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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审发〔**〕5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54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75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单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76号)和《**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足府发〔**〕40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八条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设计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任本专业负责人。
第九条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应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规定,在本人执业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的主要文件(图纸)中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具体要求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单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76号)执行。
第三章文件编制
第十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及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
(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每个建设项目应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并填报《**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三)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五)初步设计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含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消防内容单独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已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因此高压燃气管道工程勘察工作在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的一种环节,是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天然气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燃气也得到极大的发展,各地高压燃气管道建设方兴未艾,但大多城市燃气企业在高压燃气管道建设中,往往会忽视高压燃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引起施工安全事故或留下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笔者提出高压燃气管道勘察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以供探讨。
2、 关于高压燃气管道工程勘察规范
天然气管道工程勘察工作主要分为测量和岩土勘察,目前天然气管道工程测量和岩土勘察方面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油气输送管道工程测量规范》(GB/T50539-2009)、《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568-2010)。一般市政燃气管道勘察主要适用GB50026-2007和CJJ 56-2012,油气长输管道适用GB/T50539-2009和GB 50568-2010。但规范之间要求相差较大,比如明挖施工管道在初步勘察、详细勘察阶段对勘探点的间距;控制性勘探点占总勘探点比例;勘探孔的深度等等。总体比较,油气长输管道勘察规范针对各种不同勘察等级,不同施工方式以及特殊性岩土段均有不同要求,同时对各种勘察提出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了应提交的成果内容,对管道工程勘察针对性更强。
各地高压燃气管道多敷设在城区,同时管道的输送介质、管材选用、施工焊接工艺、施工环境等方面均与输气管道相似。因此,建议在城区高压燃气管道工程勘察工作执行GB/T50539-2009及GB 50568-2010标准,同时勘察成果审查依据标准也可相应调整。
3、 关于高压燃气管道周边现有地下管线和设施调查
近些年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已有管线不清楚,盲目施工,造成事故频发,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如某市7.28事故,由于未查明地下管线情况,施工挖断某厂在役丙烯管道,泄漏后发生爆炸,导致至少13人死亡,数百人受伤。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减少施工中破坏事故造成损失,国家了关于建设工程需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筑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前调查地下管线和设施情况,如已有资料不清时,利用现代探测技术是可靠的方式。我国现有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已经很丰富,可以根据管线的类型、材质、管径、埋深、出露情况、接地条件及干扰等因素选择探测方法,探测方法很齐全,如直接法、电磁感应法、电磁波法、地震波法、主动源法、被动源法、直流电阻率法、红外线辐射法、夹钳法等等。
由上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地下管线和设施进行调查是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工作,更是保证施工安全,较少事故的必要工作,同时进行地下管线和设施调查技术手段成熟。
事实上,由于高压燃气管道为线型工程,其特点为长度很长,沿管道轴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范围较小,这给地下管线和设施调查(或探测)带来不确定性,且探测调查(或探测)工作量较大。另外,大多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和设施调查工作不够重视,把由此引起的部分风险转嫁至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前调查清楚地下管线和设施。施工单位由于成本以及自身调查(或探测)技术水平等原因,经常在地下管线和设施未调查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进而出现事故。
综上所述,在高压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中,为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有责任对地下管线和设施进行调查(或探测)。
4、 关于高压燃气管道勘察成果审查
我国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007年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利工程的快速发展,投标竞标已成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主要方式。通过对大量投标活动参与和实践总结,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特点、方法、技巧等方面进行了整理与归纳,以期提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1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特点分析
