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

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文1

一、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特点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

4.商品流通企业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虽然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这一点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同。

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这一点刚好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反。

此外,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执行商品赊销,这也保证了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

从以上特点中不难看出,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保证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所以,“引厂进店”可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联营商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被许多大型商品零售企业采纳和使用。

二、联营商品流通的管理和核算

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下,联营商品的流通分为两个阶段,其与自营商品流通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

一是,商品进货阶段。在该种经营方式中,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直接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指定的仓库或经营场所。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免除了商品采购过程的开销,而且还减少了资金的占用。但是,在商品联营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对商品供应商承担未出售库存商品的安保责任,因此,在联营商品被发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时,应由商品供应商向企业提供一份商品明细单,详细说明所配送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明细单中可以不提供配送商品的进价金额资料。商品流通企业收到的商品明细单只起备查作用。

二是,商品销售阶段。不同的商品分别由各自商品的提供者自行保管和核对,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不负责管理库存。商品的销售过程由商品供应商配备的人员完成,而销售货款则由商品流通企业收取。商品流通企业每日与各商品销售人员核对当天商品销售资料,并由销售人员在核对无误的凭单中签章,以保证当日销售信息的真实性。另外,企业定期与商品供应商核对已销售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等资料,便于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办理款项结算工作、确保商品的安全。本阶段是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流通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重点领域、核心内容。

根据上述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看出联营商品的自身流转仍然是先入库后售出的,只不过对于从事商品流通的零售企业而言是采取 “以销定购”的方法进行经营,即依照本期间(本月)实际商品销售的状况倒推出当期购入商品的金额。这一特点会在联营商品流通业务核算过程中体现出来。

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联营商品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选择商品供应商。选择合适的商品供应商是执行联营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销售款管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的销售收款工作,并确保正确无误。

第三步,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第四步,联营结算对账。商品流通企业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应当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以确保结算款项顺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对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

对于采取“引厂进店”经营模式的商品流通企业而言,为了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企业往往要与商品供应商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是由商品零售商与商品供应商签订的,据以确定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联营商品的种类、规格、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事项的书面合约。该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是商品流通企业从事联营商品流通的基础,也是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供应商办理货款结算等事项的主要依据,同样也是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联营商品流通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参考资料。

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文2

传统的KTV,即歌厅,经营项目包括KTV包房以及提供酒水、饮料服务,其所有收入统一核算,并就取得的包房费(一般以小时计算或按最低消费)、点歌费、烟酒及饮料等全部费用开具发票,按照娱乐业全额缴纳营业税。[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但是,量贩式KTV经营情况却有点不同。“量贩”一词源于日语,意思是“大量批发商品的超市”,由此引申出的量贩式经营,指的就是透明、自助和平价的消费方式。这种方式在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地的娱乐业中十分流行。量贩式KTV是今年刚刚兴起的一种娱乐方式,量贩式KTV以相对通透的环境、完全隔离的单间、更现代的视听设备、超市自选式食品服务,以及价格灵活而迅速风靡岳阳。日前,通过对KTV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一边是KTV生意火爆,另一边是KTV不断翻新的避税手段。

以我市新开业的量贩式KTV“空中补给”为例,在这里供应的酒水、小吃等由顾客自己在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因此价格比原来的歌厅消费标准低。以一瓶百威啤酒为例,原来在歌厅中的价格为30元左右,在量贩式的价格为15元,实际在外面超市中的价格为8元左右;KTV包间费根据每日时段、节假日的不同,从几十元到200多元不等。

根据目前对娱乐业的税收规定,KTV应适用歌舞厅20的营业税税率,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而量贩式KTV区别于以前歌舞厅的经营方式,打破了原有的经营格局,将烟酒饮料等纳入超市经营,与KTV经营分割开来,其中超市部分一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税率,KTV部分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可降低6个百分点左右。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种新型的经营方式,通过与北京市地税局的联系获得数据进行对比。据调查,“空中补给”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附设商品部,与KTV包房收入分开核算,与其类似的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麦乐迪”,其20__年超市部分收入136万元,缴纳增值税5.44万元,KTV包房收入902万元,按20%税率缴纳营业税180.4万元;如果按分业前应缴纳流转税207.6万元。通过改变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少缴税款21.76万元。

