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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1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进而引发了保险行业的巨大变革。在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如2010年美国的互联网保费的收入占到保费总额的25%,远远超过了全球5%的平均水平。反观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网络公司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不仅涵盖了从网上投保、承保及在线核保和理赔等较为传统的保险业务环节,还包含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从保险业务流程的角度出发,互联网保险包括了通过市场调研采集数据并分析、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为顾客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及产品购买服务、在线核保及保险理赔服务以及保险产品的咨询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摈弃了传统保险面对面形式的柜台交易,转而采用互联网进行服务的全过程,为双方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虽然交易流程的在线化赋予了互联网保险强大的成本优势。但是虚拟易带来的不安全感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不信任,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具有其独特的成本优势,能够极大地帮助降低保险价值链的成本,对传统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机遇。互联网保险免除了传统保险营业网点的运营费用以及大量的人工费用,能够帮助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极大地减少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从而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听取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而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设计。同时还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对保险服务的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2.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3.我国互联网保U客户规模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数目约为60家,占保险行业总体企业数目的45%。这说明了我国保险行业中将近一半的企业已经展开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有着较强的增长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
数据显示相比2016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保费为1133.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5倍,同时互联网保费在人身保险保费累计收入的占比上升至5.0%。从增长速度来看,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增速150.4%;从增长的绝对量来看,约为681.1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增长趋势,并且相关机构预测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将会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客户规模分析
据相关机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人身险公司官网的网站流量为14.2亿次,投保客户数达397.3万人,承保件数1313.1万件,但实现的业务规模保费仅有64.9亿元,虽然是去年同期的2.1倍,但占互联网人身险保费的比重仍不足5%。但是由此可见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了解并接受互联网保险产品,这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起步阶段,一般只有资金实力比较强的大型保险公司才会设立公司的官方网站。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保险公司拥有各自的官方网站成为了可能。但是仅仅拥有网站建设的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要求保险公司本身有着强大的实力。
1、强大的资金保障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建立仅仅是一个起点,想要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展示、服务的线上运营,强大的资金实力是不可或缺的。公司不仅要进行网站的架构以及网络运营;同时还要向百度、谷歌等大型搜索引擎公司支付大量的流量费用从而提高网站的流量,扩大网站的知名度。
2、健全的产品结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充分了解客户在不同阶段、不同状态下的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健全产品结构和体系,从而有效提高网站的转化率。
3、强大的网站运营能力
网站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强大的网站运营以及后台管理能力。保险公司设立的官方网站也是如此,要想通过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网站技术管理能力。将先进的网站建设及管理技术,如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充分地运用到网站管理中去,进一步提高网站的运营能力。
相比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传统保险公司设立官方网站的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服务效率,但是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还有很多保险环节需要在线下才能实现,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业务的互联网化。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一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它们既不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不是购买者,只是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技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
1、独立于保险交易双方而存在
这些第三方平台并不是由保险公司建设及管理的网站,它们只是一些为互联网保险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开放性平台。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以及保险行业中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的需求,为它们提供保险服务的交易以及清算等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顾名思义是独立于保险产品交易双方而独立存在的交易平台。
2、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
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一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掌握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强大的数据处理分析技术以及网站后台管理能力,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稳定的信息服务的同时还能够对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充分挖掘客户的需求,促进交易双方协议的达成。
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流量以及互联网先进技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发展问题。在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互联网保险了解甚少,如何让用户充分了解互联网保险进而选择购买互联网保险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纯互联网的保险运营模式是电子商务大背景下催生的新型保险模式。这种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全部在网络上完成,因此并不需要类似传统保险公司的运营网点。纯互联网运营模式依靠其独特的特点,能够为用户在网络上提供灵活多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例如,华泰保险公司提供的“退货运费险”就是纯互联网运营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
四、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2.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3.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一)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传统保险行业面临着产品单一化以及创新缺失等一系列发展问题,逐渐背离了消费者的核心需求。而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强调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行业也逐渐开始了业务及流程的创新。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集用户的消费特征以及资产状况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分析,从而推出和用户需求高度契合的保险产品及服务,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
