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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范文1
(一)更好的控制市场。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市场非常混乱。虽说我国的保险公司不是遍地都是,但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没有统一的管理,各种大小的保险公司存在没有统一的规格和要求,以至于保险公司市场没有领头代表,导致市场出现混乱现象。国家和保险公司本身都要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每一个保险公司都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进行,不得犯法越权等。只要有稳定的结构体系才不至于会出现混乱的情况,办理企业要求单位都要有一定的要求,公司实力都要有最低的标准要求。
(二)有利于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目前,保险行业仍处于新生行业,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在迅速发展的今天更加需要有效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建立,打造完美管理制度。面对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更加理性的认识;并不是盲目的投入到其中去,理性的观察发展状态。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更加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更加有利于针对其他保险公司的迅速发展不至于落后,努力在保险行业里力作领头者。
(三)业务处理更加高效、快捷。拥有一个完善的系统,紧密的管理体系,各级之间没有牵扯而又紧密联系。各级工作岗位人员分工明确,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实现“1+1》2”的效果,既能独立完成工作又能紧密联系,实现独立与团结的结合。一个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一个管理者的水平,有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胜过无数的人群讨论;拥有良好的决策和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案,甚至能决定一个公司的命运。
二、如何进行正确的内部管理控制
(一)成立内部调控部门进行专业负责。大多的案例已经显示是公司管理内部机构不完善和管理不当的结果。如何正确严格的确保大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需要成立专业部门进行负责。内部控制管理监测部门每月或每周进行不定时的人员抽查,;不定期的考察公司人员对公司制度的态度。由于公司人员制度意识的淡化,需要监控部门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醒;每周或每月做一统计报告,并做出奖励以及处罚措施。让大家从思想从根本上正确认识到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二)建立科学创新的内控管理机制。正确的管理体制的建立一定有一套理论,不是凭空产生;具有一定的理论效应。首先,保险公司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分析建立;任何一个小公司要想做强做大,不仅根据自身情况发展而且需要完成最基础建设。每一个公司都要有自己的特点,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有自己的信仰等。从公司整体到公司局部到公司专业调控机制,都要以基础加创新的模式来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三)利用自己富有内涵的文化进行内控管理制度。中国几千年的文化非常博大精深,传承了数千年没有间断。从而文化内涵非常受人喜爱并且也很容易让人接受。文化具有感染性,建立一套保险行业专用的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文化的建立依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样才能让人从心里真正的爱上并传承下去。员工的层次有高低、水平有高低、文化有高低;但是良好的文化内涵能够让所有的人融合在一起,成为一个集体,真正的实现团结,共赢。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行业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的行业。如何更好的发展和建设保险公司;如何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何使公司能够稳步发展:成为现在保险公司最关注的问题。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任何方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加强公司内部队伍建设,加大内部核心力量,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2
述职报告是检验我们工作的试金石,从一份述职报告中可以看出你一年的工作状况是否合理有序的进行。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保险公司客服部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保险公司客服部述职报告1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
下面,由我代表客户服务部对20____年开展的服务工作进行总结述职。20____年是分公司客服部成立的第三个年头,身为客服部负责人,我深感责任重大,上怕辜负领导的厚爱与期望,下怕服务不好各级机构和广大客户。
我深知客服发展道路修远之弥坚,但君子不可不弘毅,虽然前路漫漫,客服工作人员都会为之上下求索。20____年,在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客户服务部全体同志紧紧围绕“万马奔腾、卓越发展”的工作主题,以董事长提出的“打造‘一个客户、一个、多个产品、综合服务’的综合保险金融服务平台”为核心目标,牢固树立了“客户为王”的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项目,不断丰富和完善差异化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客户服务的内涵、品质与能力。同时,在各级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系统客服人员的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下,客服部多措并举,较好地完成了20____年客服各项工作任务。
一、20____年客服工作概况
(一)主要数据指标完成情况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法律法规;基金设计;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5-0039-05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向二、三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我国社会结构中出现了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农民工是指从农民中分化出来,虽与农村土地保持一定经济联系,但主要从事非农职业和非农活动,以工资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而又具有农民身份的人。
已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传统二元结构等影响,他们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面对着众多风险。其中,最容易对之造成直接伤害的是工伤风险和职业病风险。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高发的时期,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从宏观上看,立法层次低,统筹性差。现阶段,我国基本上采用各种政策措施和地方性行政规章来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工伤)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或法规。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不及普通法律,针对性不强;《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等全国性立法对农民工而言则缺乏可操作性。地方性立法中,只有少数地区专门制订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如《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在统筹性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不及地方性行政法规,当其与地方利益冲突时,会由于法律层次低而不能起到统筹规划与指导作用;地区间的政策办法缺乏规范性、一致性,不利于提高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
