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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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2

一、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四)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根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营造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良好氛围。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3

10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将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直接关系到大家生活中最重要的财产――房子。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房子”权利不受损害?以下事项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开发商与业主约定

“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

属于出卖人”是无效条款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别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或者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开发商往往利用该特别规定对外墙面进行利用,比如以张贴巨幅广告等方式获取收益。业主对此心存不满,导致纠纷。此时,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即成为焦点问题。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因此,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外墙面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通过《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约定,保留外墙面的所有权。

那么,开发商能否通过特殊约定使自己享有对外墙面的使用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外墙面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墙面的使用权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必须经过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的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方能有效。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共有有所不同,依据《物权法》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墙面使用权的行使方式,应当由各业主共同决定,具体表现方式就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由该栋建筑物中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未经前述业主同意,该条款就是无效的,对全体业主不发生效力。

因此,即使开发商与各个业主单独签订保留外墙面使用权的约定,全部集合起来也不能被视为是“经过了各个区分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其次,从合同条款的形式及内容来分析,这类条款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对共有的外墙面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开发商在购房过程中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保留外墙面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在此情况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赠送绿地”的承诺要警惕

在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售楼人员经常承诺“买一楼房屋送绿地(花园)”,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也经常作出类似承诺。在交房时则将一块圈起来的绿地交给业主使用。那么,这绿地真的属于业主所有吗?业主对绿地的使用是否均不受限制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部分业主改建绿地,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恢复原状的案例,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绿地的权利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虽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有“赠送绿地(花园)”的约定,并且开发商在交房时将建有合围设施的绿地交付业主,但要使绿地属于业主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绿地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第二,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已经“明示”,如该绿地已经有合围设施,只能从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便开发商在交房时将建有合围设施的绿地交付业主,该绿地仍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根本无权改建绿地。即便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业主仅有专有使用权,在使用该绿地时仍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绿地,任意改建。物业公司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

在《物权法》实施前建设

的物业服务用房并非

均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均归业主共有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开发商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给他人,业主以侵害共有权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计入业主公摊面积分别确定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从而确定合同效力。

对于物业服务用房的问题,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而在此之前,并无法律规制物业用房等公用设施的权属问题。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上述规定,但在《物权法》实施前,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从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物权法》生效前,开发商对于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采用了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以北京为例,开发商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将其计入公摊面积,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成本。在此情况下,业主享有对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开发商并无此部分房屋的权属证书,自然无权将其转让或用作他途。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未将物业服务用房计入公摊面积,业主的房屋权属证书(俗称“小产权证”)中并无该部分面积,开发商的房屋权属证书(俗称“大产权证”)中则包含该部分面积。因此,开发商对此类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应当可以行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房屋已经行政规划审批作为物业服务用房的,不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变更其规划用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房屋交由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

业主私自“住改商”属于

违法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各个住宅小区内,经常有一层住户将外墙窗户拆除改成进出户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比普通住宅高得多的租金。对于此种情况,大家俗称为“住改商”现象。对于“住改商”现象,一些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业主往往基于建筑物安全考虑,诉至法院,要求住户或承租户恢复原状。

对于此种情况如何解决,《物权法》颁布前屡有争议,有主张一律禁止的,有主张增加安全审批手续的。最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同意”是指一致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又发生了争议。

针对这些疑难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同意”是指一致同意。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业主私自拆改房屋外墙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对小区公共秩序的侵犯,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业主拆改外墙是否属于正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要明确该问题,必须明确划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专有部分的三个特征: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时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也是专有部分。同时,对共有部分作了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因此,外墙并非业主自己的专有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不能任意使用。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只有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才不认定为侵权。而且,还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也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至于业主拆改外墙等共有部分的行为,明显并不属于为“合理需要”利用共有部分,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利。因此,即便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也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任意拆改外墙。

居民小区内人防工程

权利归属尚需立法明确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

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而作为物权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亦未涉及。因此,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点只能为: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 防误装置 两票三制 安健环 十个规定动作

配电线路工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执行者,如果配电线路工发生误操作事故,轻者影响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及设备的损坏,重则导致电网瓦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将会给家庭、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随着南方电网公司公布实施《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电网稳定运行的规定》1号令后,广东电网公司迅速开展人身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电线路工人员的安全操作已作为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分析电气误操作事故的成因和相关的安全措施显得相当重要。

