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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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

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1

关键词:财务报表保险 审计独立性 招投标制度

现行独立审计制度根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委托契约的存在。委托契约的缔结方――财产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相互之间的契约必然是不完备的。其中占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于所有者的道德风险。为了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保证契约按照预定的宗旨履行,所有者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契约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鉴证;诚实的经营者为了避免自己的报酬逆向调整,也愿意接受审计以昭示其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真实、可信、优良。因而由审计委托人(企业所有者)、审计受托人(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人(企业经理人)三方构成了审计委托关系。在这种委托审计制度中,核心的问题是受托人即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人(企业经理人)。所谓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经理人不能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和依赖,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一、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与现实不符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见(图1)。

(二)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赋予审计舞弊以滋生的土壤 2003年财政部公布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中,16.3%的事务所认为,应加强对中小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是中小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在目前审计市场,许多小型事务所为了生存,不顾审计风险,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审计市场,也给许多公司财务报表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赔偿制度不健全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到目前为止尚无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从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查处的情况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的损失通常得不到赔偿。所以通过司法程序也难以保障因审计失败导致利害关系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罗恩FSI模型的提出

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在FSI新型制度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潜在投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初步风险评价来建议投保金额和保费率,并经由公司管理当局向股东提交投保计划,由公司的股东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若股东决定投保,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若审计者出具的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与投保公司签订的保单将是有效的;若审计者出具的是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将同投保公司重新商谈保险条款(包括投保金额、保费率、权利界定等)或者拒绝承保,最终确定的投保额和保费率将公开披露。投资者依据审计意见、投保金额和保费率来判断股票和公司的可靠程度,使股票得以正确定价,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对于因财务报表失实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审计者失职应承担的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加以约定。这套制度的基本运作以及各契约缔结方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为了深入地了解FSI,先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主要步骤进行了解:第一步,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作出评价。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第三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股东大会(或其代表机构)呈报自己的保险计划,由股东大会做最后决定。第四步,如果股东大会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某一金额的财务报表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聘请审核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第五步,如果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得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签发保单;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单条款(如缩小保险范围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是增加免赔数额)或者拒绝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七步,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从(图2)可看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由于初步风险评估人和审计者可以是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审计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发生变化的是新的缔约方―――保险公司(保险者)的引入。保险公司的引入使得原所有者与审计者之间的委托契约变为两个契约:一个是所有者与保险者之问的保险契约,一个是保险者与审计者之间的审计委托契约。在这种新型契约关系下,审计收费将发生变化。由于审计者受雇于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对保险公司承担合约责任,对投资者的公众责任降为零,因而审计者的收费将成为单纯的业务收费,与被审计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注册会计师专于向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不偏不倚的报表审计服务。因为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才能使审计费用的直接支付者――保险公司满意,所以审计服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将得到更多保险公司的青睐,取得更高的审计收入;而屡屡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货币选票”,最终被市场淘汰。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保险公司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的考虑,必将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以减少上市公司过失、造假的行为。当发现财务欺诈且上市公司一意孤行时,保险公司为减轻自身责任,必将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向社会公众公布,这将强有力地扼制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就投资者而言,不仅注册会计师形

式上的独立性大大加强,而且上市公司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也会成为除审计报告外判断财务报表可信程度的又一信号来源。不同投保额和保费率信息的公开披露将区分出财务报表质量不同的上市公司。同一投保额下,保费率越低,财务报表质量越高;同一保费率下,投保额越高,财务报表质量越高。同时公司的股价会随之进行调整。低投保额、高保费率的公司的股价将下挫,部分甚至超额抵消虚假财务报表带来的收益。由此,公司有了提高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最终,FsI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审计有效,财务报表质量自动提高,实现帕雷托最优。

三、FSl模型在我国应用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障碍 现行的《保险法》无法满足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需求。按照FSI模型的设想,财务报表保险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投保人在财务报表中有不实陈述或漏报的故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未能发现并披露,承保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对投资者或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我国保险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应规定,如果投保人在财务报表中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错报,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直接对立,成为财务报表保险走向市场的最大障碍。

