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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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1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单建式人防工程,既要满足平时使用安全要求,又要满足战时防核武器、常规武器爆炸时的各种力学效应、防早期核辐射、防生化武器效应的要求;就技术标准而言,不仅要满足建筑工程基本规范,更要满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因此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各方没有专业的人防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很难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的。以下就我区人防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作如下说明:

1、地下防水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1.1防水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结构防水是指以本身的密实性而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它兼有承重、围护和抗渗的功能,还可满足一定的耐冻融及耐侵蚀要求。与卷材防水层等相比,防水混凝土具有材料来源广泛、工艺操作简便、缩短施工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检查维修方便等优点。但在日常的质量施工中时常遇到以下现象:

1.1.1设计图中未注明或绘制加强带、后浇带、变形缝和施工缝等构造详图,造成施工中各种“施工缝”留设不规范,从而使混凝土结构变形开裂失去了防水的功能。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各方一线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图纸会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1.2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内部是由各种钢筋骨架绑扎而成,在施工中经常出现,低碳钢丝接触模板的现象。为了保证混凝土不出现绑扎钢丝贯通混凝土保护层的情况,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控制好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1.3为了使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达到较好的防水效果,同时满足人防工程防护要求,在模板施工中经常使用具有防水功能带有密闭翼环的对拉螺杆来固定模板。但在工程中由于密闭翼环的尺寸大小、厚度及焊接质量等原因造成对拉螺杆失去防水、防毒效果。为了保证防水对拉螺杆的质量,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大样要求进行防水对拉螺杆的制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产品。

1.1.4外加剂的广泛应用是现代混凝土工程的重要标志。用户单位可根据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比较,选择适合的混凝土外加剂产品。但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往往误遇到不合格外加剂产品,这样不仅会影响到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产生蜂窝、麻面等,而且会改变混凝土的孔隙结构,从而影响混凝土抵抗外力和冻融循环的能力,导致混凝土结构部位产生裂缝等现象。为避免或减少实际中使用不合格外加剂,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① 组织实地考察,防止假冒;② 根据工程技术要求提出所需外加剂产品的质量指标、型号和参量,通过试验获得封存样品;③ 将每批外加剂与留样作对比试验。及时发现问题告知厂方,查明原因。

1.2卷材防水施工

随着防水材料的不断发展,高分子卷材、新型防水涂料、密封膏等高效弹性防水材料在工程中的运用。防水施工已向冷作业方向发展,综合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新疆地区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以高分子卷材为主,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或施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防水卷材局部空鼓、铺贴方向、搭接长度、阴阳角附加层等薄弱部位未达到验收标准。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2.1铺贴双层防水卷材时,应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1.2.2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和穿墙管道等部位是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薄弱部位,为保证防水工程质量,规定在这些部位增铺卷材加强层。

1.2.3防水卷材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不得有钢筋头、铁丝、钉子等尖楞物体突出墙面,对模板拼缝不平整处进行处理,阴阳角处应摸成圆弧角。

2、孔口防护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孔口防护工程是人防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实际施工中常常会出问题的部位,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人防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现场技术交底的不到位,往往出现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制作、安装以及进出管线的防护密闭等关键部位的钢筋绑扎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2.1施工人员要领会图纸设计意图,区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的制作安装方法。

2.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拐角处应设置八字加强筋,水平筋应锚固到门框墙中,并与门框墙插筋绑扎牢固。

2.3防护门框锚固钩按照要求严禁现场焊接、切割,在安装过程中门框必须单独支撑加固,保证锚固钩锚入结构区内。

2.4悬板活门的门槛箍筋应闭口布置,箍筋应该钩住底板的下层钢筋,注意图纸标注迎波面方向,抗暴梁制作方向要正确。

2.5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

2.6拉结钢筋应该钩住墙、板、柱水平筋和竖向钢筋的节点外侧,并两端均弯至1350。

2.7结构临空墙和密闭墙的穿墙螺杆处不应使用套管和砂浆支撑条,支结构墙体模板时应使用墙体中设止水片的穿墙螺杆,螺杆两头用限位片加以固定。

2.8密闭短管中间应设密闭翼环,密闭翼环厚度为5㎜,宽度大于50㎜,密闭翼环应与短管双面满焊。

2.9对有密闭要求的通风管道,应采用厚度为3㎜满焊钢板风管,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管道连接采用法兰,达到必要的强度和密闭要求。

