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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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1

【关键词】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安全;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利水电工程也取得巨大进步,尤其是近些年我国西部建设了许多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处于强震区的工程必须要考虑抗震设计,在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方面也积累一定工程实践经验,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为水工建筑物抗震提供相关标准和规范,但是我国对于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方面依然存在诸多关键技术无法突破的难题,对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2、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目前而言,有关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设计地震烈度

有关设计地震烈度,有两种看法:一是地震荷载是一种常态,需要对水工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对水工混凝土坝要根据地面加速度为0.1g进行校核;二是认为混凝土动态抗拉、抗压强度在增大的前提下,地震发生地基吸收能量,所以混凝土坝的实际抗震能力不必按照线性弹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因此也几乎没有多大破坏力。比如美国下水晶泉曾发生8.3级大地震,但是坝体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破坏。经过分析和计算认为,拱坝的抗震性能最佳,其次是重力坝,然后是支墩坝。

然后对分区地震烈度进行划定,按照地区历史地震情况以及地址构造等,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进行划分;最后进行地震应力分析,需要借助计算机对参数进行计算,一些复杂的结构进行简化,不仅要对地震资料进行分析,而且要选择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并且对材料动力特性进行研究。

2.2水库诱发地震

水工混凝土进行建设时需要对诱发地震的可能性进行仔细研究,假如附近曾经发生地震,那么水库蓄水后地震活动的频度和烈度要高于正常水平,震源也在附近。地震活动和水库的水位存在一定关系,如果水库的深度大于一百米时则诱发地震比较显著,水位增加速度和持续时间都是重要影响因素。

2.3混凝土动力特点

混凝土强度和加载速度有很大的关系,根据变形率进行计算,段十年内发生剧烈应力变化,强度会有明显提高。加载速度是1s或者是经过几个小时的破坏,混凝土强度相差30%,混凝土短期抗压强度得到提升,这一点和其塑性变形有关。正常而言,混凝土强度和时间呈现出线性关系。相关设计规范中标明水工抗震规范影响系数可以取值为1,对结构强度进行计算,水工混凝土结构的抗拉强度安全系数可以取值稍大于1,因为其中需要考虑到动力荷载作用。

2.4结构模型试验

模型比例大部分情况选择1:100,模型上选择激振器进行激振,也可以将其放置在振动台上,如果上游有水库,则模拟时水库长度必须要是其深度的3倍以上,模型材料容重要求和实际情况一致,容重是2.4t/m?,模型和原型的应变比例,模型材料是石膏,性能比较可靠,其变形接近混凝土,便于加工。

2.5原型振动试验

一般而言,混凝土水工结构抗震设计研究需要进行原型振动试验,以此掌握水工混凝土结构的自振特性,比如振型、频率以及阻尼比等,然后和工程数据进行复核。激振方式包括强迫力激振和自由衰减振动激振。

2.6混凝土重力坝自振周期进行估算

一般而言,混凝土重力坝自振周期是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研究的前提,有关混凝土重力坝自振周期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1)克希荷夫公式

比如,湖南镇水电站混凝土梯形坝的自振周期进行计算,其参数是H=130m,B=115m, =2.4t/m?,E=2500000t/O,计算 为0.295s。经过模拟实验结果为0.293s,结果比较接近。

3、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研究进展

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研究涉及诸多学科,相关理论、公式、计算方法、仪器设备等都是以工程实践理论为前提进行集成再创新,目前而言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主要集中在地震动输入、结构地震响应以及结构抗力三个方面。

3.1 地震动输入

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中地震动输入是基础研究工作,具体包括大坝抗震设防水准框架进行制定、场址地震动参数进行确定、坝址地震动输入机制。其中,大坝抗震设防水准框架的制定涉及到概率论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以及水工混凝土结构特点,建立和完善的相关标准框架体系,其中需要考虑接近断裂大震、水库地震等问题。

3.2 结构地震响应

结构地震响应是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研究的重中之重,一般而言是通过理论分析和公式计算,然而要考虑到的是地震和水工混凝土结构过于复杂,尽量利用室内外试验,或者是现场实测进行校核和验证,还可以通过震害工程实例,以及强震观测记录进行校验。其中,涉及到结构抗震动力进行分析;结构抗震的动力模型试验;现场测振试验以及地震监测;水工抗震设计规范等。

