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特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险经营特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险经营特征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1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2.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3.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4.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5.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二、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1.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2.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2

与其他企业相比,保险公司的产品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形成具有特殊性,其现金流入先于现金流出。由于存在这种时间性差异,总会使得大量的现金暂时或较长时间存在于保险公司内部,通过投资产生收益。现代保险公司依靠承保和投资双轮驱动,经营活动现金流是投资活动现金流的基础,没有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就难以聚集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活动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又可有效支持经营活动的扩展。基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基础性和重要性,本文旨在探寻适合保险公司特点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分析指标,并从战略层面上探寻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的实践对策。

一、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评价指标探讨

由于保险公司的净利润与精算假设密切相关,具有显著的估计特性,且往往具有高估倾向(牛凯龙、贾飙,2010),同时,与一般企业净利润主要取决于经营活动不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更多地取决于投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若单纯以传统现金流评价指标“净利润现金含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作为集团对子公司经营管控的关键评价指标会存在一定的虚假性与误导性。以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以及中国平安三家保险集团公司为例,以各家公司近几年年报数据为基础(剔除非保险业务数据),对净利润现金含量指标进行计算和比较(数据略),可以发现三家公司的“净利润现金含量”指标波动较大,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不同步发展时,该指标会发生异常波动,在2008年净利润最低时,指标值反而最高。当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更多地取决于历史滚存现金(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和当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的投资收益,随着历史滚存现金越来越大,当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呈下降趋势,因此,用“净利润现金含量”反映公司现金流量,决策参考价值不大。从三家公司的“保费收入现金含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保费收入)指标来看,相对更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能力。但需要指出的是,保费收入现金含量指标并不是越高越好。通过不充分定价等方式,可以使本期保费迅速增加,能够有效增加净现金流,但是业务质量却可能显著下降,当期过快的净现金流可能带来较大的隐患。

二、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分析

经营活动现金流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而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支付的现金则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一半左右。因此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重点要抓住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和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所支付的现金。当前,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结构不合理从A股上市的几家保险公司的数据看,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与保费收入高度吻合。考虑到行业数据的可取性,本文采用保费收入替代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进行分析。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具有以下特点:1.分红险占比过高。分红类产品已成为我国寿险市场的主要产品,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70.0%、91.6%。分红险单一险种的业务波动牵动着整个寿险市场,影响着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稳定。在投资收益率波动以及通货膨胀压力下会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过度集中于分红险,保险产品实际上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展开了同质竞争。在市场向好时,基金产品优势明显,而市场低迷、资金紧张时,银行理财产品又凭借渠道及开展表外业务的内在驱动而异常火爆,而保险产品则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在分红险和投资型保险产品占主体的情况下,需要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来覆盖成本,客观上会增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压力,加大现金管理难度。保险公司是靠分散风险吃饭的,其准备金极度厌恶风险,如果为追求高额收益而扩大投资风险敞口,其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AIG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当前,长期期缴、保障功能强、能够满足消费者真实保障需求的产品发展不足,客户可选择的保险产品品种有限,弱化了保险产品在整个金融产品体系中的竞争力,从而给寿险公司现金管理带来了挑战。2.过于依赖银保渠道。长期以来,银保渠道一直是寿险公司保费的重要来源,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寿险公司,高度依赖银保渠道,有的寿险公司银保业务占比甚至超过90%。银保渠道在带来巨额保费现金流入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为此,保监会、银监会加强了对银保渠道的监管力度,加上信贷紧缩、加息、银行主推理财产品等因素的影响,2011年银保业务增速放缓,过度依赖银保渠道的寿险公司上半年业务规模同比出现下滑,保险公司争夺银保渠道的竞争也变得异常激烈。过度依赖外部单一渠道无疑加大了寿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波动性。

(二)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支付波动较大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支付的现金是寿险经营现金流出的主要内容。保险给付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期满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因无法取得保险行业整体经营现金流出数据,本文用保险年鉴公布的赔款与给付数据代替(如图所示)。可以看出,2006年以来保险行业现金流出波动很大,增大了现金流管理的难度,加大了为应付突发性现金需求而产生资产售卖损失或融资成本的可能性。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近年来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有关。

