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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1
中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中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通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在核准项目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2
主要模式和方法。首先论述了资金跨境流动的意义,认为资金跨境流动有助于缓解国内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次分别对境外资金通过海外煤炭大宗贸易方式入境、通过境外主体投资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方式入境等两种主要方式进行分析,包括了方案设计,模式选择等。为发电企业的海外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为电力工业的国际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关键词:发电企业 境外资金 块茎流动 模式
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因贸易或境外投资在香港等境外地区储备和积累资金,或是通过发行境外股份、债券、银行融资等多方面融资渠道在境外筹集资金。因境内外资金在资本项下跨境流动的政策限制,许多企业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沉淀了大量资金。如何通过合法渠道实现企业境外资金的跨境流动已成为境内大型企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通过资金合法跨境流动,亦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融资体系,提升参与国际资本市场实力,降低融资成本,保障资金安全。下文将对资金跨境流动的意义,以及企业境外资金跨境流动的两条渠道做简要分析,以资参考。
1 资金跨境流动的意义
1.1 在国内资金面紧张的情况下,利用海外低成本资金缓解国内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2011年以来,国内通货膨胀高企,央行货币政策回归稳健,在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控制银行信贷规模、收紧流动性的同时,多次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导致市场资金趋于紧张、资金成本上升明显。在此背景下,企业以境内银行贷款为主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受到了显著影响,财务成本压力也显著增加。反观境外资本市场,伴随欧美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资金成本维持低位。以香港为例,同等资信水平的企业在港银行借款利率及债券发行利率大大低于国内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及同期限、同资质的债券收益率水平。以2011年9月为例,香港5年期债券平均利率水平为4.18%,较国内5年期人民币债券平均利率水平5.39%低1.2%;较国内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7.05%低2.87%;通过境外融资,弥补境内资金缺口,实现境内外资金互动,降低资金成本,对企业而言不无裨益。
1.2 吸收境外人民币资金,有助于人民币国际化,顺应中央经济政策。2011年8月17日,副总理在香港宣布了一系列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深化内地与香港经贸金融等方面合作的新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扩容境内机构赴港发债渠道和逐步开放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资本市场。因此,企业吸收境外人民币资金,以低成本募集资金满足“十二五”期间战略发展的需要,并完善债务融资体系,提升自身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实力。
1.3 通过海外大宗贸易方式解决境外资金入境问题,不仅可以实现资金跨境流动,还有利于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利用境外资金为企业开展大宗贸易,目前较为可行的方式是通过向境外开展大宗贸易招标采购方式,实现降低采购成本和大额资金回流的目的,同时可较快地在国际贸易市场形成影响力,提振企业的境外品牌形象,扩大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
2 通过海外煤炭大宗贸易方式入境
2.1 先决条件。①建立长期的国际贸易平台,形成稳定的贸易现金流。②向境外付款的延迟期不长于三个月,每年要实现四次以上贸易周转。③境外大宗贸易的综合成本(含贸易税费)低于国内贸易成本;如高于国内,其差值应小于境内、外融资成本差的一半。
2.2 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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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境内、外两个操作平台。香港平台公司:作为境外资金的归集平台,归集资金并安排还本付息等工作;作为国际煤炭大宗招标采购主体,联系矿方组织招标采购。
国内煤炭贸易公司:作为境内资金源头公司,负责接收电厂支付的煤款并委贷给企业,通过延迟付款半年方式实现资金入境;作为煤炭进口方,安排煤炭进口供应至电厂。
2.2.2 香港平台公司选择。优先选择集团在港子公司为香港平台公司,原因如下:①选择集团在港子公司符合人民币债融资投向“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和收购项目”的要求,募集资金在集团在港子公司内部可在投资和贸易之间灵活调度。②避免在境内企业使用资金时形成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风险。
2.2.3 国际煤炭大宗招标采购模式。国际煤炭大宗招标采购是国际煤炭采购的一种常用模式,可提高招标方议价能力,降低采购价格。在海外煤炭价格(加相关税费)低于秦皇岛煤价情况下,拿出部分煤量从境外采购,如单次贸易量达300万吨,总价将达25亿元,由香港平台公司分批组织招标采购,可实现25亿元入境。
2.3 意义与风险。意义:①可降低资金成本,补充国内流动资金,并建立长期境内外资金互动机制;②香港平台公司、贸易公司建立防火墙,合理合法规避资金监管;③可快速形成发电集团在国际煤炭市场的影响力,提振形象,扩大话语权,有利于集团国际煤炭贸易的长远发展。
风险及应对措施:①人民币升值预期改变,国内外利率差减小;②购煤电厂回款不及时;应对措施:约定煤款付款时间,由集团财务公司直接扣划。③出现亏卡、亏吨、滞期、速遣等情况;应对措施:招标时约定相关条款,由贸易公司统一对外索赔。
3 通过境外主体投资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方式入境
3.1 先决条件。①建立境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注册)。②各项税费合计小于境内、外融资成本差。
3.2 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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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境内、外两个操作平台。香港平台公司:为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主体;作为境外资金的归集平台,归集资金并安排还本付息等工作。
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境内融资租赁平台,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按照境外融资的还本付息计划安排境内融资租赁的还本付息。
3.2.2 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金融租赁公司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需经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初步估算为公司费用1000万元,以及支付香港股东利息7%的利息预提税和5.6%的预提营业税折算为融资总额的0.57%(以境内外利率同为4.5%计算)。
3.2.3 利用境外杠杆融资。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金额为净资产10倍以内的股东贷款。可利用香港平台公司在香港银行融资,并通过股东贷款形式将所有融资借给境内租赁公司。从而利用境外杠杆融资扩大资金入境规模,打通境内外资金融资渠道。
