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的运作方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理财的运作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理财的运作方式

理财的运作方式范文1

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内涵、特点及现状

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内涵

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有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产品,以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运用,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性募集资金,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理财资金来源和理财资金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特点

从目前商业银行运作实践来看,资产池理财产品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的特点。

滚动发售。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集合运作。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统一运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独对应各自资金投向。通过集合运作方式,可以使资产池理财产品在固定收益资产、信贷资产、权益资产甚至衍生产品等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资产摆布,规避某一投向某类资产所产生的过度波动,通过分散化投资有效降低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

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由此,可以形成较大的规模优势,并通过灵活的流动性管理沉淀较大比例的资金进行期限错配,利用向上的收益率曲线,有效提高投资者收益。

分离定价。分离定价是指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继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的到期收益率分离定价。这摆脱了传统的理财产品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收益决定资金来源即理财产品价格的模式,可以发挥银行的资产摆布能力,提高产品的定价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资产池理财产品现状

国外银行资产池理财业务发展概况

银行理财业务在国外称为“财富管理业务”(Wealth Management),一般是指商业银行针对中高净值个人客户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的统称。财富管理业务范围广泛,包括证券经纪、信用卡、个人贷款、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财富配置及投资咨询、私人银行增值服务等等,管理的范围包括客户的资产和负债,而非单纯的资产管理业务。

国外商业银行从事财富管理业务已经有300余年的历史,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快速发展,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开始将其作为银行业务运行和服务的一种基本方式。财富管理在欧美大型银行的业务分类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汇丰银行2007年末财富管理业务税前利润占比超过30%,而花旗银行2007年全球财富管理业务净利润占比则高达54.6%。

仔细分析国外银行主流资产管理业务的模式可以发现,其本质上是采取了我们称之为资产池的运作方式,并在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了极其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保证了利益分配的公允性。在风险控制方面,一般情况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杠杆比例,当然,市场情绪较为狂热的情况下,杠杆比例屡被突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也正是如此导致了金融危机期间的连锁反应。

国内银行资产池理财业务发展概况

相较国外而言,国内理财业务发展明显滞后,尤其是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更是2007年以来才逐渐兴起的一种业务模式,在此之前,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以简单的一对一运作模式为主,也就是募集一期特定期限资金后,匹配于相关债券或其他资产,本质上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通道服务,相对缺乏主动的资产管理。目前,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模式,据不完全统计,在2009年市场公开发售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有约42%采取了具有组合管理、集合运作特点的资产池运作模式,主要投资标的包括信托贷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与国外银行理财产品不同的是,国内银行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信贷投放的另一渠道,并且在实质上突破了现有存贷款利率的管制区间。尽管国内商业银行以资产池模式为主导的理财业务已经在近两年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监管政策、风险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亟需进一步规范。

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产生背景及意义

资产池理财产品产生的背景

利率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成为突破贷款利率管制下限和存款利率管制上限的现实途径,也是巩固商业银行存款市场份额和培养优质客户的客观需要,实质上是银行贷款资产的证券化和储户存款的投资化。

金融脱媒化。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建设的日益完善,以及金融全球化的影响,金融脱媒日益加速,直接融资比重日益上升,给商业银行传统的以存贷款为主导的经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低利率环境。目前债券市场利率水平明显低于同期限存款利率,给银行传统的债券型理财产品带来较大运作难度,通过组合化方式投资于债券、信托贷款等资产,可以有效提升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收益空间。

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意义

丰富商业银行产品线,提升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度。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可以有效地丰富商业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产品线,以创新带动业务发展,在增加商业银行稳定资金来源的同时,可以显著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对于商业银行的贡献度,摆脱以往过度依赖存贷款利息差的业务模式,增强其应对经营环境变化的能力。

促进产品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定价水平。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焦点在于产品创新能力和定价水平,资产池类理财产品的推出可以整合商业银行内部原有的竞争优势,产生聚合效应,将其原本的信贷优势和债券市场运作优势有机结合,在促进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的同时,提高其金融产品定价水平,为将来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竞争奠定坚实基础。

