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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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

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文1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具有所需资金大、开发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开发产品商品性等特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避税筹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发给企业的“税收优惠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是所有纳税筹划方法中风险最小的一种,并且是国家完全认可的避税方法。通晓、理解、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能使年营业额巨大的房地产企业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从而将利润最大限度地留归企业。

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而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筹划,

是客观存在的。下面就介绍几种常见的避税方法。

一、利用台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拟投入资金200万与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与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资200万与乙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甲公司可通过银行把200万元出借给乙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筹划分析;现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乙公司协商分得现金4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4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万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乙公司,转让价格24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如甲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元借给乙公司,利率为5%,1年后甲公司同样收回4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4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甲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40万元。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甲公司将200万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4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甲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18亿元售价28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略)

筹划分析;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部;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

筹划结果;

经过上述一番筹划,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

三、利用签订合同装修费的合理避税

例:某开发公司为了促销,优惠客户赠送客户装修费,有一套高级住宅1平方米1万元,面积为100平方。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有10万元是赠送给客户的这10万元装修费如何避税。

筹划分析:

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文2

没有明确标的虚拟理财

“月收益30G”“1万元一年变23万元”……凭借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5年以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打“养老”旗号诱老年人加盟

2015年,一家名为成吉大易的公司在国内多地借“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诱使多人参与,最终却“人去楼空”。时下,不少融资中介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

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投资

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

目前,一些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的集资诈骗手段也不断出现。这类骗术往往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回报,诱骗公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号称内购VIP,实则房企变相融资

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文3

方向一:衍生盈利模式

除了根基良好的大型KA超市外,门店生意竞争相当惨烈。传统门店盈利模式生存空间日益缩小,经营者要适时导入衍生盈利模式来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衍生盈利模式即以传统经营为主业,但不以传统业务为盈利来源,而通过其它方式来获取利润的方式。

[例]现在市场有专门的试用装经营店,店里的主营业务就是将各日化品牌的试用装摆在柜台上,免费给顾客领/试用,盈利来源即是帮助日化品牌建立顾客信息、顾客试用信息等方式获取厂家的费用赞助,现在国内好几个城市已经做的有模有样,而随着顾客信息量的增大,一个固定的圈子就悄然形成,本身就具备了很强的销售能力。

如果门店数量具备一定的规模,就会有更多的衍生模式操作,像永辉超市将卖场包装成一个集广播、视频、平面于一体的广告平台,每年的纯利也相当可观;上海华联的主营业务年亏损近2亿,而衍生业务创造的利润却达7亿,可见由主营业务带动的衍生业务盈利已经成为商业行业最重要的利润来源。

门店经营中我们比较偏重于规模的作用,规模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店面数量的扩大,另一种是店面实际顾客数量的规模,这两种规模都可以带来无限的盈利想象空间,所以门店通过战略性亏损的方式来达成店面数量与顾客数量的增长都是合理的发展模式。

方向二:平台模式的构建

“圈子”是现代营销必须注意的分类,随着网络平台的诞生,各个群体都会追求自己喜欢的圈子。将门店打造成平台模式,是目前非常有效的一种经营趋势。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将门店作为某种圈子的话题、聚会平台等形式,通过平台的搭建制造影响力,待平台具备一定的组织力时,转而寻求利润渠道,通过股权出售、平台组织人员的项目佣金抽成等形式获取收益。

[例]北京车库咖啡定位于创业合作俱乐部,经营者构建了投资方与创业者的见面平台,召集大量的有好项目的创业团队进驻店内办公,再以项目吸引风司、投资人的介入。车库咖啡定期组织有影响力的投资人进行融资方面的课程简介,吸引大量的优秀项目与投资人。车库咖啡的盈利则是正常的经营利润,并且收取项目投资资本佣金来做为门店利润。

方向三:打造公众型门店

想要打造一家长久不衰的门店,必须要有适合的土壤与资源。当门店的经营进入正常盈利轨道时,建议经营者放弃独享利润的方式,而将门店打造成公众型门店,即将单店股份进行证券化交易,吸引适合的人员进行股权加盟,如经营型人员、资本型人员,允许其享受永久分红,但要为门店的发展提供脑力与风险庇护的义务,控制好股权交易细节。一家公众型的门店完全可以将未来的发展道路铺好。

[例]山东省内的一家养生门店就尝试了公众型门店的方式,这家门店在营业一年后即收回投资,会员数量达到3000多人。在进入正常轨道后,门店经营者与店内的部分会员进行了投资入股说明会,声明只要门店存在,入股股东将永久享受门店利润分红。会员们基本知道这家门店的生意情况,在查看了店面的财务报表后,38%的股权溢价转让快速完成。门店经营者除了获得部分现金收益外,新的股东更是带来了大量的客源与发展思路,养生门店的前景一片大好,并且新入股的股东都在琢磨共同投资,再筹建一家规模更大的养生会所。

