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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投资风险 识别 防范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最大的玩具商之一――东莞合俊玩具厂于2008年10月倒闭,该厂主要是因股权投资失误引起的资金链断裂,造成6 500多名工人失业,欠款4亿多。但中央出台4万亿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后,各地由于各种原因多年未批准的项目得到突击审批。据媒体报道,全国预计增加20多万亿的新增投资项目。新一轮盲目投资的上演,又会形成新的股权投资风险。所以,提前识别和防范股权投资风险是集团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
一、集团公司面临的主要股权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在股权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难以预计或难以控制因素的影响给公司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致使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产生的风险。
(一)识别股权投资风险的指标
利用指标识别法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
1.盈利能力。获利是公司经营最终目标,也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获利能力可由以下3个指标来衡量。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总额×100%
2.公司发展潜力。衡量公司发展潜力的指标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面临的主要股权投资风险
1.重复投资,造成行业产能过剩。特别是随着人民币升值,出口萎缩,国内市场饱和,加上部分行业又重复建设,造成行业产能过剩,无法按期收回投资,导致无法回收股权投资成本。如:中国铝业在上市之后,曾通过大规模并购,成为国内氧化铝、电解铝市场上的绝对龙头。2007年中国铝业回归A股,又连续吸收S兰铝、S山东铝、包头铝业、连城铝业。而迅猛扩张的背后,也隐藏着管理、财务、成本等多重隐患,这些隐患在金融危机后的铝行业产能过剩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中铝集团2009年利润总额为-72.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则为-42.5亿元。
2.投资、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等方面与收益不匹配。如某集团公司投资总额为68亿元、筹资总额为65亿元,投资额大于筹资额,投资全部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较低,整体净资产收益率只有2.77%,且筹资中的短期借款达到26亿元占40%,存在着短贷长投的现象,该公司的投资与筹资不匹配。
3.投资活动忽视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公司的投资活动会形成特定资产,并由此影响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
4.投资产业结构不科学。部分集团公司投资分散,有限资本投资多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管理幅度较长,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时间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从而无法运用已有的知识正确评价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投资结构也不适应市场的需要,部分被投资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5.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表现为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侥幸心理。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所追求的是个人目标效益的最大化,集团公司的目标与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财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偏差和延误,给集团公司带来股权投资风险。
二、产生投资风险的主要根源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多,既有公司外部原因,也有公司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投资环境复杂多变
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等均对集团公司外部投资产生深远影响。
1.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呈不规则的运动,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社会经济格局的调整、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其结果可能引起股权投资风险。
2.经济环境。如受到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出口竞争力下降,许多出口企业转内销,增加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国家紧缩财政、紧缩银根,控制拨贷款,限定某方面的投资,就会使某些方面的投资处于不利地位,股权投资风险相对加大。
3.市场竞争。行业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严峻考验;而进入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则需要考虑进入及退出成本;进入不熟悉的市场,更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的影响。
(二)集团公司集团管理控制能力差
部分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简单资本关系,内部连接纽带脆弱,各单位各自为政,形成集而不团的现象,集团公司的管控能力较弱。集团公司没有对控股的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财务管理手段。随着集团公司投资链条的延长,信息传递逐级弱化,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控制越来越弱。有些集团公司对控股的成员单位资金管控能力不足,没有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着个别公司坐支坐收行为,无法控制这些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
(三)股权投资活动与公司战略不符
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南和方向。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正确选择股权投资项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恰当权衡收益与风险。要突出主业,准确选择股权投资目标,控制股权投资风险。但不少公司经过第一次创业成功后,变得盲目自信甚至自负,经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匆忙拍板、随意决策,扩张战略的制定缺乏长远性、科学性,没有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
三、集团公司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
1.分析投资环境,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投资规模,集团公司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投资结构,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2.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公司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公司在面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时,应认真地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和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改变管理办法,使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此降低因环境变化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强化集团管控力度
理顺与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化管理。集团公司应重新梳理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内部连接纽带关系,加强对成员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加强集团化管理,做强做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通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方式强化集团财务管控力度。
成立专门的资金结算中心,强化财务管控力度,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资金的有偿使用,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率,监控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状况,防止发生支付危机,确保资金周转顺畅,保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通过结算平台,实现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内部资金调动,提高资金使用率,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通过成员公司之间资金的回笼和调度,提高资金配置能力,强化集团公司在资本运营中的协同效应。
(三)投资活动应紧紧围绕着企业发展战略进行
企业的发展战略应当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与时俱进。发展战略一经确定,就应对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品种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对不熟悉业务领域从事投资、经营或交易活动。加强企业全方位管理,努力降低各项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要突出主业,控制投资风险;要避免盲目投资,或者贪大贪快,乱铺摊子,消除投资无所不及、无所不能的错误观念。
(四)投资与筹资应相匹配
投资与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方面应与收益相匹配,投资应量力而行,不能超过公司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进行投资;投资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和时间上要与筹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以避免财务危机发生;投资收益要与筹资成本相匹配,保证筹资成本的足额补偿和投资盈利性。集团公司在进行筹资与投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投资与筹资合理的期限搭配,合理规划债务的期限,使其与投资期限相衔接,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量。