3.3 大坝混凝土动态抗力

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在大坝混凝土动态抗力方面的研究相对而言比较少,这是研究中较少覆盖的一个方向。水工混凝土结构动态抗力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坝混凝土全级配大试件动态抗折试验、大坝混凝土动态损伤机理、大坝混凝土三维动态细观力学分析、CT技术应用等方面。

4、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对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研究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工程实践案例,另一方面一些关键技术也难以攻克,在目前抗震研究追不上工程建设规模和发展的前提下,水利工程建设依然存在较高的风险。所以,我们要加大对重大工程抗震安全保障的应对,认真分析过去在水工混凝土结构抗震研究中取得的经验,总结经验、克服障碍,为抗震安全保障提供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 张琳琳,顾冲时,王嘉琪.重大水工混凝土结构健康综合诊断结构体系研究[J].红水河. 2003(04)

[2] 党伟,杨宏伟,贾桂琴.水工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问题[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09(07)

[3] 郑永杰,辛宝美,蒋殿顺.水工混凝土结构裂缝成因预防和处理的一般方法[J].内蒙古水利. 2005(02)

[4] 陈玲,张桂花,关万武,孙淑侠.水工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研究[J].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2006(04)

[5] 李雪红,叶燕华.水工混凝土结构裂缝主要成因挖掘的粗集方法[J].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S2)

[6] 许涛,侯建国,安旭文.关于《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轴心受压和小偏压构件相关问题的探讨[J]. 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 2008(S1)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2

【关键词】玉石公路桥至下大桥段;清湾江;河道整治

1.工程概况

清湾江玉石公路桥河道整治工程为清湾江下游玉石公路桥段。

清湾江发源于大容山山脉的莲花顶,其主流流经大容山水库、林垌村、六厚村、大里镇、高山村后进入玉林市城区,在城区下游汇入南流江,流域总面积为298km2,企石陂坝址以上河段集雨面积206km2。本库控制集雨面积为21.11km2,引水面积为64.2km2,是一座以发电为主,结合灌溉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工程。苏烟水库控制集雨面积14.7km2,本库多年平均来水量1470万m3,总库容1863万m3,是一座以供水为主、结合灌溉等综合利用的水库。

清湾江玉石公路桥至新定村下桥之间河段两岸为玉林规划城区,两岸目前主要为成片耕地及民房,由于现状河道较窄,农田常年被淹,遇大洪水时房屋被淹。因此,清湾江玉石公路桥段应列进近期重点治理河段。

根据清湾江河道整治的近期与远期规划,以及玉林市城区开发的思路,结合河道左、右岸的地形地势、河道情况修建清湾江干流防洪堤。

2.设计依据

2.1 设计基本资料

本工程设计所依据的基本资料主要有:

(1)基本地质参数:

墙背填土内摩擦角取φ=15°,凝聚力c=17kPa,湿容重取16.8kN/m3,饱和容重取19.9kN/m3,墙基置于中粗砂层,基底摩擦系数f=0.38,地基允许承载力[σ]=180kPa。

(2)清湾江流域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926m3/s,企石陂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693m3/s,玉石公路桥~下大桥段相应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72.55~71.75m。桩号6+550右岸处的周官垌支流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9m3/s。

(3)地震设防烈度:工程区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本工程建筑物为IV级,需进行抗震设计。

2.2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

清湾江流域下游为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范围,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玉林城区为一般城镇,城市级别属于Ⅳ等,防洪标准为50~20年洪水标准;根据《南流江干流综合利用及治理规划报告》、《广西玉林市清湾江流域防洪整治规划》提出的南流江流域县级城市防洪堤标准采用2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故本次整治工程河道两岸堤防按2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设防。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及临时建筑物等别为5级。

2.3设计控制标准

(1)防洪堤顶安全加高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墙顶超高值不宜大于1.0m,清湾江整治河段的河面宽度约25m~40m,多年平均风速小,水域平均水深低,考虑到风壅增水高度及波浪爬高均较小,并结合玉林市城区河段堤防堤顶的安全超过,确定本次防洪堤顶高程为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1.0m。

(2)安全系数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堤防工程级别为4级,土堤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应不小于1.15,非正常运用条件应不小于1.05;本工程护岸工程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本工程挡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为岩基1.05,土基1.20,非常运用条件为岩基1.00,土基1.05;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正常运用条件为1.45,非常运用条件为1.35。

