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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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债券资金的使用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后,及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大批准的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将债券支出指标及时下达至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使用好债券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

第四条债券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由分管副区长(或指挥长)负责审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方案,报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要认真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债券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划拨债券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安排专人、设立专账,加强债券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债券资金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分管区长(或指挥长)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按月向区财政报送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七条区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偿债准备金,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上争取项目力度,所争取项目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资金。

第八条区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债券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券资金。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1.1突出事前防范控制。根据业务流程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内资金付款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账户管理办法》《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等资金内控制度。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组织分工和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使印鉴的保管、票据的背书、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的付款都必须通过3人以上的程序进行审批控制;对企业的对外付款、提取现金业务、票据的收付业务也作了严格的审批规定和授权批准制度,特别是重新明确了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夯实了资金管理基础。1.2狠抓事中控制。注重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控制。在安全性方面,采取商务卡提取经费,减少现金接触,增加安全系数;在完整性方面,采用收支两条线保证资金全部入账,杜绝资金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发生。在合法性方面,针对货币资金收入与支付业务,按照严格的授权审批、支付制度,合规合法地办理各项支付业务,实行网上银行实时监控,重点控制大额资金的支付;强化资金预算的约束力,对每月下达的资金预算,除了通过结算中心的结算系统下达以外,还要通知重点单位的领导,使其在安排本月资金时严格按照挂账时间的先后顺序付款,并把付款单位名单公布在电子屏幕上,提高付款的透明度。对于财务部每月追加的资金预算,根据主管领导安排和实际挂账金额并经总会计师签字后,下达到二级单位;根据授信总额度、每月已办理的额度、每月的现金流入,在保证其他正常生产资金的前提下,对办理的银行承兑时间进行合理的安排,通过严密的内部控制、监督,及时发现不合法的货币资金收、付行为。在有效性方面,通过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指标,优化货币资金的回收方式,对股份公司内部单位基本上通过财务公司结算,加快了资金回笼速度;加强预付账款的管理和控制,优化负债结构,减少资金浪费。1.3强化事后监督。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注重信息反馈。在每个月末,对照月初下达的资金预算,对每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对比,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各职能部门也要将本部门在该会计期间或该项经济活动之后的资金变动状况的信息及时地反馈到财务部,及时发现资金的筹集与需求量是否一致,资金结构、比例是否与计划或预算相符,产品的赊销是否严格遵守信用政策,存货的控制是否与指标的一致等。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管理目标的适当性和科学性,也可根据反馈的实际信息,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资金的管理更为科学、合理、有效。同时,将各单位的资金指标管理状况与部门的业绩指标挂钩,及时公布每月各单位的资金指标情况,做到资金管理的责、权、利相结合,调动资金管理部门和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资金管理工作。

2细化管理措施,规避资金管理风险

2.1加强资金集中力度。我们对外部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形成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均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网上银行结算系统,确保超限额资金能及时汇划至上级财务部,从而实现了对所有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集中控制,特别是坚持每月对账制度,由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进行清账并付款,确保油田整体资金运行顺畅。2.2强化资金指标控制。在年初与各单位认真对接下达指标的基础上,狠抓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工作中不断理顺结算关系,对勘探局提供的工程劳务,要求各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对勘探局领用的料款,也要求按期收回,避免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双高的现象。加强了预付账款的审批控制,除市场价格大幅上扬的钢材、成品油等紧俏物资外,其他物资的采购原则上不得预付款;货到后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有效杜绝囤积库存或长期挂预付款不入库的现象,特别是财务部门每月对指标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按月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变动情况,不断跟踪落实改进措施,使各项资金指标均控制在限额之内。2.3加快销售货款回笼。按照内控业务流程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的信用政策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案,完善了主要客户信用的评估档案,根据资信能力分别确定信用等级,拟定具体的信用限额,并纳入ERP系统管理,开具产品销售订单必须履行系统信贷检查程序;对达不到信用条件的,原则上要实行现款交易;信用等级高的,收款期限也要控制在3个月之内,减少了坏账损失风险。对属石化系统内部的往来单位,也基本纳入了财务公司统一结算系统,从而进一步缩短了收款周期。对于新发生的应收款项、预付款业务,不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权限逐级审批,避免了出现新的挂账,还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货款回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销账不销案”的原则,继续加大历史陈欠的清查对账和追讨力度,使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不断降低。2.4充分发挥财务结算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利用财务结算中心对各项外付款项进行监督。财务结算中心根据油田生产协调部、生产技术部、科技开发部等主管部门审签的外付款项审批单,以及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预算,对各二级单位的每笔对外付款实施及时监督,保证各二级单位按油田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防止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乱纪事项的发生。同时,在与勘探局、行业公司等的关联交易往来中,利用财务结算中心的优势,弥补SAP系统的不足,强化关联方的往来挂账与对账工作,加快了业务的签认结算,减少了结算资金的占用。