(五)对股权项目投资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时机、投资对象、投资合作伙伴、项目的产能、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合理的评价与预测,充分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投资、产能过剩的情况发生,也要关注发挥投资规模效应,应从被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以保持集团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
(六)强化对投资过程监控
选择好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层,采取业绩考核、全面预算等方法正确引导他们,减少他们的机会主义,提高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
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应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总之,集团公司应正确认识股权投资财务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胡杰武,万里霜.企业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9-5,333.
[2]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公司绩效评价标准值[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4-1,373.
[3]王理生.中铝集团去年巨亏72.5亿元 过度扩张埋下伏笔[N].第一财经日报,2010-8-23,A6.
股权投资的方式范文2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金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等几个方面多具体重要作用,因此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IPO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一. 退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阶段性投资,其投资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权或经营权,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变现。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和实现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质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创业企业后,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获取高额收益。
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来看,退出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退出既是过去投资行为的终点,也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顺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账面增值进行兑现,套现的资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长性企业。
再次,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退出,不仅意味着没有收益,而且会影响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环相扣,而退出是决定回报大小和基金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一环。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较
(一) 股权上市转让(IPO)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后,经过几年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获准在境内外发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锁定期满之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该方式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权上市转让的优点是能以较高的价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发现,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
股权上市转让的缺点是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限售股股东,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锁定期。
境内外上市分别来说,境内上市的优点包括:同类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发行市盈率较高;境内上市的承销、保荐费用和中介费用较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较低;上市后再融资的难度较小。A股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业获得更高的股票定价的同时也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因此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来,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的创业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境内上市的缺点:上市额度有限、审批时间较长;政策风险较大,例如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时间内曾一度终止新股IPO发行;境内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门槛较境外高;境内上市对企业的财务资质要求较高,例如关于股本总额的要求,即使是创业板也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同样,选择境外上市也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机公关和媒体监控成本;三是境内外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支付给法律、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中介费用等可能高于境内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资发行成功的难度较大。
(二) 股权协议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实现股权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又可以分为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合作股东方等方式。
在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国内由于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权转让方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此外,国内的产品交易机构繁多,存在多头管理、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尽管设立之初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 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实际结果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在各地争先设立产权交易所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尽管该方式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续发展潜力巨大。其优点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双方自愿合作,灵活度较高。但协议转让存在寻找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退出的回报低于股权上市转让方式。
(三) 兼并收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乏实力较强者。对规模较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 将部分项目直接卖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是现实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较弱的股权基金被实力较强的股权基金收购,也是可行的退出办法之一。
并购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达的收购与兼并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还缺乏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经验。因此目前情况下该方式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国内市场上各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达500家,如果行业重新洗牌,并购方式预计将会迅速发展。兼并收购也是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整合行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 回购安排
回购安排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完成融资后,被投资企业或其母公司利用现金交易等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购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权。回购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回购均可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通常会要求所投资企业,承诺在上市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转让方式回购其所持股份。
回购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进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诺回购。使用这种回购安排来退出关键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赢利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过逐步回购的方式来退出。
(五) 清算
破产清算当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尽快退出, 但它却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运作,是投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也有其优点: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使资金尽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长性的项目中。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 的比例大体相当。