当今时代下,很多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分析技术等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各行各业。在保险行业,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实现对业务风险的有效细分,进而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定价策略。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使得保险产品及服务能够更加地契合消费者的需求,督促市场内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真正从消费者需求出发,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传统保险服务会受到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无法为顾客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而互联网使得保单交易全程在网络上完成,而网络没有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贴心的服务。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公司能够和客户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能够及时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保险产品的内容以及结构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综合现状,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2.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势在于其能够突破传统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创新,不断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先进的信息系统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首先就是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可靠性问题,如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被一些不可控因素所破坏,会给业务的后续进行造成较大的损失。其次,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可能会获得信息系统中客户的数据,从而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将会极大地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互联网具有典型的虚拟性特征,这就使得客户的身份识别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处于发展阶段,但却有着迅速的发展速度。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有着较长的周期,这就导致了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着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可能不能找到相关的法律指导,从而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六、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本文提出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1.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2.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3.推动全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相应地,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制度,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二)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新兴事物,对传统保险行业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不仅在经营的理念、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结构,而且在业务的运营流程管理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趋势,因此在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下,应当适当地扩大机构的自,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推动行业的改革。
(三)推尤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海量的数据,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运行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国的、统一的、开放的数据平台的建立能够有效地整合业内数据信息,进而使整个保险行业一致对外,有效地与社会其他行业进行对接,真正实现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24):49-50.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94 -03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都已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促使传统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通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不断融合发展,构建出以互联网为交易渠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国际金融发展的新业态,并在传统金融领域内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交易市场,既区别于以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者形成的海量数据,通过社交网络,形成了对交易者资产信息状况的充分反映,且这些信息的获取成本较低。在方式上,由于互联网络提供了低廉、方便的交易平台,交易者可直接根据对方资信状况而无需通过金融媒介进行交易。从金融实践来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电子支付手段、P2P借贷平台、大数据金融。
(一)电子支付手段
电子支付的基本产业链模式是由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构成。而从商业模式推动方角度来看,可以将电子支付手段划分为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非金融机构推动的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
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如银行卡在线转账又称“网上银行”,即指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对客户方提供金融服务及一些互联网服务,是互联网对传统银行服务的一种替代。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信誉保障和实力的非银行机构,借助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银行签约,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该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支付,而是线上线下全覆盖,其应用领域更为丰富。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打破了各大银行之间的壁垒,实现跨行转账和账户查询、在线签约等传统网银不可比拟的优势,并对国内的电子支付带来了突破性的发展。
(二)P2P借贷平台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网络小额信贷模式,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与贷,借贷人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方,贷款人通过与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风险,并在所有信息中选择低利率借款。它是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借贷方式。目前,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的推动下,这种金融模式逐渐发展成未来金融交易的主要形态之一。P2P借贷平台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纯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无需线下审核,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完成,不承诺保障本金,以拍拍贷为代表,借贷双方通过平台竞拍交易,若发生违约风险,平台不垫付本金。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然后平台通过所在区域的商,采取线下调查的方式来审核借款人信用,如翼龙贷。第三种是线下交易模式,线上网站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在线下完成,以宜信为代表。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是指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提炼,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和价值信息,并自动筛选出最需要资金的小风险客户,主动向其定向营销。这种营销模式可以节约大量的广告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在对客户评估时,还可以加强客户的资信准确度。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商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与云计算相结合。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银行方面,招商银行在1998年推出的“一网通”是国内首款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转账等支付服务。随后,中行、建行、工行相继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2014年,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新增1.5亿户,同比增加19.71%;交易笔数达608.46亿笔,同比增加21.59%;交易总额达1248.93万亿元,同比增加17.05%。截止目前,个人网银、企业网银和手机银行在电子银行整体渗透率已经超过70%。采用网银支付手段的交易正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
