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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范文1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106
[中图分类号] F840.6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220- 02
社会保障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上涨,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民生面临的普遍问题。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内容,与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根据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职工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增强了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是社会进步和企业和谐发展的需要。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立足于解决退休人员和患重病、大病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等问题,在保证绝大多数员工的医疗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职工较高就医需求,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存在问题
1.1 企业管理职能未得到发挥
目前企业多以自主管理,基金自行、封闭的管理方式。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理念滞后、保守;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研究不透彻,致使补充医疗保险未能发挥应有的保障和补充的作用;三是补充医疗保险专业管理工作纵向贯通“不畅”。
1.2 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障能力不均衡
已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根据自身盈利能力、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基层单位由于人员规模、年龄结构、工资水平、成本负担能力等方面参差不齐,在制定基金计提比例、报销比例、年度报销上限等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基层单位之间补充医疗保障能力不均衡。
1.3 岗位人员配备制约管理服务水平提升
企业因人力资源所限,未配置专人负责社保管理工作,多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由于非社保专业管理人员缺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经验,在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把握、工作流程规范、支付及时率、业务进度查询等方面无法满足管理服务工作需求,致使广大参保职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满意情绪。
1.4 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
主要体现在:一是报销系统无法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差异化给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带来的需求;二是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数据无法实现统一和共享,单一的应用功能严重影响业务处理工作效率。
2 内涵及主要做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两级一融合的一体化管理,是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以核心业务管控能力提升为基础,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运作为核心,以强化风险防控、提升管理效率为目的,构建总公司、分公司两个层级、融合基本医疗政策、“信息集约管控平台”的一体化管控模式。
2.1 构建总公司、分公司两级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架构
2.1.1 确立“两级”管理目标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体系,是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流程体系、标准体系等一系列的内控体系,提升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科学统一、适合管理运行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通过延伸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简化管理环节,对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专业垂直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核心业务流程的集约管控。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职责,强化总公司、分公司之间业务紧密衔接。
2.1.2 理顺“两级”管理职责
层级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着眼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效能化,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根本环节。明确各层级单位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建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集约化管控平台,展现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分类、层次和逻辑,业务管理由过去的各自为政,改变为分层级管理。
2.1.3 优化“两级”业务流程
不同的组织层级,根据自身业务关注点的不同,形成不同的业务流程。优化分公司报销业务流程,建立报销业务的发起、审核、审批、支付四层业务全过程管理,完善分公司报销业务岗位与流程匹配关系。优化总公司管控分公司管理通道,完善总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岗位与流程匹配,优化总公司政策执行管控业务流程,明确分公司政策制定审批流程,实现总公司政策执行的一体化管控。
2.2 融合基本医疗政策,创新提升管理方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职工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充报销。企业制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时,应融合基本医疗保险属地政策差异化,在保证职工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报销流程、统一操作规范。
2.2.1 建立公司级部分统筹管理模式
2.2.1.1 公司级统筹的必要性
建立公司级统一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政策,部分基金上缴总公司统筹使用,用来支付基层单位职工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费用。该管理模式,增强了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了员工特别是大病员工的保障水平,对保障能力偏弱的单位进行有效扶持。实现企业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平衡,营造企业和谐氛围。
2.2.1.2 科学制定政策,实现公司级统筹基金效用最大化
为发挥集约管理功能优势,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在全面了解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将其有效的糅合,本着兼顾公平、提升保障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患大病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制定用于测算公司级统筹金上缴比例以及公司统一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的数据模型,优先保障员工住院、门诊大病,以及患重病大病员工医疗待遇,剩余基金用于补助员工门诊医疗费用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费用。每季度对各分公司住院及门诊大病报销数据做出评估,年底计算各分公司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平均数,用于测算次年各分公司缴纳的统筹金比例。
2.2.2 创新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方式
为适应管理模式、经办方式、参与主体等一系列的变化,创新引入“第三方”报销服务专业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可有效设立防火墙,有力防范和化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操作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公司制度办法的要求,配置报销理赔及后续服务的专业团队,凭借其专业、灵活、多样性和差异化定制的特点,为员工提供专属化服务,使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2.2.3 提升素质,打造一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管理队伍
坚持培训常态化、实用化,全面提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人员队伍素质。一是培训常态化,紧紧围绕队伍建设这个核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将业务培训与思想教育、规范管理有机结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全面提升管理队伍素质;二是培训实用化,坚持学以致用,强化“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有针对性、侧重点的进行培训。
2.3 创建一体化信息管控平台,实现管理流程与信息系统有力聚合
