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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基本理论基础范文1
一、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作用
以现代国家和个人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的关系为大背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谓基本了然。现代行政权是国家得以直接、能动地影响个人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会需要行政权主动地发挥其维持秩序、保护相对一方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积极作用。顺应社会的需要,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秩序行政到服务行政、给会行政的演进是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确认这种肯定的很好例证。当前,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两大类行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对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配置和实现产生影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赋予相对一方权利或解除相对一方义务与剥夺相对一方权利或课加相对一方义务的行为,其集中体现了行政权的强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对相对一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施予指示性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影响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就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等作出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宏观调控等行为,其特点是缺乏法律强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强,在当今政府施政中占较大比重。对上述行为范式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权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导性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权的操作者毕竟是同具人类弱点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定有机地与具体个案情形结合起来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的认识过程,行政公务人员既需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之意义及规范背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内蕴,亦需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对具体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这其中,或者由于客观复杂因素的影响,或者由于公务人员才智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或者更严重地,由于公务人员职业德行和品性上的缺陷,行政权行使的失误或权力的故意滥用都在所难免。这些与人们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合理期望相悖的情形是行政权的消极一面。行政法与身俱来的控权、制权理念就是对行政权潜在的负值效应的反证。当然,鉴于上述两类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行政权受到法律制约、控制的程度和受监督的形式也就不同。由于前一类行为一旦违法,就会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故其主体资格、权限、法律法规依据、程序等受到法律严格限定,其特点是权力受法律规定细密、自由裁量有限、受监督的形式具体。一般称之为“消极行政”,其行为准则是不得为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即“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它不仅要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还要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这类行为的违法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法律对后一类行为往往只规定行为模式和实现行政的目的,不设定法律效果,希望通过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内部的行政纪律来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又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尽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的积极作用,通常称之为“积极行政”。只是这类行政行为一旦失误,给社会带来的破坏会十分巨大,因而,其仍须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要为行为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作为行政权的相对一方-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与自由(以下概称公民权)的行使亦因主观、客观的原因而具积极和消极的作用。确认公民权利、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而社会文明和进步又是在公民权不断得到确认和保障、人闪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得以尽可能施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的。公民在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个人追求自己在社会中诸般正当需要的满足的行动基础和保证,个人和组织根据良心和理智自由地行使这些权利,可以不受阻碍地参与社会生产和交往,建立良善健康的社会关系并在其中获得自身利益的实现,而社会共同体亦在整体上迈向更高的文明境界。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人民的斗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公民权范围日益扩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越愈细密,形成有机的权利体系。与此同时,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我国,尤其是在近十几年来,在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们的创造性、积极性得到空前的发挥,经济成就已是世人公认的事实。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可见一斑。然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对公民权限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民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恰恰是基于对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的考虑而作出的限制。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中的人,他在进行社会交往中必然与其他公民或组织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和自由旨在帮助其相对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不为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人所阻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公民个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滥用其权利的情形在所难免,这又往往要导致法律欲意保护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法律调整尚未完善的条例下,由于各种思潮的冲击,利益格局的变化、拜金主义的影响、自律机制的削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人违法行为或滥用权利,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可能或已经违法行使或滥用的情形予以预防、控制和惩戒。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即使公民个人或组织有合法理由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自由,有些情形下,也会造成矛盾和冲突,这种对抗的结果同样是社会无法容忍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的无序,同样需要公共权力进行调节。
综上所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都具有两面的可能作用,行政法努力的方向应该是调动两者的积极因素,最大可能地抑制其各自的消极因素。
二、行政法关系的展开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既然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可能导致的积极效应或消极效应不可预测,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无节制地行使权力或权利。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规定民事权利又设制民事义务的原则并无二致。但是,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毕竟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性质上的巨大差异,行政权和公民权潜在的双重效应促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法律关系更具复杂性。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有:(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职权而与相对一方发生的关系。它又包括行政实体关系和行政程序关系;(2)监督行政关系, 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由于团体、个人的监督权利必须通过国家权威真正得以实现,监督行政关系可主要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尤其是后者更为行政法所重视。那么,行政法是如何针对行政权和公民权作用的复杂性具体安排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上述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结构的呢?