2.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和惩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这是目前大量企业仍未参保的主要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惩罚性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单位的拒付行为也只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实际情况是,那些没有为农民工参保、给予赔偿的用人单位极少受到过任何处罚。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劳动法》等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的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规定;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其本意是要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事实上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助长了用人单位干脆不签合同或懒得签合同的侥幸心理,因为出现责任承担的可能性毕竟很小。由此,难以有效治理企业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使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成为空谈,并危害了公平性。
3.工伤待遇规定方面存在较多缺陷。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中一个技术复杂但又核心的问题,但《工伤保险条例》等对农民工的这一问题缺乏细致和有效的规定,难以适应农民工规范性和稳定性差的就业特点。其一,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的短期性使“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费”以及伤残津贴按月发放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也无法按社保部门的要求连续缴费。其二,现行法规缺少对非法用工形式下工伤认定的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没有规定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和供养亲属的抚养费,工伤待遇比合法用工的工伤待遇更低,鼓励了非法用工;对于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而非以保险基金支付,缺乏长期稳定保障。而现实中未参保的企业、非法用工单位占了大多数。其三。国家层面实施办法的欠缺也使各地做法不一或待遇的规范性差。这样,也就出现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到工伤待遇的问题。
4.劳动者权利的救济程序规定不合理。首先,《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日的规定太短,使得众多农民工延误维权的时机。其次,维权门槛高。不论是仲裁、诉讼还是申请执行都要交费,虽然有相关的缓、减、免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农民工在生计都难以维系的情况下,谈何维权?此外,农民工就业方式的多样性和《工伤保险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上了前沿,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劳动争议、工伤认定的棘手问题。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均没有明确的规范。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部门也还未达成统一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劳动仲裁机构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此,应加强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研究。
(二)基金设计不完善
1.费率结构粗放。我国工伤保险的平均缴费率维持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左右,与当前的国情和生产力还是较相符的,但费率结构较粗放,行业划分笼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拉开档次,达不到与风险相关联、促进工伤预防的目的和功效。全国仅大连市实行19个费率档次,其它省市分为3~7档,如广东、福建、甘肃只分3档;海南、广西、安徽、江西分为4档;陕西、云南、浙江分为7档。这种情况显然不能和工伤与职业病的发生率、工伤伤亡程度、伤亡人数相联系,使低风险的企业或在相对时期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病率低的企业不愿参加工伤保险,不利于扩大覆盖面。而近几年来全国工伤与职业病发
生率上升的状况也说明了目前的费率结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日本,工伤保险按行业差别划分为8大产业53个行业,最高费率为14.8%,最低为0.5%,行业之间差别费率达25倍;德国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设立了35个同行业工会,形成不同的费率,平均费率最低为0.71%,最高为14.58%,相差19倍。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有效地发挥了刺激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作用。
2.基金结余过高。《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同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诚然,这是风险防范意识的体现,但现实状况是,由于费率机制不完善、支付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使得基金结余过高的现象普遍(见表1和表2)。
3.基金区域统筹不合理。一是所推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统筹层次低,保障能力弱。目前工伤保险还处于县、市级统筹(相当一部分省份还是县级统筹),社会化程度不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弱,有的县、市基金结余很多,部分县、市收不抵支,基金调剂困难。收不抵支和资金困难的县、市首先把职业病的防治排除在外,并与医疗保险费用产生磨擦。此外,有1/3的地区还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即使已建立储备金的地区,储备金规模也不大。
