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估值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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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

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1

摘要: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学习过程中,学生普遍不能把握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的实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尤其是在对权益法的理解和应用上知之甚少。文章结合笔者的教学经验,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账务处理提出了一套系统的处理方法,希望对会计学的教与学提供帮助。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在财务会计的学习过程中,作为核心章节的《长期股权投资》一直困扰着很多学习者,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中其以最后一项资产的身份出现,本章知识的掌握是判断学生对整个金融资产理论框架是否把握和良好应用的重要指标;在高级财务会计学中其又以《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前导性章节的形式出现,并且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所得税费用》等章节彼此融合,可以说本章知识是决定着学习高级财务会计成败的关键。

一、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分类

财政部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会计信息透明度为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并以财会[2014]14号文重新印发,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取消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上无公允报价的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对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对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原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同为股权投资,由于表决权不同、被投资单位性质不同、运作方式不同,可能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实质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仅需要围绕股权的取得、被投资单位现金股利的宣告、现金股利的发放、资产负债表日减值的测试(减值发生时,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最终的处置五个基本环节进行处理。而权益法则需要围绕引起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诸多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核算工作较为复杂。

(一)权益法名称的由来

学习权益法,首先应理解其名称的由来,权益法即投资方按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而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相关账户进行调整的方法。为何称之为权益法?由于投资者作为被投资方的投资人即股东,成为企业众多所有者中的一员,应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为了核算投资的价值及其变化,应参考被投资方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价值,而非总资产的价值亦或负债的价值,并且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嘁婕壑档谋涠而及时变动。因此此种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后续方法按照核算特征被称之为权益法。通俗地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求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而变动,即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要按照被投资方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来确定。

(二)分析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要求,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基本项目有: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

实收资本记录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本记录投资者投入的股票的面值,扣除手续费、佣金后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溢价部分,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溢价部分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而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来源于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劳务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动。经过分析之后,在此可将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分为三类,即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

其他综合收益为新增项目,列示按会计准则规定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两类。前者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后者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等七个部分。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留存收益,来源于企业历年收益的留存,为了体现报表之间的关联性,可通过报表间的结转来显示,即在报表层面上是通过利润表中的净利润结转而来的。在教学过程中应明确指出由于净利润归所有者而有,所以应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中,具体隶属于留存收益项目。

三、案例分析

结合2016年CPA教材《长期股权投资》章节例题,经补充、修改后如下:

例: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40%的股份,自取得投资之日即派人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为对价,其成本为6 000万元,累计摊销为1 50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1 000万元,该专利技术市场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投资当天,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除表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假定乙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其中,相对于甲公司取得投资时存货中有75%已对外出售。甲、乙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且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年度也相同。本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为管理部门所使用,预计净残值均为0,且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或摊销。要求:编制投资当年会计分录,并计算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时

本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结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初始投资应以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所以在投资日,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 700 000

累计摊销 10 0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5 000 000

贷:无形资产 6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700 000

其中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已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且增值税税率为6%,则:

增值税税额=4 500×6%=27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4 500+270=4 770(万元)

营业外收入=4 500-(5 000-1 500-1 000)=1 000(万元)

投资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投资方所享有的份额=8 000×40%=3 200(万元),可见初始投资成本4 770万元大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 200万元,差额1 570万元为正商誉,无需调账,作备查登记。

(二)核算盈亏时

按照被投资方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分别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核算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核算流程如下图所示(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下本期核算的净利润为800万元,而公允价值下核算净利润时成本费用应多扣除315万元,其中营业成本多扣除225万元,管理费用多扣除90万元,最后的净利润=900-225-90=485(万元)。

(三)其他

若假定当期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其中60%的商品对外销售,除此之外未发生其他任何内部交易。

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收益=(1 000-800)×(1-60%)=80(万元)

调整后最终的净利润=555-80=475(万元)

企业享有的被投资方净损益=475×30%=142.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425 000

贷:投资收益 1 425 000

若当期被投资方取得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除此之外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变动额为200万元。

分析:显然由于上述事项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00万元,“留存收益”减少60万元,其他项目增加200万元。基于“照镜子”原则,被投资方通过具体明细账户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其他权益变动 600 000

应收股利 18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00 000

其他权益变动 600 000

经调整后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算如下:

方法一:按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后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 498+142.5-18+30+60=3 712.5(万元)。