首先,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期待的是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发挥,以抑制公民权的消极作用。因为,在这里,社会首要关心的问题在于如何设置或启动行政权以处理下列几种情形:(1 )社会中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由于某些事物的出现而遭到破坏(比如经济垄断、股票黑市),国家立法者因种种缘由无法及时出台法律,需要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规章进行普遍的调整;(2 )具体个人和组织行使公民权时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机关经常地对他们予以监督和检查;(3 )具体个人和组织已违法行使公民权而给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带来损害,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控制和惩戒;(4 )社会中某些资源或机会的利用虽然可促进社会福利,但或者由于资源或机会本身极其有限,或者由于资源或机会的给予必须依公共利益受限制,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才能获得,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审核申请的个人和组织的条件并负责授益于合格者;(5 )大部分具体个人和组织在行使公民权时普遍持有趋利避害的心态,对其他人的福利或需要高昂代价予以运营的公益事业较少关心,社会要求行政机关能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对于这些社会自治机制无能妥善处理的情形,个人、组织有一种依赖和信任公共力量的自然倾向,而依赖和信任的基础是公共力量拥有他们自身不具备的社会控制力和强制力。无论是秩序行政,还是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有关机构判定其无效并予以撤销之前,不仅相对一方,而且国家机关、一般第三者都必须承认其为有效,并服从之。如果行政行为没有这种被称为公定力(推定有效)的效力,与私人行为无异,个人和组织又怎么会为把自己面临的困难委托与自身类似的软弱的行政机关去解决呢?1 即使个人、 组织因行政权潜在的消极后果而对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公正处置公共利益问题表示怀疑,他们亦必须等待行政权启动并最后作出行政行为之后通过其他公共权威进行评判,否则,行政权积极作用会被扼杀。因而,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在设定行政机关管理权能的同时往往赋予其效力优先性,相对一方于此只能履行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的主导性地位和相对一方的服从地位是这里的主要特征。
然而,如果等待行政机关凭借公务人员的独立判断作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行政行为之后再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执行力,它的破坏性后果已经造成,而这种后果在很多情形下是难以通过事后救济制度进行充分补救的。于是,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法律对行政权怀有既信任又警惕的两难情结,既期望通过公民权利的适当使用来最大限度地遏止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离经叛道”行为,又谨防繁琐、拖拉的程序阻碍行政积极效应的实现。有关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考虑最多的就是如何保持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2 即应给予相对一方多大的参与行政决定过程的权利。无论权利范围如何,不可否认,保证个人、组织参与行政过程是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和核心内容,亦是现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3 因此, 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倾向于赋予公民权利,相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其在行使实体权力时必须担负相当的程序性义务。
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完全履行程序性义务,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具有实质的合法性了吗?美国现代新公法理论就此批判了流行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律程序理论,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代表的价值,而不取决于其程序体系”;作为新公法理论来源之一的批判法学流派亦攻击法律程序理论只会导致虚幻的而非现实的社会正义。4 人类社会有许多经验是共通的。虽然有不少国家在程序立法上费尽心机,但大家都把监督行政的机构尤其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为抵制行政权消极作用的最后的亦是最坚固的一道防线,其中,既有实质问题的审查,也有程序问题的审查。这是因为,尽管行政程序法律倾向于规定公民权利,但行政程序性质上毕竟是行政权运作的形式,法律既不允许个人和组织取代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亦不容许其在此违背公定力要求而反抗行政机关违反实体和程序要求的行为。那么,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关注的又是什么呢?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又是一个什么结构?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为分析对象,我们认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使相对一方相较行政机关处于权利优势地位。相对一方享有起诉权而行政机关无反诉权、法院判决只针对行政机关而不针对相对一方都可以恰当地表明法律在这里的焦点。而且,不妨假定,法律关于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隐喻: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未作出最终有效判决之前,行政行为推定可撤销。如果行政机关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这种推定就告成立,无需相对一方费力说服法院否定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这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推定有效恰成相反。