(三)缺乏预防一补偿一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还主要是工伤补偿,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对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投入较少。这固然是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决定的,但也反映了我国长久以来重待遇处理、轻工伤预防和康复的倾向。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首先,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比较薄弱,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更是少而又少,不能很好地做到防患于未然。目前,全国仅有13个省(市、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了“口子”,从中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而其他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社会认识不足、政府不重视、工伤预防经费缺乏的问题。其次,工伤康复、工伤后期服务比较薄弱。比如,一个断掉大拇指的农民工,经过接指手术等康复治疗后,工伤等级可以从5级变为8级,但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很多地方并没有选择积极治疗,也自然给一些不法之人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由,使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何况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与其协商“私了”,给个几万元草草了事,根本就谈不上职业康复。第三,由于费率与安全生产状况脱钩,我国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未能起到减少安全事故的作用,也影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二、发展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政府职能,完善法制建设
1.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规。要在不断完善地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法律层次,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在坚持总的立法原则下,不同地区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性的地方法规。其次,中央与地方政府均需要集中清理现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中有悖平等、公正原则的规定,弥补相关法规政策的缺漏。特别要加大对工伤待遇、工伤认定、非法企业职工的工伤办法、事实劳动关系等事项的研究,对一些规定进行细化,制定出适应农民工特点、统筹层次较高的工伤保险制度。第三,完善有关的配套劳动法制。针对发展变化了的劳动用工形式,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此外,应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及《反不正当劳动行为法》的制定。
2.加强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一,强化劳动合同制度,督促企业劳动关系规范化,并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工劳动就业的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稳定基石。当前一是要提高合同签订率,建议劳动、工商、企业家联合会和工会协同工作,早日实现“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二是提高合同质量,落实合同内容,纠正目前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的工资、工时、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问题。同时,在非公企业加紧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第二,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提高劳动管理的刚性约束。在监察方法和手段上,由被动受理举报投诉转变为日常监察与个案查处并重。具体而言:(1)在市场准入机制上加强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厉打击挂钩转包、肢解发包等行为,控制行业市场秩序。譬如实行企业资质和招标与安全挂钩,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参保挂钩。(2)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专项审计制度。特别要对建筑劳务公司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情况每年进行10%的随机抽查审计。(3)建立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3.改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高法律效率。应适当延长劳动仲裁申请时限;针对仲裁和诉讼严重脱节的现象,总结推广广东等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做法,由“一裁两审”改变为“一裁一审”或“两裁终审”、“或裁或审”;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在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劳动争议法庭,或借鉴德国的做法,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包括工伤案件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提高办案的水平和效率。
(二)完善基金设计
首先,应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分配基金在预防、补偿、康复上的比例,优化支出结构。许多研究表明,预防为主是最有效、最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策略。许多国家都把设立一定的工伤预防费用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例如:法国社会保障机构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以及对那些不遵守职业安全的雇主的罚款一同作为事故预防基金。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地德国,把工伤预防看作首要任务和制度核心,其次是康复,再次是赔偿。同业工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约8%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用于向企业提供服务和教育培训(见图1和表3)。
另外,考虑到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有较大结余而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水平偏低,应适当提高农民工工伤补偿待遇,并且强化其待遇的落实。
同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自由转移制度。鉴于当前工伤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基金无法平衡调剂,建议尽快实行省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全国统筹,以发挥互济功能,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这也符合农民工流动性大的要求。如果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
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工伤保险关系的机制,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享受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也可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民工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三)逐步发展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机制