清算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较高。
三、退出方式选择建议
(一)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适合选择股权上市转让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业特点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与产业投资者联系紧密、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已经初步打开、生产规模有望逐年扩大、经济效益稳步上升。此类创业企业有望通过几年的发展,使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达到上市融资标准。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其盈利能力暂时还不强甚至亏损,但依然适合通过上市实现退出。
(二)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预期投资收益现值超过企业市场价值的企业,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或兼并收购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创业企业包装完善,出售给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得以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该方式在一级市场发行情况不佳、上市难度较大等情况下,特别对于那些本身实力不够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缺乏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适用。
(三)对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希望股权过于分散或不希望转让股份给第三方的创业企业。可以采用回购安排。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成长缓慢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项目上市或并购等因素不再成立时,选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损失最小化,并及时为下一个项目准备好资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以上各项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赖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尽管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和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退出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既没有系统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规定,也没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专项通知或规定。
建议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例如修订《基金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条款。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
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各参与其中,多头管理现象明显,需要高层领导明确监管思路,统筹业务监管模式,减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供选择。
下一步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基础上,完善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样化的退出选择。
(四)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跑马圈地”的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退出环节的不规范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切实保障退出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伍先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宏观经济观察2009/11 总第404期
股权投资的方式范文3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资本运作主要方式之一的对外股权投资,已成为公司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外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投资目标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 对外股权 内部控制 探讨
对外股权投资的主要流程体系可以划分为:投资前准备阶段、投资决策阶段、投资持有阶段、投资处置阶段。笔者将从每个阶段入手,阐述各个阶段内部控制需要关注的点,从而为公司加强对外股权投资业务的运营监督提供帮助。
一、对外股权投资前准备阶段
1.对外股权投资战略的制定-规划愿景
公司在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前需要制定明确的对外股权投资战略,该战略的制定依据公司整体战略的基础上,首先,需要紧密结合公司自身的行业、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现有资源和能力状况以及公司的风险偏好;其次,战略的制定不仅仅单纯考虑短期的投资收益,而更应侧重于满足公司的长远战略发展和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再次,对外股权投资战略必须随着外部环境及公司整体战略和发展方向变化而调整,否则违背公司发展战略的投资战略,必然导致失败的投资结果。
2.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方向的确定-审视需求
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方向的确定首先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走向的需要,这样才能有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获得更多的投资和发展机遇;其次,对外股权投资方向要有利于突出公司主业,切不可脱离公司基本面,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再次,对外股权投资方向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的投资,才是有效避免投资损失。
3.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认清目标
对外股权投资战略确定后,公司需对寻找到的目标公司所在地的金融、税收、法规等因素进行了解和分析;对目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市场份额、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和研究;借助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判断风险的性质和程度。通过对目标公司的全面了解和剖析,进一步就对外股权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等数据进行测算,并针对该项投资的形式、交易方式、融资渠道等编制详细的对外投资方案。
4.对外股权投资管理组织结构权责划分-职责分离
为了有效的实现对外股权投资内部控制,更好的落实股权管理各岗位职责,在岗位设置时需要做到:对外股权投资战略和方案编制人员与对外股权投资的决策人员分离、对外股权投资决策人员与对外股权投资交易人员分离、对外股权投资交易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分离、会计核算人员与外股权投资权证的保管人员分离、对外股权投资交易人员与负责权益凭证盘点的人员分离、对外股权投资红利、利息经办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分离。只有执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人员间相互牵制,共同负责,才能规避对外股权投资舞弊的发生。
二、对外股权投资决策阶段
1.对外股权投资决策层的组建-团队参与
公司在作对外股权投资决策时,应由公司内部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丰富的知识结构、相互制衡的投资、财务、资金、法律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对外股权投资决策层,对于大型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可以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到该决策层中。避免决策结果依附与公司负责人个人投资偏好,投资决策出现一言堂的情况,从而导致对外股权风险的加大。集体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讨论意见和表决意见应形成会议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2.对外股权投资决策-审慎决策
投资方案在编制好后投资决策层需要结合公司自身的资本结构、技术水平、现金流状况、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从投资理由的合理性、投资收益估算的准确性、投资目的可实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审核;在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股权投资方案,并根据公司的审批权限和流程逐级进行严格的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审议或联签制度。对外股权投资方案最终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依法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外股权投资持有阶段
1.选派人员参与对外股权投资管理-直接管理
公司办理完毕对外股权投资相关手续后,应根据所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比例及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选派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等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这种直接管理的方式把投资公司的意图顺利贯彻到被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中,进而加强了对控股公司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记录的管理,加强了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权的控制和风险管控。通过与委派人员签订经营责任书的方式,细化管理目标,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内、外部审计的方式对被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稽查与评价;通过对被投资公司预算控制管理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与委派人员绩效挂钩,根据委派人员工作业绩采取定期轮岗等方式,从多渠道强化对外股权投资内部控制。