3.3 意义与风险。意义:①打通了境内外资金融通渠道;②香港与内地息差促使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③可利用境外杠杆融资。风险及应对措施:资金周期匹配风险:香港融资周期与设备租赁周期不匹配,设备租赁一般在5年以上。应对措施:长期经营需要持续获得香港贷款或其他融资支持。
参考文献:
[1]辛明,左嘉.中国企业的境外资金管理[J].中国外汇,2009(12):40-41.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3
旅游业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利用外资的行业。通过利用外资,中国旅游业克服了产业发展初期外汇不足、管理水平低等困难,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外资投向结构不合理、外资企业效益不佳以及其他诸多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外资的正面效应,使中国旅游业既能实现利用外资的目的,又能有效解决利用外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目前中国旅游业发展中亟待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旅游业利用外资现状
从外资的总体规模来看。截至2002年,我国旅游业实际利用外资达500多亿美元,其中旅游住宿及度假区建设400亿美元;旅游景区景点建设80亿美元;旅游车船及文化娱乐20亿美元。2004年共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2931个,合同外资金额为102.1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65.54亿美元。其中,旅行社服务领域利用外资项目共计681个,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3.35亿美元;饭店服务领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共计872个,实际利用外资额达39.68亿美元,其他领域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12.51亿美元。
从外资的行业投向来看。饭店业是利用外资力度最大的行业,截至2004年底,利用外资的饭店数目达到351个。旅行社业的外资介入在入世前很少,入世后,国际旅行服务集团看好中国广阔的旅行及旅游市场前景,纷纷涉足。截至2004年底中国境内外资旅行社的数量为22家,其中外商独资5家,合资17家(其中外方控股4家,中方控股13家),具体见右表。
从外资来源地结构看。1989年到1996年的外资来源地区中,排名前8位的分别是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中国台湾、中国澳门、日本、泰国和韩国。而2004年旅游业外资来源国(地区)前8位分别是香港特区、台湾省、韩国、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萨摩亚、澳大利亚、加拿大,见下图。
从外资旅游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绩效来看。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和经营的饭店大多数为四、五星级的高档饭店。截至2004年,港澳台和外商投资的酒店共有351家,其中五星级有83家,四星级占146家,两者占外资饭店总数43%强。近年来,法国雅高、假日集团等陆续进入经济性酒店的投资和运营,争夺中低端饭店市场。外资饭店凭借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营销网络、品牌效应等方面的优势,在目前中国饭店业整体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反而取得了较好的效益,攫取了中国饭店业绝大部分的利润。由于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办的独资或控股旅行社只能经营中国入境游和内地游,不能经营中国公民的出境游,因而其在中国的业务一直开展得并不顺利。所以,大部分外资旅行社目前大多开展其具有业务优势的商务旅行业务,个别旅行社只把成立的旅行社作为等待时机、大举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前哨。
二、中国旅游业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目前,中国旅游业外资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外资的行业投向较为单一。饭店特别是高星级饭店是外资最为青睐的投资对象。而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交通等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和金额比重甚小。这一方面是受我国外资政策所限,即我国旅游外资政策倾向于鼓励饭店业利用外资,而对旅行社、景区、旅游交通等行业的开放持谨慎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外资的趋利性所致。
其次,外资地区投向的东重西轻问题突出。我国外资地区差别政策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历史原因。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硬环境(主要指基础设施等)、软环境(主要指相关法规政策、投资服务等)欠完善、旅游市场规模较小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
再次,外商投资的来源结构集中问题严重。从图中可以看出,从1989年到1996年,旅游业外资中,香港和台湾合计份额达到了76.93%,新加坡占11%,美国占5%,呈现出以地缘和血缘为中心的局面。2004年在利用外资的国别(地区)来源分布中,香港、台湾占到总额的49%,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份额比重不到30%。这种外资来源结构过度集中于周边国家,而欧美等发达国家投资份额偏低的现状,削弱了我国旅游业通过利用外资学习发达国家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成效,也不利于开拓欧美主要国际旅游市场。当然,选择外资的来源国不是东道国单方面所能决定的,这要受到外资母国投资政策、企业投资战略等综合因素的制约。
最后,存在外资企业损害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现象。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和集团内部的“转移支付”手段,套取了本应属于我国政府和国内合资企业的税收和利润分成,给财政税收和国内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时,外资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所享受的优厚的优惠政策,通过战略布点、分割市场、营销网络向全国延伸,不断扩大在中国旅游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一定程度的行业垄断。
这种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外资的趋利本性所致,另一方面,也与国内对外资的片面认识有关。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过程中,过多地注意外资带来的正面效应,而对外资的负面效应和可能产生的问题重视不够,给予外资过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另外,受本位主义的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企业的负责人为了本地利益或个人私利,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的负效应或不重视,或有意回避,助长了外资负面效应的产生。
三、我国旅游业利用外资的对策
改革开放初期,旅游业利用外资主要是为了解决旅游基础设施和专业设施建设中缺乏外汇、资金的问题。当前,外汇、资金已不再是制约旅游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利用外资是为了学习和利用国际旅游企业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品牌和营销网络,使我国旅游业在规模和质量上获得进一步提升。因此,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企业的成长依旧需要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利用外资仍将是我国旅游产业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目前旅游业利用外资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构建积极、灵活的外资利用机制,使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获得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或降低利用外资过程中产生的或潜在的负面效应。
(一)编制旅游业利用外资规划