(三)现金流错配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是一个艰深的课题。资产负债管理不当的最后表现形式就是现金流错配。目前,保险行业处于成长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因此现金流错配的危害尚不突出。笔者认为,现金流错配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由于资产收益与负债成本错配,造成利差损失,损害公司偿付能力,长期来看现金流出大于现金流入,这一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十分突出;二是由于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影响收益和流动性;三是由于产品本身以及产品之间错配,造成阶段性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在保险业内比较突出。从中央结算公司的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统计信息来看,2010年各期限债券发行量占比结构呈现期限越长占比越小的态势:1年期以下短期债券发行规模最大,占比约为50%;1~3年期的中期品种占比为19%;而10年期以上长期品种占比不足6%。据统计,我国寿险公司中长期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程度已超过50%;且期限越长,不匹配程度越高,有的甚至高达80%(郭金龙、胡宏兵,2009)。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上的“长钱短用”,不仅会对保险投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会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的现金流风险。产品本身错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趸缴占比高,现金流积累很快,未来将只有现金流出而不存在现金流入,容易引起现金流波动。产品之间错配就是产品集中度过高,产品同质化,没有通过产品设计达到产品与产品之间的现金流匹配。产品集中度过高导致阶段性出现满期给付高峰,加上产品之间错配,会导致大量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可能没有持续、足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来匹配,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现金流支付压力,而且会减少可运用资金额度,增大资金运用难度。

(四)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偏重于运营方面保险公司大多拥有不同层级的分支机构,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决定了经营管理水平,其中现金流管理是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在现金管理上采取集中管控的模式,并分账户性质开设收入和支出账户,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现金,对分支公司则采用“日均资金余额”等指标进行现金流管理考核。现金流量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和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公司经营成果。这种常规的现金管理方法主要偏重于运营层面,着力于提升财务集中管理水平和资金周转效率,从基础工作层面上管理保费收入带来的现金和日常运营资金支出,但较少在战略层面上预测、筹划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能为保险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匹配提供参考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现金流考核指标的研究,引导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加大现金流管理力度。本着可持续性和流动性兼顾的原则,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尝试以“保费收入现金含量”(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保费收入)作为对旗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管控指标,但考虑到该指标本身的缺陷,必须结合承保利润指标并行考量,二者只有同向发展,才是健康的。

(二)保险产品应该回归保障,适当发展投资型产品,突出保险的优势。一是加大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发展力度。通过强化对长期期缴、保障功能强、能够满足消费者真实保障需求产品的销售,降低分红险产品销售比重。二是通过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发展,逐步达成合理的业务结构形态,避免集中给付导致的现金流波动影响。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3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通常有几种类型:就业务经营种类上看,一是人身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以外,也办理健康保险业务;二是财产及责任保险公司,在办理财产及责任保险的同时,也提供健康保险服务;三是专门的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组织形式上看,按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分为营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健康保险协会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断发展,功能上互相补充,从而形成了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体系[1][2].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2.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4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推进策略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保险市场现实需求不足

农民在许多方面属于相对弱势群体,而农业又深受自然条件限制,在整体抵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较差的情况下,通过保险救助渠道,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但在单户分散生产条件下,生产成本较高,农民在可支配收入并不宽余的限制下,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而却步,内在的旺盛需求也不能形成现实的消费能力。在农民眼里,与购买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消费需求等更加重要和迫切的开支相比,参加保险还属于一种高消费的奢侈品,投保支出在其支出排序中一直处于较次位置。尽管农民也想获得保险救助,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仅仅处于一种潜在状态,而非现实需求。

(二)保险机构产品供应短缺

目前农业保险陷入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三难”困境,商业化体系下衍生了“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被动境况。高额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和有限的农民付费能力,迫使按照商业模式运作的保险公司,理性地选择了削减甚至放弃此类业务,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自然地减少对农业保险的承保能力,转而热衷于其它险种,直到农业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十多年来,在我国利润丰厚的多险种市场上,保险公司把业务向赢利险种转移,自然促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出现不足,供给力量渐趋萎缩。

二、农业保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及其徘徊不前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内生的显著特征

1.农业保险特殊性的经济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一个融合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繁荣的系统性问题,完全不同于单纯的市场商品交易业务,其“市场失灵”和“外部效益”的现象值得关注。在纯粹没有外力作用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民个人在投保活动中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势必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差异就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在这种外部特征极为明显的格局下,全社会就演绎成了投保人的“搭便车”者。但是,保险人、投保人都基于其自身制度限制而无法对由其产生的正向外部效应进行收费,从而导致了农业保险产品的消费量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需求出现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供给出现不足。因此,从社会整体效益看,就存在着农业保险产品并不是严格和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更多地趋向于公共物品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在农业保险市场的产品属性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农民的风险转移和分摊责任应该是社会性、多元化的固有特征下,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的“双冷”局面,导致市场失灵。

