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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1
一、前言
2014年3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而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认为金融资产。随着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进一步缩小,由原来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相互转换,新增了“权益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和“成本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计人“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小于,其差额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或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均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到投资处置时再转入“投资收益”。
1.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原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三、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权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追溯认定剩余股份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若小于,其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贷差,则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2.追溯认定成本法核算期间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
对于购买日之后到丧失控制权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3.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分红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分红影响,则应借记“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调整,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成本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2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股比例部分
(1)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于投资整体有关。
[例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11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45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7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①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00万元(6000×10%)之间的差额100万元,该部分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②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7500-60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5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③2011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50
贷:银行存款
14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4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50万元,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贷:营业外收入
50
④假设2011年1月1日支付165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50
贷:银行存款
16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6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属于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留存收益1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为50万元。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3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48-02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确定合并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购买法确定合并成本。与企业合并方式相对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享拥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支付对价而付出的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还需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保证投资成本与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按照我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性资产的规定确定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长期股权投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量基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也不同,但是因为企业合并具有报表合并需求,如果计税基础小于投资成本,应当调增投资成本到与计税基础一致。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只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不因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而变动。所以,按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引起暂时性差异。但是,当控制下的成本法转换为非控制下的成本法时,则可能会引起暂时性差异。
(2)权益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为了体现投资方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一体化”关系,必须要保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首先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进行调整,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表明被投资方有商誉存在),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当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还要根据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投资成本,即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或者发生净亏损时,则作相反的调整;被投资方因净利润以外的原因引起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以,按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会引起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变更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减资原因引起的,即从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原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控制,首先需要将剩余投资的成本调整为取得该项投资时付出资产(对价)的公允价值,然后,再将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前一次调整消除了暂时性差异,而后一次调整则又出现了暂时性差异,因而仍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原控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控制,因为方法变更前后,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的,与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不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的,原有投资是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变更为权益法后,要求原有和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均按照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价值的份额计量,因而也与计税基础不同,因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即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上升为控制,并且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还需要重新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计量,仍然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如果增资构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要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计量,也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减资原因引起,即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由共同或重大影响下降为非重大影响,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需要调整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3)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非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必然是由增资引起的。由于出现了合并要求,需要把原投资成本由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为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如果因为减资,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不管剩余投资原来是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还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均需要将其投资成本还原为取得该投资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经还原后,与计税基础一致,因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CAS2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CAS2规定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则按照CAS8规定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而计提减值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取决于计量环境,即投资战略意图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能力。增资或减资,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战略意图、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对计量基础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计量环境。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需要根据被投资方权益的变化调整投资成本;如果被投资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恶化,还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等,这一切都会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可见,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是理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 修订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背景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 2(2014)”]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 2(2006)”]同时废止。此次修订将对企业的资产结构、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编制等产生重要影响。
此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适应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原CAS 2(2006)对于权益法核算的规定中,关于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分红之外的其他权益变动的核算规定不明确。本次修订的CAS 2(2014)对这部分内容予以明确补充,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二是整合准则内容、完善准则体系的需要。原CAS 2(2006) 后,财政部又通过应用指南、准则讲解、解释公告、年报通告等文件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陆续的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的CAS 2(2014)将原散见于各个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和梳理,并提升到准则正文层面。三是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需要。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2011)]。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对CAS 2(2006)进行了修订。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的内容
原CAS 2(2006)分为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共计四章十七条,现CAS 2(2014)分为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衔接规定、附则五章二十条,从数量上而言仅增加了三条,表面上看起来变化不大,但是如果深入分析这些条款内容,总体上修订幅度较大,在CAS 2(2014)中既有增加、删除条款,又有拆分、合并和修改条款等。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CAS 2(2014)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无论在活跃市场中有无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一律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的权益性投资,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两种投资中投资方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有显著差异,因此,应当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另外,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CAS 2(2014)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订: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里“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换言之,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则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还应该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的金额。
