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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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

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由县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地方筹集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和非税收入(部门使用部分)。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地方财力,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资金,不得越权和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审批。

(三)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依法行政、源头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资金,充分运用县级财政筹集和分配资金的职能把好资金出口关,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统筹安排应急抢险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审批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报请程序。

(一)预算内资金的追加、有偿使用的报请。由预算单位以规范的公文格式请示县人民政府直接送县财政局。

(二)非税收入的报请。由预算单位填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表送县财政局。

(三)地方筹集重点项目资金的报请。由项目建设业主部门填制县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送县财政局、建设局。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报请时限。

(一)财政资金的报请时限。预算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资金请示、县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非税收入用款计划表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按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报请。由预算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第五条中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报请程序及时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及时提出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资金的预算分配、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级预算的编制。预算单位在编制全年的部门预算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将年度正常性和可预见性的经费计划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审批。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后,根据资金用途和范围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三)预算内资金追加的审批。

1.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在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四)县级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

按计划、工程进度付款,并结合应急性抢险等因素进行审批。具体如下:

1.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五)非税收入的审批。

1.教育部门

(1)同一个项目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2.其他部门

(1)同一个项目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六)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审批。

1.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八条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县财政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预算单位支出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预算指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额度分批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三)县级追加财政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审批权限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四)地方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县财政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业主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拨付资金,并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非税收入的拨付。县财政局在审批权限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六)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拨付。按审批权限审批后,预算单位与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偿使用手续并拨付资金。

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农水重点县等农业专项资金省级审计检查迎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县高度重视,与农口部门和有关乡镇密切配合,对县直涉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在2008年以来涉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三项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2008年以来,我县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3个,即陡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08年度工程、陡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11年度工程和2011年度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批复总投5900万元,其县以上财政资金3515万元,县级配套及自筹资金2385万元。

1、陡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08年度工程。2008年,省水利厅以鲁水农字[2008]47号文批复工程实施方案,工程总投资91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00万元,市县配套613万元。

2009年6月,县财政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300万元,2009年11月,建设单位完成了招标工作。目前,因资金缺口较大,占迁费用高,工程正在逐步实施中。

2、陡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11年度工程。2011年11月,省发改委、水利厅以鲁水农字[2011]56号文批复陡山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2011年度实施方案,核定工程总投资299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市县投资1500万元,其余投资按照省发改委、水利厅有关投资计划的文件执行。2011年4月,省发改委、水利厅以鲁发改投资[2011]381号文下达工程投资计划25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市县投资1500万元。省投资计划500万元尚未下达。2012年2月,已完成工程和监理的招标工作,资金已到位1000万元,目前,按照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程序要求,正在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3、2011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批复总投资1991万元,其中中央省1600万元,市115万元,县251万元,自筹资金25万元。2012年2月,我县已完成工程和监理的招标工作,财政资金已全部到位,目前,工程正在实施过程中,争取4月20日前完成任务。

对上述资金,我们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或县级报账制。目前3项工程已经全部招标完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1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组织实施。截至目前,到位财政资金3266万元,我县已拨付财政资金1300万元。

二、自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业务科室与有关单位自查,以上资金没有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违规支出等现象,会计帐务处理较为规范,报账资料齐全,符合各类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的问题:

1、个别项目工程进展较慢,致使未能报账提款,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2、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比例大,但由于我县财政困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较低。

三、整改措施

一是对存在的问题已通知各有关项目单位及责任人,限期整改完善,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使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二是积极深化财源项目建设,增加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彻底解决配套资金到位不足的问题,同时对需要配套资金较多的项目,量力而行争取实施。

 

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现代预算理念;政府预算;新型综合财政预算;改革设想

现代意义的政府预算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自产生之日起,政府预算就成为备受公众、政治家和学者关注的、常新的“热点”,特别是经济学者对政府预算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极大地刺激了政府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时至今日,无论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找到一种完美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而且这种不完美甚至缺陷严重的情况在中国更是突出。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与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各项政府预算改革,如综合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成效是有的,但距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很远,因此,我们需要继续探索,采取有效手段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一、现代预算理念下的政府预算剖析