概而言之,在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任何一种具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结构都具有某种不对等性。但是,这些不对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错综复杂,彼此相抵。其中,除了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是同时存在、密不可分的以外,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中发生存在的,它们在既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形成彼此抗衡。而且,虽然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不对等结构同时并存、后者又从属于前者,然而,不可否认,两种不对等结构发挥着不同的、相反的功能。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在调整与行政权有关的具体社会关系时的关注点始终存在倾斜,致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条件下总体现出不平衡的动向,为了保证绝对的不平衡状态不至于因内在力量的变化而过于失衡,行政法应设置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结构以发挥其约束这种失衡可能性的功能。就此意义而言,平衡不仅意味着行政法及由其调整形成的行政法关系在总体结构上的平衡以及由此结构必然体现出的平衡功能,而且隐喻着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和不平衡的绝对存在。这同马克思在谈及建立资本主义不同生产领域之间必要的平衡和相互联系时所述的原理是一致的,“平衡总是以有什么东西要平衡为前提,就是说,协调始终只是消除现存不协调的那个运动的结果”。5 当然, 从行政法的发展史来看,虽然有不断趋近这种总体结构和功能的平衡的去势,但这种平衡也是相对的,它总是为总体结构和功能上的不平衡所打破,继而再走向平衡。总体结构和功能的平衡与不平衡在运动之中互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构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体中,这个有机体我们称之为“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个个次层级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下称“亚行政法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逻辑。我们在下文将阐述以“平衡论”为指导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逻辑安排,其中蕴涵现代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们的启示。
法治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则。“法治”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和活动;(2 )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任何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一方,只要违法,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下既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又规定了相对一方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6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其基本涵义历时变迁。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也是围绕既保障行政权、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又抑制行政权、公民权的消极作用这一内在逻辑确立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法发韧之初,依法行政原则是消极的、机械的公法学原理,基本内涵是:(1 )议会制定的法律至上,一切违法行政都不发生效力;(2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议会以法律规定之,行政规章、命令仅是内部行政规范,不具有对外约束力;(3)无法律即无行政, 没有议会法律明确授意,行政不得自主行为。于是,“行政遂成从属而不独立之国家作用”。7 此后,国家目的观和行政作用论逐渐换新, 旧日依法行政内涵已不能满足“行政之自我肯定与其主动、积极及弹性化之要求”,8 依法行政原则即经脱胎换骨而形成现代的意义。前后的主要区别在于:(1)“依法”不仅指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意味着依据行政法规规章、法的一般原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即行政遵从实质的法治主义;(2)行政不必以法律明确授意为绝对前提, 除法律明文禁止外, 可“基于行政之自动性及给付行政或助长行政之本质”自主行为 9.由此,该原则在保留原有制权的精要的基础上放松了对行政权的束缚,意在促使行政积极作用,以抵制过滥的个人自由的不利影响并助长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 行政法律制度自我运行所依据的各项原则和规则实际上是法治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化。同时针对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保障和抑制是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必要的两支旋律,而且,这两支旋律在各亚行政法律制度中交错出现,互相辉映,难以截然分开。为表述便利,我们姑且取巧把行政法律制度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Ⅰ类)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Ⅱ类)。