有利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转型。国内商业银行在长期处于管制利率经营环境下,已经习惯于坐收利差的经营模式,而这种模式已难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脱媒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提升竞争能力和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需要。资产池类理财产品的推出将有效促进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型,改进商业银行内部经营机制,使商业银行加速融入现代金融竞争格局。

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在满足银行自身竞争需要和投资者投资需求的同时,实质上是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存款投资化趋势和贷款证券化趋势的集中体现。

存款投资化

投资者通过购买商业银行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可以有效摆布自身资金头寸,根据自身需要形成合理的头寸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打破存款类产品的利率上限,并且形成更为灵活的结构安排。在这种运作模式下,理财产品在取代商业银行存款类产品的同时,成为了普通居民重要的投资品种之一。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如此,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了继基金、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之后,国内居民主要的投资品种之一,并且,相比前几种投资渠道而言,资产池类理财产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稳定地收益来源和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使个人投资者也能够介入贷款类产品之中。

贷款证券化

通过将信托贷款置入资产池,并以之为基础发行理财产品,资产池类理财产品这种运作模式极其类似于国内方兴未艾的贷款证券化,信托贷款相当于贷款证券化中的支持性贷款,各期理财产品相当于贷款证券化中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但相较贷款证券化而言,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为广泛的投资主体,也具有更为严格的风险管控手段,必将成为市场主流。

通过达到存款投资化和贷款证券化的效果,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已经在国内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尝试性步伐,尤其是在存贷款管制利率体系长期存在且久未撼动的情况下,此举更加具有开创性意义,可以说是为国内商业银行开辟了一块利率市场竞争的试验场。从监管当局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这也应是其所乐见的,毕竟商业银行不可能永远生存于监管当局所划定的圈子内,迟早要直面真正的金融市场竞争,而商业银行定价能力的培育是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必要前提。当然,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监管当局与商业银行关于资产池类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存在持续性博弈,一方面监管当局要综合考虑资产池理财业务发展对于商业银行效益提升、定价能力提高以及国内利率市场化探索的正面效应,同时还要考虑在目前缺乏体系化监管政策的情况下,这类业务的发展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则通过资产池类理财业务不断试探监管当局对于这类创新业务的监管底线,在不断试探的过程中达到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有机统一。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业务发展方向建议

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比国外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历程以及国内基金行业发展历程,具有委托理财特点的资产池理财业务,应在借鉴吸收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一条不同的道路,并坚持先规范后发展的思路,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稳健发展。

组织架构方面

独立于自营业务的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资产池理财业务的发展,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制衡约束机制,同时根据专业化分工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产品经理、投资经理、风险经理。产品经理主要负责产品研发和设计,投资经理负责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风险经理负责产品运作风险监控,以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稳健发展,并为将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打下基础。

在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之间建立严密的防火墙制度,避免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以及由此产生的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冲击,保证业务合规运营。

运作模式方面

资产池的设立应遵循“分散运作、风险隔离”的原则,即同类型理财产品对应一个资产包,而不同类型理财产品应对应多个资产包,避免不同产品交织在一起出现收益分配不公允的情况,以保证理财产品运作的规范性。

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前、中、台相关人员共同成立投资委员会,具体负责理财资金投资总体策略的拟订以及运作效果评价,前台投资经理在总体策略框架下具体负责安排产品投资运作,避免策略风险。

风险管理方面

构建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缓释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引入经济资本、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风险分析方法,全面详尽地反映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并综合运用限额管理、授权管理、授信管理三大手段密切监控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应密切关注监管层面政策变动,同时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采取相对规范的运作方式。对于声誉风险,应在做好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和投资者适合度评估的基础上,做到产品运作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操作风险,应通过成型的流程设计和固定的系统控制加以管理。

产品营销方面

理财的运作方式范文2

提起信托理财产品,近期有这样两则新闻困扰着投资者,一方面是部分银行信托产品提前终止公告不断,另一方面则是银行发行此类理财产品,瞬间售罄。为什么这样矛盾的两种现象会同时出现,关于信托理财,还有哪些投资机会值得人们期待呢?