在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领域,我国证券营业部于1996年开始试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2000年,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目前,我国证券业的经纪业务已经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证券,实现了网络信息化。网络保险方面,1997年,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正式开通,我国开始出现网络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也陆续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目前,总体上,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已拥有了自己的网站。自2011年到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从28家增长到60家,保费规模快速扩大,从 32 亿元增长到 291 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 810%,投保客户数从 816 万人增长到 5437 万人,增幅达 566%。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4年第三季度,共有83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第三方支付涉及领域已涵盖企业支付、网购、费用代缴、基金、保险等银行传统领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快钱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战略业务。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2013年增长 391%,约为2011年交易额的80倍。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在2013年、2014年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预计2018年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8万亿元。
P2P网贷领域,国内根据借款主体的不同,P2P网贷可划分为P2P(个人对个人,如拍拍贷)、P2B(个人对企业,如爱投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如有利网)、P2G(个人对政府项目,如投促金融)等。2007年,“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平台。近些年来,随着P2P借贷模式逐渐被接受,大量小贷公司开展了线上业务,同时传统民间借贷也向线上进行转移,P2P网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2012-2014年期间,P2P行业发展迅猛,成交量从212亿元增长至252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69%。截止2014年底,全国运营平台1575家,P2P网贷领域整体处于快速发展中。根据相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网贷领域总运行平台数量与成交额逐年增加,在2015年10月实现了该行业的第一个万亿元。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效,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在总体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尚小,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不统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在给客户带来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2014年中国网民规模6.49亿,手机网民5.57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3.04亿,手机支付用户达到2.17亿。这一庞大的互联网金融规模,使得网络信息安全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其金融信息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黑客侵袭、病毒木马攻击、系统漏洞、用户信息泄露、安全意识淡薄,虚假金融信息传播、移动金融威胁逐渐显露等七个方面。同时,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管理水平总体上较低。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为民间金融性质,在安全防护系统建设方面投入有限,应用信息系统安全和业务连续性问题突出,导致支付出现中断、客户信息流失及信息泄密等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基于大数据,而数据使用范围和隐私保护尚不明确,从立法角度来看尚无数据安全边界的明确规定。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避免由于信息安全问题导致互联网交易风险的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理应得到重视,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目前,我国分行业进行监管的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交叉融合趋势,同时,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法规体系有效性降低。对于电子货币监管领域来说,我国对电子货币监管采样统一和标准化等原则,虽然具有提高运行效率及一定程度上避免资源浪费的优点,但其监管的单一化势必会抑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发展往往领先于法律法规的监管,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尚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造成对互联网金融新行态的规范不健全的现象。目前,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来说,在资金监管、信用管理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型余额增值服务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其监管问题也有待解决。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不利的。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兼容性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有待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产生了密切联系,尤其是网络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业务,依靠以互联网平台技术的支持。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互联网金融应用支撑技术较为落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支撑体系的发展速度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的发展速度相比不协调,导致互联网金融技术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的需要,尤其是在信息安全技术的运用方面,相关对互联网金融具有支撑作用的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尚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外部监管,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其中,以互联网信贷的监管缺失问题最为突出,目前互联网信贷实质处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我国尚未对此业务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因此,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发展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防御体系
互联网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必须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的要求。目前,网络攻击呈现自动化、智能化、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而如何应对纷繁多变的网络攻击需要互联网企业加快主动防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构建互联网信用网络技术,形成互联网金融的可信网络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创新,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保证互联网金融网络体系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积累较为欠缺,构成相对单一,总体上,具备互联网编程、金融、网络运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相对缺乏可能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限制因素。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网络技术、保险、证券、基金等)进行复合培养,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弥补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的缺口。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以适应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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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3
关键词: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保险;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在当前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时代的保险,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覆盖面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始进行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开发,这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虽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是就其发展速度来看,几年以后将会有重大的变化,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会大大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使得众多信息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至客户手中,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可以依据客户自身需求进行不同产品的选择,不仅覆盖面广泛,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透明度高,消费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投保状况查看,同时可以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较好地记录,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查看,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进行客户资料的更精细化管理,满足客户的更多需求。另外,这种高透明度的特征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同时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人员也可以实时监督,这样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营成本低、效率高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