1 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原因

我们指电气误操作主要是指误分、误合断路器;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闸;误入带电间隔等。其中,后四类因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称为恶性误操作事故。在2012年一季度南方电网典型事故通报中,五宗典型事故有三宗电气误操作造成。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产生,人为因素是主要成因,主要是由于人的责任心不足,思想麻痹,监护制度不严,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习惯性违章而引发的。

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措施

恶性误操作事故影响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电网安全,危害极大,顺德供电局一直将防止恶性误操作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来抓,在人防、技防和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我所重点加强“两票”、防误装置和接地线管理,进一步规范十个规定动作及配电电气操作行为,开展电气操作任务观察,坚决杜绝可能导致误操作的各种违章行为,确保实现“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事件”的安全生产目标。

2.1 管理工作措施

2.1.1 加强现场操作风险管理

(1)停送电操作风险管控。生产班组在班前会安排电气操作任务时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交待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到达操作现场后先检查评估存在的设备和环境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后方可开始操作;相关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到位标准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2)现场作业人员操作管控。班长组织开展电气操作任务观察,规范电气操作接令、开票、模拟操作、现场操作及核对、报告“五个环节”管理,严禁外施工单位人员操作任何运行设备。

2.1.2 抓好防误装置、接地线管理

(1)生产班组严格执行《广东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运行管理规定》,做好防误装置的运行管理。(2)生产班组完善配网开关设备防误装置台帐,确保台账准确;做好防误装置缺陷管理,确保防误装置紧急缺陷消缺及时,防误装置完好率和投运实现操作“零解锁”。(3)强化防误装置解锁钥匙管理,对于无审批进行解锁操作或使用非常规解锁工具,视为恶性违章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4)做好防误装置的投运管理,新建、扩建、改造的工程设备投运时,防误闭锁系统必须做到“三同时”。明确防误装置的配置情况、操作程序和运行维护等内容和注意事项。(5)对配电房具备挂锁条件的进线柜地刀操作孔应全部挂锁,操作钥匙统一审批使用。进线柜柜内检修必须对上级电源停电,进线电缆头柜门上应张贴有进线电缆停电后方可打开柜门的显眼提示。对于环网电源联络点开关柜,应悬挂“不同电源,禁止合闸”标示牌。

2.2 加强线路接地线管理

(1)规范施工单位临时接地线的管理,使用的接地线必须有规范编号,拆装过程应有专人记录《线路施工(检修)接地线使用登记管理表》,杜绝带临时接地线送电事件的发生。(2)工作许可人严格执行工作许可或终结手续,必须询问工作负责人带出或带回地线数量,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上进行记录。只有带出和收回的接地线组数相同时方可办理工作终结手续。(3)配网运行人员验收时到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临时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在验收记录上签名确认。工作负责人方可申请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在办理工作终结的同时,要报告接地线收回情况。

3 抓好“两票”管理,规范执行凭票工作、凭票操作

(1)通过开展现场检查、任务观察活动,抓好电气操作接发令、填写审核操作票、模拟操作、实际操作、报告五个关键环节的规范执行。(2)组织每月定期交流“两票”执行管理经验,及时通报各班组“两票”执行存在问题,督促各班组完成整改,完善典型操作票库,整体提升“两票”管理水平。

3.1 人防工作措施

3.1.1 全面开展操作专题培训活动

开展操作培训视频学习活动。组织配电生产一线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现场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开展操作培训视频的学习考试,成立专家小组进行现场点评指导,禁止未经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进网作业。

3.1.2 提高班组员工基本技能

(1)开展两票制度、作业现场风险分析与控制、操作行为规范等技能培训,提高运行人员作业风险控制能力,并通过宣贯解读管理规定,确保员工对规章制度理解到位。(2)按照准军事化管理要求开展生产班组能力素质培训。强化员工执行力,规范电气操作行为。

3.2 技防工作措施

(1)有序推进配网安健环建设,落实安健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日常巡视维护措施,及时更换、补全残旧缺失的线路设备标识标牌,消除配网安健环设施缺陷,确保各类标志标识齐全清晰完好。(2)把好新投运配网设备的防误闭锁装置和安健环设施验收关。严格按照《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安健环设施标准》做好新投运配电设备的五防功能验收和配套安健环设施验收,确保新入网设备防误功能完备。

4 结语

健全“防误”组织网络,落实各级人员的“防误”工作职责,完善“防误”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两票三制。加强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把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始终如一、长抓不懈地,当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不断利用先进的技术,完善防误闭锁系统,杜绝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国家行业标准.