Ⅰ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判制度、行政检查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指导制度等。其中:(1)行政立法、 裁判制度是授权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和司法职能的制度。其初创之时,曾在英美等国遭到严格提倡“控权”的传统思想的强烈反对,但终因时代的需要而被人们普遍接受;10 (2)传统的行政检查、处罚、 强制执行和许可的范围在日益扩大,行政权行使代表的公共利益名义已从治安延展到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医疗保健、失业救济、残疾补助等等,单一模式的消极秩序行政已成历史;(3)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机关不完全利用强制手段,期待个人、组织的真诚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标的新型权力,其权力色彩有所淡化,但由于它们的主旨在于公共利益,法律仍然授权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行使一定的强制手段;11(4 )在这些亚行政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对行政相对一方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任何个人、组织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当的责任。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获权成为国家追究相对一方违法行为的机构。
Ⅱ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主体责任制度、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立法机关监督制度(如有些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等。(1 )行政程序制度与Ⅰ类制度紧密交错,故其在赋予相对一方程序权利以实现民主、公正价值的同时,必须考虑行政效率的需要,公正、效率是行政程序制度两个主要原则;(2 )行政公开制度是二战后行政法的新发展,该制度赋予个人或组织获得行政机关掌握的档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是公民了解权的制度化。行政机关则可以国家安全、行政效率、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为由限制了解权。“公众的了解权和对了解权的限制成行政公开的主要内容”,“行政公开是主要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免除公开起制约和平衡作用”;12(3 )行政主体责任制度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平等要求的制度化。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则是受到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对一方寻求利益弥补的制度,其原理是个别利益损失必须由社会公平负担以获得某种平衡(国家赔偿和补偿金额实来源于社会,这与私人赔偿有实质不同);(4)行政诉讼制度和立法机关监督制度赋予个人、 组织较多的监督程序上的权利,行政机关承担较多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或组织的个别意见在实质上一定合理,就如同起诉权并不意味胜诉权。结果既可能是保障个人、组织的合法主张,亦可能是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制度是开放的,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迁,亚行政法律制度的数量增减和内涵演变实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尚需国家实体的存在,“保障—抑制”这一制度构筑逻辑作为现代人们对自身及自身所处社会比较理智的认识结果必将在时间上延展其生命力。
四、“平衡论”的意义
任何一种希冀揭示人类生活某一方面客观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或理论,都是建立在关注现实建构和反思历史的艰难历程之上的。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广度和震撼力令世人瞩目。然而,严峻的现实问题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表述出来了:怎么做?于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各类学科都试图在自己的专攻领域提出基于严肃、认真的历史反思的新的建构理论。“平衡论”就是在这样的广阔背景中诞生的。
中医基本理论基础范文2
【关键词】《中药化学》;《天然药物化学》;异同
【中图分类号】1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3)11-0045-01
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近10年时间里,笔者既教授了《中药化学》,也教授了《天然药物化学》。就理论层面而言,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医药理论体系与西医药理论体系。但两者研究的内容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都包括提取、分离、结构鉴定三个方面。同时,两者都扮演着十分特殊的角色,它们都属于沟通中西医学的重要学科。之前还未见有对两者本科教材的对比分析,在此笔者对此进行了一简要的比对。
肖崇厚主编的《中药化学》是经典教材,目前仍在使用。书中首先就对中药化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中药化学是一门结合中医中药基本理论,运用化学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中药化学成分的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组织了一批专家编写了一期《中药化学》教材,这就是匡海学主编的《中药化学》。同样的,这本书也首先就对中药化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中药化学是一门结合中医药基本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主要运用化学的理论和方法及其它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等研究中药化学成分的学科。从两者定义的差别,可清楚的看到学科的发展。两本书的内容也有较大变化,肖崇厚主编的《中药化学》教材中有较多的中药研究实例,包括比较详细的提取分离流程图等。而匡海学主编的《中药化学》中减少了中药研究实例,同时减少了实例中的流程图;但增加了生物合成的内容。并在最后增加了一章新的内容: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研究。在这一章,作者明确提出中药复方药效物质基础研究可搭建中西医结合的纽带和桥梁。对于中药的研究,妥帖的办法是在正视中药复杂性和整体性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细致而又提纲挈领的办法对其药效物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既不要让复杂性、整体性搞得昏头昏脑,又不要过分追求简明清晰而顾此失彼。
