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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1
一、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落实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的需要
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出台,将知识产权产业化作为重要的内容。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名牌产品。鼓励与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于有效防范知识产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为企业的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张,直接导致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被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中。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争端,一旦涉讼于知识产权诉讼,必然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一些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来说,涉诉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一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可能被他人侵犯。企业为了维护知识产权,有必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此时,企业需要支出一定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亦有可能被他人,被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该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而且还面临着数额巨大的赔偿请求。企业在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后可以放心大胆地投身于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而不必担心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推动了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三)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保险有助于丰富我国的保险市场,促进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值与增值,增进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良性竞争。目前,许多大公司利用专利作为垄断的工具,这些公司可以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专利的研发,并且许多拥有专利权的大公司都有对小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冲动,即使这些诉讼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大公司之所以提讼的原因在于高额的诉讼费用可以使小公司退出与大公司的竞争领域或者因为承受繁重的诉讼负担而破产,大公司则可以支付数十万美元的诉讼费用。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科技创新和进步。
二、知识产权保险的特殊性
(一)与有形财产保险相比的特殊性
第一,标的具有复合性。知识产权保险标的包括作为保险对象的知识产权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还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侵权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被侵权时提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可见,知识产权保险的标的具有复合性。而有形财产保险的标的具有单一性,如财产及其利益或侵权责任等。因此,知识产权保险的范围较广,属综合险,既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也包括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属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其他的财产保险为狭义的财产保险。
第二,保险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一般经申请授权,以自动产生为例外。
第三,时空有限性。由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存在时空上的有限性,如果知识产权超过保护期限,或在不受保护的国度或区域时,那么该权利就不受保护,或进入共有领域,该知识产权保险也因此不存在或终结。
(二)内部特征具有差异性
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两种主要类型,一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二是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范围是当被保险人被诉侵权时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的资金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时支付损害赔偿金。从保险分类的角度看,其保险标的是由知识产权衍生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现在被保险人败诉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通过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将集中在某一自然人或某一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做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承保标的,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侵权人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这种保险的特征是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这里主要是指当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从而发生的一系列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从保险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针对某一权利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主要依据权利得到复原所需花费的费用来确定,这里的复原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优先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我国企业主目前难于应对的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来自于国际市场。一方面为了遏制中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另一方面也为了保护本国市场的相关产业,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知识产权诉讼的手段来控制中国产品的进入。当遭遇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时高额的国际诉讼所引发的相关费用使得企业往往在遭受巨大损失后还失去了国际市场,这是一种毁灭性打击。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国家,2008年前两个月就有4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应当以保护我国中小企业充分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优先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二)投保前要求进行专利检索和风险评估