首先,水利工程受建设地域的地质、水文等方面影响,在勘察设计上具有不确定性。建设条件的差异使得每项水利工程有各自不同的建设特点,因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勘测设计方法上不相同,不能类同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一样采用定型设计。相比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来说,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更加复杂。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甚至涉及某些特定技术,其次,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民生关注度,因此,工程勘察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环节中的重中之重。在项目的决策上必须认真谨慎,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上要科学,勘察设计方案上要体现出工程建设的经济合理,甚至于某些水利工程设计在满足工程功能的基础上,结合环境、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需进一步提高设计要求,做到设计和工艺技术创新,使建设工程在投资上合理、功能上齐备、环境上和谐。结合以上特点,决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重要性。目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已经全方位进入市场,勘察设计招标依然被社会认可接受,也愈来愈受到建设单位的重视。勘察设计单位也必须通过投标活动从市场中通过竞争获取勘察设计任务,通过投标充分展示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实力,通过投标在市场中承揽更多的勘察设计任务,以满足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
2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特点分析
2.1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基础,水利工程项目在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过程中应具备以下特点。勘察设计招投标条件是:①项目已立项;②投资估算已经批准;③勘察设计基础技术资料已经收集完成;④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必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已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应依据批准的项目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实行分段或分阶段招标。
2.2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属性
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中,其与施工招投标存在较大差异,具备以下属性和特点。
(1)投标报价在水利勘测设计招投标中占定标影响比例较小。大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不以费用报价为主要定标依据,中小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可适当考虑报价因素。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费只占整个工程造价的5%~10%,而设计方案的优劣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则大得多,越是大型项目、复杂项目,设计的优劣对造价影响就越大。因此,勘察设计费报价在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定标时可以不做考虑,而在中小型工程项目中可以适当考虑。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创造性设计的价值,并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2)投标人的技术能力、业绩经历和组织实施能力是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中的重中之重。水利工程项目作为社会公益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难度高的特点,甚至一些水利工程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为保障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安全发挥出作用,这就使得项目在决策阶段必须做到谨慎和考虑周到,更为关键的是在项目建设前期的勘察设计阶段,从工程技术、周期、投资、效益等方面科学合理设计,为项目顺利实施打好坚实的基础。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企业的时候,重点会关注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从勘测设计经历上进行资格考核。
(3)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代价较高,优质的投标文件需要科学合理策划而成。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属于技术密集型设计创造工作,自身成本非常高。投标企业为迎接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挑战,在竞争中获胜,在勘察设计投标中也将投入较大的人、财、物等资源。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需要组建投标组,投标组包括管理、经营、商务等主要人员。投标组由经营管理人员统领全局,从项目的背景、环境关系、自身的优势、投标的策略上总体精心策划。
3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策略分析
目前水利勘察设计投招标形式同其他行业招标形式相同,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无论是哪种方式,投标人都要重视项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投标工作的策划和组织。笔者试就水利勘察设计招投标的一些策略谈一些浅见。
3.1标前分析
标前分析是在获得项目招标信息后,可从几方面入手:一是通过企业自身社会关系全面了解招标项目背景,梳理涉及的各方面因素,再结合自身实力分析和评审是否参加投标,为投标工作理清思路;二是组织投标组进行现场查勘,并收集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做到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同时注意收集分析招标文件中未能提供的信息,以便在标书编制过程中能更好地解读招标的条款和技术要求,技术方案也能更好地结合现场实际;三是与招标人进行咨询及交流,从交流中深入了解招标人实施项目的想法和需求,更好地把握设计工作方向。
3.2投标分析
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要对其进行全面通读,准确把握招标及响应的内容,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对投标人的基本考核,主要从投标人的资质、设计经历、人员配置上提出要求。投标人需认真对待,根据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并且符合资格审查格式要求的相关材料,此项是投标单位能否进入竞争的前提条件。
(2)资信业绩。资信业绩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中是招标人比较关注的部分,也是招标项目中商务打分的必备项。资信业绩具体表现形式为: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经历、投标人类似工程获奖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能力。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经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需明确界定工程类型和规模,并提供有效证明。一般的招标项目中,都要求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不得低于招标工程的规模。投标人为真实体现本单位具有类似业绩经历,应从工程的建设环境相似上、工程功能相同上、建筑机构形式相同上等选择类似业绩,以提供承接合同、初步设计(可研)批复文件、竣工验收资料等有效证明之。投标人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作为招标文件里的加分项,一般来说是考核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以此来拉开投标竞争单位之间的差距,以便投标人可以从众多的竞标单位中选择出更优秀的设计单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可以多展现在投标文件之中,比如科技进步奖、工程质量奖、省部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奖等,给予专家更好的影响评价,也即所谓的锦上添花。投标人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能力也是招标人担心的问题。因为勘察设计工作能否按照招标人意愿顺利完成决定了招标人工作的成效等。投标人需要从合同履约情况、合同信用评价证书上、财务审计情况上提供相关证明。
