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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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1

一、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结构、经营管理、经营稳健性、盈利能力、业务质量等方面。随着财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出现了连年亏损,未能建立起资本增长机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持续下降。

2.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保费充足率不高。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部分财险公司执行保费费率标准缺乏刚性管控,采用低层次价格战的恶性竞争方式,或错误地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承保优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3.应收保费过高导致资金回收风险较大。

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获取保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或分期收费、业务员代刷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承兑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大量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缴费则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费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户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缴纳,则极易形成坏账,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入不足、投资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4.理赔管控不当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随保险市场的竞争形势呈现白热化状态,财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为巩固在市场占有的份额,财险公司通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采取酌情赔偿或人情赔偿,理赔水分较多;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或人法律意识淡薄,理赔流程距离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赔付支出作为公司最高的经营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

1.提高偿付能力。

一是改变财险公司急于追求保费规模、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等粗放式发展模式,而应稳定、持续地发展。二是提高财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三是监管部门应统一偿付能力指标的统计口径,目前能够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较少,统一偿付能力指标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帮助,能够帮助公司保持新体制下的竞争力。总之,提高偿付能力既是保证财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财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资产负债匹配控制。

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计量基础一致性等原则。

2.1总量平衡。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资产和负债在总量上的相对平衡,即要求资产总量和现金流入的时间能满足负债总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达到化解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结构对称。结构对称既体现在总体负债和资产的期限对账,还体现在资产的配置与业务类型的对称,传统型财产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需分别确定投资品种和期限。

2.3偿还期对称。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利用精算技术分析负债的期限及金额,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动态地做到资产和负债偿还期对称。

2.4计量基础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前,需要将计量原则统一为公允价值计量法,以保证参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基础一致,在真实反映公司实际价值的同时防止会计错配,有利于长期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2.5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约束。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的高低。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时,可配置认可比例低的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时,应配置认可比例高的资产,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使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3.加强应收保费管控。

财险公司应坚持“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的经营思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坚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提高实收保费率。

3.1理顺管理流程。应收保费涉及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应收保费管理应体现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环节各负其责。一是对各险种应收保费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补偿机制,统一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及数据清理、核销规则;二是由销售管理部门从展业源头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及时把握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制定对拖欠保费客户的催收办法,对分支公司赊销、分期等营销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三是监审部门要对清理核销的数据进行事后审查。

3.2推行“见费出单”制度。从收费和出单两个基础环节入手,全面推行各项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财险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应用程序对不符合“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无法出单,确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权,同时加强单证管理工作。

3.3落实责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把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营销、承保、财务、理赔、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明确应收保费产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及奖惩方面,出台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费征收制度、应收保费催收奖励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谁签单谁负责,实行终身催收责任制。

3.4严格考核。一是加大对应收保费的考核力度。考核实收保费,费用及薪酬分配以实收保费为基础。二是在严格应收保费坏账准备提取标准的同时,根据扣除坏账准备后应收保费月平均净额,核定征收率逐月计算资金占用费。

3.5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预警机制。推进数据质量建设工程,建立数据库管理体系,清理垃圾数据,掌握可收回比例,准确、及时向各分支机构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应收保费率、账龄结构、销售渠道、发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努力降低应收保费比例,逐步完善预警机制。

4.理赔环节风险控制。

财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应对理赔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为核心的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4.2提升车险定价能力。要做到坚守价格底线绝不突破;坚持送修资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坚持差异化定价,实行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的差异化联动配置;加强系统刚性管控,杜绝价格套用行为。

4.3持续加强人伤案件管理。贯彻落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主动调解、专业审核”的专业化、一体化人伤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须,一转变”;制定人伤理赔案件调解指引,推动人伤自主调解和小额人伤迅速处理;实施差异化分级授权管理。

4.4持续加强非车险理赔管理。推进非车非农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广“手机查勘并快速传输照片,后台集中理算”,实现农险理算集中。

