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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定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定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的建设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报价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送达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也应标明“标书在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视为正式标书的一部分,与正式标书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对已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书修正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搞串联,哄抬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但必须有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标底。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已接到招标单位通知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须由招标单位,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组成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投标单位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五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选择工期、质量均符合要求,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视情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当场公布,大中型工程项目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招标单位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须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双方无权修改设计施工图纸和调整标价,如确修改设计和调整标价,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市、县(市)建设银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私自调整标价的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泄漏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总价百分之一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十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罚款。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中途停止招标的,处招标单位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罚款。
(五)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投标单位半年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范文3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项目施工行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生物等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征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施工投标的范围包括整体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第五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㈠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㈡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㈢单项合同金额低于第㈠、㈡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㈣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第㈡项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审定,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该项目的各级土地整理中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招标文件,承办招标活动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项目已批准投资建设;㈡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完备;㈢到位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㈠公开招标。通过公告方式在当地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㈡邀请招标。向有相应资质的3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㈠编制招标文件;㈡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㈢投标人申请投标;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㈤向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㈦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㈧制定评标办法;㈨组成评标委员会;㈩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十一)组织评审,决定中标人;(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㈠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以及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㈡规划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㈢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付款方式、结算方法;㈣工程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㈤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㈥投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项目投资的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将有关解释或会议纪要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 投 标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㈠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手册(包括质量安全手册)、开户银行帐号及自有资金证明;㈡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书后,应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㈠经批准的投标申请;㈡综合说明;㈢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施工设计方案、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㈣计划开工、竣工日期;㈤工程质量标准;㈥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㈦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㈧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㈨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㈩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在信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方案,在开标前寄送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保证措施、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的专家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随机抽取的专家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专家库由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采取百分制计分法综合评价计分,各项分值分配如下:㈠投标报价30分;㈡主要材料用量20分;㈢投标工期15分;㈣施工方案25分;㈤企业信誉10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㈠未密封的;㈡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㈢逾期送达的;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㈤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㈥在密封的投标文件内外做暗记或其他明显标记的;㈦符合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合同示范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㈠设计变更;㈡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工程,也不得将工程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五条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范文4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为确保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全面落实到位,我单位围绕省巡视组关于落实“设备和工程领域违反《招投标法》问题”、“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及“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