同样的,吴立军主编的《天然药物化学》教材开篇也对天然药物化学学科下了定义:天然药物化学是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天然药物中化学成分的一门学科。并对我国的中医药事业做了简要的介绍。各章节的内容基本能反映最新的研究状态,提取分离与结构解析并重,在阐述基本原理的同时,适当的举一些研究实例。最后一章是天然药物的研究开发,首先介绍了从天然药物或中药中开发新药的五种形式。这五种形式涉及药物研发的各个层次,当然也包括中药复方的开发研究。
由于《中药化学》与《天然药物化学》属于不同的理论体系。一般而言,选择《中药化学》作为研究方向的同仁一般中医药方面的知识要强一些;而选择《天然药物化学》作为研究方向的同仁一般化学方面的知识要强一些。《中药化学》偏重于对于一些传统、重要的中药材中的化学成分进行研究。《天然药物化学》偏重于提取分离手段、结构鉴定方法的研究、新化合物的发现等。
中医基本理论基础范文3
1中医学和武学的文化交融
1.1中医学和武学在理论上的契合
中医起源于远古时期,是中国人民通过各种手段长期和疾病作斗争的极为丰富的经验总结。武术经过长期的发展,最终成为人与人之间搏斗的极为丰富的经验总结。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中医和武术都经受着传统哲学以及儒释道等主流文化的影响,并从中汲取营养,总结经验,建立起联系密切的理论体系。
在天人合一整体观的思想指导下,中医把人看成一个内外一体、五脏相应、六腑相通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讲究从整体出发,辨证施治,调人治病。而武术在修炼过程中也是讲究内外合一、内壮外强、内意气外形力的技击整体,讲究“踢打摔拿靠”的全息技法,以及“头肩肘手胯膝足”无所不练、无所不用的整体技击部位。此为中医学和武学在天人合一整体思维观上的契合。
精气神学说是对中医和武术影响最大的中国古典哲学之一。在中医中,精气神是人之三宝,精和气是人体生命的动力,神是生命活动的主宰者。精气可以相互生化,而神则是由精气化生而来。精可以化气,气可以生精,精气生化而生神、养神,而神又有统领精和气的作用。张介宾在《类经》中指明:“虽神由精气而生,然所以统驭精气而为运用之主者,则 又在吾心之神。”而在武术的修炼中,讲究内外双修,即内练精气神、外练筋骨肉,因此,精气神也是武术内修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是武术修炼的三个不同的阶段,精足、气盛、神明是武术人追求的高级境界。此为中医学和武学在精气神学说上的契合。
在中医中,阴阳用以解释人体生命的特征和现象,说明人体的组织结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疾病的诊断和防治等。在武术的修习中,阴阳也是用以解释人体的阴阳二气、人体结构、动作结构、运动规律、技击原理等。因此中医学和武学在阴阳学说上是相互契合的。
五行学说同阴阳学说同属于中国古代哲学的范畴。五行学说是以木火土金水五种物质的特性以及生克规律来认识事物、解释世界和探索宇宙规律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中医学中,五行学说用以说明五脏的生理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五脏病变的相互影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在武术中,五行学说的运用在心意六合拳、形意拳、少林五行拳和太乙五行拳中达到极致,讲究五行生五拳,五拳配五脏,外练五行以生克变化、克敌制胜,内练五行以濡养五脏,壮内强外。可以看出,其中的五拳配五脏以及练五拳养五脏的理论是在中医五行配五脏的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中医学和武学在五行学说的理论上是完全相同的。
在中医经络学说中,经络是经脉和络脉的总称。经脉有路径之意,贯通上下,沟通内外,是为经络系统的主干;络脉是有网络之意,是为经脉别出的分支,较为细小,纵横交错,遍布全身。其功能是沟通表里,联系脏腑,行气血,养脏腑,传导感应,调节脏腑机能,以及保卫机体。经络不但是营养脏腑、四肢百骸的气血运行通道,同时也是信息能量交换的通道。而在武术的修习中,特别是在内功的修习中,也正是以疏通经络为主,调整气血的运行,以达到强筋壮骨的目的。武术内功中的打通任督二脉、奇经八脉、十二经脉等循经导络的基本理论是对中医经络学的直接借鉴,所以说武学和中医学在经络学说的基本理论上是完全一致的。
1.2中医学和武学在实践上的交融
中医学和武学在实践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养生等都是中医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导引、吐纳、行气、服气、武术修炼等都是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养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的手法、技法的来源,离不开导引、吐纳、行气、服气、武术等内容特别是武术内容的支撑。在临床实践中,正骨、针灸、推拿过程中的劲力、感知力和耐力的展现更是离不开武术功力的支撑。传统中医养生的手段和方法从总体上来讲不外乎四个方面,即饮食养生、起居养生、药膳养生和传统运动养生,传统运动养生是根本。
在武术的修习中,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观贯穿始终,崇尚力发全身的“整劲”,追求“身上无处不弹簧,无点不打人”的浑圆之力;外练“明劲、暗劲、化劲”的三个阶段,又要求配合“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的三个内练阶段;同时又运用阴阳、五行学说来指导动作的变化规律和生克关系,以在外练五体的同时濡养五脏;而中医经络学说则是武术内功实践中打通任督二脉、奇经八脉、十二经脉等循经导络的理论指导。因此,习武之人喜欢中医,懂一些中医的基本理论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武术家们研习中医,并且悬壶济世者也大有人在,单从近现代来看,就有黄飞鸿、杜心武、孙禄堂、王子平、万籁声、郑怀贤、吕紫剑等等。在中国武术史上,武术的传承机构、武馆同时也是医馆的记载也颇多,最著名的的就是少林寺,许多武功造诣颇深的高僧同时也是医术高明的大医家。
1.3武学在中医学影响下价值功能的丰富和转化
在武术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武术套路、武术功法和对抗格斗三种运动形式。从传统武术的本质来讲,这三种运动形式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她们共同构建了传统武术“打练结合”、“练养一体”的特性。也正是传统武术的这一特性,使传统武术由初始单纯的“技击”属性而转变成以“技击”功能为主、兼具“健身”、“强身”、“修身”、“养性”、“医疗”、“养生”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特别属性。这一特别属性使武术的价值功能得到丰富和转化,而传统武术这一价值功能的丰富和转化直接得益于武术功法也即是武术内功的产生。武术内功的产生是武术在传统哲学以及儒道佛等主流文化的影响下借鉴中医基础理论、融合导弓I、吐纳、行气、服气、食气等中医传统养生实践的结果。