2.10设有滤毒通风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送风系统,防化设施设置到位。增压管、测压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等不得遗漏且设置的部位不可混淆和搞错。

2.11密闭阀门安装时,应便于阀门手柄操作、满足手柄的正常转动,杜绝碰墙或碰管现象,使阀门正常开启,密闭阀门箭头方向应与受冲击波方向一致。

2.12在滤毒室、扩散室、除尘室施工时不得遗漏;在设备管道穿越楼板时,应预埋防水套管而不是直接埋设管道。

2.13与工程无关的地面给水管、污水管和燃气管等,不得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内部。工程使用各种管道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按照要求,水管穿越围护结构时应在防护区内侧距墙200㎜处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钢芯闸阀,在单元隔墙两端也应分别设置。

2.14在实际质量监督工程中,简易洗消间DN50的给水管容易遗漏,施工技术员对图纸熟悉程度不够。

2.15为了保证密闭效果,在顶板预埋电管时,要在人防墙体两侧设置不大于86的密闭过线盒,且距墙不大于300㎜,两个过线盒之间的线管材质为热镀锌钢管,且需在底部加设3㎜厚的热镀锌密闭盖板。

2.16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部时,应在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框墙上预埋防爆呼叫按钮;尤其是由电站进入清洁区的防毒通道处最容易遗漏。

2.17在电缆桥架穿越人防特性墙体时,应预埋套管保证一根套管穿一根电缆,密闭措施要到位;严禁将超过固定尺寸的配电箱、控制箱暗埋在人防墙体上,以免削弱墙体厚度等问题。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2

为加强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民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部位,用以对核生化武器、电磁脉冲武器和常规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和过滤吸收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其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资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企业生产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生产品种及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生产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七条(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加强对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管理,定期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每件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质检记录,并建立产品档案,保存购置的原材料(含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年检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每年7月上旬,本市生产企业应当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市民防办。

第九条(销售企业及产品的名录公布)

市民防办建立本市防护设备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名录包括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未进入名录的企业,不得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产品。

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网站、行政事务办理总窗口、质量报监等,将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信息书面告知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施工单位自主采购选用合格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民防部门不得推荐使用指定产品。

第十条(外省市企业进沪销售备案)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的,应当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并向市民防办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进沪销售备案材料)

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市民防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进入**市场备案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年检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拟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以及本年度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产品销售)

在本市从事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销售的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钢码打印标有厂名、企业资格证书、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定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销售合同)

防护设备产品的销售,提供单位应当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推荐使用市民防办无偿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安装规范)

防护设备中的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隔震专用设备应当由其生产企业负责安装。其他防护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或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负责安装。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安装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抽查)

市民防办应当通过实地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本市定点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市民防办应当加强本市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管理,对在本市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不定期抽样送交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应当停止销售,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第十六条(安装质量监督)

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

未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的定点企业以及不具备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用于民防工程的,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民防工程质量监督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取消名录情形)

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防办将其从销售企业名录中取消,其产品不得在本市民防工程中使用:

1、被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的;

2、提供虚假申报备案材料的;

3、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4、年检不合格的;

5、制假售假的;

6、偷工减料、严重降低防护效能,其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被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

7、存在恶性竞争、严重扰乱本市防护设备市场秩序行为的;

8、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9、未提供已在本市销售并经质监部门认定送检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当年度检测报告的;

10、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监管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实现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人防工程与普通工程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防工程(地下室)能抵抗一定威力杀伤兵器的破坏,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由此可见,如何建好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笔者对参与的人防工程的在建项目和已竣工项目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总结出了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大要点。

1 注重施工前期的审查工作

施工前期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这是统揽全局,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重要前提。