调查发现,还有一种KTV的经营是合作型的,以“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代表,在KTV领域引入了合作经营的新方式。“钱柜”与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合作,经了解双方无关联关系。顾客在KTV消费时的所有餐饮服务由钱京餐饮公司提供,“钱柜”只收取包房费,按娱乐业20%缴纳营业税,客人在包房内点的所有烟酒饮料等均属于餐饮公司收入,分别开具发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益方面的约定主要是:“钱柜”对外宣传客人在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时段进行KTV消费时可以享受免费自助餐,作为合作条件餐饮公司必须无偿提供。

今年1月~6月,“钱柜”取得KTV包房收入1442万元,按娱乐业20%税率缴纳营业税288万元;与其合作的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1月~6月取得餐饮收入1652万元,按饮食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83万元。

在北京市地税局提供数据的6户采用分业经营KTV方式的企业中,20__年实现KTV及餐饮、酒水等收入5076万元,如全额按娱乐业20%税率应纳营业税1015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711万元、增值税21万元,比改变经营方式前少缴税款27.8%。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认为,通过改变经营方式减轻税负是现今企业避税的一个特点。由于KTV企业改变经营形式、核算方式后,与原有娱乐业政策不相吻合,如果按娱乐业征税又依据不足,造成执法上的被动。而税务机关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下一般也是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执行,实际上也造成了纳税人的合理避税。

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文3

【关键词】租赁经营 税务处理

企业租赁经营曾经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之后,各地为了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曾一度盛行。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租赁经营的模式逐渐被独立经营模式所取代。而现在,随着一些经营模式的日益多元化,不少企业跨地域、跨国度的扩张经营,为了避免选地、买设备到投产期间长时间的消耗,一般都会选择更具时间效益的租赁经营模式。而有的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不善,需要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等生产资料进行价值再生,也会选择出租。这样,租赁经营就有了供方和需方。

租赁经营是指出租者将企业各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租赁的方式出租给经营者,而经营者通过付给租金拥有暂时所有权进行生产的一种经营方式。租赁以合同为准,但租赁方式有多种,一种是出租者依旧是企业的股东,经营者以承租者的方式进行经营,另一种可以是经营者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新的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以独立地方式进行生产。所以,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会计的处理、税法处理都会有所不同。本文分四种情况进行讨论分析。

一、经营者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新的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以独立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双方合同签订后,企业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归经营者,出借一方从经营者中获得租金收入,经营者独自对外经营,然后付给租金。根据国税总局关于此类经营方式的规定可以得知,经营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了,就是新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其向税务部门上交企业所得税。

出借的一方则通过租金的收取缴纳所得税,也应该继续执行好资产的摊销。在按签订的合同获得租金后,“银行贷款”是借方,“其他业务收入”是贷方。营业税按5%进行缴纳,城市维护税及附加则按照缴纳的营业税进行计算,“其他业务收入”是借方,“应交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费等)”就是贷方。资产的摊销和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计作管理费,最终根据纳税额得出所得税。经营者作为新的税务法人,生产经营的成本、收入、中间税归为经营企业,“管理费用”为借方,“银行贷款”是贷方,根据企业利润计算所得税。

二、经营者和出借者签订的经营合同,并不重新办理法人登记,以承租者名义经营

根据国税总局对于此种经营方式的界定,经营者是以承租者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并不是法人代表,所以出租者依然是该企业的税务法人,应由出租者向税务部门上交企业所得税。这里就涉及到出租者如何进行租金收取的问题。如果是实际经营一方经营的利润进行所得税提取后,就应该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租金给出租方,出租方进行分配后,剩下的税后利润再留给经营者,由经营者向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而如果是经营者将经营所得的所有利润归己所有,则必须给出租一方付给租金,出租一方缴纳企业营业税等税费之后,计收、上交企业所得税,经营者则按照利润所得进行缴纳所得税。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A企业和B企业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由A企业将租赁给B 企业进行经营,B企业以经营者名义,但法人代表依然是A企业。租期五年,租金500万元/年。第一年B公司就实现税后利润800万元。按照第一种情况计算,B企业利润800万元扣除租金500万元,剩余300万元交给交给A企业。A企业则缴纳所得税300*25%=75万元,净收入为225万元。按照第二种情况计算,税后利润800万元归属A企业,A企业支付租金500万元给B企业,则A企业的净收入为(800-500)*75%=225万元,B企业在缴纳500万元中5%的营业税、营业税中10%的城建及附加税后,缴纳所得税为118.1万元,净收入381.9万元。