武术内功的产生首先丰富了武术练习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丰富了中医传统养生功法和中医伤科、中医针灸推拿功法的内容和形式。由于受中医基本理论的指导和影响,所以武术内功不但可以为武术的技击本质服务,还可以为传统医学的技术实践服务,并为人民大众提供健身、强身、治病、养生的技术和方法。所以说,武术内功的产生,也拓展了武术的习练群体,使武术的价值功能得到了丰富和转化。
1.4传统武术桩功在武术功能丰富和转化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
在武术发展的过程中,传统武术桩功的产生是伴随着武术内功的产生而产生的。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检验,越发显现出其特殊的作用,因此不断的被加以强调、重视和改进。长期以来,她已经成为传统武术的入门功法,同时又是提高其技术、技法、功力,从而达到武学大成的必修功法。从传统武术桩功的概念来看:广义的桩功泛指各种武术内功的锻炼功法,它是采用或静、或动、或站、或坐、或卧的各种身体姿势或组合套式,精神内敛,调节意、气,锻炼人体运动时意、气、力、形四者一动俱动、一到俱到、一止俱止的能力,从而达到内壮外强、内外合一以及激发人体潜能的效果。狭义的桩功是武术内功中静功的站功,即采用武术中的某些步型保持静站姿势,以求得腿力充沛’下盘稳固,犹如桩之栽于地中的效果,并且通过精神内敛,意念、气血的调节,达到以意领气、以气运身、以身发力、内壮外强、内外合一以及激发人体潜能的效果?9]。一般来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桩功多是指狭义的桩功。在武术功能丰富和转化的过程中,传统武术桩功伴随着武术的发展而发展,并影响着武术的发展和衍变。由于武术的本质属性是技击,因此,随着武术的发展,武术内功的静站式功法也即是狭义的桩功成为武术内功的主要练习形式。
武术桩功的发展使武术“内外兼修”之“内修”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出来,从而出现对内修极为重视的内家拳法,如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等。在武术的发展过程中,受桩功影响最深的当属近代武术家王芗斋先生创立的意拳。意拳的训练没有套路,只有站桩、试力、发力、推手和散手,用王芗斋先生的话说就是“万法皆得于站桩”要知拳真髓,首有站、桩起。“由此后期意拳的发展不单单是健身和技击,还能通过不同的桩式和不同的意念以及不同意守部位来辅助治疗多种身体的慢性疾病。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武术桩功在武术功能丰富和发展的过裎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她是武学和中医学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中间桥梁,她既是武术功力提升、人体潜能开发的途径,同时也是中医养生和辅助治疗某些疾病的手段和方法。从武术的角度看,她具有内外双修的技击价值和民族特性,从中医学的角度看她具有健身、强身、防病、治病的医疗价值。因此,无论是在武术内功中,还是在中医传统养生功中,传统武术粧功都可以说是精髓部分。
2中医学视角下传统武术桩功的医学价值
2.1中医学视角下传统武术桩功的“治未病”价值
“治未病”理念最早见于我国的医学古典《黄帝内经》,它既是传统的、先进的医学预防思想,又是现代、全新的预防医学课题。在中医领域中,“预防为主、防重于治”是众多医家的一贯主张,因此有“上工治未病”的说法。在古代防治疾病的过程中,利用中医气功、导引、吐纳来进行积极的健身锻炼是极其重要的手段,《素问·移精变气论》中记载:“往古人居禽兽之间,动作以避寒,阴居以避暑,……”其中的“动作”就是指古代的导引可以起到防病保健的作用。《素问·上古天真论》云:“余闻上古有真人者,提擎天地,把握阴阳,呼气,独立守神,筋肉若一,故能寿蔽天地,无有终时,此其道生。”其中的“独立守神,肌肉若一”正是传统武术桩功的雏形,这也可以说是远古时期上古之人利用桩功来健身、养生、延年的写照。
武术功法运动即武术内功,是武术在中医学的影响下,结合导引、吐纳等传统养生方法形成的重要运动形式之一。传统武术桩功是武术功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动形式特别,健身价值独特。从广义上看,桩功是一种静止或缓慢柔和的运动,从狭义上看桩功是一种静止的各种站立式的运动。但无论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其外在的表现都不是绝对的。外在静止的桩功有着丰富的内动,这种内动包括内在的意动、气动和全身肌肉的“蠕动”,也即是意拳站桩里所说的在不动中的“微动”,在微动中的“速动”,所以静止的桩功,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外在柔和缓慢的桩功有着安然的内静,这种内静包括神定、意专、气静,也即是武术练习中要求的“形动而神不动、意不乱、气不喘”,所以运动的桩功,动是相对的也不是绝对的。也正是传统武术桩功这种特殊运动模式,即相对“静”或“动”,才使其在锻炼过程中既能达到外调身形、又能达到内调意气的独特健身效果。这样“练养结合而不伤”,“气以直养而无害”,同时又有利于开发人体的潜能。所以说,运动形式的特别,决定了传统武术桩功和中医养生功法具有相似的健身防病价值。
在中医理论和实践中,人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形体官窍、经络皮部、五脏六腑、奇恒之府都通过经络相连、气血相通。它们互为表里,彼此所主,又分属五行,并通过五行的生克变化规律相互影响,紧密联系。所以通过传统武术桩功这种内外兼修的练习,外练筋、骨、皮、肉可以舒经活络,通达脏腑气血,颐养元神,达到练外以壮内的奇特效果;内练精、气、神、意可以濡养脏腑气血,通达形体官窍,强筋壮骨,达到练内以强外的独特功能,从而达到内外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提高、内壮外强的全身锻炼效果。因此,中医学的整体观原理和传统武术桩功中的内外兼修原理也决定了传统武术桩功具有健身防病的“治未病”价值。
2.2中医学视角下传统武术桩功的“治未病”价值
《黄帝内经》是记载导引、养生功法能够治病的最早的古典医籍,据不完全统计,《黄帝内经》中涉及导引法达14处之多,其中《素问》5处,《灵柩》9处。治疗范围由单纯治疗关节痛发展到能治疗19种病症,包括内、外两科和急慢性两大类疾病。
传统武术桩功是武术内功和中医导引养生中的精髓部分,因此,她既有健身、技击的价值,同时也具有“治已病”的医疗价值。由于传统武术桩功的锻炼具有能波及到身体各处的独特作用,因此,它对全身几乎各处的病变都能有一定的缓解和医疗作用。中医学受整体思维观的影响,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强调从整体出发,把握全局,讲究“调人治病”。而传统武术桩功内外兼修的整体锻炼原则刚好和中医学的治病原则和出发点相契合,在锻炼过程中外调“引体令柔”内调“导气令和”,从整体上调整人体阴阳的动态平衡,促使人体机能向健康的方向发展,能通过扶植正气,而祛除邪气,因而使其具有了能够“调人治病”的可能。