方法二:按“照镜子”原理,资产负债表日“镜子外”被投资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9 000+475+60+100+200=9 715(万元),则“镜子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镜子外”被投资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正商誉=9 715×30%+798=3 712.5(万元)。

显然在确定被投资方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时,基于“照镜子”原理的方法二可以快速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CPA教材的案例设置中往往忽视了对税收征管的要求,针对提高学生综合专业水平的要求,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对案例中涉及的税种予以分析、核算(本案例涉及到“营改增”项目),使会计核算能够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现实的经济业务活动,不失“会计为经济业务活动的语言”。S

参考文献:

[1]王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照镜子”学习法[J].财务与会计,2016,(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S].2014.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4]陈文静.基于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原理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7,(2).

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2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发展困境 治理对策

一、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集中民间大量的闲散资金来进行投资,使得在不增加社会流动性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企业和投资者各取所需。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当下国内最受投资者欢迎的资本投资方式之一。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

从募集数量和规模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根据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机构新募基金共计2,249支,是2014年募集基金数量的5倍;从基金规模上看,2015年共募集5,649.54亿元人民币,约为2014年全年募资额的1.46倍,但募资增长率略有下降。就平均募资额来看,披露金额的1,582支基金平均规在3.58亿元人民币左右,约为2014年平均募资额的38.9%。

从募集基金币种角度分析,2015年人民币基金依然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的主力,募集数量占整个市场的97.2%,募资总额占比84.1%。与此相比,外币基金在募集数量和募集总规模上均不占优势,但单支基金平均募集规模依然远远高于人民币基金。

退出市场上,2015年PE机构共实现1,878笔退出,虽然年中境内IPO暂停一定程度上堵塞了PE机构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发展迅速,2015年PE机构所投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案例数量已达954笔;并购退出276笔,IPO退出案例267笔,退出方式逐渐多元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2.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3.缺少完善监管体系;4.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一)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本土的私募股嗤蹲驶金来源有限。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由于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这导致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的规模受限,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而从私人资本来看,由于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将大大影响到可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导致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会极大地制约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金额中海外资金占优。根据国际经验,养老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才是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对包括这些资金在内的国有资金的限制并没有放开。

(二)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当中资本智力密集型的业务形式,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来操作。要想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美运行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拥有丰富知识、投资经验作为基础保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保障下才可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机会保持高效率的运营,这样也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比较晚,发展过程中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环境没有像发达国家那么健全成熟。再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准入门槛比较低,种种因素叠加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团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性,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不利于风险的管控和高效率的运营。

(三)缺少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缺少系统全面的监管,这样就导致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合规范的操作行为,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依据开展相应活动,更多是在地方政府的发展改革委以及金融办公室等出台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吸引投资基金对当地进行投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效率不高,而且没有明确的制度体系约束市场行为,缺少对于基金投资人的保护。在这样地情况下一旦出现资金风险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引发系统性的灾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监管环节的内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活动,确保投资环境的稳定。

(四)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动性低,退出渠道比较狭窄,这就使得一旦投资到期之后有可能没有办法实现退出,就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是损失。所以退出机制应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要关注的环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并购交易非常活跃,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有非常完善的退出机制,这也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方法。而在我国本土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试图通过IPO的方式来退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实现,这就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非常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国内的新三板市场,在开放之初受到很多企业的热捧,但是随着进入新三板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投资者准入门槛也越来越高,我们可以发现新三板交易市场其实非常冷清,整体资产流动性非常低,这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组织非常不健全,就导致整体退出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作为稳健性投资方式。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尽快拓宽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

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主要有:1.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3.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4.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本文认为,应充分认识私募股权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就是把“双刃剑”,我们应该加以引导其发展,而且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力相对弱小。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无疑会对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应适度拒绝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战略性或者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并购,同时,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要尽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退出提供良好平台。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产权都能够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通市场。

(二)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者是当务之急,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四方面的举措:其一,我们可以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从业市场引进从事股权管理的人才,组建本土化管理团队,在实践中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才;其二,需要选拔国内优秀人才派往国外学习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具体备选人才的来源可以是国内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等;其三,引导更多的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从事PE投资业务,毕竟提供增值服务需要丰富的实业经营管理经验;最后是加强现有从事PE业务的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R邓匮。