从案例中可以明显得出,两种付租金的方式,A企业的收入没有变,但是B企业却减收了118.1万元,即税收大大增加了。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第一种承租方式。

三、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实际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经营者以承租者名义对外经营

股东是一个企业的利益获得者,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理应于股东获得,但是企业被租赁时,生产经营的利润不属于股东,所以股东应该收取租金来弥补收益。当股东收到经营者缴纳的租金之后,“银行存款”是借,“其他业务收入”为贷,同时扣除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并计算出企业所得税。出租企业应该是按照向企业所在地进行缴纳所得税。实际经营者则将取得的税后利润,“银行存款”是借,“其他业务收入”为贷,缴纳租金是,“业务成本”是借,“银行贷款”为贷,在此基础上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出租方式,股东通过租金收入弥补了收益,但是如果和直接从实际经营者出获得税后利润相比,则缴纳的税费较高,实际收益会降低。再者,出租企业的一方如果是股东人数较多,则在税法处理上会很不方便。

四、实际经营者不是法人时,就只能是以承租者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

实际经营者不是法人时,可以选择与出租企业进行租赁合同签订,也可以是和企业股东进行签订,但是因为不能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所以只能以承租者名义进行经营。出租企业或者股东的税务处理方法则和前述方法相同,则实际经营者则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进行。

从上文所述的几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分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后,由实际经营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对于双方来说相对合理,能够保证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如果不是重新办理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则交租方式要审慎商定,以便尽可能地减少税收负担,增加收益。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租赁经营的模式税务处理方式和普通的经营方式相差较大,又缺少政策规定,所以要求会计人员能够掌握好,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规避各种经营风险,保障好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严渊.浅论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0(06).

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文4

1.1直营连锁

直营连锁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经营方式,其也是连锁经营中最基本的组织方式,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经营方式都是在直营连锁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直营连锁的组织方式低零售企业的控制力比较大,零售企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都是由总部控制的,总部对这些资源的流通有着控制作用。

1.2特许连锁

特许连锁也称为加盟连锁,比如肯德基、麦当劳都属于特许连锁,这种组织方式是指总部与零售企业以契约的形式达成共识,以加盟的方式进行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对总部的管理以及技术有着较高的要求,总部需要向零售企业传授技术经验,加盟店与总部建立连锁经营的体系,总部向加盟店提供资源以及技术经验,而且会收取一定费用,加盟店与总部有着契约关系,如果出现违约现象,也需要缴纳一定罚款。

1.3自愿连锁

自愿连锁也成为自由连锁,这种经营组织形式是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零售企业以资源加盟的方式与总部自愿形成经营联合体。自愿连锁的经营形式下,零售企业的自比较大,经营的收益以及成本都是由零售企业自己承担的,零售企业运作方式以及品牌等专有信息是通过总部获取的。自愿连锁的经营方式比较自由,其采用的各项技术也是通过龙头企业学习得来的。

2连锁商业经营的会计核算模式

随着信息时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力资源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资源储备之一,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形成一套系统的、综合性的成本核算机制。连锁商业经营有着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总部对零售企业的控制方式,会计核算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独立核算,另一种是统一核算。目前我国企业中的成本核算工作,不仅存在观念落后的问题,而且也缺乏科学性,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改善。要对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观念进行改革,首先要解决其对造价成本的重视和对研发成本的忽视。目前在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当中,对生产成本的控制呈现逐渐下滑的趋势,这种现象不是仅是对人力成本的轻视,也体现了企业经营者对成本核算制度认识的不足。下面笔者对这两种会计核算方式进行一一介绍,以供参考。