3抓好资金运筹,保障资金运行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全球债务危机 供电企业 资金管理

一、前言

2008年雷曼兄弟银行由于自身资本太少、次贷危机、杠杆率太高等因素导致破产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致使全球银根紧缩,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美国的量化宽松政策更是给我国资本市场雪上加霜,输入性通货膨胀导致物价快速上涨,国家通过上调准备金、贷款利率等抑制市场的泡沫危机,对整个资本市场加强监管,企业贷款困难,资金成本高,致使温州出现破产潮。当今的美国政府停摆,美债危机、中国地方债务危机等,至今全球资本市场仍笼罩在其阴霾之中。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电力系统对供电网络进行了三期农网改造致使企业资产负债率逐年攀升, 作为高流入、高流出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如何高效运作确保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是当前供电企业资金管理的主题。

二、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现金为王”时代,资金是国家、企业、个人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血液和命脉,更是企业管理的“牛鼻子”。供电企业随着电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成本上升,公司资产负债率始终处于高压状态,电网发展任务繁重与自有资金短缺的矛盾长期困扰着企业,每年的利息支出远高于利润总额,是典型的“为银行打工”企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流程,规避企业资金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理财、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球资本市场的不景气,加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企业管理者对财务风险只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如企业控制负债融资,由于负债经营以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为前提,如果公司不能按期收回并取得预期收益,公司必将面临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其结果不仅导致公司资金紧张,也会影响公司信誉程度,甚至还可能因不能支付而遭受灭顶之灾,资金安全备付意识淡薄,一旦资本市场恶化,资金链将面临断裂的危险;企业的资金业务岗位授权制度有待规范,相关资金管理人员没有进行定期换岗,某些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资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需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增强其综合素质,促进企业资金规范运作,不断创新管理,高效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四、资金管理的提升措施

(一)建立资金安全备付额度模型,增强资金链的抗风险能力

资金安全备付额度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保有的合理资金存量。资金安全备付额度的确定原则是:保障支付、略有盈余。资金安全备付额度过多,则造成资金闲置、形成浪费;资金安全备付额度过少,则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安全备付额度由“日常支付额度”和“日均不可动用资金”两部分构成,根据上年度实际资金收支情况分析测算。日常支付额度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电网建设活动资金支出,包括购电费、基建投资、生产经费、归还借款本息等经常性资金支出;日均不可动用资金是指受政策限制难以循环利用或者流动性较差的资金日均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保证金、信用证存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临时存款等。

日常支付额度=(历史最高支付额度-非经常性支付额度)+连续高峰支付收支差额

该模型充分考虑了企业未来(测算)期间的资金流入、流出的金额及时间,测算出的结果是企业在某一期间持有的合理资金安全备付额度,有效地增强了资金链的抗风险能力。

(二)制定严格的资金支付业务流程,加强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批、复核、对外支付等各环节安全管控

制定严格的资金支付业务流程,严禁由一人全程办理资金支付的业务,严禁一人执行、代办多岗位审批职能。

(1)支付申请。支付业务由用款部门发起,用款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应注明收款人、收款账号、开户银行、资金来源、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对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支付审批。各单位授权审批人按照本单位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权限对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批。