传统预算理念认为,政府预算只是一个资源配置过程,它是通过公共选择这种非市场机制来完成资源配置的。实质上,这是一种投入预算理念,它的侧重点就在于预算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等过程,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结果较为忽视,只管过程而不管结果。但按照现代预算理念,政府预算并不单单是一个投入的过程,而更重要的是预算投入所产生的结果,讲求效率,这实质上是一种产出预算理念。现代预算理念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社会公众委托政府为其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政府要履行这方面的责任就需要一定数量的社会资源来承担成本,这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所形成的损耗,而这些社会资源就是政府通过税收、收费、国债等形式筹集到的现金流量(也即流量资产),以及由过去和当前筹集到的现金流量所形成的存量资产[1].其实,政府所掌握的这些社会资源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社会公众的,社会是政府财产的最终所有权者。因此,其在享受政府供的产品与服务的同时,也应该有权知晓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在数量、质量和范围上是否满足其要求。也就是说,社会公众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是有效率的。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预算其实就是政府进行行为即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体现,政府需要遵循社会公众的意志进行活动,那么,政府预算也就应该树立现代产出预算理念,将之建立在一种效率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效率,也可以说是绩效,其实就是一个效益与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效益越高,成本越小,则效率越高;反之,效益越低,成本越高,则效率越低。对于效益这个问题,它通常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部分,前者是可以用货币来直接衡量的,而后者是无法用货币来直接衡量的,它的高低不单受行为主体决策影响,还受各种复杂的外部环境所左右,这是较难控制和准确计量的。而政府预算作为一种非市场化的行为,它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般来说,其产生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无法准确衡量政府预算所产生的效益。对于成本,无论是市场行为还是市场,一般都表现为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这在我们当前技术条件之下,它们都是比较容易准确衡量的。因此,我们在对政府预算作绩效评价的时候,更为重视的就是一个成本问题,即在预期带来同等效益的前提下考虑所需要的成本数量[2].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准确、全面地核算政府成本或花费就成为我们进行政府预算绩效评价的关键性问题了。一般地,我们要核算政府预算的成本,也就是核算财政支出的成本,主要是通过预算和决算所表现出来的结果来进行,它表现着政府的花费,预决算反映的情况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成本核算的结果,进而影响到绩效评价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全面反映政府所有花费情况(包括了政府所有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的政府预算制度。

二、我国现行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与现代预算理念的冲突

11法定政府预算

过去,我国预算法及其预算法实施条例将政府预算范围仅界定为税收收入、依据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但在实际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范畴,是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将原来纳入政府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拿出一部分,不再列入政府预算,由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当前,我国预算外资金规模迅速膨胀,与预算内资金的日益严重短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在调动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筹资积极性和维护其自身发展等方面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预算外资金的取得主要与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所掌握拥有的权力有关,权力越大,则可能获取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就越多。由于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权力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财力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二是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使自身财力得到最大的保证,它们往往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任意收取预算外资金,甚至违法违规,这不但导致了预算外资金急剧膨胀,而且还加重了社会公众的负担。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我国对预算范围进行了部分的调整,除把预算内资金纳入管理外,还把大量预算外资金统筹进来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纳入我国政府预算范围(目前仅仅是在预算中列收列支)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十三种政府性基金收支。另一方面,还有大量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应当纳入政府预算,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将它们作为预算外资金,只在形式上进入政府预算管理范围。这主要有:一是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是由政府强制执行,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政策。这部分资金当然应当进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目前,这部分资金虽然进入了政府预算范围,在政府预算中有所体现,但这部分资金只是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分散管理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二是政府性专用基金。目前,一部分专用基金已经纳入了政府预算,且只是在预算中列收列支,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纳入政府预算。这项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预算外资金的过度膨胀,但还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专款专用性问题。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性容易滋生贪污、腐败,而且不利于资金的统筹使用,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采取这一原则,而是把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不指定资金的用途。我国当前存在大量预算外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这很难避免贪污、腐败和资金闲置浪费等问题。另一个是形成各部门利益格局问题。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财力分配不公平问题依然严重,部门所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十分突出。