矛盾产生于银行与市场的博弈

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一直受到市场的青睐,也一直是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重要角色,但是自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这种情况出现了转变,银行不仅减少了该类产品的推出,同时也降低了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那么为什么仍然受到投资者的热捧呢?这是因为与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并没有彻底改变。建设银行近期推出的利得盈信托贷款型2009年第1期投资周期为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8%,而6个月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仅为1.98%。由于信托类理财产品中有相当数量产品的借款人是垄断性的行业或大型集团企业,它们的生产经营稳定,盈利能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因而产品的风险较低,在经济不景气、市场动荡的今天,尤其符合投资者保守投资的需求。

有需求,还必须有供给,这样才能达成交易。投资者青睐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又是什么态度呢?与投资者高涨的热情相反,银行对信托产品的态度似乎较为冷淡,在记者向银行咨询信托产品提前终止问题时,个别银行表示,这类产品不是当前销售重点,没什么好谈的。

其实,信托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热潮在2008年底已经开始,近两个月仍在持续。究其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袁增霆对《小康•财智》记者说:“产品提前终止是出于银行自身产品管理,当它认为这些产品不能更好地提供价值创造时,就会出现提前终止,这与市场大环境有很大关系,比如说降息。”2008年下半年的多次降息,以及央行放松对商业银行信贷规划的硬约束,使得在当时通过银行信托理财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负担了比现今实际利率高很多的利息负担,为了节约成本,企业一般选择提前还贷,再借新贷,也因此银行只能提前终止相应的理财产品。

另外,降息和放松银行信贷规模的措施,使得银行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直接发放贷款,而非通过理财产品曲线发放贷款,这是因为存贷利差要比理财产品收益率与贷款利率的差值更大,银行发行信托理财产品的动机大大减弱。对此,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王玉珍这样告诉《小康•财智》记者:“银行是否发行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是看具体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央行放松信贷规模要求,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对信托理财产品的依赖。银行在设计推出某种理财产品时主要考虑两种因素,一是银行整体发展规划,二是市场对该类产品的需求情况,如果两者不对称的话,仅是市场需求并不足以让银行推出此类产品。这是一个双向的需求互动,但总的来看,银行的主动性更强一些,选择余地更大一些。”

两类产品或成市场热点

其实,按照产品运作方式的不同,信托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银信合作类产品,这类产品已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了半壁江山,它的运作方式一般是先由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以银行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然后再以商业银行为单一机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二是由信托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集合类信托。

不同运作方式造成两类信托产品在设计和发行上的一些差异,首先,一般后者的投资门槛更高,前者投资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元,而后者动辄上百万;其次,后者的投资期限比前者长很多,目前,银行发行的信托产品多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短期限产品,而后者的投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最后,由于信托类理财产品的转让平台并不发达,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产品的流动性较差,所以为了弥补投资者这部分损失,一般后者的收益要高于前者。

目前,人们感觉到的信托理财产品发行收缩,主要指的是银行的发行情况,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赵杨在接受《小康•财智》记者采访时提供的数据显示,2月份由信托公司直接发行出售的信托理财产品发行情况稳健,无明显减少。2月新发行产品共36款,其中包括证券投资类13款,基础设施类4款,房地产类7款。

虽然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信托理财产品不太可能出现像去年那样的发行热潮,但是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新的投资热点。专家建议可以重点关注基础设施类信托理财产品,这主要受益于政府刺激经济增长的4万亿投资,并且政府的参与使得该类产品的安全性提高。另外,产品创新可能成为热点,王玉珍和袁增霆都很认同这一点。今年国家将推进房地产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等工作,这些领域都大有文章可做。虽然中资银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参差不齐,但是目前已有个别银行崭露头角,如工商银行发行的红酒期权信托产品,建设银行发行的普洱茶财产受益权信托产品,都受到了市场的一致好评。

警惕四种风险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信托理财产品的安全度已经很高,并且目前尚未出现因投资项目失败,导致投资者大幅亏损的案例,但是个人信托理财仍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提高警惕。