4.5持续开展理赔稽查、追偿工作。重点针对修理厂、人开展保险欺诈打击。

5.加强财务管理。

财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5.1加强财会工作内部管控。财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流程和制度、财务质检监督机制、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5.2加强收付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业务收付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保费收取,规范控制赔付、费用及手续费支付,做到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做好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核对工作,确保收付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其次,要建立健全业务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防范资金管理风险。通过加强收付管理,杜绝财险公司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系统外出单、阴阳单、跨年度拆分保单、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理赔、已收到的保费资金未全额入账、违规冲销真实的应收保费用以清理应收保费以及支付手续费、折扣、账外赔款或净保费结算等问题导致应收保费等现象。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2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 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 发展 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 教育 ,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 科学 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 交通 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 历史 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 现代 保险公司注重 经济 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 发展 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 教育 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 医院 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 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 法律 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随着交强险的实施,目前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诉讼案件正在急剧攀升,已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对于受害人的起诉,目前法院多是判决保险人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则碍于民事诉讼法和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的案件仍是少数。但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传统上车险三责险理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付保险金。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第二种赔付方式进行了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直接起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有权申请追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从当前法院判决的趋势和人伤案件在理赔业务中的占比看,保险人的赔付成本面临陡升的压力,会严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3

关键词:农村住房保险;叠加保险;金融精准扶贫

一、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的意义及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相关保险惠农政策,让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红利惠及广大农村居民。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村保险保障程度”。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还提出,未来五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作为特殊的社会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可为“十三五”规划中的精准扶贫提供助力,在金融扶贫领域与时俱进地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①的独特作用。地处台湾海峡西岸的福建省长乐市,是一个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在历史情结和现实因素等的交织影响下,当地农村地区经济长期相对不发达,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导致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较弱。大力推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对提高当地农业生产力及保障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农村住房是农村居民的最为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长乐市广大农村仍普遍存在以木材为主要框架混合泥土筑成的农房,一旦遇到重大自然灾害,这些农房往往受损严重,同时落后的经济条件也延缓了灾后重建家园的进度,长此以往农民难以脱贫、因灾返贫成为农村“魔咒”。因此,持续推进农村住房保险成为精准扶贫首要任务之一。2016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长乐支公司”)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推进全辖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其在“致农民的一封信”中明确了农村住房保险的对象,通俗地区分了保险类别,细化了理赔标准,规范了理赔程序。以上实施方案中最令人瞩目的当属区分了农村住房保险的类别,创新了保费分担机制,将保费承保方式分为基础保险和叠加保险。一方面,基础保险保费仍然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农户个人免缴保费;另一方面,新增的叠加保险保费规定为每户12元,由省市县财政、农户个人分别承担。以上实施方案中还规定全省所有的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免缴保费,且能自动享受叠加保险理赔。参与叠加保险的农户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金额上限也由原来的1.3万元上升至最高2.8万元。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台风、暴风、暴雨、泥石流、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农村住房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从长乐市所涉及的保险对象范围看,仅包括房屋坐落于长乐市广大农村乡镇或者行政村,且拥有长乐农村户籍的农户;对于不长期居住或者属于“一房多户”的农村居民,只要满足条件均可列为保险对象。农户受灾后应及时向中国人保财险服务热线95518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遣查勘人员至现场核实受灾情况及损失程度,理赔人员须在接到农户理赔材料后的10日内及时进行理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户财产损失,保护农户的财产权益。截至2017年5月31日,全市累计实现农村住房叠加保险保费收入199余万元,共16.59万户参与投保,向保险公司转移了41.47亿元的保险风险(见表1)。

二、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试点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运营监管因素

一方面,长乐市地处东南沿海地区,多山且农村覆盖面积广,农村人口居多,导致每年保险公司的农村住房保险承保工作冗杂繁重。作为政策性保险的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采取“政府补贴扶持、农民自愿投保、保险公司运营”的方式,保险公司是运营的主力军。以福建省长乐市为例,人保财险长乐支公司作为地级市县级支公司,不仅自身工作繁重,分散各地的广大农民群众也存在许多不便。另一方面,当有限的人力投入收集并整理承保数据时,数据就难以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先期承保工作的真实性将影响后期理赔工作质量。