(3)支付复核。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检查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收款单位、金额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对外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加强第三方机构上门收款管理,严格审查第三方机构营业执照,规范交接手续,确保支付资金安全。

(三)加强资金内控管理,强化财务人员培训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地方融资平台在解决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扩内需、保增长的投资计划的刺激和带动下,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迅速建立,融资总量激增。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国务院清理规范地方融资有关政策措施的不断出台,现有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渐显现出来,融资平台风险防范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前提下,如何缓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1、济南市各融资平台运营状况与运作机制

本世纪初,随着济南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东拓、西进、南控、北跨、中疏”的城市规划建设布局和“新区开发、老城提升、两翼开展、整体推进”的城市建设发展思路,拉开了大规模城市建设的序幕,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做保障。济南市通过建设各大融资平台和实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破解了多年来制约城市建设发展的资金难题,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发展环境。

1.1 济南市投融资平台设立概况

2005年,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济南市委、市政府决定改革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成立了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同年8月,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成立,同时组建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投融资管理中心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作为政府唯一的投融资平台,行使代表政府统一对外融资、统一管理政府项目投资、统一归还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等职能。之后又根据具体项目,相继成立了济南市城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西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市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小清河改造投资有限公司)4个市直融资平台,搭建起运转灵活高效的融资平台体系。各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本级政府的平台公司。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家市级政府平台公司、10家县区级平台公司。从组织形式看,这些融资平台都是“中心”与“公司”两个牌子一套机构,直接隶属政府管理,承担着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投资和融资职责,其中市级5家平台公司全部为正局级全额事业单位。从融资形式看,除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提供承诺担保书外,主要是政府信用贷款,并利用政府土地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主要来源。这项改革为济南市政府全面完成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促进省城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制度和资金保障。

1.2 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市场化改革情况

为积极应对融资环境变化,全面整合提升济南市平台的融资能力和自求平衡能力,不断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济南市委、市政府开始对五家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革。2011年9月5日,制定下发了《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将原五大平台公司整合组建为四大集团公司,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至此,济南市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框架基本建立。一是对五大平台进行公司制改革。此次改革,主要是改变城投、西区、旧投、小清河四家平台现有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现状,暂时保留其事业牌子,将平台由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改革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责。市政府明确公司主营业务,充实公司资本金,注入经营性优质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深化产权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做大、做实、做强公司。保留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牌子,其人员、资产、业务和债务随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整建制划归城司,并对统借统还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移交和管理。二是加强人员管理。冻结改制公司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及身份,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现有在编人员保留事业身份,由改制后公司承接现有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化的用工和分配制度,工资待遇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也可以根据公司效益情况实行年薪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为调动大家改革的积极性,事业身份人员财政可继续统发工资三年。新进员工一律对外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新聘人员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员工,按照企业化方式管理,工资待遇由公司根据经营状况确定。三是合理界定改制公司业务范围。在现有城市建设格局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改制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受政府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和熟化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资产运营;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四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后,改制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管理体制。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规范公司章程,建立程序规范、决策高效、运营有力、监督到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

1.3 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状况

为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近几年济南市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在融资决策方面,市县两级政府都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在制度建设方面,相继制定了《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计划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济南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监督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财务监察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保障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科学规范运营。在规范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方面,通过建立政府投融资统一会计核算体系,规范了融资和资金使用流程,明确了全市政府投融资会计核算主体,统一了核算口径,满足了各平台日常核算的需要,达到市有关部门实施监控资金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联合审计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市财政局派两名副局级干部担任市级平台公司的财务监察专员。各县(市)区及济南高新区也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有效控制成本,减少资金浪费,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不合理开支。全市基本建立了“决策科学、操作规范、监管有力”的政府融资运营监管体系。

