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要经营模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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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经营模式范文1

关键词:财务核算 商业地产 服务行业 管理会计体系 

一、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需要摒弃财务核算仅为实现企业对外报告的传统功能,推进财务核算向管理决策功能拓展 

对于新兴行业的初创型公司来说,管理会计工作的开展一般会滞后于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会计体系构建需要有一个逐步认知和布局的过程,而财务核算体系一般会伴随业务的发展先行建立起来。为了推进企业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财务核算体系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需要摒弃财务核算仅为实现企业对外报告的传统功能,推进财务核算向管理决策功能拓展。本文以商业地产服务行业为例,强调用管理会计理念构建财务核算体系,使财务核算体系建设符合企业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远景目标。 

二、财务核算需要从简单核算向多维度、精益化核算转型,使财务核算数据能够有效运用于管理决策 

商业地产服务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除了房地产开发商转型或涉足商业地产领域成立商业地产管理公司以外,第三方商业地产服务机构也逐步发展起来。房地产开发商旗下的商业地产管理公司主要为自身开发的项目提供商业地产管理服务,一般不参与其他房地产企业的商业项目运作,而第三方商业地产管理公司作为专业化的商业地产服务机构,为多个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提供商业项目增值服务,其主要商业模式为轻资产、多项目运作。本文所探讨的商业地产服务行业财务核算体系构建以及管理会计信息化基础建设主要针对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公司。 

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模式有受托经营、承租经营、股权投资、商业策划服务等。受托经营模式,即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机构作为资产管理方,接受商业地产开发商或业主方委托为商业地产项目提供全程资产管理服务,获取资产管理收益并分享项目物业增值收益。承租经营模式,即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机构作为承租方,以租赁方式取得商业地产项目整体经营权,通过对项目重新定位和改造以及后续运营管理,获得项目租金收入并分享项目物业增值收益。股权投资模式,即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机构作为投资方,以直接购买或收购兼并方式获得商业地产项目股权,通过对项目的直接投资和直接管理,提升项目整体价值获得股权投资收益。商业策划服务模式,即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机构作为专业咨询机构,为商业项目提供项目规划、市场定位、招商租赁等服务获取咨询收入。 

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于多项目资产管理利润、承租经营利润、商业策划收益、物业增值收益以及股权投资收益等。由于其运营管理的服务对象为商业项目,核算体系设计中,所有的核算元素都必须以项目为中心进行精益化核算。比如,核算细则要求所有的直接成本费用必须核算到项目层级;对于总部层级发生的间接成本费用,凡是受益对象为项目的,必须核算到项目层级;对于受益对象为项目,但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核算前需要与管理层沟通具体分配原则后核算至具体项目;对于受益对象不能归属于项目的,核算上需要记录为“非项目”成本费用。对于管理层来说,总部层级发生的成本费用受益对象不能最终归属于项目的并不多见,这些成本费用可能是项目的前置成本,也可能是潜在项目的拓展成本,核算上要求财务人员深入到业务前沿,跟踪这些成本的最终归属项目。 

由于商业项目经营管理模式不同,财务核算上需要反映不同管理模式下的项目运营状况。此外,不同管理模式下的商业项目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管理服务阶段。比如,受托经营类和承租经营类项目,可以细分为商业定位阶段、工程改造阶段、招商阶段、预开业阶段、正式开业后运营管理阶段等。商业策划类项目,可以细分为商业定位阶段、工程改造阶段、招商阶段等。财务核算方面,需要根据项目在业务上的多元化属性,对项目进行多维度核算,使经营分析既可以从项目整体又可以从不同维度方面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 

从以上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财务核算需要从简单核算向多维度、精益化核算转型,使财务核算数据能够有效运用于管理决策。 

三、财务核算系统与业务系统的底层数据需要实现共享,使财务核算系统能及时获取和整合业务信息,跟踪业务活动变化,发挥财务核算决策支持功能 

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公司作为连接商业物业持有者和使用者的媒介,承载了大量的外部资源。比如,房地产开发商、投资者、品牌商、供应商和消费者等。商业地产服务商参与了房地产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的市场资源整合和重新配置活动。 

商业地产服务机构在商业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与众多外部供应商紧密合作,共同服务于商业资产的增值服务。比如,商业项目市场定位和规划阶段,商业地产服务机构需要与专注项目所属区域的市场调研机构紧密合作;商业项目工程改造阶段,需要与工程咨询供应商合作;招商阶段,需要与招商经纪服务商合作;市场推广和营运阶段,需要与媒体和市场运营供应商合作。 

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公司作为市场资源整合者的角色定位,要求财务核算体系设计中必须考虑将外部市场资源沉淀在公司信息化系统的底层数据库中,并实现企业内部各信息子系统数据共享。比如,OA系统、采购系统、合同管理系统、商户销售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租户结算系统等各信息子系统的底层数据库必须与财务核算系统保持信息共享和互换,使财务核算系统能及时获取和整合业务信息,跟踪业务活动变化,发挥财务核算决策支持功能。 