(二)市场障碍 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失去独立性。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为了生存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铤而走险,与公司经营者合谋,损害股东利益。

(三)技术障碍 实施财务报表保险的首要一环就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具备数量众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风险评估人员,只能外聘专业人员从事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效果和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因缺乏专业判断和审计业务能力,审计风险可能是保险公司无法规避和辨明的难题,其潜在的风险可能会为一时的保险收益所掩盖,使得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的位置。而客户以降低保费标准和提高企业形象为借口的收买保险政策行为,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其决策者所接受,造成会计作假和审计失败。

四、罗恩FSI模型的修正

(一)FsI模型的改革 如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设立如下免责条款:因客户财务作假,注册会计师即使处于必要的职业谨慎,并具备应有的审计能力,也不能保证必然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舞弊,保险公司将不为此承担责任。除此以外,保险公司对于会计报表的使用人因误用会计报表审计结论而引起的财务风险及由此带来的决策和其他附加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行双层招投标体制 首先由上市公司所有者发出标书,保险公司进行竞标;再由保险公司发出标书,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竞标。证监会作为监督者,对全程进行监督,可以保证保险公司间的充分竞争,避免丧失独立性,如(图3)所示。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该标准根据企业收入、资产、行业特性、复杂程度等制定,并设立一定的变动范围,明确审计收费的上限和下限,给予企业管理当局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一定的商谈范围。第二步,由公司管理当局向保险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收费额。招标形势以公开招标为主,特殊情况可以考虑邀请招标,以避免不正当竞争。收费额包括保险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时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和自己收取的中介费。这时并不签订保险合同,收费中也不包括保险费。公司管理当局向社会公布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及收费额。第三步,由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在进行招投标时,明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将那些对被审计单位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使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完全分离,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的收费数额反映了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风险的认可程度。第四步,确定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额和其他条件,确定信誉好、收费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人。这样既可以保证保险公司获得较高收益,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收费额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数额的差额,为保险公司为其中介服务所应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数额和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后,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由保险公司派出内部专业风险评估人员确定财务报表的风险程度。根据评估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签订保险合同。

虽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对罗恩的FSI模型进行了改进与修正,但模型与实际还是有一定差距,如财务报表保险模式并不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即使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都采取招投标行动,然而在最后签订保险合同时,仍有可能双方对财务报表风险达不成一致协议。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试点,待该模型逐步完善后,再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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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2

【关键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独立性;保险公司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损的问题,美国纽约大学的罗恩教授于2002年率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该制度下,企业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的金额和保险费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其进行付费。对因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报表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其进行赔偿。

二、财务报表制度对独立性的影响

在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下,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的。所有者,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应该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三角契约关系,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避免审计失败的核心问题。然而在市场经济下,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执行审计委托权的往往是公司的董事会,而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叠,这样公司管理层就成了实际的审计委托人。最后形成了管理层一方面充当委托人,向审计师提出委托业务、支付审计费用,另一方面却又要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尴尬局面,这就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

财务报表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切断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直接联系,从根源上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财务报表制度在传统的审计三方关系中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四方,首先由上市公司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向保险公司投保,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最后如果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赔偿。

显然,在这种制度下,消除了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利益关系,统一由保险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保险公司还能够替代分散的股东行使监督的职能。理论上,保险公司由于直接面临着审计失败风险,所以会以审计质量的高低成为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首要因素。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量和风险确定审计收费,最终避免目前审计市场竞相压价、审计收费偏低的状况。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认为,保险公司无论与任何一方合谋,一旦败露。保险公司将支付经济赔偿。同时产生信誉危机,使社会公众都不再信任该保险公司,迫使其原有的客户转而寻找新的保险公司来投保,保险公司会因此而失去大量的客户。还有可能会波及到其他传统业务,最终导致破产。因而认为保险不会因为一项业务而有任何作弊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迫使保险公司在这四方关系中也保持独立性。

