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1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
参保内容与缴费比例
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7%,
个人2%
生育保险:企业0.8%
工伤保险:企业0.6%
失业保险:企业0.2%,个人0.1%
第四条
职责权限
1、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时员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办理社会人员须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每年的新基数标准及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3、公司要明确告知参保的员工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二章
保险缴纳
第六条
保险缴纳时间
1、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2、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逐月、足额缴纳,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七条
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公司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2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第八条
参保条件
1、当员工须转入社会保险时,员工应与公司作出协商承诺保险转入时间范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保险转入的手续。
2、公司在办理社会保险转入前,保证员工前期社保费用无欠缴,如有欠缴,其前期应缴未缴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第九条
参保手续的办理
1、公司的各项保险缴纳费用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后执行。
2、如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费用缴纳比例做出调整的,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新调整的缴费比例、缴费的时间和要求和相关政策文件,提报集团公司备案。
3、除五项保险外还需增加其他保险项目的,公司须另行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保险停保、转出
第十条
停保时间
公司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用。
第九条
转出条件
1、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即离开单位的,单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员工办理完成其余离职手续,经单位通知仍不办理的,单位按照社保规定,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2、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须提供现任公司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3、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公司应对该员工结算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章
保险基数
第十条
公司按照当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并将已核定的基数明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从原公司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公司的,若原缴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公司负责人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各项保险待遇或报销
第十二条
员工可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按时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确保公司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办理完毕的各项保险待遇做好记录。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由于公司办理社保手续错误,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公司负责人与保险工作直接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整月未出勤的,公司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法律规定负担,但因员工长期请假,造成其工资已不足以支付当月社保中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时,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十七条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如有以下情况,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须由其公司负责人全部承担。
(一)未在本单位缴纳保险费用,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以现金方式发放或返还给员工的;
(二)给员工在不同的保险账户重复缴纳保险费用的。
(三)保险缴纳不及时,造成滞纳金或法律纠纷的。
第十九条
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用缴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西XX有限公司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悖时,以本规定为准。
—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2
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其发展变化随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演变而动。与此相应的,股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公司规模大小、绩效高低、所有者的控制权偏好以及政治力量是影响股权集中度的主要因素。本文将以上市保险公司为切入点,研究股权集中度与保险公司规模的关系,力图通过本文的研究为保险行业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保险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
股权集中度;相关度分析
0 引言
近年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新华保险的成功上市为做大做强保险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如何有效转换经营机制、如何提高保险公司防范风险能力,更加紧迫地提到中国保险业面前。
在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呈现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过度分散,国有保险公司以及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的合资保险公司股权集中度则过高的两极分化趋势。在我国,传统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限于我国特有政治经济体制制约具有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特点。进入新世纪以来,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股权结构由单一股东向多元参股进行了转变,但国有股占据绝对控股导致股权结构仍然过于集中,由此造成产权结构的单一以及国家所有者的缺位和产权界限的模糊,并导致了一系列委托—问题。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动力,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激励、收购兼并、权竞争、监督等诸多方面均有较大影响(孙永祥,2002)。
基于保险业的现状,研究股权集中度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以平安人寿这家最具代表性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为例,研究平安的股权集中度与其公司保费规模之间的关系。
1 相关概念
1.1 股权集中度
股权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 of shares)是指全部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理化指标,是衡量公司的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
股权集中度常用的度量指标是:
(1)CR指数,用于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和集中程度,如CR5、CRl0分别代表了公司前5大股东和前lO大股东持股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其中CR1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即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在公司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
