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所得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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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所得税

公司经营所得税范文1

【关键词】公司组织形式;投资收益;纳税影响

本文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两种情况作出比较分析(分别以自然人甲、乙、丙为股份有限公司A和有限合伙企业B的股东为例,以下分别简称A、B公司)。用这两种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作比较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一、自然人甲、乙、丙从A、B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区别

1.自然人股东甲、乙、丙设立公司A公司:A公司进行红利分配后,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从A公司取得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A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东甲、乙、丙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自然人股东甲、乙、丙设立公司B公司:B公司进行红利分配后,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从B公司取得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B公司代扣代缴,具体情况为:

第一种情况: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一企业必须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其本身经营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时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所以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所得税,它的利润要分到各个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头上去纳税,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话,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可以看出自然人甲、乙、丙直接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税后红利个人所得税率为20%。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当A、B公司被某上市公司(下称为C公司)定向增发时,自然人甲、乙、丙分产生的利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1.自然人甲、乙、丙为A公司股东时:当A公司被C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其股权定向增发后,自然人甲、乙、丙成为C上市公司的股东。当自然人甲、乙、丙在转让其持有的C上市公司限售股权时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所以自然人甲、乙、丙资本利得税率适用于为20%。

2.自然人甲、乙、丙为B公司的股东时:当自然人甲、乙、丙设立B公司并参与上市公司C的定向增发时,B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一,自然人甲、乙、丙间接成为上市公司C的股东。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话,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也就说当B公司转让C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时,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应的股权成本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自然人甲、乙、丙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结论

1.红利分配税收的影响(假定投资收益为100万元)。

2.限售股权利得的税收影响(假定利得额为100万元)。

公司经营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建筑企业 所得税 核定征收 弊端 建议

近年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建筑业的一片繁荣。各类建筑企业自身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财

政贡献了巨额的税源。尽管该行业利润较高,但很多税务机关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有什么弊端,本文拟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分析

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会计核算方式与核算质量等,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所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同期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并非一定紧密关联。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10%以上。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反映亏损或微利,究其原因,问题就在于建筑业采取的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和会计核算模式不同。目前,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大多采用,一般在总公司下设立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和核算。总公司是管理机构,统一对外承接工程业务,由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税款也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缴纳。总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只抓业务收入以便收取管理费,对工程成本、费用及支出放松控制,致使总公司报表上反映的经营损益亏损或微利。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承包人,即包工头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经营。一般情况下,工程款会先汇入建筑公司账户,扣除了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后,再由包工头提供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票据,以现金形式提走。建筑公司的会计账务采取“倒扒”式核算,即以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因而这类企业的所谓账面利润实际上就是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扣除公司本身的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其最终结果要么亏损,要么微利。

3、还有一类建筑公司虽也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上述第二种方式相比,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显著特点是承包人工程收入根本就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或者在收到工程款时记入往来科目,转走工程资金时再冲减该往来科目,根本不进行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核算,因此工程项目经营过程及经营成果没有任何价值。

实行上述方式核算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于是便想方设法降低工程费用特别是税金支出,利用所得税核算复杂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弊端

为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逐步推广核定征收方式,作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对存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资料或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企业,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虽然增强了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却产生以下弊端:

1、经过调查,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能依据每个企业的真实利润状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刀切的方式,让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少缴了税款,对那些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则增加了税负。

2、由于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项目监管放松,导致建筑企业列支费用的凭证很不规范,出现大量白条入账现象,致使本企业及上游企业容易滋生账外小金库和贪污舞弊行为,进而漏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3、建筑材料的供应厂商通常是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些企业将与核定企业交易中 “节余”的发票对外出售,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这样又使借用发票的单位绕开了税务部门监管,偷逃大量税金。

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局部看达到了加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经济和税收环境来看,恰恰是顾此失彼,导致更严重的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纳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多样的特点,对该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预征时应税所得税率可设定在工程结算收入的5%-8%左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预征所得税额=预计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形象进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对预征税款,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在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应当引导企业提高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相当的企业,如果分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后者的实际税负应高于前者。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经营所得税范文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季或分月就地预缴,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预缴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三、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上述企业中,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其中,法人企业具有跨市县经营的分支机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总机构法人企业并跨市、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且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2、征收管理办法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总、分机构均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规定将总、分机构应缴税款分别向当地征解入库。

比例分配,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上一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所在地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同样按三个因素参与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此为0.35、0.35和0.3。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经营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机构职工工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分支机构。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撤消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并入到总机构应分摊的税款中,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库。