在传统武术粧功治疗各系统疾病的过程中,由于其涉及的范围较广,病种较多,因而在治疗不同的疾病时,内在和外在的要求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有:心理上“排除杂念、神意内敛、抱圆守一”的要求,呼吸上“腹式呼吸、气息绵绵、若有若无”的要求,是进行气机调节、祛除疾病的内调基础。身形上,“屈膝下蹲、头顶项竖、命门后顶、脊柱竖直、两臂不过曲也不过直”的要求,“肌肉松而不懈、紧而不僵、松紧适度和用意不用力”的要求,是调整形体肢节、疏通经络的外调基础。不同点有:心理上“意守病罩、气贯痛点、意念假借、引浊外放”的要求,是进行气机调节、祛除不同疾病的内调基础。身形上,“姿势高低、动作各异”,是调整形体肢节、疏通经络、内合意气、治疗不同疾病的外调基础。因此,有了以上丰富的内调和外调基础,才使得传统武术桩功具有能够治疗全身多个系统、多种疾病的医疗价值。
3结论
(1)中医学和武学在基本理论上是相合契合的,包括天人合一的整体观思想“精气神”学说,阴阳学说、五行学说和经络学说等;中医学和武学在实践上也是相通的,特别是在古代“医中寓武,武中存医”,没有严格的分界线,在实践过程中相互弥补,相互为用,相辅相承;传统武术在中医学的影响下价值和功能进一步得到丰富和转化,而传统武术桩功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不可或缺的作用,她在中医传统养生功和武术内功中都可以说是精髓部分。
中医基本理论基础范文4
1.中医继续教育课程设置现状及改进方向
中医系统思维方法是在长期医疗实践的基础上,运用中国古代哲学的思维方法,对人体的组织结构、生理功能、病理变化,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总结,逐渐形成的。中医药院校要培养高素质中医人才,就应在中医教学改革中重视中医系统思维方法的培养,使中医院校学生从理论学习到临床实践过程中都养成用中医系统思维方法去分析、处理疾病的习惯。
目前中医院校成人继续教育课程设制缺乏中医特色,是全日制人才培训计划的压缩版,缺乏继续教育的特色,不符合中医药教育的培养规律,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结构不是很合理,较难担当起中医药传承和发展的重任。根据我们的调研及研究,认为中医成人教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现在成人继续教育中非医学课程所占学时数过多。我们对一些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中医学成人本科生培养计划进行统计分析,平均中医类课时仅占32.86%,西医课时则占37.12%,英语、计算机等公共课占30.02%。很多成人教学计划中对中医经典课程教学不够重视,多数列为选修课。此外,现在的中医院校将中医、中药、针灸等设为相对独立的专业,导致学生知识结构不全面,中医成人学员对针灸、按摩等非药物疗法不精通,不会辨识中草药、饮片,不能在临床上灵活辨证遣方用药。不能从不同层面全方位考察研究人体的生命、健康和疾病,在养生防病中不能顺应自然,适应社会环境,在治疗中不能因时、因地、因人、制宜。
在成人中医教育中,课程设置要按照中医学的特点进行课程编排,对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的联系要给予足够重视,要注重对学生的中医思维方法的培养,培养学生的中医思维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提高教学效果,缩短教学时间,有效地弥补课时不足的缺陷。不能人为地将理论与临床分割,要加大中医基本理论课的学时,重视经典课程的教学,并将中医基本理论与中医临床课程打通,从理论教学开始边学习边临床,加大中医学教学课时,适当减少非医学课程学时。我们在调研中很多学员提出取消成人中医教育英语课的教学,减少计算机等非医学课学时。因为中医成人教育学员大多数来自于基层,工作中很少能用到英语,计算机基层最多是文档的处理及系统的应用操作,编程等较复杂的问题在基层根本接触不到,学而不用很快就会遗忘,用去了成人本来就不多的宝贵时间,并且没有多大提高,还影响了医学课程的学习。
2.加强四大经典课程学习。
保证学生中医临床思维模式的建立是中医教育的首要任务,而要建立中医临床思维模式需要从传统文化与经典理论中汲取精华。四大经典为《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内经》总结了秦汉以前的医疗经验,汲取和融会了古代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从宏观角度论述了天、地、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讨论和分析了医学科学最基本的课题——生命规律,并创建了相应的理论体系和防治疾病的原则和技术,对学生形成整体观念,打好中医学学习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后三者作为学习完中医理论经典后的提高课程,是连接基础和临床的桥梁,其理论主要来自临床治疗效应的反证,建立了外感、内伤杂病和温病辨证论治的理论体系,同时对临床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放前,中医教学大多是师带徒的形式,学生可跟一师或多师,从学习初期就一边诵读经典,一边跟着师傅出诊,能直接的观察到运用经典理论辨证施治的全过程,对经典的理解会更深,长时间临床,自己就能举一反三,随心应手,终身难忘。现在中医院校成人教育中不重视中医经典课程诵读学习。学生也普遍认为教科书理论与实际临床脱节较为严重,经典考核不注重临床应用,教材也有一定的缺陷,教学倾向于应试教育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经典课做为临床课为学生进行教学,加大学生对经典的背诵数量,并做为考核的重点内容,会在中医教学上对学生临床技术提高产生较大影响。纵观历代中医名家,他们不仅有悬壶济世的高超医技,而且具备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因此,中医教学改革中应重视中国古代文学、哲学、历史等中国传统文化,为阅读、理解中医古籍和经典打好基础。
3.加强学生传统文化底蕴的培养
中医基本理论基础范文5
面对拉拉杂杂的养生理念以及比较混乱的养生市场状况,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教授、国家首批高级健康管理师王宇提出应该注重“因时养生”、“因地养生”、“因人养生”的“三因养生”理念。
王宇教授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关注养生养老问题。据王教授介绍,我国素有养生的优良传统,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养生保健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早在五六千年以前,甲骨文中就有关于“养生”的说法。2000多年以前的《黄帝内经》中记载:“上古之人,其知道者……饮食有节,起居有常……而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意思是说,懂得养生之道者可以长寿百岁。
那么,为什么提倡“因时养生”?什么是“因时养生”呢?