21现行综合财政预算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编制出综合财政计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并一直实行至今,但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与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预算是同时并存的。所谓综合财政预算,实质上就是财政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有机结合的总预算管理,即是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这两块资金的来源,数量、规模和支出的方向、结构、比例等进行总体的综合计划,形成一个完整的收支总预算,从而对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统管,充分发挥综合财政预算的指导监督作用,确保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有效地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预算内外收支综合平衡,不列赤字;预算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顺序为“吃饭”、“看病”、事业发展。可以说,综合财政预算是我国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新的财政经济形势,所采取的一项旨在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的、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资金流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专款专用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形成各部门之间的利益格局。行没有法律地位的综合财政预算,都存在着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他们所反映的只是政府所花费的资金流量,却没有包括政府的全部成本支出。当然,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资金流量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它是政府进行行为所占有、消耗的主要社会资源。然而,政府在进行行为时,还占有、消耗了由过去投资形成的大量存量资产,例如行政单位所使用的办公楼、汽车等。当前,有些存量资产是由过去的流量资产所形成并在当年或者当期一次性在政府预算中反映,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这是因为,这些存量资产是可以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所使用的,如办公楼就可以使用长达20年,但把它们安排在当年或者当期政府预算中一次性地反映出来,这必然会增加当年或当期的政府成本,那么,我们进行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时,如果当年或当期安排的这些存量资产投资较多,则会得出该时期的财政支出绩效较差的结果;如果当年或当期安排的这些存量资产投资较少,但实际上使用了大量的存量资产,则会得出该时期的财政支出绩效较好的结果。因此,我国当前这种只反映资金流量的政府预算制度,无法准确核算政府当年所占有、消耗的所有社会资源,进而无法进行准确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31现行部门预算

除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外,我国政府还有选择性地对一些部门开始试行了部门预算制度。部门预算作为一种全新的预算编制模式,自2000年引入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定,并开始成为预算编制的主流模式,它所体现的不单单是资金流量,而且还包括存量资产,这是部门预算与现行综合财政预算的重要区别[3].当前,部门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正常支出预算,也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预算内的收支计划,又包括预算外的收支计划;还有基金预算等等。具体来说,部门预算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两个部分。各部门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年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核定(行政性收费、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的其他收入也要核定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同时根据国家现有的经费开支政策和规定,按照预算年度所有的因素和事项,分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级科目的支出需求,个人的工资性支出要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要按照部门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基建、挖潜、科技三项费用、建设性专款等都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我国实行部门预算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我国现行的部门预算也无法全面地反映政府的全部花费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政府或有负债。政府为各部门或单位进行担保,当它们还不起债务时由政府代其偿还而形成的潜在债务,这就是政府的或有负债[4].政府或有负债其实也是政府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它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支出,但这种可能性是时刻存在的,所有也应该在政府预算中有所体现。第二,政府负债。政府负债包括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债,前者主要是指政府发行的各种国债和其他实实在在的债务[5],例如拖欠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后者是政府应该承担但没有按规定承担的债务,例如下级政府一项工程需要的资金拨款但没有足额拨付,安排的公共产品数量不足等。这些政府负债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有可能已经发生却没有支付,但这完全应该包含在政府的花费上。第三,政府资产负债变动情况。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其实是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所变动的。例如政府的办公楼,其当年造价是1000万,但有可能随着物价的上涨而重新估价达到2000万,而在政府账面中只反映1000万,资产升值的部分却没有反映;又如政府负债,其当初的利息确定得比较高,而当前却大幅度回落,政府却要按原来较高的利息支付,政府的负债相对升值了。这些政府资产负债变动情况,虽然变动较大,但它却真实地反映了政府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情况,因此,我们要准确核算政府全部花费,也就需要对政府资产负债变动情况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政府预算制度无法做到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每年所占有、消耗的社会资源,这不利于我们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适应现代预算理念的要求,克服当前预算制度存在的缺陷,全面、准确核算政府成本,下面我们将提出一种新型的综合财政预算制度。