四、财务核算体系构建需要集团统一核算管理体系,实现财务信息集中管理,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做好铺垫 

针对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机构轻资产、多项目运作的商业模式特征,其主要公司构架一般设计为集团管理公司、区域管理公司、项目公司三级。集团管理公司主要核算集团总部费用、集团直接管理的项目池;区域管理公司主要核算区域总部管理费用、区域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池;项目公司主要核算特定项目。除了以上三类公司以外,集团公司还会通过持股方式控制专业性功能公司,比如,为项目提供工程改造的工程咨询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招商服务的招商咨询公司等,这些专业性功能公司既可以为集团内项目提供服务也可以在市场上独立运作。 

以集团直接管理的承租经营类项目为例,项目公司作为承租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项目整体经营权,会计核算主体为项目公司,主要核算项目租金收入和项目直接经营成本。集团层面对项目的直接管理成本主要体现为集团专业管理部门为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投入的人力资源成本、集团集中招商职能为项目发生的招商成本、集团集中营销职能为项目发生的营销成本等,这些直接成本记录在集团管理公司的核算账套中。此外,集团内专业性功能公司为项目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成本,比如,工程咨询服务成本、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等记录在专业性功能公司的核算账套中。从集团母公司视角,对外报告需要抵消内部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内部服务结算收入与支出,反映公司整体经营成果;对内报告需要集合集团内各核算主体的经营数据分析各项目完整的投入产出情况,跟踪项目财务状况的变化。 

第三方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公司集团化统一运营管理、集约化经营的特点,要求在财务核算体系设计方面,必须首先考虑统一集团内各公司核算科目体系、核算细则,统一集团内各公司财务对内和对外报告体系。集团统一核算管理体系,有利于实现财务信息集中管理,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做好铺垫。 

五、财务核算向管理决策功能拓展,需要企业管理层权衡成本与效益,使财务核算体系建设符合企业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战略规划 

财务核算向管理决策功能拓展,要求财务核算体系随着行业的变革和公司商业模式的变化持续改善。财务核算向管理决策功能拓展,需要企业管理层权衡成本与效益,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阶段性以及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布局和时间节点,使财务核算体系建设符合企业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战略规划。   [h: 0px" />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范文2

关键词:公路经营管理 经济适应性 具体措施

从一定层次上讲,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增长带动了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在这样形势下,公路运输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济增长的产物。积极完善公路运输网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是社会生产力的有效保障。本文将针对公路经济管理模式的经济适应性进行针对性的探讨。

一、公路经济管理中的主要经营模式

(一)以事业方式为主的公路经营模式

对于以公路事业为主模式来说,在整体上符合金融环境,通过利用政府信用,能够降低一定的融资成本,进而用足够的资金建设公路。将非盈利事业机构作为公路经济管理主体,这样的方式与地区经济以及人们在实际中的认知水平相符合。这样的方式能够避免在实际管理中管理主体多元化现象的发生,能够使行业管理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讲将交通厅作为融资主体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在整体上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在实际中实行的统贷统还对社会资金的利用造成较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在事业方式统筹公路管理模式中,还存在着政事不分等相应的问题,进而在真正意义上降低了管理效率。

(二)从分散到集中的企业化管理

在吉林省实际公路建设中,从整体上来讲,各路桥总公司主要负责公路建设管理以及一些融资管理事宜,同时在经营以及资产中也有有效的管理,@样的模式承担着建设监管以及路政管理等相应的职能。这种模式与事业型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关企业改制具有较多相同之处,这样能够使行业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真正意义上确保管理中的统一性,进而降低实际管理中的成本的降低。

二、公路经济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机构设置较为复杂

在公路建设管路中的集资渠道较为复杂,进而导致公路管理模式中以及管理机构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些有限责任制以及股份制管理模式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公路建设施工工程在政府以及企业的管理下,进而导致在设置机构中重复设置现象的发生。一些部门中存在着职能不清以及交通运营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双方出现纠纷以及互相推脱的现象发生。

(二)交通安全管理以及路政管理没有进行有效的对接

在公路实际管理中应该做到推移统一以及高效等相关性质,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公路实际需求。公路建设中包含较多的内容,主要包括成本以及养护和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管理内容构成了一个有机实体,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在一些省、市中的法律、法规等交通管理模式上出现分割问题的出现。

三、公路经济管理中的措施

(一)在立法方面实施有效的措施

在实际公路管理工作中,公路管理的有序性与公路健康发展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从总体上讲,我国公路建设与发达国家公路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国在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上较为落后,在公路投入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样的形式进而导致公路运行中的社会效益不能得到良好的体现。因此,针对这样的现象,应该做好相关立法的工作,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公路建设以及管理中的质量。