2.股权管理部门参与对外股权投资管理-间接管理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股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股权管理人员,着重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定期走访调研并出具管理报告,及时反馈对外股权投资的保值增值情况。通过定期组织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加强与被投资公司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发现并协助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财务核算、报告控制加强对外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管理
公司取得对外股权投资后,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及时准确的进行股权投资核算。在会计帐务核算的同时需要设立对外股权投资明细分类账或备查簿,详细记录对外股权投资的名称、取得成本、取得日期、券商名称、佣金手续费、权益证书编号、持股比例、股权结构、核算方法、持有期享有的权益、获得的股息或红利、转让收益、抵押或担保情况等动态信息,进一步强化对股权投资的跟踪管理。
严格要求被投资公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结束需向投资公司提供财务报告,每个年度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审计,进一步加强对财务报告数据真实性的审核。通过对被投资公司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从而对其经营业绩和风险进行监控,防止被投资公司偏离既定财务经营目标的情况发生。
4.对外股权投资权证、资料的保管-凭据管理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权证、资料的保管,必须建立严密的联合控制和权证登记制度。在对外股权投资权益证书、资料取得时应在取得当日及时登记于公司名下,严格杜绝登记在经办人员名下,以防止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买卖证券以谋取私利行为的发生。股权投资协议、权益证书等取得后必须由专人保管,权益证书等在取用时需经由相关授权审批人同意,登记在权证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5.对外股权投资权证的定期盘点核查-自查管理
公司对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和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定期盘点核查,将盘点记录与会计账面对外股权投资明细进行相互核对。若发现权益证书等遗失、帐务记录遗漏等账实不相符的情况,应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公司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被投资公司函证的方式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投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对外股权投资处置阶段
1.对外股权投资处置方案的制定-合理处置
当公司有抽回投资补充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或被投资公司的运营违背公司最初投资目标等情况发生时,公司对外股权投资进入处置阶段。公司相关对外投资管理部门首先应对处置的时机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其次,若公司将处置的是子公司,则应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若公司处置其他非子公司,一般按照现金流量折现法、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等价值评估方法来测算底价。再次,从证券交易、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中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并根据上述主要信息就交易细节详细拟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方案。
2.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方案的审批-谨慎审批
根据公司授权审批流程和权限对投资处置方案中的转让时机、转让价格、交易方式、转让的可行性、资金的回笼时间等进行严格的逐级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审议或联签制,最终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通过,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处置。
3.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后相关管理工作-总结评价
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后应将与该笔对外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方案、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审批文件、股权持有期的管理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处置收益凭据等资料统一编号归档备查。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做好会计帐务处理和明细分类账或备查簿的登记工作。股权管理部门对此项目的经济效益、投资管理过程等做好全面的评估工作并形成报告,为公司今后的对外股权投资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股权投资的方式范文4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建设,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但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仍旧偏窄。与此同时,在现有运用渠道中,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投资行为短期化。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1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30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29.7%,债券投资占50.5%,权益类资产占16.9%,其他投资占2.9%。2010年8月初,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运用办法》”),又于9月颁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股权投资办法》”)将险资从事股权投资政策放开,将为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实现多元化资产配置起到促进作用。
根据“险资运用管理办法”,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随着我国保费收入和保险资产规模的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额度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截至2010年8月,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4.75万亿元,按照这一规模计算,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约为2,375.00亿元。此外,“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允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同时,“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对不同投资方式可运用的资金类型做出了规定。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将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下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下称“股权投资基金”)。由于“险资投资股权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参与直接股权投资必须达到“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0%,并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将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挡在了门外,预计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将先行获得股权投资资格。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在可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例如: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以及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或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这意味着,在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情况下,险资若想以间接方式参与投资,可供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机构将相对有限。因此,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保险资金从事股权投资将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出台后,国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就如何开展这一业务展开了讨论,也对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部门设置提出了各种设想,例如:另行设立直接股权投资部、投资公司、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类似平安保险等已搭建起综合金融平台的公司还可以通过旗下信托、证券公司间接参与。(见表)
虽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方面的政策今年才正式出台,但近年来关于监管部门将放行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消息不断传出,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于几年前已经启动了对相关业务的部署,开始了项目储备以及制度、流程、决策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据知,此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和泰康人寿等行业巨头都曾向保监会提交成立PE投资公司的申请。但是,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在讲解“险资投资股权办法”时已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出资设立私募股权(PE)公司,不能对外投资参股PE公司。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了内设的直接股权投资部门的筹备以及相关人才招募工作。
股权投资的方式范文5
《卓越理财》:私募股权投资正渐行渐近,而很多人对这一投资方式还不熟悉,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