随着企业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创建集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基金计提、统筹金上缴、基金结转、统筹金管理、报销进度情况查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补充医疗信息化管控系统平台。实现企业对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时监控,员工可自行发起报销流程,形成“自助式”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模式。通过状态触发功能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流程与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等人资其他专业业务流程有效衔接,形成人资各专业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范文2
摘 要 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已具规模,煤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已得到充分保障。但现阶段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应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建议,以提高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 煤炭企业 医疗保险管理 提高
经过多年的医疗改革和发展,煤炭企业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多种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障体系,使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程序化。但由于煤炭企业自身特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有效性的发挥受到了一定限制,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企业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工作,从而提高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一、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虽然医疗保险工作不是煤炭企业的重点工作,但医疗保险工作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做不好,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就没有好的工作情绪投入到工作中去,就会影响到重点工作。而煤炭行业又是高危行业之一, 相对于其他行业,煤炭行业风险性极高,加上粉尘度高导致矿工发病率高。此外,风湿、腰肌劳损、尘肺病等职业疾病也普遍存在,这就需要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煤炭企业工作环境的同时更应注重企业医疗保险的有效管理,通过加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完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才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使职工更好地享受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而且完善的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工作能够获得职工的信任,使职工发挥潜力,安全生产、用心工作,给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保证了企业、职工利益的统一,更好地实现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负担重,压力大
我国具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但煤炭是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的开采利用必定要经历开发、兴盛、衰竭、报废、关闭的过程。对于开发兴盛期,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正处于鼎盛阶段,退休人员少,相对的支出少,企业医疗保险负担也不重;而到了报废阶段,随着开采资源的不断减少,成本也随之增大,退休人员也越来越多,这就加剧了企业医疗保险的负担。在这种背景下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工作负担较重,增加了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压力。
(二)不易管理,难度大
有的煤炭企业规模大,人数多,下属矿区多且分散,并且随着煤炭企业退休职工的增多,退休职工返回故乡或投靠子女,分布全国各地,致使医疗保险工作不易管理,增加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利于企业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有些煤炭企业负责人把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看作头等大事,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企业只要生产效益指标完成好了,就算完成任务。因此,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医保管理人员关心不够,造成管理人员工作热情不高,流动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工作量大,影响质量
大部分煤炭企业只配备一名医保管理人员,往往一个人要负责全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上煤炭企业用工制度多样化,职工文化水平差异大,且大部分职工文化素质较低,不能较好地理解企业相关医保政策和信息,所以咨询量大,医保管理人员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还要耐心解答职工所询问的大量问题,大负荷工作不仅造成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还影响了工作质量。
(五)补充报销,效率低下
在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煤炭企业,积极开展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些企业在职、退休职工每年都能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报销,报销时间一般在次年中进行集中报销,从收集、计算、审核到发放,大量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增加了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负荷。并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大多无专业化的报销平台或软件,采用人工计算,计算繁杂,效率低下。
三、加强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针对煤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一)煤炭企业负责人要加强注重,配好人员,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负责人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在思想上、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关心帮助医保管理人员解决存在的问题,合理安排人员、人数,配备懂业务、素质高、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的管理干部从事医保工作,把基层单位的经办人员收归到社保中心集中管理,以协助医保管理人员做好基层管理工作,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本上稳定医保人员队伍。
(二)煤炭企业医保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和服务意识,进而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针对医保政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医保管理人员要时常掌握医保新动向,并与相关医保部门进行业务交流,解读医保政策。企业也应加大对医保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学习,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三)煤炭企业要运用多种渠道加强医保政策宣传,以利于医保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针对煤炭企业职工分散的特殊性,企业可以通过局域网、宣传栏、班组会、对异地职工邮寄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把医保的政策法规、操作流程等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知晓医保政策,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宣传医疗保健和常见病防治知识,减少职业病发生率,提高自身健康和自我保健水平,把职工的健康状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煤炭企业要制定合理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方案,提高工作效率。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实际经营状况,在自身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根据职工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分担比例,简化计算程序,制定合理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方案。并应建立专业化的企业内部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平台或软件,通过平台导出职工医保信息,计算报销费用,缩短报销时间,不仅提高了报销业务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程度,而且有效发挥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性能。
(五)煤炭企业要做好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工作。煤炭企业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全面发展之路,在工作中应该落实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广大职工群体的具体利益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煤炭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整体收入水平、整体生活水平之余,还应该继续广开渠道,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地加强广大职工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实解决好广大职工群众看病就医方面的问题,从而解决好广大群众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地做好煤炭企业的各项工作。在具体的落实工作中,煤炭企业各级领导,只要条件允许都应该积极地密切关注并认真解决好与广大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密切相关的困难与问题,从而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好良好生活工作条件。