(二)在执法方面做好相关的工作

在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中公路执法是重要的环节,我国实际公路执法中存在着执法效率较低的现象,这样的现象在一定层次上影响了公路的良好发展。因此,应该针对公路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主要针对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进行有效的整改。同时针对在交通部门中的相关职责进行分工,进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交通管理体系,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建立出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促进公路建设良好发展。

(三)在经济以及行政中做好相应的工作

在基础设施中公路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仅仅依靠经济社会活动进行建设的。公路建设投资上力度较大,实际施工工期较长,同时投资回收较慢。除此之外,对于公路建设来说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以及非营利性等特点,所以一些企业在没有较多利润情况下,没有较多的设计。针对这样现象的发生,应该采取政府干预的措施,将这种公共产品中的责任承担起来,这样才能做好公路管理工作,进而为人民群众提供较为便捷的服务。在整体上允许一些企业对公路经营进行垄断,对公路经营进行治理,这样的方式不仅满足了在公路运营中的发展规律,而且还使政府中的宏观目标得到了体现,进而确保公路经营管理模式的经济适应性。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范文3

关键词:航运市场 竞争 策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F5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b)-0228-01

1 市场竞争出现的新特点

1.1 船东主体多元化趋势渐已形成

近年来,大货主、国际能源巨头如国内钢铁、电力、石化等领域的企业开始纷纷投资造船组建大型船队,加快了分割航运市场的步伐。希望通过自办船队来降低成本,同时改变在航运市场供应链上受制于人的窘境。此外,其他非航运公司如基金(船舶基金、私募资金、风险基金)、银行、船厂甚至港口等不断进入干散货运输市场。传统航运市场中船东定义正被如今多元化船东主体结构的事实所冲击,今后船东主体必将随着航运市场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而日益多元化、复杂化。

1.2 航运市场持续低迷

在经济危机爆发以后,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呈现出了一定的倒退趋势。对于航运市场来说,众多专家和学者经过不断的研究,所给出的答案几乎都是一致的,会呈现出持续低迷的状态。由于经济危机爆发的比较突然,而且范围较广,航运市场受到的影响又很大,要想在短时间内恢复往日的繁荣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逐渐的恢复。

1.3 造船成本处于低位

对航运市场而言,在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之后,另一个巨大的消极影响就是,造船成本处于低位。航运市场处于低迷的状态,从而导致的造船成本处于低位,这样会对整个的航运市场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会形成一定的恶性循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一旦恶性循环形成,对航运市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在将来,会对航运市场造成更大的危害。

1.4 航运买方市场格局不断深化

目前,矿石、粮食贸易市场呈现出集中度高的特点。据统计,巴西淡水河谷、澳洲必和必拓和力拓三大铁矿石供应商控制了全球70%的铁矿石货源,几乎垄断铁矿石贸易;全球粮食贸易70%以上被ADM(Archer Daniels Midland)、邦吉(Bunge)、嘉吉(Cargill)、路易达孚(Louis Dreyfus)四大粮商所控制。由此可见,由于大型货主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因而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

与矿石、粮食贸易不同,干散货航运市场集中度较低。全球约有1700家干散货船船东,其中最大的20家船东合计拥有约1800艘干散货船,共计1.8亿载重吨,仅占全球干散货船总运力的27%。

1.5 投资高能效船将是大势所趋

从控制成本角度看:近年来燃油价格不断上涨,燃油成本已经成为船舶日常运营各项成本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且这一趋势短期内仍没有停止的迹象;而目前大多数散货船都在燃油成本高企之前设计建造,其设计重点不是节约燃油。

1.6 航运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发展

联营体的英文单词为POOL,又成为“运力合作池”。联营体在市场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洽谈程租、期租和包运合同,统一收取、统一分配。根据企业所处的价值链条环节可将战略联盟分为三类:纵向联盟、横向联盟与混合联盟。2001年11月在欧美诞生了世界最大的好望角型船联营体,波西马尔与Zodiac/ABC、贝尔船舶、AP莫勒、OSG共同设立了海峡国际,这一新联营体拥有12.2万~21万载重吨营运船舶共75艘,虽然在全世界近600艘好望角型船中所占比例为13%,但投营体的船舶大部分是自有船,在全世界近200艘自有船中占约40%,这一比例是压倒性的。目前,各种散货船型均出现了公司联营体模式,这些联营体在散货市场中有效地提高了船公司的市场支配力量。

1.7 物流一体化成为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纵深发展,货方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高层化,传统的干散货运输已不能完全适应客户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全面开展干散货物流服务既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干散货运输方式,促进了干散货运输企业对经营方式、经营理念进行彻底改革,也是干散货运输企业占领和拓展散货市场、赢得更多客户的重要营销策略。在国际干散货运输中引入物流服务的理念和经营运作方式是国际干散货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1.8 信息技术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以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航运业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已成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和核心竞争能力。可以预见,航运企业将建立全球性统一信息系统,形成全球共享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在国际干散货航运市场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2 干散货航运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2.1 现有的竞争策略特点分析