四时养生,遵守规律
“因时养生”,就是按照时令节气的阴阳变化规律,运用相应的养生手段来保证健康长寿的方法。这种天人相应,顺应自然的养生方法,是中国养生学的一大特色。比如,春夏两季,天气由寒转暖,由暖转热,是人体阳气生长之时,故应以调养阳气为主;秋冬两季,气候逐渐变凉,是人体阳气收敛,潜藏于内之时,故应以保养为主。所以,春夏养阳,秋冬养阴,寓防于养,是“因时养生”法中一项积极主动的养生原则。
再比如,春捂秋冻。春季,阳气初生而未盛,阴气始减而未衰。故春时人体肌表虽应气候转暖而开始疏泄,但其抗寒能力相对较差,为防春寒,气温骤降。此时,必须注意保暖、御寒,这就需要“春捂”。秋天,是气候由热转寒的时候,人体肌表亦处于疏泄与致密交替之际。此时,阴气初生而未盛,阳气始减而未衰,适当地接受一些冷空气的刺激,不但有利于肌表之致密和阳气的潜藏,对人体的应激能力和耐寒能力也有所增强。所以,秋天宜“冻”。“春捂秋冻”的道理,与“春夏养阳,秋冬养阴”是一脉相承的。当然,这里也要提醒,秋冻不宜过度,有些体弱有病者也不宜秋冻。
从现代医学化验的人体多项生理常数看,冬夏季节中一般都有较大差异,甚至冷暖风过境前后也有很大不同,可见四时和天气对人体影响之大。中医针灸也讲究四时,不同季节取经络脏腑的穴位也不同。从天人相应观看,顺应自然,主要是适应四季变化,是防病治病、养生长寿的关键。
中医基本理论基础范文6
亚健康状态是现代医学的一个全新概念。传统的中医理论为亚健康的康复奠定了理论基础,尤其治“未病”及辨证论治思想,恰好适宜作为亚健康状态临床防治、调理的指导思想。
有人报道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会表现出精神不振、情绪低沉、反应迟钝、失眼多梦、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易受惊吓等状态;而在生理上则表现为疲劳、乏力、活动时气短、出汗、腰酸腿疼等。此外,有时还出现心血管系统症状如心悸、心律不齐等。其实,这就是亚健康状态。
亚健康现状
中国的亚健康人群已超过7亿,高收入人群的过速老化趋势已经超过欧美国家。其危害性已经被医学界认为是与艾滋病并列的21世纪人类健康头号大敌。据我国16个百万人口城市亚健康率的调查显示,北京市民亚健康率为75.31%,上海为73.49%,广东为73.41%……一项中科院的调查显示:我国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仅为58岁,低于全国人口平均寿命10岁左右,并且早逝现象正在加剧,中年知识分子60%~70%处于亚健康状态。25―59岁人群中,女性死亡率为10.4%,男性死亡率达16.5%。另据最新统计,近年城乡居民前四位死因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全国每年死亡人口中就有70%以上死于非传染病,这些疾病大部分与不良生活习惯有关,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但由于全民健康教育不够,大众预防意识不强,没有在亚健康阶段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才导致了严重的疾患。由亚健康发展引起的慢性疲劳综合征占全国总人口的60%~70%,多发生于35~45岁,以脑力劳动者居多,近几年来在下岗职工中也不少见。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亚健康已经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亚健康的概念及主要表现
亚健康状态的研究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亚健康状态的概念、症状、评估标准及亚健康状态的生理生化检测等均已进一步明确。何谓亚健康?1984年,WHO给健康下的定义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现象。”从健康定义可以看出,除健康和疾病之外,人类还有一种状态是虚弱现象,即是亚健康。一般认为,亚健康状态(sub―health)是指人的身心处于疾病与健康之间的一种低质状态,是机体虽无明确的疾病,但在躯体上、心理上出现种种不适应的感觉和症状,从而呈现活力和对外界适应力降低的一种病理生理状态。亚健康状态(也有人称之为“第三状态”、“中间状态”、“灰色状态”)实际上是心身疾病的潜临床或病前状态。因其主诉症状多种多样且不固定,也被称为不定陈述综合征。其临床表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身体症状:头昏,目涩,胸闷,气短,心慌,乏力,纳呆,腹胀,嗳气,腹泻,便秘,腰背酸痛,失眠,多梦,月经紊乱,痛经等。
心理症状:焦虑,烦躁,易怒,恐慌,紧张、过度敏感或情绪低落,抑郁,冷漠,失望,孤独,记忆力减退,睡眠差等。
道德思想表现:在世界观、价值观上存在着不利于自己和社会的偏差、偏激思想;内心深处产生不安、沮丧和自我评价降低甚至自卑等情绪。
社会表现:家庭不和睦,人际关系紧张,工作、学习困难、效率底下,难以承担社会责任。
中医治疗亚健康的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