(3)技术要求。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中,技术要求包含设计方案、项目管理、水利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工程项目进度设置、服务承诺等几部分。设计方案作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技术标的核心,在进行投标设计过程中,应将重点置于编制设计方案方面。首先,在编制设计方案的过程中,要对水利工程项目有全面的了解。项目实施功能定位要准确,对其发挥的作用正确认识。其次,还应将工程项目与类似工程对比,将拟建工程自身具备的特点、难点等全面分析,将以往水利工程的经验作为基础,开展创造性的工作。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的优劣对工程投资影响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规模越大、越复杂,方案质量好坏对总投资产生的影响便越大。由此可见,基于评分标准基础上,设计方案的分值比例会超过勘察设计的费用报价所占比重,因此要对这点进行高度重视。
(4)投标报价。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目的,在于通过招标竞争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方案较优造价合理的勘察设计文件,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不能作为招标的主要条件。目前,水利勘察设计投标报价主要有两种形式。①投标报价设定限定价,在限定价的基础上下浮动若干百分点为报价最高分,而且报价分值设置所占比重也很小。此类项目不以报价为重点作为定标因素,重在考核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设计和投标人的综合实力。②投标报价为综合评分法,算法为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乘以浮动因子,当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上难分高低时,此类报价评分将成为是否中标的直接要素。这就要求投标人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基本准确地测算出项目成本,再结合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做出合理报价。
3.3标书编制策划
因为投标人的所有意愿都是在投标文件上展现,评标专家也是通过投标文件来评判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该项目的能力。因此,投标文件在编制上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完全掌握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以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思路清晰等技巧策划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是设计文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要求,推荐出符合工程条件的优化设计方案,提出满足要求的服务承诺,深度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标文件做到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应性、完整性、条理性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策划编制标书要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资源组织。方案设计是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所占分值占整个投标综合分值的60%~80%。尤其在技术难度大的水利工程,技术方案优劣直接决定了工程规模、工期和工程投资的合理与否,这几点是工程建设的关键,也是其项目重点关注的方面。另外,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涉及规划、水工、金结、电气、水机、施工、建筑、环保、地质、测量、造价等诸多专业,要做到精心设计,还需要各专业间做到很好的配合、沟通等,这些就对项目的总负责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能够统领全局,从大局把握工程设计方案,能够站在招标人的角度加深对项目的理解和认识,认真研究、比选设计方案,从中找到能使招标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吸引评标专家的关注。同时标书编制的过程,也需要项目负责人综合协调和管理各专业技术人员,尽量避免或减少沟通疏漏欠缺对投标文件评判的不利因素。
(2)商务文件响应。商务文件应从招标文件格式上、要求提供业绩资信证明材料上、组织人员配置上、承担和履约能力上积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一定要明确为本项目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承诺利用投标人内部最大限度的资源确保顺利组织实施,以此来取得招标人的信任,对于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人的选择要有针对性,选择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人员,同时在人员简历里重点突出类似工程经验。
(3)技术文件响应。投标技术文件要与招标技术要求、规格完全符合,不能有重大偏离,编制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某种要求,招标人的这些要求往往是关系到工程的规模、工期、投资效益等重要方面,对于这些关键性要求,技术文件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确响应,并在技术文件阐述投标方案中能够满足业主要求的具体保障措施,以展现投标人承担该项工作的优势。
(4)投标注意事项。投标工作是一项信息收集分析和整合的工作,要求的时间紧,投入的资源多,投标人需认真、细致对待,应在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上、证明原件材料提供上、标书装订包装上反复检查合演,少许的纰漏有可能就会造成投标评分的失利或投标的失败。投标文件作为投标人意向的表述具有商业机密性,在开标前投标人要对商务报价及技术方案施行严格保密措施,报价的泄露可以导致商务上的差距,技术方案的泄露,就像是明牌与人争斗,直接造成的就是不能中标的严重后果。
4结论
每一次的投标活动都是参与市场的经历,投标人应对每一次的投标活动进行总结和分析,尤其是对行业内竞争对手的特点要不断了解和积累。做到知己知彼,在下次的市场竞争中掌握更大的获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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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文4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网络在地图上找到当地政务中心或建设局,最好能查到电话。
打电话到政务中心的建设局窗口,请窗口老师将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的相关文件发给你。如果窗口老师不方便的话,你就自行到现场领取相关文件。
文件里应有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填写好会议通知,并将此通知送至相关单位处。
向建设局窗口提交全套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说明书七套,规划批准方案总平图复印件一份和地勘报告纸质原件一份。
会议过后,各个部门会出具相关的初设意见。一般有环保(环保局)、广电(广电局)、防雷(气象局)的初设意见。
【难点】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如下:
1、申请书(盖建设单位鲜章二份):
2、发改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二份);
3、国土手续(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4、勘察、设计合同及资质正本复印件各二套;
5、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十二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初设说明书等;
6、地勘报告电子光盘二张;
7. 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原件二份);
8、按相关规定应做地址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9、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10、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11、设计概算书(政府投资项目)(复印件二份)