一般都是保险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很多人需要经过几次甚至十几次地来回沟通才能完成一份保单,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资金。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人和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相应的比较,这就降低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比如法律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等等,因此要想加快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需要正视这些制约因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法律监管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势头很猛,很多保险公司借助离线商务平台、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等各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速度之快,导致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其发展步伐。虽然这几年保监会和国务院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但是面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步伐。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需求,这就导致互联网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
2.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数据公开也带来了道德、法律方面的争议,这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又一因素。一方面数据信息公开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来源,方便了企业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公开也造成了用户隐私的泄露,一些商业机构为了取得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导致客户的信息受到威胁,这成为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如何加快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经营模式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比如,官方网站模式存在着运行维护难、产品体系不完善、宣传推广力度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存在销售资质欠缺、监管程序缺失、产品分类不明确等问题;而网络兼职模式则存在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度较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4.专业服务人才缺乏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在后续服务中的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于线下柜成的,这就造成了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营销知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探析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那么应该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其对策又有哪些,下面进行细致介绍: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要建立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度,不仅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灵活性和交互性,还要兼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全面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安全以及后续保险服务等法规,保证网上支付和电子合同有法可依。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要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整套信用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体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能力划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2.强化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数据公开的关系,在对数据公开的过程中确保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只公开对用户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同时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相关的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规避措施,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
第三,要建立全面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这一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从业人员直接管理并接触客户信息。一方面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和违法的处分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对于官方网站管理模式来说,企业要注重对产品宣传力度的强化,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强网站的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系统更新,保证网站能够有效安全地运行。对于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来说,首先企业要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监管部门要对企业销售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资金监管。对于网络兼职模式来说,最为主要的是要提高自主运行的效率,这样才能在众多兼职企业中脱颖而出,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
4.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只靠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打造专业化人才,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只有将技术和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科学家、数据工程师以及分析师等是将来互联网保险业的核心,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技术的培训,引进数据保险双人才,对员工观察力和学习力培养,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相关的数据信息。另外,要对员工进行想象力培训,促使其能够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发展想象,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为鲜明的特征,不仅降低了保险业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能够让客户更加清晰明确地看到各个产品的差别,以便选择与自身状况相符的产品。但是从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道路,提高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不仅要进行模式创新,还要进行产品和营销创新,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旭东.基于互联网的中邮保险特色模式创新思考[J].邮政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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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4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已很明显,相关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各类机构纷纷介入,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之外,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也非常活跃,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可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而机构监管方面则急需对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进行监管。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08-05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有益补充,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风险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实现网上办理业务,尚未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阶段始于2005年,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