1.4 济南市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机制

自2005年济南市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投融资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自求平衡、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城市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首先,建立存量资产注入制度。审计部门对改制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在整合现有平台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将目前分散的政府性存量经营资产,根据改制公司开发建设需要和各自的经营情况注入公司,并在今后形成定期的新增资产注入制度。改制公司各自负责这些资产的建设、运营、管理,并依托这些资产开展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断扩大公司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其次,健全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改制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之一,形成公司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不断完善土地出让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公司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在返还土地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根据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据实结算,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能够合理、合法、合规注入改制公司。再次,完善政府资金注入制度。根据改制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情况,将政府城市建设资金划拨公司使用,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规费、税收的政策优惠,将政府资金通过合理、合规、合法的渠道注入公司,夯实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

二是探索政府融资市场化机制。通过对市级各平台债务规模、结构与其储备土地存量匹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梳理、评估,针对全市城建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现状,引导平台公司积极探索建立融资市场化机制。首先,鼓励改制公司运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灵活运用企业债券、股权融资、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公司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壮大自身实力。其次,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功能,通过土地捆绑、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征收熟化,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再次,积极尝试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快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三是完善公司贷款融资帮扶制度。不断完善对改制公司的融资帮扶制度,进一步调动公司贷款融资的积极性,为城建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土地成本和分成的收益划拨到公司贷款时指定的账户,使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市金融办要及时与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及各银行沟通协商,取得银行对公司的贷款主体资格和抵押质押的认可;建委、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城建贷款融资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以满足贷款需要。

四是建立偿债保障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含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在公司支付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资金发生困难时,动用偿债准备金支付。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政策,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了“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确定纳入清理规范平台公司名单,制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提纲》,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各个阶段范围、内容、要求和目的。建立定期例会调度制度、工作联系人制度和巡视督察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全市清理规范工作。为防范债务风险,市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借、用、还一体的债务良性循环机制。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债务还款责任和还款来源,严把项目投入产出平衡关,将贷款与土地挂钩,还款来源都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提高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调控能力。同时,不断调整贷款结构,中长期贷款比例超过80%,缓解短期还款压力;努力控制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济南市政府融资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平台公司运营体制不尽合理

第一,济南市五大平台公司开始运营时都是“中心(全额拨款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公司”模式,有8个融资平台公司挂靠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的依存度高,到目前公司运营体制刚刚起步,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运营体制还有一定距离,还不能有效发挥融资功能,更不利于平台做大做强走向市场。第二,现行体制和分配机制未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融资平台公司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也束缚了融资平台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2.2 融资平台公司信用结构失衡

首先,平台还款来源单一,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融资平台公司主营业务单一,现金流不稳定。目前,济南市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承担城建项目融资和土地熟化的功能,在适时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开发、建设、运营等延伸自主经营项目等方面涉足少,单靠土地成本收益返还收入,难以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入。由于对土地熟化的依存度高,资产负债率高,弱化了融资功能。其次,平台贷款项目“借、用、还”脱节。其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抵( 质) 押专户及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平台现金流来源不通畅。未能形成制度化的政府回购资金以及土地出让资金注入机制,平台公司无法形成较稳定的现金流,待还本付息前期临时筹集资金,各方衔接不畅。三是融资、使用与偿债职能分离,资金的责任主体模糊。由于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不实施管理,贷款使用人往往是建设单位,影响了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和还款能力。“重视投资、轻视经营、忽视偿债”的情况在融资平台比较普遍。

2.3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济南市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主要依靠政府信用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由于没有掌握充分的优良资产,缺少多元化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融资功能的发挥。特别是贷款新规出台后,政府信用方式受到限制,而土地收入只是作为未来的现金流入,各融资平台公司缺少有效实物作为抵押,不能得到银行贷款支持,已经呈现出政府融资困难,重点工程及民生项目资金难以保障的现实问题。