门店的经营者一定要明白,店面的成长获利是受环境与经济影响的,不要奢望做成老店,我们无法正确预知未来的变数,所以在门店经营中要及时收取获利,并且将未来获利派给公众,同时也化解了自身潜在的经营风险。

方向四:资本化来解决发展瓶颈的难题

受经营思路、操盘经验与市场环境影响,门店在经营到一定阶段时,会陷入一种发展瓶颈。这个时候的门店发展停顿,利润较低,没有经验的经营者往往采取拖的心态,使费用均摊增大,并且受后来的竞争对手挤压,前景非常暗淡。我们建议经营者导入资本化思维,当经营受限时,将门店估值溢价后打包出售也是种获利途径。

[例]聚光超市(化名)是一家区域性超市连锁店,有5家直营店,成立了有5年时间,年销售额近800万。发展前两年,利润较为可观,随着店面的增多,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直线上升,并且由于创始人综合能力的原因,店面管理的组织架构一直未能达到理想状态,导致在第5家店后遇到经营瓶颈,销售额增长了,但各项费用居高不下,利润额并没有随规模增长而增大,并且管理上出现了混乱,创始人异常苦恼。机缘巧合,上海777超市正好进行当地区域市场的进入,经朋友牵线,合理估值后,聚光超市将5家店面打包出售给777超市,双方均十分满意,777超市获得了成熟的超市与业务流,只需引进其总部专业的管理体系就能使原有店面业务改善,而聚光超市的经营者也得到了满意的溢价回报。

用一句传统的话来形容,有人适合生孩子,有人适合养孩子,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个企业在甲的手里年赚几百万,乙收购后年营利就能达到几个亿的原因,甲只能将孩子养出来,但却不能培养好,而乙却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与能力将孩子培养成知名品牌。

同样的道理,这句话也可适用于盈利模式的延伸,即只提供品牌的建立与培养,如果你具备创造品牌并能让品牌稍加盈利的能力,但却不能使其更大化创造利润,那么将你创造的品牌出售就是你的盈利模式,在企业初步成长期是最容易出售的时机,将创造的企业卖给别人去打理,获取未来利润的折现值,然后再继续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里创造另一家企业继续这种商业模式。

方向五:正确利用商业联盟

商业联盟是现在常见的一种联合形式,但大部分的联盟只是表面形式,最多就是营销互惠,会员折扣互享等形式,根本没有发挥出商业联盟的价值,并且随着现在各种联盟的产生,联盟卡也越来越流于形式了。

我们要说的商业联盟是具有共同业务的同行形成联盟,并且成立新的公司,联盟内门店业主共同控股新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制定经营竞争规则,并发展自有品牌数量,降低经营成本,共享资源,这才是商业联盟体的核心价值所在。

[例]SPAR是国际联盟组织,旗下拥有美特好等一大批国内著名KA超市,这个组织建立了强大的管理系统,并通过建设自有品牌供应旗下会员超市,降低了供应链成本,并且利用联盟的影响力为旗下品牌提供了各种便利,这是商业联盟的杰出代表类型。

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文4

[关键词]畜牧投资;管理;农业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5-0126-02

1对企业纵向一体化管理的评价

山东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是从事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生产、种鸡繁殖、雏鸡孵化和饲养、肉鸡屠宰加工、调理食品生产、蔬菜速冻保鲜、自营进出口和销售服务的纵向一体化企业,是中国大型的一条龙肉鸡生产加工企业之一。由于纵向一体化管理的企业涉及的内部企业很多,产品的种类和规格庞杂,中间环节原料的品种也很多,管理过程复杂。同行业同类企业之间由于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千差万别,很难用单一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所以采取管理者评价的方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价应该是比较客观和全面的。我们通过与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流,让他们以回答问题的方式来对企业的纵向一体化进行评价,问题项全部为选择项,尽可能地以客观的态度来评价各问题项,采用直接打分的办法,最后得分取算术平均数,评价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1产业链的整合和协作水平评价

(1)企业的原料供应商(如基地农户、上游企业等)指标。供应商交货总是非常准时;供应商交货总是非常准确不出差错;供应商提品的品质很高;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成本达到市场最低水平。

(2)产业链内部各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整合和协作水平指标。企业各部门之间存在非正式的协作;企业各部门共享运营、决策等信息;各部门共同协作降低物流总成本而非部门内部成本;企业各部门能建立一致的目标并为之努力;企业建立了内部计算机网络;企业管理普遍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的信息系统能很方便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3)企业的物流运作能力指标。能对目标市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物流战略计划;在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物流环节达到最少;货物全面实现包装标准化;企业已经对产品广泛使用条形码管理;使用ABC核算方法进行成本控制;对市场信息变化时刻保持关注并快速反应;能顺利解决临时增加的订单;能够满足小批量的定单;能够准确预测完成某个顾客订单所需要的时间;能够准确地对库存水平进行预测。