1.1 加强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资质审查管理

加强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管理, 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的基本保障措施。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 监督站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受资质审查的参建单位有: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供应单位。

1.2 抓好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人防工程具有防护功能、密闭性能等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编制监理规划、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安全和节能监理细则、监理旁站方案, 然后进行审查施工组织总设计, 并逐项审查有关专项施工方案, 如地下室(桩基) 降水施工方案、周围环境保护方案、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勘岩爆破方案、地下室土方开挖方案、土方开挖支护方案、地下室防水方案、模板支护方案、外脚手架搭设方案、大体积砼施工方案等, 尤其检查技术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行性, 检查建立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落实工程开工条件。

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合格的由审查技术人员签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在施工图上羞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审。

2 土方开挖的监控

2.1 审查施工技术方案中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开挖断面形式、深度以及基坑开挖的方法和顺序,

2.2 审核施工机具作业方法以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

2.3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分部和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技术交底;

2.4 根据自评记录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2.5 做好雨季施工排水防水措施, 检查基坑是否进行修坡以及在坡脚是否开挖排水沟和集水坑。

2.6 基础验槽必须由勘察、设计、施工会同业主及监理共同进行,各方同意后才能浇捣混凝土垫层;

2.7 检基坑上临时堆土的位置、数量, 余土堆放位置、运输路线及土方挖运相平衡, 做到土方开挖应随挖随运。确定在坑内临时施工道路的留置。

3 加强对材料及构配件质量审查监督

加强对人防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保障。把住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关, 就能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的提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同时, 首先要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情况。对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要求是:

3.1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 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检的质量关。

3.2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3.3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质量认证的编号, 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3.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3.5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 人防地下室的防水质量监控

人防地下室的防水工程严格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2001的规定执行。

4.1 严格监控防水混凝土施工质量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防水抗裂措施:(1)采用低热中热水泥, 掺加粉煤灰, 磨细矿渣粉等掺合料;(2)掺入减水剂、缓凝剂、膨胀剂等外加剂;(3)在炎热季节施工时, 采取降低原材料温度、减少混凝土运输时吸收外界热量等降温措施, 控制混凝土入模时温度不高于28℃ ;(4)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 进行水冷散热;(5)采取保温保湿养护,控制混凝中心温度与表面湿度的差值不大于25℃, 混凝表面温度与大气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5℃ , 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天。

4.2 加强涂料防水层质量监控

主要监控防水涂料层基层表面要平整、坚实、无孔洞、裂缝、起砂、浮浆、漏水等, 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或钝角, 涂料的配制及施工严格按涂料的技术要求进行, 涂层要均匀, 厚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涂膜的弹性指标等参数应达到规范要求, 防水层在隐蔽之前应反复检查有破损的应修补完整。

4.3 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质量监控

4.3.1 检查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用于沉降的变形缝其最大允许沉降差值不应大于30mm, 否则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3.2 认真检查止水带的材料、型号、规格、预埋位置、接头处理、安装牢固性等。

4.3.3 检查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宽度及防水构造的施工质量。

4.3.4 认真做好砼施工缝处理, 施工缝留置采用钢丝网分隔。

5 规范人防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是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全面考核人防工程建设成果, 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 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验收前要求防护设备、设施调试合格并经试运转符合要求,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粘贴齐全。审查竣工验收资料与平战转换方案,按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及转换方案实地检查对照,查看设备安装到位情况以及平战转换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平战转换预算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审查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收取平战转换金,再予安排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各种测试的主要参数均满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达到合格工程。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经审批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文件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 土建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 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能满足战时、平时的使用要求;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整理成册, 达到齐全和准确的要求。