编制规划的目的在于对未来发展进行预测,协调并选择为达到既定目标采用的手段。通过科学、合理、及时地编制和全国和地方各级旅游业利用外资的规划,确定全国和各地方旅游业利用外资的规模、结构(币种结构和来源结构)、方式(股权方式、管理合同、特许经营、债券融资等)、行业配置、地区配置等各项指标。当然,规划的编制可以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也可以作为我国各级旅游发展规划中的一部分。
(二)转变对旅游业利用外资的认识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弥补我国旅游发展中的资金和外汇缺口,把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了规模和数量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利用外资的绩效考核也大多偏重数量指标。但目前,国内可利用的资金数量和外汇储备额已经较为充裕,资金和外汇已不再是阻碍我国旅游业发展,提升旅游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技术、管理经验、销售网络、旅游专业人才的不足和落后才是我国旅游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因此,今后应当将引资的重点放在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品牌、营销网络和人才上。同时,转变目前个别政府部门只关注旅游业流入外汇资金的多少,而不重视外国品牌酒店的委托管理、特许经营等外资形式的认识偏差。
(三)改善我国的旅游业投资环境
目前,我国旅游业投资环境并不理想,改善投资环境是提高旅游业利用外资规模和效率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外商投资硬环境。其次,健全外商投资管理体系,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主要包括加强各种涉外经济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再次,进行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投资体制,特别是解决中小旅游企业融资难问题。第四,建立信息公布制度,增强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第五,提高我国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水平,提供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建立灵活高效的旅游劳动力市场。第六,完善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内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特别是外商投资服务机构的办事效率。
(四)加强对外资行业投向和地区投向的引导
通过国家统一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各旅游行业的外商投资鼓励或限制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和一致性,以此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优化旅游业的外商投资结构。
转变对外资地区投向的引导。总体来讲,我国旅游业对外资的需求是存在差异的,东部地区需求的是跨国旅游企业先进的管理、技术,中西部地区则对资金、技术、管理都存在需求。因此,对外资地区投向的导向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外资需求分别对待。对于东部地区而言,重要的是为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市场、基础设施等不甚理想,外商投资的风险较大,因此除了尽可能的完善的软硬环境外,还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弥补投资的高风险。
(五)构建中性旅游业外资政策
逐步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歧视和限制政策,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大型跨国公司决策者十分重视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与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完善,对投资的税收等优惠并不十分看重,而对所谓的“歧视性与限制性问题”则十分敏感。因此,应当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各部门规定中的歧视待遇进行全面调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取消和废止旅游业领域对外资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六)有效防止和降低利用外资中的负面效应
首先,克服本位主义利益驱动,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一些地方和企业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利益,甚至受个人私利所驱动,无视或人为掩盖利用外资中出现的负效应。中央政府应该调整政策、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和降低利用外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必须建立有效的针对利用外资方面的监控体系,把利用外资的负面效应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以确保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防范由此引发的经济社会危机。
其次,对外商在华投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为应对利用外资中出现的不合理转移价格、避税等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强化对转移价格和账务的监管。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4
积极推动内陆开放高地和两江新区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者来渝投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一)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且与同辖区内已登记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二)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两个大类。
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现代物流”物流配送”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三)允许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境外知名企业等在渝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商(字)号预保护的有效期为3年,四)外国(地区)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投资性公司申请商(字)号预保护。3年之内,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渝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五)经审批机关批准。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我市企业和个人共同举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只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已收取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证明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或者转递手续。六)对在市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来渝进行再投资的其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在公证认证或签章转递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之内。
无需提交当地公证文件或签章转递文件。七)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来渝投资的持近期有入境记录的相关来往通行证、台胞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可直接办理登记。
除涉及危险化学品、客货运输等高危行业外,八)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核发标注有“经营筹备”字样的营业执照。