(4)企业内部各部门与外部客户(如超市、市场、配送中心)等的协作水平指标。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共同制定一致的战略目标;与合作伙伴间存在非正式的合作;与合作伙伴共同发现和解决物流方面的问题;与合作伙伴就产品、市场开发共同协作(如客户积极提供市场信息);与合作伙伴共同降低成本并分享所带来的好处;与合作伙伴分担市场风险;合作伙伴之间共享库存和销售预测等信息;有效地与合作伙伴沟通信息。

1.2企业整体绩效评价

企业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主要有:企业在保证客户需求的同时把库存降低到最少;企业在运输方面的成本降低到最少;企业的产品发生损耗的情况降低到最小;客户对企业产品的价格水平非常满意;客户对交货及时性非常满意;客户对交货准确性非常满意;客户对产品的品质和新鲜度非常满意;客户不同批量、不同产品组合的需求均得到很好的满足。

从评价结果来看,管理者认为产业链的整合和协作水平较高,从此类项目的得分可以看出,特别在生产协作、信息交流方面,在制订生产计划、交货计划、库存计划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从对物流的评价来看,企业的物流能力增强。但企业管理者对于中间环节企业的表现评价不高,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这些企业都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管理者对于企业的整体评价是满意的,特别是企业在降低成本和减少损耗方面,纵向一体化企业表现尤佳。所以对于这类企业来讲,采用纵向一体化的组织模式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2对企业纵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同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起讨论,对于企业纵向一体化管理的利弊进行了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当市场供给紧缺时,实行一体化后的企业就不用担心不能得到充分供给,企业因此可以抓住有利的市场机会,巩固和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企业实行一体化后,通过确保原料质量,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从而提高了本企业同非一体化企业的差别化能力。

纵向一体化虽然可以给企业带来上述利益,但也会带来一些额外的成本支出。主要是提高了企业内部管理的难度。企业实现一体化经营,会大大提高企业的总投资额。由于投资额大,占用资金时间长,资金周转缓慢,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商业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如果产品销售由于贸易条件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企业生产各个环节的资金都要占压,会引起连锁反应,所以这时企业的商业风险比独立经营的企业要大。企业还要进一步面对自然风险,企业因为要建立自己的养殖基地,对于养殖过程中的病害等自然风险当然要自己承担,如果是采用收购原料,则自然风险可以转嫁给养殖户。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管理环节增多,管理过程复杂化,内部信息的传递不流畅,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决策;随着企业产品价值链的延长,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竞争对手,相对地减少了合作伙伴。同时企业在其产品价值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特别是无法减少和避开实力强大的对手的竞争,这样对于纵向一体化的管理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各个企业组织结构、核心技术和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别。如何使一体化企业走上正常生产经营轨道,是管理者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纵向一体化意味着企业是通过固定的关系来进行购买和销售。这样,企业不用参与市场的激烈竞争,就会降低企业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缩减成本的动力就相对降低,内部交易比市场购买降低了企业对成本的重视。实际上,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纵向一体化企业的经营者认为目前企业最大的难题是在纵向一体化产业链条中各企业建立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促使各企业为共同目标做出最大努力。

目前实践中纵向一体化企业采用的利润分配方式主要有按项目中间产品的出售价格计算农户获得的利润合同保护价格,按项目中间产品的出售价格计算的利润和项目部分利润的返还的合同价格,项目利润返还项目主体互相协商确定项目利润分成比例项目利润分成,按照投资入股比例确定利润分配比例的按股分利,按照投资入股比例和项目中间产品的出售价格获得利润的按股分利+产品价格等几种畜牧投资纵向一体化项目的利益分配模式,从产权角度可以分为按照股份分配利润(按股分利、按股分利+产品价格)和按照契约(协议)分配利润(合同保护价格、合同价格+项目利润返还、项目利润分成)两种模式。可以通过建立模型来对比一体化企业股权分配和契约分配的优劣,进一步证明按照股权分配收益的优越性,由此证明了一体化经营按照契约方式分配利润,最优生产率水平会低于其在股权分配方式下的最优生产率水平。也就是说,相对于股权方式,契约方式只是次优的收益分配方式,从而指出一体化企业利益分配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目前这种利益分配模式数量不多,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的《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在被调查的各类组织中,利益连接方式采用合同(契约)关系的组织有68229个,占59.85%;采用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的组织有22059个,占19.35%;采用按股分红的组织有23712个,占20.80%。