三、推行新型综合财政预算的改革设想

(一)新型综合财政预算的深刻涵义

我们所提出的新型综合财政预算,是指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等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有机结合的总预算管理,即是对流量资产的来源、数量、规模和支出的方向、结构、比例等进行总体的综合计划,并核算政府存量资产,反映政府所有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形成一个完整的总预算,统筹安排所有政府财力。我们要正确理解这种新型的综合财政预算,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预算的范围覆盖政府全部财力。这种新型综合财政预算并不是现行部门预算的简单相加,它的预算比部门预算范围更加广泛。它是要把所有政府财力,即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都纳入财政部门一个笼子管理、一个盘子平衡、一个标准安排支出,也就是说预算的范围不单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资本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机关部门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政府的或有负债、政府负债、政府间转移支付等资金流量,而且还包括政府当年所消耗的存量资产。第二,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变动情况。无论是现行综合财政预算还是部门预算,都没有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但它却反映政府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情况,只有把它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才能准确地核算政府成本。新型综合财政预算要求在统计政府所有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借鉴会计核算方法,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第三,流量资产无指定用途。与现行综合财政预算类似,新型综合财政预算所反映的全部流量资产一都不具有专款专用性,尤其是预算外资金,而要求所有资金流量由财政统筹安排。第四,结果控制。新型综合财政预算所要控制的只是一个结果,也就是要实现所有政府财力的总收支大体平衡,在保证各种公共产品足量供给的基础上实现政府花费或成本最低。一般来说,它规定的只是政府财力的大体使用方向,至于资金的具体使用项目是没有做硬性规定的,具体项目的优先选择权交由单位,政府只管绩效。例如政府间转移支付,综合财政预算只具体规定支付下一级财政,但不具体到哪家单位或哪个项目。

(二)实行新型综合财政预算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对财政支出进行准确的绩效评价。准确核算政府每年所占有、消耗的社会资源,是科学、合理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要前提。目前只有这种新型的综合财政预算才能做到准确核算政府全部花费。

二是有利于打破部门的既得利益格局。新型综合财政预算保留了现行综合财政预算的优点,通过政府统筹安排各项预算内外收支,控制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和标准,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紧张局面和单位之间财力分配上的苦乐不均,使单位经费预算逐步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三)新型综合财政预算的实行11实行新型综合财政预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部门综合预算与功能预算互补。在部门综合预算中体现功能预算的指导,按功能分出类、款、项。第二,合理确定预算内、外资金优先支付方向。预算单位专户资金和其它收入不足以满足其经过核定的支出需求的,差额部分由预算内拨付。按照“吃饭”、保险、事业发展、基本建设的顺序,预算内拨付基本支出,预算外弥补不足。第三,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收支预算,实行弹性的以支定调。

对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原则上不作部门间的直接调剂。第四,预算的精确性和灵活性紧密结合。基本支出要精确,同时在资金上给预算单位留下适度的灵活性。

21实行新型综合预算管理务必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由于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使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必须加强有关预算法规的体系建设,依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制定新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用法规形式明确新综合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管理范畴、管理方式及管理对象等。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编制办法、审批缴拨办法,部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执行办法等。第二,抓好票据管理,以票管费。收费票据是依法收取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对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所以,加强票据管理是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础[6].要从票据的源头抓起,以票据的“发、审、验、核、查、销”为管理手段,以票管费,从源头上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7],促进财政资金的正常回笼。