2.4 融资规模扩张导致风险加大

由于地方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大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用项目本身产生的效益来归还银行贷款,要用当地本级政府未来的财政收入来归还。巨大的还款压力对一些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而言,是个很大的负担。由于目前对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扩大融资量,而且尽可能延长融资偿还的期限,把还贷负担转给了后几届政府。加之,在融资平台投资上存在政绩趋利因素,“前人借债,后人还钱”、“新官不理旧账”,不少地方政府难以抑制投资冲动和建设冲动,不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上项目,这些都可能催生基础建设的泡沫,导致重复建设。按照一般融资平台的运作流程:项目建设―环境改善―收储土地―熟化土地―土地升值――溢价分成,“土地财政”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融资平台的负债,因此在客观上有强烈的动机来推高土地价格,从而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推动作用。特别是2009年初,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加大了投资力度,使房地产业成为投融资链条上的关键一环。而一旦房地产业出现大的波动,整个链条便有断裂的危险。

2.5 平台公司偿债对土地依赖过大

平台融资过程中,虽然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提供变相担保或承诺,但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自身的隐性债务水平已经很高,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数目过多,地方政府的这些担保或承诺往往是“一女多嫁”,重复运用,许多担保、承诺实际上有名无实,一旦平台还债发生困难,地方政府实际上无能力还债。一方面,一些投融资平台中存在着资本金不足或资本金不实以及抽逃资本金的现象,甚至采取各种变通手法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另一方面,投融资平台的总体负债水平都相当高,负债率普遍超过80%。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所需资金规模较大,投融资平台往往需要从多家银行分别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放入一个“资金池”里,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随时提取。这样做虽然方便了平台的资金使用,但却给贷款银行带来很大风险,使其无法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更无法防范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地方政府大量通过银行融资,加剧了低成本资金市场的竞争,并可能增加未来货币政策调整的难度。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载体的政府信用扩张,实际上形成了地方政府的隐性举债。地方政府在举债时考虑更多的是政绩,较少考虑债务成本问题,风险意识淡薄,举债投资存在一定的冲动性。调查发现,在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方面,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财政拨款、政府设立的偿债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来源分别占偿债来源的25%、35%、10%、15%和15%,还款来源中,财政补贴和土地出让收入占比高达50%,表明还款来源受制于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收入的波动。

2.6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偿付风险

一是还款来源难以保证。由于融资平台的主要作用是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即便是公用收益项目,其项目的收费一般都在地方财政部门设有归集专户,项目收益直接归地方财政收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项目还款资金难以掌控。如果依靠土地和税收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出现大幅下滑,则会直接威胁地方财政偿付能力,导致融资平台难以履行其偿债的义务,政府承诺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银行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管,还款担保往往落不到实处。三是质押权存在法律障碍。在城建项目贷款中,目前常用的质押方式是收费权质押,虽然这些收费权都按贷款银行的要求,在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作了抵押登记,但目前这些项目收费权大部分都由政府垄断,在现实市场中是难以转让的,项目收费权质押不具备变现性,质押实际上也是悬空的。

3、加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评价考核机制

要按照政企分开、经营管理与监督约束相制衡的原则,建立平台公司“借、用、管、还”一体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约束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决策高效、运用有力、监督到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建立对应的薪酬激励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和议事规则。按照企业集团构架,以资本为纽带,逐步构建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体系,加强集团内部专业化分工、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财政、规划、国土和银行等机构与投融资平动,指导平台公司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转机制,促进平台公司的高效规范运行和可持续性发展。在规范法人治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贷款评价、监测、考核机制,成立专门委员会,动态监测,定期评价和考核融资平台贷款运行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

3.2 建立科学的债务管理模式,依法规范整顿存量债务

要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建立政府偿债基金和债务风险预警、监控、评估机制。一是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顿保全”的原则,督促融资平台公司落实债务抵押物,进一步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严格按照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协议约定偿还,严格防止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平台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及时完善建设项目计划、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财政部门采用资产划拨、预算资金拨付、非税收入返还等方式,充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和项目资本金,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融资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土地熟化职能,放大土地效应。明确和规范国有储备用地登记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落实存量债务抵押物,申请增量融资资金创造条件。四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定期统计和公司会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查、分析,及时掌握各平台的资产和债务总量结构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为加强债务管理奠定基础。五是健全城建公益性融资项目机制,加强公益性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体,督促各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投资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建设成本,经审计后由政府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建设资金,推进融资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3.3 拓展平台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城建主渠道作用