2.1.1 优化运力结构

事实上,近年来航运市场拆船量持续攀升,被拆船舶船龄趋小、吨位趋大,正在传递出一个明显的信号,那就是相当一部分有实力、有远见的企业已经开始调整船队规模与结构。

2.1.2 加快科技创新

恶劣的市场环境不断对船舶科技提出更高要求,节能、环保、高能效船舶将是未来发展方向,船舶技术创新重点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1)船型的设计改进。船体结构满足船舶共同规范及IMO环保法规的要求,船体线型进行了优化,比如摒弃原来普遍采用球鼻艏,代之以垂直船艏;(2)节能新技术的使用。包括推进器及舵系的优化、空气、新型环保涂料等;(3)新的主机方案。主要集中于:经过优化升级后的传统柴油推进主机、燃油-LNG双燃料主机(两冲程和四冲程机)和LNG燃料主机(四冲程机)。

2.1.3 重视资本经营

在激烈的挑战面前,航运企业竞争中唯一出路是加快企业改革,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同时,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积极学习与应用资本经营技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通过资本经营,使企业资本流动发展,既解决了企业发展资金问题,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2.2 业内主要参与者的竞争策略

航运业发展至今,单纯的价格竞争策略已经不能适应如今复杂的市场环境,各国航运企业正在寻求服务、产品等全方位、差异化、长远的竞争策略。与此同时,航运企业也一改以往“红海战略”,纷纷寻求纵向、横向合作,从而实现双赢。随着干散货市场竞争逐年加剧,企业必须审时度势地灵活采用不同经营策略。目前,各散货公司主要经营策略表现为以下几点。

(1)长远规划,提前布局。

(2)开发市场,重视热点。

此外,由于近年来干散货市场表现疲弱,传统热点区域更加成为散货市场的必争之地,各大船公司纷纷加强部署,投入较大规模运力。

参考文献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范文4

?橥晟莆夜?的税收体制和税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试点。2013年后 “营改增”试点方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到铁路、邮政、电信等现代服务业。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简称: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全面营改增对某军工企业子公司的影响

(一)各子公司的实际税负在下降,下降的幅度存在着差异

6 家军民融合型控股子公司原来大部分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后其采购的原来不能抵扣的缴纳营业税的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自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面“营改增”后实际的税负在下降。2家现代服务业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在全面“营改增”后的税率大部分为6%,虽然税率略微上升,但由于存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2家公司的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下降了一个百分点左右。

(二)部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在下降,提升了盈利能力,改善了现金净流量

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2家现代服务业公司原来的主营业务收入里包含了营业税,在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不再包含在其主营业务收入里,在含税销售额不变的条件下,其主营业务收入将下降。随着各公司实际税负的下降,对各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和现金流量的改善具有积极意义。

(三)对各公司的会计核算要求更高

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相对较为简单,收入里含税,应交税金的会计核算相对简单。“营改增”之后,收入里不含销项税额,支出里不含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是根据当期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采购业务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的,应交税金的会计核算相对复杂。此外,大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税率不止一种,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业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这给各公司的规范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各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更高

原来营业税发票的管理相对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为取得最大的抵税效益,客观上要求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合同谈判、外协采购、产品销售等各环节的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些都对各公司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促进各公司经营模式的优化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全面“营改增”配套政策的规定,各公司为单位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这就使得各公司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2家现代服务业公司须优化商业模式,重构内部业务组织机构,合理利用外部专业分工,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提升经济效益。

(六)促进各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全面“营改增”配套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特别是取得的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在2年内抵扣。这将推动各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创新力度,取得最大的节税效益,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三、某军工企业子公司的应对措施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全面“营改增”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重大,涉及企业业务流程的优化和内部机构的调整及配套制度的修改衔接等等。各公司要加大“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全员认识,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全面“营改增”后的形势需要,各公司要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深入学习研究政策,结合各公司业务实际运用,规避涉税风险,合法降低税负,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

全面“营改增”后,对各公司会计核算精细化水平的要求更高,会计核算的难度将更为复杂。各公司要严格按国家财税政策要求,不断规范会计核算和涉税业务处理,规避涉税风险,争取最大的节税效益。

(四)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

全面“营改增”后,对各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求更高。各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正确开具发票,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及时收集、审核和验证外购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计算和按时申报纳税,避免造成涉税风险或不必要的损失。

(五)优化合作伙伴的管理

增值税的纳税特点决定其应纳税额由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合作伙伴的管理,调整供应商名录,尽可能和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以取得最大的抵税效益。

(六)深入落实去杠杆的要求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配套政策的规定,企业为取得贷款服务融资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各公司要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努力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股权融资比例,降低带息债务的融资规模。

(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政策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公司要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科学调整战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划,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和自动化的水平,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化,提升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八)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6】36号和配套政策规定了全面“营改增”的不征、免征及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和充分利用资产重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九)科学调整经营模式

全面“营改增”后,各公司原来的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将不完全适应增值税的征税特点和抵扣要求。各公司要合理调整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如采取劳务外包、外协采购的模式将原来内部承担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单位承担,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税负。