(别以为按照下列清单上的准备就好了,还有些细节将会在填写初设申请表的时候说明)
下面先详细讲解如何填写初设申请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写都很简单,照实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国土证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总投资额,有的时候也叫项目规模。这个数字可以在立项批复或者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找到。其余的面积、抗震标准、高度等技术类数据须由设计最终核定。
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问题;对策
施工项目地基设计的基础就在于岩土工程的勘察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为施工项目的基础设计、施工等方面提供详尽的技术参数与项目地质材料。而建筑物基础设计的可行性、安全性与经济性都与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有着直接的关系。在项目开展实施阶段,因为没有充分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导致实践过程中此项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结合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经验,分析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现今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常见的问题
1.1不重视前期的准备工作,缺乏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
因为需要对许多数据进行周密的监测与详细的分析,而且外界客观因素对此项工作的质量也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岩土工程勘察相关工作自身有着较为复杂的性质。在勘察相关工作开始之前需要提前做好工作方案的拟定,将工作步骤都确定,然而因为受到勘察内容的不确定性与外界环境等因子的影响,在勘察过程中又会出现工作方案临时调整的情况,这对于岩土工程勘察人员来讲是个较大的难题。在实践勘察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管理相关工作员工对某些问题的疏忽大意,而导致勘察工作质量下降。此外还有的勘察员工为了加快勘察进度,减少野外工作所占的比重,没有细致采集与记录相关工作数据,也没有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效率难以提高,最终使得数据不可以将勘察地区的真实情况如实反映出来,对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留下了隐患。一般说来,抽样检测是岩体工程勘察工作获得工作地点有关数据的常用方式,所以,在样本的质量与数量方面也就较为严格,所设定的标准也较高。然而现今很多岩土工程勘察企业对这方面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没有充足开展选取样本相关工作,所选样本的代表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1.2勘察工作人员缺乏较高的专业素质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不但需要有着可靠、准确的野外勘察数据,而且还需要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实验工作人员开展检验与实验。因此,工程勘察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成为决定勘察相关工作效率与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当前,我们国家在勘察专业人才方面长期以来都处于捉襟见肘的状况,某些岩土勘察企业为了不拉长勘察工作进度,任用刚毕业缺乏经验的从业人员到实验室,为项目埋下了质量隐患。所以,我们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
1.3缺乏先进的勘察技术
即便如今我们国家科技、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岩土工程勘察相关工作中也已经引进了很多最新开发的技术,然而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无论是技术开发方面,还是在科技实践应用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在岩土工程勘察相关工作中虽然已经广泛应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然而与信息技术相配套的软件应用开发却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某些已经开发出的软件应用在运行稳定性、准确性方面仍有进一步进步的空间。当前,我们国家应用较广的勘察工作软件存在着缺乏多元化的功能与较高的集成化程度,分析处理数据的结果缺乏可靠程度不高,存在着一定的应用局限性,施工设计与实际勘察之间还具有某些盲区。
1.4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缺乏规范的市场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中对岩土工程勘察企业承揽业务、收费方面都有相当明晰的规定。然而某些岩土工程勘察企业没有根据国家标准开展工作,在勘察市场中常见相互竞争、相互压价的情况,以低价的勘察费获得勘察项目,导致项目开展过程中由于成本投入不够而使得项目得不到合理的勘察手段与规范布孔,无论是在勘察的深度方面,还是在勘察的广度方面都不能实现规范的要求,最终导致勘察工作质量不高,无法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2.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改进措施
2.1加大建设岩土工程勘察体制化的力度,同时增强勘察专业人员的培训强度
现今,岩土工程勘察相关工作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和我们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其的期望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自然这与我们“重视设计工作、轻视勘察工作”的思维存在一定的关系,然而与我们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行业体制不完善也有着一定的关联,与岩土工程勘察市场不良竞争同样相关。在现今的形势之下,怎样健全勘察市场的准入制度,增强勘察行业约束、自律体制,从源头上防范行业弊端,才可以切实实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人员的价值,更好地应对勘察行业的新挑战。
2.1.1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市场行为、推行全程化监理
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按原则办事,必然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一方面必须仰仗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项目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主体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应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全程化,采用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保证勘察质量和投资效益最大化。
2.1.2严格市场准入、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
经过近年勘察设计资质换证,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了一定的清理整顿,对规范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勘察资质门槛很低,尤其是打破行业壁垒后不同行业间的衔接过渡尚未完成,以高级工程师的数量来衡量技术水平不能如实反映勘察企业的技术实力。建议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制度,通过采用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质双重控制来规范勘察市场、促进勘察技术水平的提高。