三、运作程序中的隐患

虽然理论上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很多优点,但仔细分析,这种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在我国不具备可操作性。下面具体论述财务报表制度下的运作程序,并分步骤讨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运作程序的第一步为保险公司对预投保的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在这一程序中,风险评估人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风险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关于风险评估人选现有三种观点。第一,由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风险评估。显然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注册会计师直接受雇于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取得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的垄断,这种局面使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服务于保险公司,由于利益驱使很容易造成会计师事务所要听命于保险公司的后果。第二,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首先保险公司未必具备数量众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风险评估人员。其次保险公司直接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保费的高低,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又产生了经济依赖关系,保险公司难免为了自身利益会和投保公司进行合谋,从而削弱风险评估的公正性。第三,由独立保险中介人进行风险评估。虽说作为独立第三人,但也存在着评估费由保险公司支付,同时又为保险公司服务的矛盾。同时,保险制度下的四方关系,很容易就演变成了“五方关系”,使审计的中介费用进一步加大。使审计业务中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

第二步为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内容应包括保额与保险费率的对照表。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不同等级保险金额对选择不同的保险费率。投保公司可以在最高限额下选择任何一档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应的保险费率。在这一环节如果整个保险行业不能够达成统一的标准,很容易造成行业内部为了争夺保单而过分降低保险费率的情况。

第三步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向股东大会呈报自己的保险计划。理论上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对计划书进行讨论分析,最终以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险金额。股东大会的决定应向社会公众公布。首先,在这种形式下,投保计划书是由管理层来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和传统制度类似,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事实上保险公司仍然是由管理层来选择,而保费实际上也是由管理层来支付。管理层甚至可以间接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其次,上文中提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一个观点就是认为可以迫使保险公司不与任何一方合谋,但通过以上关于管理层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最终还是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决定到底由哪家保险公司作为自己的投保公司,还是存在典型的买方市场链条关系,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独立性仍然很难得到保证。

第四步为保险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如果股东大会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为其指定的财务报表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理论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根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投标额,确定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标人,并对外公布中标的数额和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文中提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还有一个目标是能够避免目前审计市场竞相压价、审计收费偏低的状况。但是在制度操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也一定会考虑审计费用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由直接向上市公司投标转变为向保险公司投标,低价竞争的情况还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而且和传统制度相比,会计师事务所确实不直接与管理层有利益关系了,但同时又与保险公司具备了更大的利益关系。因为保险公司同时为多家上市公司承保,相当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一家具备财务报表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就意味着可以承接多家公司的审计业务。显然此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一旦合谋作弊,将会波及多家公司的审计质量,后果更加严重。

第五步为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决定是否承保。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如果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得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签发保单;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则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单条款,或者直接拒绝承保。

第六步为投保公司向社会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在财务报表保险中,保险人是保险公司,上市公司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报表使用者为保险受益人。要向社会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下转第230页)(上接第228页)额赔偿或者支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保险诉讼的重要事项。传统审计模式中,是以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基础。在财务报表保险模式下,是以保险责任为基础。

第七步,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报表使用者进行赔偿。在现实中,一旦审计失败,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吗?这是审计制度中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是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或者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合谋舞弊,那么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管理层、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呢?保险公司又会不会利用合同中的各种“免责条款”来逃避责任呢?现实的情况是按照投保程序,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以及出险的理赔金额均是早已事先确定的。而真正出险时,审计失败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所造成的损失却是不能估量的。所以加入一个保险公司作为第四方,除了能理赔一部分事先约定好的保险金额外,还为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找来了一个可以逃避责任的理由。

从整个审计委托的角度来讲,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保险公司的介入,必然会加大各方的交易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持客户关系,就必然会进一步下调审计成本。显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要比传统的审计模式更为复杂。复杂的各方关系就意味着各种成本的发生。而其实施所带来的收益未必能弥补它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具备一定的优点,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质量。同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身又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不具备可操作性。当下,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运作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才是全面提高审计质量的根本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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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3