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2013年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部分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
按照业务模式划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归为以下五种业态:
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如直销银行1、互联网证券2和直销保险3。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加大建设直销银行,2013 年下半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还体现为证券网上交易及保险产品的网络和电话销售。
2、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即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主要代表是基于支付宝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即余额宝;二是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从其发展现状来看,这类业务模式只是现有金融业务的补充,还不至于颠覆传统金融业。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在当前国内存款利率尚未放开的情况下,由于其收益率较高,短期内导致大量银行存款搬家,但这也只是暂时现象。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的业务是传统银行不做或很少投入的领域,难以动摇银行根基。
3、第三方支付业务。其运营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平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多达250余家。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 (2014)》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万亿元。
4、全新的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是指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资金融通,完全脱离传统商业银行,是脱媒的典型表现。目前,P2P网络借贷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并迅速壮大。根据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联合网贷之家的《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截至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已达800余家;2013年全年总成交额1058亿元,而2012年为200亿元左右,增长了4倍。但由于国内P2P行业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P2P网贷平台频频出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的现象。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全年累计有7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上述问题,约占整个市场的10%。众筹是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融资的方式包括债权、股权、捐赠和产品预购。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审核后,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相关页面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目前,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还处于摸索之中。受公开募资规定及非法集资红线的限制,众筹发展较慢。
5、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主要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与搜索,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这些网络平台虽然不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却能够大大提升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因而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1、增加了央行金融调控的难度。传统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影响中介目标,从而实现最终目标。但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一方面,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扩张增加货币供应监测的难度。另一方面,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使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加大了中央银行监测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
2、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界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交易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监管。
3、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由相关金融企业合作研发,但各方对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特性不一定完全认识清楚,因此在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上往往会倾向保护金融企业自身的利益,过于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会加剧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增加其因购买不适宜产品或接受不合适服务而蒙受额外损失的风险。
4、增加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动相对传统金融业务更加难以监控,加之相关监管的缺失,不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款还是众筹融资模式都存在洗钱风险。目前,虽然第三方支付已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但由于监管政策滞后、业务模式复杂、反洗钱体系起步较晚以及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使得洗钱风险难以管控。其他未纳入监管体系的业务模式,一方面互联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资金流动监测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监管的缺失使经营机构缺乏责任和义务去构建反洗钱内控制度,去监测、披露和上报可疑交易,因此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二、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从全球范围看,利用互联网高效性、规模化、普惠性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更有效的配置是大势所趋。但各国的发展起步有先后,发展路径略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早,业态丰富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1、网络银行。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受美联储和各级政府监管。由于成本低,费用和存贷款回报率都很有竞争力,创建初期发展迅猛。但随着花旗、大通等老牌银行加快网络银行布局,SFNB优势不在,于1998年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此后,美国的网络银行又继续成为传统大银行主导的局面。
2、第三方支付。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作为知名度最高、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PayPal已经成为超过193个地区、二亿五千万注册用户的在线支付提供商。同时,Paypal借助其支付平台,于1999年推出余额存入货币市场基金的业务,类似我国的余额宝,但2008年金融危机后,其流动性和保本两大优势纷纷丧失,该产品最终在2011年退出市场。
3、P2P借贷。美国对P2P网络借贷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及州一级金融机构部负责保护借款人。其中,SEC是核心监管机构。最有代表性的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仅收取中介费但不提供担保,借款人主要依靠信用融资。2013年该平台的贷款规模已经达到20亿美元。
4、众筹融资。众筹业务由SEC负责监管,众筹平台必须在SEC注册登记。代表性平台Kickstarter成立于2009年,主要面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2年美国通过《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二)英国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
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Zopa网贷平台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资金需求者匹配适合的资金借出方,而资金借出方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Zopa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其模式迅速在世界各国复制和传播。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2013年前11个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规模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占到了79%,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2014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了《众筹监管规则》,将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
(三)法国第三方支付与众筹市场增长迅速