投保人应当在出口前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国家或地区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以让保险人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合同。各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一,并且诉讼费用和诉讼周期不同,所以同一专利在各国的风险水平也不尽相同。让投保人承担专利检索的原因有二。其一,投保人对于其所使用专利的把握高于保险人,有利于检索人的工作;其二,保险人可以限定投保人对于专利检索结果的责任,以增加自身的免责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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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2
目前,高科技企业面临的风险点从战略、运作、政策和法律、财务及灾害等5个方面综合考察,可以概况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在无形资产上最容易受到威胁。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大都是知识密集型产品,无形的服务更多一些、无形的资产更多一点,比如对于信息产业企业来说,可能一个企业就是几间办公室和多台电脑,但是其数据是高价值的、程序等是核心机密,因此保护起来更加有难度。二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研发风险最大,关系到企业成败。研发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风险的核心存在之处,要想运营好高科技企业,必须在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化过程中不断识别风险、化解风险。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风险为例,其中就可以分为研发失败、市场竞争者或替代品的存在导致产品市场化不成功、产品技术过时或者过于超前导致产品市场化不成功、经济衰退金融危机等不同风险点。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保险需求主要特点是:一是标的的无形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是生产知识的,产品一般具有无形性特征,比如知识产权就是无形资产。而且在研发、影响等过程中,很多风险来源于责任风险,比如环境污染责任、过失疏忽责任等,以及一部分影响企业的风险也是无形的,比如黑客病毒侵害等。因此这给保险公司涉及险种带来一定困难,在费率制定、定损技术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二是保险需求具有多样性特征,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形态有8类,覆盖了生物科技、新材料等,每个种类的企业都有不同的风险保护诉求。甚至在一些前沿产业中,其风险的前卫性让企业自身都不能完全掌握,更不用说让保险公司来设计保险产品了,比如网络攻击风险很难评估,如何评估损失也是一大难题。总之,全面探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和保险发展情况,可以明显发现科技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是投保率较低,大部分高科技企业没有购买相关产业方面的保险,或者换句话说,一些企业甚至找不到相关的险种来投保。二是对科技保险缺乏认识,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高科技企业大多缺乏相关认识,对科技部、保监会的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和掌握,这当然也有科技保险启动较晚、发展较慢有关系。三是配套服务缺乏,比如在理赔阶段,如何定损是很大的难题,专业性强、风险识别过程复杂,都是难题。四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机制整体设计思路上有待创新。目前一些面世的保险产品往往保障单一,不是多险种、多年期的组合,适用性不强,还有存在无法满足特定行业需求的保险问题。
二、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进行管理服务的建议对策
一是加大科技保险建设体系的力度,完善相关险种。国外很多高科技企业保险可以为我所用,值得借鉴,比如一些成熟的险种可以直接搬到国内使用,如利润损失险、公众责任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另外,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特色和发展阶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需求,研发专门的为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而设计的知识产权成果转让保险等,从而可以更加丰富科技保险的种类。二是加强企业、政府等职能部门合作。在发展创新产业过程中,政府、企业都有同样的责任,因此双方要加强合作,共同面对风险和挑战,从而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政府应该做好服务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形成风险识别、控制体系,解决保险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难题,比如在贷款风险化解中,政府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资金支持,对企业贷款进行支持,从而有效缓解企业的保险压力。三是积极创新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新险种。针对高科技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特殊需求,需要开发一些新的保险产品,如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网络保险等,以及针对某些行业的责任保险(如针一对软件设计行业的过失与疏忽保险)等。四是为有条件且有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已经能够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一揽子的保险解决方案,我国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服务部门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案,比如可以将财产险(财产保险一切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等)、公众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设为基本险种,将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设为可选险种,根据各个企业的需要自行选择投保。这种需求预料可以得到相关高科技企业的优先选择。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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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三、对于知识产权融资解决方法和对策
(一)对于政府未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建议
1.制定详细全面的法律规范和权利界限明细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2.对于地方的试点进行相应的推广,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3.政府政策辅助促进金融机构职能转变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4.对于无形资产的登记制度进行简化,加强电子公示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二)对于金融机构的未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范和推出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办法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2.制定多层次的估价标准,估价定位科学性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3.鼓励多方金融机构的参与,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三)未来对于国际的借鉴和接轨的建议
1.借鉴国外模式,加强无形资产融资管理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2.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加入国际合约,融入世界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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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辽宁 企业 创新 政策建议