关键词: 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割裂营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

对一个企业来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策略最能体现其营销战略思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选择其实就是市场覆盖与占领模式的选择,是市场营销决策的关键内容之一。同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一、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及现状

(一)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种主要营销渠道运营模式:一是直销型,即通过公司在编外勤人员开展业务,主要销售团体保险和大项目保险,销售人员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据销售业绩提取手续费,从总体上看,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0%以上;二是银邮兼代型,即通过与银行邮政等行业部门签定兼业协议,通过兼业网点开展保险业务,主要销售个人分红型保险产品(过去几年以5年趸缴业务为主,现开始重视长期个人业务和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银邮兼业根据业务量提取手续费,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5%左右;三是个人营销型,即通过保险个人人针对分散型个人客户销售个人保险产品,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一半以上。从三类渠道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直销型和银邮兼代型渠道的业务规模贡献度较大,个人营销型渠道的利润贡献度和创费能力较高。除了以上三类渠道模式外,保险公司还尝试了直复型营销渠道(网络、电话、邮寄等)和专业经纪公司、公司等专业经代型渠道开展业务,但规模尚小。

(二)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特征及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最大特征便是各类渠道“割裂营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分离。保险公司制定了针对三类渠道营销人员的独立的销售管理办法(俗称“基本法”),即《个人人销售管理办法》、《银邮专管员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和《团体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等,分别建立了对不同渠道销售人员的包括组织架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活动管理、考核评估、职级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销售管理体系,每个体系之间是相对封闭的,关联性很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公司比较早地开展了财产保险、团个险综合开拓业务,也制定了专门的《综合开拓专员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三类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综合开拓业务考核进行了相关规定,从目前来看,平安公司的综合开拓效果是可观的。

2.销售产品区隔。除卡折类大众产品各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外,各家公司都针对不同营销渠道特点开发了不同的渠道产品,不同渠道销售各自的渠道产品。在不同渠道产品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情况下,保费价格却有较大差异,因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已考虑到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的差异,从总体上看,个人产品价格最高,团体产品价格最低。

3.客户需求撕裂。因不同渠道各自有相应的产品组合,客户与某渠道接触时往往只能在该渠道产品组合中进行挑选,而不能在一个渠道内得到其他渠道的产品,如果需要其他类型的产品,只能再次与另外的营销渠道打交道。由此可见,客户的需求被分裂的渠道撕裂开来,客户不能得到一站式的服务。

4.销售活动分裂。不同渠道内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受不同销售管理部门的销售活动规划和指导,接受不同的活动管理,并分别享有实力不等的培训资源。虽然三类渠道都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培训体系,但由于个人营销渠道的培训实践开始早、投入多、力量强、成效显著,而团险培训和兼代培训力量相对较弱。

5.薪酬政策割裂。三类渠道在薪酬待遇方面最大的差别在于有无底薪、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业务提成比例等,一般而言,在编人员才能销售团体保险,而个人营销人员和兼代专管员往往是从社会招募的人员,没有底薪和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等。

6.前勤系统与后勤系统脱裂。前勤销售系统与销售后勤支援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联动。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是各自只管耕耘自己的领地,缺乏相互之间的营销联盟。

保险公司不同营销渠道实行割裂营销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包括:(1)浪费或搁置现成的可利用资源,如销售人力资源,培训资源;(2)未有效开发潜在资源,如客户资源,很显然,团体客户可能带来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可能介绍团体客户,银邮客户也是如此;(3)未满足客户综合性需求。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可能具有财产保险方面的需求,同样,购买产险的客户也可能购买人寿保险,但是,除了少数产寿险兼营的金融保险集团外,一般产寿险公司之间缺乏有力合作,客户只能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打交道;(4)销售能力缺陷。由于不同营销渠道销售人员只卖本渠道产品,相对来说,对公司其他渠道产品缺乏了解或理解不够透彻,并且缺少机会参与其他渠道的销售活动,如个险销售人员缺乏大项目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经验,其拓展销售能力就相应受到限制。

