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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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

一、我市国税系统现有车辆维修、保险和加油管理模式

(一)车辆维修现行管理方式

1、车辆维修自6月起,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11户企业为全市范围内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基本每县确定一家。

2、汽车定点维修程序

(1)机动车小修、车身修理、清洁维护、日常保养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填写《××市国税系统车辆定点维修(审批)送修单》,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机动车装修、大修、总成修理、专项修理同时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才能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救援依据实际发生具体情况。

(2)除下列情况外,车辆维修必须到定点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定点企业由采购人选择。

A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厂家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B已纳入保险范围的车辆,可按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C在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无法到达指定企业维修的,可就地维修;

D定点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无能力维修的车辆;

E其他特殊情况的车辆。

3、汽车定点维修费结算及核算方式

(1)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按季按实结算。按实际维修费用的90%结付。

(2)日常维护,车辆竣工出厂后,结算清单必须含有维修项目、材料价格、结算价格、优惠率等指标,经采购人和定点企业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维修费用结算的凭据。

(3)车辆维护(大修,总成修理、整车维护、专项维修)的车辆竣工出厂后,必须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A汽车维修进厂检验及检测诊断报告单;

B汽车维修合同书及有关责任协议书;

(二)车辆保险现行管理方式

由市局以省局相关招投标文件为依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协商签订《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书》,确定了服务范围、参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投保手续及相关事宜、结算付费方式、保险服务承诺,由各县局按协议定点参保。全市公务用车保险统一享受30%的折扣优惠(新车14.5%)。

(三)车辆加油现行管理方式

县局自行制定管理方式。具体是:

1、我局统一在中油公司加油。年初暂付加油周转金4000元给中油公司。

2、县局办公室按月拟定用油需求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由收入核算科按审批单位制加油票,有按年、月编序号,当月使用。加油票由办公室主任核发,用油人员凭票加油,中油公司定期结算。

二、实施政府采购后取得的实际效益

实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和加油政府采购,是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的一次十分有意义的尝试。近年来,我单位按照市局要求,对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实行定点或协议招标,更加注重根据各项目的不同特点在制度管理与规范上下功夫,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重在价格监督,抓好公车定点维修管理。对公车定点维修重点抓了价格信息建设,利用网络等信息,掌握各种车辆配件来源及价格,并继续实行监察员不定期流动监督、集体审单制度。今年以来,本级公务用车维修单位申报金额万元,审减万元,审减节支率16 %。平均每台公车维修费元,在车辆增加、价格上涨情况下,单台平均维修费用与去年基本持平。二是重在堵塞漏洞,抓好公车加油工作。自我市在推出公务用车凭卡定点加油管理制度以来,对杜绝“公车私加”和“少加油多开票”等现象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了加油管理,今年以来,加油总金额为万元,实际平均每台元,比上年减少元,每车耗油率下降%。三是重在规范市场,抓好公车统一保险工作。通过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标,并在价格上给予了较大幅度的优惠。据不完全统计,我单位有各类公务用车辆,每辆车年平均保险费按元计算,需要支出万元。按照此次签订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书》,各项优惠累计下来,仅此一项,每年可以节约万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政府采购,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管理,杜绝了“保人情险,加人情油”和跑冒滴漏、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有助于树立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这些潜在的社会效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三、存在的问题

结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我们通过对市局现有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管理模式的执行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一是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上。市级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加油卡,一车一卡管理,由于我县基础设施条件受限,没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代办此业务,经请示市局,没有实施一卡一车的加油卡管理。目前的管理模式是县局自定,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是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上。由于基层单位竞争市场小,基础条件差,竞标对象少,采购环境不好。定点保险虽然节约保险费,保险项目规范,但一旦出现事故,非常理赔不便。