3.防洪工程布置及设计

清湾江左岸规划江边大道离河岸边约250m~400m,左岸的防洪堤与规划路结合难度较大,根据拟定的行洪断面要求,在左岸离河岸约50~70m处单独布置防洪堤,堤防自上游玉石公路桥起,长2.12km,至新定村下大桥左岸结束,与“清湾江城西河道整治工程”左岸拟建堤防相接,可在下游形成封闭,左岸沿河岸设护岸挡墙,线路与左岸防洪堤一致,护岸长1.90km。

右岸已规划有24m宽的江边大道,离河岸边约60~70m,现状该处已建有一段长约300m,宽3.5m的砼公路,由于规划的二环西路尚未建设,本次若在右岸新建堤防,不形成封闭,难以达到防洪效果,因此考虑由市政部门建设右岸江边大道兼作防洪堤,本次不建右岸防洪堤,仅在右岸沿河岸建设护岸挡墙,挡墙自上游玉石公路桥起,至下大桥上游右岸止,护岸长1.96km。

3.1 堤防断面设计

左岸堤顶总宽为4.5m,其中路面宽为3.5m,迎水侧设绿化带宽1.0m,堤顶路面采用C25砼路面,厚0.2m,路基铺设0.2m厚砂碎石垫层,两侧设砼路缘石(规格600×400×150)。防洪堤迎水侧坡比为1:1.75,坡面种植草皮防护,坡脚设置砼路缘石护脚。背水侧坡比为1:1.5,坡面种植草皮防护,坡脚设置砼路缘石护脚。防洪堤堤顶公路每隔300m设置一个错车道,错车道路面宽度为7m,长20m。

3.2护岸断面设计

清湾江两岸在近河岸处设“挡墙+人行路”对岸坡进行防护。护岸挡墙采用C15埋石砼重力式挡墙,挡墙顶部高程按常年水位附近确定,为68.91m~68.52m,接近桥头地形较高部位,则按5%坡度向上与桥头连接。挡墙顶宽0.5m,背坡1:0.4,墙高2.5m~4.5m,其中基础厚0.6~1.0m、底宽2.06m~2.70m。挡墙顶部设人行路,宽2.5m(含挡墙顶宽0.5m),面层铺设透水红砖,基础铺设0.1m厚C15砼垫层,人行路临水侧设置料石栏杆,背水侧设置路缘石,路缘石高出地面0.15m,挡墙回填平台以上按1:2.0削坡,坡面种植草皮防护。

结语

清湾江玉石公路桥段的建设能有效地根治洪水灾害对两岸农田、村庄、街道的威胁,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玉州区清湾江两岸城区建设步伐,保证两岸工矿企业以及未来规划城区在发生洪灾时免受洪水侵袭。工程建成后新定村下大桥与玉石公路桥之间形成完整的防洪体系,两岸达到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保护人口2.6万人,保护城区面积4km2。工程的建设,对安定人民生活、保证正常的生产活动、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还可减轻或减免因洪水带来的大量淤泥、垃圾等对街道的污染,由此产生的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等。综上所述,本项目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防洪标准》(GB50201―94);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6]《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 618-2013);

[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8]《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3

Abstract: In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BaiMaHe channel of inverted siphon project construction of rebar connection, reinforced joint most all adopt the straight screw sleeve joi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steel straight thread joint sleeve of performance, construction and inspection, etc.

关键词:白马河渠道倒虹吸、钢筋、直螺纹套筒接头、施工

Keywords: BaiMaHe channel of inverted siphon, steel, straight screw sleeve joint, construction

1.概述

白马河渠道倒虹吸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上的一座大型河渠交叉建筑物,位于河北省邢台县会宁乡东良舍村西北的白马河上,白马河倒虹吸总长建筑物长685m,钢筋制安总量4550t,钢筋类型为Φ16-Φ32,钢筋接头大部分采用直螺纹套筒接头。

直螺纹套筒接头是一种能承受拉、压两种作用力的接头,具有工艺简单、可预制加工、强度高、性能稳定、连接速度快、应用范围广、经济、便于管理、质量安全可靠、可全天候施工等特点,并可节约大量的钢材和能源。