2.农业保险特殊性的保险学分析。传统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保险业务能够稳定地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然而,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系统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的“理想可保风险”准则,由于风险单位地域的广阔性和灾害的系统性特点,保险公司就难以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已经成为保险赔偿能力的最大障碍。从保险运营技术看,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第一,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比较困难;第二,定损理赔难度较大,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对损失程度、未来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市场价值的估测都很困难。

(二)我国农业保险徘徊不前的主要成因

1.农业保险的外部化特征屏蔽了农业生产者的投保热情。我国的粮食供应主要依靠国内生产而不是依赖于进口解决,因此,如果农业生产者愿意购买并且保险公司也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必然会引起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增加,所有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在农产品市场的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则可能会下降,这时,农业保险的全部收益都转移给农产品消费者;如果农民不愿意购买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则可能会导致农产品的供给量减少,而在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并不会相应下降,甚至可能上升。这种外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注解了为什么农业生产者对投保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2.农业生产的低、小、散特征影响了保险参与者的运营效率。“低”指农民收入相对于保险费率而言处于低层次,“小”是指农村生产活动相对于保险运营而言属于小作坊,“散”是指农业生产活动相对于规模经营而言呈现散状化。由于收入的局限,农业生产者在购买保险商品时,将会考虑保险标的出险率和出险损失两因素,只有当保险标的在其财产结构或收入来源中占据比重较大,且出险率也较高时,才会为它投保。而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格局明显变异,由于农产晶价格持续下跌,来自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占据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明显减少,大批农民弃农打工,农业甚至有演变为农民“副业”的趋势,农民普遍认为自费农业保险没有特别的必要性。同时,从保险公司来看,由于农业生产野外进行,受系统性、灾害性天气及疫情影响较大,在家庭化劳作情况下,部分投保者可以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着侥幸心理和逆向选择,通过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来索取保险赔偿,由此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风险系数,费率不可能大幅度下降。

3.政府政策的扶持性缺位加重了市场保险者的经济负担。农业保险是国家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农业保险既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也不同于救灾救济,而是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需要政府经济政策的支持。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经费巨大,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难度较大。这样,势必把本该在政府扶持下前行的农业保险推向商业化操作轨道,政府资金的驱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合理的体现。

三、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美、加等国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机构为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1980年以后,美国鼓励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承保农作物一切原保险和再保险,对他们承担的这部分业务也同样补贴保险费。

日本等国的政府支持型合作互助模式。农业保险由基层民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承担,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省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由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农业共济保险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5