(三)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营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需要构建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第一,需要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面对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的风险,在这样的预期下需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的主要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期限比较长但是杠杆率不高的行业,这也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偏弱的情况,所以风险的控制就主要需要外界监管主体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实现。第二,监管机构不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经营信息,这样一来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显著提高,如何避免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管体系。需要将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相对系统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充分保障信息透明、信息对称,从而使得基金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

退出环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完善退出的法律框架。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出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产权市场建设,从而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搭建良好平台。产权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要素,建立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交易的效率,推动我国整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有序运营。第三,加快退出交易中介市场建设。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是融资阶段还是退出阶段都需要有中介结构的密切配合,进一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们国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中介交易体系,完善中介组织机构的管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都有显著的作用。本文认为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应当扩展到公共政策和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领域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重在促进本土企业的崛起,限制国外资本的过度进入。同时,在如今我国金融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需要充分把握机会,完善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培养专业人才,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守仁.论中国创业投资十大问题[J].中国风险投资2004,(9):26.

[2] 杨葵.风险投资的筹资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251.

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3

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按如下公式:

公式1: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公式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的投资收益

同时,指南中对投资当年取得的现金股利的理解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故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当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按公式3和公式4:

公式3: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其中,被投资单位派发的现金股利大于其在接受投资以后所实现的累积净利润属于清算性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公式4: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公式的解释,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为负数,表明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未分配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又得以弥补的部分转回。

然而,笔者认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转回的投资成本有不妥之处。

首先,会计准则之所以规定超过累积净利润的股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是因为这部分股利不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后产生的收益,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只有当以后年度出现可以转回的情况时,再确认为收益。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可以看出,已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在将来有可能重新被确认为收益,但并非所有冲减成本的现金股利都可以转回。笔者认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应分为两部分一清算性股利和投资成本的收回,两者形成于不同期间,具有不同的含义。清算性股利发生在投资后,意味着投资企业用累积盈余以外的净资产部分支付股利,是投资成本的返还。一般来说,清算性股利是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的。而投资成本的收回则指的是初始投资成本中以前年度净利润的分配数,该股利的来源发生在投资前,与投资后产生的净利润没有关系。虽然在会计处理上都作为投资成本的冲减数,但是清算性股利可以由于以后年度净利润的弥补得以转回,而后者作为成本的收回不应该被弥补。

其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投资年度未宣告的股利和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同是投资前净利润产生的,但后者由于已宣告,应作为应收项目,并不包括在初始投资成本中。而对于投资时尚未宣告的情形,按照指南中的公式3和公式4,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形成的股利在以后年度则可能被转回,从而形成投资收益。与已宣告的情况相比,这种处理方法有不妥之处,如果仅仅因为被投资单位尚未宣告发放股利而允许将这部分股利在后期确认为投资收益,将影响会计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因此,投资时未宣告的股利不应该由投资后产生的净利润弥补。 再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以前年度净利润产生的股利显然不能被包含在投资收益中,在会计处理上也就不能作为投资成本的转回。

[例]甲公司2001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占乙公司股权的10%。3月20日公司宣告发放股利20万元,4月5 13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2万元。2001年至2005年乙公司收益及股利分配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及会计处理方法,甲公司2001至2005年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01年发放的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

(2)2002年由于乙公司净利润大于分配的现金股利,恢复已冲减的成本

借:应收股利

4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3)2003年不发放股利,不能确认损益。

(4)2004年由于乙公司2001年后累计净利润小于已发放的现金股利,产生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0000

投资收益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00

(5)2005年投资成本由于累积净利润大于累积发放股利又得以恢复

借:应收股利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

笔者认为,2001年已冲减的投资成本作为投资年度前净利润的分配额,不能在2002年及以后年度转回。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不是享有额,200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50万元,并发放40万元的现金股利,甲公司仅能确认已分配的股利4万元作为投资收益,而不是5万元。

因此,笔者认为在计算公式3中,“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改为“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属于投资年度以后的冲减数”。同时,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2002年

借:应收股利

4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同样,2005年仅能恢复2004年清算性股利所冲减的成本4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4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4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5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不完全契约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字面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殊不知为何,国内相关人士译其为“对赌协议”,或许是认为该估值调整机制与赌博合同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对赌协议大多数运用于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目标企业,所以,本文所研究的对赌协议仅限定在私募股权投资之中。