二、我国保险业面I临新的营销环境

当前保险营销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已成定势

自1996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业相互渗透和综合经营越来越普遍,我国平安集团早在几年前已经综合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业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要打造世界级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中国人寿集团已成为包括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产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混业,分业经营”、“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经营寿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产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等,并正在参股银行业和证券业,为最终成为“金融航母”铺平道路。

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4

一、审计委托模式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

独立性是独立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也是CPA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其赢得信任的基础。离开了独立性,经管责任关系就失去了依托的支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因此,只有保持会计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独立性才能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CPA发表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正确分析CPA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分析审计独立性的基础。审计委托模式决定了审计关系中的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则决定了CPA保持独立性的程度。

CPA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的。出于管理报酬、分红计划及自我满足等动因,管理当局可能会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从而产生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直接委托审计业务的交易成本太高,股东很少与管理当局直接发生关系,而是委托一个机构(董事会)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委托工作。CPA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果以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不直接与股东接触,而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向股东负责。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

根据传统理论,上市公司审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人)、企业管理者(人)以及CPA (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集合。审计是这三层结构的一个委托机制,而且他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独立的。

在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中,股东先将对CPA的选聘权委托给董事会,再由其聘任CPA进行审计。此时的审计关系是:管理当局拥有了选择CPA并支付其审计费用的权利,CPA出具受管理当局干扰的审计报告,股东协助CPA审计,并对其进行有限的监督。因此我国当前独立审计的委托模式基本上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

(二)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由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的审计委托关系,严重的破坏了CPA审计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身发展。这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

股东、债权人、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由于实际委托人众多而且分散,由他们协商一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存在集体形为问题和大量搭便车的现象,所以由他们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实际行使审计委托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委托人就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也就是由被审计人自己委托审计,从而导致了管理层越位,成为实际上的委托人。

2.董事会与被审计人不独立表现明显。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独立;二是委托机构与被审计人独立。由于董事会代表的是少数大股东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董事会委托与被审计人明显不独立。随着股份的不断分散,经理层势力和影响有进一步膨胀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经理层影响。

3.管理当局可能通过选择权和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

我国的审计服务市场明显是买方市场,管理当局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满意或基本满意的CPA,而CPA却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审计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混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致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中处于劣势。管理层是审计的监管对象,而CPA的经济利益却受制于管理层,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角色重叠。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过对CPA的选择权和审计费用的支付权对CPA施加影响,而CPA迫于生存的压力,很难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难保证其审计的独立性。

三、关于重构我国审计委托模式的设想

针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失效的状况,业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探讨。比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建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审计委托权,隔开公司管理当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联系,从而增强审计独立性;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并不能彻底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损的问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人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及董事会等主体,将财务造假的责任从管理当局转移给保险公司不尽合理。为此,本文建议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

在证券监管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审计聘用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事务所,然后由审计聘用委员会、上市公司和中标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委托协议,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派能够胜任的CPA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等具体情况收取审计费用,再将此费用转交给审计聘用委员会,并由委员会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割断了CPA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同时,由审计聘用委员会委托CPA进行审计,使公司管理者丧失了CPA的聘任权,从而充分保证了CPA的独立性。这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证券市场的宏观控制管理,也有利于规范审计机构和CPA的行为。

四、成立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的两个关键问题

相对于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引入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来说,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审计聘用委员会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在经济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而证监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上市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由证监会统一管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与其本身的证券市场监管职能相符。虽然成立审计聘用委员会的操作性比较强,但是仍然有两个关键问题还待进一步解决:

(一)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

审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仅与企业的规模、性质,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而且也与各个企业具体的会计审计环境有关。审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同,相应的审计收费也不相同,因此如果所有上市公司交纳相同数量的会费将有碍公平。另外,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却又不能参与审计费用契约的谈判,即契约的直接关系人不参加契约制订的谈判,这种契约的公平性会受到怀疑。

(二)如何招标,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5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范文6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