一是大力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2004年94亿欧元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管理费用为11亿欧元,占总支出的11.7%。而我国工伤经办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还很不足,制约着保险费的征缴、工伤认定,应加大投入。工伤保险机构可利用资金优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合作,开展监督事故防患等服务,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建立职业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为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积极发挥事故预防作用。如参照大连市将现有的三档工伤费率增加到十五档或二十档,加大行业间的差别费率。建立浮动费率系数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工伤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一年的安全状况定期调整,优则下浮,差则上调,真正发挥费率浮动机制在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杠杆作用。三是把工伤康复提上议事日程。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从德国高度重视工伤康复的经验看,工伤康复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从经济上讲也是“合算”的,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工伤康复虽花了一些钱,但工伤职工通过工伤康复特别是职业康复,能够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不仅对个人身心和他们的家庭生活有益,而且会大大降低社会对工伤职工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对工伤康复政策和相关标准的研究,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如: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对于在城市内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而返乡的农民工,可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设施,建立流动的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维修及更换服务;帮助伤残职工实现再就业,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要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尤其是高风险行业,仅靠“平安计划”和提高参保率是不行的,应建立一套具有预防、康复、赔付整体功能的运行体制,以此达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节约社保基金赔付的良好效果,并以此作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中长期目标。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4
论文摘要: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产生影响:家属覆盖不完全的缺陷得以弥补,单位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仍然存在;个人帐户不利于调动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风险;保障水平的差异造成新的制度缺陷;强化了引导卫生资源流向基层医院的功能,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 (简称城镇 职工 医保 )于2001年 12月 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多年的实践。《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已于 2008年 6月1日正式启动 ,城镇居民医保的实施 ,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产生的现实影响,值得我们关注。
1 家属覆盖不完全的缺陷得以弥补,单位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仍有待解决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制度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与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 医疗制度相比较,其制度把职工的直系亲属排斥在外,覆盖面显得更为狭窄 。实施公 费 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时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单一,城镇职工主要是在 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的就业 体制和严格 的户籍管 理制 度维 持着城镇居民的高就业率,绝 大多数的城镇 居 民得 到公 费 医疗 制 度或 劳保医疗制度的庇护。但是 ,在广州市城镇职工 医疗 保险制度 实施之 际,单 一公有制 的所有制结构格 局已经打破 ,虽然 ,从 制度 设计 上 ,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是要 求覆盖所有的企 、事业单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切实 可行的措施 保证 非公有制单位参保 ,且职工医保并不包括职工的直系亲属 。因此 ,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制 度存在单位覆 盖不完 全 (部 分企 业 不参 保)和家庭成 员 覆盖 不 完全(直系亲属不能随 同职工参保 )的缺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 本 医疗保 险制度虽 然已实施 多年 ,但是 ,《2007年 广州年鉴》提供 的资料显示 ,2006年广州 市 基本 医疗 保 险 的参 保人 数 为 307.27万人,如果 按广 州市户籍人 口 760.72万人Ⅲ 计算 ,参保 率刚过4.0 。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不完全所造成参保率低的问题 ,不利 于有效 解决 民生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已直接影 响到 和谐广州 的建 立 。
广 州市新 出台的城镇 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制 度 ,其参保对象包括了在校学生、未成年人 、非从业 居 民及老 年居 民 ,在 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职工医保制 度 中家属 覆盖不 完全 的缺陷 ,但单位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仍有待解决。广州市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在全 国范 围内公有资产在社会 总资产 中 占优势 的前 提下 ,广州 市城 镇非公有制经 济就业 人员 不断增 加 ,非公 有制 经济就 业比例不 断攀 升。《2007年 广州年 鉴 》的资料显 示 ,到 2006年末 ,在 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广州市城镇从业人员只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6.7,在股份制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 、外商投 资的其他经 济类型单位及私营企业、个体 工商 户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员 的比重却高 达 73.3。现有制度已确保在国有单位和集 体单 位工作职工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庇护 ,但非公有制单位还有 2O 的职工没有 参保 。不能保证非公有制单位参保,
制度覆 盖不 完全 的缺陷 就不可避免 。现实的情况是,非有公有制单位让部分职工参保 ,没有参 保职 工患病 时 以 冒名 顶替 的方式 获得 医疗保 障的不规范行为经常发 生 。医疗保 险机构为遏 制被保 险人的不规 范行为 ,赋予医疗 机构更 多的责任 (如核准病人身份)或实施更多 的监管 (如规定一次处 方 的价格 ),从而加 重了医疗机构不应有的负担 ,增加了公立医院生存 和发展的难 度 ,卫生领域 的社会公 平问题也难以实现。只要 居 民医疗 保险制度 不能解决单位覆盖 不完全 的缺 陷 ,基本 医疗保 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就会造成 了两种不 良效果 ,一是引发“单位互济”(即没有参保职工患病时以冒名顶 替的方式 获得 医疗保 障)现象 ,二是推 动制度成本 (管理费用)上升,致使保险基金人不敷出 。因此,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应由政府出面,从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采取切 实可行 的措施 ,确保非公有制单位依法参保 。