一、对赌协议涵义

(一)对赌协议概念

对赌协议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方与需要融资的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对于所投企业自身估值按照双方协定的特定标准运用经协商的特定手段进行调整的一种合意。这里所指称的特定标准是双方约定的一定条件,可以是企业业绩等等。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二)对赌协议的功能

1、暂搁争议。私募股权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自身价值评估因双方认识不同而有所差异。私募股权投资方一般为资金实力强、具有高素质管理人才、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投资机构,他们有其标准化的价值评判标准;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因为自己所控制企业极为熟悉,对其具有强烈感情因素,在企业价值评估低于心理预期,将使得私募股权融资难以接续。采取对赌协议的方式,双方认同的企业价值估值往往相对靠近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预期,那么,此时赋予机构投资者一种权利:设定一定的标准,若未来目标企业达不到此标准,机构投资者可受偿因错估企业价值的差额。

2、缓解信息不对称。私募股权机构虽然通过律师尽职调查等措施对目标企业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在后续的投资过程中可能派员出席目标企业相关会议,但不参与经营;从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这方来说,不排除其隐匿企业不良状况,甚至夸大企业价值。这是新近股东与原股东关系不和谐之基。通过对赌协议机制,一方面激励实际控制人努力经营,一方面缓解私募投资机构的对信息不对称之不满。

二、对赌协议法理研究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

不完全契约是指,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不完美因素的存在,合约双方不可能详尽准确地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相应情况下的职责和权利写进合约。不完全契约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利义务,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 ( renegotiation)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 ( 包括再谈判权利) 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回到前文所述对赌协议定义,对赌协议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融资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形的一种价值调整协议,恰恰应证了对赌协议为不完全契约。

对赌协议并未违背风险与利润对等原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为什么在对赌协议中要求原有股东做出一定有利于投资方的承诺?投资方因为看中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投资,因而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对于企业而言,业绩越大越好。若是对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企业达到设定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共赢;若是约定条件未成就,双方共同受损。有学者质疑说在约定条件未成就时,投资方可通过融资方所做承诺受偿损失。

(二)对赌协议法律性质

学界对于对赌协议的合同性质属于射幸合同抑或附条件合同有所争议。邹成勇认为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是附履行条件合同,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是否达标作为付履行条件。而李岩认为对赌协议具备射幸合同的一般属性,是标准的射幸合同。射幸合同中比较典型的代表——赌博合同,其约定的事项的发生与否完全与双方当事人无关,其结果的发生具有完全的任意性。而对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件能否实现,并非完全与投融资双方无关,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管理对于企业能否实现约定条件至关重要。同时,对赌协议中的约定条件也是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标准化评估,相对客观。从这个角度看,对赌协议并没有射幸合同的射幸特征。

三、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

(一)对赌协议的国内法律障碍

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多有运用,但是仅有证券监管部门对对赌协议做了相关规定,而且还是一定程度的否定规定;实践中发生的对赌协议诉讼案件至今仅有一例,为2011年“海富案”,而且各级法院审判依据及结果各有不同,当然,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由于国内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陷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1、我国合同法中对于无名合同的具体规定的缺失。虽然前文已经分析对赌协议,并归类为无名合同,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无名合同没有明文规定,只列明无名合同可参照一般合同法的规定,但是缺少可操作性。

2、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亦不够具体。私募股权投资最终表现为股权的转让抑或现金的流转。对于股权的转让,公司法中如对优先股的规定预留了空间,但是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1、对赌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对赌协议的主体一方须为具有相关资质的投资机构,另一方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对赌协议的客体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股权与现金的流转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3、对赌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意。

4、对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条项的法律规制对于对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法律应当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法律纠纷诉至法院时无法适用。

参考文献

[1] 谢海霞.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 2010(1):73.

[2] 马力,李胜楠.不完全合约理论评述[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4(6):73.