6 结束语

人防工程质量关系到未来战争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1997 年1 月《人民防空法》实施以来,人防工程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地掀起以防空地下室建设为主体的人防工程建设。当前人防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虽有提高,但由于建设、施工甚至人防监理等单位普遍缺乏人防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导致在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例如:门框墙施工不规范、违背防护密闭要求、梅花型拉结钢筋施工存在问题、水暖、电气穿墙管施工存在问题、平战转换工作不重视等质量问题,根本不能实现战备防御功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人防工程质量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力度。形成一整套的质量保证、成本管理、工期管理、安全管理、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等机制。这些管理机制相互关联, 构成质量管理的全部活动体系, 以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使现代人防工程真正具有战时防御、平时兼用的双重功能。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2]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M].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1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探讨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自1997年1月《人民防空法》实施以来,人防工程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地掀起以防空地下室建设为主体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质量关系到战争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人防工程质量是人防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工程质量,这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所在。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必须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

1 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无法有效开展。由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在市场准入机制中非常缺乏,导致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非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设计的专业知识把握不全,对工程的施工监理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监督,再加上受到人防工程建设中传统质量管理模式的舒服,导致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形成了局部封闭的管理模式,增加了人防工程的质量审查的难度,使得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形同虚设,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我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3)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传统质量监管机构的固定编制模式无法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导致专业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人员配置的缺失,其质量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和管理手段都相对落伍,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

2、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策

2.1、加强质量管理执法力度

要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强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架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另外,还要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中的态度和行为,增强监管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实行微观管理的监督机制,将一切工程程序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

2.2、利用人防部门行政指挥和干预功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度也不断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间也越来越拥挤,地下空间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越来越多的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规划,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当前,我国人防工程主要由国家人防委员会管辖的各级人防办公室进行管理,人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守人防工程建设阵地,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合理协商与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尽可能多地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功能,执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做好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3、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首先要认识到位,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质监行为。第三,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改变这种审查的混乱局面,就必须根据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要让那些习惯于随意性和大而化之的人有所顾忌、有所约束。

2.4、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5、抓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后,各自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2.6、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和平时期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增强城市整体防灾救灾能力,是人防部门的职责所在。人防部门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甚至可以在学校中要设立专门的课程,告诉公民人防工程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命工程,告诉每个公民当危险和灾难来的时候,在自己办公和居住的附近,哪些场所能起到防护作用以及到哪里去避险,以及科学的正确的避险知识。

2.7、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管理维护

对于老旧的人防工程,因选址不当、规模小、施工质量差等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对地下空间资源有所破坏,对后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人防部门应全面开展对已建的人防工程的调查、统计、评估等后续的研究工作,对那些改造困难、投资大、经济效益差,对地下空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予以拆除;对可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提高使用功能发挥其更大的经济效益。

2.8、人防工程与规划设计紧密结合

对于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大型商业和机场、码头、停车、地下轨道交通等项目以及对外交通枢纽和人群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地上、地下综合规划,统一施工,必须考虑防空、防灾的地下人员掩护空间,避免自然灾害和空中袭击所造成的人员大量伤亡。在规划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时,如地下水库、地下输配电站、地铁工程、主干输水管道等,应保证其有足够的防灾抗震、防空抗毁等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灾害能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 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设备监造

【中图分类号】 TU7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4-047-02

住宅小区建设的主要实体工程包括:①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如住宅楼、社区中心(或称会所)、商业用房等;②专业管网设施工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信等管线工程;③园林环境工程,如绿化、园建小品、中心广场等;④小区内部市政工程,如小区内部道路、桥坝、河道、雨污水工程等;⑤小区构造物及配套设施(指无产权的小型建筑物),如小区大门及门卫室、围墙、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室外游泳池、各类球场等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范围并没有完全涵盖住宅小区建设的全部实体工程内容。

1 当前住宅小区建设实体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现状

当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管理的住宅小区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1 有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建设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此类建筑工程(如住宅楼、社区中心等)的建筑活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市、县、区建设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管理,人防质检部门、消防部门、施工图审查中心等负责专业监督管理。同时,此类工程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接收社会公开监督。《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的法律责任。这一类的建设工程有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多级管理和监督,其出现的质量问题大家也比较熟悉,解决的办法也比较成熟、有效,属于常见的、可防、可控的范围。