直螺纹套筒接头适用于各种抗震和非抗震设防的建筑的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直径为Φ16-φ40的Ⅱ、Ⅲ级竖向、斜向、水平方向的钢筋连接。

2.性能

为充分发挥钢筋母材强度,连接套筒的设计强度大于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2倍。直螺纹接头标准套筒的规格尺寸见表1。

上表中各项参数见下图。

对不同直径规格的Ⅱ、Ⅲ级钢筋进行了等强直螺纹接头的型式检验,全部近百根试件的检验结果均超过了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1级接头质量标准,试验结果表明试件均延断于钢筋母材,达到了等强级标准。接头性能良好,破坏全部发生于钢筋母材。

3.施工准备

(1)根据结构工程的钢筋接头数量和施工进度要求,确定滚轧专用机床的数量。

(2)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确定滚轧专用机床的位置,并搭设钢筋托架及防雨棚。

(3)由专职电工连接备有漏电保护开关的380V电源。

(4)由钢筋连接接头技术提供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实行上岗证操作,操作工人应相对固定。

4.加工滚轧直螺纹接头

(1)钢筋应先调直再下料,切口端面应于钢筋轴线垂直,不得有挠曲或马蹄形,不得用电焊、气割等加热方式切断。

(2)滚轧直螺纹加工时,应采用水溶性切削液,无液严禁加工,不得用油作液。

(3)加工滚轧直螺纹丝头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工过程必须用牙形规、环规检查。

(4)滚轧直螺纹丝头的长度见表3,丝头现场加工检验项目及方法和要求见表4。

(5)加工的钢筋丝头应进行逐个自检,出现不合格丝头时应切去重新加工。

(6)自检合格的丝头,应由质检员随机抽样进行检验,以一个班加工的丝头为一个验收批,随机抽检10%,当合格率小于95%时,应加倍抽检,复检中合格率仍小于95%时,应对全部丝头进行逐个检验,不合格丝头应重新加工并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钢筋连接

(1)连接钢筋前,先回收钢筋塑料保护帽,并检查钢筋规格是否和连接套规格一致,直螺纹丝扣是否完好无损、清洁,如发现杂物或锈蚀应用铁刷清除干净。

(2)连接钢筋时,应对正轴线将钢筋拧入连接套筒,用手拧不动时再用机械扳手拧紧,决不允许在钢筋头没有拧入连接套之前,就用机械扳手拧紧钢筋。

(3)钢筋连接必须用机械扳手拧紧,使两端钢筋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并加以标记。

(4)标准型套筒钢筋连接完毕后,套筒两端外露完整有效丝扣不得超过1扣(钢筋丝头螺纹中径几何尺寸达到要求的丝扣为有效丝扣),其它套筒形式应符合产品设计。

(5)当连接水平钢筋时,应将钢筋垫平使钢筋轴线对正,不得从两头往中间连接,以免造成连接质量事故。

6.现场验收及检验

钢筋连接完毕后,首先进行目测,检查套筒两端外露完整有效丝扣不得超过1扣。

对接头随机抽取10%进行外观检查和单向拉伸试验,500个为一验收批(不足也为一批)并在工程中随机抽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检验与评定,并应出具接头拉伸实验报告。

7.结论

白马河渠道倒虹吸钢筋直螺纹套筒接头到目前为止共检测79组,接头强度全部合格,接头性能良好,破坏全部发生于钢筋母材。且该接头具有强度高、性能稳定、施工速度快等优点,可以广泛应用于水利工程钢筋机械连接接头中。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4

关键词:河堤整治工程;自嵌式植生挡土墙;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B02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作者简历:

郑福瑞,男,1964年出生,中山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监理和总承包管理20多年,现在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南咨询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

设计比选

以某取水工程中取水设施的壅水构筑物为例,主要为抬高水头以满足水泵最小淹没深度要求兴建低水头水库。构筑物主要由拦河坝、取水泵站及堤防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1809.50m,设计水位最大抬高2.5m。

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445m3/s,根据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等别为Ⅳ等次要建筑物按4级建筑物设计。