第三,抓好“账户”和资产管理。实施新综合财政预算,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和国有资产的详细资料,要配合银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部门单位的各类资金账户的开、核算进行清理,撤销不合规账户,实施收支账户统管[8],同时还要对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登记。支出账户一个单位只准开设一个,以此核算财政经费核拨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国家财政资金[9],同时还需抓好收费项目的管理,公布收费主体、项目、范围、标准、票种及票样,以及缴费点等。第四,科学核算国有资产的消耗情况。实施新型综合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难点是如何确定各部门单位每年所消耗的国有资产情况,尤其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消耗,对于这个难题,我们大可借鉴成本会计理论,选择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等方法科学核算资产消耗[10],从而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政府花费情况。

总之,新型综合财政预算将是我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政府预算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但由于它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探索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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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财政资金 专户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

一、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是中央银行近几年特别强调要加强和规范重点环节,从各地财政资金专户设置的现状看,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概括起来三个字,“多”“乱”“险”。

“多”,体现在资金账户数量众多,设立起因较为复杂。从具体实施看,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一般又分为二大类,一是基本建设资金,该资金由政府批准、计划部门立项,需要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资金,如国债资金、基建资金等;二是专项补贴资金,如粮食风险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等。专户的开设一般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如苏北某市各级财政部门共设有各类财政预算内专户130余个。其中支农和社保类较多,分别为36个和33个,汇缴类31个。所辖区县中最多达到75多个,最少也有6个。

“乱”,体现在账户管理不够规范,清理难见成效。财政部门账户很大一部分账户是以科室或股室名义开立的账户,既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财政部门自身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蕴藏着较大的资金风险;二是同一性质的资金账户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未按照清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对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开设的专项资金专户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表面上看以上专户,专款专用、使用便利,但却掩盖了财政专用账户开户数量增加。以某市所辖某区为例,名称为“某市某财政局”共10个,“某市某区财政局国库股”4个,“某市某区会计核算中心”2个,其他类8个。资金使用性质上综合性账户12个,占一半,分别为总预算资金和职能科室资金;土地出让金专户和国库支付中心各2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农业保险、社保各1个。分布在辖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的30个营业网点。

“险”,体现在专项资金滞留账户内,内部管理存在风险隐患。一是专项资金在财政内部对不同的资金性质属不同的职能部门管理,专用账户资金往往根据项目实施进行分段拨付,且有些项目实施时间长,容易造成资金长时间沉淀,发挥不了应有的经济效益;二是专户资金分布广,几乎从上到下所有支出项目都有专项拨款,就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少,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专项资金可能挪作他用,资金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

上述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中央银行对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二、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改革的难点

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改革难以推进的原因很多,但归根到底来自三方面:

(一)准入把关难掌握

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作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操作中,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资金专户的开设的依据难以把握。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核准要求是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外,开立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即可。这种规定的空间和弹性太大,由于专项资金情况较为复杂,涉及某一具体资金,各级政府会出现逐级发文,连续发文现象,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级别、不同时期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人民银行由于没有建立相关的数据库,无法进行针对性的识别。

(二)商业银行利益驱动

金融机构拉存款乱设户。某地区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发展较快,规模不断扩大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商业银行重点吸存对象,甚至说成为一些商业银行的“立行之本”,尤其是一些资产规模偏小的银行,财政性存款占存款总量相当大比重。另外新的情况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加大了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驻设点的优惠措施,吸引了苏州等地的商业银行,提供财政资金甚至成为吸引设点的条件之一。

(三)缺乏约束机制,外部监督部门监督乏力

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国库资金的一部分,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财政专户的内容不断丰富,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非税收入不能实现直缴入库,这部分资金游离于正常分配之外,既不利于国家宏观财政政策的制定,也有可能造成预算内资金的流失;另外,财政专项资金不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而是存放在商业银行,国库部门很难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实施有效的监督,使这块资金游离于国库监管的范围之外,其资金的使用范围无法掌握,存在着较大的资金风险隐患。

三、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改革思路

依笔者所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改革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在下述三个方面有所作为就能取得效果。

(一)出台法规,规范资金管理

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可以联合出台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账户设置体系、资金的筹集支拨程序以及监督办法,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国库部门也要积极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发挥国库对宏观情况、政策把握较为全面清晰的优势,合理适度对“沉淀”的专项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操作,减少闲置资金与弥合资金缺口,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优化流程,推进国库直接办理支付业务