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九)简化住所证明手续。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市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十)允许外商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境外投资者可以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十一)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外资并购内资企业。
市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直接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
二、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由企业所在地的被授权局或远程登记工作站负责登记或核准。十三)加大对各被授权局和远程登记工作站局的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需要市局增设远程登记工作站,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局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
简化审批环节。坚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十五)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简易登记事项的审核合一”制度。
凡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直接行使初审、核准职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
1.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住所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
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备案)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当年度年检。
三、提高服务外资企业水平,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
十六)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外资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无违法记录,十七)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引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己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十八)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
就近开展登记服务工作。十九)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
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沟通,二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全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培训计划。对联络员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给予有效帮助和指导。
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二十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外经委、国资委、外汇局、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交流相关信息,解决相关问题。
推动外资登记窗口前移;逐步推行“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等工作方式,二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市局登记+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登记模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登记工作效率。
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机制,二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强化公共服务效能,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二十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
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二十五)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和分类年检制度。全面实现“网上年检”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奖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由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向外商投资企业预约后上门听取企业的需求,二十六)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定期回访。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四、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七)强化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积极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二十八)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强化消保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和区县“知名商标”推荐和认定力度,二十九)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严厉打击侵犯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专用权行为,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展,三十)加强广告监管。深入开展广告市场整治工作,加大对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5
外商投资软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成长能力的重要条件,也是对外开放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近十几年来,福建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吸收外资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但是,当前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仍旧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是当前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1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发展现状分析
为全面了解掌握福建省投资环境的变动情况,对各设区市投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量化考核,对涉外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福建省外资办从2001年起建立了外商投资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制度,每年以问卷方式开展一次测评调查。测评工作以全省及九个设区市和有关涉外职能部门作为测评对象,通过考察外商对投资软硬环境及投资相关要素的评价,籍以衡量测评对象的投资环境现状和变化情况,并就各职能部门的施政行为进行满意度测评。本文借助测评调查数据,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不同角度研究评估福建省外商投资环境的发展现状。