三是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上。从目前我县的现状来看,能够形成规模的车辆专门修理部门寥寥无几,有的单位虽然具备有专门的车辆修理机构,但资质低,疏于管理,加之缺乏车辆维修专业人才,修车质量很难保证,所以车辆外修的现象极为普遍,不但经费上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且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四是在车勤人员管理上。由于单位的日常管理不够全面,对车勤人员的管理力度不够。单位管理人员对车勤人员出车勤务要求是否真实及其出车方向、活动范围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维修前对车辆检查不严,对车辆的损坏级别鉴定不及时,造成车辆是否应该外修及开支数额的大小心中无数,容易让个别人“钻空子”。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部分车勤人员业务素质、思想素质不尽如人意。车勤人员的业务技能不强,能够做到“会驾驶、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懂保养”全能水准的不是很多,有的车勤人员仅满足于会开,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不太重视,甚至有个别的连一般的小故障都不会排除,致使车辆磨损大、损坏快,缩短了车辆的使用寿命,车辆常坏常修,扩大了维修经费的开支。

四、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构建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积极意义不仅是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是打造廉洁政府的一项阳光工程。政府采购是根据《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选择定点单位,通过对定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来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达到节约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所以,开展政府采购,可以说是对政务和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各基层单位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改革的认识;定期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经验交流和培训会议,加强对政府采购骨干力量的培训和考核,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引导供应商熟悉和了解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提高供应商自身竞争能力。

二要结合实际,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由于县级规模小,基础条件差,市局现有政府采购模式中涉及的有些规定存在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以及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我县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时有碰到适用上的困难。因此,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管理模式。比如,在定点加油管理上,可实行统一招标、分级管理办法。由市局在全市境内的加油站进行统一招标,确定若干定点加油站,并与中标加油站签订定点加油协议,各用油单位可以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各自加油点。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行IC卡管理。各用油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凭政府采购专用IC卡,按照“一车一卡”进行加油。各用油单位的每辆车用油限量由各用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专用IC卡,实行记账加油,各用油单位同定点加油站自行结算。用油单位要遵守各加油站规章制度,司机应主动出示政府采购专用加油卡,经加油站工作人员核对车牌后方可加油。定点企业应悬挂县政府采购中心授予的牌匾以及投标时承诺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措施内容,以便用车单位办理业务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公务用车加油时,若发现加油站有短斤少两,以劣充好,违反价格优惠规定的现象,应立即向政府采购中心举报。一经查实,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高度重视,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虽然涉及面广,开展难度较大,但只要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精心操作,就能开展得更好。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认真落实,要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不仅要做好本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险、加油的政府采购工作,还要负责组织指导下属的预算单位实施好政府采购工作。二是为基层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供应商,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把为基层单位提供服务作为一种崇高的荣誉。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固然重要,但社会效益更为重要,二者是相辅相承的。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车辆管理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车辆服务质量。

第二章车辆调配

第三条全局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监管与分散管理相结台的模式。

局机关、监察支队、监测站、环科所、环境信息中心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各单位分别派发,并实行以车定人、专人驾驶。

第四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局主要领导配备工作用车,其他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

(一)局领导出差在外超过3个工作日的,其服务用车在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二)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必须用车的,由各处室负责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在确保局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视情况调度安排。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信息中心部门的用车可自行安排,如遇重要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办公室可统一调度。各处室双休日加班或晚间加班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用车,确有需要的,需提前告之办公室。

(四)非领导用车又未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凡私自出车者按《市环保局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车辆不得外借。

第五条车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车辆应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在局院内集中停放。值班车辆按要求待命,擅自不得外出。

(一)因特殊情况,个人确需要借用车辆,必须履行借车手续,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其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车人负责,损坏车辆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驾驶员除缴纳车辆使用费每车每天人民币50元外,车辆使用者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车辆严禁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车辆,工作之余应严格在指定点停放。

第八条各单位车辆需要出市境外的,需征得局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车辆驾驶

第九条原则上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若专职司机不到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指定有驾驶证且具备一年以上驾驶经验的驾驶员负责驾驶。

(一)局属车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包括家属)驾驶;因工作需要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征得局领导同意,方可驾驶,但必须持有驾驶证,且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交车人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未请示局领导同意,不准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证件失效和无关人员驾驶学习等训练使用。