股权投资估值法范文6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科,600064.SH)是上市公司中有名的投资大户,2007年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获益颇丰。不过,新会计准则对股权投资尤其是限售股权的处理也让公司管理层喜中有忧,一则净资产收益率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而下滑,再则巨额股权投资对公司的股权融资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其实,如果充分领会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组的意见精神,对限售股权的账务处理加以改进,公司管理层会轻松很多;对投资者来说,伴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如何评价类似南京高科这样具有大量股权投资的上市公司,也有必要更新一下观念。

由是观之,南京高科2007年定向增发方案的失败以及融资以债权为主思路的转变,与人们对新准则的理解偏颇不无关系。

净资产收益率的尴尬

南京高科名为高科技公司,经营的业务却与高科技不沾边儿,乍一看这应该是一个定位不清的公司。不过,从年报的内容来看,南京高科对其发展战略还是很有思考的。

在2007年报中,有这样的一段描述颇得战略管理真谛:“公司通过对内外部环境以及自身资源优势的分析,以增资并控股南京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契机,进一步明确了‘以房地产为龙头,以公用事业(水务)和优质股权投资为两翼’的产业发展战略,并据此果断退出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热电业务,集中优势资源推动核心产业快速成长,取得良好效果。”

南京高科“果断”退出了资产收益率较低的热电业务,却尴尬地发现2007年自己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只有3.19%,比2006年还低了1.22个百分点。

众所周知,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因此,公司管理层不得不委屈地解释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溢价计入股东权益――资本公积项目中的报告期末余额为566,564.21万元,若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溢价的影响,净资产收益率为10.78%。”其实,南京高科2007年的业绩相当不错,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亿元,同比增长了62.39%。

在年报中,南京高科还详细阐述了其主要资产计量属性变化情况:

“本公司在2007年前三次定期报告中,根据财政部于2007年2月1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将持有的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根据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及2008年1月21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新规定,公司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将持有的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股权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采取公允价值核算。上述资产计量属性的变化,使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溢价计入股东权益――资本公积项目的金额大幅度增加。”

然而,我们查阅了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2007年2月1日),并没有发现其中有可将限售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法。

分类与估值问题

不过,这样做的上市公司并非南京高科一家。申能股份(600642)在2007年半年报中也将持有的处于限售期内的交通银行(601328)和海通证券(600837)股票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成本法核算。

将限售股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的道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南京高科持有南京银行(601009.SH)11.17%的股权。南京银行于2007年7月在上交所上市,作为南京银行的第三大股东,南京高科承诺自南京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南京银行股份,也不由南京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显然,南京高科对南京银行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处于限售期内的股权也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公司有理由认为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的专家们为什么主张将限售股权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其实很简单,因为专家们认为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

在《工作组意见》第3号中,专家们明确阐述了应该对限售股权如何计量:“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南京高科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持有南京银行的股数为2.05亿股,市值为39.19亿元,但并没有披露曾对市值作调整以确定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说,公司直接以市价作为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了,而这显然不符合专家工作组意见的精神。

与之相比,兰生股份(600826)就充分领会了专家们的精神。兰生股份持有的海通证券和交通银行股权也处于限售期,公司对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的计算参考了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其公式如下:

股权的公允价值=初始取得成本+(本会计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上述股票的收盘市价-初始取得成本)×(该股权限售期内所包含的交易所总的交易天数-本会计期末至该股权限售期结束所包含的交易所总的交易天数)/该股权限售期内所包含的交易所总的交易天数

南京高科年报确认的南京银行股权溢价高达37.02亿元,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则溢价只有约5亿元,公司管理层就大可不必那么紧张了。

偿债能力堪忧

类似南京高科这样将股权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上市公司是越来越多了,但如何评价这类公司,投资者的理念还不够成熟。一方面,有些投资者狂热地追捧某些因股权投资而业绩大增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顾这些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极差,而将投资收益也乘上一个市盈率倍数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另一方面,尽管某些公司的主业经营得不错,下一步发展需要资金,却因为持有大量股权投资而不能或很难从股市上融到资。

我们来探讨如何看待这类公司的融资行为。

南京高科的发展战略是以房地产为龙头,而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性的行业,所以融资渠道是否畅通非常重要。很多房地产企业之所以上市,其目的就是为了拓宽股权融资之路。然而,南京高科却与众不同,在年报里宣称要“继续做好短期融资券和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等低成本创新融资工作,将短期融资券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为公司常规融资手段。适时尝试资产管理、公司债、人民币结构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

经电话询问,公司证券部门解释说,文中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是贷款类信托。也就是说,南京高科未来主要通过债权来融资。