2.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CAS 2(2014)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修订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法的核算范围。CAS 2(2014)第七条中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报表除外:(1)为投资性主体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此类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投资性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成本法的具体核算。CAS 2(2014)第八条中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即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CAS 2(2006)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
3.权益法的核算范围。CAS 2(2014)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部分也采用权益法;另外,还新增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处理,CAS 2(2014)第十六条规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不再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条件的,按权益法追溯调整。
4.权益法的具体核算(见表1)。(1)CAS 2(2014)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投资方应享有的权益包括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2)CAS 2(2014)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CAS 2(2014)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部分有较大幅度的修订,具体内容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
1.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1)金融工具投资转换为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核算;(2)金融工具投资转换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转换为成本法核算。详见表2。
2.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1)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转换为金融工具投资: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对子公司的投资转换为金融工具投资:成本法核算转换为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详见表3。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不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进行规范,属于CAS 2(2014)规范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不属于CAS 2(2014)规范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参考文献:
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5
与原《投资》准则比较:一是新准则缩小了核算范围,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二是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要考虑是否构成企业合并,某些情况下还要考虑公允价值;三是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四是改变了权益法与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将对子公司投资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五是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公允价值的影响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承担巨额亏损时还要考虑损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六是改变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变的核算等等。
2007年4月,财政部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通过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等资料的学习和研究,本人以为新准则在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引入、核算方法转换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资料在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于不同情况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作了“明确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此所做的补充规定是: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的规定,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二条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存在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主要采用两种模式,既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主要考虑投资方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权益结合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主要考虑被投资方当日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可以说两者的计量金额大相径庭,而投资单位在取得对外投资时到底应当选择哪一种计量模式被分为三种情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
问题恰恰就出在三种情形的划分上:首先,“企业合并”表面上看代表的应当是一种结果,表明投资方在投资后能够对被投资方形成控制关系,实际上是投资数量的一种体现,只有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占有半数以上的比例才能形成控制关系,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讲的却是付出投资对价的方式,两者并举在逻辑上没有形成一个封闭的集合;其次,“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应当表明在投资前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并举也没有形成一个封闭的集合;再次,企业合并时付出对价的方式无非也就是付出现金、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承担债务等,在逻辑上并没有排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四条所列的各项方式。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表述“取得投资情形”时在逻辑关系上的不严密,势必会给投资业务的初始计量带来麻烦。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下属的两个非全资子公司,若2007年8月甲公司以普通股2000万股(面值1元/股、市价4元/股)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这应当属于准则中描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当于集团内部资源调整,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假设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则甲公司投资当日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元(10000×60%),确认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6000-2000),不考虑公允价值。
而如果假设甲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只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问题就出现了。根据投资比例分析,该投资没有构成企业合并,不能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来处理,但投资行为又发生在集团内部,实际上应当是集团内部资源的调整和配置,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则甲公司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10000×30%),确认资本公积增加1000万元(3000-2000),不考虑公允价值。但按照准则的表述却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即“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0万元(2000×4),确认资本公积增加6000万元(8000-2000)。这两种处理结果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5000万元(8000-3000),资本公积相差5000万元(6000-1000)。而如果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投资,则有可能形成“营业外收入”。
很显然,同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投资,如果投资方持股比例相对较小不构成“企业合并”,则刚好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初始确认时的盲区,完全可以被一些企业用来虚构资产或虚构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方法转换范文6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在内容上做出重大的调整。其要点在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不仅应区分投资的取得方式,而且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这些变化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时的确认、计量及会计处理变得较为复杂,转换时如何结合新增投资的取得方式、如何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是未来适用法进行转换处理、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处理等问题,新准则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因而在实务中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中存在的问题
(一)转换的实质是否可归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因此进行追溯调整
从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出发,追加投资或者处置投资导致的会计政策的变化不应视为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针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而言的,只有对于同一交易或事项,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或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在前后会计期间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才能视作会计政策变更。反之,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由于本身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使会计政策在前后期间发生变化,则不应视作会计政策变更。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的变化不同于,比如说,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由平均年限法转为双倍余额递减法这种会计政策的变化。后者是对同一事项因为某种原因而更换了会计政策,这种情况自然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范畴。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则不然,因为在追加投资之前投资企业按照准则应该采用成本法(权益法),追加投资之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也决定了投资企业应该采用权益法(成本法)进行核算。因此,对于此种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应算作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了会计政策变更这个前提,当然也就不能进行追溯调整。
(二)转换违背了会计分期的基本假设
当投资方的原取得投资日和追加投资的交易日都不是某个月的第一天或最后一天,而是处在一个月的中间,怎么计算出“原取得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投资方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投资方按原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呢?
对此的改进方法:可确切表述为被投资单位在上述这两个时间段内实现的“可计算的净损益”,其数值等于上述这两个时间段内产生实际收支的损益类科目相互抵消后的余额,但不包括以下项目的金额:(1)被投资单位因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而在月末结账前尚无法准确计算的发出存货的成本;(2)被投资单位在月末结账前尚无法准确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额;(3)被投资单位在月末结账前尚无法准确计算的其他损益项目的金额。
(三)转换中具体的会计处理问题
1、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按照准则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对原投资部分进行追溯调整,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在一开始时就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而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只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核算的基础即可,不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可见虽然同为核算方法的转换,但是核算方法与思路却不一样,这不免让人觉得有失偏颇,所以笔者认为针对这种矛盾可以不进行追溯调整,即追加投资(处置投资)之前按原采用方法核算,之后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整体采用新的方法核算,这样不仅简化了核算程序而且还符合逻辑和经济实质,给两种转换方法提供了可比性,同时也符合第一个问题所提出的解决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方法。
2、成本法转权益法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账面价值
在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时,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以其购买日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因此,为和权益法本身保持一致,同时也基于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转换之后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时候,也应该将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数额。通常考虑的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者摊销额,内部交易形成的利润,以及减值准备金额对净利润的影响等。
3、当原取得投资日、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追加投资交易日三个时间点处于同一会计年度时
当三者处于同一年度时,投资单位不应该按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因为还没有到会计期末,被投资单位没有进行利润分配,没有将利润转换为被投资方的留存收益。只不过在对追加投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中已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这在会计实务中也早已成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