2.1会计核算方式

2.1.1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的方式对总部以及零售企业采用的是不同的核算方式,总部采用的是统一会计核算,零售企业采用的独立会计核算的方式。在核算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总部对各零售店进行投资而具有经济关系,总部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各零售店在收到投资时将其作为“实收资本”进行会计记录。其次,在经营过程中,总部负责所有商品的采购、配送工作,总部按内部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并根据配送数量和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通发票;在月末时,各零售店要计算并结转当期经营成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缴利润;总部根据各零售店的财务报告和上缴利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1.2统一核算

在这种方式下,会计核算主体是总部。总部通过将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汇总,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总部会计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会对基层的零售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根据经营业绩相应地确定他们的劳动报酬,并设立备用金制度,其额度根据各零售企业的需要而定。各零售企业实行报账制,并没有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只需要设立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对零售企业的业务活动设置部分会计账簿。总部对本企业的所有经济资源和经营活动拥有控制权,对商品进行统一的采购和配送,在商品配送时,总部和各零售企业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只需对库存商品的明细科目进行调整。

2.2连锁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选择

目前的企业成本核算大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成本计算,另外一种就是作业成本的核算控制。企业成本核算就是对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各种资源消耗进行的精准计算,计算结果会直接决定领导者对各部门工作业绩的评价,并作为成本预测与计划的标准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正是由于成本核算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发挥的这一系统重要作用,在企业成本核算工作过程中,就更应该多方考证,力求核算依据的精准性,及时的发现并解决问题。

2.2.1直营连锁形式下的连锁经营

企业适合采用统一核算模式。连锁企业的总部对各零售企业的控制力度较大,负责分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直营连锁企业实行集中核算制,即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方式,有助于总部更好地对各零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2.2特许连锁方式下的连锁经营

企业通常采用独立核算模式。特许连锁方式下,各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但需要向其特许者即总部支付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并计入管理费用。由于加盟店不需要总部进行投资,所以其利润也不需要向总部上缴。特许连锁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模式,要考虑加盟店的实际情况,这种模式有必要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2.3自愿连锁方式下的连锁经营

企业通常采用独立核算模式。自愿连锁的各个零售门店保留原有的资本所有权,具有很大的经营自。按照协议支付给总部相应的服务费用,并计入管理费用。总部收到该费用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总部与各零售门店的商品转移按照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进销存的账务处理。

3结论

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文5

【关键词】国有林场;经营方式;改革;有效途径

0.前言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的中坚力量,在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中起着带动作用,多年来,为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和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我国国有林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方式不活,改革滞后,与新时期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本文着重探讨一下改革国有林场经营方式的有效途径。

1.改革国有林场经营方式的有效途径

1.1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目前国有林场按隶属关系,划分为省级、地市级、县级管理,大多数归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也由少部分归风景管理局、旅游局等非林业部门管理。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但级别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林场的发展。因此,理顺林场的隶属关系,避免多部门管理尤为重要。根据经营目的不同,把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实行分类经营。生态公益型林场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森林经营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以及承担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生态公益型林场的事业编制。商品经营型林场,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兼顾社会生态效益的前提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自求发展,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资源管理进行监督。确定为商品经营型的国有林场,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国有企业法人注册。商品经营型林场劳动人事制度,按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1.2实施分类经营

以往森林按林种一般分为五类,即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风景林和薪炭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分法已不适应林业管理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经营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这是一项涉及林业经营管理、经营机制、经济政策、管理措施和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综合配套改革。新的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是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进行分类,以生态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公益林,以直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商品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整体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1.3林场分类管理

实现林场分类管理,科学合理的划分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根据其所属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界定林场的类型。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划分: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林场划为经营型林场,以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林场划为生态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包括生态公益林占森林面积60%以上(含60%)的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达不到60%,但其分布在大江大河源头、水系干流两岸、大中型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及生态区位脆弱地区的国有林场;含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匮乏,不能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中长期目标的国有林场。其余均为经营型林场。