(二)道德风险因素

保险总是与道德风险相伴而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保险市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往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自身优势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一方带来不利后果。对于现有农房使用状况,农户作为房屋所有者必是信息优势方,这种情况下始终存在着农房是否是因为保险责任而进行理赔的争议。在以往理赔案例中,存在部分农民利用自然灾害等保险责任,制造出房屋自身年久失修却利用因遭受当前灾害倒塌的假象来骗取赔偿款。如何实时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成为经办财险公司理赔队伍目前急需破解的一道难题。

(三)理赔管控因素

据调查,农村住房保险因责任细化后部分出险标的面临理赔难问题。农户房屋受灾后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提供理赔所需材料才能进行索赔补偿金,但索赔须以出险原因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前提。以福建省长乐市为例,长乐气候温暖湿润,一年四季降雨较为集中,而长乐农村地区农房整体结构多为木材搭建的,还有极少数农户住房的屋顶纯粹是由茅草铺就的,导致农房因雨情出险的案件占据多数。但是保险责任中暴雨的标准为16mm/1h、30mm/12h、50mm/24h,这就出现房屋出险了但是因实际雨量达不到标准雨量而无法理赔的情形。理赔标准的细化使得在索赔有据可依的同时却面临理赔难局面,使农民不能及时弥补因灾遭受的家财损失,也给脱贫攻坚工作带来阻碍。

(四)灾害预警因素

长乐农房损失主要由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火灾等因素所致。实际上,广大农户每年遭遇的这些自然灾害都可以在事前被预警,农民可采取相关预防措施来降低损失、平衡风险。但从目前看,针对灾害的预警机制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面对灾害农民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而灾前对住房的预防措施缺位往往导致遇险房屋受损严重。

(五)保险意识因素

尽管当前农村基础建设正逐步完善,科技网络设备的农村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但在偏远农村信息仍不完全畅通,“留守”的中老年农民群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普遍偏低,导致广大农村农民群众仍未全面建立起风险防范意识,甚至对保险行业仍存在认识误区。

三、对策建议

(一)着力打造农村住房保险队伍

由于目前农村住房保险以户为单位需要进行实名制资料收集工作,故急需组建一支更壮大、更专业的保险队伍。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的发展丞待构筑农村网络平台,建立起由劳务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营销员、农村专职干部、农村兼职干部等组成的协保、协赔队伍,助力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二)完善参保房屋档案

每个保险标的现存价值不同导致保险人承受的风险不同。近年来农村住房保险责任已逐步完善,因此完善参保房屋档案成为辅助规避道德风险的又一方案。可在前期每年收集的农户户主资料的基础上,完善农房的年份、地理位置、材质、结构等基本信息,给后期理赔提供更全面客观的依据,从而降低道德风险。

(三)注重提高理赔人员素质

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风险管控机构,最应避忌“投保易、理赔难”问题。在涉农住房保险理赔环节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精简理赔手续,理赔条件不仅要合法也应合理;理赔员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也应具备自身的判断,对于确实因自然灾害出险的农房应合理地进行理赔。

(四)建立防灾预案机制

根据往年各种灾害发生的情况和频率,及时拟定并执行防灾预案是降低灾害风险的必备手段。如天气干燥时,应及时预警农民防火;到了台风季或者雨季,则提前预警农民防洪水、暴雨,必要时应对房屋进行及时修缮、加固。随着时代的进步,保险公司不应仅局限于通过赔偿来降低农户损失,还应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政府共同部署开展风险前预防工作。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4