(2)Z指数,用于反映公司股权结构的制衡度,即第一大股东与第二股东持股份额的比值(即CRl/(CR2-CR1))。Z比率越大,第一大股东的权力越大,主导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也越大;Z比率越小,其他法人股东用手投票的效用越大,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越高。
(3)赫芬达尔指数(I-In),表示对公司前n位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平方和计算,将计算结果与CRn相比较,该指数的效用在于对持股比例进行平方后,会出现马太效应,即大持股比例的平方与小持股比例的平方之间的差距拉大,从而突出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差距。
1.2 股权集中度指标的选取
考虑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故选取CR10作为股权集中度指标。
原保险保费:
保险行业一般选取原保险保费收入来代表当年的保费规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1.3 研究思路及数据的选取
(1)研究假设
假设随着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集中度与保费规模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2)研究思路
本文将以平安保险为例研究中国上市保险公司保费规模与股权集中度之间的相关性。本文将对股权集中度指标CR10与原保费保费收入进行相关性分析,最后证明研究假设的正确性。
(3)数据选取
选取中国平安上交所上市以来,2005至2012各年的CR10数据。(表1)
(4)相关系数γ的计算(表2)
2 研究结论
通过对中国平安的CR10与寿险原保费收入进行的相关性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平安的股权集中度随着公司保费规模的增长而不断降低。由于保费规模是保险公司规模的重要体现,故可以推出中国平安股权集中度随公司规模的增大而不断降低。中国平安作为一家典型的中国上市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由于中国上市保险公司数量少且上市时间较短,以上结论能不能推而广之还需要更多的数据来验证。
【参考文献】
[1]许小年,王燕.《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与公司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张.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经济科学,2000(4)
[3]徐晓东,陈小悦.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治理、企业业绩的影响分析.经济研究,2003(2)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3
内容提要: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改革问题,已经提到议事日程。股份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保险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提高公司效率,改革体制、转变机制,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积极整体推进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解决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整合和改革保险公司组织和人员结构,明确保险公司职业经营管理人和职工的责权利,解决人和职工的缺位问题。
一、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分析前提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其中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组合形式,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按照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将企业类型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可见,公司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制度更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最优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运作规范和法制化;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运行原则;财务实行公开等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这种方式只适合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资本社会化,尤其与我国提倡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不相适应。我国按照资本组合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资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这样,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与改革,包括较为广泛的议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问题仅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由于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问题和公司的产权与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全面改革与治理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分析的前提和立论,须放在整个一般中资(国有)公司改革的背景和环境层面;须联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须面向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国际环境: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非国有化浪潮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业已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生产、贸易、资本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依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形成和发展,得益于世界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的总体稳定、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市场的不断开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还顺应了世界各国追求发展、共求进步的良好愿望。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驱动载体的跨国公司,正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其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以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态势,使得企业更加需要发展壮大,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必然趋势。向着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便开始了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以试图摆脱“滞账”、缩小财政赤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私人垄断资本增长的需要。非国有化,有时称私有化,即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简单指将国有企业完全出让给私人资本家或居民个人。广义上讲,非国有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所有,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国家控股,其它股份转让;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股票公开上市;划小企业核算单位,将一些附属单位出让地方或个人经营等。一般说来,非国有化或者私有化过程,便是向着民营化、商业化和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国有化已经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效率提高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应。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非国有化有代价、有成本。扬弃国外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应当充分重视的。从国外非国有化改革中我们应当吸取:不要谈非国有化色变,简单粗暴地阻止非国有化;更要防止不切实际、脱离国情,过高地估计非国有化的作用;避免、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化过程中的流失和贬值;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坚持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注重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关注非国有化后企业的效率及其组织管理等问题。
(二)国内环境: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改革政策与环境