1.4完善组织形式

对公益林建设,强化政府的组织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营造的生态林,应主要采取工程项目建设和林场管理的组织形式。此外,还应当在实行预算管理基础上,积极引入造林承包、管护承包以及招投标等管理方式,以提高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效率。益林建设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工程造林以及卫生伐、景观性质抚育、病虫害防治等有利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经营措施,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

1.5搞活经营机制

对于商品经营型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商品经营型林场由于存在两类资源,还必须对森林资源划类经营。对于商品林完全由林场自主经营,国家或主管部门少干预;对于生态公益林应实行森林效益补偿制,解决其经营投入。实施时,可由主管部门向受益部门征收,林场则通过税费减免或先征后返方式按其拥有生态公益林数量多少,根据经营管理投入大小确定林场的补偿额。商品林要定向培育,实行产业化经营,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集约经营,在利用较少林地提高木材和各类林产品供给能力基础上,进一步把更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下来,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商品经营型林场承担公益林营造和管护任务,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管理的要求,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补偿。

1.6加强国有林场的资产管理

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和资产处置的报批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年初要编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如中途新增投固定资产的,需报批后方可实施。要及时对现有帐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确保所有资产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做到帐、物相符,制度规范有序。建立定期的财务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同时,加强对各林场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地对各场财务状况进行督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财务报批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1.7强化林场生产经营验收

对被列入当年生产经营的项目,事先都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生产设计方案,明确生产经营范围、投资规模、时间和质量要求等。平时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建立档案。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查,并组织专项审计。

2.总结语

总而言之,为确保国有林场经营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首先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只有在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才能保证国有林场经营方式改革任务的完成,才能真正实现国有林场经营发展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一般企业的经营方式范文6

一、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产业支撑

现阶段,我国已经具备了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一是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阶段,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在经济规模上已具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2005年,全国非农产业占GDP的比重上升到87.6%,非农业劳动就业份额达到53%,城市化水平达到43%。这些结构指标反映出,我国不但已到了可以不依赖农业积累来实现加快发展的阶段,而且还可以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形式,支持农业转变增长方式,进行现代农业建设。二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国家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建设的能力明显增强。三是我国已从“双缺口”进入到明显的“双过剩”时期,外汇储备超过10000亿美元,人民币存款超过340000亿美元,具备了利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条件。

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而要实现生产发展就必须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首先是因为农业生产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农村不仅仅是农民的生活场所,更重要的是农民就业和获得收入的生产场所。没有产业发展的支撑,农村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即使靠国家加大投入改善,最后也会因难以维系而凋敝。

近20年来,内地由于经济的快速成长,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农业生产结构必须随之做适当的调整,才能使因为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农业问题得到解决,并使内地的农业持续发展。过去的农业经营主要是以劳动的集约及资本的粗放进行的,农业的生产大部分是为农家的自给自足,随着经济的增长,农村的劳动逐渐外移到工商业,造成农村劳动的缺乏,工资的上涨;另一方面,由于工商业的快速发展,资本的累计也加速了,劳动成本变得相对昂贵,过去使用劳动较多的经营方式,必须改用较便宜的资本来代替,因此农业的经营方式逐渐以资本的集约与劳动的粗放进行,而资本的集约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农业机械的使用,但是农业机械的使用必须拥有相当耕地面积的农场才会产生机械的效率,的经营方式必须创新,只有扩充其经营规模,才能使其经营走向企业化与现代化,提高农民所得,平衡农工间所得。

二、创新土地经营模式

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调动了千家万户的积极性,对当时温饱问题的解决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但家庭联产承包制包括联产到组、、包干到组、包干到户等形式,其本质仍属小农家庭经营方式。随着市场经济、农业的发展,必须创新土地经营模式,才能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