(十)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范文5

,在深化保险改革的背景下,农业保险的试验因为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足够的政策法规支持,其业务大大萎缩,这场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的农业保险试验即将走到尽头,迹象表明,农业保险试验的主力人保公司在紧锣密鼓的“股改”筹备中,有可能撤出这块“试验田”,另一家从事农业保险试验并有不俗表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CUPI 1986年成立的时候叫“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虽然由地方性公司变成全国性公司,但并没有在全国推展农业保险的意思。农业保险试验前景不容乐观,但这两家公司从事农业保险试验的成就和功绩是应当肯定的,它留给我国保险业界和学术界诸多宝贵财富,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和探讨的。我们需要在21年试验的基础上,认真和思考,探讨新的符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

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农业保险实验的成就

1.农业保险试验范围遍及全国,先后试验和开发了60多个保险险种。

PICC的农业保险实验是在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展开的,只是各地试验的规模不大。在缺乏损失经验和经营技术的困难条件下,PICC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风险环境先后开发和试验过60多个农业保险险种,涉及各地的主要农作物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烤烟、油菜、花生、瓜果、大棚蔬菜等,主要家畜奶牛、耕牛、生猪、兔,主要家禽鸡、鸭,各种淡水和海水养殖项目鱼、虾等,还试验过一些特种养殖动物的保险,例如梅花鹿、鸵鸟、水獭养殖保险等。这些试验有多重风险保险,有特种风险保险,承保的具体风险事故包括农业的主要灾害旱灾、水涝、台风、冰雹、畜禽的各种疫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

2.农业保险在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对农业进行现代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

农业保险的实验是在我国农业和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这个重要时期进行的,它对支持我国农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也对推广和现代技术成果提供了相当大的支持。不过,实事求是地讲,PICC的农险试验,其保障范围不广、保障水平不高,即使在其发展的鼎盛时期(1992年),农业保险承保面不过占可保面的约5%,其中,承保的粮食作物面积1120万公顷,占其当年播种面积的11%,承保作物233万公顷,占经济作物播种面积的18%,承保森林800万公顷,占森林面积的7%;承保水产养殖2.6万公顷,占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4%。就农作物保险和家畜家禽保险来说,其保障水平最高不超过70%,有的低于50%。对那些参加保险并且遭受灾害的农民来说,他们所得到的保险保障是具体的实在的。不过参加保险的农民太少,从总体上来说1992年全年8.7亿元(包括PICC和CUPI的赔款总额)的补偿对全国数百亿上千亿的农业灾害损失来说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对刚刚独立面对市场从事市场化和产业化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持续的农业保险试验所进行的补偿,却是对农民进行了最实际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

3.积累了宝贵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的试验对于经营保险历史不长的中国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几乎是从零开始的。当时保险公司不仅缺乏农作物的损失经验和完整的气候、地理和各种饲养动物的疫病资料,甚至对于农业保险标的和农业生产的特点都不大了解,直到1987年以前,各地进行农作物和饲养动物保险还是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率,这种费率的制定甚至不是以损失经验而是以农民交费能力作为重要依据,也没有比较规范的保单。在防灾防损以及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也缺乏经验,据我们1993年在某些地区的调查,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超过30%。据统计,1995年以前,PICC农业保险试验经营的累积赔付率(基于净保费)高达109.26%,加上管理费(假人按30%计算,实际上没有具体规定或准确的核算资料),累计赔付率是139.26%。但是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他们因地制宜地开发了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险种,制定了一系列保单范本,在统一规范保单主要条款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各地风险的差异实行了差别费率,并积累了不同地区的损失经验,也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有效防止道德风险。

在21年农业保险的实验中,PICC和CUPI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据了解,PICC在20世纪90年代初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员工最多的时候有8千多人,占PICC全体业务员工的13%。尽管目前这其中的大部分已经转做其他保险业务,但无论如何这支队伍是从事农业保险的骨干,他们从事农业保险的热情和积累的业务经验是宝贵的财富。

4.进行了组织经营制度的多种尝试。

在农业保险的实验中,保险公司为了寻求符合农业保险特殊性的能使农业保险摆脱亏损困境的组织经营形式和制度。先后在各地进行了多种尝试。政府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参与了政策性经营,根据笔者所做的调查和概括,出现过或现存的组织经营模式大约有以下几种: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

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PICC在近20多年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经营模式,具体来说,就是由PICC的各所属营业机构直接向农户或农业出售农业保险单。农业保险至今也没有正式被命名为政策性保险,它一直是被当作准商业性(或准政策性)业务来对待的。考虑到人保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对农业保险这一块有一点政策支持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农险实行内部单独核算。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允许这部分业务免交营业税。