1.2 有行业部门管理的专业管网工程。此类专业管网工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信等工程)行业性强、垄断性高,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和造价投入上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此类工程建设质量主要由当地行业部门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决定,它们一般由行业部门下属的不同单位或不同部门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督验收,仍然缺少了政府和社会监督。这类工程的质量问题社会公开暴露得不多,通常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向行业部门进行报修解决。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专业施工单位出现工序不规范和小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主要是依靠自身的水平和能力与之进行协调和落实,尤其是涉及管线布局美观、管线交叉协调、工序规范操作等方面,多数得不到全面、及时的解决。

1.3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发包和管理的园林环境工程、内部市政工程、小区构造物及配套设施(无产权)等。此类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比较缺乏,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政府监管部门,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也不委托社会监理,社会公开监督更是没有明确依据。它的建设质量主要是依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两者在经济上容易达成比较自由、较为广泛的操作空间,滋生凭自律和凭良心做事的土壤。一旦产生道德伦丧或监管缺失,偷工减料就会出现,伪劣工程就会产生。现在南京民间就广泛流传着栖霞建设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比一些小开发商建设的普通商品房质量还要好很多的口碑。由此可见,此类工程的建设质量是参差不齐,经常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优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近年来,绝大多数小区出现的集体性纠纷都与小区景观工程缩水、道路工程伪劣等方面有关,媒体在这方面的报导也较为常见。如南京某外地开发商建设的某小区就因道路工程和雨污水工程质量十分伪劣,业主集体出面维权长达5个月之久,工程正在进行返工,至今仍未交付。

因此,第三类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是当前住宅小区建设相当缺乏的一个环节,也是当前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应当引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2 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三类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整体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第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比较缺乏的问题。

2.1 进一步拓宽政府监管范畴,做到监管有主、投诉有门。现在,第二类、第三类工程都不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范围。尤其是第三类工程,建设单位一般都是通过内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实行自行管理。购买期房的业主一旦发现第三类工程质量问题,除了与建设单位沟通与交涉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能受理的单位并不多,因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上并没有给定明确的监督依据和处罚准则。即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了,一般也只是从中协调。一旦建设单位态度暧昧,并不有效地进行解决,业主合理、正当的权益就不能等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只有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上进一步明确该类工程的行政主管单位,才能真正做到工程质量监管有主、投诉有门,从而在体制上保证此类工程质量问题的有效解决。

2.2 进一步拓展社会监理范畴,做到质量监督社会化与专业化。第二类、第三类工程现在也不是国家实施强制社会监理的范围。第二类工程由行业单位自行管理和监督,第三类工程一般建设单位也不委托社会监理,而是实行自行管理和监督。尤其第三类工程既缺少政府部门的宏观控制,又没有社会监理或行业部门在微观上进行专业化的监督,它监督与管理就显得十分缺乏。因此,进一步拓展社会监理范畴,强制实施建设监理,一方面可以克服第二类工程行业部门内部单位施工、内部单位监督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对第三类工程实施守法、诚信、公开、科学的社会化专业监理,重点解决好第三类工程的监督与管理特别缺乏的问题。通过社会化、专业化监理,能更加有效地把好工程建设的每一关,从而更加全面、有效地解决第二类、第三类工程监督与管理上的不足,尽早达到第一类工程质量的控制力度,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由此可见,进一步拓展社会监理范畴,做到质量监督社会化与专业化是一条十分行之有效的措施。

2.3 引入设备监造概念,强化业主对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如今,商品房的预售十分普遍。买了期房的业主才是住宅小区真正产权的所有人,才是的真正主人。他们才是最关心住宅小区建设质量的人,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程质量的监督中去。因此,有条件地引入设备监造的概念,规范业主参与监督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的程序和方法,让购买期房的业主(或其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专业人员)能够真正以投资方的身份参与到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中,从而早日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现在,一些知名品牌的房地产商已经在这一方面进行有益的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如,实行业主开放日,让业主进入现场看房和验房等,听取业主或其代表检查现场后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因此,引入设备监造程序和方法也是一条比较直接、有效的提高住宅小区建设质量的措施。如何建立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制度和程序是值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研究和探索的课题之一。