从已公布年报的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见表1)来看,尽管南京高科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在29家公司中名列第7位,然而流动比率却更低,为1.12倍,名列第4。这样的资本结构其实是有问题的。资产负债率低当然以债权融资为好,但1.12倍的流动比率在一般制造业企业中已经不能算是高的了,在地产行业就更成问题,这是因为地产行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的变现速度要远远低于制造业。在上述29家地产上市公司中,流动比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恰好都是1.94倍,足以说明南京高科的短期偿债能力堪忧。因此,即使南京高科要发展债权融资,也应以长期债权为主。现在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见表2)。

其实,就南京高科而言,看起来很安全的资产负债率指标其实也很脆弱。

以3月5日的收盘价重新计算南京高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值,会发现它与2007年末相比已经有了20%以上的损失(见表3)。不考虑其它因素,那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的下降会使南京高科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到49.86%。当然,这样的资产负债率在房地产行业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但如果考虑到由于南京高科并不是一家纯房地产企业,而随着公司以房地产为龙头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不可避免地上升。作此判断的依据是在29家已公布年报的地产上市公司中,预收账款占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4.94%,而南京高科仅为4.20%。

更悲观一些分析,南京高科的资产高度集中在金融和地产行业,如果地产行业出现稍微大一点的危机,并影响到金融机构,那么南京高科受到的影响将非常大。(见表4)

根据南京高科的这种情况来看,公司很有必要加强股权融资。

融资问题思辨

其实,南京高科董事会2007年1月15日曾经通过了一项定向增发的议案,计划募集资金4亿元投向两个房地产项目。然而,2007年10月23日,公司又公告称,经与保荐机构协商,保荐机构已向证监会提出撤回增发申请材料。

南京高科定向增发失败,公司方面的解释是,“拟投资项目开发进展良好,公司可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结合当前融资环境变化等因素……”。不过,从现金流量表来看,2007年南京高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4.34亿元,投资活动为-2.87亿元,而筹资活动为6.55亿元。因此,所谓的其他渠道其实就是增加了借款。公司撤回定向增发申请真正的原因还需再找。

参考其他上市公司2007年的遭遇,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有三个。

首先,是公司将定向增发的价格定为不低于董事会召开会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而2007年1月14日公司的股价仅为9.99元,到10月22日已经涨至34.10元,再按原定价方案定向增发如同利益输送。

其次,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有关部门对地产公司融资进行了限制。

第三,就是可能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类似“雅戈尔”的情况。

在这之前,雅戈尔(600177)发行可转债的申请遭到了证监会的否决。据市场人士分析,雅戈尔是沪深两市之中最为典型的”交叉持股“公司之一,拥有包括中信证券(60030)、宁波银行(002142)、交通银行(601328)等7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总市值近200亿元,其中流通股市值就达130亿元左右,这意味着雅戈尔至少在账面上来看是不缺少资金的。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对媒体表示,按照雅戈尔现有的情况来说,证监会的判断是合理的,因为公司不缺钱,或者缺钱的话也可以很容易地获得,而且成本更低,那么再融资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而南京高科的情况与雅戈尔是如此的相似,也就不必再去碰一鼻子灰了。

问题是,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股权投资又何尝不是?股神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微公司2007年末总资产为2731.60亿美元,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就有443.29亿美元,占总资产的比重高达16.23%。与之相比,南京高科2007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占总资产的比重只有2.50%。虽说公司账面上有巨额的股权投资,可其中一部分处于限售期内无法变现,就算是没有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变现的股票,是否出售也应该根据公司的投资理念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操作,不可能也不应该根据公司其他业务的现金需求进行操作。

这样看来,如果不是实施新会计准则,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仍按成本法计量对南京高科的融资倒是件好事,至少不会有那么多的投资者认为公司账面不缺钱。

其实,南京高科以未作任何调整的市价计量限售股权,是否也有降低资产负债率以利于公司债权融资的动机,是值得探讨的。如果是这样,市场对新准则的理解就真的有待提高。

对上市公司是否该融资,套用巴菲特的思路可以这样决定:只要一块钱在公司手里能够创造出多于一块钱的市场价值,那就不妨把钱给他们。当然,这需要市场是有效率的。从A股市场现在的情况来看,这可能是奢望。在我们的市场上,出现过上市公司创造的EVA为负,却因为每股收益上升而受到投资者追捧的情况;也出现过再融资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利,却不被市场接受、方案一出股价一落千丈的情况。

如何在这样的市场中生存并发展,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并不是件轻松的事情,也就怪不得一个新准则就让南京高科又喜又忧了。