(2)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进行带有一定营利性的经营。

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进行农业保险试验经营,这是PICC根据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防范、覆盖面扩大、成本控制、理赔难度等),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政府的支持下就开始探索的新模式。开始是依靠县(市)政府组织展业,保险公司办理具体业务,后来逐步发展为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共保,实行“政府组织推动,人保公司具体办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例如,湖南省1991年在全省11个县试点,当年联合共保业务收保险费941万元,支付赔款333万元,平均赔付率35%,积累农业保险风险基金420万元。1992年在全省53个县、市推广。这一模式将县以下的种植业险、养殖业险、农村家财险、拖拉机险、乡镇企财险和农村短期人身险捆在一起,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责任按五五分担。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赔款支出、税金和按规定提取业务管理费用后,结余部分当地政府与人保公司各占50%,由人保公司统一专户储存,留作地方专项保险基金,如发生亏损,也五五分担。

这种模式把地方政府和人保公司和投保农户三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以农村保险业务的结余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使业务一度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一两年的经营状况并不能说明问题。1993年,湖南遭受大水灾,一些县把两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全赔光,仍无法全部兑现赔款,县政府拿不出资金来承担应付的赔款,只好由县人保公司向省公司拆借。问题显现出来:县政府可以共盈,但无法共亏。这一模式不久夭折。

(3)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所进行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模式是由不同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试验的,有多种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选择了若干个县经营过10年的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县的初始资本金是由民政部一次性拨给的,每县5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县财政也给予适当的资助和补贴。所以这实际上是政策性保险。为了应付大灾之后超过一县赔付能力的巨额赔款,每个试点县,也提取15%的保险费收入上缴省民政厅和民政部,以便进一步建立省和中央两级保险基金,从而能形成不尽规范的再保险。农村救灾保险承保的业务范围除农业保险外,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人身。救灾保险比较强调“救灾”,所以保障水平较低,原则上只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再生产。

其二是CUPI所经营的农业保险,尽管该公司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但其农业保险业务是政策性的。该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主要是由财政逐年拨给的6000万元,兵团也逐年补充一部分。到1990年总准备金就积累到8900多万元。作为政府的另一种政策支持,农业保险业务享受免税待遇。CUPI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另一些特点包括他们对兵团种植的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长期全面统保),其他农场上的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在内部组织经营中,实行公司与场、团(兵团的独立核算单位)“受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即种植、养殖业保费扣除必要的业务管理费之后,各得50%,出险后各负50%的赔偿责任,以加强生产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心,同时调动场、团的积极性,解决理赔的困难。

其三是上海市政府委托农委与人保上海分公司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模式是从 1991年开始试点的。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市政府成立了单独的机构“上海农业风险基金委员会”(目前名为“上海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政府组织推动,人保公司办理。将原来商业性的农村建房保险划归农业保险范畴,以农村建房保险的节余来补种养两业险。农业保险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实行区域性“统保”(带有行政性的强制色彩)。市、区(县)给予部分险种一定的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对纳入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险种(农作物、饲养动物和农民建住房险)免征一切税赋。13年来,上海的农业保险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和人保上海分公司的支持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务规模不断拓展(例如2002年,水稻的承保面积达到种植面积的84%,生猪承保比重达到50%),有效地分散了农业生产风险,对稳定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和推广农业新,乃至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积累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1.7亿元,可以应付全市一场相当规模的农业自然灾害。上海的农业保险改革是全国近20年农业保险试验中比较成功的范例之一。

其四是PICC新疆分公司创造的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结余留在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当地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模式,一种在商业保险公司内部“切块”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形式。这种新模式是从1991年根据人保总公司的要求开始试办就开始策划和操作的。鉴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的不可行,也鉴于新疆农业保险的空间十分广阔,他们创造出如下制度性的框架:①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行内叫“两业险”)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并合理划分综合费用;②建立省、地、县(但以县为主)的三级农村专项保险基金,灾害损失的补偿实行超赔分保;③经营两业险的年度结余不作为保险公司的利润留成,而主要留给县上,大部分进入县级风险基金,少部分给地方政府和县支公司用于防灾投入和基础建设;④为防止逆选择,扩大保险覆盖面,依靠县、乡政府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统保,县政府适当补贴保费;⑤自治区政府不仅从行政上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而且给予部分税赋免征的优惠。新疆的农业保险业务保费规模连续多年超过1亿元,约占PICC系统农险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棉花生产的稳定发展功不可没,对“少、边、穷”地区的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疆的农业保险改革试验也是比较成功的范例之一。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营利性经营。

1990年,河南省通过在该省新郑县试点,创建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并很快在全省推广。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河南的互助会是依靠县、乡、村力量的帮助建立起来的相互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经营的险种除农作物和牲畜外,还经营农户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险种。考虑到经营技术和人力方面的困难,互助会的业务由县的人保支公司代办。同时将30%的保险责任以成数再保险的方式向人保支公司分保。地方政府对其试验免除营业税、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等全部税赋。这种制度形式只坚持了六、七年时间,20世纪90年代后期逐步停办了。