关键词 落实 专项巡视 意见
一、关于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违反《招投标法》的问题
(一)梳理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规范物资采购管理
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梳理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招投标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采购合同的条款有无不合理之处。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对采购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先后共梳理规章制度19项,其中修改完善15项,新建3项,沿用1项。
(二)强化监督,规范招标过程
为严肃招标纪律,我部纪委做出安排,纪委委员充分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对招标的开标、评标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在《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纪委委员的监督职责,并负责参标单位对招投标活动违纪行为投诉的受理。目前,我部纪委委员每天坚持轮流参加部内招投标工作,使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时刻处于纪委O督之下,此举有效地维护了部内物料采购的公平竞争和招投标过程的规范管理。
(三)细化、明确非竞争物资审批流程
为加强对非竞争物料的采购管理,我部通过了“非竞争物料定义及审批流程”决议。其中,非竞争性物料的审批必须经过部采购领导小组评议,方可实施采购。今年以来,我部非竞争物料合计627条,且每一笔非竞争性物料均有完整的申请、审批、会议纪要、议价资料、合同文本等完整存档资料。
(四)强化对备件修复的管控
我部在整改期内修改完善了《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备件修复的定价方式,即议价方式、询比价方式、招投标方式。规定了询比价和招标确定的修复项目,承修方在解体检查后使用单位要进行确认,双方填写修复项目确认书,并做为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修复价格不得高于备件原值的30%。
(五)推行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我部对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岗位轮换制。重点对采购人员实行业务调整,避免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而可能形成的保护关系网和利益纽带。岗位轮换同时激发了职工对工作的热情,拓宽了关键人员的知识视野。
二、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
(一)严格执行部内采购管理制度
充分运行信息化系统实现对采购流程的固化,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2016年2月1日,我部物联宝迭代开发项目一期正式上线,实现网上超市、招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及零库存管理等功能。4月30日,物联宝二期迭代开发项目上线运行,增加了共享调剂、竞拍管理、联采联储、仓储管理、金融平台等模块,实现了产品交易平台、结算管理平台、大数据增值服务平台和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的全部上线运营。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使采购的各个环节更加公开化、制度化,有效地抵御了传统人情采购的束缚。
(二)加强供应商管理
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供应商在我部开展业务活动行为规范准则。重新修订了《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方式,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制定了不同的价格有效期。同时,实现备件采购全部纳入招标采购。做到全部招标资料扫描上传到招标网站,实现电子化归档。及时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拟定了供应商考察打分标准,对供应商准入门槛制定了严细的标准。
三、关于“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
(一)清理采购中间商问题
截止2016年3月底除进口产品商、国内产品商外,所有履行完合同的中间商均已清理完毕。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下发了《供应商情况调查表》。广开渠道,引进厂家,减少对贸易商的依赖。结合物联宝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供应商的调研,积极引品牌、信誉、服务优良的厂家参与部内采购。截至目前,共有家600家单位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步供应商分级,直采做好基础工作。
(二)完善《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提高内部检修人员人工劳效
在《公司内部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流程,并在在SAP系统中实现工时结算,并同财务对接。
(三)扩充内部检修单位特种设备维修资质
拓宽经营范围,拟将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贰级晋升壹级。为满足资质新标准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的材料,组织员和技工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积极申报无损探伤检测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组织高压试验和特种试验人员培训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外委外包。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标准化;管理模式;工程投资
1、努力实现工程投资项目论证标准化
按照“把复杂留给设计,把简单留给施工”的项目管理要求,漯河卷烟厂积极探索项目论证管理方法,努力实现项目论证标准化。
1、1建立项目论证管理制度。根据 “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出台了项目论证管理制度,明确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确定了参与论证的部门,制定了论证内容。
1.2成立项目论证小组。结合年度批复项目情况,在投资管理部门成立制丝、卷接、包装和动力及其它项目论证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组织纪检、审计、财务、招标和项目所在部门,采取集中论证的方式,设计统一的项目论证表格,形成标准化论证管理模式。这样不但加快了项目论证速度,而且提高项目论证质量,适应了集体决策、办事公开的要求,是新形势下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
2、努力实现工程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化
为提高招投标文件审核效率和规范性,我们积极探索了招投标管理的标准化。我们把项目招投标实施审批流程和记录标准化。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梳理,将招投标实施的各种方式,汇总成53张表格,同时,按照招投标实施方式不同,细化流程和记录,让每一个项目过程审批和记录保持一致。例如公开招标项目实施,从项目论证,一直到合同签订,我们梳理出了13个控制节点,并对每一个控制点和记录格式进行了固化,这样,无论谁实施项目,都清楚如何做,下一步该做什么了。
3、努力实现工程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控制标准化
在项目实施进度控制上,漯河厂采取“关键节点”控制方式,确保工程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可控。
3.1整体计划进度标准化。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后,结合项目论证情况,对年度所有工程投资项目排出实施进度计划,绘制年度工程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表,达到直观、明确的掌握全部项目实施进度的目的。
3.2分项详细计划标准化。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项目论证时间,招投标文件审核时间,招投标时间,合同谈判时间,合同签订、完工时间,审计决算时间和验收时间等八个关键节点,这些节点进度,列入月度工作计划台账,限期完成,确保项目推进进度。项目进度关键节点控制模式,不但规范了项目运作程序,而且保证了项目实施进度得到有效控制。
4、努力实现工程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标准化
为打造廉洁工程、阳光工程,我们一贯重视项目廉政建设工作,将廉政建设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较好地执行办事民主公开的有关规定,以监督管理标准化的形式,形成一套有效的廉政监督管理机制。
4.1创新廉政明示承诺管理。在项目准备实施前,由项目负责人在企业局域网上《×××项目明示承诺》,并到厂廉政监督小组备案,让全厂的人看到准备实施什么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廉政方面所做的承诺公示,时刻提醒项目负责人遵循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4.2关键环节廉政监督到位。从项目招标文件审核到项目开标评标,从项目备案到评标结果公示,一直到合同谈判等关键环节,都有廉政监督小组参与,保证项目“公开、透明、公平”。