郭静: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含义较为广泛的投资方式,指用于购买企业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包括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基金等多种投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采取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先低价买入企业的控股权,经过几年的运营和重组使其升值,再通过将企业出售或上市来获利。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得州太平洋集团和黑石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卓越理财》: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哪些投资优势?您认为哪些因素促使一些投资者在4000点时撤出股市转投PE?
郭静: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投资优势:1.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因而,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它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近段时间做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很多资金都是从二级市场转移过来的。尽管目前行情不错,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比二级市场的收益更高,只要做成一笔,就能收获原始投资的好几倍。因此,在证券市场达到4000点,很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投资获利完成原始积累后,纷纷开始转向。
《卓越理财》: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郭静: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需拥有大量资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要有1000万的资本才可以参与投资。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投资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募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卓越理财》: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分享巨额回报?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郭静: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个人投资者一般须以购买私募信托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一般个人投资者很难参与。
参与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风险因素: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卓越理财》:就中国本土市场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还需要突破哪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郭静: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尚存在操作细则的空白,发挥其作用还需破解相关制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规范在我国尚存在法律空白。中国尚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虽然也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存在的合法性,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操作细则的缺失,可能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入口”和“出口”问题。“入口”是指界定投资者范围,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过窄的范围不利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未来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投资者范围。而“出口”是指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避免以股权投资名义设立的基金更多地投资证券市场,这将限制私募股权基金作用的发挥。
股权投资的方式范文6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正,从准则规范的范围到具体核算内容均发生了变化。
一、关于准则规范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涉及的范围与投资准则相比明显较小,仅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且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有关核算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投资准则规范了除外币投资的核算业务、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和企业合并以外的所有投资的核算问题,范围较广。
二、关于投资持有期间两种计价方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六条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此可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考虑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拥有的表决权的数额对其控制权及影响力的影响之外,还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确定的判断标准更加客观、全面。
而投资准则规定,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计价应视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比例以及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而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者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则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计价。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
显然,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平时不再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种变化是为了避免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利用权益法核算来操纵利润,使会计核算结果更为可靠。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与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取得方式,取消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使投资的取得方式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既提高了资产价值的相关性,也保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如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入账;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此外,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详细规定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方法:
(一)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操纵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关于股权投资差额核算的比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投资准则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由上述可知:在初始投资时,判断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计量基础及核算两个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投资准则以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定,且无论正差还是负差,均应单独在账面上反映,并将正差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取得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定,并且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其差额才单独反映,且无需进行摊销,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损益。
五、关于投资减值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的减值损失为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说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均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投资准则对所有的长期投资减值均采用统一的核算要求,规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投资准则仅从总体上规定了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要求,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缺乏详细的指导,不便于实际操作,减值可以转回又为一些企业操纵各期利润提供了机会。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虽然根据投资持有期间不同的核算方法要求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对投资减值进行处理,但其核算实质是相同的,即: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将来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也不得转回。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减值的计提与转回操纵损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规定的减值处理更为详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操作性大大增强,方便企业实际运用。
六、关于会计披露的比较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发生变化,要求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别,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披露的信息不包括有关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相关的事项:(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下面通过案例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