(5)农村保险合作社带有营利性的经营。

合作社是世界各国保险事业的一种重要和有效的形式。尽管我国《保险法》上所列的保险公司形式只有国有独资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但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实际上是存在的。农村保险合作社(实际上是股份合作)是农民集资入股(也有其他单位包括保险公司入股)组织保险资本,经营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保险经营的地理范围一般是农民所在的乡、村。业务范围除农业保险外,也经营一些财产和人身保险。就笔者所了解,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太原北郊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其中之一。该合作社成立时的股本,农民占20万元(每产5元),区财政占20万元,乡镇企业占25万元,人保公司占60万元。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如果当年有结余,社内进行分配,除扩大保险基金外,还拿出一部分作为股息分红。为了分散风险,减小责任,合作社还向当地人保公司寻求再保险,分出30%的保险责任。广东省广州市1989年也曾在郊区的万顷沙镇试办过一个类似的受到政府支持的农村保险合作社。

农业保险试验的困惑与矛盾

21年的试验中,各级政府、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群众,都参与其间,上面介绍的各种组织经营制度,大部分都消失了。PICC保留下来的只有准商业性经营和PICC上海、新疆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政策性经营。而仅存的经营模式以及试验业务正面临着危机。因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农业保险的试验,遇到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

1.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2.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3.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4.在较大范围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范围试验狭小的矛盾。

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风险。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比较大,而大多数农业灾害,例如水灾、旱灾,一个风险单位有时包括数县以致几省,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地域甚至全国建立这种保险制度。逢甲大学著名保险学教授方明川先生,曾经否定了台湾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议案,其主要理由就是台湾地域狭小,就一个风险单位,一次台风全岛都会受灾,在这一个风险单位里,承保的农户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的分散风险的机制完全不能发挥。这也正是我国有的地方仅仅一乡一村或一县进行农业保险试验,赔付率极高的主要原因。

5.在较长时间里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农业保险实验在一个地区不连续的矛盾。

局部地区的农业保险试验由于风险的相对集中造成的高赔付率,使进行试验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不在继续亏损经营与放弃试验之间选择后者,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角度,放弃非效益险种无可非议。但农业保险在各地断断续续地进行试验,从另一个角度又违背了风险分散的原理。因为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要求农业保险实验必须连续多年进行,以便农业保险风险能在较长一个时期里进行分散,同时完整记录和积累风险损失的经验资料,为正确厘定费率创造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实验从1939年起持续进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国推行,试验期间尽管也因经营亏损严重,几度被国会要求停止试验,但最终的坚持为其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化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

6.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的矛盾。

从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来看,都是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政策来推行的,尽管这种政策目标有差别。对发达国家来说,农业保险是其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农业保险及其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农户收入保险,来减少农户收入的波动;对发展家来说,则是要通过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在遭受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增长,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我国虽然还没有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试验的目的主要是后者,同时还要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率高,而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户的相对低收入,以及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的条件下,上述政策目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性质的尖锐冲突就不可避免,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业保险公司打算退出农业保险的实验经营也就不难理解。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是我们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得出的与国际农业保险界同行相同的结论。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低,对于多数的农业保险险种来说(当然,也有少数险种,如农作物雹灾保险、火灾保险以及一些某些商品型较高的设施农业项目的保险等),并不存在着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它表现在,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总之,想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另辟蹊径,重塑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新制度。这种新制度包含的之一,就是政府量人为出,通过对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提供支持和行政支持,使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成为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将农业保险变成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之一。

建立中国农业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下述两种经营模式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1.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

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入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入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入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 (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电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除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外,也可以允许其他经审批的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以便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少农业保险直接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提高直接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第八,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各有关行政、事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进行农业保险区划、厘定保险费率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所能办到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第九,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2.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 (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它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范文6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定义 现状 构想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实行,金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而功能也开始逐渐融合。结合我国国情,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国内金融业也开始面对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一直以来都是单一业务和结构的中国金融业很难在这样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就成为一种趋势,而金融控股公司正是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拥有综合经营优势的混业经营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并且只有金融控股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方可纳入集团管理的范围。在单一法人机构内跨行业的金融机构,没有通过设立控股公司方式进行,而是在一个单一法人机构内进行,则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范围。有些企业集团虽然是一个控股公司结构,但其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没有达到国际组织、本国或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标准要求,只是一般性参股,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范畴。

其次,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即控股公司合并报表中全部或主要资产是金融资产。如美国《Y条例》、“2001年欧盟指引” 和巴塞尔“联合论坛”。

再次,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两种以上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混业集团。

最后,在子公司层面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各子公司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而集团层面上则是“全能”的、混业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

由此可见,在多元化金融集团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实现了分业经营和股权的集中管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在分业与混业经营之间架设了一座桥梁,就最终目标而言,它能使中国金融业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平稳过渡,是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佳路径。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趋势,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我们正处于由分业向混业过渡的过程中。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还很少,有的只是初步的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他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而据不完全统计,像这样的未被正式承认,只是处于金融控股雏形阶段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之多,可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虽不完善,却发展相当快。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为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式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三是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即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中,产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