[2]《广东电网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实施细则》广东电网公司编.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人防工程;渗漏;施工质量;施工缝;变形缝

“人防”工程施工中,部分结构出现了渗水和漏水现象,主要出现在工程主体结构墙板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外墙预埋管和混凝土裂缝处,这些渗漏已经发现的在工程交付使用前修补好,但部分在交付使用后才发现,修复难度较大,因此,施工过程中的防“渗漏”过程控制尤为重要,使该质量控制的重点。下面对常见的“人防工程”渗漏进行原因分析,提出质量控制的要点,总结出防治的有力措施。

“人防”工程具体施工中要对施工质量、进度、用料、安全、工序协调等进行科学有效的控制管理,以保证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工效,节约成本费用。工程防水施工的一般程序:基层处理清扫基层和制备胶粘剂节点部位防水处理铺贴防水卷材节点部位检查处理工程防水验收蓄水试验整个工程防水验收。

防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先做样板,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全面施工。

1、施工进度计划管理

通过现场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合理分配、部署施工力量,可分组分段进行防水施工,以确保防水施工按期顺利完工,降低成本。

2、施工操作和技术

工程防水应强调防排结合,以防为主;刚柔结合,以柔适变;复合用材,多道设防;协调变形,共同防护的系统防水原则。

(1)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①混凝土刚性自防水具有承重和防水两种功能,材料来源广泛、成本低、施工方便、耐久性好等特点,特别是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可以优选,但刚性防水层对地基沉降不均匀、温度变形、结构振动等因素非常敏感,因此对地基处理要求严格。

②经常采用的防水混凝土有补偿收缩防水混凝土、减水剂防水混凝土、密实剂防水混凝土、纤维混凝土等,还有渗透结晶型防水剂混凝土、混凝土表面增水剂刚性防水。

(2)柔性防水

柔性防水包括卷材防水和涂料防水,卷材防水具有较好的抗拉强度和韧性,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振动和变形,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抗渗能力;涂料防水施工方便、快捷,不受防水工程结构形状的影响。

①铺贴卷材前,必须将表面的粉状物清理干净,看清卷材材料说明,条纹顺直的一面朝上。在大面积铺贴防水材料前,应先做好节点、附加层和增强层、排水沟槽部位的处理,遵循先高后低、先远后近的施工工序;对于墙体立面的施工,应遵循先低后高的顺序,应尽量减少防水材料的搭接。

②防水卷材的铺贴方向应根据防水工程的坡度或是否受振动来确定,坡度在15%以内时宜平行于屋脊铺贴;当坡度大于15%时应垂直于屋脊铺贴;当坡度大于25%时,一般不宜采用卷材防水层,否则应采取措施固定卷材。上下层卷材不要互相垂直铺贴,平行铺贴时卷材搭接应顺流水方向。

③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一般≥100mm,相邻防水卷材的搭接错缝应错开1/3~1/2幅宽,卷材的搭接接缝要用10mm宽的密封材料封口。

④防水卷材收头处应钉压固定并用密封胶嵌填密实。

3、施工检查项目

为使防水工程在安全与质量上能达到预期目标,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对防水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控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对进场原材料、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严格的监控。

(1)工程防水施工工艺是否遵守设计要求和施工操作规程。

(2)防水材料及辅助材料的使用、储存是否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3)特别注意检查工程防水细部构造,如落水口、管道根、伸缩缝、阴阳角、天沟、卷材搭接等处的防水施工质量。

(4)检查、抽查所用防水材料及辅助材料的产品质量,防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避免偷工减料。

(5)在防水层施工中,每一道防水层完工后,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防水层的施工。

(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现场解决,不留后患。

(7)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劳动保护,要注意防火、防盗,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三、工程防水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充分体现“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宗旨。防水工程属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及隐蔽之前必须做好施工记录以及一切验收手续,未经验收,不得隐蔽。

1、每一分项防水工程应蓄水或者淋水检验,防水工程应无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畅通。

2、防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

3、工程防水验收合格后要将防水材料、辅助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检测报告,同验收文件和记录一起存档。

4、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派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以避免下道工序或者其它因素造成人为破坏。

四、关键部位的防水施工措施

一、施工缝

“人防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先浇筑底板混凝土,后浇筑墙体和顶板混凝土。施工缝若处理不当,如施工缝清理不干净、混凝土振捣不密实、砼振捣插入不到位和漏振等原因产生混凝土粘接不严,尤其是钢板止水带翻口下方,都极可能导致渗水。施工缝的留置主要有三种方式,其防治方法如下:

(一)水平缝加20×30BW止水带或镀锌钢板

按此方法留置时橡胶止水带一定要安置牢固、平稳,居中放置后用水泥钉固定或氯丁胶粘剂涂抹粘接。金属止水带造价偏高,但止水效果较好,也是目前施工中常用的,在预埋时接头要焊满阴阳角,尽可能不留接头,底板混凝土拆模后施工缝要认真清理,凿去水泥浮浆和浮石,凿毛后用干净的压力水冲洗干净,使砼面保持湿润,然后方可进行模板支护。

(二)外低内高

浇筑底板混凝土时由木工在翻口外侧支一根(B/2)方木,并使内侧混凝土与方木齐平。

(三)凹凸槽形

翻口两侧各支(B/3)方木一根,中间砼面与两侧方木齐平,木方的高度一般为100mm。在现场施工时,通常采用凸槽形。相对而言,采用钢板止水带施工方法比较普遍,实际施工的效果也比较好,作业时只要将施工缝位置清理干净,砼振捣充分,施工缝渗水的现象就能避免。

二、后浇带

在通常情况下,当砌筑墙体长度超过40~60m时,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贯通的后浇施工缝。当地面有建筑时,后浇带的设置应该根据地面建筑的要求确定,预留宽度为800~1000mm。后浇带宜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42天后,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配合比应该由试验确定,强度需高于两侧混凝土一个等级。因为,后浇带留置的时间比较长,积存的建筑垃圾、杂物比较多,所以,必须要专门安排人员负责清理干净。施工前,将接缝处的砼凿毛,用压力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并刷水泥浆。混凝土浇筑完毕后,要加以覆盖并浇水湿润,养护时间不少于28天。

三、变形缝

设置变形缝是为了防止混凝土因收缩或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沉降引起的裂缝也称为沉降缝。人防地下室的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一般设置沉降缝,是人防工程变形缝的主要形式。主体与室外出入口因基坑开挖深度和地基承载力的不同而遭成沉降不均匀,导致橡胶止水带撕裂或沉降缝隙过大而难以修补。因此,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埋设好的止水带由专人全数检查,保证沉降缝的施工质量。

沉降缝一般设置在不同地基之间的主体结构物之间,由抗拉强度高、抗老化的橡胶和钢板组成,其形式可分为中埋式、可卸式和复合式三种。现对这三种止水带的特点加以描述:

1.中埋式沉降缝的止水带埋设时不得在转角处接搓,而应设置在较高位置,接搓粘贴一定要牢固且不大于两只。止水带两边均要用Φ6的钢筋套固定,钢筋套间距为400~500mm之间,止水带的边缘需用铁丝固定牢固,防止移位。浇筑砼时止水带下侧必须要振捣密实,28天后将沉降缝清理干净,并在干燥的状态下,分别用遇水膨胀的止水胶条、聚乙烯泡沫塑料衬垫、其他限制隔离件、聚氯乙烯胶泥或防水柔性密封胶按要求填嵌沉降缝。这种止水带在沉降量不大时,效显著,但在不均匀沉降较大时可能会造成橡胶止水带撕裂。因此,中埋式止水带在地基土质较差时不宜使用,地基土质较好时可以使用。

2.可卸式沉降缝的止水带使用时,一定要在沉降缝两边各埋一套铁框,其中的扁铁压板和橡胶止水带的预留孔位置必须严格对准,浇筑砼时预埋件不能移动,预埋角铁框的锚固筋不能随意割掉,橡胶止水带连接处切口呈45°角,用热胶粘贴,接搓位置应设置在顶部。浇砼时角铁框下部必须振捣密实。这种止水带一旦发现缝隙渗水,可以对橡胶止水带进行拆卸、维修或更换。

3.复合式沉降缝的止水带是前两种方法的结合,兼顾两种形式的优点,在中埋式橡胶止水带撕裂后,还有一道橡胶止水带阻挡地下水的侵袭,虽然其造价较高,但止水效果很好。所以,目前人防工程的沉降缝普遍采用这种复合式止水带。