新时期国库工作的任务是以服务民生为统领,不断拓展国库服务内涵,扩大国库服务外延,实现由单一的国库服务向全方位国库服务转移,由侧重于“服务财政、税务、海关”向“服务财政、税务、海关与服务政府、社会民生”并重转移。建议维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微观管理的职责权限不变,将财政专项资金纳入人民银行国库统管,充分利用其高效、快捷、安全、方便的现代化支付网络体系,发挥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优势,借用其在低保业务和救灾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的积累的技术力量和成熟经验,实行由国库直接办理,减少财政资金体外流转。逐步扩大国库直接拨付专项资金范围,化解支付风险。

(三)取消专户,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目标

一是加速推进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财政所有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二是建立健全预算收支执行监管法律法规,增加财政资金管理透明度。要进一步强化人大、审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预算收支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职能和作用,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和健全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机制,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增加财政资金管理透明度,以促进财政资金安全、高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分配关系长期不顺,导致事业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缺陷,提出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各项事业经费,达到事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以更好地发展社会各项事业。

关键词: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分配关系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供给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之间的资金配置方面。从我国财政实践看,财政在事业资金分配问题上,长期来没有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关系表现为“统收统支”的模式,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其发展事业所需支出则全部由国家统一拨款来满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人、财、物无自,全部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也助长了事业单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延缓了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所改变,由“统收统支”、“经费包干”转为“财政补助”。这种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分配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划经济下长期养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转制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落后的预算管理制度,“财政补助”分配方式的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一方面政府仍然包揽过多,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在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分配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导致事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造成事业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因此,要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以合理配置事业资源。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

所谓事业单位,通常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赢利组织。长期以来大多数人认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应该说这一观点不无合理性,因为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点,收益外溢程度高,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一般市场投资主体是不愿涉及这一领域的。因此由财政拨款解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品所需的一切经费都由财政包揽却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品中的准公共品。所谓准公共品是指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既具有公共品特性又具有私人品特点的产品,用集合的概念表述,就是公共品集合和私人品集会的交集。因此准公共品既可以公共生产、公共提供,也可以公共生产、公共和市场混合提供,或市场生产、市场提供。准公共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范围和资金供给数量,应以事业单位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为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事业单位的类型比较复杂,有“公益性”的、有“经营性”的、还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具体涉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以及农、林、水、气、海洋、地质、环保和工、交、商贸等部门。不仅不同事业行业的产品“公共性”程度不同,而且就是同一事业行业中的不同单位,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差别也较大。如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就业还是其他社会生活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它却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因而“公共性”程度特别高,近似于纯公共品;而成人教育,是个人需要调整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以增加个人的社会竞争优势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私人品性质。这给事业单位的正确分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在确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时,不应以行业类型为界,而应从实际出发,对不同事业性质的单位加以分类,具体确定不同财政资金供给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一般来说,从公共财政理论出发,对于“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的单位,由于所从事的事务基本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产品一般不能或者不宜企业、私人或者市场去生产和提供,只能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因而所需要的经费,也基本上由财政来给予保障,如九年义务制基础教育、基础研究等;对于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特点的单位,虽然也属于财政资金供应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较之“公益性”单位的产品要低,若其经费也基本由财政包揽,实行公共提供,则这些单位的产品在消费上就没有相应的价格予以约束,从而会引起过度消费导致效率损失。因此,财政对这些单位的资金分配,一般应在核定这些单位事业收支的基础上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则应按准公共品“公共性”的不同层次来确定,财政对其的补助应仅限于公共提供部分,即这类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一部分收入,收人抵补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可以核拨部分经费给予扶持,如非义务教育、公益性医院等;对于“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消费需求较高、基本上属于“经营性”的单位,应逐步推向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与财政供给脱钩,完全由市场去调节,如能马上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开发研究、成人教育等。而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其资金配置范围也应照此核定。事业单位应改变“小单位”“大社会”的状况,将后勤服务这种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需求程度较高的事务,原则上交由社会去办。这不仅可节约单位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益,而且可以实现后勤服务资源社会共享,使后勤服务资源的利用率更高,配置更为合理。