2 个人帐户不利于调动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风险
到目前为止 ,广州市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了个人帐户,职工按一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所缴纳的保险费免征个人所 得税,显示了国家在运用经济的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为 自己的健康负责,无病时为有病作经济上的必要准备。同时,在支付方法上,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用完后,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个人支付到一定程度才进入社会统筹。这实际上是要求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只有当健康情况进一步恶化 ,个人 承受确有困难时 ,才会 得到社会 的帮助 。这有 利于 培养个人对健康负责的观念。从理论上讲 ,个人帐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保险中风险机制共担的作用(因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不能在社会范围内调剂使用),但能有效遏制第三者付费所带来的费用上升问题。但从实际运行来考察,由于帐户持有人可通过违规操作(如在家属患病时使用个人帐户、使用医保卡进行非医疗消费)提前支取费用 ,以尽快进入 社会统筹 通道 。广 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个人帐户用完后可进入社会统筹”的设计 ,反而会刺激参保职工过度使用个人帐户,以尽快进入社会统筹通道。
2008年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行 办法 》并没有设计个人帐户,且参保方式不 具有强制性,只是用政府资助的办法鼓励居民参保。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个人年缴费8O元 、政府资助8O元 ;非从业居民个人年缴费480元,各级政府资助100元;老年居民个人年缴纳 500元,政府资助 500元。在上述城镇居 民中,除了在校学生 因接受 学校的统 一组织 和安排 ,参保率会保持较高的水平外,其他的城镇居民,会因种种因素选择不参保。城镇居民中如果有家属持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可能利用个人帐户缓解疾病风险而拒绝参保 。这将造成两方面不良后果: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职工过度使用个人帐户 ,加快进入社会统筹通道而使保险基金不胜重负;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因疾病风险大的居民参保,疾病风险少的居民不参保的投机参保行为(逆向选择)而增大风险 。这两方面的不良效果增加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事实说明,个人帐户 遏制费用上升的设计 并没 有收 到预期 的效 果 ,且管 理成本很高(其管理涉及 医保 部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银行)。因此,调整个人帐户的功能(如用于预防、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等设计和管理方式,成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
3 保障水平的差异造成新的制度缺陷
我国城市医疗保险制度从诞生开始,一直受制度缺陷的困扰,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受第三方付费制度缺陷的影响 ,对供需方缺乏约束机制,为医生诱 导需求(即把不必要的需求或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和实现费用转移(如无病要药 、搭车开药等 )提供了方便,因此,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 因费用上升难以为继 ,非改不可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存在着制度 覆盖不完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措施 保证 非公有制单位参保、参保对象不包括职工直系亲属等方面,其家庭成员覆盖不完全的制度缺陷,为“家庭互济”、“一人参保,全家吃药”提供了方便,从而推动制度成本(费率)上升,或使保险基金人不敷出 。
新 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 保险试 行办法 》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较,后者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前者。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例,后者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倍,前者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 2倍 ;老年人到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后者个人只支付 7 (进入社会统筹后)的医疗费用,前者则需支付5O%的医疗费用。虽然,现在还没有足够的数字说明医院与投保者有共谋行为,但是,一个家庭(甚至家族)有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障水平,本身就为“易名看病”、“家庭(或家族)互济”提供了方便,这种方便一旦与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 ,(即医疗机构为吸引病人,争取更多的业务量 ,最大 限度容忍患 者违规 )居 民医疗费用向职工医疗费用转移就难以避免。当然,理论上可以认为,一切制度缺陷都可通过加强管理加以解决,但是,加强管理的过程往往会加大管理成本。这就是制度经济学上所讲的制度成本问题,即制度的不完善会推高交易成本。因此,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路,应尽快缩小两者保障水平的差异在职劳动者保障水平的提高,可通过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或增设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来实现,以人力成本对冲制度成本(即通过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以克服制度的缺陷)只能带来低效益。
4 强化了引导卫生资源流向基层医院的功能
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性,在于卫生资源的稀缺性。卫生资源的稀缺是永恒的,因为卫生资源 相对于人们的卫生需求永远是不足的。当人们为温饱而操心时,有病才紧急求医,当人们进入小康水平时,无病求长命就是明证。因此,让现有的卫生资源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不现实的,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应该是让现有 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卫生资源极其有限。国家对卫生资源的配置又很不合理,卫生需求的正三角与卫生资源配置的倒三角使我们陷入了一方面很穷、一方面又很浪费的困境。广州市卫生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综合性医院的卫生人员有48660人,占全部卫生人员的 65.3,每万人到综合性医院诊疗达到2 475.04人次;社区卫生服务站 的卫生人员仅有346人,占全部卫生人员 的 0.4%,每万人到社 区卫生服务 中心诊疗则仅有160.76人次。这种情况显示,大部分的病患者过度利用卫生资源造成资源的浪费(本可利用社区 医疗 资 源却到综合医院求医)。这就是老 百姓讲的“大炮打蚊子,杀鸡用牛刀 ”。与此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因服务量不足引起卫生资源 闲置。在此,过度利用卫生资源与卫生资源闲置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那就是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在极其浪费中更显不足。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对医疗 消费实施规 范管理的重要目标,是要吸引更多 的“参保 者”利用基 层卫 生服务 ,以建立“大病上 医院,小病进社区”的就医模式。