1.1对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总体分析
测评结果显示,外商投资企业对福建省投资软环境的满意度,2001~2007年期间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1~2004年,得分区间在6.66~6.94。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以来,近三年得分均超过7分,表明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2007年全省投资环境总体满意度指数为7.12分,较前两年相比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存在一些全国性的客观因素影响,诸如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货币政策越来越紧、出口退税率连续下调、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力度较强、“两税合一”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之福建省业已存在的劳动力紧缺、用地紧张等老问题,对于多数以外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矛盾和困难比较突出。测评调查结果是在闽外商对现实困境的真实反映,同时也表明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竞争力还有待于提高。
从投资软环境期望满足程度看,在全省九个设区市被访的外资企业中,认为目前本地区投资软环境已超过预期期望的占12.8%,基本接近预期期望的占67.7%,未达到预期期望的占19.5%,全省投资软环境期望满足指数为5.78,处于“基本接近期望”的水平。这表明,目前福建省投资软环境总体水平基本达到外商的预期期望。
调查数据显示,外商对福建省投资环境持续改善抱有信心,对海西发展前景表示乐观。在调查中,认为投资软环境会继续得到改善的占66.6%,有八成多的被访者对海西发展前景表示比较乐观,仅有1.5%的被访企业感到不太乐观。外商在闽继续投资的意愿较为强烈,有六成多的被访企业表示将会继续在本地区投资,有四成多的被访企业表示还会推荐亲友或同行来本地区投资兴业。
1.2对福建省外商投资政务环境的分析
政务环境是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核心,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政务工作的高效率、低成本、透明化、便民化。在投资环境测评中,对各设区市政务环境满意度的评价设置了6个项目,分别为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廉洁奉公、政策稳定性、政策透明度、执行公平性,其中后三项为近两年新增评价项目。根据我们的分类,同时为便于跨年度的比较分析,我们以前三项作为政务环境的评判依据,而把后三项作为政策环境的评判依据。
测评数据显示,2001~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资政务环境满意度指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1年为5.74,2005年达到峰值7.11后,在高位整理,有所回调。具体分析近三年政务环境分项评价结果,外商对公务人员服务态度较为满意,对政务部门办事效率较不满意,办事效率满意度指数下降幅度比较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施政行为满意度进行分析,被访企业近几年普遍对外经贸部门、海关、对台部门、税务部门和侨务部门评价较高。在2007年全省9个设区市的政务环境评价中,总体满意度较高的依次为三明市、龙岩市和南平市。从总体上看,外商对内陆地区政务环境满意度的评价要高于沿海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属于“两头在外”类型,因此比较关注通关环境的优劣,这是政务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测评结果显示,近几年福建口岸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环境建设工作,改善通关环境卓有成效。2003年以来外商满意度指数大幅提升,2004~2007年平均值高达7.43,比同期政务环境得分(6.86)高出8.3个百分点,也高于其他投资要素和条件的测评得分。2007年测评数据显示,6个设区市的通关环境满意度指数在各项可比测评数据中排名第一。
1.3对福建省外商投资政策环境的分析
外商投资政策环境是指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吸收外资的政策规定,诸如鼓励外商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劳动人事政策等。这些政策规定是否适应外商投资变化的需求,其稳定性、透明度和执行公平性如何,则是我们考察的重点。
根据测评调查数据,2005~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资政策环境满意度指数分别为7.41、7.36、7.01,政策环境满意度指数在2005年达到阶段峰值后,开始出现下降趋势。相较而言,外商对政策稳定性的评价较高,对政策透明度还有疑义。主要原因是,福建省政府于2005年集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吸收外资的政策规定,其后政策出台力度则有所减弱。各设区市的情况也与此类似,近两年很少推出新的扶持政策。
从2007年各设区市政策环境评价结果看,满意度指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依次为:三明、龙岩、宁德、漳州、南平、莆田、厦门。山区地市更加注重通过营造较好的政策环境,以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表明,条件较好的地方已经开始从“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过渡。具体考察政策执行公平性的满意度指数,尽管2007年全省平均水平略高于政策透明度,但有6个设区市满意度指数低于政策透明度,反映出大多数地方在政策执行方面还不尽人意。
1.4对福建省外商投资市场环境的分析
外商投资市场环境主要包括与外商投资行为相关的市场体系健全性、运行机制健康性、市场信用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在投资环境测评调查中,2001~2003年指标设计为市场秩序,2004年采用市场开放性、竞争平等性、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平均,2005~2007年直接采用“市场环境”来衡量上述要素和条件。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投资环境测评调查指标体系中,“市场环境”与“融资环境”并列作为调查内容。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市场环境”并不包括资本及其他要素市场,而把这部分内容归并到“投资要素配套环境”。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外商对市场环境的满意度指数呈现波动性较强的特征,2001年得分为6.06,2002年得分最低(为5.91),2006年为得分最高年份(得分7.1)。2007年,外商对市场环境的满意度指数为6.74,低于政务环境得分6.92、政策环境得分7.01,说明福建省在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有所滞后。
分析比较各设区市的市场环境,2007年外商满意度指数除三明、宁德外的其它七个设区市比2006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得分居前的厦门、泉州、龙岩的降幅较大。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相一致,各地市场环境进一步趋紧,这一现象应引起重视。
1.5对福建省外商投资要素配套环境的分析
如上所述,我们把与外商投资行为相关的资本、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条件统称为投资要素配套环境。为便于直观分析,投资要素配套环境主要考察土地供应、劳动力供应、资金供应(融资环境)、能源及原材料供应、产业及技术配套的变动情况。
根据测评调查数据,我们整理形成2005~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满意度指数及其构成表(见表1)。由此可见,近三年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满意度指数逐年下降,而且每一构成要素均呈回落态势。同时,外商最不满意的依次为劳动力供应、资金供应和土地供应,三个年度无一例外。特别是劳动力供应满意度指数仅6.17,是所有投资软环境测评指标的最低值,而且在6个设区市测评结果中排名倒数第一。
