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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劳动教育计划范文1
一、目前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1.农民工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建筑业企业自去年按照新标准资质就位和进一步股分制化后,已逐渐转变成管理型企业,一线工人都由市场化的班组或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大多数由农村剩余劳动力组成。据统计农民工约占建筑业从来人员的80%。我市约有农民工近3万人。
2.农民工受教育情况。我市建筑业农民工主要来自江西、四川、贵州、重庆等省市的农村及偏远山区,大多数教育程度在初中以下,整体文化素质低,安全知识薄弱,基本上没有参加岗前培训,放下锄头就拿起瓦刀,不具备建筑业应有的基本常识和相关技能。
3.农民工队伍的管理。农民工主要以劳务形式进入建筑工地,由班组长或包工头组织形成一个个流动队伍,以签订劳务分包进入工地施工,农民工无需任何有效证明均可被聘用直接从事施工作业,而这些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者安全观念淡薄,缺乏对所属民工的必要培训教育,管理无序,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安全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而承建商又未真正将这些农民工纳入其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因此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劳动部门对岗前的培训教育考核也无法得到落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教育培训的对象也多是企业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对这些流动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涉及较少。
4.农民工与事故的关系。农民工已成为建筑施工的主力,建筑施工第一一的各工种绝大部分由农民工承担操作,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安全直接影响着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形势。从全省2003年发生的41起四级以上的施工伤亡事故来看,死亡的42人中全是一线农民操作工。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大部分是由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没有掌握应有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大规模的工业化施工缺乏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所以他们既是事故的肇事者,也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二、农民工队伍培训的现状。
国家和建设部对建筑业劳动者就业前的培训教育工作十分重视,在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均有相关条款规定,特别是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之一是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农民工上岗前的劳动教育培训。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1.总承包施工企业已没有基本施工队伍,成为管理型企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缺乏责任感,认为是属于劳务分包队伍自己的事,安全生产只是挂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中。
2.目前我市仅有2家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其他的均是游兵散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游击队伍,因此各分包队伍自身的安全教育培训已成为盲区,这些工作将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大部分总承包施工企业不愿承担责任。
3.行业管理部门由于受到人员、资金等不足限制,只能针对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对庞大的农民工无能为力,满足不了需求,基本工种如钢筋工、模板工、砼工、泥水工、架子工、电工、机械操作工,普通工等均缺乏系统培训教育,又由于管理部门权限的划分,造成一些特殊工种无法正常培训上岗,如建筑机械操作工、塔吊司机、施工电梯司机、井架操作工等。
4.有些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当作一种表面形式,被动的应付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弄虚作假,搞安全培训虚假内业,或培训教育走过场,花架子,没有得到应有的作用。
5.施工企业由于受自身的技术力量水平影响,培训水平不高,应该培训的内容无法讲授,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教育跟不上时代的科技发展,企业安全教育机制不健全,缺少系统的培训教育计划。
三、对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的构想。
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消除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也是最有效的。对数量庞大的农民工进行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之从一个农民转变为一个合格的建筑工人是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部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1.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在农民工输出地建立建筑劳务培训基地,使他们在进入建筑行业前接受基本的建筑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并发给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作为进入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通行证。在劳务输出地建立培训基地,有助于当地劳务输出的整体管理,也有利于农民工就近接受劳动安全培训教育。
2.建立建筑劳务市场。在农民工输入地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所有进城的农民工凭有效的技能证件和安全合格证进入市场寻找工作,施工企业均进入市场聘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可以聘用到合格的建筑工人,而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建筑市场,也寻找到法律的保护。建筑劳务市场的另一个作用是对那些未经培训的农民工开展岗前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准许进入建筑行业。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需引入农民工和按需培训缺乏的基本工种和特殊工种。这样使农民工在进入工地施工前已得到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
3.积极联合社会办学。现在相关职业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数量不少,社会办学潜力较大,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建筑基本工种开展就业能力培训,这将对建筑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带来极大的推进作用。
4.设立建筑劳务管理站。建筑劳务管理站综合执行劳动、建设、安监等部门的部分劳动安全执法职能,对建筑行业用工情况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查施工企业是否雇佣了无安全合格证明的农民工,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查工伤保险、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等,对违规者实施重罚,一是规范了建筑行业用工状况和农民工安全教育状况,二是保护了农民工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