抗震设防标准根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壅水构筑物按丙类抗震标准设防。

根据《防洪标准》规定,设计防洪标准为50~20年一遇,属Ⅳ等工程。

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整治工程总体布局河道整治规划将采用河道清淤及断面拓宽,确保行洪畅通;河堤每边控制绿化带宽度,避免重复投资;对河道全面整治,恢复和强化河道功能,适应城市代化建设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从工程量、投资、工期、生态环境与节能和后期全寿命运行维护成本比较“C15素混凝土挡墙、M7.5浆砌块石和自嵌式植生挡土墙”3种河堤整治方案,经比较选择综合指标较好的采用新型护岸材料即自嵌式植生挡土墙。

自嵌式植生挡土墙防护堤典型断面

自嵌式植生挡土墙是一种加筋重力式复合结构,依靠植生混凝土空心异形砌块(建材成品)自身相互间嵌固和其后背土工格栅复合土体重量形成整体,防止滑动和倾覆失稳达到自身稳定的目的。此结构无需砂浆胶结,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低,整体稳定耐冲刷能力较好,抗不均匀沉降较佳,并可在墙面种小植物可具绿化功能。

其简单的“三元”复合结构体(横向):加筋土工格栅分层碾压土堤砂卵砾石层+土工布构成反渗滤层(单元)植生式混凝土空心砌块挡墙(基础和压顶锁口以少量混凝土结构)河床。

其结构相比混凝土(或掺量不大于30%埋石混凝土)挡墙、浆砌石挡墙,地基承载力要求低,可不需要开挖至基岩硬地基,适用于河岸软土地基。因其开挖量小施工快速,施工组织和管理简单,在河道涉水施工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经济效果对比分析与评价

某取水工程河道护堤整治方案以“C15素混凝土挡墙、M7.5浆砌块石和自嵌式植生挡土墙”比较,从对地基要求、施工工程量、单位工程投资、工程占地、生态环境保护、施工组织和技术难度、后期运行维护费效比等因素综合考量评价,选择一种最优方案。

此段河道水流缓慢冲刷较弱,参数取值按河道平均深度5.2m,硬砌高度4.5m估算工程投资,超高部分均采用植草护坡,河床糙率按河道线弯曲、断面变化、土底,边壁景观要求按有草考虑,糙率取0.036,对比如下表中。

对比效果分析:

(1)单位投资比较,最优方案依次为自嵌式植生挡土墙M7.5浆砌块石C15素混凝土(埋石);

(2)工程占地比较,最优方案依次为C15素混凝土(埋石)M7.5浆砌块石自嵌式植生挡土墙;

(3)施工速度与质量控制比较,最优方案依次为自嵌式植生挡土墙C15素混凝土(埋石)M7.5浆砌块石;

(4)对地基要求比较,天然河道岸边地质条件一般覆盖层分布厚度较大,基岩埋深较大,地基基础处理投资相对较大。选择适应性强的新工艺结构形式是关键,从比较看最优方案依次为自嵌式植生挡土墙M7.5浆砌块石C15素混凝土(埋石混凝土);

(5)生态景观节能、后期运行维保成本比较,最优方案依次为自嵌式植生挡土墙,属生态、景观环保产品, C15素混凝土(埋石混凝土)、M7.5浆砌块石较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人民对环境、生态和谐的要求和保护意识的提高,因此从河道生态治理措施方面看,广泛应用新型护岸建材与工艺是发展趋势。如自嵌式植生挡土墙,墙体质轻,透水性好,墙上可以栽小植物美化河岸和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保证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联通,使水域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不发生较大变化。

结束语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5

关键词:水库工程;除险加固;安全措施

水库工程对保证人们的用水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对整个流域的防洪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对出现病险的水库进行处理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也能更好的保证水库的安全。对水库出现病险的原因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找到解决的措施和方法,同时也能更好的建设防洪体系。

1 病险水库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水库防洪标准低

很多水库都是多年前建设的,这样就使得很多的水库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在进行建设的时候对抗洪要求都比较低,这样也不能更好的满足实际运用的要求。在对水文资料进行研究的时候,经常会受到洪水的影响,这样就非常容易导致水库工程的防洪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现在,经济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的水库工程在建设规模和要求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样就使得水库工程在标准方面出现了不能与时俱进的情况。

1.2 抗震标准低

在进行水库工程设计的时候,通常对水库的抗震标准要求非常低,在出现地震的时候,水库工程会受到地震的影响出现破坏非常严重的情况。在地震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地震液化的情况,这样对水库工程的土石坝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很多的水库工程由于历史原因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此,在抗震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地震发生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坝体出现变形的情况,因此,采取防范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1.3 严重的渗流问题