参考文献:
[1] 匡国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现状分析[J].科学与财富,014(05).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范文3
【关键词】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0 引言
济南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于2005年1月实行后,为职工解决了一定的困难。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贴范围、列支项目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为了规范管理,适应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要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基本情况介绍
1.1 济南局自2005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济南局自2005年首次制定《济南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至2007、2010年两次修订,各类人员的医疗费报销程序不断被细化,目前执行的是2010年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2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来,经过多次待遇调整,使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不断降低。目前,一个医疗年度内,退休人员超过属地大病(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100%,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在90%以上。
1.3 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全局统一政策,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4 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利用济南铁路局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部分参保职工(在原济南铁路医院住院职工)的医疗费用实现了同步一次性结算。利用社保信息系统还实现了全局各级医保管理人员信息互通共享,简化了报销手续,规范了报销过程。
2 新形势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基金的管理、支付还存在运作风险。现有的补充医保制度中对特殊人群的个别条款,由于没有经过准确的测算,医疗费用的报销起点、报销比例以及报销封顶线的制定缺乏科学性,致使补充医保基金的运转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础。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以药养医、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小病大医”诱导消费的现象,医患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非理性决策和“道德风险”。加上企业医保管理部门无法介入医疗服务的全过程,无法对医疗服务的合理性进行认定,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能力薄弱,这些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也使得医保基金控制乏力,导致企业成本逐年攀升。
2.2 对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全自费费用没有补贴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只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三大目录外的药物和治疗,由参保人自付。虽然存在极少数人过度治疗的现象,但是在治疗过程中有些药和治疗必须的,不得不用。如患非霍金氏淋巴瘤的职工,化疗时就需要用利妥昔单抗(美罗华针)针治疗,此药价格昂贵,化疗一次的费用需要2万多元。由于此药属于自费范畴,基本医保不予报销,企业补充也不能给予补助,职工的负担很重。
2.3 与工会“三不让”中的互助医疗补助资源不能形成共济机制
工会“三不让”中互助医疗的住院补贴政策虽然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力度大,对职工住院支付的高昂医药费能起到真正的补助作用,但对患特重疾病的职工产生的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三不让”都没有补助政策,两家政策没有起到互补作用。
2.4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重医疗福利,轻健康福利现象
目前,企业的健康福利主要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单位没有利用健康体检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使职工养成健康的生活工作方式,降低疾病的发病率,提高职工的身体素质。
3 完善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首先,要在制度上把控,科学分析与准确预测,制定的政策要科学合理,对基金备付能力设置上限、预警线、下限、风险极限。其次,要加强基金风险的内、外部控制。在基金风险的内部控制上,要重点建立有效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按照待遇审核权限,优化流程,严格执行初、复审制度,实行大额费用集体审核制度。密切关注重点范围、重点群体、重点项目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产生,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对违规骗保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防止冒用、盗用、滥用等。在基金风险的外部控制上,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3.2 目录外费用适度保障
由于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主要是自费药品和材料费用,因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不应仅限定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内,建议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对治疗必须的自费药品和材料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范围,真正解决职工实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3.3 合理控制保障水平[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完善政策时不仅要考虑降低职工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补助要起到合理分担的作用。根据多层次保障后住院实际负担、目录外费用负担、个人账户支付情况以及个人收入情况(即个人缴费基数)计算综合负担水平,年终根据综合负担情况设置补助起付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不予补助,防止补助水平过高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之后再按累进式阶梯补助方法设置补助比例,综合负担越重补助比例越高,以集中资金减轻重病职工负担。各类保障基金累计不宜超过总医疗费用的80%,即个人实际负担宜在20%,否则将削弱个人分担机制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
3.4 整合资源,提高共济能力
建议将工会“三不让”互助医疗的住院补贴项目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源进行整合,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工会“三不让”中的互助医疗基金应主要针对特困职工和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医疗救助,而不要用于泛泛的住院补贴,把住院补贴归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这样即能起到给职工雪中送炭的作用,又可起到节约资源,提高共济能力的作用。
3.5 发展体检与预防保健项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福利,不仅仅是医疗费用的承担者,更重要的是要成为职工良好的健康消费生活、工作方式的引导者。要转变福利管理形式,树立健康管理、预防为先的理念,将管理的重心转移至健康管理上来。通过建立一种良好的企业医疗健康文化,提供现金保健计划等健康管理工具,为职工提供医疗帮助等预防为主的健康福利,引导职工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变不健康行为,帮助职工规避发生慢性病的可能性,减少疾病的发生率,提高职工健康水平,降低职工医疗费用发生率,从而控制医疗成本,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总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既要尽量照顾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就医利益,又要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既要切实解决重特大病人员的生存需要,又要发挥好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因此,不断完善企业补充医保政策是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促进铁路和谐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东进.统筹与分担 最基础最关键的机制[J].中国医疗保(下转第326页)(上接第258页)险,2012,5(4):7.