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车辆安全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局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司机学习安全知识,做到“三查一总结”(查安全观念、事故隐患、安全制度的落实,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交通法规和规定,按章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对违反上述规定,违章违例驾驶而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排除,做到故障排除不过夜,上路行驶不带病。

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机带病出车。因个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损坏严重的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必须检查车辆是否安全锁好,确保车内物品及证件安全,必要时带走所有行车证件和资料。

凡属乱停放被公安机关处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路边停放属违章行为而造成车辆损坏,由当事人负责修理。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公车从事营业性活动,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处分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遵守局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一)驾驶员平时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无出车任务时,须在所在单位待命。无故缺勤或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按照局《考勤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派车的,责令待岗1-3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工资,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通讯工具不通又无正当理由的,视情扣发当月电话费补贴。

(四)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局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搬弄是非,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

(五)驾驶员如休假、出差,应办理有关车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部门之同衙要调整车辆和移交车辆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由双方当事人到局办公室当面清点证件和确认车辆并填写移交车辆登记表。否则,一切责任由接车人负责。

第四章车辆维修、用油、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加油按规定实行定点制度。采取择优形式,按照价廉、质好原则,由局办公室按财政部门要求,确定维修、加油点及保险服务商。

第十八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汽车维修厂在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厂家中选择维修,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卡,详细记录。指定维修保养点原则上不少于2个,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实行政府采购。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故障,确实无法到达指定维修点,当事人应报告局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就近检修。未经同意,在固定维修点以外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调换机部件(如轮胎等)。必须带回坏件。在外修理要有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保养都必须填写《车辆维修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对检查维修项目、内容等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所有车辆必须到局指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不准私自在外站加油。特殊情况(如公差在外)应事前报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在定点油站以外的加油站加油,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汽车燃油管理实行油票登记领取管理。

(一)每次加油前,车辆驾驶员须在单位加油本上如实填写加油数量、姓名、日期进行登记,车辆负责人开据油票。任何人不得将油票转借他人和其它车辆使用。

(二)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车用汽油与公里数挂购,各车驾驶员如实记录车辆用油情况,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报局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费用、用油数量由车辆管理单位审核签字后定期交局财务结算。局办公室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汇报各车辆的用油、维修及其它费用。全年车辆维修费用、油耗明显偏高又无合理解释,或弄虚作假的驾驶员,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正式职工当年考核一律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考核奖。其中对油耗偏高的驾驶员,另从考核奖中扣除耗油超支部分油量油价的80%作为处罚(油价按全年最低价计算确定)。

(二)聘用人员视情况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全局车辆保险统一由局财务办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保护好现场,并报交警处理和保险公司备案,同时向单位车辆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车辆肇事后驾驶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单位车辆负责人提交事故经过书面报告。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肇事,造成人员伤亡、财物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所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当事人全部承担。并根据责任事故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车辆被盗窃,当事人要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报告局领导和办公室,同时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公务用车因保管不善,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参照市财政局公文条例执行,并追加当事人2000元一5000元处罚,同时当事人负责办理一切索赔手续,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二)未经批准私自用车造成车辆被盗、被抢,保险公司未赔足额部分,由当事人全部赔偿,并追加当事人2000元处罚,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赔偿款项统一交局财务室,不按时缴交应从工贷扣缴。

如当事人为临时聘请人员,没能力进行赔偿,由其担保人按照我局赔偿办法负责赔偿。

第六章车辆登记

第二十六条每日由局门卫值班人员登记车辆出入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除110值班车辆以外)需要外出的车辆,请车辆单位负责人第二天向局办说明原因。局办将对车辆管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节假日长假期间(五一、十一、春节等)对车辆(除监察车辆)进行封存,贴好封条,禁止动用车辆。

第七章车辆配备更新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九条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及豪华内饰,将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其他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 (New York State Consolidated Laws)共99条,约 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 (the superintendent Of 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 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机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 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 (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 (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 (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规体系 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 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 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