在进行水库工程设计的时候,如果勘探工作做的不到位或者是设计出现不合理以及施工不严格和材料质量无法保证的情况,都会导致坝体或者是坝基渗透,主要是会在坝体出现渗漏,会沿着坝体产生一定的裂缝,或者是在结构面出现集中渗漏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坝基渗漏, 出现这种渗漏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存在一些裂缝导致的。

1.4 土石坝坝体变形问题

很多的水库在坝体施工的时候通常都是采用的土石坝,在坝体与其他类型的坝体进行比较的时候,自身存在着一些劣势。土石坝在坝体方面主要是由土粒构成的,因此,在受力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出现位移的情况。同时,对坝体的变形破坏程度也非常大。土石坝在出现变形问题的时候,主要会导致坝体裂缝、滑坡或者是塌陷的问题。

1.5 大坝稳定性差和强度问题

坝体出现不稳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整体的不稳定性和部分坝段的不稳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坝基出现不稳定问题导致的,同时边坡的稳定性对坝体的稳定性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出现边坡不稳定的情况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在出现渗漏时,也会导致坝体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在出现稳定性问题以后,一定要及时对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对相关的强度问题也要进行重视,在出现坝体强度问题以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处理,这样能够避免出现裂缝对坝体的安全进行影响。

1.6 其他安全问题

水库工程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储水和放水,在这个过程中,非常容易导致相关的建筑物出现使用效率低的情况,同时也会出现老化的问题,因此,也存在着破坏情况严重的问题。对出现的建筑物以及相关的设施老化的情况,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这样能够更好的对其安全进行保护。

2 病险库的成因分析

2.1 先天不足

水库工程在使用时间上非常长,这样就使得很多的水库工程在修建时间上非常久远,同时也有很多的水库工程是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问题的时期建设的,由于历史原因的限制,水库工程在设计和施工技术方面都非常落后,这样就导致水库工程在进行建设的时候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同时,在进行水库建设的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很多的地方在进行建设的时候存在着资金不足的情况,这样也会导致水库工程在建设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施工质量方面无法进行保证。

2.2 后天不足

很多的水库工程建设都存在重视建设过程,对后期管理进行忽视的情况,同时,在养护维修费用缺乏的情况下,很多的中小水库根本就没有进行相关的养护,这样也使得一些病险情况没有办法进行及时的掌握,导致一些小问题带来大破坏。

3 病险水库治理的对策

3.1 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探查工作

在病险水库加固前期工作开始,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资深专家,严格按此办法全面准确地查找出水库存在的各种隐患,同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这些隐患进行专题调研,找准隐患部位,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3.2 对病险库进行科学论证和经济评价

实施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对工程投资和经济效益至关重要,因此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认真做好诸如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大坝位移观察、大坝及库区渗漏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调研大坝运行管理现状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防洪工程的经济评价结果是决定工程兴建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病险库的治理还必须重视财务经济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这是治理的主要依据。合理的投资风险分析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可行性提供技术支持,对发挥工程的除险加固效益产生积极作用。

3.3 努力提高病险水库加固的科技含量

在病险水库加固过程中应依托科研、设计、施工、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广泛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力求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经济性相统一,坚持加固与提高、加固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使病险水库治理的技术经济方面达到高水平。

3.4 建立良性的水库运营管理机制

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应加强水库大坝的监测和观测工作,配备齐全的监测设备,建设必要的观测设施,采用先进的观测手段,对大坝进行及时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大坝的隐患。完善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管和维护,这对保障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有积极意义。

3.5 建立合理的融资方式

病险水库严重制约水库效益正常发挥。由于存在病险问题,许多水库不能按设计要求蓄水运行,无法满足供水、灌溉、发电等要求,严重影响利效益的发挥,乃至缺乏更新改造经费,有些甚至没有维修资金,使水利工程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因此建立合理的融资方式是解决目前建设资金短缺和病险水库大量存在行之有效的方法。

4 结束语

水库工程存在着病险情况非常多,同时也是非常复杂的,因此,进行病险的治理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水库工程进行病险的处理,国家是非常重视的,同时在资金方面也是非常支持的,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水库工程进行处理,同时也能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李雷,王仁钟,盛金保,等.大坝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17-55.

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