[2]康洽福,周灵,王兆鑫.不同医疗待遇群体医疗服务利用分析[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134-139.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范文4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Abstract: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medical insurance is a development plan which is related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welfare and 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At present,the target of univers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en basically realized.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development models for the next phase. Meanwhile,his development model is faced with some predicaments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management model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in typical areas,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omotion measures.
Key Words: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ies,social medical insurance,manag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F840.6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1-0076-04
收稿日期:2013-10-15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审计科学与技术预研究课题(YSXKKT1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金融风险管理研究中心(苏教社政[2010]9号)资助。
作者简介:张杰(1984-),湖南湘潭人,助理研究员,经济学硕士,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金融创新。
一、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并完善医疗保险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发展计划,对于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开始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实践,就现阶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4种具有代表性的保险运作形式,包括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
(一)湛江模式
为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率,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该种运作体系中,由政府与人保健康同时参与运作,这就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的统一参保,覆盖人群已经超过湛江市人口的85%。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的是一种“个人缴费联合政府补贴”的形式,其保险基金包括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两个部分,统筹账户中部分支付业务由人保健康进行管理。其缴费的30%用于直接购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其余的70%则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考虑到商业保险机制具有风险控制的特征,因此,其保险限额也提升至2万元。根据湛江市参保档次进行计算,居民每年只需要缴纳20—50元的费用,社保局就可以提取其中的6—15元来购买人保健康的补充医疗保险。湛江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公共服务和行政效率水平,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基本实现公司、社保部门、定点医院之间的优势互补,因此,湛江模式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
(二)新乡模式
新乡模式于2004年4月正式启动,该种模式由新乡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完成,市政府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负责辖区内部医疗的宣传、组织领导以及发动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账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的审核、基金的管理等,并为各个县、市、乡、镇提供补助支付窗口,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其运行模式为: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医疗基金管理和支付的业务,保险公司则负责案件审核、理赔和支付服务。这种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管理平台和服务网点的模式降低了政府经营管理的成本,减轻了政府办公机构的压力,缩短了案件的审核时间,改善了结算工作流程,减轻了居民的负担。该种模式已经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居民的认可,截止到2012年底,新乡市新农合参保率已经超过99%,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三)江阴模式
江阴模式最早源于2001年,在当时,江阴市政府就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了一种政府推动、保险机构运作、行政部门监控、覆盖城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承保方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制度实施当年,参保覆盖率已经超过85%。该种模式的运作思路为: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契约,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营,政府部门则负责整个医疗基金的征收,并对医疗制度各个当事者进行规范和监管。实际上,这种制度的本质就是新型农村医疗商业保险公司的一种受托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两条线收支和管理的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地发挥出其专业优势,对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算,并成立业务管理中心,对整个基金的运作实施全面的领导。整个基金的运作模式实施的是一种“单独立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形式,保险公司不享受基金收益,也不需要承担基金风险,其管理费用也主要由财政支付。
就现阶段来看,江阴模式参保对象已经扩大至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功能也由医疗保障全面扩大至健康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以农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实施门诊补偿和返还制度,完善了关于大病的补偿制度。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功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居民满意度得到有效的提高。
(四)厦门模式
厦门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早在1997年,厦门市政府就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商业保险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厦门模式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一种“集体参保”的模式实行,超出的部分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根据“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实施保障。具体的方式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商业补充保险部分,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为投保人,为居民参保,居民医疗花费在4万元以内,由专项资金负责,超过4万元以上则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90%、个人支付10%。实质上,厦门模式实行的是一种“征、管、监”三权分离的运作模式,保险资金由政府部门征收和筹集,在劳动部门、卫生局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一种第三方的管理服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近年来全民医保工作的推进下,为了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加强信息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经全面实行网上审核报销流程,理赔时间也大幅缩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几种典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比较
湛江模式、新乡模式、江阴模式以及厦门模式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究其根本原因,是这几种模式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的成本、提高基金安全性,也能够提高居民的满意度,下面就综合几种模式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类别的划分
1. 商业保险参与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在以上几种模式之中,厦门模式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而江阴模式与新乡模式的运作效果更加显著,这两种模式的差别不大,均为政府主导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在这两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并不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其实质就是由政府购买保险公司服务来实现为居民提供专业的一种过程,与传统的模式相比,这种新型模式具有一种显而易见的优势。湛江模式即将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运行的模式,保险公司同时参与到整个运作过程中,这就实现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城镇职工统一参保的目标。湛江模式是继厦门模式后又一个成功的运营模式。