2.4 建立质量保函制度,约束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建立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质量保函制度是切实保证住宅小区建设质量的经济措施。通过建立质量保函制度,明确规定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正的社会机构(如保险公司等)提交质量保函。质量保函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统一代交。一旦住宅小区出现建设质量问题,责任单位拒不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则由政府行政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或业主授权代表主张权利,直接从银行划出资金实施整改,切实保障合格工程质量的有效落实。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文6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已接管验收,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城镇房屋的修缮管理。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权管理国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以上统称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经营单位、自管房单位(以上统称修缮责任人)及房屋使用人(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一般民用房屋及其设备进行拆改、更新、翻修和维护。

    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缮规定、技术标准。对有特殊要求的房屋修缮,可参照本规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修缮的法规和标准编制或修订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镇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实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时,按照权限分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对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编制房屋修缮的规划、计划,指导督促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落实房屋的查勘鉴定、保养修缮、安全渡汛和修缮资金;

    (三)指导各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技术、施工管理规定的实施,对房屋修缮投资进行监控,对修缮工程质量、修缮工程定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推广房屋修缮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五)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每年最少对房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状况,按照修缮标准,有计划地修缮房屋,做好防汛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或共有产权的使用人应遵守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房屋所有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的其他所有人同意,不得拆改、破坏房屋结构和设备,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超载使用。如确属需要,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其它修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依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依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四)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与专业管理部门对水、电、污水、煤气、供热等其它设备的修缮范围和责任的划分,按有关文件界定。

    (五)因建设、绿化、人防、市政、电讯、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专业部门的工程作业,影响现有房屋的安全和使用时,上述专业部门应与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签定协议,按照协议由负有修缮责任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或已确定危旧房改造地段内的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的房屋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产权尚未变更的房屋修缮,仍由原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承担;

    (七)在保修期内的房屋修缮,按保修合同,由负有修缮责任的一方承担;

    (八)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公有住宅售后的修缮、私有房屋的修缮及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修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规划、绿化、市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以积极配合和提供方便。有碍房屋修缮的违章建筑由建造者负责拆除。

    第十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房屋安全普查状况,编制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和制定房屋修缮管理制度,按规定事项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房屋结构、层数、用途分别统计的管房基数;

    (二)房屋及设备大、中修面积、受益户数及主要修缮项目的工程量;

    (三)房屋及设备大修、中修、小修分类修缮投资的情况与分析;

    (四)在规划或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的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自管房单位及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报送本年度的房屋安全普查汇总、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及房屋修缮投资与主要修缮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

    城市私有房屋安全检查汇总及修缮完成统计表,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汇总上报市局。

    第十三条  房屋修缮资金投入必须满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条件的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改善居住条件。公有房屋修缮应建立房屋修缮基金制度,修缮资金需多方筹措,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严禁挪用。房屋修缮基金主要的筹措途径是:

    (一)房租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按照规定应提取的维修费、折旧费;不收租金的房屋,亦按相应标准提取维修费、折旧费;

    (二)地方、上级财政或本单位应给予的政策性补贴;

    (三)出售住宅楼房的维修基金;

    (四)新接管房屋的返修费或甩项工程的补修费;

    (五)本单位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六)国家和本市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房屋维修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负责解决。用于出租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市城镇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等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依法办理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并对工程设计、修缮单位的资质与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对修缮单位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巡回监督、重点抽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十六条  房屋修缮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合同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修缮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听候调查解决,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补充,并对定额使用情况及修缮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房屋修缮工程均应执行修缮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和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实行招投标的房屋修缮工程,招标单位亦应按上述规定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  房屋修缮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必须依法签定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合同要执行全市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不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修缮房屋,导致房屋及其设施发生危险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给予书面通知,限期修缮。逾期不修发生事故的,由责任者负赔偿责任;

    (二)因阻碍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阻碍者负赔偿责任;

    (三)因使用不当或人为过失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负赔偿责任;

    (四)房屋修缮单位在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对房屋、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