所以,要在纵向一体化经营的各参与主体之间建立起一种以畜牧业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作为联结纽带和利益分配调节机制,以资本为纽带,企业的利益分配与要素贡献相联系,参与主体按照各自的投入可以获得各自正常合理的利润。以股利、红利作为最主要的利益调节手段,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契约利益分配的随意性与不公平性。而且,各个主体的目标由于产权纽带而趋于一致,形成了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降低了一体化经营的市场风险与社会风险,增强了系统功能。

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06-02

一、房地产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筹资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合法或不违法地通过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税,规避或降低税负、增加收益和扩大市场竞争力,防范、降低纳税风险等高层次的活动已成为纳税人的共同需求。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二、房地产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种

1.营业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有:(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2)合理分解租金收入。(3)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4)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5)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6)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几种实物方式

1.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金来自金融企业的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2.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

3.促销活动的税务筹划。(1)销售折扣的税务筹划。销售折扣是企业惯用的促销手段,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并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必须全额计税。(2)买房赠物的税务筹划。随着购房者购房需求的多样性和品位的提升,不少高级住宅楼在销售时还赠送家俱家电或小汽车等。不少企业在实务中采取另行赠送的方式,这在会计上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赠送的物品成本作为房屋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物品成本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税率。

4.出租商品房的税务筹划。有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会出于房屋滞销或者其他考虑将商品房用于出租经营。这时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就出租收入缴交营业税及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分开核算房屋租金与其他代收代垫费用,降低计税依据。实务中不少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将水电费等代收代垫费用和房屋租金一起计入租赁价格,这样企业必须按照总的租赁价格作为营业税以及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其实,企业可以将这些代收代垫费用与房屋租金分开,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核算;或者由承租人独立负担,从而减少应交税款的税基。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从“开发商品”转入“出租开发商品”,按月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一方面使商品房成本更接近于实际,避免虚增利润;另一方面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文6

关键词:并购;纳税筹划;重组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3日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浪潮风起云涌,并作为一种资源的有偿产权交易活动,已经日益成为上市公司追求价值最大化,加快成长的有效资本运作模式。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政策手段。税收是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恰当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带来最大并购效益。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及分类

公司并购是在19世纪美国工业化崛起的时代开始,由于并购能使公司财富迅速集中,促使公司快速成长,也能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并购活动蔚然成风。我国从改革开放到如今,并购活动也是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从1992年至今已经发展到第二次兼并阶段。公司并购即兼并和收购,其中兼并又包括吸收兼并(用公式表示:A+B=A/B)和新设兼并(用公式表示:A+B=C);收购包括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兼并的方法有三种:1、购买被并购公司的资产;2、购买被兼并公司的股份;3、以等价的新股票取代被兼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原有公司的股权。收购是为了达到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产权交易的行为使一个企业取得另一公司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0%)以上的控制权的行为。在本质上,收购与兼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们通常讨论的并购只是这两种情况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含义。

各国由于法律操作以及环境等有所不同,对并购做出的诠释也不尽相同。我国对并购定义也并不统一,在结合国际学术界通用的概念和中国的实际状况,我们将并购定义为:兼并与收购简称并购(M&A),是指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下,一家企业通过取得其他另一家或多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的产权以取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投资行为。由此可见,在我国,兼并与收购的本质是产权交易行为,而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是并购的目的,了解并遵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是前提。

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种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六类税种。按照企业并购重组的不同方式和性质,所涉及的税种免征和应征形式也产生相应变化。

(一)营业税。在企业重组中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或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在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抵偿债务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六)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登记注册地转移到境外,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组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以公允价为基础确定。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变化,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2、企业债务重组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则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股权收购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当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是: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被收购企业股东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收购企业也应调整相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4、资产收购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转让企业应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当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转让企业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也应调整相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5、企业合并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6、企业分立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一是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二是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企业并购重组税负影响因素分析

并购是企业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通过以上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因素影响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并购方式和方法会导致税收负担的巨大差异,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务优惠作为并购行为的动机之一。

随着并购活动的纵深发展,出于单一动机的并购活动已不多见。在诸多动因的并购活动中,节税问题成为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在现有的税法条件下,企业并购最常见的几种方式为购买资产、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分立。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直接购买资产的税收负担最重,除需要缴纳流转税外,如有溢价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权收购一般情况下可以规避流转税,特别是在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特殊重组将越来越多。通过这种兼并方式,在不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实现了资产的流动和转移。

在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中,股权支付额支付比例都不得少于85%。之所以国家给予资产重组特殊税收待遇,是因为在资产重组中,虽然资产重组交易时在不同法人主体间完成,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度,其所得应当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在整个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利益,同时也意味着转让资产、股权的企业没有“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或者需要筹措重组纳税资金,才使得重组业务进行,因此企业增加了筹资成本,可能使得重组不能继续,所以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这部分所得不必马上实现,而可以给予递延纳税的特殊重组待遇。

主要参考文献:

[1]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2]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