通过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对事业单位经费该保的保,该压的压,该推向社会停止供给的,就应停止供给。以此为契机来转变计划经济下长期形成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唤醒事业单位的市场经济意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渐理性化,从而缓解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的矛盾,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改进事业经费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

财政事业经费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到有限的事业资源能否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上,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财政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具体体现。一般地,在财政部门财力既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从财政得到的经费水平的高低除了事业性质差异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因此选择料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是公平、有效地分配事业经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的前提。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编制较粗,不能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其编制方法也缺乏科学依据,对此必须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1)改变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编制预算的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所谓部门预算,是指财政对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反映该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的预算编制方式,往往使一个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涉及到财政部门多个处室,各部门编制和上报预算时需要区分财政经费来源渠道,对所属单位预算投资金性质统一汇总,同时编制多个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分配职能机构审批。如行政经费由财政的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的社保部门审批分配,基建经费由财政的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分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核拨等。其结果使得各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只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实际预算所反映的内容却并不完整,单位自行组织的大量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包括在单位、部门的预算内,削弱了预算的作用。此外,经费多头管理,财政资源分割,在实际运作中不仅容易引起财政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弱化财政的管理职能,而且容易造成财政内部各部门之间、财政与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单位可以多头讨钱。编制部门预算,一是可以理顺财政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预算约束,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资金的做法,预算的编制将变得公开、公平、公正,从而防止预算分配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减少追加支出的随意性;二是可以理顺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预算将事业经费直接核定到二级单位和具体项目,可以避免部门挤占、挪用下级单位事业资金的现象,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

(2)摈弃“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法。“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是以支出基数为基础,再加上当年影响支出增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当年预算。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很不公平,因为它不管原有支出基数是否合理,都得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增长率。长期以来,我国预算编制从上到下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造成预算只增不减,使财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其结果是固化了财政资金在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而且多年运用下来,预算套预算,使得财政对事业部门、单位情况不清,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常常难以保证,经费分配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突出,因而预算管理约束力不强,单位“寻租”行为严重。而零基预算,就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预算,采用一切从零开始、逐项审核确定的办法,而不仅仅是修改上年预算或审查新增部分。它要求对预算单位预算年度内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最近几年,虽然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普遍建立了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实行了“零基预算法”,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科学、合理的地方,如支出项目分类过于简单、定额制订缺乏科学依据以及资金供给与事业需求的矛盾限制了单位合理经费需求的满足等,因此经费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此外,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支出(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确定了一定的增长比例等,使得实际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还需要或多或少地运用基数法来安排预算。因此,为了充分体现零基预算的优势,一般地,对单位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求按编内实有人数和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可分类分档在科学制定合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会议费要编制到每一次会议;业务费可按近几年人均业务费水平和当年特殊项目经费逐项核定;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应按单位购置、维修明细项目和可支配财力逐项核定。使单位所有支出因素和事项都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项目,避免单位再以基数争指标、争经费,以此改变单位之间经费使用上苦乐不均的不合理现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改变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现象,规范单位预算管理行为

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技工院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意义 影响 措施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技工院校的意义

1.建立健全技工院校财务支付体系,健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技工院校是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收入包含财政补助、学费收入、其他收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进行办学投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前,财政拨款采用财政下文直接将款项拨入单位账号的实拨资金方式,学校在资金计划与执行方面通常显得较为随意,有些专项拨款停留在学校账户的时间过长,全面影响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收到的是国库零余额用款支付额度,有利于规范技工院校财务支付,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减少了资金运行等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跑、冒、滴、漏”。