2010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积累的矛盾和风险逐步凸显,我国经济明显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特征。阐述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三个不同于过去30年的特征: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省份,曾经为我国的工业化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下,辽宁省经济增速快速下滑,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和结构性矛盾凸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辽宁省企业创新能力较弱,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升级的需求,企业创新驱动能力不强,持续增长能力不足,新的经济增长点尚不能弥补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衰退。
一、辽宁省工业企业专利活动比较分析
工业企业的专利活动,是反映工业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视角。辽宁省作为传统工业强省,近年来工业企业创新活动严重不足。以2012年为例,在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43769家中,辽宁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17347家,在数量上居全国第六位,列江苏、广东、山东、浙江、河南之后。但是,辽宁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有专利活动的企业所占比例,在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有效专利拥有量等方面,如表1分析,与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相比较,处于全面落后状态。
(一)专利申请量分析
2012年,辽宁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7347家,有专利申请的982家,占全部企业数量的5.66%,此数据低于全国12.2%的平均水平,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排名第29位,仅列在、内蒙古之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安徽、江苏、广东等地区位居前列。
(二)专利授权量分析
2012年,辽宁省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962家,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5.49%,低于全国11.5%的平均水平,排在全国第28位,仅排在吉林、青海、内蒙古之前,排在全国前7位的依次是: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江苏和广东。
(三)有效专利拥有量分析
2012年,辽宁省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1777家,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10.24%,低于全国17.09%的平均水平,排在全国第27位,仅排在青海、河北、江西、河南之前,在全国范围内排名相对靠前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安徽等。
专利活动是企业创新活动、尤其是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反映。通过上述专利活动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辽宁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在全国处于落后地位,与辽宁省传统工业强省地位极不相称。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等工业强省,其专利活动指标数倍于辽宁省,一些传统上工业相对落后的省份,如安徽省,也已经超越辽宁并走在前面。
二、专利活动与GDP增速之间关系的分析
2010年以后,我国经济进入结构性调整阶段的特征逐步凸显,经济增速开始放缓。全国经济增长速度由2010年的10.3%降低到2014年的7.4%,年均降低0.66%。上述专利活动开展较为活跃的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安徽等省、市,经济增速虽然也同时下降,但2014年经济增速均保持在7%以上,保持在经济新常态形势下的合理水平。辽宁省经济增速降幅较大,年均达到1.89%,由2010年的14.6%的较高增速急剧下降到2014年的5.8%①。辽宁省经济增速下滑,与我国及各地经济转型、投资驱动减弱、经济结构调整等宏观经济因素有关,但也与辽宁省工业企业不能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结构调整的变化,与企业创新驱动能力不强等内在因素有关。
三、企业专利活动与创新活动关系
(一)熊彼特创新理论
创新主要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和制度变革来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创新理论最早由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把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潜在的利润。熊彼特指出这种“创新”或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具有五种情况:“一是生产新的产品,即产品创新;二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即工艺创新或生产技术创新;三是开辟一个新的市场,即市场创新;四是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供给来源,即材料创新;五是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即组织管理创新。”熊彼特的创新概念主要属于技术创新范畴,也涉及到了管理创新、组织创新等,但他强调的是把技术等要素引入经济,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因此他所说的创新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指经济上引入某种“新”的东西,不能等同于技术发明,他认为只有当新的技术发明被应用于经济活动时,才能成为“创新”。
熊彼特把企业发明等专利活动与企业创新活动割裂开来固然值得商榷,但专利成果一旦应用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成效,熊彼特就将其视为创新,因此专利活动对企业的创新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熊彼特认为,创新的过程是不断破坏旧结构,创造新结构的过程,是一个创造性的破坏过程。在创新的持续过程中,具有创新能力和活力的业务、企业蓬勃发展,一批旧业务、老企业被淘汰,一批新业务、新企业在崛起,促使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二)专利活动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专利活动的开展,有助于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资料分析,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专利活动的企业营业收入是没有专利活动的企业的3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主营营业收入的比例,有专利活动的企业为25%左右,而没有专利活动的企业只有5%左右;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有专利活动的企业为1.68%,而没有专利活动的企业仅为0.38%②。由此可见,有专利活动的企业,在经济规模、研发投入和新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相对于没有专利活动的企业,具有明显优势。专利活动等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可以帮助企业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市场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宏观趋势的需要,不断改善企业的业务结构,改变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上的转型。