自党的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始于1985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具有政策和理论指导意义的我国企业尤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公司管理模式提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制度保证。在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政策和理论的阐述,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通过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内的企业资本组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推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筹集社会资本,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有利于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中资保险公司的功绩与问题及其根源简析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停滞和中断后,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保险费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494亿元;实现保险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占比74.5%,财产保费收入778亿元,占比25.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2年投资型产品业务增长迅速,其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4%,分红产品成为人身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近五年,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保险深度由1.6%升至2.98%。200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799亿元,较2001年增长56.6%,保险业与货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开始密切;此外,保险业对经济损失的赔款与给付,业已使得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功效正在发挥。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中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及人民生活安宁所发挥的功绩,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同,伴随我国人世后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必将有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一些来自历史遗留、制度固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行为短期化,经营粗放,忽视长期经营稳健;产品缺乏差异化,雷同度高,特色不显著;服务质量不到位,忽视品牌服务,延伸服务;误导消费,保险信用有待增强,公司的公众形象有待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低;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才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需要更新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结构的重叠和不合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退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以“回佣”方式招揽顾客,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公开或变相超标准支付人佣金;投连和分红产品存在误导消费,业务结构需要调整等方面。
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和基础。从现代公司结构理论和产权安排角度来分析,现代公司制度与其他企业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中资保险公司总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十分明晰。主要表现在有所有权,而难以形成所有者权力;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交融度大;所有者与经营者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委托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随之而来的,便是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乏系统和稳定性,尤其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有效的激励,还缺乏制度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经理层的包括经营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意识等在内的职业素质总的还不高。进一步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十余年来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断升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过去与目前仍然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安宁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从一些结果来看,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各有优劣,但是,国有独资和部分产权和治理结构不顺的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体制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机制不灵活,经营管理机构庞大与冗重,管理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分支机构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总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常常出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甚至员工行为目标不一致;管理成本高,保费利润率和资产利润不高,导致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增幅不大等问题。这些由于产权问题引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改革的动因由此而生。
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和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状况,通过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体制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向着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获国务院的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创新是强司之路,保险公司要不要改革已经不再是争议的问题,相反我们需要考虑和关注的是:怎样改革;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和建设的持续性,以及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总的原则应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整体进行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家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
1.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公司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多元化架构下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多元化效益,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又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人世后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需要。
2.积极整体推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张和业务的膨胀,保险公司资本金显得不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集壮大保险资金,扩充资本,是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同时推进股份制改革,可以逐步克服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存在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内部职工之间存在的责权利扭曲和不合理的关系,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市场需求的变更,保险行业越来越受到关注,在规模不断扩大的竞争环境中,保险行业的弊处日益凸显,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越来越大,种类也越来越多。为了使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本文从当代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出发,制定合适的风险防控体系。