第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建分开的原则,可尝试将分散在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职能以及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权益统一由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管理。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经授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市场化项目的运营。第二,在确保融资平台公司完成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的情况下,着力推动各融资平台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加快向房地产开发、城市资源市场化运营等领域延伸步伐,通过拓展新业务以及整合现有资产资源,形成多种主营业务,以公司充足的现金流和稳定收益,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关系,为依法、合规融资奠定基础。同时,将融资平台公司受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作为城建基础设施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2010年,济南市西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山东高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等展开战略合作,共同开发组建公司,承担拆迁、建设、开发等业务。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也积极与鲁能集团等展开合作,共同打造滨河新区。西区及小清河两个融资平台的有益尝试应成为济南市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调整的开端,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示范效应。

3.4 健全城建项目决策机制,推进项目建设规范化

强化政府城建项目的统一规划审批管理,所有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健全政府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城建和资金安排、筹措使用的统一决策机制,对全市城市建设项目和投融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体,并将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下达到各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承建。各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投资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建设成本,经审计后由政府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建设资金。对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有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3.5 建立政府支持保障机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

第一,建立城市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将现有的城市建设资金统一整合划归融资平台公司使用,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注入力度。对新完工的可经营性城市资产要及时划入投融资主体。按照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情况给予相关规费、税收的政策优惠。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受益返还等形式,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通过外部注入、内部积累,不断扩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第二,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偿债保障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委托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和使用,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及经营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项目筹资、建设、偿债的良性运营保障机制。第三,发改、财政、国资、建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大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支持保障力度,为城市建设提供相对宽松的政府内部环境,全力以赴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发展壮大,为济南市城市建设服务。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经批准依法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外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和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负责债务统计和上报;负责政府外债及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政府内债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项目申报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和融资机构的合作;组织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可行性研究及申请贷款的借款评审、合同签订。

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政府融资计划,参与政府融资政策的制定及融资的概算、预算和决算;建立健全信用的、有效的还款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指导区、和开发区的融资工作。

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办)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门监管机构,对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实行全过程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管理;组织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偿贷预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务偿还管理等。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政府债务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对本部门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政府债务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设置专门机构对本地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投融资机构是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项目和自主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偿债一体化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预决算审核等管理规定。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政府债务偿还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工作中。

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举借、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政府债务举借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九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十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十一条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二条投融资机构开展融资和担保应当执行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投融资机构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政府债务,项目本身应当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对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投融资机构融资。

投融资机构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不作为政府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设立投融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机构。

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投融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财务报告;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

(六)最终债务人;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但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投融资机构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应当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

重大政府债务举借,应当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国外贷款规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举借政府债务规模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二十条申请提供外债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抵(质)押资产清单;

(四)财务报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对前款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者提供外债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当举借或者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外债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者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在政府债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凡工程、货物和服务标的额达到采购限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编制偿债计划,优先落实偿债资金,按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的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办办理登记手续。举借政府外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资金办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对利用政府债务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三十一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税后利润和折旧;

(二)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还政府债务专户。列入财政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直接拨入偿债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三十六条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和资金办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追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七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和资金办的意见;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发展合资铁路是加快我国铁路建设步伐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我国铁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经营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借鉴国外发展铁路的经验,结合国内铁路发展的实际需要,已建成了30多条合资铁路线路。随著运输能力的快速形成和提高,合资铁路在全国铁路运输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显著。

但是,由于合资铁路在产权管理、行业管理、经营管理、建设管理等合资管理模式上与传统铁路企业的差异性,客观上增大了财务资金管理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合资铁路的综合效应。本文重点从企业资金管理角度,结合广东省合资铁路建设、运营实际,谈谈优化合资铁路企业资金管理,促进我国合资铁路加快发展、协调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合资铁路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合资铁路企业从无到有,呈阶梯式发展