一、信用风险,主要指信托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能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受益和偿还信托资金,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对融资者、承租人、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二是对担保、抵押、反担保的各项要件审查不细,核保不严,抵押物不实,缺少法律保护措施。

二、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是指由于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信托机构不能比较方便地以合理的利率介入资金以应付资金周转不灵,从而发生的支付困难;另一方面是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基金,由于大量资金被套牢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投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的风险。

四、政策风险,由于理财产品都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环节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目前,正处于经济动荡期,也正是国家密集出台各种政策法规的时候,政策的不确定性加大了信托理财产品运行的不稳定性。

投资秘诀

虽然近几年信托业在中国发展迅猛,信托理财产品不断更新,但是由于它的投资高门槛、宣传力度小以及销售期限短等特点,普通投资者想将投资重点转向信托产品,则需要密切关注信托公司和银行的新闻动态,及早准备,以免勿失良机。

目前,信托理财产品的种类多样,人们在购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专家建议,今年投资理财的主旋律是稳健保守,控制风险,信托理财也不例外。从投资项目看,一般基础设施类较为稳健,投资工商企业的信贷类相对稳健,证券投资类风险最大,但是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赵杨提醒投资者,投资风险必须具体产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选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人们应该详细考察,慎重选择。

首先,考察发行方,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银行和信托公司;

其次,考察信托产品本身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一般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选择信托时就要看投资项目的好坏,如项目所处的行业、项目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偿还。

理财的运作方式范文3

【关键词】 村镇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发展策略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作为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应该建立在为农民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以“三农”发展为前提,充分利用地缘优势、人缘优势,通过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实现内涵式的经营规模扩张,达到降低成本、分散风险、提高盈利水平的目的。

一、打造村镇银行适宜的个性化理财产品

村镇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必须与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定位相适应,还应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点确定发展重点及特色。

从规模上看,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收付款项目及保险业务等。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的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

个人理财市场是一个差异性较大的市场,不同的个人和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对个人理财也有不同的需求。基于村镇银行规模小、成立时间短、刚刚涉足理财产品业务,在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上,应从客户需求出发,选择合适的细分变量,如:风险态度、年龄、教育、财富、个性等。对客户进行较为细致的市场细分,为客户量身定制多种可选理财方案,重点打造村镇银行适宜的个性化理财产品。由于村镇银行面临的客户层次有较大差别,因此在产品开发上,应当从结构相对简单、管理运作难度小的产品入手,取得经验后再稳步向其他理财产品领域推进。

村镇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处于发展初期,应将结构性存款类、货币基金类、新股申购类、证券投资基金类、贷款和短期融资类理财产品作为其开发的重点。特别是新股申购类和证券投资基金类理财产品开发,能满足多年来村镇居民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需求。结构性存款类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方式是定期存款或者购买大额定期存单,利用集合多个客户资金的规模优势进行大额定期存款投资,以获得零散客户所难以获得的较高的存款利息率。其特点是风险小,但收益率相对低,适合低风险承受客户。货币基金投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是货币市场基金,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是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短期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等,特点是风险低、流动性高,适合流动性要求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客户。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理财产品。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单独进行申购来说,新股申购理财产品凭借集合大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规模效应,可以有效提高新股申购的中签率,从而取得良好的预期收益。这类理财产品基本上是由银行同信托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合作运作的,银行负责资金的募集和监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券商或信托公司主管投资运作,通过申购IPO公司的股票获取上市后的差价收益,并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分配给投资者。这类产品的期限设计非常灵活,可以是专门用于一只新股申购的短期产品,也可以是反复申购的期限较长的产品,并且还可以设计成开放型,在新股申购时直接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中划出资金,申购完毕马上将资金划转到客户的存款账户。投资于基金的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其风险和收益特性主要视投资对象的具体种类以及资产配置比例来确定。例如,偏股型基金的风险较大,收益率相对较高;而偏债券类基金的风险就较小,收益率也相对低。贷款和短期融资类理财产品,由于有充分的担保物或者可靠的担保,风险和收益在各类理财产品中处于中等位置,它与保本固定收益类产品在拥有相同风险的情况下,能达到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是稳健型理财产品,适合风险偏好中等程度的客户,投资收益率高。