关键词:
保险公司 财务风险 防控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保险行业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而来。公司规模壮大不仅体现在公司业务规模上,还体现在保险公司的数量上。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如何才能保持自身长久的竞争优势,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实施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防控体制,无时无刻不监督着企业,规避企业面临的风险,通过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系统的管理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促进保险公司持久、健康、高效的发展。
一、保险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种类
(一)定价的风险
保险公司的销售业务是公司后续工作的基础,那么,一单保险的定价是如何制定的?定价的多少是如何影响销售业务的呢?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是依据保险公司的预算来计算的,在前期的资金投入时,企业如果不具备科学有效的计算方式的话,保险单的相关费用计算不准确,客户的满意度降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后期发展。当费用过高时,客户可能回选择其他的保险公司,造成较低的投保率,而且已参加投保的客户可能会退订;当费用偏低或过低时,虽然公司的销售业务明显提高,但是公司本身的盈利额会减低甚至是会亏损。
(二)利率的风险
众所周知,目前银行内部除了储蓄外也设立了理财服务点,而保险的功能也是理财,那么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就会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且很多个体将投保错误的理解为是储蓄,更加激发了保险公司与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例如,当银行的储蓄利率上浮了几个百分点后,更多的人会选择将钱存入银行以获取更多的利息,而不愿意将钱拿去投保,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降低,影响公司的资金运转,不利于公司规避资金风险。
(三)责任准备金的风险
也许群众参与投保的初衷不尽相同,但是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转移风险,损失分摊。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我们最看重的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和偿还的能力,公司的偿还能力主要看公司的准备金的金额,看是否能够及时的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客户的损失。如果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不足时,会降低公司在客户心中的信誉度,影响保险公司的投保率,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周转会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的运行,而是忙于责任准备金的筹集。
(四)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笔者认为,偿还能力不足与责任准备金的不足密切相关。通俗来讲,当投保人在发生灾难等风险时,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就会使得客户认为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将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另外,如果在前期公司制定保险定价的时候就不科学合理,公司资金的运转方式不规范,也会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出现信任危机和财务危机。
(五)资产负债的风险
由保险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一种负债模式,在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管理者高度重视,防止出现资金匹配不当而使公司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内容,没有能力支付索赔金额,导致保险公司面临资产负债的财务风险。
(六)其他类型的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受到了很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他的主要职能就是转移风险和降低客户损失。当客户投的是农业保险或者是灾后利益损失保险的话,自然灾害就是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出现的因素,这些因素是不可控的,需要在业务销售方面多加斟酌。
二、保险公司风险应对措施及风险控制体系
(一)应对措施
第一,降低融资的风险。在保险公司的运营中中,融资占据重要地位,引起了管理者的重视,如何降低融资风险已经成为了焦点。笔者认为,降低融资风险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规避融资风险的机制,树立正确的融资风险观念,即要求管理者合理的规划公司融资机构,并最大限度的利用融资机构,但是要注意不能过分的依赖外部资金的流入。二是要有科学规范的预算计算方法,科学的预算方法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定价以及设计完美的保险产品,使得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得以提高,降低融资风险。第二,降低投资的风险。在这个保险业务多元化的时代,供保险公司选择的投资业务也越来越丰富,一些保险公司会出现不知如何选择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深度的分析市场行情,选择前景较好的项目,并根据自身条件限制,在业务投入上制定合理的资金分配,合理负债,在保证公司自身的正常业务运行的前提下,将企业资金的效益发挥到最大化。然后,保险公司在选择了合适的投资对象后,假如是证券投资,那么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如何规避证券投资的风险。第三,降低承保的风险。承保风险的降低主要是通过提高保险公司的定价实力来得以实现的。保险产品定价离不开预算,预算是对企业业务费用包括利润、成本以及费用的浮动范围的一种计算方式,它不仅要满足投保客户的需求,还要为公司提供预期的利润。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公司在这方面的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的需求,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以降低承保风险的发生。第四,降低理赔的风险。理赔发生在投保人遇到风险之后,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或是人身安全等损失进行偿付。这需要公司具备两种能力:一是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管理能力,它要求保险公司要正确掌管责任准备金,准确核对,避免错账的出现,而且准备金的金额要充足,降低负债状况。二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风险案件的审核能力,它包括调查、损失计算、赔偿等环节,在这些核查过程中,秉持严格原则,降低不合理赔偿的出现频率,减少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第五,降低管理的风险。保险公司利润的亏损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不恰当有关,因此需要我们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严格实施,具体包括:提高预算能力,以此为基准适度的调配企业内部资金运转;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注重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细节问题,尽可能的规范工作;内外监督并存,保障保险公司规避可控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建立绩效管理,调动公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此来降低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构建风险警报系统。警报系统是为保险公司提供危险信号的系统,可以让保险公司及时有效的解决公司面临的危机。这一系统是以先进的信息收集技术以及对危险信息的辨别能力为基础的,为了构建这一系统,保险公司需要拥有多条信息收集渠道,使公司可以及时的获取信息,并且是相对全面的。第二,建立风险评价系统。根据风险警报系统的警示,由风险评价系统自行选择合适方法评估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对保险公司的损失值进行预计算,进而为高层管理者提供具体的指标分析,使高层管理者据此做出正确的决策,化解财务风险危机。第三,创建风险控制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它主要被用来帮助公司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降低公司损失的系统。当保险公司即将面临着某种财务风险时,风险控制系统会及时的反馈,积极制定调控措施,以将保险公司的风险值掌控在很小的范围内。当风险已经发生,风险控制系统会及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应对方案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最小化。