2007年测评调查还表明,目前影响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几大难题分别是:人才招聘与稳定、生产经营成本过高、资金筹措困难等。其中人才招聘与稳定问题尤为突出,9个设区市的外商都把它作为最主要的问题。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测评结论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近几年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改善不力,既有自身在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有所松懈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受制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动的影响,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有所恶化带来的结果。因此,能否有效解决外商反映突出的用工难、融资难、用地难问题,必须引起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改善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对策建议
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事关福建对外开放竞争力的提升,事关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成效。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更新观念,突出重点,协调推进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的持续改善,大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用工难、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
2.1营造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政务环境
2.1.1完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制度
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重新核准定位和规范,从职能设置上界定各职能部门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权限、管理事项和相应的操作办法。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解决的问题,可不设立行政审批,并要加快向中介组织转移有关涉外管理职能;对确需设立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层次,缩短时限,强化服务,增加透明度。
2.1.2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
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在项目选择、项目审批、企业设立、项目实施、企业经营、政策咨询等方面为外商当好参谋,主动帮助外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积极为外商提供便利的生产、生活、文化环境,建立健全人才流动和激励机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入户、就医、子女入学等提供方便。改进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入境的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2.1.3加强行政执法环境建设
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标,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承诺制来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公示制来推行政务公开、公开评议来强化民主监督、效能告诫来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当前特别要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检查、评比等活动,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加强监督和管理。清理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推行“收费许可证”、“项目上网公示”、“一个窗口”收费等制度。各类检查必须实行检查报备、登记制和检查许可证制,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禁止对外商投资企业搞各种达标或评比等活动。
2.2营造更加统一、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
2.2.1清理调整涉外政策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现行的地方性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努力消除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从省里有关部门入手开展清理政策法规工作,做到政策规章条文明晰,表述准确,避免部门间交叉和矛盾,各地政府也要依据省里清理政策规章的要求,调整各地相关的政策规章,废止不统一、不规范的政策文件。新制定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必须和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特别要注重从制订实施优惠的激励性政策转向制订实施基于规则的规范性政策。
2.2.2落实兑现涉外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兑现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涉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并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效应。对近年来福建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除省政府已用正式文件作修订的条款之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对于有些与外资企业订立的合同条款,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难以执行,或由于合同条款不严密、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产生矛盾的,必须主动与外商协商,采取过渡性措施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基层得到落实。
2.2.3完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成立专门的省级涉外政策咨询机构,统一国家和省里的涉外经济政策法规,并适时向社会提供涉外经济政策的咨询服务,促进政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各级政府与省直涉外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相应的机制,交流信息,提供数据,为外商投资提供全面的政策法规和信息服务。各级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影响涉外经济政策的法规和措施,要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杜绝靠印发内部文件、红头文件来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做法。
2.3营造更加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
2.3.1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
加强市场自身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着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经济封锁,打破部门和行业对市场的垄断,纠正以任何行政手段歧视或阻碍外商投资的行为,建立统一、公开的市场准入制度。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以价格或收费形式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2.3.2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继续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金融证券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外商对市场环境存在问题反映强烈的地方,要组织开展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治理活动,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当权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整顿,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