二、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策略

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奉行营销推广和服务吸引“并举”的战略。大力开展以关系营销为主的金融营销和以优质高效服务为主的服务支持与吸引活动,实现银行与客户在价值利益上的“双赢”。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策略,就要真正意识到客户需求的重要性,改变以产品为中心的营销模式,从“我能为客户提供什么产品”,向“客户需要什么产品”的营销理念转变,努力做到针对顾客不同的特点提供不同的服务。对老年客户和低端客户,主要通过前台服务宣传和介绍,引导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和理财产品;对年轻人及中端客户,其受教育程度一般较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自助业务、电话银行以及电子渠道的整合力度,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对高端客户应由专业的理财师为其提供服务。根据客户资产的规模、预期收益目标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为客户量身定制多种可选理财方案,并通过后续服务加强与客户间的联系。

理财的运作方式范文4

关键词:表外理财业务 现状 分析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替代存款所选择的家庭金融投资的主流产品。居民不再依赖存款获取利息这一传统增值保值的方式而是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尤其是大量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理财业务概述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理财产品分为表内和表外两种,表内理财计入资产负债表,而表外理财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表内理财通常以结构性存款科目反映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负债项下,如投资货币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保本”型等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风险的代客理财资金等。此类产品为商业银行自营并承担主要风险,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表外理财通常以备忘、备查类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表外,如收益较高的“非保本”型等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大多属于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构成信用或市场等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亏损风险,归属于资产负债表的表外项目。

二、表外理财业务现状研究

(一)发展规模较小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表外业务规模占比较低,主要是传统的服务性和风险性业务。在咨询业务方面,为企业担当财务、投资顾问,提供合并、收购、重组等咨询服务很少;各类货币互换与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新兴表外业务未得到有效开展。

(二)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通过与信托等机构的合作,将资金以高收益投放给需求方。理财产品短期负债与长期投资的期限错配,可能使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到期之际,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来满足到期理财产品的资金兑付需求,以满足循环交易。一旦老的理财产品到期,而新的理财产品不能足额发行,为了维系理财产品的资金链循环,商业银行往往会借助于银行间市场资金拆借,加大对同业业务的需求。这种资金运作方式使商业银行在短期内获取可观收益,但是易造成流动性风险,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理财产品的违约或亏损风险暴露,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形象,侵蚀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三)造成银行监督压力

银行发售的高利率理财产品以及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是投资者对其资金投向及运营情况几乎一无所知。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投资者对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此外,商业银行容易将理财业务从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主要出于规避合规风险、加大存款规模、摆脱贷款额度制约等目的,干扰了货币政策调控和银行行为监管,给监管当局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三、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对策

(一)丰富理财产品的业务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产品开发要按市场机制进行,并从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要着手。应尽快建立严格的按新产品开发程序进行表外业务产品开发的机制,借鉴西方先进的表外业务,创造有效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扩大表外业务规模,加强发展投资咨询等中间业务,转变传统以利差为主要盈利方式的经营模式。

(二)防范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该规定将逐步化解银行资产池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建议:一是将银行的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避免过度的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针对资金池理财产品,应该对其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组合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而增强资金来源与投向之间的匹配关系,将表内和表外理财业务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归集。二是建立金融机构违约追责机制。针对金融机构体系可能暴露出来的流动性风险,政府明确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边界,并建立合理的市场追责机制。

(三)完善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

一是加强金融立法。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了系列办法措施,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严格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等。但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建议加大对理财产品的立法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建议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披露理财产品尤其是表外理财产品的信息,详细披露理财产品的筹资规模、资金投向、风险等级等,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三是严惩违规行为。对于一些违规操作,通过专业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银行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参考文献:

[1]薛永明.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及措施[J].国际金融,2013(9)

[2]施蓓.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以理财产品为例[J].金融经济,2013(18)

[3]权俊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趋势及对金融调控的影响[J].金融纵横,2013(10)

理财的运作方式范文5

2007年12月1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新疆证券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800万元;新疆证券法定人、董事长高虎等6名高管也因相同的罪名被判6个月至3年不等的缓刑,并处相应罚金。目前,这一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元