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办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就地缴纳,是指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核定的分摊比例计算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库。

3、纳税申报

每年二月底前,总机构应将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以及据此计算的分摊比例造列清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送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返回总机构,由总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年三月底前,总机构将核定的当年度分摊比例正式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的审核依据。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就地预缴。总机构应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统一造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送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原在当地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部门的,由国税部门负责监管,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部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4、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按上述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缴库科目与级次按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在我省实行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按照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且不能提供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比照法人企业就地纳税。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司经营所得税范文4

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关心的是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所得税后净收益。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最为明显。税收负担轻或者减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投资,而税收负担重或者增税会抑制企业投资。税收负担轻重或税收负担增减可以从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税收政策中显现出来,税收优惠是国家税收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手段。国家实施税收优惠引导企业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刺激经济增长,而企业投资利用税收优惠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分析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导向,预测税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收益的影响。从目前看,在这方面可以从几个方面筹划:

一是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待遇,减轻税负。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将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投资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增值税税负将比现在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是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是尽可能多地使用设备及无形资产投资,因为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的税基,进而减少所得税税负。

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

分析税收制度的区域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投资地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是15%,其他地区一般是33%,相差18%,而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自我国西部大开发以来,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到西部投资,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使得该投资收益较大。

投资行业的税务筹划

分析税收制度的行业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行业进行投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关于所得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比较明显。比如,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行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制度中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其税率按15%计。而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而没有优惠的其他行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且没有减税期和免税期。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投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考虑企业的投资方式。按投资的对象分,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通过购买经营资产,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得经营利润。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面临的税制因素很多,可以涉及到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企业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会面临是兴建新企业,还是收购现有亏损企业的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抵销之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有所减轻。

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对这种投资方式,需要关心的是投资收益及投资风险,而税收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分取的股息须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而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免税的。

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投资时,还应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是一种重要形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总体税负也将有别。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对于国内投资者,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分公司的经营结果是利润或者是亏损都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缴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在计税时可以互抵,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就不享受这一税收待遇,而是各负盈亏,各自缴税。一般来讲,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还要关心国家的税制改革状况、税制改革动向、税收政策的导向,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公司经营所得税范文5

一、中美企业所得税法比较

(一)纳税义务人

美国的公司分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s类公司和c类公司。S类公司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其净所得分配给股东后,由股东个人与其它所得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不符合s类公司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为C类公司,这类公司在取得盈利后,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因此,在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有C类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目前约占全部公司的25%左右。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惯例,采用概括加排除的立法方式,以营利性标准将各类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以法人标准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该法的适用,从而使纳税主体范围的界定更具有周延性、开放性,能够自动适应各种新的企业型态或营利性组织出现的需要。

相比较而言,美国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比较小,只占到全部公司的25%,因此,美国企业所得税比重较低,而在我国部分由于纳税人的范围比较宽泛,所得税的比重较高,具体见表l:

美国公司所得税中居民公司的界定遵循登记注册地标准,凡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登记注册的公司,不论其总部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由美国人或外国人开设,都是美国公司(居民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登记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何处,也不论美国人是否拥有其股权的一部或全部,均属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我国的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这种规定可以更好的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行为,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

(二)中美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

美国采用的是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这种税率计算式比较复杂的,但是能够鼓励经济的发展。相比美国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国是比较单一的比例税率(基本税率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部分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操作比较简单,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这点与美国是不同的,鉴于两国的行政效率和国情存在着差异,我国的税收行政效率不及美国,不主张借鉴美国的超额累进税率。当前我国25%的税率,这是符合我们现行经济状态的,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扣除项目的比较分析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一直重视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这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明确引入了扣除项目的概念,同时也规定了“有关的”和“合理的”这两项国际通行的准则。美国所得税法中的扣除项目是指对于毛所得的减项。扣除项目是依据法定扣除、经营目的和资本回收这几个原则确定的,结合国内夏琛舸的观点分为费用、折旧和亏损三大类,而且强调在扣除时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两项重要标准。

1.费用

常见的费用包括雇员的工薪、租金、利息、坏账、税款、广告费、慈善捐赠和修理费等。表3是中美两国部分扣除项目的比较:

(1)捐赠方面

美国的捐款扣除。包括公司对依法设立或组织的专以宗教、慈善、科学、文化、教育为目的的机构的捐款。允许的慈善捐赠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的10%,此处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在进行某些扣除,包括慈善捐赠扣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慈善捐赠扣除可以向后结转5年,但是如上所述,每年允许扣除的最大限额是当年应纳税所得的10%。而我国对捐赠的扣除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严格规定接受捐赠的对象、捐赠支出的方式、范围和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等,在具体的操作中有很大的弊端,如降低了行政效率,部分企业出于慈善目的但是不符合要求的捐赠不能扣除,如此一来会影响企业为社会公益奉献的积极态度,因此在捐赠上笔者逐张简化捐赠扣除的各项规定,审定标准更加简单,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活动。

(2)机构的开办费

一次性扣除和在5年内摊销这对公司的影响是很火的,在会计分期假设的前提下,不少于5年内摊销,更加符合这一理论假设,鼓励企业更好的经营,实现企业价值,收回成本,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一次性的扣除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第一年的利润和效益,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会让企业怠于拓展扩大规模。我们应当鼓励在更长的时间内摊销,借鉴美国的经验,在5年内摊销,是可以考虑的。

(3)研究和试验费用

美国规定机构费用和新企业开办费用可以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以内进行摊销。如何扣除研究和实验费用取决于纳税人采用的小同的税收会计方法,有些纳税人可以在研究和实验费用发生时扣除这些费用;有些纳税人的研究和实验费用则被视为递延费用,可以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以内摊销。但是,一般而言,纳税人一旦选择了某种税收会计方法,就不得改变。对于该项费用的扣除,美国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而我国要严格区分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和米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区别对待。我国的研发费朋可以加汁扣除,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

(4)业务招待费

美国公司所得税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未与当期销售收入相联系,而我国的扣除与当期销售收系,条件可能苛刻了一些,但更能反映业务本质。

2.折旧摊销

(1)折旧期限

美国:成小回收期限通常有: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39年(31.5年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资产)

我国分别有20年、10年、5年、4年、3年等。

美国的折旧期限总体是比我国的时间要长。

(2)折旧方法

美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150%余额递减折旧法、直线法;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此外,对于商誉的处理,美国是允许摊销扣除,而我国则是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并不进行摊销扣除。对于商誉,由于现代企业文化和价值等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商誉的摊销应适度借鉴美国,允许摊销扣除。

3.亏损

在美国公司所得税法中,亏损分为两类。年度亏损可以分为净经营亏损和消极经营亏损。税法通常只允许扣除净经营亏损。净经营亏损是纳税人积极参与的交易或经营中发生的年度亏损。美国税法对消极经营亏损的扣除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消极经营亏损是指纳税人并未实质性地参与的某种交易或经营而发生的年度亏损。

在美国,通常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只有经营性亏损和因偷盗、意外造成的损失可以当期扣除,其余的亏损扣除要受到限制。通常,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向前结转,但是一旦作出该选择,就不能改变。各州所得税中有关向后结转、向前结转的规定通常与联邦所得税中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少数州不允许向后结转或者向前结转。

而我国不对亏损进行分类,所有亏损都可以向后结转五年扣除,不允许前转。相比较而言,有些方面,我国对亏损的扣除比较严格,如不允许前转,只能后转五年,不利于鼓励企业的持续经营,但有些方面就比较宽松,如我国没对亏损进行分类处理,可对所有亏损进行抵扣。

(四)存货计价的比较分析

在我国,企业使用和销售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我国的计价方法不允许后进先出法,我国也没有要求会计和税法一致的硬性规定。

而在美国,存货通常以先进先出法为基础,按照成本与市价中的较低者计价。只有按照成本计价时,为了纳税的目的,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并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存货计价与税收上的存货计价一致。另外,为了纳税的目的,税法要求,对一些在财务报告中常常被作为经常营业成本来支出的、属于制造过程的成本要予以资本化。生产企业的制造过程之中发生的制造费用很多,比如直接材料、直接动力等,直接将这些存货予以资本化,这样就直接调节了公司的所得税,使得税收征收更加明晰和简单,这在我国企业会计的存货计价中是不存在这种规定的,在税法中也没有此项规定。

(五)资本利得的比较分析

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对资本利得的规定如下:①资本亏损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应纳税年度中资本亏损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者向后结转5年,刚来冲抵资本利得。②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引入“资本利得”的概念,仍然使用“转让财产收入”的概念,转让财产的收益或亏损直接并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额,对转让财产收益或亏损没有特殊规定。与“转让财产收入”的概念相比,资本利得的概念在税制设计上更为科学公平和复杂,但是在税收征管及配套管理方面要求很高。

二、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未来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修改企业所得税名称