寿险2年抗辩期

整个新保险法提高了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加强了保险人的义务责任,大大增加了未来保险合同执行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在于新增了不可抗辩条款,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又给其赋予了更大的优势。对于10月1日后新签署的保险合同,直接可以遵循不可抗辩条款,即2年为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条件(例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但过了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原因解除合同。10月1日之前签署的保险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从10月1日期开始计算2年的可抗辩期,在该2年内里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旧法,例如仅有一般过失就可以解除合同,一旦超过2年后,投保人依然享受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这样一来就保护了大量以前签署的旧保单的效力,实现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对等。以上变化主要受益者为人身保险,特别是长期人寿保险和重疾险。

在签订保险合同和核赔环节上,新保险法加强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义务,要求必须明确说明各项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或特别提示,该条款不产生效用,不能以印在保险合同上就当作是说明过。在投保时,新保险法提供了“临时合同”这样一个特殊机制,可提供临时保障来保护这个特殊时期,直到保险公司表示是否承保为止。

在保险合同执行中间,新增了对保险标的转让的明确说明,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时,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这样就为机动车过户等经常性问题提供了操作指导。更为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在处理理赔时,保险公司需将所需资料一次性通知索赔人,且在很短时间内做出核定:10天内支付或3天内拒赔。这样就避免了保险人故意拖沓理赔,导致理赔困难等情况。

保费上调利大于弊

各保险公司提高了保险费率,对于投资型的保险产品来说,相差不大,但对于保障型保险,特别是长期寿险和重疾险来说,保费基本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上调,核保更加严格。同时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收回在架产品,重新进行升级换代,很多以往产品下架。

虽然保费有所增加,但从根本上来看,新法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大的利益保障,保险人的权利削弱,义务增强。特别是不可抗辩条款对于长期保险,如长期寿险和重疾险等险种的投保人非常有利,能从法律上保障合同有效执行。新的保险产品可以让投保人买个放心和安心。此外,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召回产品,重新升级换代,不仅仅增加了新保险法的相关条款,更是一次大洗盘,几乎每家公司的产品都有了更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保障疾病范围的提高,保险合同的更人性设计等,都为现在的投保人提供了更多选择和功能。

链接

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在4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突出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5

关键词:财产 保险 行业 发展

一、中国财产保险行业现状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目前,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52家,财产保险市场呈现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

二、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经营模式粗放,险种结构不合理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比较粗放,其考核指标多局限于业务增长速度、市场份额等方面,很多公司只是一味地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占领市场,因此,其经营成本快速攀升,虽然不少财险公司近年来保费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然而,保费收入增长程度却低于赔款支出的增长。如此对经营成本与赔付风险考虑不到,而一味追逐高增长的保费收入,未必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另外,虽然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不少险种,但总体来看险种结构尚比较单一,盈利空间有限。

(二)保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内控制度有待健全

一方面,保险监管框架性的制度虽然建立,但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另一方面,财产保险业市场竞争加剧,各保险公司在扩大规模、发展业务的同时,为争取客户与保费收入,在利益驱动的驱使下,纷纷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滞后,相应的制约与处罚措施不到位。

(三)经营机制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机制不完善,保险企业一直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感到无从下手。从外部环境来看,长期以来对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要高于经济效益,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明确内部经营目标,无法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同时,公司管理水平有限,部门及岗位设置不合理,内外勤结构不平衡等现象较为普遍,公司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承保、理赔、续保的运营体系,由于缺少风险评估从而致使承保质量较低,理赔力量不够,理赔人员只能应付日常查勘定损,由此导致理赔不准确、不及时。

三、转变观念,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统一思想,建立合规增效目标

为了达到合规增效的目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从经营管理模式、承保质量、理赔风险管控、资金管理、信息化管理、内部审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双重处罚、上追一级”的问责制度,努力加强合规意识,提升保险服务品质,实现依法合规、有效益的发展。

(二)健全保险业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

要建立以保监会监管为主导,保险公司自身约束为基础,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保险行业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

1.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保证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进行公平竞争。

2.各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均要加强建设内控制度,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

3.强化监督指导,以效益监管为导向。

(三)转变经营方式,调整险种结构

积极开拓保险市场,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优化险种结构,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1. 以利润为重点考核指标,确定合理经营规模与发展速度。