2007年8月14日,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乌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近一个星期。

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16日,新疆证券在被告人高虎的决策、指挥下,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案发后,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审计,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其中机构2074笔,金额169亿余元,自然人32314笔,金额12亿余元。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方向法庭列举了《新疆证券利率调整通知》、《国债交易保底收益率表》、《新疆证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等系列书证,主要证据61册,审计报告1册,附件13册。

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少,但对新疆证券的“委托理财”是否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反复、激烈的辩论。同时,辩护人对认定金额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1999年之前吸收的存款不应该算在案款中;另外,在认定自行吸收金额的基础上,续签金额不应该算在案款中。

检方指控,在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高虎担任新疆证券公司董事长,负责全盘工作。其明知证券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客户以承诺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存款,仍决策、指挥新疆证券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的融资理财任务、融资收益率、融资费用、资产运作方式等重大事宜。在其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其直接办理融资业务1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高虎表示有异议,他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不符,事实也不符。他说,新疆证券开展的业务都是通过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只是代表客户理财,资产属于客户不属于公司;公司吸收来的资金也没有购买二级市场中的新股。对于客户,公司承诺的是预期收益率并没有承诺固定收益率,这是符合证监会的要求的。1997年购买国债业务是他开会决定、经领导同意后才实施的。刚开始公司只允许资金部吸收资金,后来所有员工都可以吸收资金。2000年,新疆证券取得委托理财资格后,刚开始只是针对一些单位。2002年,公司开始向自然人开展理财业务,新疆证券是最早开展向自然人委托理财业务的单位。公司刚开始规定自然人必须有5万元以上的资金才可以被吸纳,后来只要有1万元资金就可以了。

而且高虎认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来说,新疆证券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其证券所有权是客户的,不是新疆证券公司的,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公诉人关于“新疆证券为什么要开展融资理财业务?”的讯问,高虎回答:“主要是为了增加单位收入,增加公司的实力。我们出台了规范性的制度,专门为自然人开设了理财账户。”

随后,检察机关对其余5名高管进行如下指控:

检方指控:于玲在任职期间,负责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管理、资金调拨,她未按规定对不同的受托理财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也未对不同受托理财资金的受托投资情况的盈亏进行单独核算。

在于玲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8亿余元,其直接办理的融资业务有5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6万余元。

检方指控:卓娅在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组织新疆证券公司乌市人民路营业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2003年1月9日至2005年9月16日实际负责新疆证券资产运作部时,她直接参与并组织资产运作部人员运作、买卖新疆证券公司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购买的股票。

在卓娅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9亿余元,其直接办理融资业务11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亿余元。

检方指控:张力在任职期间,也参与了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签发了新疆证券公司融资理财任务、融资收益率、融资费用等文件。

在张力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7亿余元,其直接办理融资业务5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3亿余元。

检方指控:马明在负责新疆证券公司资产运作部期间,签发了新疆证券公司利率调整通知、国债交易保底收益率表,同时具体负责新疆证券公司资产运作部,组织资产运作部人员运作、买卖新疆证券公司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购买的股票。

在马明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1亿余元。2006年12月21日,马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检方指控:张友智在2002年1月9日至2003年4月担任新疆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公司资金部,他参与了新疆证券公司有关融资会议,签发了新疆证券融资任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费用支付管理办法、营业部受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收益率及融资费用计划等文件。

在张友智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7亿余元。

检方指控:新疆证券公司在2004年10月11日向乌市证监局报送的自查报告中提到过该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

案发后,高虎主动退还理财费用19.5万元,于玲主动退4.4万元,卓娅主动退155万元,张力主动退28.4万元。

一审六高管分别获刑提出上诉

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疆证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以开展所谓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名义,采取与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受托投资管理协议、客户资产管理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方式,承诺固定收益率并到期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造成11亿余元的客户资金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虎等六名高管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参与决策、组织、管理受托理财业务,积极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新疆证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高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玲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卓娅、张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明、张友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所有人员均当庭表示上诉。

“吸金方法”解析

从单位、自然人处集纳的钱都用到哪里了?