(三)专利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创新
《专利法》作为专利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竞争、保护垄断的本质特征,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创新的作用。企业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当发明创造受到法律保护时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才能为企业真正拥有,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性。正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所以知识产权才能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仅有科技成果是不够的,不能仅靠科技成果与对手竞争。保护自己,防止别人模仿,只有知识产权才有这个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效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涌现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新兴企业,这个以“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为愿景的企业,以“聚焦客户关注的挑战和压力,提供有竞争力的通信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为企业使命,坚持走自主创新的技术路线,2012年至2014年,华为分别以2734件、2251件、2409件,位居我国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第一名。2014年华为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395亿元,比上年增长15%。华为认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扫清障碍,保驾护航,让企业获取更高的效益,进军国际市场尤其如此。华为把创新分成两个层面:一种是原创的发明,另一种则是实现中的创新,即让现有的产品和技术发挥更高的效应,同时拥有更低的成本。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创新对企业来说更有价值,是华为持续快速增长的创新发展之路。华为制定了全面、严格的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制度和流程以及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的操作指导书和手册,包括有关专利开发及申请、版权及软件管理的流程。为激发企业员工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华为出台了多阶段奖励政策等一系列专利创新鼓励办法,保证发明人全过程地关注其专利申请,每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可获得特别奖励。华为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三大抓手:一是在核心领域不断积累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全球专利布局,以保持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需的知识产权能力;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自有技术方案纳入标准,积累基本专利;三是始终以开放的态度学习、遵守和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来处理知识产权事务。
湖南巨星集团是一个成立只有20多年的创业企业,企业董事长邱则有通过多年的经验总结,深信如果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就无法改变企业受制于人的市场地位,企业只有不断的创新,才能做到“人旧我新、人劣我优”。经过多年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巨星集团已经从单一的新材料开发创业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节能新材料、企业孵化与高科技服务、环保产业、金融投资、专利服务等多个业务领域的集团企业,走出了一条“创新产业化,产业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企业发展之路。
(四)专利活动是地区创新驱动的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
安徽省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近年来专利活动开展的较为活跃。安徽省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开拓、进取、扎实的工作作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多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安徽省出台了《关于规范专利资助政策的指导意见》,将专利资助政策由专利申请阶段调整到专利授权阶段,将授权发明专利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如表2分析,安徽省2010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首次突破1000件大关,至2014年,每年以超过1000件的数量递增,年均增速46.97%。2014年,安徽省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184件,位居各省市自治区(不含计划单列市)第8位。2013年,安徽省发明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辽宁省。相对而言,辽宁省增速较慢,自2011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0件以后,至2014年,仍未突破4000件,增速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发明创造助力安徽省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12》显示,2012年安徽省区域创新能力上升6个位次,由2011的第15名跃居第9名,位居辽宁省之后,居中部第一③;《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14》显示,安徽省继续保持在第9位,是创新潜力最大的省份之一,辽宁省则退居10名以外④。2014年,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创新活动在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安徽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将专利创新指标、研发费用指标、新产品占营收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四、辽宁省改进企业创新活动建议
(一)以专利活动作为突破口,将企业创新活动上升到辽宁省创新驱动战略
1、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础
新常态下辽宁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实现这一转变,应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础。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要注重两点:一是企业创新的方向,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如何判断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了解未来市场和客户需求变化趋势,从而制定实现企业可持续增长的战略规划和创新目标,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指明方向,使创新活动得以有目的的、有组织地在企业内开展,这是企业管理层所应考虑的问题,与企业管理层的判断、决策能力有关;二是创新的领域、途径、方法和形式等,通常指企业的创新手段,与企业的创新资源、创新机制、创新管理等有关。从辽宁省企业实际情况来看,与创新活动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相比,这两方面能力均需要提高。
2、营造辽宁省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政策氛围