《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所设计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一级医院到三级医院是从低到高。以在职职工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例,一级医院为社会 平均工资 的4,二级医院为社 会平均工资的6 ,三级医院为社会平均工资的 1O ,即职工到社区医院看病能更早进入社会统筹,更快得到社会统筹基金的帮助共付段统筹基金给付比例从一级医院到三级医院则是从高到低。以在职职工共付段统筹基金给付 比例为例,一级医院个人支付总费用的 1O ,二级医院个人支付总费用的 15,三级医院个人支付总费用的 20 ,即职工到社区医院看病个人支付更少的费用。上述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利用利益机制,引导卫生资源流向基层医院。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患者越是在基层医院求医,就越早进入 社会 统筹 ;进入社会统筹后 ,得到社 会统筹 基金 的帮 助也 越多 。如 果再加 上 基层 医院医疗价格更 低 ,距 离 更近等 因 素,任何一个 病 患者 ,都会首先 选择在基层 医院就 医 。社 区卫 生资源 得 以充分 利用 ,能 改善社 区卫 生机构的生存环境 ,从 而吸引卫生人员 流向基层医院 ;有 才干的卫生人员 愿意到 社 区卫生 机构 工作 ,又会 改变 群众 对社 区医疗不信任的现状 ,提高居民利用社 区卫生 资源的 自觉性 。
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问题就有可能得到缓解,从而营造医疗卫生领域的和谐环境 。基层医院的日子好过了,又有可能适度地添置医疗设备和吸引卫生人才 。当医疗设备和卫生人才源源不断地流向基层医院,卫生资源的倒三角状况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上,这是从利益机制上引导卫生资源流 向基层 医院 ,为基层医院的发展创造美好的前景 。
本来 ,利益机制所起 的作用 是必然的,长远的,可靠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各方面所反馈的信息显示,《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实施以后,基层 医院的 困境 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好转。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政策配套措施没有到位,许多基层医院并没有列入医保范围,居民对基层医院的医疗技术持不信任的态度,都是职工医保制度在引导卫生资源流向方面不尽人意的重要原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明确规定,“普通门(急)诊就医,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选定家定点社区卫生机构或所在学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 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院 ’,老年居民选定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选定医院’。这实际上是通过制度保 证将更多的基层医院列入医保范围。而且,在职职工往 往是一家之主,家里的老人和小孩都在社区医院求医,一家之 主必然更多地与社区医院打交道,从而逐渐改变对社区医院的不信任态度。当然,提高患者对社区医院的信任度,还有待于社区医院自身的努力,但是,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强化了广州市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卫生资源流向基层医院的功能,卫生资源流向基层的效果会逐渐显现,广州市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参考文献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5
一、男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相对简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退休:
1.年满60周岁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满50周岁的。
二、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相对复杂,整体上可以分为50岁、55岁、45岁三类。
1.符合下列条件的女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1)单位在职女职工。由企业招收录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并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女职工。包括曾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申请退休时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符合一定缴费年限要求的女工人。
(2)原固定工身份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固定工”,也称为“正式工”,是建国后至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产物。“原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包括: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单位改制或用工制度改革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用工性质在其本人的档案中均有明确记录。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6
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 问题 完善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员工工伤待遇的险种,其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究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并完善对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狭窄。工伤保险覆盖面窄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没有将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等纳入参保范围,只覆盖了不同企业。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上述单位同样存在员工因工伤亡的案例。同样是工伤,却出现两种不同的工伤待遇,严重影响了员工在事业单位、机关、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另外,部分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乡镇企业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员工买工伤保险。
(2)程序繁琐。《条例》明确指出,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必须经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劳动能力鉴定等多项环节。若两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必须在认定工伤之前确定劳动关系。走完上述程序至少需要14个半月的时间,多则需要24个月以上。由于时间过长、程序繁琐,部分工伤职工被拖得“心力交瘁”,最终中途放弃。维权成本过高、程序繁琐,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3)预防功能弱。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制度非常完善,其工伤保险是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职业康复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保险制度的重点就是工伤预防,并尽可能提供最大的工伤康复帮助。但是,工伤补偿仍然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补偿方式,且主要通过经济补偿方式来实现。虽然《条例》提出“保险应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相联合”,但是,没有设定具体的基金支付途径、比例,进而导致各级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缺乏明确的制度指导,没有充分发挥工伤预防功能的重要性。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探究