在法庭上,高虎说,“我们将受托理财资金投入股市,但没想到股市会那么长时间低迷。”

公诉机关称,新疆证券将吸收来的资金主要用于申购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以及兑付客户到期资金。新疆鸿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新疆证券的重要资本运作平台。

按客户资金量大小,新疆证券将委托理财业务分为两类进行操作。对于100万元以上资金的大客户,公司和他们签订《委托买卖国债合同》,用客户资金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国债,然后通过国债回购,套出资金供公司支配。对于资金量较小的客户,公司帮他们开展小额委托理财业务,客户以1万元为底线、增加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投资,公司对其承诺税后年预期收益率为4.8%。

新疆证券不仅从客户中吸收资金,也对公司员工“打主意”。“那时候员工每年都要和公司签协议,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员工个人向工商银行明德路支行申请贷款,然后交给公司委托理财。普通员工每人贷款10万元、高管每人贷30万―50万元。”“贷款10万元交公司,1年后公司就给红利1万元。”一位原新疆证券的老员工说出了新疆证券的“吸金方法”。

“黑窟窿”究竟有多大?

据悉,新疆证券2000年、2001年就已开始挪用客户保证金,由于证券市场表现不尽如人意,当年就未及时归还。至2005年10月,新疆证券曝出4亿元保证金“黑洞”,原定进驻重组的中央汇金公司,因此放弃重组。

证监会于2005年10月31日对新疆证券立案稽查,至当年12月31日,即查出其委托理财规模达10.08亿元(其中机构债权8.34亿元、个人债权1.74亿元),但委托理财账户资产总值仅为0.005亿元。同时,公司挪用客户结算资金3.97亿元。

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委托的审计机构说,截至2006年2月17日,新疆证券有9.8亿多元受托理财资金无力兑付。

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处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主导实施了“关闭新疆证券、重组宏源证券”。据了解,这种风险处置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尚属首例,是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的创新。2006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风险办、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联合成立新疆证券监管组、行政清理组、托管组,正式开始处置新疆证券风险。

此后一个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对新疆证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追缴、保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理财的运作方式范文6

这这样的资金面环境下,加上2011年物价指数一直居高不下,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广大的资金持有人必须找到一条能实现保值升值的投资渠道,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9176款,较2010年上涨幅度为71.40%;产品发行规模为16.4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幅度高达1.34倍②。银行理财产品的密集发行,一方面是由于市场对理财需求的日益旺盛,甚至连不少公司也开始将投资到银行理财产品当。另一方面,为抑制通货膨胀央行7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3次加息,银行存贷款利差不断减少,迫使各商业银行必须找到一条新的赢利途径。正是由于以上主客观原因的推动,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但在市场整体繁荣发展的背后,许多的问题仍不容忽视。早在2009年6月,就曾有过宋文渣打银行告的报道。2010年,中国新闻网也报道过《上海法院: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多发吁加强风险防范》,根据报道,该法院金融审判庭自成立至2010年10月25日,共受理金融商事案件二百余件,主要集中在保险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和证券类纠纷,分别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34%、23%、和10%,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占收案数3%③。从以上的事件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个新兴业务,依然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必须要引起重视。下面,我就将简单的分析一下银行理财产品可能会引发的几个主要风险:

一、收益的风险

从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投向来看,理财资金主要是投向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由于近年来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调整,使得上述市场的市场收益率其实一直在不断的调整,因此2011年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只有37款没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④。显然,这首先得益于2011年以来的货币紧缩政策,使得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一路走俏(这也可以从2011年货币基金业绩遥遥领先股票基金中看出)。今年以来,各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环比均略为下降,除了组合资产管理类产品之外,其余各类产品期限均有所缩短。债券货币市场类产品的平均委托期限为97天,环比缩短4天,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3%,环比下降45个基点。组合资产管理类产品的平均委托期限为127天,环比延长10天,平均预期收益串为4.75%,环比下降32个基点。外币债券货币市场类产品的平均委托期限为142天,环比缩短9天,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04%,环比下降44个基点。固定收益权类产品的平均委托期限为354天,环比缩短53天,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81%,环比下降9个基点。信贷类产品的平均委托期限为160天,环比缩短68天,平均预期收益率为5.12%,环比下降44个基点⑤。迹象表明,随着资金面的放宽,市场对利率进一步下调的预期逐渐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局面很难长期持续下去,由此银行客户在投资时很可能遭受到损失。此外现在市场上占比最大的银行理财产品为非保本的浮动收益类产品,这种产品大多数和黄金、大宗商品的指数挂钩,或直接用于购买上述资产,这种投资渠道事实上会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很容易受到这类市场的波动的影响,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甚至连本金也会受到影响。这类理财产品在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时,往往容易忽略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顾客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面临的损失风险也将逐步扩大。