辽宁省企业创新能力相对不足,与东北地区经济格局受计划经济影响较大、国有经济成份占比较大、产业结构受投资驱动因素影响较大、企业接受市场传导机制较慢、人员创新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有关,说明辽宁省企业创新活动不足是某种程度上“市场失灵”的反映。辽宁省政府有必要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均衡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信息对称性等角度,结合辽宁省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明确对企业创新的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政策,动员、鼓励、引导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在全省范围内营造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政策氛围。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安徽等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当地的创新活动,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传递和沟通信息是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在目前经济形势下,针对国家倡导的“互联网+”和工业4.0的国家战略,引导企业明确目前创新的政策方向,企业要因此制定自己的创新方向。企业的发明创造,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主,但不应仅限于此,应更多的是以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有目标、有组织地开展企业创新和发明创造。
3、以专利活动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突破口
在创新形式和创新手段上,专利创新只是形式之一,不能代表企业的全部创新活动。以专利活动为突破口,并不排斥其他创新方式。对创新意义更重大的创新活动,更应优先鼓励。但从政策管理角度上说,以专利活动作为创新活动突破口,主要有几点思考:
辽宁省近几年企业专利活动不足。通过本文前面的数据分析,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辽宁省企业创新活动无论以哪个角度作为切入点,都需要从根本上扭转辽宁省企业专利活动不足的现状。
专利创新活动传统上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容易被企业员工理解。专利创新范围和内容容易定义,目标和边界相对清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沟通效率高,可以在短期内取得效果,以增强人们对创新活动的信心。
专利创新活动的经验便于总结、传播和推广。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创新活动,专利创新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方法,有很多共性规律可以遵守,企业间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相对于深圳的华为、湖南的巨星、安徽的奇瑞,辽宁省也有很多专利创新活动开展较好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先进经验,可以帮助更多的企业进行创新。
专利创新成果容易衡量。相对于其他的创新成果,专利创新的某些绩效和成果,容易衡量。
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其他创新形式,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之一,在国内外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更容易在市场活动中和对外交流中与国际接轨。企业可以藉此依法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运用于市场竞争中去。
专利创新活动可以带动和激发企业其它形式和领域的创新。企业通过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专利创新活动,可以由点到面、由简单到复杂,将创新活动逐步深入。专利创新的组织和管理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其它形式和领域的创新,关键在于帮助企业上下营造出了一种创新的文化氛围,可以带动企业整体的创新活动;如果企业专利创新取得重大发明授权和重大突破,导致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重大创新,必将导致企业的业务结构、组织形式乃至商业模式等发生重大制度变革和创新。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从鼓励和维护企业创新活动的公共利益出发,辽宁省和各市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以创新活动成果和可见为目标,对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资助,以帮助企业减少创新活动的部分财务风险和负担。
(三)加强创新成果的应用与服务体系建设
企业创新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要应用创新成果,但仅依靠企业自身是无法完成的,这在技术创新方面尤为突出。技术成果在市场化应用过程中,往往遇到市场标准、市场准入、市场鉴定等一些应用壁垒和监管条件的限制,也即技术成果创新后在市场的应用还有“一公里”要走,很多企业走得举步维艰,这也是目前制约企业创新活动开展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职能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也在改革,在技术成果应用与转化上可能存在部分市场缺位现象;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体制、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
(四)加强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融资主要指知识产权资本化和知识产权质抵押融资。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与产业化,我国从2008年开始开展以专利权质押为主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目前试点单位包括15个副省级城市、27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辽宁省大连市在试点城市之列。相对而言,在试点城市数量、质押项目数量、融资数量、参与商业银行数量等方面,辽宁省与天津、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北京、湖北等地差距较大。辽宁省应为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融资的环境打造有利条件。一方面,从资助担保、贷款贴息、中介费补贴、风险补偿、信用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绩效奖励以及考核评价等多种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另一方面,积极总结经验,进行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地方政府可以为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此外,要引导企业积极利用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比如知识产权保险等,从各方面改善制约企业创新的金融环境。
从实际情况来看,辽宁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技术能力、人力资源条件、产业门类、资源禀赋、科研与高等教育机构水平等条件,具备了企业创新的外部要素。企业是否存在创新动力不足问题,比如创新目标合理性、创新利益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压力不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企业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政府可以为企业创新创造外部环境,但需要研究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动力不足等自身存在的问题,政府可以适当地制定针对性政策,在企业体制和制度方面有所突破,激发和调动企业的创新活力,让创新驱动给辽宁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动力。
注:
①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分析。
②根据参考文献[3]分析整理。
③引自参考文献[1]。
④引自参考文献[2]。
参考文献:
[1]陈磊.创新驱动,仍需整体发力[N].北京:科技日报,2013―2―18
[2]陈磊.2014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出炉[N].北京:科技日报,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