2.1.3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认证,健全质量管理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确立了以过程模式作为标准的结构。勘察设计企业应通过有效应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运用过程方法,采用PDCA循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实施和管理,持续改进。提高勘察设计的能力,增加顾客的满意程度。为国际竞争提供支持,为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2选择合理的勘察手段
由于岩土的种类多种多样,因此岩土勘察的手段也不尽相同,每种方法都有特定的应用环境和先天不足,勘察单位要事先根据勘察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勘察方法。不能为了减少勘察成本,单纯选择经济性好的勘察手段,比如当前许多勘察单位都选用静探孔的方式进行勘察,这种方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成本低,操作简单,但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方法比较适合软土地质的勘察,但是对于其他较为复杂的地质,则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地质的情况。
2.3积极对岩土工程进行分析监测
目前,部分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依然沿用比较传统的方式,传统方式大部分以文字描述为主,缺乏对问题的定量分析,不能很好地为施工设计提供有价值的意见。比如,如果对岩土参数的取值理解不正确,就会造成勘察结果分析误差较大,从而影响施工人员对场地的分析。积极对岩土工程进行数据分析检测,不仅能够对勘察数据进行及时补充和修改,便于施工单位制定出可靠的施工方案,而且勘察单位还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勘察质量。因此,勘察单位强化对岩土工程的监督工作尤为重要。
3.结语
岩土工程勘察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前提,针对勘察常见的工作,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处理好,确保项目的质量。■
【参考文献】
工程勘察管理办法范文6
一、*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二、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旧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因增设电梯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增设电梯费用和电梯使用费(含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等)的分摊办法。
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和投资方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投资方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四、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结合城市旧区改建工作,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报建工作。
(一)根据城市详细规划中各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间距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在旧住宅规划用地范围内结合各层平面使用功能核定电梯增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避免影响本住宅和毗邻住宅的规划间距和通风、采光。
(二)根据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达不到规划、防火要求或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批准增设电梯。
五、未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单位不存在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有隔声、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书,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设计文件还须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的审核。
已经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时不需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和报建。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报建工作。
(一)合理缩短办理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时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规,组织、协助本市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进行工程施工、监理、电梯设备采购等批量发包,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三)适当减免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费用。
七、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一)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属房改房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二)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签定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工程。
(三)电梯厂商投资增设投币电梯或IC卡、磁卡电梯,谁受益、谁付费,通过收取电梯使用费取得投资回报。
八、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介入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独立的投资方和收益方,承担综合改造的全部投入与运作,通过对旧住宅的加层、改造,将新增建筑面积分别按市场价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社会出售,从而取得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完善,也可尝试小区或住宅整体置换、功能再造等模式。
九、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安装、检测,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用面积确权手续,原则上谁出资、谁所有。
(一)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建设的,可按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新增的公摊面积,并加入各房产证内。
(二)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可由所有权人按一定的分摊比例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
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也可按现行房改房上市补购公摊面积的办法,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收回投资款。
十一、旧住宅增设电梯后,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十二、增设电梯可在条件成熟的小区先搞试点,总结出经验后逐步推广。
条文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强制规定,“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强制规定,“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设电梯。”
第二条
建设部第94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指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建设部第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共同监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7号)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十条
建设部第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