我国合资铁路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发展逐渐加快。由于既有铁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又迫切要求修建铁路,在这历史条件下,合资铁路应运而生,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资铁路的兴建,缓解了我国运输供求矛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打破了国家独资修路的模式,推动了铁路建设的重大变革。我国合资铁路都是取铁道部与地方(省、市、区)合资的形式。合资铁路的产生与发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铁路的要求,不仅加快了我国铁路的建设速度,而且突破了传统的铁路建设和管理模式。

我国合资铁路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自1991年6月第一条合资铁路――三茂线正式运营,至1995年的广梅汕、合九、集通等合资铁路的相继建成,是我国合资铁路建设由起步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1996年至1997年广大、邯济、合九、龙岩、三茂、石长、水柏芜湖大桥、武夷山等合资铁路项目相继成立了合资铁路公司,是合资铁路步入企业化运作管理的发展阶段。1998年以来是合资铁路第二个快速发展时期,合资铁路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先后有长荆、梅坎、神延等八条新线开工建设,计长2101公里;横南、金温、石长、漳泉等合资铁路投入运营;达成、广梅汕、蓟港等合资铁路相继成立了合资铁路公司,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建成合资铁路33条,总里程达8601公里。

(二)合资铁路企业的投融资特点分析

合资铁路的兴起,突破了旧的铁路投资体制束缚,改变了长期以来铁路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依赖国家的状况,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拓宽了筹资渠道,初步形成了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先后出台了各类扶持政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也在征地拆迁、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

1.建立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度。近年来,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和建设体制改革的要求,合资铁路建设中率先实现了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在施工管理中普遍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硬化施工合同管理,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对于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施工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资本金是划分合资铁路公司出资者权益的标准之一,为公司建设经营提供了部分资金,由于合资铁路初步实现了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了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了建设规模,提高了投资效益。合资铁路承担著自我还贷、自负盈亏的责任。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提高效益,就成为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问题。

2.资本金注入不足,负债高。合资铁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报慢,而部、省合资双方投入资本金少,债务来源主要靠银行贷款,因此都陷入了债务困境。

经济体制的转轨、出资人不到位造成的产权不清晰、专案投资中政企不分、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了合资铁路普遍负债过高,突出表现在企业负债数量大,负债比率高;资产盈利低,企业缺乏偿债能力;债务结构不合理,偿债风险加剧。这对企业自身、银行、出资者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负债过重已成为合资铁路改革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如广东省较出名的某合资铁路公司,铁道部、广东省股比为7:3,资产负债率为58.8%,这样的资产负债率对铁路行业企业来说是比较高的(由於铁路基础设施、公益性、外部经济性、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决定)。资本金不足,企业基本上完全靠贷款而形成过度负债。依靠银行贷款维持企业运作外,基本上没有其他资本注入。作为合资铁路公司,我公司资本金比例明显低于国铁,基建借款及资金缺口高达783643万元(表1),建设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商业贷款,甚至是高利率的短期贷款。随著借款合同的到期和新增基建项目的上马,公司需要大量举借银行资金。

3.筹资渠道单一,财务成本高。除了资本金以外,公司所需的大量资金基本上是从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除了期限短外,财务费用还较大。因此,该公司不但经常为资金问题“拆东补西”,而且为此承担很重的利息费用。有的公司也曾发行过短期债券,但也是因为期限短(1--2年),利率高(15%左右),未能对缓解债务负担起根本性的作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新的筹资渠道或方式,财务费用居高不下,公司债务沉重。由于铁路建设投资大、回收慢而借款期限相对短,随著该公司沿线基建借款合同的陆续到期,在无力清偿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借新还旧”的筹资方式成了维系公司资金运转的重要途径。

(三)合资铁路企业资金运作管理模式

1.注重举借进款,疏于债务筹划。由于长期饱受资金短缺困惑,为避免资金链条中断,确保基建、运输生产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在建设期,部分合资铁路公司只注重银行举借资金,而没有紧跟政策进行债务筹划,造成债务结构不合理,筹资成本高。

2. 资金管理脱节,使用效益低下。表现在:银行账户多,资金分散;对外投资决策随意性大,缺乏控制,投资失误多,损失严重,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资金占用方面管理不善,资金沉淀严重等。