2. 调整保险业务结构,发展质量与盈利性好的财产险业务。

(四)确保经营业务数据真实可靠

1.确保赔案与赔款的真实性,严禁虚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禁止不据实列支各项管理费用。

(五)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1.建立理赔服务考核体系。要规范接报案操作,定时查勘定损,限时反馈事故处理意见,采取简易处理程序进行快捷赔付,缩短理赔周期。

2.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所要求的义务,禁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险公司各级机构须成立专门应急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做出反应,帮助受灾保户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六)推进财产保险业体制改革

为了保证财险公司稳健进行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一是要健全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经营管理机制。二是保险公司要坚持商业保险原则,建立承保与理赔两头并重、财务监督与内部管理相互匹配的经营体系。此外,要广泛推行承诺服务,加大理赔真实性、合法性与及时性的工作力度,做到不滥赔,并建立核赔、核保制度。最后,应加强资金与费用管理,提高企业内部理财技能与实效,以便适应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参考文献

[1] 贯君,张墨.浅议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问题[J].商业经济,2011年1期

[2] 杨克泉 钟钰企业财产保险行为相关问题研究[J].商业时代,2010年32期

[3] 张淑华浅谈财产保险服务管理网络与信息[J].2010年11期

[4] 聂长流.谈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合规合法性审计[J]. 审计与理财,2001年6期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6

关键词: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赢利能力;路径

基层公司是公司统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和执行单位,是公司偿付能力和承保利润形成的基本单元,只有基层公司的赢利能力强,公司的赢利和整体偿付能力才会强,公司才有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基层公司的领导来讲,如何确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加强承保和理赔的管控,构建有利发展的外部环境,实施费用的预算管理和控制综合成本率是提升赢利能力的关键所在。

一、赢利能力薄弱的主要表现

一是部分基层公司领导对规模与效益、发展与合规、管理与服务等关系缺乏统筹考虑,片面强调规模扩张,重速度、轻效益,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甚至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和连年亏损的业务。二是由于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以致市场竞争特别是费率和手续费的竞争异常激烈,极低的费率甚至为基准费率的1/10-1/5、较高的手续费甚至高达20%以上和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承保时就知道赢利空间很小,甚至亏损。三是展业人员特别是直销人员不足,销售技能弱化、专业技术领域优势减弱,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同时由于成立许多新的保险公司,造成部分管理和展业人员无序流动。四是渠道开发和管理的模式滞后,缺乏系统的渠道战略规划实施方案,销售渠道受制于汽车4S店和银行的现象比较严重,直销业务逐年减少,保险资源和利益控制权外化,获取渠道业务的成本较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五是承保和理赔的管理水平不高,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较弱。特别是在应收保费、赔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未决赔款估算和提取、巨灾风险的再保安排以及费用管控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影响基层公司赢利能力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六是客户服务能力较弱,服务标准化工作尚未真正起步,许多服务承诺未能兑现,从而导致客户的忠诚度较低,特别是出险后客户的忠诚度就更低,不利于客户的稳定和扩大,不利于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

二、赢利能力薄弱的原因分析

1.没有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

一是在靠什么发展、靠什么赢利等关键问题上认识和执行存在偏颇,部分基层公司领导甚至认为是否完成保费计划任务反映的是工作态度和能力,而是否完成利润指标取决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二是长期以来采用的对基层公司领导KPI主要考核保费收入和各类展业人员主要靠保费提取收入和费用的做法,使得基层公司领导和展业人员往往会与上级公司的承保管控政策博弈,打所谓的“擦片球”,个别展业人员甚至为多收保费与投保人一起欺骗保险公司,形成承保的风险逆选择,从而使得基层公司的承保质量难以保证。

2.监管政策和外部环境经常变化

一是保险市场的发展已经证明:当保险监管政策定位正确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时,保险市场就显得规范和整体扭亏为赢。当保险监管政策摇摆和松懈时,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就十分猖獗,保险市场就显得混乱和整体亏损。二是外部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也很重要,由于保险法律的不完善和保险双方当事人不够诚信,造成保险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而往往又以保险公司败诉为结果。三是保险行业内部的诚信和自律也较差,费率和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比比皆是,不仅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赢利,而且给保险行业带来许多负面的形象。