2.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厦门模式与湛江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基金管理进行运作的模式,两者相比而言有一些不同。在厦门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从1997年起,厦门市就在不同的居民中推广了这种保险模式,到2012年底,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已经全部由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承担。在湛江模式中,已经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为辅的一种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人保公司湛江分公司同时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服务。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方式的划分
1. 基金管理型。基金管理型也称之为委托管理型,该种模式即政府将保险业务委托至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保险公司为居民提供服务。在基金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只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报销、结算、审核即可,保险基金的透支风险和基金赤字均由政府承担。新乡模式、湛江模式均属于基金管理型。
2. 保险合同型。保险合同型也称之为社会再保险型,即政府使用筹集的资金为参保人投保的一种形式,在赔付比例、保险责任以及赔付限额协商完成后,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协议,保险公司即可按照协议规定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透支风险需要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江阴模式就是典型的保险合同型。
3. 混合型。混合型的方式是一种介于保险合同与基金管理方式之间的新型模式,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基金的运作,并收取一些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的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摊,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厦门模式就是典型的混合型模式。
三、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制的设计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可以得出,使用保险合同合作形式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使用基金管理合作形式来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理想的保险机制。
(一)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为了全面推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同时要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良好的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社会保险的发展,也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危机感和竞争意识,这样才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此外,政府部门也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好双方的责任以及保费的数额,并划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在范围的划分方面,可以借鉴湛江模式和厦门模式,但是具体的金额则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在委托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地位,维护好参保的政策,保持好财政专户管理体制。
2. 政府要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做好后续的宣传工作。如果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可以为其提供专项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如果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基金,政府可以为其提供统一的办公场所。同时,政府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也要帮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此外,政府还要建立一种信息管理披露制度,将商业保险的账目公开,同时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一种统一的测评标准,这样既可提升保险的透明度,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3.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与政府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派出专业的服务人员办理相关的业务,为居民答疑解惑,纠正医疗服务方的不法行为,同时也要发挥对医疗服务的定价权,选择适宜的医疗服务机构。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包括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几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不同的医疗机构签约,这样就可以为居民提供一种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
(二)基金管理模式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保险公司也难以达到这种要求,将基金管理模式应用在其中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模式具体运行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在该种模式中,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很少,考虑到以后的发展,政府必须鼓励更多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中,将选择的权利交给居民。同时,政府也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拟定好管理费用。
2.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基金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仅需要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在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地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配套政策研究
(一)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但是我国相关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为此,在下一阶段可以制定如下的措施:
1. 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政府可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的税率,对于承办的社会保险部分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可以对企业采取税费优惠的方式,提高企业主动参保的积极性,也能够保证企业员工的福利。
2. 改进医疗费用支付模式。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多数地区仍然实行的是按项目付费的形式,虽然这种方式较为简便,但是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医疗费用支付的形式直接影响着合作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的收益,因此,在下一阶段,必须要寻找出一种适宜的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二)加强监管与扶持
1. 加强政府监管,进行科学考核。在下一阶段,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实施一种绩效考核的方式,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指标进行监管,同时,根据指标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打分,根据考核的结果选择是否与保险公司继续合作。
2.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扶持。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此外,政府要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保障水平。
3.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会导致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一定的变化,对基金管理也会产生一些影响,为了分析这些影响,需要将这些指标进行量化处理,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部门及时地发现和解决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处理措施,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刘海兰,何胜红,张旭升,曾理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SWOT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13,(6).