四、预埋套管

人防工程的基本功能是防护和密闭,因此,外墙有防水要求,所有进出该工程结构的外墙管道都要采取密闭、防渗措施。所以,一般情况下均采用预埋套管的办法。套管分刚性套管和柔性钢套管的办法。埋设套管时套管不得有接头,预埋套管一定要直接埋置在墙体或顶板内,严禁先留孔后埋置;套管一定要焊上止水翼环,焊缝要均匀、饱满。当结构有变形、振动的可能或介质温度为40℃~100℃时,穿墙应采用柔性钢套管。按设计要求易变形位置应选用沥青麻丝、石棉水泥或沥青石棉绳等柔性材料进行填充,在浇筑砼时墙体中的预埋套管下侧一定要振捣密实,尤其是大口径预埋套管,其下侧砼振捣的要求更严格。

以上这些问题在 “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均会遇到,对出现的渗漏问题进行了技术分析,总结出许多解决渗漏实践经验;采取 “预防在先、防范在前”的原则,加强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有效地解决了该“人防工程”工程出现的渗漏问题,保证了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效果和结构耐久性。

参考文献 :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S].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范文6

印发《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年度社情民意调查实施方案》(广市建局[XX]98号),对XX年社情民意调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由规划科牵头,法规科、监察支队等参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社情民意调查”调研小组,于8月2日—12日,到1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走访座谈,深入8个小区70余家住户和闹市区,采取入户走访、集中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100多人次进行当面调查,发放问卷120份。调查主要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满意度评价、规划编制评价、规划审批评价、规划管理评价等内容。

二、总体评价

(一)强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覆盖率全面提高。近年来,我局全力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先后编制了《xx市城市总体规划》(XX—2020)、《中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奎阁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西出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岔马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枣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随着各个规划编制的完善,城区控规实现全覆盖。今年还邀请国内一流规划编制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编新一轮的《xx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严格规划审批,各项规划得到刚性实施。20**年由我局对广安城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以来,严把规划建设审查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现行技术规范,对项目的容积率、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层层把关,一律实行“三会制度”,即:技术审查会、局办公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会邀请消防、人防、园林、房管等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市政府成立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长任规委会主任,邀请专家、相关部门、公众代表等对方案进行审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调整程序,容积率公开透明。根据《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XX年4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xx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XX】14号),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程序,逐步推行“阳光规划”,专家论证、公示、市政府审批等环节公开透明,让广大群众了解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

(四)深化源头治理,规划制度逐步完善。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规划监管,先后出台并实施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制度》、《xx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报送管理规定(试行)》、《xx市建筑类建设项目竣工测绘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监督管理规定》和《居住小区管线工程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划管理地方性、技术性管理标准和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

(五)加强批后监管,规划实施得到全程监控。规划实施中,实行责任片区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到房地产项目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违规行为及时函告市城管执法局。对项目中存在问题而未得到及时发现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的规划方案实施。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原审批技术方案验收,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来看,对发展战略定位缺乏前瞻性的思考,受出让地块小、无国内知名开发企业参与竞拍地等因素影响,规划方案缺乏大气势,地方特色和风格尚不明显,对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缺乏统筹衔接。

(二)规划编制资金投入不足。近年来政府虽然加大了对城市规划编制的投入,但只是按照规划部门的申请从财政安排经费用于规划编制,并没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作为城区的规划编制维护费用。同时,缺少专业技术人才,规划编制成果审查和规划编制维护以及规划编制和规划调整论证等方面亟待完善提高。

(三)规划法规细化不够。现有《xx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年出台的,对道路标准、居住建筑间距等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山地条件下建筑正负零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的规定不够细,建筑层高、旧城改造的相关内容亟需完善。

(四)规划批后监管执法乏力。有的执法部门“以罚代管”现象较为严重,且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处罚过轻,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开发商可以从违法违规建设中获取较多利润,因而,开发商违法违纪建设行为时有发生。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城乡研究与规划研究,建立可操作的城乡建设规划约束体系。研究国内外城市规划发展动态和先进的规划理念,制订城乡规划编制研究计划,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控规和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重大项目进行前期规划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保证。

(二)加大规划编制投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一是加大投入,邀请国内外高水平单位规划设计。二是制定城区规划编制的标准。城区总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建筑的规划设计应达到国内先进标准。三是提高规划编制审批水平。培训和引进规划编制人员,使之具备与参与规划编制的专家对话的能力。利用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逐步建立规划编制和维护队伍,提高规划研究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加大规划编制统筹力度,确保规划方案科学可行。在调整总规和扩大城市规模的基础上,积极完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如中小学布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加强城乡各项专项规划的总体规划与与协调,逐步完善城区功能。抓紧研究城区规划建设统筹模式及机制建立问题,努力从制度上解决规划建设系统性和统筹性不强等问题。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采取专业部门与规划部门相互合作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