(1)完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积极学习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险经验,站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以及工伤复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新制度。在保险条例中,应明确工伤预防费用的具体支出比例,从而保证工伤预防经费、康复经费的来源。与此同时,制定相关文件规范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伤预防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的任务目标、提取目标以及具体使用范围。这一新型保险制度是在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基础上,增加了工伤预防与工伤救治服务,并努力实现员工救治与康复服务,尽可能促进伤残员工获得精神、身体、劳动技能方面的康复,促使伤残员工尽快重返工作岗位。“三位一体”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减小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力度,而且更好地保障了伤残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与此同时,还应积极探究工伤救援机制,针对程序繁琐、职业病滞后等问题,政府应积极探究工伤救援机制,使这部分人员可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从而保障其健康权益。
(2)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西方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非常广,保险对象包括季节工、临时工、企业职工、公务员等群体。例如,德国实行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超过了国际标准。德国创立工伤保险制度之初,保险对象就从部分行业发展到所有雇员。截止到1942年,德国所有企业均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截止到1971年,德国各类人员(企业员工、小学生、幼儿园幼童)均被覆盖工伤保险制度。目前来说,在德国8500万人口中,约5300多万人处在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之中。新形势下,我国必须积极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需依照制度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就目前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依旧比较窄。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比例,农闲时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城市,做季节工、临时工。所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必须将这部群体纳入其中,保险对象应包括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合理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覆盖中国境内全部职工和一切单位企业,不仅包含国企、外资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应包含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与此同时,加大制度执法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政府部门还应积极探究灵活多样的工伤保障制度,大力推动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争取让更多劳动人员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3)完善费率变化机制。政府部门应结合行业风险程度,合理细化行业类别,制定科学的行业差别费率,真正体现工伤风险差异,保证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公平性。另外,建立科学的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缴费标准与风险差别等因素结合起来,从而保障不同企业之间的纵向公平。充分发挥费率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引导用人企业改善作业条件,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几率。
(4)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我国的工伤康复工作应该树立“责任公担”的工作理念,从立法层面上改变“重赔偿”理念的传统思路。建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出专项资金,先在工伤事故高发的省市或者地区开展示范性的工伤康复工作,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组建专业的包含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复合型的工伤康复中心,可以考虑联合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对康复职工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介绍职业,而不是仅仅由政府、企业和个别社会团体负责工伤康复工作。
(5)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首先,通过从法律层面上加大对不给员工交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大力对工伤保险费进行征缴,防止企业瞒报、少报、职工冒领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增加工伤保险资金来源。其次,加强对基金的试用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率。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有效的措施:一是尽快建立完备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员工数据库系统,以杜绝发生用人单位冒领、瞒报、少报的情况;二是对于那些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主动补缴保险费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都应当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能从补缴办理口开始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后,社会保险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一个切实可行、融洽和谐的制约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以防各个环节的浪费,确保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工伤医疗费用。
三、结语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必须积极探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使之与我国国情发展相吻合,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为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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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贺敬科.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