[3]于保荣,王涛,杨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原因分析:基于6区县的案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11).
[4]冷明祥,胡大洋,张建军,万彬,程向前,陈蕾.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可行性以及模式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
[5]叶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论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
[6]张体华,徐怀祥.商业保险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 2010,(2).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失业、工伤、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至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消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缴费1年以上的职工失业后,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缴费不满1年的,只返还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年以下的不发;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救济金,但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再次失业的职工应当扣减已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和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重新按规定计算。
(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20%;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30%;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4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为基数的150%。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本人当月领取的救济金10%的标准发给。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帐单补助70%,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补助费用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救济金。
(四)女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4个月救济金的生育补助费。
(五)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经本人申请和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按月增发本人救济金20%-50%的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救济金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1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
(七)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20%发放救济金。救济金每人每月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90%发放,但发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职工工伤需护理的,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标准,可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工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50%。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补发丧葬补助费和补足定期抚恤费、一次性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和配置必备辅助器具的,应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按普及型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时,医疗费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职工自付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5%以上至5000元的,个人负担15%;超过5000至1万元的,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的,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以下。
(二)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医疗时,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四)职工可从用工单位确定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至两个医院就医。因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非定点医院就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专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上保险金应随同转移。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支付职工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还可用于失业职工和用工单位富余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为职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代为保管,职工调动时随同转移,失业期间交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报表等。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职工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及财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免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用工单位和职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和职工的申诉应及时查处,并于30日内作出决定。用工单位和职工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先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缴费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对不能或者不易计算工资总额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一条 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用工单位和职工同时缴费年限。职工实行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范文6
关键词:湛江模式;全民医保;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合作伙伴关系
中图分类号:F842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新探索中,湛江市在推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下简称“社商合作”)上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在医疗保险界被称为“湛江模式”,从而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湛江模式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经办服务,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之下部分大额医药费用支付的管理服务。这一新的探索,不可能在短期内为全民医保的完善带来立竿见影的积极作用,亦即不可能极大地有助于全面解决全民医保推进过程中碰到的诸多全国性(甚至全球性)问题,如覆盖面扩大、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医保支付模式的改革等,但从长远来看,却对我国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具有潜在的正面意义。
在2009年以前,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相同,均沿用“3+1模式”,即:3个公立医疗保险+1个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三个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间分别为2000年、2003年和2007年,而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体系基本上在2004年之后逐步建立起来。除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外,湛江市还自2001年起建立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2008年是湛江市医保改革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该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推动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此,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从“3+1模式”转变为“2+1”模式。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尤其是在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过程中,湛江市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遭遇的问题,基本上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介入没有多大关联。无论是医保覆盖面的拓展,医保筹资水平和支付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合理结余率的控制,还是医保付费改革,即便在没有商业健康保险介入的地方,也同样会取得类似于湛江市的进展,也有可能遭遇湛江市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湛江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支付管理