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在2013年也得到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众筹、在线理财、网上交易所、小额信贷等多种服务类型,正改变着法国金融服务业的内涵和版图。在第三方支付方面,PayPal在法国占据48%的市场份额,为此,法国巴黎银行、兴业银行和邮政银行等三大银行于2013年9月共同研发了新型支付方式以争夺在线支付市场;在P2P信贷领域,法国相对于美、英等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仍未建立;在众筹方面,法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由于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众筹业务的监管涉及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
(四)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依循集团化模式
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由网络企业主导,并形成了以日本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乐天为代表的涵盖银行、保险、券商等全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乐天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日本市场份额最大的电商,从其发展历程和商业模式来看,与阿里巴巴有着很大的相似度。2005年,乐天通过收购建立了乐天证券,开始打造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该公司是稳居日本第二位的网络券商,主营业务涵盖股票、信托、债券、期货、外汇等。由于其电商平台七成交易都是通过信用卡来支付,乐天于2005年开始进入信用卡行业,利用其消费记录作为授信依据。2009年乐天又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从世界范围看,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已开始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但总体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态度。
(一)各国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因此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从2014年4月起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
(二)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各国也审时度势,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美国、法国已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FCA推出涵盖P2P、众筹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加拿大计划启动《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实施行政监管的同时,各国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
四、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业务领域,其产品容易突破分业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跨部门金融监管方案,并做好监管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具体来看,一方面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另一方面,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P2P、众筹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强化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可参考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方式,设立P2P和众筹等行业自律注册制度,明确注册应达到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员、内控等方面的要求,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奠定行业管理的基础。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监管
一是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等纳入反洗钱监管。
(四)加大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而风险又以信用风险为核心。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教育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诉;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使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政府的隐性担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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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ZHANG Jun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6
【关键词】保险 互联网保险 创新商业模式
一、引言
互联网保险作为普惠保险的新兴业态,从传统保险公司的电商化,到借助第三方平台拓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再到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正在掀起新的行业浪潮。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高达2234亿元,比2011年增长近69倍,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已经上升到2015年的9.2%,增速十分迅猛。?q?因此,为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保险应注重产品创新、注重线上和线下的结合、开展大数据分析,以及注重创新商业模式。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实现跨越式发展,互联网人身险累计保费1465.60亿元,同比增长3.15倍;互联网财产险累计保费收入768.36亿元,同比增长51.94%。截止到2016年3月底,互联网保险服务的用户超过了3.3亿,互联网保民人数已是股民人数的三倍,互联网保险促进了保险的普及。在互联网保民中,80后人群占47%、90后人群占33%,成为互联网保险的主力,新生代积极参与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保险能够持续发展的动力。?r?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保险产品不多
互联网保险销售仍以传统保险产品为主,创新的保险产品仍然不多。[1]-[2]同时,互联网保险销售仍然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地区经济发达与否,直接影响保险从业人员能否深度发掘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并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进而影响从传统推销保险到精准识别客户到服务客户。
(二)线上线下结合较弱
目前,互联网保险仅限于简单的保险品种,例如退货运费保险、航班延误险等。多数复杂的长期产品例如人寿保险、护理保险等还需销售人员推销、讲解和说明,金额较大、原因复杂的理赔案还需现场查勘定损。因此,互联网不能完全代替人工服务。而国内保险行业产品、组织架构都围绕渠道而建立,导致传统的保险公司很难从组织架构层面真正做好互联网保险。
(三)大数据分析较滞后
“大数据”是互联网经济或“互联网+”经济的本质特征。[3]但从“渠道观”来看,仅将互联网保险看作业务渠道;从“流程观”来看,仍停留在技术和成本范畴来理解互联网保险;从“定价观”来看,仍未深入分析标的物风险,实现精准定价。这样仅仅局限在保险的框架中,并没有打造“保险+数据”共享生态圈。同时,保险行业也未实现真正意义的信息共享。
(四)创新商业模式缺乏
目前保险业主要将互联网作为一种销售渠道,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改变保险业的运作模式,从而改变整个行业所遵从的价值体系;[4]保险参与者没有实现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交流、沟通、互动的保险活动;各家保险公司没有深挖互联网碎片化和场景化的优势,通过经营化、服务化、客户化来进行互联网+保险的融合。
四、互联网保险创新商业模式发展策略
(一)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
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更多产品创新,开发嵌入互联网保险技术产品,如UBI汽车保险、移动健康管理保险产品等;采用场景化、碎片化、细分策略、服务整合的技术路径,实现互联网保险产品轻内核、强渗透、快响应、广传播的特点。因此,做“人人能看懂”的标准化产品,做“玩着买保险”的互动产品,做“与服务一起销售”的服务保险。
(二)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
互联网保险要注重线上和线下的结合。以寿险为核心,整合保险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以增值服务,附加服务和大服务赢得客户,让传统服务与互联网创新互为补充,线上服务及时便捷,线下服务真实周到,实现成本低,效率高,途径广,内容多,体验好的转变。同时,有助于改善保险服务品质,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加强大数据分析
通过大数据分析,保险公司可发现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险产品,并进行精准推销、精准定价。同时,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不仅契合行业互联网化发展需要,而且为行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数据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如:平善的信息安全策略和措施,能解决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信息化和安全问题;可以推动保险监管信息化的水平提升,有助于快速精准地识别互联网保险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防止风险的大量集聚和跨界蔓延。
(四)创新互联网商业模式
一是实现“传统渠道+互联网”模式,将互联网保险与门店、坐席、人、业务员等传统的渠道进行结合;二是实现一站式客户体验的平台运营模式,如中国人寿搭建了类淘宝官网平台,成员单位均可在平台上进行销售和综合经营服务;三是采用互助保险组织,通过互联网快速汇集客户需求,实现风险共担;四是选择“互联网+”自身营销特点,将非核心业务外部化,实现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并向医疗、健康、养老、投资等延伸。
注释
?q?2016蚂蚁金服研究报告。
?r?互联网保险发展要注重创新商业模式.魏迎宁.中国保险报.20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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