典型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案例分析

(一)马拉维气象指数保险为了确定气象指数保险是否将是管理农业风险的有效工具,2005年年初,世界银行在马拉维进行了一个试点计划。国际气候与社会研究所(IR)I提供保险产品设计和方案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该试点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利益关系各方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合作。马拉维政府给予试点很大的支持,该国气象部门提供了保险方案设计所需的天气数据和相关专业知识,主要的天气数据包括历史降水量、土壤水分蒸发损失总量、土壤特征和农事信息等。马拉维全国小农协会(NASFAM)是另一个重要参与方,这是一个由15~20个当地农民协会组成的协会。全国小农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种苗和收购会员的农产品。另外,全国小农协会还扮演确保贷款偿还的重要角色:在向农民支付农产品价款时,先扣除贷款,或者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调节。两家小额贷款机构马拉维农村金融公司(MRFC)和马拉维机会国际银行(OIBM)也参与到试点方案当中。这两家银行同意,如果农民买了气象指数保险,可以借给农民必要的钱。农民团体、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再保险人密切合作的一个三相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就这样产生了。经过NASFAM和研究人员的考察,最终花生被选定为2005—2006年的试点作物品种。因为花生在马拉维有很高的干旱敏感性和很强的生长能力。2006—2007年,根据农民的意愿,当地的主要粮食作物———玉米也被列入试点品种,然而是与花生捆绑在一起,这主要是因为玉米的价格波动大且市场分割严重,银行不大愿意单独提供贷款,而有保险保障、经济价值较高的花生可以为玉米贷款提供担保。2006年,892位种植花生的农民所购买的天气指数保险,总保险金额为36600美元。2007—2008年,花生试点中止,取而代之的是烟草,因为烟草各项指标更加符合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要求。2008年,2600位农民购买保险,总保险金额250万美元。在2005—2006年,根据保险方案,如果最近气象站的降水数据显示生长季节中有一个或多个关键阶段降水缺少,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保险方案中还设定了“误耕”条款,如果生长季节早期(从每年12月中旬到次年1月上旬)雨水不足,保险公司也将支付保险金。此外,条款明确了3个主要气候阶段(成苗期、开花期和成熟期)触发保险赔付的不同降水量。马拉维干旱指数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与农业贷款相捆绑,在雨季的早期,每个参保农民团体与银行订立一份正式的贷款合约。在整个方案运作当中,农民个人事先得不到任何现金,每个团体将部分贷款交给全国小农协会用于购买种子,还有一部分作为干旱保险保费交给马拉维保险行业协会。参保农民同意按照保证价格将农产品卖给全国小农协会,全国小农协会将用农产品销售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并将盈余收入支付给农民。农民无法事前得到现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在马拉维,由于参保人数在2008年大幅增加,这就需要高密度的气象站网,而现实中低密度的气象站,便成了马拉维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世界银行正在协助马拉维政府提高气象站数量。(二)蒙古牲畜指数保险2005年蒙古政府为保护牧民因冬季恶劣气候造成的巨大牲畜损失,政府在世界银行的技术协助下,设计实施了一个牲畜指数保险的试点方案。在世行的帮助下,蒙古设计实施了牲畜指数保险产品。在蒙古,广泛的放牧行为导致传统的赔偿保险是不现实的。该产品的设计融合了商业保险产品(基础保险产品)和社会保险产品(救灾产品)的特性。当本地行政区域(苏木)的牲畜死亡率超过6%时,由基础保险承担支付;当损失超过30%时,由救灾产品管理。赔付标准是根据该苏木1%~5%的牲畜死亡率制定的。牲畜死亡率的评估来自于每年的牲畜普查和牲畜年终调查。2006年,该计划开始实施。2009年该方案在4个省(Bayan-khongor、Khentii、苏赫巴托和乌布苏)试行,其中有4个保险公司参与。2006年签约保单数量达到2400,2007年这一数量超过3700,2008年签约保单数量达到4100,占到了试点省份牧民总数的14%。2008年8月中旬,蒙古牲畜遭到了严重的损失,1783个牧民得到了总数34万美元的赔款。所有融资系统都按计划运行着,但是也存在着一小部分的或有债务。目前,蒙古的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向投保牧民提供低利率和条件宽松的贷款。借此将牲畜指数保险和牧民贷款结合在一起,以提高投保率,降低交付成本。

世界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6

关键词:混业经营;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142-02

1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的两种模式。分业经营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混业经营则有助于效率提高和风险分散。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1933年之前,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实行混业经营;但在1933年后,这些国家开始出现分化,美国、英国等国开始实行分业制度,德国、瑞士等国则始终实行混业制度。但是到了1999年,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也大多转向了混业经营。

1929年~1933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许多银行倒闭。事后,有关国家政府认为,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是商业银行卷入了风险较大的证券市场,而一旦其在股市崩溃中亏损以至破产,就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整个经济。因此,美、英等国政府颁布法令将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开。1933年美国出台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包销和经营债券,仅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英国金融业的分离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但是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支持。也有德国、瑞士等国政府并没有实施这种分离,而是将混业经营保留了下来,其结果是形成了全能银行模式。这些国家更多是通过加强监管来应对危机。1934年修订的德国银行法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对银行有强大监管力量的机构来约束银行业行为。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竞争的加剧以及金融自由化的冲击,很多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在国际竞争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障碍逐渐被打破,分业经营模式日益向混业经营模式靠近。

(1)美国:从1987年开始,美联储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从而使美国商业银行重新进入投资银行领域。1998年,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开创了美国银行全能化经营的先河。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废除《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建立一个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这标志着由美国创立、后来又被许多国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代的终结。美国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是纯粹控股模式。