二、操作风险

尽管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只需要签订协议,到期后即可自动收回本金,操作简单,而且还能获得相对较为丰厚的收益。实际上由于理财产品涉及到设计、发起、销售、资金归集、投资、投资后管理、到期后资金清算等多个环节,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其间复杂的关系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信贷型理财产品就至少涉及购买客户、银行、信托公司、实际借款人等一系列的当事人;理财资金先通过银行的销售渠道从客户群中集中到特定的帐户,然后划拨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实际借款人发放资金,这种融资方式与传统的贷款相比,除了增加操作环节外,并无实际意义上的创新,而随着当事人的增加,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化。在理财产品的购买客户角度看来,整个运作不够透明,不能掌握理财产品的各类情况特别是风险情况,而只能出于对银行商业信誉的信任进行投资决策,在这种环境下,一旦再遇上个别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推销理财产品,购买客户就很有可能在不知情之下受到损失。现在很多银行都在采取资产池的方式运作理财产品,资产池原本运作式是将同系列或者类型不时期发行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统一到个池中进投资管理,整体投资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依据。但这种运营方式也易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笔资金,背离监管政策和法规;部分银行凭借滚动发行、动态管理以及信息透明度低等特点,做高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并将其发行和到期时间集收益,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存贷比考核时点,使得此类理财产品演变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吸纳工具和资负债调节工具。

近年来,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和指导,特别是2011年先后颁发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围及方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情况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办法》,并召开了一次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通报了部分理财业务中的违规现象。总的来说,监管部门已经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目前出现的部分不良现象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范措施,如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提出了纳入表内管理的要求,明令禁止通过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存等现象,并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要求,杜绝以各类错误引导销售的行为。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一直在高速发展,在发展中为了配合银行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必然会不断的创新运作方式,但创新往往是与规避监管相联系,新兴业务在业务设计的过程中往往会缺少对监管要求的考虑,这就为今后业务发展留下了隐患,甚至会对整个经济稳定造成一定冲击。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目前的各类违规现象尽管提出了不少监管要求,但大多数仍停留在针对具体问题的规范上,缺少从大局出发的整体监管要求。因此本人认为,为了让银行理财业务能在今后更健康的发展,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监管部门应该提出更明晰的监管要求,自2005年银监会制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后,银行理财业务已经发展多年,部分监管要求已经不能适应现行情况,如信贷类理财产品,本来就有绕开国家货币政策对信贷发放规模的要求,但实际监管操作中又无据可循,无法依据相关法规制止此类现象。因此,监管应对根据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特点,结合银行自身创新的要求,制定更具有前瞻的监管办法。

二、应该建立更为细致的准入条件,由于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实际上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投资到衍生品、大宗商品以及一些复杂结构的投资品的理财产品,必然要求银行具有更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建议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避免因条件范围太广、准入门槛过低而失去了实际监管意义。

三、应该进一步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银行在理财协议中一般都会声明自己只是受托人的角色,本身不对实际收益负任何责任,但这种声明实际上是否有法律效力值得怀疑,一旦发生纠纷,更容易为当事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借口。因此,如果明确理财产品中各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立法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

注解:

① 数据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② 数据来源:《2011-2012年银行理财市场年度报告》,曾韵佼、肖芳、方瑞

③ 《上海法院: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多发吁加强风险防范》(http:///fortune/2010/12-28/27529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