湛江市医疗保障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商业健康保险介入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因此,所谓“湛江模式”,一般意义上就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湛江市,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目前,湛江市社保局的合作伙伴是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人保健康的经营业务有三:其一,“湛江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其二,“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其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补助保险”。前两项均处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上的补充医疗保险,亦即参保者必须单独额外缴费,方可享受公务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的保险给付。
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不存在任何争议。有关湛江模式的争议焦点在于其第三项业务内容。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结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分为两档:每人每年20元和50元;政府补贴水平2009年为每人每年80元,2010年为120元。这一保险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家庭帐户;二是统筹帐户。家庭帐户与商业健康保险无关,关键在于统筹帐户。同全国各地一样,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基金的支付设立了起付线和封顶线,以及在两线之间设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俗称“报销比例”)。湛江模式的特色在于,其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帐户的一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人保健康管理,具体的给付结构和管理权限可以参见表1。
这项业务,无论从国际来看还是从中国国内的发展来看,都不是新鲜事。从国际上看,社会医疗保险将其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管理,是通行多年的业务,通称“第三方管理”(third-party Administration, TPA)。至于这里所谓的“部分支付业务”如何划定,例如是按照支付金额还是按照病种或者其他专业性标准划定,取决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的契约谈判。承办TPA业务的民营健康保险机构,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疗保险机构。在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尽管已经起步,但却处在相当初期的发展阶段。
二、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社会再保险模式
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上,一般的做法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根据管理外包契约的执行情况,向管理承包方支付一笔定额的管理费。但是,湛江市则是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切除一部分,以保费的形式支付给管理承包方。2009年,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保费1732万元,而人保健康的实际待遇 (给付)支出为2910万元,因此,在这项业务中,人保健康保费收支亏损1178万元。实际上,这是一种再保险的业务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作为原保险者,就其参保者一部分医药费用的支付,向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再投保。这是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
所谓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在“湛江模式”中,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当于原保险方,而人保健康相当于再保险方,而前者支付给后者的保费相当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分保费”,而后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相当于“再保险合同”)负责承担契约规定的赔付义务。当然,湛江市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纯粹商业性再保险合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是,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如果最终收不抵支,将由当地政府财政负责承担最后的责任。鉴于湛江市有关医疗保险尚有高额基金结余,这一情形在短期内不会出现,因此这类不言而喻的条款并没有出现在双方的协议之中。无论如何,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一些商业健康保险所不具有的特征,因此如果这些特征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合作的再保险协议中延续下来,那么这类再保险可以称做“社会再保险”(social reinsurance)。
在国际上,社会再保险也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许多基于社区的小额医疗保险。由于风险分摊(risk-pooling)功能太弱,社区医疗保险的发展长期受到限制。然而,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出“社会再保险”的制度和组织,让社区医疗保险组织向社会再保险机构二次投保,以进一步扩大风险分摊的池子,试图突破社区医疗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发展瓶颈。当然,这种社会再保险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报告,由于存在着一系列经济的、社会的或操作上的不利因素,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均很难将参与社会再保险作为一种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但是,我们不能在理论上排除如下可能性,即如果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以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模式参与有关业务,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社会再保险必定要将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排斥在外,或者认定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一定不能参与社会再保险。简言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将社会再保险变成其“公司公益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湛江的案例而言,人保健康显然不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而根据公司本身的战略构想,其参与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并不是该公司的CSR工作,而是其开拓健康保险市场的商业性战略布局之一。因此,“湛江模式”看起来并不是一个“社会再保险”模式。但是,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湛江市社保局和人保健康的具体做法有意无意地采用了 “再保险”的商业模式。
三、湛江模式的争议点:社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能否分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
然而,正是再保险的运作模式引发了争议。“湛江模式”的质疑方认为,这一运作方式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或称待遇支出),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如果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一部分基金款项拨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医保待遇之后,其结余部分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这一结果将使本来可用于提高参保人待遇的基金流失。
显然,这一质疑并不质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甚至全部基金的第三方管理本身,其所质疑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以“再保险模式”运作这一外包业务的具体方式。
以再保险模式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从逻辑和实践上讲,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只能出现三种可能的结果。其一,分保费收不抵支,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出现亏损;其二,分保费与再保险方的给付支出相比,收支大体相当;其三,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第三方管理者由此获得盈余,倘若这些盈余在弥补再保险方的其他成本开支之后依然有余,才有可能变成其利润。在前两种情况之中,再保险方都处于亏损状态;至于第三种情形,有可能再保险方依然亏损,但也有可能再保险方实现盈利。如果前两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却依然维持相关业务,那么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有关业务都可以被视为该公司的CSR项目。如果第三种情况发生,有关业务也就突破了公司CSR业务的范畴。