2.有利于提高技工院校预算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与监督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能及时反馈与有效监督,每年财政预算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月或按季下拨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按类分为技校教育(2050303)及事业单位离退休(280502),各基层单位不再随意用款,有效防止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预防和遏制腐败。财政部门每年年中或年末都要开展统计预算完成率的监督工作,形成了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了技工院校的预算执行。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技工院校的影响

1.增大工作量,降低支付能力

技工院校通常设有主、分校区,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照单位预算编码,一个单位只有一个支付系统。在人事编制上,院校严格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编制人数进行岗位配置,由于存在多个校区的原因,财务人员的配备整体显得不够,加上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支付系统的原因,无疑增大了工作量,给工作安排统一带来极大不便。另外,技工院校的办学偶尔会发生一些意外临时需要支付的业务,由于业务要通过原有单位账户系统及财政支付系统同时并存处理,就出现了工作量增加、支付时间受限制、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降低了资金支付能力。

2.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加大筹资风险

近几年,受客观经济因素影响,我国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导致财政支出从宽松状态到现在的紧缩状态,财政专项资金到位滞后,直接影响到了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由于技工院校自身经济基础薄弱,且财政对技工教育发展投入不足,学校无法自筹资金应对项目支出。如果学校为项目能如期顺利进行强行用自有资金提前支付,则会发生归垫违规现象,影响学院日常公用经费的正常使用。更严重的会发生因财政专项资金不到位,向银行贷款应对项目建设,增大财务利息费用和学校的财务风险。

3.集中支付系统零余额支付与单位账户支付的差异

随着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改革,加强了预算控制与预算执行的力度,预算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在支付费用同时连带产生代付或暂扣业务,例如:质保金、代付职工个人保险。单位账户支付通常采用一次性结清的方式支付,而采用余额支付,为了做到与预算费用的金额与期间一致,避免费用跨年情况发生,采用对方单位先交齐代付或暂扣款,再全额支付费用。这样就必然给学院在费用支付、预算执行等方面带来很多的问题。

三、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几点体会

1.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改革,引进零余额账户网上银行服务

当今社会,金融信息化范围越来越广,国内各商业银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都加大了企业网上银行的宣传报道。然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虽然采取电子化管理机制,但票据传输方面仍然采用传统方法,只有把手续齐全的票据送到银行方可支付,无法像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采用企业网银的方法,这无疑增加单位人力物力的成本。只有引进完整的电子化管理,才能真正实现财政国库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因此,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改革势在必行。

2.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范性,“收支两条线”管理,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系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有的单位预算外资金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预算外资金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年终决算与年初预算差别较大。此外,我国当前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仍然不够规范和完善,预算批复迟缓、依据不充分、监督不全面等现象屡见不鲜,使得国库集中支付仅仅是预算内资金的集中支付,不能完全反映单位预算管理,也无法满足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要求。只有把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等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建设“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系统支撑”的全新收缴模式,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推向规范化管理轨道。

3.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尽管当前的国库集中支付处于深化改革阶段,但仍有许多细则有待补充和完善。具体来说,要制定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国库支票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支付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形式,明确每个部门在财政资金划拨、审核以及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使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专项资金中间审批环节。与此同时,要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保证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化建设能够满足各级单位预算。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原则,依法审核监督,保证财政资金能够及时到位,为国库集中支付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支付平台。

4.不断强化银行账户管理

严格财政专户管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坚决撤销违规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必须归对口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对单位银行账户要进行清理撤并,防止“体外循环”,使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不得以加快支出进度为由,将财政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支出必须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禁止“库款搬家”。要建立严格的零余额账户转款审批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得到有效监管。

5.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

加大公务卡支付改革宣传,将公务卡支付改革全面向技工院校推开;强化公务卡使用管理,扩大个人公务卡持有量,减少单位日常现金支付;加大公务卡使用情况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公务卡强制目录内容没有实行刷卡支付的,将停拨相关单位预算资金。

参考文献:

[1]张呈余,赵庆双.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教育财会研究,2006(2).

[2]王旭影.国库集中支付下的技校资金管理[J].中国外资,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