3.会计信息失真,决策依据低下。现代企业管理最根本的是信息的管理,企业必须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资金流。然而,出于各自的利益,有些铁路企业管理部门相互间不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造成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摸不清楚下面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下属单位各层面存在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现象,使得汇总起来的信息普遍失真。

总之,由于管理方式、产权及投资主体方面的诸多不适应,再加上运输收入清算不规范,缺乏投资与利益分享密切挂钩的机制,资金投入与建成后的产权归属、运能分享、利润分配无对应关系,致使合资铁路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大多企业自身却处于运营亏损或盈利微薄的状态。

二、合资铁路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挑战

国务院批准的《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把到2020年中国铁路营业里程由原定的10万公里增加到12万公里以上,确定了中国铁路发展的宏伟蓝图。面对新的形势,中国铁路发展面临的考验和机遇都是前所未有的。为满足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大规模的铁路建设资金需求,铁道部出台了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方案及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客观上要求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使用合资,使合资利用工作在和谐铁路建设中展现更大作为。

我国的合资铁路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成熟,合资铁路脱胎于国营铁路,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发展和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合资铁路融资机制存在投资结构不合理,地方政府投入资本金过低和落实不到位,致使建设项目难以启动。融资方式缺乏科学性,贷款比重过大,致使铁路建成后即面临还本付息的巨大压力,甚至负债经营长期亏损,难以自我生存和发展。政策和保障机制不配套导致相当一部分合资铁路存在融资困难、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健全或缺乏科学性导致一些企业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不佳等状况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给合资铁路的进一步发展和实际经营管理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影响了合资铁路的快速稳定发展。

合资铁路的建设和管理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客观上要求要尽快适应宏观层面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融资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国铁与合资铁路统一的运营管理机制,强化合资铁路的企业化经营管理机制,确保合资铁路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合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微观上看,要求要尽快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整套企业财务制度,尤其是合资铁路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机制。要按照合资铁路股权监管下的企业化经营特点,以优质存量资产吸引增量投资,实现持续融资、滚动发展,才能促进我国合资铁路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优化资金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健康发展

(一)合资铁路企业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没有资金,企业就不能正常运转;没有资金,企业的规划将无法实现。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完善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供给,提高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 是每个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对于资本金比例普遍偏低,长期饱受资金短缺困惑的合资铁路来讲尤为重要。

(二)优化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对策措施

1.争取调增资本金比例,改善资本结构。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借新还旧”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只能暂时缓解债务状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财务风险较大。因此,应争取部、省增加资本金投入,或者寻求其他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从根本上缩减贷款规模,改善资本结构,缓和资金紧张局面。

2.拓展融资渠道,加强债务筹划,降低财务费用。制订严密合理的筹资计划,拓展融资渠道。可以尝试改变简单的借新还旧的被动形式,根据生产需要结合采取一些承兑汇票的方式筹集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同时,严把利率关,降低借款利率。要改变以往只注重进款的做法,调整策略,科学筹划,节约财务费用,缓解了生产经营压力。此外,加强外债管理。20世纪80年代初起,很多合资铁路利用亚行贷款等外债弥补资金不足。由于早期的亚行贷款存在局限性,随著国家外债政策的改变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样化,外债管理的重要性被提到日程来,不少合资铁路单位对外债进行了重组,以国内银行外币贷款置换外债,并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利率和汇率进行调期管理,获得财务收益。

3.贯彻“大财务、大资金”的思想理念,合理调度资金,规范账户审批、撤销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凡是在有资金结算中心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在资金结算中心以外开立银行帐户。

4.要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资金周转各环节的可控性。严把现金流量的出入关口,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各个环节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和大额资金动态监督报告管理办法。

5.练好内功,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一方面要从制定规章制度来杜绝虚报谎报,另一方面要从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著手来提高报表质量。因此,要求财会人员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守财会职业操行,勤奋敬业,严于律己,不做假账。一方面努力学习新知识,刻苦钻研新业务,深入研究新问题,不断提高铁路财会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建设和谐铁路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