企业调研评估方法,到业务发展推进,以及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或并购,都有专业的方法支撑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VC的优势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约束,在企业初始阶段、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自主介入,从而可能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得更高回报。总之,在直投业务上,PE、VC和券商有竞争,但也可以有合作。因为三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打造一条共同的价值链。因而从整体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五、催发本土投行转型

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文6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价值类型;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 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 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 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