1、的特点及其深层次的矛盾

的最大特点是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少,采用劳动集约的方式,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但随着经济高速增长与经济结构的变动,诸多因素都发生了变化。第一,农村劳动力成本迅速上升;第二,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投入量成倍增长;第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不断上涨。这些因素是不利于增加农业生产效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以及过于分散狭小的耕地面积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只有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改变农业经营方式,实行农业机械化,才能带动千家万户的农民脱贫致富,从而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带来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刻变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深层次的矛盾和缺陷日渐突出,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因而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小生产与规模效益之间的矛盾。家庭经营是以土地的小块分割为基础的,尽管它能充分挖掘每块土地的生产潜力,但还是以落后的农业生产力为前提的,小块土地经营难以容纳较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妨碍了土地规模效益的发挥。这种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不利于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分工,也不利于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集约化生产,也就不可能给农产带来大量的经济收入。

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和农业首先开始的,农业也是最先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但是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统与分的结合问题,农村中统的层次依然薄弱,从事分散生产的农产受信息、资金、技术、运销等条件的限制,难以冲破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圈,其经济活动大都还是沿着原有的轨迹周而复始地进行。所以说,目前的生产经营制度必须得到改善。

2、当前农村土地经营的集中模式

其一,家庭为主的小型农户。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农户,他们既不种别人的地,也不让别人种自己的地,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靠自给自足,没有非农业的收入,农民生活一般都较拮据。

其二,亦工亦农的农户。这部分农民既在城郊务工经商,又回乡耕田种地,来往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他们只耕种自己的责任田,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工贤性收入。有个别的进城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尽管他们的非农业收入很高,但也不放弃自家的土地,致使部分土地出现撂荒和资源浪费的现象。

其三,土地托管的农户。这些农户闲时在外打短工,播种和收获季节时又返乡从事农业,平时一般的农活交给亲朋或别人托管,主要播种一些简单易管的粮食作物,生产的粮食自己食用。

其四,务工经商、放弃农业的小农户。土地实行联产承包经营后出生的一代,虽然生长在农村,农民户口,但大多是学生出身,不会种地,主要在外务工经商。

其五,承租土地耕种的农业大户。他们大多是种田能手,由于自家劳力多而土地少,便租种别人的一部分土地。他们主要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种植一般的农作物,因为没有投资经营农业机械的能力和技术,只是在农忙和主要的播种和收获季节,短期雇佣农机户的机械进行主要的田间作业。

从以上土地经营的几种形式不难看出,现在的土地经营模式正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为创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条件。

3、创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和农业的发展,必须赋予它新的含义和新的解释。现在的统,应该更多的是社会化服务,表现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现在的分,应该更多的是土地流转和经营规模扩大以后的家庭经营。

当今中国农户的构成是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产并存。从变动趋势看,纯农户不断减少,兼业农产大量增加,专业户正在兴起。人多地少是中国农业的基本国情,如何创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呢?

委托经营方式。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日渐脱离以农业为主的形态而步入工商业的领地,转变为以工商业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对劳力的需求增加,从而使农业劳力向这些部门转移,而农业劳力则呈现不足现象。另一方面农业劳力不足,促使农业工资昂贵,生产成本增加,净利减少,农业所得比起工商业所得偏低,且其差异日益扩大,农业所得愈低,农民愈无法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因此理论上只好放弃农业或走上兼业化道路。其结果导致了农地利用率的降低和农业经营的粗放化。

如何有效利用农地?目前提高生产力的最主要的方法是:一方面将无意或粗放经营的农地聚集于实际上对农业极为关心的人的手中,使其能集约经营;另一方面将小规模经营转变为大规模经营,使其能专业化、机械化、企业化,而这一点就是籍农地流转化以达成。

委托代耕制这种农业的经营方式是因为兼业农户由于劳力缺乏,或因其兼业收入更加重要,农业方面的收入在其总收入所占的比例有限,因此将耕地委托其亲戚或邻里代为耕作,这样可以很容易达成经营规模扩大的目的。为了使这种制度能公开正式的进行,有能力的农民就会正式开展耕作的服务业,待其受委托的面积增大,就可以采取机械化耕作,而且因为产量增多,运销较为方便,利润就会增加,更易促成农业现代化,不过应该鼓励或规定受委托的土地以相互毗邻者为限。如果受委托的农民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他甚至可以雇佣许多劳力来从事代耕工作,成为一种大规模的农耕服务业,这样生产成本就会降低,政府如能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能力的青年留在农村,则有利于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