4.3签订项目廉政责任书。在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项目责任书,并到廉政监督小组备案,主动接受廉政监督。四是创新中标通知书下达监督审批管理。在招标结果公示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签字确认的公示结果,经廉政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关于同意下达中标通知书的通知》,再由招标办下达中标通知书。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有投诉情况发生时,在业务部门没有掌握是否有投诉的情况下,盲目下达中标通知书。
5、努力实现工程投资项目安全施工管理标准化
5.1签订安全协议书。在项目安全施工管理方面,主要是在项目签订合同时,与项目合同签订同步进行《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签订。
5.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将《相关方管理规定》《漯河卷烟厂偷盗厂物资、产品人员的处罚规定》,《漯河卷烟厂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装订成册,对施工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形式上、内容上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发放《外来施工安全告知书》,告知施工单位我厂安全管理和施工的管理制度,告知施工单位存在危险源,并在施工过程中,专人跟踪、监督到位,从制度上、施工环节上保证项目安全实施。
5.3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加强高空、危险作业管理,严格执行电气焊施工“动火证”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施工安全。上述做法,有效保证了项目安全施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6、努力实现工程投资项目长效机制标准化
在构建长效机制方面,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构建机制和完善标准化。
6.1不断加强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局、公司有关要求,在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廉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成立厂“三项管理工作”委员会,明确职责,完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从制度化、标准化上规范工程投资行为,确保决策科学,办事公开透明,项目运作过程监督到位。
6.2进一步规范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完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项目一卷一档管理要求。在内容上,从项目论证开始到项目付款结束,我们梳理出15个控制节点,作为每个项目必不可少的档案资料,纳入项目档案目录,以档案资料标准化的管理要求,提升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方便档案资料查阅和使用。
综上所述,漯河卷烟厂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在内容上不断完善,在形式上不断创新,通过多年了的实践、总结、再实践、再总结,基于标准化的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经初步建立,达到了项目规范和效率的有机结合,持续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范文6
市审计局:
针对贵局《平湖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平审投报[2019]24号)我司已收悉。公司高度重视,提交集团党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中标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增加投资474.51万元
2016年6月24日,城市投资公司对南段和西段两侧土方工程进行入围招标,由三家公司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M3,合同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堆等,在共完成土方量21.38万立方米后,入围单位中止合同履行。为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城市投资公司决定将待开发地块多余土方运至本工程施工区域,8月17日,邀请了其中二家入围单位进行竞价招标,以18元/ M3中标,共完成土方量27.90万立方米、金额502.20万元。12月29日,城市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的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产生的多余土方运至工程,合同单价17元/ M3,共完成土方量9.32万立方米,金额158.44万元。经测算,由此造成投资额增加474.51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平城〔2018〕32号),招标前对实施方案谋划更加精准,标后加强合同管理,履行合同条款,同时严格按照《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年度入围企业管理办法》(平城〔2018〕24号),加强对入围单位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二)个别土方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工程款多付16.33万元。
城司与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单价18元/ M3,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以出土点实测工程量为准。双方在工程造价结算时土方工程量按测绘报告(平城工[2017]007号)提供的土方测绘量11.34万立方米计算,实际支付工程款204.12万元。
测绘报告中反映的土方测绘量为堆土方量,按照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应乘虚方系数0.92,结算工程量应为10.43万立方米,工程结算价应为187.79万元,实际多支付工程款16.33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施工单位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工程价款163261.25元。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工程款结算支付审核,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工程款支出规范性、准确性。
二、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回填工程未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2016年6月11日,城司通过城投集团招标平台对南段、西段两侧土方的堆放及平整采用非法定的“入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到场内指定地点、修筑施工便道、堆土并进行分层压实等,土方暂定量为100万立方米,招标控制价为9元/ M3,总投资900万元,三家单位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 M3。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二)苗木迁移工程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2016年6月17日,城司分三个标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6家单位参加南段、西段两侧绿化迁移工程投标,计划迁移苗木7500株,三个标段中标价分别为190元/株、190.6元/株、189.6元/株,迁移费用约14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及第二十条“……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市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湖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变更未事前审批
本工程由于在项目前期对现场勘察不够深入、设计方案不够深化,导致工程边做边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内容多、金额大。其中主要道路节点提升增加金额1887.26万元;新增河道开挖增加金额1391.47万元;增设桥梁花箱、滴管系统增加金额439.92万元;增设遮阴棚等增加金额191.2万元;原方案苗木规格提高、数量增多增加金额266.01万元;调整中央绿化带增加金额225.11万元,合计大额变更4400多万元。以上变更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属于事后审批。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第四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预先申报,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上述变更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同意,同时出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5号)。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严格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城〔2015〕68号)规定执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苗木迁移直接委托价格远高于招标价格
2016年4月至8月,城司分四个合同将胜利路交叉口环岛部分原有苗木直接委托平湖市园林工程公司负责迁移施工,苗木迁移数量4677株,合同价250.64万元,移植单价535元/株,而同期通过邀请招标的迁移单价为190元/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