3.缺乏管控业务的核心技术和专业人才

一是总公司的核保、核赔和财务集中度不够高,实施的技术手段不够先进,效率难以满足激烈多变的保险市场,贻误许多市场竞争的时机。二是由于保险公司地位和形象在社会上不高,导致基层公司难以在社会上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在核保和核赔以及防灾防损等专业岗位上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因而在产品定价、风险管控和再保安排上的专业能力不强,难以掌握保险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和风险管控决定权。

三、提升赢利能力的路径选择

1.不断强化保险监管的力度

保险监管机构是确保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建议从事后监管偿付能力前移到事前监管条款、费率和手续费,从监管总公司前移到监管省市分支公司。要采用类似于车险出险信息共享平台和中介手续费支付平台以及车价信息库等实实在在的技术手段,监管基层公司的车险费率、手续费率和投保车价以及非车险的最低费率的执行情况,摒弃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实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2.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政策环境,通过向地方政府汇报保险的作用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来取得政策推动和经济扶持,当前要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各类责任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公司的领导只有把“找市长”和“找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又为公司发展开拓新的领域。二是法制环境,要通过研讨会和上门汇报等形式主动与所在地法院沟通,向法院领导和法官汇报当前保险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建议,力求营造相对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当前要借鉴和推广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做法,由交警、法官和保险事故当事人友好协商和调解交通事故,从而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和提高结案速度。同时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大中城市设立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的工作,实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的高效和无缝链接。还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所在地医疗事故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力求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医患矛盾。三是舆论环境,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特别是行业以外的传播渠道,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了解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从而支持和关心保险事业的发展。要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沟通并通过各种途径向新闻媒体和其从业人员宣导: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是需要不断的普及教育和持之以恒的灌输才能逐步形成,对保险业要多作正面宣传,尽量减少负面炒作。四是构建保险行业内部合作和共赢的氛围,要知道合作共赢和合法合规才能使得保险行业整体发展的成本最低,发展的动力最大,在这方面大公司要带头合规和自律,做保险市场规范发展和自律的引导者。

3.始终贯彻“效益第一”的理念

一是要将“效益第一”的基本原则和在无大灾的前提下经营不能亏损的底线始终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全过程。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保险公司亏损和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公司的决策层和执行层都要高度重视,过去那种业务发展速度慢时不顾效益的片面强调加快发展和效益差时就突然改变承保政策伤害客户的现象再也不要发生。二是要建立上下一致的较为稳定的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体系,要按照激励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取向,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办法。要加大利润在薪酬和费用中的提取权重,突出业务发展的质量,形成价值贡献的分配导向。

4.切实提高承保和理赔的管控能力

一是要提高承保的管控能力,首先要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其次是建立与保单风险成本相匹配的承保定价机制,还要尽快实行以效益为主要指标的内部考核机制,引导业务人员去做有效益的业务,从而使得承保管控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良好基础。二是要提高IT技术支撑下的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特别是核保核赔师队伍的建设。三是要提升理赔的定价和管控能力,即提升车险理赔中心与汽车4S站的议价能力和非车险定损中专家定损的覆盖面和决定权。四是开发风险管理技术,加大防灾防损技术的投入、推广和应用,让保险公司成为保户风险管理的专家,为保户提供全面的防灾防损服务。

5.提升掌控销售渠道的能力

销售能力的核心是理清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增员扩效,目的是要加强保险公司对渠道的掌控能力和差异化资源配置能力。要尽快确立直销、中介、个代和电销四大渠道的发展策略,推行“团队业务专业化、分散业务渠道化、私人业务网络化”的销售模式。巩固发展传统渠道,开拓创新新兴渠道,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发展专业化团队,有效掌握客户资源,实施差异化市场策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和渠道掌控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