在城乡居民医保上,“湛江模式”2009年的运行结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的所有保费,已经全部变成了待遇支付,参保者以及为参保者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因此“基金流失”的问题并不存在。不仅如此,正是采取了再保险的运作模式,湛江市社保局由此节省了1178万元的待遇支出,而这一部分节省出来的待遇支出成为这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一部分;同时,湛江市财政局还节省了一笔第三方管理的管理费支出,无论这笔管理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可以说,“湛江模式”显示,至少在短期内,以再保险模式来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及其参保者不但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反而从中受益。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其部分支付风险有效地转嫁给再保险方,这其实就是再保险本身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无须增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费支出。
无论如何,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再保险方式,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只要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的情形,那么这种做法与社会保险基金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没有任何冲突。简言之,只要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保持“保本”的状态,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的资金就都用在了参保者身上,亦即实现了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专款专用”。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社会再保险”的运行模式。
简言之,“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在于开辟了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后者的支付(赔付)支出不小于保费收入。在这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将社会再保险业务视为公司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项具体实施路径。目前,对这一创新的实质及其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无论是创新者自己还是社会各界,均未给予准确而清晰的认识。
四、湛江模式的意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再保险方式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第三方管理,其积极意义远不止于“积极探索”。实际上,这种社商合作的新模式,有可能会建立一种全新的机制,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方面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种双赢的格局。
首先,社商合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其经办服务的发展,可以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中国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各地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服务能力的不足。要强化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必须要有投入,而由于社会保险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禁止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因此服务能力提升的费用只能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在中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类公共服务递送(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开支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来支付。这样的财政体制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各地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不均等,这里自然也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尤其是支付管理。在财力雄厚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的服务能力,亦即筹资和支付能力,理论上可以同时强化,在现实中体现为医保经办机构以公立机构为主的格局。在这样的地方,社商合作有可能为医保经办服务通过竞争而改善服务质量开辟新的空间。但是,在财力不足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服务能力的提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衡的局面。由于筹资是首要的,也是只能由政府机构来承担的工作,因此很多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财力优先向这方面倾斜,而在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上不免会出现政府力所不逮的现象。如果说在地方财力雄厚的地区,社商合作是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与发展的一种选项,那么在地方财力孱弱的地方,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发展来说,社商合作恐怕是一种无可避免的选择,除非这些地方听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能力不足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低下的状态持续延续下去。湛江市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其次,有必要特别说明,社商合作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健康发展,可能是更为关键的推动因素。这一点乍看起来并不明显。在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社商合作中,人保健康2009年不仅蒙受了1178万元的保费账面损失,而且在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和人力资源上都付出了几百万元的成本,因此从年度会计的角度来看,人保健康无疑在此项业务上蒙受了巨大亏损。正是由于这一点,不少人疑虑湛江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正如所有商业公司一样,人保健康不可能不追逐利润。实际上,即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管理的承揽者是不追求牟利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也不可能长期维持“赔本业务”,除非这类机构能持续性地获得慈善捐款。
但是,如果拓宽视野,即便是“保本微利”甚至“保本无利”的社商合作,都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战略大局,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事实上,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潜在空间巨大,但是商业健康保险却长期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其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造成这一格局的因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缺乏有关医疗机构服务费用的数据。很显然,如果缺乏有关参保人患病率和医药费用开支的数据,如果缺乏各地医疗机构诊疗和医药服务费用的数据,如果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提供的行为缺乏监测,那么商业健康保险赖以生存的保险精算根本无法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基础,甚至连生存都会困难重重。
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几乎是商业健康保险克服“没数”之困境的唯一出路,也是唯一切实有效的途径。这一点对商业健康保险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个别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甚至是生死攸关的。在湛江市,人保健康正是在推进社会再保险式社商合作的基础上,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共享数据,才能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业务。实际上,人保健康已经或正在开发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在内的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还通过健康俱乐部等形式,积极开拓健康管理服务。截至2009年底,其健康管理服务的个人客户超过了300万,机构客户超过了30家。如果人保健康没有介入短期内显然赔本的社商合作,这些多层次、多样化、高增值的健康保险业务根本无法开展起来。实际上,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说,在很多情况下,参保人数据的经济价值,远远高于其承揽的再保险分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