2.3.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信用环境、规范信用秩序的治本之策。抓紧研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理顺监管体制,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商业化运作。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托“金税”、“金关”、“金质”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偷逃骗税记录,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2.4营造更加符合外商投资需求的配套环境
2.4.1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研究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创建新型的人才流动和吸纳机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工的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在大力发展教育、科技的同时,积极构建若干人才制高点,着力培育若干吸纳人才的重点载体和人才创业基地。要把引资工作与引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项目为主体,大力引进留学生、海外学者来闽创业。加强与四川、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和宁夏、重庆、新疆等对口帮扶地区的合作,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机制,定期相互通报劳务合作计划,广泛引进经过当地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
2.4.2积极改善融资环境
推进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扩大企业债券、股票融资、风险投资的规模,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可靠和宽松的融资环境。金融业要牢固树立服务外商投资的经营观念,适时调整信贷策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规模。有关金融部门要围绕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金融信贷创新,对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综合授信和循环信用业务,为其提供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多种信用品种服务,推选各种金融中介业务,探索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的金融工具创新,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为外商投资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改进信用管理,建立以企业、企业法人、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资金可由地方政府出资,各类基金和私营企业介入,或采取向社会公共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
2.4.3有效破解用地难题
福建省人均耕地仅0.6亩,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用地短缺问题尤其突出。目前,项目用地存量少和土地使用费大幅提高,直接影响到福建省外资项目的落地。各级国土部门要落实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证,同时设立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专项用地指标。规范地产交易行为,完善工作流程,实行全程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外商以收购、兼并、租赁、产权置换、特许权经营等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造,鼓励外商采用BOT或TOTT基金方式投资基础设施以及投资证券业等,缓解用地的压力。引导外资项目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努力提高土地容积率,提高外资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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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6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一)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五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三)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一)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十五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二)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三)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四)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五)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七)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八)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三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二)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帐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帐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二)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三)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一)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两次以上迟报反馈表
(三)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四)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四章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外债资金非法结汇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涉及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债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外债业务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债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收付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外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非银行债务人的外债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及结售汇等信息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利用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境内企业对外贸易中产生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信息。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发生贸易信贷的,无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 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