(2)英国:1971年,英国政府实行了竞争与控制政策,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内竞争。英国的清算银行(商业银行)由此打破了只经营短期信贷的传统,开始经营消费信贷、单位信托、商人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经纪等业务。1986年,英国进行了一场“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废除了禁止混业经营的各种条例。改革是从允许清算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并直接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开始的,一批提供多种服务的金融集团由此形成。英国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是混合控股模式。

(3)德国:在大多数国家因规避风险选择分业经营的时候,德国金融业也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1975―1979年间,德国政府组织专家对本国金融业进行了全面评估,结论是完全没有必要对全能银行模式进行改变,这一制度是保持德国银行竞争力的基础。根据德国的《银行业务法》,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缴纳,银行必须持有相当数量的易变现证券,以此来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可见,分业和混业是在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的不断融合中形成的,政府倾向于防范风险。市场倾向于提高效率。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干预会越来越少,但不会完全消失,因此,有管制的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最终导向。

2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

2.1 规模经济

混业经营的规模经济被定义为: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在混业经营中,一家金融机构同时进人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往往通过并购而来,规模也普遍较大。

2.2 范围经济

规模经济并不是混业经营的突出特点,因为分业经营也存在规模经济。而范围经济是混业经营成本优势和风险规避的主要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交易成本降低。各部门在管理层的统一指导下协调业务,而非通过外部金融市场。(2)固定成本因分摊而下降。如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可代销基金产品或保险产品。(3)获取信息成本降低。对同一公司客户,即提供贷款、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也提供承销、并购等投资银行业务。(4)可规避非系统风险。由于业务的多元化和收入的多渠道,一项业务的亏损可由另一项业务的盈利来抵补,从而对冲风险。(5)存在声誉外溢,便于低成本收购。这在国际银行业并购中既有体现。

3 国际主要混业经营模式

3.1 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也称综合银行,主要运用在德国、瑞士等国家。在德国,银行可以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而不受限制,包括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以及证券、保险等跨业业务,甚至是实业投资,其特征是一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德国银行的全能性体现在:一是经营范围的广泛性,基本涵盖了金融业的所有业务。二是作为金融中介的主体,德国银行业基本控制了本国证券市场,三是德国银行可以购买股票,对许多企业的股权份额都超过了25%。此外,与瑞士全能银行相比,德国全能银行从事更多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

3.2 英国的混合控股模式

英国的混合控股模式,即允许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母公司成立其他子公司,从事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其特征是多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混合控股模式和纯粹控股模式两大类。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交流的限制使信息优势降低,不同部门之间的隔离使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程度降低,而管理成本则增加。但是,与全能银行相比,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控制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其透明度更高,受到监管当局的推崇。

3.3 美国的纯粹控股模式

美国的纯粹控股模式,即银行本身或与其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的另设子公司,可以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或保险业务,其特征是多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与英国模式不同,

美国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本身不从事业务,而是通过其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子公司,同样,非银行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以花旗银行为典型代表。1968年,花旗银行通过换股方式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此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花旗公司共有13家子公司,分别提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花旗银行和花旗公司拥有同样的董事会,两个机构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这样,通过花旗公司这块招牌,花旗银行扩大了其经营范围和利润来源。1998年,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花旗集团,成为美国第一家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于一身的金融集团,也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型金融集团之一。

4 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4.1 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的,典型代表是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之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分业经营,但又在一个利益主体下彼此合作、优势互补的经营模式。目前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19%股权,持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80%股份,此外还拥有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中信集团是一家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其业务集中在金融业、实业和其他服务业领域,其中,金融业是中信集团的重点,资产占到集团总资产的81%,其控股或全资的金融子公司有中信银行、中信国际(海外业务)、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等。目前,中信正在对拥有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进行整合,拟合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不具有实体产业。

4.2 国有商业银行成立海外金融控股公司

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海外允许混业经营的规定,采取并购或合作方式,成立境外控股公司,重点发展其投资银行业务,以中银集团典型代表。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这是中国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向海外发展的重要一步。1998年,中国银行重组其投资银行业务,将中银国际的总部迁至香港。1999年,中银国际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开拓香港基金市场。在发展证券业的同时,中银集团的全资保险公司1992年在香港注册成立。2001年,中银国际和中银保险先后以外资身份在内地组建合资公司,由此进入内地市场。此外,中国工商银行于1998年与东亚银行合作收购了西敏证券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

4.3 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