建议在以后的改革中使用“法人所得税法”的名称,这样既把非营利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也更加明确的提出法人的纳税主体,真正的名实相符。

由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实际运行情况相当复杂,为求公平对待起见,应将它们一起纳入纳税主体范围同时,应根据收入的不同作为标准,来确定各类主体的应纳税所得,实现对各类非企业组织的平等课税。

(二)引入资本利得

在我国,目前对于资产重组和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如果米来能够适时引入“资本利得”的概念,将可以从立法角度很大程度上缓解目前此类税收征管工作的压力,更好的处理资产重组和资产处置的税务问题。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严格意义上讲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并不是一个严格独立的税种,公司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原理与个人所得税完全一致,税额计算的步骤也基本相似,与此相对应,税法设计和税收征管中注重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做好两个税种的协调工作。

公司经营所得税范文6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投资项目的失败屡见不鲜。既有现金流量估计困难的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

一、所得税对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影响

财务管理人员应该了解现行所得的税法对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影响。这是因为所得税的支出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很大,甚至有时某个投资项目的成败取决于所得税支出的高低。由于所得税法比较复杂,又有可能出现条款上的变更,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在具备一定常识的同时,还应求助于公司的会计人员和税务顾问,经常浏览颁布的实施细则和一些解释。

对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分析应着眼于它对公司整体的影响,即因该项目的实施从公司中流入或流出了多少现金,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个投资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尽管所得税支出是为公司整体的经营而发生的,因公司整体获利而缴纳,或因整体亏损而免除,但是我们进行资本预算时,并不预测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只是稳健角度假定公司一定会因整体发生所得税支出。分析每一个投资项目时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后的现金流量,该项目在各年是因获利使公司的所得的税支出增加,还是因亏损使公司的所得税支出节约。

所得税的支付量取决于公司每年的应税收益,应税收益受到公司经营各方面的影响,应税收益的计算依据所得税法的规定。长期投资项目在各年发生的现金流量或收入费用额会通过影响应税收益,进而影响所得税支出。以所得税支出有直接影响的是现金收入和现金费用;有间接影响的是非现金费用(折旧费用等)、非现金收入和处理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折旧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折旧费用是计算收益时的扣减项目。一个公司的折旧费用的越高,当期报告的收益就会越低。但是折旧费用是一项非现金费用,它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现金流出。反而较高的折旧费用可能会相对增加公司的现金流量,因为折旧费用越高,公司支出的所得税额就会越低。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或称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计算年旧额。 1993年我国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后,对折旧制度也作了改革,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降低旧年限。这样,使得企业所得的税减少,年折旧额增加,投资项目的净现金流量增加。

改革后的折旧制度还允许一些企业试行加速折旧法,即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费,后期计提较少的折旧费,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速度。使用加速折旧法,一般在固定资产使用期的间1/3时间里已提取了占总额一半以上的折旧费,这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加速折旧法提取的折旧总额和直线旧法一样,但加速折旧法前期旧费大,使企业税前收益相应减少,早期所得税减少,而后期折旧费小又使所得税增加,其效果是推迟了所得得税的缴纳。由此可见,加速折旧法企业是十分有利的。因此,该种方法在发达国家普遍使用。

三、处理设备的税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在项目评估时,无论在投资期初或在投资终结时,都会遇到旧设备的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以美国为例,介绍在这方面是怎样处理的。

对于设备处理的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1、公司处理设备的价值与设备的账面价值相等,这说明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因此,不考虑税收。

2、若处理设备的售价低设备的账面价值,可将二者的差视为经营损失,可抵扣应税收益。

3、若设备的售价大于账面价值,但小于其原始价值,其差额应作为经营收益纳税。

4、若设备的售价大于账面价值,并且大于原始价值,其差额部分要视具体情况。

由此可见,有关处理设备征税着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在资本预算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四、考虑所得税影响后的现金流量计算

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和产生来源可以分初始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和终结现金流量。

1.初始投资支出。初始投资支出主要指投资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支出额和净营运资本的增加额,还包括其他投资费用,如职工培训费用和组织筹建费等。在更新资产项目中,期初常会有处理旧资产的业务,也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

值得注意是,尽管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产支出大部分发生在投资项目初期,但是在随后的经营期内,也能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追加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或者回收部分原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这此现金流量也会影响到经营期各年的现金流量。

2.经营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指投资项目在投资期内每年经营活动而获得的现金流量增量。在计算时应注意,折旧费用是非现金费用,应该加回;融资的各项费用,特别是利息费用,在计算现金流量时不计入,防止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