从立法角度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明确定位。

对比国外,美国于1998年5月13日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务法案》,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1999年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法案》,这一法律重新界定了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取得了完全合法的地位。再看日本,1997年12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同年又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由此,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步入了快速发展之路。在韩国众多法律条例中,涉及到金融控股的法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实行细则》等等,这些都表明韩国也在积极地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以金融控股模式存在的金融机构已不在少数。而我国也正在逐渐修该立法,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与世界接轨。

三、天津滨海新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构想

1、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金融机构来津都在谈资本市场业务,而我们的金融机构业务比较单一,过多地重视传统的放贷款业务,这说明我们的金融机构还不适应竞争,也不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

我们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天津设立机构,办理证券保险、金融租赁业务,独立的投资银行则要根据我们的要求来进行。我们也允许保险企业集团或以保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到天津成立机构,办理银行证券业务,审核天津市现有地方金融企业的股权,控股参股银行等金融企业。

2、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在带来巨大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

(1)利益冲突风险。我国金融业一直以来都是从事分业经营,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所涉及的业务内容、经营目标和竞争环境各不相同,并且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开始融合,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利益冲突,为了维护整体的利益,结果往往会对其他单位造成利益损失。

(2)资本脆弱性风险。由于金融控股结构十分复杂,一些母公司、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资本被重复计算,再加上当前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容易造成资本不足的情况。

(3)内部关联交易风险。发生在关联人之间,交易双方由于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而进行交易,但如果是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就容易造成违背平等、公平、诚信的商业交易准则,侵害关系人利益。具体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构架复杂,内部关联交易很容易出现风险。

3、完善控股公司监管制度

面对以上种种风险,天津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之前应该先尽量完善有关的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应成为加快滨海新区发展的有力推动者,提高有效监管能力,依法加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辖区金融安全。另外,争取在新区建立相应的监管分支机构,更有效地进行监管。

(1)金融监管当局应从宏观上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①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从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鉴于国际上的定义,考虑到目前我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是为了将其作为从分业到混业的桥梁,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定义为:对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性持股,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

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即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几乎所有市场国家的监管当局都参与银行的审批过程,如果让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则意味着在金融体系中埋下了严重的风险隐患。我国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上应该符合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的需求,并且与监管当局的能力相适应在业务范围的设定上要注意两点。一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对企业参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尤为审慎。因为它很容易导致公司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使其对企业的迁就,从而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该和其法人相一致。

③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风险监管可以说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金融控股公司的成败就在于此,尤其是对资本充足率和关联交易的监管更为重要。

④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从国外的经验看,即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不出现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事先要有制度上的安排,以免到时乱了阵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尤其是对分支机构财务危机的处理,必须对母公司的援救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子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的母公司倒闭。

(2)在微观层面上,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还必须在微观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起一个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特征以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基础,设计一个适合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①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组织结构,包括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决策层由公司的董事会、行长或总经理组成;执行层由各业务、管理和支持部门组成,其负责执行决策层的决定;监督层对执行层进行监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执行层中的管理部门对业务和支持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形成“双重监督”系统。

②必须要建立一个“两级”的审计稽核管理机制。第一级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设立审计稽核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稽核系统的最高组织,直接对公司的董事会负责;第二级是在各子公司建立审计稽核组织,直接对总部的稽核委员会负责。这些审计稽核部门都独立运作于其他所有部门之外,它们将独立开展工作,银行领导(包括董事长)不得以手中权力和其影响力来干预稽核部门对稽核项目的选择和审查。

③实行岗位责任制,对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不同业务或同一业务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办理,以确保相互的业务监督牵制。即做到“一是前台交易,二是后台结算,三是会计审核,四是监控”,两两分离,将有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断开。

④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预警系统。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设立一组能够反映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的指标,定期对企业的内控机制进行考察评估,以便尽早发现和防范新的金融风险,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风险控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4、滨海新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行性研究

(1)滨海新区金融发展优势。第一,经济环境优势。天津市“三、五、八、十”和“三步走”经济发展战略所取得的成就,为滨海新区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第二,金融基础优势。滨海新区有全国各大银行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均处于全国前列。第三,金融资源背景优势。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天津市区的金融资源,还包括了北京的金融资源。第四,其他优势。滨海新区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并且城市载体功能日益增强,政府机构服务意识强。

(2)渤海金融控股公司。组建渤海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提升天津市及滨海新区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目前,适合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成员的本地金融机构有渤海银行、渤海保险、渤海证券、天津市商业银行、渤海财务公司、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天津信托公司、北方信托公司等。

【参考文献】

[1] 李函晟: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模式[J].现代商贸工业,2007(10).

[2] 戴相龙: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应该做些什么[EB/OL].人民网,2006-9-14.

[3] 谢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监管问题浅析[J].科技信息,2007(31).

[4] 张红梅:美英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