三、结语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财务风险的管理是整个公司运营的核心,是最不能出错的一个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整个企业破产。面对当今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建立风险防控制度,提高公司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意识,将财务管理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文章就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结合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防控体制,希望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作者:薛钰 单位: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李光.谈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01:51-53.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5
滨海供电分公司是天津市电力公司所属大型供电企业,是四个直辖市中唯一一家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大型重点供电企业管理的区域供电公司。主要担负着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天津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的任务。服务范围227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200余万。分公司现有110千伏变电站25座,35千伏变电站41座;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1597.424公里,10千伏配电线路3854.7公里。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三集五大”的发展方式。“三集五大”指:人力资源、财务、物资集约化管理,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体系。实施两个转变:转变公司发展方式,转变电网发展方式。按照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简称“四化”)要求,实施“三集五大”体系,实现公司发展方式转变。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建成职责、流程、制度、标准、考核“五位一体”协同机制,就要重点解决职责不明、流程不顺、管控不力的问题,使“三集”和“五大”紧密衔接,确保电网安全、人身安全、队伍稳定和优质服务。
滨海供电分公司是天津市电力公司所属大型供电企业拥有的资产种类多,数量大,这样的企业就更应该做好“三集五大”及“五位一体”的建设。建设管理流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强化建设关键环节管控,加强建设职能、工程项目和建设队伍的专业化管理,提高电网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提升建设管理效率和效益,实现电网建设“国际同行业领先、国内各行业领先”目标。全面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要根据公司制定的体系框架,优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标准,研究制定配电网建设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统一的制度标准体系;要注重开展全员培训,使基建战线员工掌握建设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二、电力企业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电力企业资产分为自有资产和国网公司总部委托资产两个大类。电力企业又分为发电企业:主要是从事电能产品的初加工,把水、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风能、太阳能等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这种二次能源。输电企业:主要从事电能输送、传输活动的企业。供电企业:主要从事电能供应、配售活动的企业,是直接面向用户。电力建设企业:从事电力项目的施工建设、电力设施的安装、调试等活动。如电力建设公司,电力安装公司。电力修造企业:从事电力设备以及相关设施的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维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例如,电力设备制造公司、设计开发公司、检修公司等。电力投资公司,电力咨询公司。本公司为发电企业,下面我们就以发电企业为例对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
发电企业的财产投保一般是以“一刀切”的形式进行综合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投保资产包括: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信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设备及仪器仪表、发电及供热设备、水工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辅助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车辆等,这样的投保形式就能够涵盖我公司固定资产的总额的90%以上,能够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
三、电力企业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完善建议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投保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服务的原则。
(一)资产投保
(1)控制点――保险经济公司的选择。公司总部通过招标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管理水平、行业影响力、对电网业务的熟悉情况、为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历史情况、保险业务战略合作、公司整体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选择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为公司财产保险服务供应商,招标工作由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总经理负责确定保险经济公司。
(2)控制点――年度国网公司保险建议书和保险方案的制定及审核。保险经济公司制作《年度国网公司保险建议书和保险方案》经省公司保险部门,报经国网总部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确保保险方案经济合理,投保范围符合下一年总体保险方案。透白范围包括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信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设备及仪器仪表、发电及供热设备、水工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辅助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车辆等。
(3)控制点――资产投保方案及合同合法合规性审核。国网公司法务部门依据审定的保险方案,确定次年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拟定《保险合同》《投保资产清单》等,报经本层级经法部对保险方案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保险方案和保险合同附件完备,履行招标程序,合同条款规范合法,操作程序合法合规。
(4)控制点――投保方案合理性审批控制。国网公司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省公司投保方案合理性控制,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合同,选定保险公司并依据国网总部审定的保险方案制定《省公司投保方案》,报经省公司总会计师及国网总部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确保投保方案合理,符合国网公司审定方案;所选保险公司隶属国网公司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公布的保险公司列表范围之内;保险费率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精算定价要求;保险费率的确定结合费率历史水平、保险保障范围扩展情况、投保资产的优化组合情况,符合市场化原则。
(二)资产索赔
(1)控制点――保险赔付协议合理性控制。财务部主任依据经审核的《索赔申请书》,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赔付协议》,审核资产主管提交的保险公司赔付意见,审核赔付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下一步总会计师审批经财务部主任审核后保险公司赔付意见,确认是否同意赔偿意见,根据省自行设置审批权限,对于不同保险条款理赔或一定金额以上的保险理赔,还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对于地市/县公司,还需要省公司财务部领导审批。
(2)控制点――保险赔付金额性质审批。依据经审核的《索赔申请书》,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赔付协议》,报经本层级财务部主任审核,确保赔付金额合理,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如属于重大索赔事项,需报经本层级总会计师审批。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范文6
论文关键词:巨灾保险;国情;体系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